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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近代通史——北洋政府修约交涉与成果

历史大观园 近代岁月 2020-07-02 22:01:29 0

民初平等订约的努力

清末中国先后与英国、法国、美国、瑞典、挪威、俄国、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日本、墨西哥等18国订约,设使领通商务。这些“有约国”皆享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及最惠国待遇等,加以无约国人民得请求有约国领事保护,归有约国领事裁判,事实上凡在中国之外国人,均在中国法权之外。

民国肇造之后,外交上承袭清末改革内政以修正条约的方针,然因内争不断,政局动荡,司法改革成效有限,中国主权仍受中外条约的层层束缚。尤其是1915年与日本“二十一条”交涉后签订的《民四条约》,因丧失许多国权,被时人目为“国耻”,认为是另一个不平等条约。1917年中国参加欧战之后,对内引发复辟政争,导致南北分裂;对外因对日“西原借款”及签署《中日共同防敌协定》,经济上及军事上受更多的控制,故国人对民初外交一般评价较低。

但是若由近代中国修约历程考察,民国初年出现一些新的方向,为日后修约运动所承袭。民国成立之后,即由国务会议议决:嗣后对清遗留之各不平等条约不得续延,亦不得再订相似之约。由1912—1918年的几个订约谈判过程看,北京外交部在内外不利的处境中,已有以平等互惠订约的观念,并努力推动。对原无约国,在谈判订约时,不愿再给予领事裁判及协定关税等特权。如与古巴谈判订约时,要求事事平等,即使谈判不成,也不愿迁就。1915年签订之《中华智利通好条约》,互享最惠国待遇,且未明文给予领事裁判权,被后世史家誉为第一个平等条约。但由《外交档案》看,当时外交部认为领事裁判权包括在最惠国待遇之内,待日后修约观念更强时,才坚持最惠国待遇不能包含领事裁判权。

1918年签订的《中华瑞士通好条约》是最后一个给予外国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的不平等条约。该约正文虽属平等互惠,但因瑞士坚持要与其他各国同等待遇,加以北京政府急欲在瑞士设使馆,终于在附件做出让步,但也加一条“俟中国将来司法制度改良有效时,瑞士国即与他缔约国同弃其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

对原有约国,中国则借参战废止了德奥在华条约特权,打破了列强在华之联合控制。对德奥宣战,废止中德、中奥条约,是中国外交史上之创举,收回了德奥享有的租界、领事裁判权及协定关税等不平等特权。虽然由于外国享有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条款未能全部贯彻,但已打破清末以来列强联合对华、牢不可破的条约网,为日后逐步解除条约束缚,打开一个难能可贵的缺口。

总之,1912—1918年北京政府的订约、修约努力,可称为北洋修约的萌芽期,或可称之为新旧交替之过渡期。虽有其因国力不足的先天限制,有时无法强力贯彻宗旨,不免迁就,但已表现出当时外交部对新订各约,努力朝平等互惠的大方向努力,不愿再失权利;尤其参加欧战,更是一大契机,为废止旧约特权、收回已失国权开创了可贵的先例。

《中德协约》、《中奥商约》谈判

欧战结束后,1919年北京政府修约方针具体形成并朝三个方向同时进行。对战败国,如德奥,继承1917年绝交宣战以来之方针,在巴黎和会中提出《对德奥条件说帖》,要求废除旧约,重订平等条约,得到允准,日后得以成功订立平等新约。对协约国,尤其是五强为首的17个有约国,中国代表团在和会中总括朝野修约各种建议,向大会提出《希望条件说帖》,要求协约各国同意修改旧约。此说帖虽遭和会议长推诿给国际联盟,但已是中国首次在国际会议中,提出对条约束缚的不满,要求改正。另一个重要的新方向,即对无约国及战后新成立诸国,坚持平等订约,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及最惠国待遇。

