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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朱元璋如何对待贪官?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03 09:20:18 0

清代学者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有《朱元璋重惩贪吏》一节,其中转引明人笔记《草木子》的内容,特别讲到明太祖朱元璋将剥皮作为惩办贪官的重要刑法之一。朱元璋为整肃吏治,杜绝贪污,鼓励平民百姓申诉揭发。凡查实贪污款额在白银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之后,仍要剥下其皮,填充干草,制成人皮草囊,挂在公堂之上,以起到触目惊心的效果。在各个地方衙门的左侧,修筑一座庙宇,一方面祭祀土地神,一方面作为剥取人皮的专门场所,号称“皮场庙”。

数百年之后,我们仍不难想见,当年在人皮革囊相伴下明朝官员的惊恐心境。贪污腐化固然十分可恶,但这种剥皮的惩治手段恐怕也是空前绝后的。这大概是历代惩办贪吏的一个最极端的表现,这种过激方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朱元璋对贪吏的切齿痛恨与其本人的阅历分不开。

创立元朝的蒙古人武功之盛可谓超迈古今,他们横扫亚欧大陆,建立起疆域空前的大帝国。元朝建立后,也许是出于对自己武力的过分自信,蒙古族统治者忽视了征服与治理之间的天壤之别,“以马上得之,又以马上治之”,其固有的社会组织根本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又不注意建立与健全相应的制度与机构,由此导致统治秩序的脆弱与紊乱。在元世祖忽必烈死后,政治危机时常将帝国推向风雨飘摇、动荡不宁的境地。最突出的又最激烈的冲突便是皇位之争。蒙古族与色目大臣拥有兵权,公然参与皇位之争,互相屠戮,混战不休。据粗略统计,从忽必烈去世到元顺帝即位,在40年的时间里,有10位皇帝走马灯似的粉墨登基。这种兵戎相见的皇族恶战,对元朝统治秩序及社会伦理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皇位往往被称为“国本”,也就是保证封建王朝正常运转的轴心,对皇帝的忠诚与尽职尽责又是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石。皇位缺乏稳定,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躁动不安。与此同时,挥霍奢侈之风在元朝皇室及贵族中间盛行,其程度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

元朝最高统治集团的内讧和肆意妄为,从根本上决定了元朝官府的风气。元朝政府公开卖官鬻爵,按官位高下各有定价。这些上任的官吏自然将任职作为巧取豪夺的良机,货贿公行,“惘然不知廉耻为何物”。各级官吏巧立名目,公开索要,如下级参拜上司就需交拜见钱,无事白要为撒花钱,逢节则索要追节钱,庆贺生辰则要生日钱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就连负责纠察百官的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进入衙门后,也根本不问政事与百姓疾苦,只是带着手下检称地方官员奉送的银两,而奉送的银两数量就直接决定着官员的宦途。官场如同市贩,政治腐败已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

皇族、权贵及各级官吏的挥霍浪费及贪污腐化都是建立在搜刮民脂民膏的基础上,时有民谣云:

官法滥,刑法重,黎民怨。

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

贼做官,官做贼,混愚贤。

哀哉可怜!

地方官吏为满足自己的贪婪及上司的索要,如狼似虎地搜刮民财,敲骨吸髓,无所不用其极,在平民百姓看来,这些冠冕堂皇的官员同那些打家劫舍的强盗一样凶残。层层加码的盘剥与敲诈使亿万平民陷入了水深火热的深渊,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元朝残暴统治的无数受害者之一。

洪武十一年(1378年)四月,身为万乘之尊的朱元璋已是苍颜皓首,但依然无法忘却童年悲惨的记忆,特撰《御制皇陵碑》文,真切地记录了他童年的遭遇,这篇自传性质的文献至今读来仍令人心中充满酸楚:

昔我父皇,寓居是方,农业艰辛,朝夕彷徨。

俄尔天灾流行,眷属罹殃,皇考终于六十有四,皇妣五十有九而亡。

孟兄先死,合家守丧。

田主德不我顾,呼叱昂昂。

既不与地,邻里惆怅。

忽伊兄之慷慨,惠此黄壤。

殡无棺椁,被体恶裳,浮掩三尺,奠何肴浆。……

朱元璋出身于贫苦的佃农家庭,一家人终年辛勤劳作,却依然无法摆脱一贫如洗的状况。元朝至正四年(1344年)春,其故乡淮北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大旱之后蝗虫又起,加之瘟疫肆虐,朱元璋的父母及长兄相继过世,孤苦伶仃的他找不到一块安葬亲人的墓地。幸得一位好心人慷慨相助。朱元璋才有一片荒地掩埋亲人,但“殡无棺椁,被体恶裳”,草草了事。接踵而至的天灾人祸,使年幼的朱元璋陷入了家破人亡的绝境,万般无奈之下,他与仲兄洒泪而别,各自逃命。为讨得口粮,朱元璋经邻人介绍进入僧庙作杂役。可是时过不久,连寺庙僧众也逃荒而去。孤苦无依的朱元璋只得四处乞讨,尝尽了人生的悲苦与坎坷:

仰穷崖崔嵬而倚碧,听猿啼夜月而凄凉。

魂悠悠而觅父母无有,志落魄而泱佯。

西风鹤唳,俄浙沥以飞霜。

身如蓬逐风而不止,心滚滚乎沸汤……

曾挣扎于死亡线上的朱元璋在经历了这些刻骨铭心的苦难后,对那些只知贪污盘剥、丝毫不体恤百姓的官吏产生了切齿的仇恨。即位之后,朱元璋常常对左右侍臣讲到这一点。他说:从前我在民间,常常看到州县官吏个个贪财好色,日日驰逐饮酒为乐,对百姓疾苦漠不关心,我心里十分痛恨。因此,朱元璋宣布:今创业之初,若不严立法度,革除奸弊,百官定然因循故习,不能振举。今后,凡遇到官吏蠹害黎民者,绝不宽恕。

