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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风云——推动经济关系急剧变革

历史大观园 秦汉精神 2020-07-08 22:28:58 0


长城,这一世界军事设施的珍品,既是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的象征,又是中华民族先进经济的体现。长城作为一项宏伟壮观的工程,需要巨大的财力,雄厚的物资,庞大的劳力,从这个意义上看,长城无疑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有了一定物质基础的标志。

长城兴起于春秋战国时代绝不是偶然的,春秋战国之际正是中国社会生产力飞跃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由于铁的应用带动了冶炼技术的提高,促使铁制器具广泛使用,尤其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加速了农业技术的改进,使农业经济得以突飞猛进地发展,土地被广泛开辟。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又推动经济关系发生急剧变革,导致长城的兴建。

春秋战国时期铁的产量明显增长,质量也显著提高,冶铁技术达到一定水平,初步形成炼钢技术的萌芽。如晋国在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就令百姓缴纳“一鼓铁”(《左传》),铁构成军赋的一项内容。可见铁得到广泛开采,并且使冶炼技术明显提高,如韩国和楚国所铸兵器尖锐锋利,韩国的剑戟能“陆断牛马,水截鹄雁”,达到“斩坚甲铁幕”的程度;楚国的兵器“利若锋虿”,以致引起邻国的不安,秦昭王就深感恐惧地说:“吾闻楚之铁剑利而倡优拙。夫铁剑利则士勇,倡优拙则思虑远。夫以远思虑而御勇士,吾恐楚之图秦也”(《史记》卷79《范睢蔡泽列传》)。这说明韩国和楚国的铁工不但能把生铁锻炼成钢,而且炼钢技术已达到一定水平。铁的产量和冶铁质量的提高促使冶铁生产向农业转化,铁制农具得到推广“恶金以铸夷斤,试渚壤土”(《国语·齐语》卷6),各种农具应制而出,铲、锛、锸、镢等普遍使用,一般农户都有一些必备农具,“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耨,然后成为农”(《管子·轻重篇》)。可见一个普通农户家中已经具备了几种基本铁制农具。

铁制农具用在农业上,加速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业生产由原始粗放经营向深耕细做迈进。原来木制的农具耒耜,变成了铁犁,铁犁已不是人力所能挥动,必须使用牛拖拉,所以犁耕的开始也必然是牛耕的开始。使用牛力拖犁以耕田,能够大面积深翻土地,通过深耕来充分利用土地肥力,“深耕而疾之,以待时雨。”(《国语·齐浯》)故畜力代替人力作用于耕地是农业发展史上一次飞跃,使生产力获得一次解放,“百姓饱牛而耕,暴背而耘,勤而不惰”(刘向《新序》卷6)。深耕细做于农耕又带动人畜粪便肥田及水利灌溉的发展,人工河渠大批开凿,极大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亩产达到“一钟”(六石四斗),有效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大片土地获得开发利用。

伴随耕地面积的开发,私辟土地大量出现,私有地急速发展,加剧了封建土地所有关系的矛盾。作为原领主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受到威胁,曾经在井田土地制度上,以劳役地租形态从事农业生产的直接劳动者,在领主公田上的劳动热情明显降低,“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而在分地私田或私辟土地上的生产热情分外高涨,“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吕氏春秋,审分》)。直接生产者,劳动态度的转变,使个别零细经营的五口之家的农户阶层逐渐增多,为领主经济关系向地主经济关系转变创造了前提。荒地的垦辟以及定期分地的推迟与废止,促使私有关系逐步形成,预地的剧烈变动,分田制禄变成领主的私属,也使土地向私有财产方向转化。土地关系的变化导致剥削方式的改变,按照原有的劳役地租,剥削生产者劳动力在土地上实现后的产品已不必要了,以实际土地面积计算实物地租,“尽地力”势在必行。

为此,要求调整经济关系的呼声此起彼伏,一些政治家出于维护各诸侯国的经济利益,纷纷倡导变法革新。齐国管仲提出了“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的主张(《国语·齐语》),强调根据土地的好坏,以差别征收实物税;晋国提出了“作爰田”,即“自爰其田”,把公室土地给予臣下承认其所有权,听任他们自主处置;鲁国提出“初税亩”、“用田赋”采取履亩而税,按亩征收田税,按亩征收军赋,由直接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改为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产品。此外,在楚国、郑国、魏国也都先后提出“量入修赋”、“苏掩出土田”、“为田有封洫”、“作丘赋”等等要求变革的主张。其中尤以秦国采用商鞅变法效果显著,实行“开阡陌封疆”,废井田,承认土地私有,准许土地买卖,使一个最落后的诸侯国一跃而为天下最富庶的地区,走上国富兵强的道路。