对战败国方面,1921年《中德协约》是第一个重要成果。中国利用参加欧战机会,废止德奥旧约,但巴黎和会议定的对德《凡尔赛和约》,除山东条款招致国人强烈不满,也未提及另订平等新约。此外,战事赔偿要由协约国赔偿委员会统筹处理,俘虏收容费各国一律放弃。中国因山东问题拒签和约,以大总统布告方式,中止中德间战争状态,但是北京政府一时仍在补签和约或中德单独议约之间犹豫不决。1920年初德国表达议约善意,北京政府决定脱离协约国团体单独与德国议约,接受德国派代表来华商谈。

北京外交部掌握德国亟欲重返中国市场之筹码,等待德方先提出议约要求,并确定谈判宗旨,宣布德人来华必须得中国允许,坚持关税自主、放弃领事裁判权及最惠国待遇、德国需承担《凡尔赛和约》对华义务等条件,坚持去除所有旧约的不公正条款,订定完全平等之新约。加以北京政府手中握有大批德侨在华私产,使得谈判时中国更居有利地位。德国急于恢复对华商务,在谈判过程中,基本接受中国条件,采取舍名求实方针,注重德国人民在华失去条约特权后,如何实质上享有关税上之公平竞争地位与司法上之保障。同时,为了早日收回在华德侨私产,作为重回中国市场的根基,德国在赔偿问题上做了许多让步,同意支付中国战事损失、俘虏收容费等不愿给其他协约国的利益,换取中国停止清理并归还德产。谈判中双方虽有争执,但大致圆满结束,中国成功地与一个旧条约列强,缔结完全平等的新条约,北京政府的外交可称成功。德国则取得实质上与条约列强同等之关税,司法上享公平对待之承诺,成功重回中国市场。中德对此结果皆表满意。

《中德协约》的签订,使中国虽未签署《凡尔赛和约》,却完全享受到和约中的利益,避免受和约中山东条款的约束,还得到协约国所无之俘虏收容费,德国甚至承诺支付战事赔偿。中国与德国订定了第一个完全平等的新条约,德国放弃一切在华特权,尊重中国完全主权。《中德协约》是第一个明文规范无最惠国待遇、治外法权、协定关税,完全平等互惠的条约,一方面可作为日后与各国议定新约之范例,另一方面也松动列强在华之特权地位,对协约国列强修改旧约产生道义上的压力。

《中德协约》本质上是临时协定性质,签约后双方解除宣战以来颁布之各种战时措施与法令,恢复正常之外交与商务关系。留下战事赔偿及债务问题、商订正式通商条约两件事,待日后解决。前者于1924年双方以换文方式解决,后者则一直未曾商订,但是并未妨碍中德关系之迅速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之德国赔偿问题,十分棘手。《中德协约》中德国允诺支付中国战事赔偿,经三年谈判,终于在1924年6月6、7日,中德互换《解决中德战事赔偿与债务办法》等三换文解决。此次中德换文,是1921年《中德协约》的补充,解决了中德间自宣战以来的财务问题,其根本性质在赎回德产。北京政府因手中握有大批收管的德产,自始即以清理德产为要挟,迫使德国一再让步;在谈判过程中,北京政府虽降低赔款总数,但争取到由德国政府清理中国政府欠德商之债务,大幅度减少了中国之债务负担,此外还能取得部分现金收入,北京政府相当满意。德国不愿付《凡尔赛和约》之赔款,对协约国赔偿委员会消极抵制;对未签和约的中国却不顾阻力愿意支付战事赔偿,主要原因即在赎回在华德产,并使德华银行复业,早日恢复在华商务。