当然,国君施刑应本之国法,朱元璋也是十分清楚。他很早就重视王朝法制的建设,曾强调“礼法为国家纲纪,礼法立则人心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在统一全国之前,朱元璋就着手各种法规的制订,并谕示群臣:“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目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朱元璋的这些观点是有着前车之鉴的。元朝官府滥施酷刑,并没有能够压制住平民反抗的狂潮,也无法挽回覆亡的命运。亲身经历元末农民战争的朱元璋体会颇深。由此可见,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并没有单纯推崇酷刑,而是主张用简明的法律条文治理天下。

然而,客观情况的发展出乎意料之外,明朝初年,尽管朱元璋三令五申严禁贪残扰民,但各级官吏因循元朝遗习,贪墨之风泛起,作奸犯科之事频频出现,大有屡禁难止之势,人们形容当时的情景为“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朽腐,蝼蚁之慕腥膻”。这使朱元璋极为恼怒。刘辰《国初事迹》曾载:朱元璋于建国之初,编定刑律颁布于各级官衙,谕令遵行,岂料犯法者特别多。朱元璋曾愤愤地说:“我欲铲除天下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素以性格刚断、行事果敢的朱元璋绝对无法容忍这种局面的延续。他公开扬言:“从吾命者,五福备于身家;不从吾命者,五刑备坐于家身。”出身草莽的朱元璋大开杀戒,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对贪官污吏的屠戮拉开了序幕。

明朝初年发生了著名的“四大案”,即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空印案”,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谋叛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案;二十六年(1393年)的蓝玉谋叛案。胡惟庸与蓝玉案件习称“胡蓝之狱”,是朱元璋滥杀开国功臣的政治案件,而“空印案”与郭桓案则是对涉嫌贪墨官吏大规模的镇压。

“空印案”发生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根据明代的财政制度,每年各个布政使司及下属府州县都要派出审计官吏前往京师户部,核对其所在衙门交纳中央官府的钱粮、军需事宜。在审核过程中,户部常常会发现双方账目不符之处,一旦如此,就要驳回原册,勒令该地计吏重新填报,盖上原衙门的印信,重新上交审批。可是,大多数地方与京师相距遥远,远则六七千里,近亦三四百里。在当时交通条件相当落后的情况下,这种往返会耽误十几天、几十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为避免不必要的奔波之苦与时间浪费,各地计吏均带着盖有官印的空白册页,预备遭户部驳回时,遵照户部数额,立即重新填报。这本来是衙门中习以为常的惯例,没想到细心的朱元璋发现后,认为这是各级官吏营私舞弊、欺上瞒下的恶劣行径,立刻勃然大怒:“吏员竟敢如此欺朕耶?户部主事容隐,各省自然胆大妄为。”下令处死户部尚书及各地布政衙门的主印长官,佐官杖一百,发配边地。“空印案”中涉嫌被处死者有数百人,受杖发配者达数千人,一时震动天下。

不过,与发生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案相比,“空印案”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朱元璋十分痛恨不时出现的贪污现象,他主观上判断朝廷中掌管钱谷、刑名等事的六部,是天下官吏贪污的最主要源头,因此对六部官员备加提防。郭桓为当时的户部侍郎,1385年,有人揭发他与北平(今北京)官吏李或、赵金德等人通同舞弊,吞盗官粮。朱元璋闻之大怒,下令锦衣卫拷讯涉嫌官吏,结果这些人供认:与他们勾结的还有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志德等人。据记载,这些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为与十三布政使司盗卖入仓官粮,及接受浙西等府贿赂、卖放秋粮等。对于牵涉面如此广泛的重大案件,朱元璋的处理是十分果决的,六部中凡有官吏与此案有染者,“举部伏诛”,同时,十三布政使司中管理官粮的官吏也尽数斩杀,“系死者数万人”。

执法贵在公正严明,朱元璋提倡“法贵简当”、“使民寡过”的立法宗旨并没有在实际中得到运用,就拿上述两大案件来讲,就颇有可议之处。当时已有朝臣提出异议。如宁海人郑士利就对“空印案”提出反驳。郑士利之兄郑士元是一位刚直而有才学的官员,官至湖广按察使佥事。“空印案”事发后,凡各布政使司内主印者皆死,佐官杖后戍边,郑士元也因此同坐入狱。当时朱元璋盛怒之下,诸位谏官都不敢劝解。郑士利因兄长涉案,惟恐被人指为假公济私,故而直到郑士元戍边之后方才上书数千言,申辩“空印案”之冤枉。他在上书中讲道:“陛下追究‘空印案’的原因,大概就是担心奸吏用空印纸为文欺骗百姓。但是,公文转移必须完印方可承认,将两个夹缝印拼合方才有效,即使得到一印一纸也无丝毫的用处。钱谷的数量必经多次核对,在省府核对无误之后,至户部才能最后确定。省府距离京师,远者六七千里,近者也有三四百里,如果在户部核定后,再回本省府加印,如此往返非数年不能完成,因此各府省先加盖印章,至户部再填写数字,这种权宜之计由来已久,并非今日官吏所发明,何足深罪?”

郑士利还进一步强调:

国家在制定法律条款之后,必先明示天下,而后触犯条律者,可明确其为明知故犯。但自我大明开国至今,未尝有惩治“空印”的律条,各级衙门前后相承,不知其为大罪,如今一旦全部诛杀,如何能使受诛者心服?朝廷招求贤士,安置于重要职位,人才难得,而那些位至郡守者。都是数十年所成就的通达廉明之士,非如杂草,可刈而复生也,陛下为何以不足之罪而坏足用之材!臣窃为陛下惜之!