此外人口的移徙,商人兼并土地,土地买卖与争夺,公田细分与私有,都又加速了经济关系调整的进程,土地纠纷增多,争田、夺田、抢田的现象层出不穷。如宋取邾田;晋文公伐曹分其地,齐取济西之田;郑伯伐许取任降敦之田;晋却夺夷阳王田;郑子驷为田洫迫使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鲁伐邾取东田及沂西田等等。争夺土地矛盾的进一步发展,逐渐演变为诸侯之间的兼并战争,因为这时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故而也是最根本的财富来源,谁占有了土地从而也就占有了生产资料占有了财富,为了取得土地,强者开始兼并弱者。在整个春秋的二百四十多年间,诸侯间为土地的争夺一直在激烈地进行着,到战国年间更是一个“篡弑取国者为王公,圉夺成家者为雄桀”的时代(《易·坎卦》),列国诸侯把对土地的争夺推向白热化程度。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各国都主动加强军事设施,竟相建筑城池,以防御侵夺,保卫自己的安全,仅筑城见于《春秋》记述的就有五十余起,鲁是个小侯国在春秋时期竟筑城19座,“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地之守在城”。过去国与国之间的荒凉隙地,交通孔道如今都成了诸侯国建城争夺的要地。公元前571年郑成公去世,晋趁机联络宋、卫伐郑,鲁国大夫盂献子建议筑虎牢城来制服郑国,虎牢在温县之南,筑起一个城堡,晋军攻郑,可以朝发夕至,给郑侧背以威胁。此外,各国又多在国境建关塞,如韩国北有成皋、巩洛之圉,南有宜阳商阪之塞;赵则建句注塞、雁门塞、高阙塞等险要关险;秦则东建函谷关、南建武关、西建散关、北建萧关等;楚则建关、江关、昭关、陉塞等险要关隘;齐建穆关、阳关、博关等。总之,进入战国,各诸侯国都进一步修建了关塞、亭、障以及烽燧设施,以利于及时望敌情,预报警讯。在生产得到提高后,各国又把城塞关隘连接起来,逐渐形成了防御侵夺的“长城”,此时,韩长城、魏长城、齐长城、楚长城相继兴起。到战国后期燕、赵、秦北部经常受到匈奴、东胡、林胡、楼烦等游牧民族侵扰,已经进入相对稳定的农业经济的三个侯国为阻止游牧民族的侵扰和突袭,也都先后修建起长城。

春秋战国年间,社会生产力的明显提高,促使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巨大变革,列国诸侯世卿,不论是为了保卫自己,还是为了进攻别人,都不得不加强城堡的修筑,扩大城的规模,加速了长城的兴建,“城为保民为之也”,“以御寇难”(《谷粱传·隐公七年》),“城郭沟池以为固”(《礼记·礼运》),立城即等于立国,筑城成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政,可见春秋战国年间长城的兴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反映。

秦朝是中国在封建地主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的第一个疆域辽阔的中央集权国家,为修建万里长城提供了历史前提。

秦代疆域辽阔广袤,东临大海,西到甘肃,南抵云南、广西,北达内蒙古、黑龙江口,奠定了中华民族往来活动,生息繁衍的领域,成为中国疆域的基本格局。

战国时期秦国是比其他六个列国落后的一个小国,秦地处西北边陲,那里原来就是经济比较落后的游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而秦把关中的精耕农业同畜牧业结合起来。此后又在西南吞并巴蜀,占有了富饶的谷仓,经济力量得到迅速增长,“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进能攻,退可守,构成一个“西有巴蜀、汉中之利,北有胡貉、代马之用,南有巫山、黔中之限,东有肴、函之固。田肥美,民殷富,战车万乘,奋击百万,沃野千里,蓄积饶多,地势形便”天府雄国(《战国策·秦策》),成为山东六国无法抗拒的劲敌,为完成统一中华的大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条件。最终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了全国。秦统一中国后以农业为基础的国民经济更得以发展。但经济上的外部落后、经济上差别的加大导致政治和军事上矛盾的加深。对于北方和西方游牧民族的袭拢并没有解决,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一方面将处于内地的长城予以平毁,一方面把燕、赵、秦三国原有长城加以修葺并连接成一体,以防匈奴、东胡等民族的侵犯,是秦政权政治上的需要,也是经济上的要求。农业经济发展的结果,确切地说是一种以粮食为主的农业经济得到发展的结果,使秦朝的国力从根本上得以加强。“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管子·治国》)。这是秦形成强大政治和军事力量,和有了修建长城的物质基础。