整体而论,《中德协约》不仅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新约,而且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对外以战胜国身份取得战事赔偿,在中国外交史上有其重大意义。就中国参战之财政层面而言,中国未实质出兵,却能取得德国战事赔偿,可谓付出少而收获大。战前德国在华拥有庞大资产,德国人持有大笔中国政府债票,中国政府尚欠德国商社大笔债务。财政部认为依1924年换文安排,中国所得赔偿总数约8400万元;此外宣战期间,中国所捕获之德国船只,均作为战利品,不予发还或赔偿;收回天津、汉口德国租界;德国部分庚子赔款不再支付。该项庚子赔款,连同船只估价、租界代价,及此次所得赔款,共合约2.5亿元之多。由此一角度看,参战对中国在内政方面固然有不良影响,但就外交及财政而言,实有不容忽视的收获。

德奥同为欧战之战败国,中国因加入协约国阵营对德奥宣战,得以废除旧约,战后以战胜国身份参与巴黎和会,对奥《圣日耳曼和约》顺利签署,在中国表示不愿恢复旧约后,两国以无约国基于平等立场谈判成立新约。1925年10月19日,《中奥通商条约》在维也纳签订。此约为正式商约,对通商事宜规范详细。自1919年中国坚持平等订约原则以来,签订之《中德协约》、《中俄协定》仅属原则大纲,内容简略寥寥数条。《中奥通商条约》21款,规定详密,成为日后中国与各国议定新通商条约之先例与蓝本。综观《中奥通商条约》,条文确实体现了中国坚持的平等相互原则,中国对奥国赔偿军费问题,未多做坚持;对遣返奥侨费用及驱逐舰定价两案,同意暂时搁置,以换文得奥国承认日后磋商。在关税、法权及最惠国方面,则自始坚持,终得奥国让步。惟在关税税则方面,稍有模糊空间。

《中俄协定》谈判

1924年5月31日签署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简称《中俄协定》)是北洋修约史中十分重要,也是迄今遭误解最多的个案。此协定是北京政府与革命国家交涉、订立的第一个平等条约,对列强在华均势影响很大。此案交涉时之南北外交互动,对广州外交及孙中山之联俄容共影响也很大。对于理解北洋修约及广州革命外交,尤其是南北外交之互动关系,此案至为重要。

过去学界在讨论中苏谈判时,常认为谈判的基础是苏俄两次宣言,及《中俄协定》第三条正式承认废止旧约重订新约。苏俄执行对华平等、尊重中国主权之新外交,协助中国反帝废约之说,数十年来似乎已成定论。然而,此说基本上反映了苏俄及当时亲苏之国共两党的观点,认为中俄旧约的废除,全系苏俄的慷慨大度,北京政府在外交上追随协约国列强,一再拖延承认苏俄,最后在民意舆论强大压力之下,才勉强与苏俄订约,坐享苏俄对华平等慷慨的成果。

事实上,俄国革命后北京政府及东北、新疆当局即已清理旧俄在华特权。黑龙江当局率先于1917年底乘俄乱收回旧俄违法在中东路区许多侵及中国主权之处。新疆督军杨增新及各地商会,则一再向北京政府请求中俄《伊犁条约》于1921年再次期满时务必修改,去除不平等条约束缚。新疆当局于1920年5月与俄中亚当局签订《伊犁临时通商协定》,实质收回俄商贸易免税特权及治外法权,创下与苏俄交涉先例。是年9月23日大总统命令:停止旧俄使领待遇,北京外交部遂依循对德宣战后清理德奥在华条约权益,收回租界、领事裁判权等之先例,对俄颁布各项法规,收回俄租界及领事裁判权,并取消中东路区内之各级俄国法庭。相形之下,俄国第一次加拉罕(L.M.Karakhan)对华宣言于1919年7月25日发布,次年3月传到中国。1920年10月第二次加拉罕宣言,交张斯麐带回中国。准此,东北当局收回中东路区主权之行动,及新疆当局的清理行动主张,早在加拉罕宣言传到中国之前就已开始。至于北京政府之停止旧俄使领待遇,则很可能是受到加拉罕宣言的影响。事实上,中苏谈判时苏俄多次借口中国没有及时答复两次对华宣言,不肯承认受两次对华宣言的束缚。中苏谈判的基础,应是1917—1922年北京政府与东北、新疆地方当局,把握有利时机不断清理旧俄在华条约权益,造成中苏正式谈判开始时,旧俄特权已绝大部分被收回的既成事实。