郑士利此疏语语中肯,有理有据,实为发自肺腑之言。没想到朱元璋览后大怒,命御史推问幕后指使者,郑士利慨然一人承当。万幸的是,自感必死的郑士利只是与其兄一道充军发配。

诚如郑士利所云,“空印”一案在定性及量刑诸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法律是国家赖以维护的纲纪所在,量刑定罪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空印”之事并非完善无缺,但作为体谅下情、提高办事效率之举,为行政部门之惯例,相沿已久,无足厚非。明朝在法例规范之中也并未涉及,此种做法本身并没有触犯律条。朱元璋所怒所疑,乃是这一做法可为下吏贪赃枉法开启方便之门,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定罪必须有相应的犯罪事实,不能以一种“莫须有”的可能性作为定罪的依据。

其次,既然没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即兴大狱,广事株连就更加背离了法律的公正,大有独断专横、滥发淫威的意味。将各级衙门主印者一概诛杀,佐吏也同时受杖发配,牵连人员达数千人之多,朱元璋的处理可谓不公。显然,虽不能说这些被惩官吏均为清白无辜,但其中蒙受不白之冤者必定大有人在。而且这些人一概被剥夺了申辩的权利,其他朝廷官员畏于朱元璋的淫威,也不敢上言,就连以死上谏的郑士利也被同坐。朱元璋出于对天下贪官污吏的切齿仇恨,决意诛除民害,其本意似无可非议,然而这种一味猜疑、蛮横专断的做法本身就是对王朝法令的破坏,其量刑定罪完全出于皇帝的臆断,将国法置于一边,其结果并没使人有为国除奸、大快人心的喜悦,相反却令人产生“伴君如伴虎”的畏惧。

如果说对“空印案”的处理有草营人命之嫌,那么对“郭桓贪污案”的惩治就更让人感到“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意味了。《明史·刑法志》在记载郭桓案起因时,曰:“帝(即朱元璋)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德利等与郭桓为奸利。”可见,这件涉及全国的重大案件的发案仅仅是出于朱元璋本人的怀疑,然后又依据这些疑犯的交待,广事株连。试想“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重刑之下,焉有不诬?朱元璋并不追究这些人所述的真伪,便大开杀戒。礼部、刑部、兵部、工部等的官吏,不问青红皂白,“举部伏诛”。

可以想象,“郭桓案”事发后,一时间偌大的官僚机构尽被诛杀一空,其惨况已是不堪入目了,但六部官吏必须与地方官吏携手方能盗卖官粮,因此,天下各级衙门中与钱粮之事有涉者均在劫难逃。朱元璋概不留情,“死徙数万人”,真是血流漂杵,惨不忍睹!显然,这并不像在惩治一起贪污案,而似乎是对天下官吏的一次有预谋的大屠杀。朱元璋还郑重其事地追究被盗卖的官粮,其依据同样是被拘官吏的交待,结果“寄染遍天下”,各地中豪之家皆被牵连,无不倾家荡产,这似乎又是朱元璋对天下富民的一次有预谋的搜刮。

朱元璋对“郭桓案”的审理与处置,不仅罪名“莫须有”,而且与王朝法律条文背道而驰,不可避免地激起了天下民众的不满与愤怒,参与弹劾的御史全敏、丁廷举等人成了朝野谴责的众矢之的,这使得蛮横专断的朱元璋也慌了手脚。为了平息天下人的怨气与不平,他连忙着手挽回局面。他一方面亲自下诏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状,另一方面将负责审理此案的吴庸等人处以极刑,并宣言道:“朕下诏责令有司诛除奸恶,没想到他们竞做出这等奸扰百姓之事,今后凡有此事发生,遇赦不宥。”他将郭桓一案产生的负面效应完全归咎于办案官吏,其实这一切的主使皆为朱元璋本人。

与朱元璋本人立言与行动自相矛盾一样,有明一代所制订的法律体系也形成自相矛盾的双轨制,一是所谓《大明律》系统,一是所谓《大诰》系统。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召集重臣依据唐朝律令制订王朝的新法律,经过反复修订,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最后正式颁布。《大明律》系统基本反映了朱元璋一贯倡导的“法贵简当、使民寡过”的立法思想。而在《大明律》制订的同时,朱元璋本人亲自审决了大批的案件,包括明初四大案,《大诰》就汇集了朱元璋对这些案件处置过程的详细记录。“颁之臣民,永以为训”,即作为日后官吏量刑定罪的范例,《大诰》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颁行,次年又颁布了《大诰续编》、《三编》。朱元璋处置的案件大多涉及贪渎,正如同对待“空印案”与郭桓贪污案一样,朱元璋一概从严惩处。据不完全统计,以凌迟、枭首、族诛等处置的就有几千个案件,弃市以下判决的更多达一万多起。

另外,朱元璋在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酷刑更是名目繁多,令人心惊胆战。不寒而栗。如断手、剁指、挑筋、刖足、黥面、枷死、剥皮实草等等,不一而足。除了在文章开始引用的赵翼《廿二史札记》所记载的情形外,明人李默在所著《孤树裒谈》中对朱元璋发明的多种酷刑作了相当细致的描述:

国朝初年喜用重刑,凌迟处死之外,有“洗刷”,即将裸体置于铁床之上,浇以沸水;有“铁帚”,以铁制扫帚扫去皮肉;有“枭令”,以铁钩钩住犯人后脊悬吊;有“称竿”,即把犯人缚在竿杪之上,似半悬而称之;有“抽肠”,也是把人挂在架上,以钩钩入谷道而出;有“剥皮”,剥赃官贪吏之皮,置公座之侧,令代者见而知儆惩之意。

种种刑罚无奇不有,惨无人道,令人发指。《大明律》明确废除了历代相承的黥、刺、劓、阉等酷刑,而朱元璋发明使用的酷刑要比这些刑罚残虐百倍。大讲“礼法为国之纲纪”的朱元璋,自己的所作所为却率先破坏了国家的法律。以“空印案”与郭桓案为例,朱元璋名义上以惩治贪污为理由,却以证据严重不足的罪责擅兴大狱。拷讯成招,广事株连,不问真伪,充斥着蛮横与强暴,没有丝毫的公正平允可言。