秦王朝统治时间虽然不长,但他所创建的国体及其一系列经济制度,不但没有被后代所摒弃,反而得到继承和发扬。

入汉,以农业为基础的国民经济体系已经完全确立。封建地主私有制经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少部分为小土地自耕农所有,农业生产者主要是佃耕地主土地的佃农,以粮食为主的经济作物生产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人们生活基本来源,采集畜牧退居次要地位,耕作栽培和田间管理进一步提高,“深其根而熟之,其禾繁以滋”,“今是土之生五谷也,人善治之,则亩数盆,一岁而再获之”。汉时又推行代田法、区田法改进农田耕作,农业劳动生产率又得到提高,使“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的情况发展为“亩收三斛,……未为甚多”(《昌言·损益》)。

农业经济的雄劲发展为汉在秦长城的基础上继续修建万里长城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人力、物力基础。时全国垦田达到827万余顷,人户达到1223万余户,人口增长到5959万余人,农业经济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有了相当发展,成为修建万里长城的经济基础。

秦以前的长城都是各诸侯国根据其自身的防御需要而修建的,没有统一的规划,也没有共同的走向。秦万里长城于公元前214年动工修建,经过二十余年的不停努力,完成了西起甘肃临洮,沿黄河到内蒙古的临河,北到阴山,南达山西雁门关、代县,经张家口到燕山、锦州至辽东的长城。汉代进一步增建朔方长城,凉州酉段长城,无论是财力、人力、物力所费都是十分可观的。

从财力上看。长城修建工程经费主要采自国家财政。尽管秦汉时代政府有了直接生产经济——屯田,但这种生产经常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波动,始终没有能够成为国家经济的主体,作为长城工程经费仍是国家通过征收赋税取得的一部分。

在秦汉时代政府赋税征收的大宗收入是土地税。由于土地私有化,并可自由买卖,因之,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现象十分突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所以,国家的土地税主要是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当然作为土地占有者的地主阶级也必定把这一负担转稼到佃农身上。察时土地税率较高,“收秦半之赋”,即三分取其二,表现了扩张性征收。汉初因久经战乱,人口伤减,户口只剩十之二三,为了尽快恢复经济,加紧粮食生产,将土地税率定为十五分之一,后来又降至三十税一,即便如此,以中熟之年每顷获百石计,汉代岁入之额也在350万至4000万石间。

其次就是人身税。人身税名目繁多,包括有口赋、算赋、徭役、更赋、户赋、献费等。如汉武帝时口赋规定“民产子三岁”即出口钱(《汉书》卷72(贡禹传》),因课税过早“使民重困”,元帝时改为七岁“乃出口钱”,税率为20~30钱,以后有所减轻。算赋的课税对象为15~56岁的成年人,税率为120钱,后亦有调整。更赋是成年男子每年服役一个月,应役而不服役者以钱代之。户赋是每年每户缴纳200钱。

上述收入在汉初达到120亿钱左右。但由于秦和汉初政府开支巨大,不仅要支付皇室费用、官吏俸禄,还耍保证漕粮运输以及各项建筑工程,移民优恤等政策的执行,百亿余钱远不敷用。于是在一段时间内又加征财产税,包括缗钱税、车船税、赊贷税、牲畜税等,乃致采取一些非常措施,通过卖官鬻爵、入钱赎罪等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这种扩张性的财政聚敛,加剧了统治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矛盾。“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内外骚动,百姓罢敝,头会其敛,以供军费,财匿力尽,民不聊生”(《史记》卷89《张耳、陈余列传》)。时人多所指责“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汉书》卷24上《食货志》),尤其对苛捐杂税更加不满,怨声载道,“兴利官,算车舡,以皆助也;赎罪告缗,与人以患矣”(《盐铁论·击之篇》)。这也是秦王朝短命的根源,汉初吸收了秦亡的教训,采取了缓和矛盾的措施,武帝时又采纳桑弘羊的建议,实行盐铁专卖政策,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比较充裕来源,保证了军费及庞大防御工程的使用。