北京政府这些清理作为,多系片面临时措施,在国际法上,必须由中苏两国正式订约来确认。中苏几经谈判,终于在1924年5月签署《中俄协定》13条,除恢复邦交、不得宣传共产主义外,苏俄立即放弃租界、庚子赔款、领事裁判权(第10、11、12条),这几条均为已被北京政府清理,事实收回者。另“在会议中”解决商约、关税平等、划界、航行、中东路、赔偿及外蒙问题(第2、3、7、8、9、13、14条)。换言之,因各主要条文均有“在会议中”之但书,其本质只是将来解决悬案的大纲。中俄旧约并未废止,苏联只承诺将“在会议中”议定新约取代旧约,另以《密件议定书》规范帝俄对华旧约在新约订定前“概不施行”。

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六个月内完成的中俄会议,却迁延了一年三个月才勉强开幕,陆续召开之各分委员会,因双方认知差距过大,无法达成共识,到1926年夏已大体停顿。不久张作霖驱逐加拉罕,进而搜查北京苏联大使馆,中苏外交关系实质断绝,中俄会议随之告终,未能获致任何具体成果而终。中苏新约未能订定,旧约又概不施行,中苏间条约关系陷于含混状态,等于维持现状,实质上默认了1917—1922年北京政府清理旧俄条约权益的成果。

过去学界对1924年《中俄协定》评价过高,多认为苏联放弃旧俄在华条约特权,是第一个平等对华的大国。然而,《中俄协定》签署后,苏联想要的承认与中东路管理权,皆得实惠,中国所要的外蒙古与废止旧约等项,因中俄正式会议未获致具体成果,形同虚文。由中俄会议之研究,可考查早期中苏关系之实质。苏联在华宣传反帝废约,立足点就是其在《中俄协定》中放弃所有旧约特权,平等对华,与帝国主义列强之坚持条约利益、干涉中国内政者大不相同。但在实质上,就废约而言,苏联在条文上虽表示废止旧约,实际上则坚持既得利益,不肯完全放弃条约特权。北京政府在谈判时坚持摆脱条约束缚,以《密件议定书》约束苏联旧约效力,又能弹性借重苏联以牵制华会列强,以《中俄协定》得一大国为友邦,共同对抗条约体系,增强了中国外交的地位。北洋修约虽受中国内部分裂的牵制,但仍持续开展,并获致相当成果,应给予公允的评价。

苏联与北京政府谈判建交时,广州政府与苏联也有密切的联系,《中俄协定》签署前后,正是孙中山决定联俄容共,以及反帝废约论述形成的关键阶段。1923年初《孙越宣言》发布之后,孙中山回到广州,到年底“白鹅潭事件”后,决心倒向苏联。苏联之援助孙中山,有利用广州在外交上对北京施压,利于中苏谈判的考虑。孙中山则大力压制党内反对声浪,决心联合苏联反帝废约,以取得苏援。

其他平等订约交涉

如前所述,北京政府始终致力于对无约国订定平等条约,1915年与智利订约,为第一次用浑括主义,未明订给予领事裁判权,但最惠国待遇是否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并未言明。1918年,与瑞士谈判订约时,仍认为给治外法权为惯例。因此,《中华智利通好条约》可否视为第一个平等条约,尚有争议。1919年4月27日大总统令:对无约国平等订约从此贯彻执行。到1928年5月26日,北京政府覆灭前一周,签订最后一个平等条约为止,十年间北洋订约观念有长足之进展,并获致不俗的成果,是北洋修约史中重要的一环。