在这样滥施淫威的君主统治下,各级官吏无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般地度日如年。这种滥施刑罚的恐怖主义的统治方式使绝大多数官员噤若寒蝉,惟恐招来杀身之祸。根据明人笔记的说法,朝堂之上,朱元璋是否下决心大批杀人。是很容易看得出来的。要是这天他揿玉带在肚皮底下,便是大风暴的信号,准有大批官员被杀,满朝官员吓得面无人色,个个发抖;要是这一天,他的玉带高高地贴在胸前,大概杀人就不会多。朱元璋真可谓将中国历史上专制帝王的淫威表现得淋漓尽致,他似乎已不像一位统治天下的君王,倒像一位十足的丧失人性的屠夫,而那些大臣都成为可以任意屠戮的羔羊。偌大的殿堂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血流满地的屠宰场。

当时有人为朱元璋这种滥施酷刑的做法辩护,说宋元中叶统治者专事姑息,赏罚无章,导致了国家最后败亡,因此朱元璋为痛惩其弊,才制定严刑峻法。官任平遥训导的叶伯巨指出:“开基之主垂范百世,一举一动都要使子孙有规可守,况且刑者为民之司命,不可不慎。”而正是在朱元璋这种“刑罚己出”的错误导向下,明初案件审理出现特别反常的现象:“用刑之际,多裁自圣衷,遂使治狱之吏务趋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欲求狱之平,岂易得哉?”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朱元璋不顾具体犯罪事实,对司法审判过多干预,独断专行,致使各级官僚在断案之时一意揣度朱元璋的意旨,务求严苛,以求得朱元璋的欢心而根本不顾是非曲直。如有官吏根据事实平反冤狱,却往往科以“结党营私”的罪名,这怎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呢?

明初,对朱元璋的酷刑政治最具代表性的评价要算解缙的上疏了。在这篇长达数千言的上疏中,解缙慷慨陈词道:

窃臣曾听到过“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的古训。我朝开国至今,将近二十载,没有几时不变之法,也没有一日无过之人。

接着,解缙还深入剖析了朱元璋专求苛厉的态度对明朝官吏作风的影响:近年以来,朝廷纲纪不肃,专以审断囚犯多寡为勋劳,根本无助于培养清廉公正的风气。御史纠弹,都是遵承皇帝的密旨,每当听说皇上要有赦宥之令,则必故意争执。以为如此,就更能体现皇恩厚重,这都是小人趋媚效劳之细术。“陛下何不肝胆而镜照之哉?”为了迎合朱元璋严刑厉法的意志,明朝众官都以多拘囚犯作为自己政绩的表现。御史弹劾朝官,都是密承朱元璋的私意。甚至在朱元璋有心宽宥天下罪犯之时,这些官吏百般阻挠,试图以此显出朱元璋的恩德,博取朱元璋的欢心。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天下官员毫无贤愚之分,只须多拘囚犯即可:犯人进入刑部就无枉直之判,必得从严惩处”的结局,朱元璋的意旨就是国家大法,任喜怒为生杀,官吏专以苛迫为己任,毫无忠奸之辨。

洪武以后,许多后世的士大夫似乎对朱元璋严刑厉法颇多赞许之词,如方孝孺曾描述当时情形云:“郡县之官虽然远在穷山绝塞之地,距离京师万余里外,都悚心震胆,犹如皇帝之神明亲临其庭,不敢稍加放肆。如犯有毫发出乎法度、悖于礼义之事,朝廷定会朝夕之间予以惩办,注重名实辩否,真是前古所未有也。”就连被誉为清官的海瑞也对朱元璋的政绩推崇备至,他曾说:“我太祖高皇帝爱民如子,秉承《周礼》护保黎民如赤子之意旨,对于毫发侵渔百姓者立加惨刑,数十年天下民得安生乐业,可谓千载一时之盛也。”《明史》撰写者们也对当时吏治颇有称道之语:“一时间,天下守令畏惧触犯科条,洁己爱民,吏治焕然大变也!”

从保护天下平民百姓的权益出发,明初严惩贪官污吏种种举措,无可非议,因为它是以维护黎民百姓的利益为出发点的。朱元璋出身贫苦,曾深刻体验到官吏贪暴对百姓的生计与王朝政治的危害,元末农民战争的亲身经历更使他不能坐视官吏的营私舞弊。他万分担心大明王朝的命运,千方百计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因此他毫不犹豫地打击欺上瞒下的行为,同时为了杀一儆百,不惜施用重刑酷法。总的来说,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属于官僚统治阶级集团内部的调整与斗争,对于普通百姓的损害并不十分明显,甚至应该说,具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贪官污吏的收敛无疑是百姓的福音,对贪官污吏财产的剥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国家财政收支的困窘,减少了对无辜百姓的摊派。

但是,在朱元璋惩治贪污的行动中,矫枉过正的消极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不能否认,朱元璋严刑厉法,大开杀戒,无论对贪官还是清官,震慑力是可想而知的。功高望重的公侯尚且避之犹恐不及,一般官吏更是整日惶恐不安,不知何时大祸临头。表面上看起来,各级官吏都努力廉洁自守,但这种局面是极不正常的,各位官吏每日只担心自己的身家性命,哪还有心思顾及其他?而且动辄得咎,并无申辩的权利,每日生活于恐怖之中,只想到苟延残喘,哪还有心思忠君爱民追求政绩呢?因此,后世士大夫在脱离当时具体环境之后,出于对贪官污吏的痛恨,对朱元璋大加褒美,不免带有强烈的理想色彩。一国之君应倡导各级官吏遵守国家法令,违法者必究,而不能让所有官吏无端受戮,生活于恐怖之中。即使这种恐怖统治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使国内政治清明平静,但这种清明平静是虚假而可悲的,也是无法长期维持的。