从人力上看,秦统一后的中央集权政府仍规定百姓有向国家服劳役的义务,并成为制度明确下来。这是封建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用役的形式对被统治的人民进行直接的剥削。政府对人力的需求主要是兵役和力役。秦规定“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盐铁论·水旱篇》),五口之家“服役者不下二人”。服役的办法是轮番更换,也称为“更”,为修万里长城秦曾动用了三十余万劳役,连续动工二十余年。

汉承秦制,男子年23岁开始服役,非疲癃者皆“缚于版籍”,更番服役,亦有更卒、践更、过更之制。所以,不论多么巨大的工程,包括长城工程,都是由无偿劳役完成的,或调用服军役的士兵去实施。汉成年男子每人每年服役一月,戍边三日,但事实上不能频繁轮换,通常以一年为期,服兵役的士卒除他本人应役期外,其余时间都由其他应役而未服役的人出300钱代金,因而士卒的安家费、服役津贴直接由代金支付,国家只负担衣食生活费。汉代仅惠帝就曾两次筑长城,每次动用人夫都在14万以上。

无偿使用民力是全国一项沉重的负担,更番轮转赴役,调派押送,也是对民间一大骚扰,但却是兴建万里长城的人力保证。

从物力上看。长城修筑中所需的各种劳动工具和建筑材料以及各类物资,主要是在征调的基础上通过官府手工业生产、加工提供的。官府手工业生产到秦汉时期已成为一项固定制度,并且在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上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分工愈来愈细密,门类愈来愈繁多,规模愈来愈庞大,乃致成为传统。中央设专官,秦为治粟内史,汉为大衣令、大司农。在地方设立管理机构和官职,汉代就在全国49个郡县设立二官。以铁为例,凡有铁的地方,均设有铁官,不产铁而利用附近铁矿炼出铁的专门铸造铁器的地方设小铁官。在有铸造铁器的铁官管辖的铁工作坊,一般都生产钢铁工具制品,铁工作坊规模宏大,“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财用饶,器用备”。官府手工业云集会萃全国的能工巧匠,推动手工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在冶炼上汉代已有炼钢、炒钢法等新工艺,使冶炼技术达到相当高水平。

官手工业中的工匠主要是从服徭役的人中选派到手工业中来的。因这是一个手工业生产部门,需要一定技能,所以一月一更换役期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需要,于是更换制度就被庸替的形式所取代(盐铁论·禁耕》)。除服役或庸代的手工业工匠外,还有不少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劳动,“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均工律》),不让这些有专长的人去做赶车或烹饪之类的劳动。这些手工业奴隶的生活境况是很低劣的,不及他们所创造财富价值的四分之一。但官手工业生产却为长城修建工程提供了充足的物力保证。

不难看出秦汉能以修建举世壮观前无古人的宏伟长城工程,是在国家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下,社会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在财力、人力、物力取得基本保证的前提下完成的。

长城虽是军事防御设施,但兴建之后,并未因此而影响中央朝廷与广大边缘地区,特别是长城内外的经济交往。只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双方统治阶级及其代表人物,或为权力,或为利益发生争斗,乃至演变为武装冲突时,才出现经济交往的中断,而就整个历史发展进程看,这种中断只不过是短暂的一瞬,一旦战事平息经贸往来旋即复苏,“戎退商行”。因之,长城兴起并未能阻止中华民族间的经济交流活动,相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经贸往来愈到后来愈成为须臾不可缺的内容,有力地促进了双边经济的发展。

在长城兴起后的整个封建王朝时代,中央朝廷与长城沿边少数民族的经济贸易活动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起来的封建中央集权政府,雄踞中原,土地广袤,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相对长城沿线以外的少数民族,大多数为游牧民族,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因而这种双边经贸关系是以中央王朝为轴心的官府经济贸易表现出来的。一方面历代帝王以王朝自居,视双边贸易为一种恩赐,“以惠戎人”,周济边民,似全大体。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边患,“边民易动难安,蕃戎之情宜为羁制”作为羁縻之策,借以达到“资其懋迂,庶息边患”之目的。为此,双边经济贸易往来,主要是在官府之间进行的,民间交易仅居次要地位,并受到官府的严格管束。