与原无约国谈成的第一个平等条约是玻利维亚,于1919年12月3日在东京签订《中华玻利维亚通好条约》,依瑞士约除去附件,并换文声明最惠国待遇不包括领事裁判权,比智利约更进一步,开创成功先例,朝野称善,有学者视之为第一个平等条约。1920年6月1日在罗马签订《中华波斯友好条约》,明白去除领事裁判权,但外交代表仍享有最惠国待遇。

1920年以后,北京政府分别与原无约国如波斯、希腊,及新成立之芬兰、波兰等国谈判,签署平等条约。芬兰先派领事来华,原想先通使再订约,北京外交部不允,以不发给领事证书,逼迫芬兰非订约不可。芬兰对治外法权及关税问题想回避,后依德约办法声明解决,1926年10月29日在芬都赫尔辛基签订《中华芬兰通好条约》,内容为当时北京外交部平等条约之标准版本,此约也是北京政府签署并互换生效的最后一个通好条约。

波兰于欧战后独立,列席巴黎和会,加入国际联盟,该国侨民旧隶俄籍流寓东北者很多,复国以后纷纷恢复波兰原籍,与中国关系日益纷繁。波兰派代表来华在北京议约,原来只想订通好条约,后扩大为通商友好条约,通商部分多援《中奥商约》之例,最后于1928年5月19日签订《中波兰友好条约》。此外,1919年后北京坚持不再给领事裁判权,第一个就用于希腊。该国希望先派使领再议约,北京政府不允,以无约国人民对待希侨,逼使希腊不得不订约,几经谈判,双方于1928年5月26日在巴黎签订《中希腊通好条约》,此为北京政府签订的最后一个条约,八天后张作霖即离开北京,北京政府随即倾覆。波兰及希腊之条约均尚未互换生效,南京国民政府不承认中波条约,于1929年9月18日另于南京签订内容大体相同之《中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至于希腊之约,南京政府虽承认之,但要去除声明文件,最后于1929年9月30日中希《通好条约》在巴黎重签,加一换文,1930年6月14日在巴黎互换。

由北洋时期各平等谈判订约个案观之,自民国肇造之初,即有平等订约之观念,但在欧战期间,只能先求正约平等,附件仍有让步失权。1919年确立平等互惠订约政策后,初则注重不给治外法权、协定关税,各约交涉重点在关税、法权,多仿中德之例以换文声明。1922年起,注意到最惠国待遇,1924年确立关税自由及剔除最惠国条款,为订新约最要主旨,订约不再提最惠国待遇,改为照享受国际公法应得之待遇。1926年后,又注重条约有效期限及修约之规定,主张条约有效期限越短越好,以便随时可修改。1926年11月关税会议通过关税自主案后,外交部订约皆以1929年1月1日为实行国定税则之日,对关税更不可能让步。总而言之,北京政府逐步增加平等与国,减少条约特权国数目,对条约列强产生压力。

北洋末期“到期修约”的实施与成果

广州政府联俄之后,外交趋于激进。1924年国民党一大制定通过之党纲,提出要“废除不平等条约”。该年底孙中山发表《北上宣言》再次强调废约,抵北京后对段祺瑞之“外崇国信”十分不满。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总理遗嘱》中表明要在最短期间实现“废除不平等条约”,自此废约成为革命党之旗帜。五卅之后,国人激烈排外,废约之说利于宣传,容易打动人心。北京政府较温和之修约方针则不受青睐,常被视为妥协投降,至今仍常被忽视。

1925年五卅及沙基诸惨案发生后,北京政府于6月24日对华会列强提出《修约照会》,要求将中外条约重行修正,俾合于中国现状暨国际公理平允之原则。四日后,国民党发表第二次《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对北京政府之修约照会提出严厉批判,云:“废除与请求修改截然二事……本党兹再郑重宣言,对于不平等条约应宣布废除,不应以请求修改为搪塞之具。”这个宣言凸显“修约”或“废约”为两条截然不同之道路。事实上,“修约”或“废约”的差异并不是那么黑白分明,北洋末期对条约列强的“修约”有重大突破,应同时注意到南北外交间“修约”与“废约”间的互动,才能较全面理解当时的中国外交。