更有甚者,朱元璋在惩治贪污的过程中,往往是亲自审理,对于犯罪事实的判别并不是依据法律条文及事实真相,往往臆度专断,同时随意施以惨刑,其结果屈打成招,广事株连,“锻炼”成狱。这种真伪不分、忠奸不辨的惩办只能使天下百姓对当朝政权感到失望,“法度严而民玩”,“法网密而民不从”,正是说明了这种情况。这又给了那些阿谀奉迎的官吏以随意诬陷、挟仇报复的可乘之机。

由于广事株连,官员动辄得咎,到朱元璋统治后期出现了“才能之士,数年来幸存者百无一二”的局面,也就是说,大批官员被戮,直接影响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此,相传刘基等人也婉言上谏“严冬过后,必有阳春”,“诛戮太甚,恐伤和气”,朱元璋本人也明确意识到了这一点,故而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下令道:

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对于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不过此为力挫奸顽的权宜之计,并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谨守《大明律》与《大诰》,不许使用黥、剌、刖、劓、阉割之刑。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朱元璋虽然一再告诫后世子孙不得再用惨刑,然而后世君王似乎在他的行为中悟到了更多的东西,这也就是法律条文不过是一种可以任意摆弄的玩偶,惨刑是一种加强淫威的有力手段。可以说,朱元璋的示范作用确实拉开了明朝法制史上滥施惨刑的序幕。如“剥皮实草”的惩治方式就在明朝历史上屡见不鲜,这不能不说是朱元璋首开恶例。明成祖朱棣便是在朱元璋诸子中最能得其父衣钵的一位,他发动“靖难之役”,夺取了其侄建文帝的皇位,弄得建文帝下落不明,一批誓死忠于建文帝的大臣不免成为朱棣屠戮的对象。如景清被捕后,傲然挺立,破口大骂朱棣,朱棣命卫士拔其齿,景清且拔且骂,含血直喷到朱棣的衣袍之上。朱棣大怒,命“剥其皮,以草填充,悬挂于长安门之上,碎割其骨肉”。另外一名大臣胡闰也因大骂朱棣,朱棣命手下将他勒死,以灰蠡水浸脱其皮,剥下后,以草填充,悬挂于武功坊。明末魏忠贤专政之时,是宦官擅权,特务政治最为黑暗的时期,魏忠贤为压制天下的不满,同样滥施惨刑。“民间偶语,或触忠贤,辄被擒戮,甚至剥皮断舌,所杀不可胜数”。看来,朱元璋不仅没有成功地解决官吏贪污问题,却为后代树立了滥施惨刑的榜样,更为那些图谋帝王之位的奸恶之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罢废丞相与内阁制度之确立在封建社会,君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其实也不尽然,中国历史上君权与相权之争曾长期是庙堂争斗的焦点。权力欲极强的朱元璋断然采取措施,废除了丞相制度,却由此也开启了明朝政治腐败之门。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名,诛杀了丞相胡惟庸。随后,他又取消中书省,废除了丞相一职。并且在《祖训》中规定: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并不曾设立丞相。秦朝设置丞相,不旋踵而亡。隋、唐、宋各朝因袭此制,其间虽然不乏贤相,但也多有专权乱政的小人。现在我朝罢除丞相,设立五府六部,彼此相互制约和抗衡,而诸事皆由朝廷总揽。后代子孙做皇帝,都不许再行设立丞相。臣下胆敢奏请设立的,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废除丞相,不仅是有明一代的大事,也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一个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它表明——中围封建社会中君权与相权之间长期的矛盾斗争,至此告一个段落;秦汉以来的宰相制度从此废止,皇帝的权力更大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从此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此后,明代以内阁制度取代历朝的丞相制度,事实上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皇权的高度强化。

从历史上看,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以后,地方集权于中央,中央集权于皇帝。身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宰相),历来是辅弼皇帝处理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长官。然而,在漫长的历史时期,由于权力分配上的不均。皇权与相权之间始终互为消长,不断发生冲突。这种矛盾、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表现为宰相的“专权”甚至于“篡位改朝”。譬如,霍光、曹操、司马氏父子和桓温等人,就是以相权压倒帝权的典型人物。另一方面,历代有所作为的君主,无不采取措施限制相权的膨胀。伊尹放太甲,成王疑周公,便是极早的例证。自此以后,君、相之间的斗争就始终没有停止过。到明代,作为一代雄猜之主的朱元璋,深感丞相的权力对他的帝业终究是个威胁,于是干脆废除了丞相一职,实际上是以皇帝兼行宰相的职权,成为中国历史上权力最大的君主之一。

在丞相制度废除之前,六部从属于中书省,此后则直接听命于皇帝,并向皇帝负责。明太祖将此前丞相的职权作了重新的划分、定制、决策诸大权,收归他本人亲自掌管;实际政务则通过提高六部尚书的职权,交由六部分担。明太祖将中枢机构概括为:“六卿分职,朝廷(皇帝)总揽。”然而,这种划分也随即产生了一个新的矛盾——废除丞相虽然使得朱元璋一人大权独揽,满足了他个人强烈的权力欲,但此后六部处理的政务,事无巨细,最后全都汇总到他的手里。有人做过一个统计,废相之后,以洪武十七年(1384年)九月十四日到二十一日为例,8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共1660份,合计3291桩事。换言之,朱元璋每天平均要看200个报告,处理400多件事情。如此繁多的政务,使得朱元璋即便是精力过人,事必躬亲,也仍然会因应接不暇而心力交瘁。尤其是定制、拟旨、批示等都要笔之于书,写成文件,此类的文书工作,更非一人所能操持应付。故而朱元璋也不得不承认:“朕尝思之,人主以一身缔御天下不可无辅臣。”