官府之间交易的显著特点是政府划定交易地点,并派官员管理。在缘边地区或设市、或设交易监、或设榷场,尽管各朝称不一,但都是官府划定的贸易交流地,由朝廷指令地方所属州郡或指派官吏负责管理,对选任官员朝廷十分重视,颇为谨慎,必是有才识者充任,不单单是为贸易,还涉及到双边关系,以及边防安全,所以要求管理官员要能明察秋毫,正确处理边关问题,起到朝廷耳目作用,严防对方假贸易之名,行“奸伪”之实。

汉代长城沿线的主要贸易对象是匈奴族。匈奴族是一个以游牧经济为主的民族,畜牧业比较发达,农业相对落后,手工业则更加原始,内地的一切手工业制品,如丝绸、漆器等都是他们极为喜爱的物品,完全仰赖与汉族互市获得。汉中央朝廷则利用匈奴统治阶级“嗜汉财物”的心理欲望,以互市、和亲作为羁縻之策,与匈奴族互市往来于长城之下。但匈奴族统治者贪图财利,对汉廷沿边的骚扰活动不停,引起中央朝廷不满,处心积虑予以还击,武帝时战争准备就绪,对匈奴用兵,有力地打击了匈奴统治者气焰,自后匈奴族势力日渐削弱,大部西去。到东汉年鲜卑、乌桓游牧族代之而起,成为当时的主要经贸对象。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处于长期混乱分裂状态,内地商业陷于不景气之中,同沿边少数民族地区贸易,虽然没有完全断绝,但也是衰微不振,再加地方官吏勒索克扣,少数民族商贾多冒充使节以朝贡名义前来内地与中央政府贸易。这样,不仅迎合帝王心理,而且获得许多便利,既受到保护避免胥吏勒索,又减轻税负,有时还能获得皇帝给予的大大超过贡品的赏赐。北魏后期社会趋于稳定,通关互市有所加强,特别后周采取了“结姻于北狄”,“通好于西戎”的政策,“商胡贩客,填委于旗亭”(《周书》卷49)。隋唐以后,随着内地商品经济的发展,长城缘边少数民族互市贸易更为活跃,隋朝在缘边州设立了“交易监”,唐则开设贸易“场”,宋代更在沿边互立“榷场”。交易的民族也更为广泛,突厥、吐谷浑、回纥、党项、契丹、新罗,高句丽、辽、金、蒙古族等等都与中央朝廷保持经贸往来,进一步密切了民族关系。秦汉时中央王朝与长城沿线少数民族经贸交易的方式多以物易物。内地输出的物品以茶叶、缯彩绮绣等丝绸织品以及粮食为主,其次就是漆器、象牙、香药、苏木等。沿边少数民族输出的物品以马、羊畜产物为主,其次有牛黄、麝香、朱砂等。其中大宗交易的物品乃是茶叶和马匹。对中央王朝来说马匹是重要的军需物资,所谓战守之备,以戒不虞,朝廷每年都要更换上万马匹,在当时马的多少反映军事实力的强弱,而强壮阔大适宜战阵的马,正是中央政府所需的军备物资。茶叶则是长城沿边少数游牧民族的生活必需品,“夷人不可一日无茶以生”,而茶叶的种植环境则需在气候湿润的东南沿海内地,于是“多以善马至边,所市推茶”,从而形成了历史著名的茶马交易。

双方除政府之间的贸易外也允许商民贸易,“非官市者,听马民交易”。但对商民交易管束十分严格,除规定各种违禁物品不得交易外,各个时期政令颇多,也很烦苛,禁令、禁物、保单、货单、验证、搜检等不可胜数,甚至许多情况下都是官府指定价格,通过行政手段强制管理,并以严刑惩处违禁者,如汉代严禁“私出塞与匈奴交市”,元狩二年判处与市者五百余人死罪。

所以,综观历史,尽管长城兴建对中央朝廷与长城沿线国家间,在一定历史阶段起过防范骚扰作用,但就全部历史进程看这种作用是有时间性的,并没有能够阻碍双边关系的发展,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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