北京外交部在内部检讨时认为:国人对于不平等条约之废止呼声日烈,似此情形若不早为设法,恐酿成社会之纷扰,似应速筹办法急谋改善,以副国人之希望。而修约有两种办法,同时向列强提议修改旧约中有碍中国主权及片面性质与不合时宜之条款;或是就个别国家条约将届期满或将届修改时期者,陆续提商修改。前者交涉困难,中国过去屡次向列强提出,都无实效。果然,9月4日华会八国修约复照,称:“对于中国政府修正现有条约之提议,愿予加以考虑,但视中国当局表证愿意且能履行其义务之程度为标准。”至此,向各国合并提议修约一途,无法达成具体成果。

北京外交部遂舍过去与列强集体交涉修改条约方式,利用个别条约修约期限条款要求修约,发展出“到期修约”策略。依当时国际惯例,修约通常指的是商务条款,中外条约都订有修约年限,一般是十年,北京外交部决定利用此一条款,向个别到期条约国家要求修约,且不限定为商务条款,以“情势变迁原则”为由,要求修改约中不平等之政治条款;对方若不肯谈判,则期满废约。北京政府希望以此策略,避开与列强集体交涉,而十年之内所有旧约皆可修订完成,达到修改条约目的。1926年2月,北京国务会议通过此策略,开始实施。当年到达修约期限的中外条约有三个,分别是《中比通商友好条约》、《中日通商友好条约》及《中法越南通商条约》。外交部于到期前六个月通知三国要求修约,并择定国力较弱之比利时为试金石,希望能成功建立“到期修约”之先例。

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誓师北伐,10月与英国达成协议,停止罢工,英国默认国民政府征收二五附加税,这被认为是“革命外交”之一大成就。北伐军事顺利进入长江中下游,英国体认到国民政府势力勃兴,为保护其在华广大利益,及控制之中国海关,决心改变对华政策,与国民政府接触,争取国民党中之温和派。于是英国于12月向华会列强宣布《变更对华政策建议案》,主张列强应体认中国人民修约要求之正当性,立即与中国谈判修改条约。首先应无条件允许中国征收华会附加税,此税由中国地方当局自设机关征收,不必透过海关总税务司交给北京政府。英国新任驻华公使蓝普森(M.W.Lampson)亲赴武汉会晤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陈友仁,表达英国之善意,但国民政府仍采激进对外手段,1927年初,群众强行收回汉口、九江英国租界,并以其为“革命外交”最高成就。控制北京政府的张作霖对英国不再支持北京不满,威胁破坏英国在华北利益。英国面临危机,决心贯彻新政策,一方面派人到武汉谈判交还汉浔租界事宜,一面派遣大军防卫上海租界,同时也向张作霖示好,愿与北京政府进行修约谈判。

此时,北京外交部“到期修约”策略也有进展,中比条约于1926年10月26日到期,外交部通知比利时要求修约时,比方以原约中规定只有比利时单方面有权提议修约,拒绝谈判,并宣称要向海牙国际法庭提出解释条约条文案。北京外交部不顾反对毅然进行,比利时后来同意谈判修约,但主张在新约未谈成之前,旧约仍然有效。北京外交部则主张新约要在六个月内议定,否则旧约到期失效,以避免比利时借谈判拖延。到10月底比利时仍不愿接受外交部条件,外交总长顾维钧当时兼任内阁总理,并摄行大总统职权,为北京政府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毅然在11月6日宣布废止中比条约,这是中国外交史中破天荒的壮举。比利时一方面准备诉诸国际法庭,一方面希望列强一致对北京施压,然而不久恰逢英国宣布《变更对华政策建议案》,主张顺应中国修约要求,比利时乃决定让步,同意与北京政府展开谈判。1927年1月,中比修约谈判开始,比利时并主动宣布归还天津比租界,表达善意。