为了解决这一新的难题,洪武十三年(1380年)九月和十五年(1382年)十一月,独裁勤政的朱元璋先后设置了“四辅官”和“殿阁大学士”,让他们襄助侍从,以备顾问,并协助自己批阅奏章,处理政务。一般认为,殿阁大学士的设立,标志着明代内阁制度的萌发。内阁制度的萌发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朱元璋大权独揽而又无法不任用辅臣的结果。

明成祖朱棣即位后,为了进一步强化君主专制统治的职能,又挑选了一批翰林入值文渊阁参掌机务。因文渊阁在午门之内的内廷,遂有“内阁”之称。当时,朱棣也是自操威权,而让儒臣侍奉左右出谋划策,以备顾问。

然而,朱棣虽然信用阁臣,但因后者的品秩不高,故而在处理朝政时仍然多有掣肘。有鉴于此,随后的仁、宣时期,就不断提升阁臣的官阶,从而使得内阁权限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原先只有五品衔的内阁学士,此时却跻身于公侯尚书之列,内阁势力也因此超过了六部的权力。对此,《明史·七卿年表序》说:

明太祖十三年罢丞相,政归六部,(六)部权重也。洪、宣以后,阁体既尊,而权亦渐重,于是(内)阁、(六)部相持。

于是,内阁便从最初的文学侍从机构,逐渐演化成凌驾于府部院寺之上的中枢机关。特别是宣德年间,内阁开始“票拟”。所谓票拟,是指阁臣将处理政事的初步意见拟具成文、奏呈皇帝的工作,这实际上就是掌握了代替皇帝起草批文意见的职权,等于直接参与了国家政事的处理。于是,内阁的权位得以迅速地提高。后人将明代内阁之职比做古之丞相,主要原因就是阁臣主持票拟的缘故。在宣宗朝,由于皇帝的信任,阁臣“三杨”(杨士奇、杨荣、杨溥)所草拟的意见,绝大多数都能很快变成在全国必须遵照的谕旨,当时内阁的票拟制度,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提高了明王朝国家机器的效能。

随着内阁权势的提高和阁臣品位的尊崇,阁体内部也发生了变化。内阁大学士多时达六七人,最少也有二三人。仁、宣年间,内阁权力集中在“三杨”手中,其他阁臣的权力不能与之相提并论,明中叶后形成的“首辅”制度。实际上在此时已初见端倪。后来,在主持票拟及处理其他政务时,往往根据阁臣入阁的先后、资历的深浅以及皇帝的旨意等,在阁臣中挑选一人担任内阁首领——首辅,首辅之下为“次辅”或“次揆”,其余的大学士作为他的助手,号称“群辅”,权力远较首辅要小得多。

此时的首辅品位尊崇,与皇帝是近水楼台,权大势重,恍若汉唐时代的宰辅,所以内阁首辅号称“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不过,虽然后来在入值阁臣中也曾出现过权力很大、与历代丞相颇为相似的内阁首辅,但明代的内阁制度与先前的丞相制度,毕竟仍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丞相具有裁决机宜的执行权,遇事可以上奏执行,甚至可以先斩后奏;而内阁辅臣却没有汉唐宰相的实权,事无巨细都要禀承皇帝的旨意,请旨定夺,一切都断自宸衷,遵照他的意见拟具出办法,等被批准之后,才能据以拟旨颁行。换言之,内阁对于朝政国事,并无独立裁决的法权,而是奉诏办事,其职掌实际上并没有超出翰林的职责以外,也从未改变其“侍从左右,以备顾问”的身份。从本质上看,明代的阁臣,事实上还是文学侍从之臣,做着翰林分内应做的事情。丞相拥有法定的权力,而阁臣包括首辅在内,只备皇帝“顾问”,其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皇帝对他们眷顾的程度。故而明代阁权之轻重大小一直处于飘忽不定之中。其次,在历代中央集权制度下,“统理政务,统率百僚”的丞相是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有自己的相府以及诸多僚属。在明初,丞相府称为中书省,省中有左丞、右丞和参知政事等属官,六部为其直接的下属机构。而内阁则不同,它不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机构。首辅亦非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六部更不是它法定的直接下属,阁臣的品秩有的甚至比各部尚书还要低。再次,先前的宰相身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总得位极人臣者方能跻身相位;但阁臣却不一定,起初各类学士的品秩才区区五品,甚至更低。嗣后阁臣体制虽然渐趋尊崇,入阁者往往先是任命为礼部侍郎或尚书,再以兼任××大学士而入预机务,但入阁者品秩不拘这一特点却与明代相始终。此外,丞相历来有着定员定制,而阁臣则无定数。丞相通常是左相、右相各一人,最多时也不过再加上一两个;而阁臣则不然,在明代中后期,其人数少则四五个,多时七八人,最多时竟达十数名。内阁始终不是中央一级正式的行政机构,与六部并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内阁大学士兼尚书只是虚衔,不许实际掌管六部的事务,内阁并无对部臣发号施令之权,更无直接任免官吏的权限。

从上述丞相制度与内阁制度的比较上来看,内阁显然只是皇帝加强专制独裁的工具,它是明朝统治者惟恐皇权旁落并试图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的有力措施。明代以内阁制度取代先前的丞相制度,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皇权的高度强化。说穿了,明太祖废除丞相制,是想彻底剪除相权的威胁,挑选一些既能办事、又少实权的“宫奴”,辅佐他统治整个大明帝国。这种内阁制度,为其后代子孙谨遵勿替,对于有明一代的政治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废除了丞相制。君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得以基本解决。君权空前膨胀,这对于大明朱氏江山的稳固。自然是极为有利的。揆诸史实,有明一代将近300年的历史中,前后在位的皇帝多达十数名,其中,有好几位是在童年时代便成为九五至尊的,有好几位则多年避居深宫,倦于理事。但尽管如此,君权还是极为牢固,并不曾出现过权倾一朝、觊觎皇位的人物。个中的主要原因,自然与丞相制的废除有着莫大的关系。与君权的空前膨胀相比,阁臣的作为则相形见绌。明代的阁臣绝大多数是由进士而翰林,然后再拜命入阁。这些人的人生道路往往是靠书本铺砌的,一生久在翰苑,舞文弄墨。从总体上看,缺少长袖善舞的政治实践经验。像仁、宣年间的“三杨”和万历朝张居正那样的权臣,毕竟是凤毛麟角。在张居正当朝的时期,内阁权威曾发展到了顶峰,但这个“震主”的权臣却最终祸发身后,惨遭抄家之祸。其他的内阁辅臣大多庸庸碌碌,只知恪守皇明旧章,而极少勇于任事、敢言直谏者。于是,有明一代关于阁辅,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绰号,如“纸糊三阁老”、“万岁阁老”、“刘棉花”、“伴食中书”、“青词阁老”、“土木偶”、“魏家阁老”、“门生宰相”和“清客宰相”等等。譬如,“纸糊三阁老”之谣,是指成化中后期同值内阁的万安、刘吉和刘翊3人。万安是当时的首辅,他是靠巴结宦官养子得以举荐入内阁的。入阁之后,不学无术,日事请托,整日忙于交结诸阉作为内援。成化七年(1471年),出现彗星,群臣多言此乃君臣之情不通所致,强烈要求宪宗及时召见大臣议政。宪宗畏天命,无奈之余只得面见大学士彭时、商辂和万安诸人。刚刚没说几句话,万安就顿首呼“万岁”欲退出。彭时、商辂不得已,也只好叩头而退。对此,中官戏朝臣日:“你们这些人一直说皇上不召见,等到见面了,却只知高呼万岁罢了。”后人有《万岁阁老》诗曰:

紫微垣旁彗星见,群臣请对文华殿。

群臣乃受阉宦欺,情意未洽休尽辞。

一言不合叩头退,若辈只知呼万岁。

噫吁嘻!

传言绝倒万岁阁老,安小人不足言,彭公、商公何草草。

万安诸人见到皇帝,只知高呼万岁。朝野上下一时传为笑谈,谓之“万岁阁老”。万安的同党刘吉,也是锐于营私的小人。此人时常为言路所讦,但却从未倒台。居内阁18年,人称“刘棉花”。像这样平庸奸险的小人执政,内阁自然无从发挥应有的作用。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神宗皇帝召见大学士方德清和吴崇仁。当时,方德清只是叩首唯唯,并无他言,而吴崇仁更是噤若寒蝉。御史刘光复越次进言,万历皇帝勃然大怒,厉声喝令拿下,众太监一拥而上,哄聚殴打刘光复。此事变仓猝,吴崇仁惊怖不已,竟至吓得僵卧在地,口吐白沫,便液流溢。万历皇帝回宫后,当数位皂隶将吴崇仁扶起时,却发现这位大学士犹如木偶像,完全失去了知觉。直到几天之后,才恢复了视听感觉。吴崇仁的胆怯,自然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从中我们也可看出内阁大臣对于专制皇帝权威的恐惧。在明代,大多数辅臣虽然还没到吴崇仁那样的地步,但许多人却与另一个大学士方德清的作为颇相类似——见了皇帝只知唯唯诺诺,叩头高呼万岁,成为尸位素餐的“万岁阁老”。更有甚者,则整天迎合帝意,撰写斋醮词文,歌颂天人感应,成为名副其实的“青词宰相”。特别是嘉靖年间,由于皇帝迷信道教,许多阁臣都是以善写青词而得入阁,而入阁后也是专门只写青词,不干别的。清人万斯同有一首《青词相》这样写道:

天子锐意求长年,深居秘殿祠神仙。

一时臣僚争献媚,西苑供奉何荣贵。

撰得青词文句工,富贵即时超侪辈。

君不见夏相当年充西市,颇由青词失帝旨。

又不见严相当年擅国权,实由青词邀帝欢。

神仙之事诚有无,君兮相兮乃争趋。

天下未得神仙力,群公实赖神仙扶。

试观前后诸公辅,谁不由兹登政府?

君臣论相只青词,庙堂衮职更谁补。

噫吁嘻!庙堂衮职更谁补。

诗中的“夏相”、“严相”,即嘉靖朝先后以青词而入阁的夏言和严嵩。由此可见,在这种皇权登峰造极的形势下,失去了丞相的辅弼和制约,政治上欲求清明无从谈起。故而明代的皇帝也大多碌碌无为,除了太祖、成祖外,只有宣宗和孝宗,稍为后世所称许,其余的不过是些昏愦无道之主。

“票拟”是内阁的最大权力,而票拟能否被批准,则取决于皇帝的“批朱”。所谓“批朱”,也叫“批红”,是指皇帝根据阁臣的票拟文件,用朱笔批具意见,或是认可,或是批驳,或是指出另外的做法,交回阁中,命其照拟。换言之,票拟只是提出方法和意见,而批朱则是皇帝对内阁所拟意见的裁决,故而处理政务的大权,实际上仍然牢牢地掌握在皇帝的手里。正因为如此,即使是二十余年不视朝的明世宗,也能“张弛操纵,威柄不移”。万历年间范守己就曾说过,他曾在大学士徐阶处看到嘉靖皇帝的谕札和改定的旨草,发现大学士票拟的文件,全都经过嘉靖皇帝的省览改定,有时整个文件甚至被批得体无完肤。即使所拟完全符合帝王的心意,嘉靖也一定要更易数字,以表示自己的“明断”。倘若有不符皇帝旨意的,则驳回再拟。再有不符,则必加申斥,所以内阁辅臣拟旨之后,无不惴惴不安。由此,范守己得出结论说:以往人们认为辅臣拟旨,几乎是执擅国柄,事实则远非如此。

事实上,执笔批朱的往往不是皇帝本人,而是司礼监大太监。内阁在票拟皇帝诏谕时,要依据皇帝口授的命令,即批朱。批朱是由宦官中的秉笔太监,将皇帝口头指示用朱笔记录下来的,因此秉笔太监的权力很大。“口含天宪”的司礼监秉笔太监,根据皇帝的旨意批答臣僚奏章,传谕诏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皇帝的代笔和代言人,这就为宦官借皇权操纵政务提供了方便。与司礼监的这种决策权相比,内阁的票拟不过是供他们参考的建议权。特别是明代中叶以后,皇帝往往深居内宫,不大临朝问政,而将宦官视作心腹,委以重任,故而曾几度出现宦官擅权的局面。内阁票拟也就形同虚设,诏令敕文几乎完全出于内宦之手。宦官专权,是皇帝极端专制独裁的产物。而它之所以专权,是因为其中的司礼监掌管内外奏章文书,并照阁票“批朱”。他们往往倚权仗势,擅自批答和篡改票旨。司礼监有了“批朱”权,便能代替皇帝批示内阁呈进的拟旨,这使得辅臣与司礼监内臣,实际上对立于皇帝宝座的两侧,形成了宫廷与内阁相互制约的局面。司礼监代行“批红”,与其说是让太监代为处理国政,还不如说是利用宦官势力牵制内阁,代表皇权监督和控制内阁的施政活动,以确保皇权不受损害和侵犯。而司礼监抓到了“批朱”权,其权力便延伸到了外廷,影响到了阁臣的职权范围。司礼监往往藉此专权乱政,操纵内阁,为所欲为,使自己的特权位居内阁之上。对此,清人赵翼曾评论说:“明代首辅权力虽重,而司礼监之权力又在首辅之上。”阁臣为了保官晋秩,往往必须交结太监。例如嘉靖朝“奸相”严嵩的得宠,就与其善交内侍有关。随着明朝政治的日益腐败,皇权与阁权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宦官的权力也急剧膨胀起来。在内阁与宦官的矛盾斗争中,皇帝往往更多地偏袒于后者。明武宗就曾明确指责内阁大臣说:“天下事哪里都是内官闹砸的?你们阁臣办坏事的十常六七,先生辈应当有自知之明才是。”崇祯皇帝更是多次对阁臣表示:“如果各位大臣都能殚心竭虑地为国家尽力,朕怎么要倚靠内臣呢?”由于皇帝的心理天平严重地向宦官倾斜,显然直接导致了后者对内阁辅臣的蔑视。嘉靖年间,一个内侍不无炫耀地说:“昔张先生(璁)进朝,我们要打恭;后夏先生(言),我们平眼看他;今严先生(嵩),与我们拱手始进去。”从嘉靖朝三任首辅对宦官的态度变化中。人们不难看出宦官势力的如日中天和阁臣权势之式微。隆庆至万历初年,徐阶、高拱、张居正等人先后辅政。当时虽说是阁权较重的时期,但徐阶却因为得罪了中官而被迫退位;另一辅臣高拱企图赶走司礼太监冯保,结果自己反遭放逐。而张居正则正是因为密结了冯保。才得以取代前者而为首辅。执政后,冯保贪财好货,张居正就不遗余力地设法满足他的奢欲。至于后来在魏忠贤专权的时期,有的辅臣甚至不惜卖身投靠,成为“魏家阁老”,阁臣的权位更是为内监所操纵。当时,凡是内阁补用的大臣,大都要取决于魏忠贤。而中官与阁臣的勾结,又必然引发党派纷争。于慎行认为:“国朝既罢丞相,大臣体轻,以故政归宦竖,士鲜廉节。”这确实道出了当时的真实情状。

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律》中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机密、夤缘作弊者,皆斩,妻子流放三千里安置。”显然,朱元璋对朋党及内外官员勾结的打击不可谓之不严,但明代党争的激烈程度,却远远超过了以往历史上的任何一个王朝。明代内阁中的首辅,因其具有拟旨特权,以及品位尊崇、接近皇帝和裁决机宜等特点,故而成为阁臣们竞逐、觊觎的目标。纵观有明一代,阁臣间的争夺排挤,明争暗斗,呈愈来愈激烈的态势,他们往往朋党台谏,纷争不休,拉帮结派,互相吹捧或攻讦倾轧,形成朋党势力,手段也越来越狠毒,常是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特别是从嘉靖初年张璁以议礼入阁以后,阁臣问的争夺倾轧更为激烈,到了夏言与严嵩、张居正与高拱之间的倾轧争夺,则达到了高潮。阁臣间拉帮结派,拉拢言官,攻讦不已,进而形成了后来的门户之争。客观上来看,这种阁臣间的纷争,对于皇室的统治是相当有利的。因为阁臣间的纷争,以及阁臣与宦官之间的争斗,使得他们彼此相互制约,皇帝高高在上,更便于平衡处置,统治起来便更加安全、省力,皇位自然也更牢固。明王朝之所以能够维持近300年的统治,与此不无关系。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阁臣间无休无止的倾轧纷争,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却是极为不利的。悬想事势,遥度人情,朱元璋从巩固皇权统治的目的出发,意欲建立相互牵制、内外相维的官僚体制,却没有想到后世竟因此造成了朋党迭兴、党争激烈的局面,并最终导致明王朝国政的日趋荒废,以至走向衰亡。特别是明朝后期,整个朝廷坐视国是日非而振作乏术,终至内外交困,以至亡矣。故此,晚明杰出的思想家黄宗羲认为:“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文字狱与八股文“避席畏闻文字狱”,封建时代的文人真是不容易!密不透风的文网足以窒息与摧残一个民族的思维与创造力。无数因诗文招致杀身大祸的事例无情戳穿了“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幻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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