1927年1月27日英国也向北京政府提出修约建议七条,表示可以谈判归还天津英租界,以安抚张作霖。然而张作霖2月1日断然免去英籍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Francis Aglen)职务,英国公使蓝普森抗议无效,决定与张作霖妥协。中英归还天津租界谈判,在张作霖之安国军总部主导下展开,到4月份已大体谈妥。同时中日、中法修约谈判也陆续展开,北京政府“到期修约”顺利展开。

同时,国民政府之“革命外交”趋于激进,3月24日进入南京之部分国民革命军,有攻击列强侨民之过激行为,与列强炮舰发生严重冲突,造成军民伤亡。此南京炮击案,使英国对华新政策濒临破产边缘,也促成国民政府内部之分裂,蒋介石先于3月底宣布不以群众运动方式收回租界,进而于4月12日在上海实行“清党”,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史称“宁汉分裂”。南京政府在外交上趋于温和,压制群众运动,不再宣称要废约,且暂时集中全力于宁汉间之内争,外交上趋于消极。

南京政府成立后,列强对华外交重心转移至此,与北京政府之交涉也转趋消极。1927年6月,张作霖在北京就军政府大元帅职,任命王荫泰为外交总长。王氏继续执行“到期修约”方针,然列强因南方“革命外交”威胁减轻,对北方“修约外交”反而不再刻意配合,静待中国内战尘埃落定。是年11月10日中西条约到期,北京外交部通知西班牙要求谈判修约,西班牙否认中国有废除西国人民在华治外法权的权力,拒绝谈判。11月12日北京外交部宣布废止中西条约。南京政府外交部部长伍朝枢于10月23日发表对外宣言,重申未经国民政府许可之条约或协定一律无效,并照会西班牙公使,声明中西条约期满应即作废。12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也明令废止中西条约,并公布新约未定前处理两国关系之临时办法七条。

北洋末期的“到期修约”方针是中国外交的重要环节,但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其历史意义与成果几乎完全被忽视。由上述可知“到期修约”是五卅之后北洋修约一大突破,并创获成功先例,诚为当时中国外交的主要脉络。过去学界只注重“革命外交”,未考虑到国民政府之“废约”不合国际惯例,并非外交之常态,事实上无法执行,不能累积成果,主要是革命高潮时的宣传。北洋“到期修约”有法理依据,引用《国联盟约》及“情势变迁”原则,利用旧约中修约之条款,诉诸国际公理正义及民意支持,又得益于1920年代,国际上苏联、土耳其、暹罗、秘鲁、墨西哥等国废约、修约潮流,及国内南方政府之废约威胁,迫使列强让步,取得丰硕成果。

北伐统一之后,北京政府虽然倾覆,其外交方针则对南京国民政府产生很大的影响。南京政府的国际法人地位继承自北京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中央政府,其外交显然与广州、武汉政府之革命性质不同,与北京政府相近似。从世界观来看,南京外交不再走联俄路线,放弃了打倒列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世界观,改走英美路线,等于加入了威尔逊主义的世界秩序,显然与广州政府、武汉政府大不相同,反而与北京政府比较接近。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南京政府的外交方针,尤其在对待中外条约方面,表面上仍继承广州、武汉以来“革命外交”之名,但已强调不用群众暴力,改采合法手续修改条约的方式。北伐成功后,南京政府外交部部长王正廷于1928年7月7日,发表有关一切不平等条约宣言:(1)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期满者,当然废除另订条约;(2)其尚未期满者,国民政府应即以正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3)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其精神时与1926年2月2日北京内阁通过的“到期修约”方针一脉相承,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担任北京外交总长的就是王正廷。

北洋末期“到期修约”留下丰富的遗产,北伐完成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在“改订新约”时,明显继承北洋的方针。从北洋、南京外交连续性视角考察,可对中国外交史有更深入与全面的理解。

北洋外交的历史地位过去受到意识形态影响较深,常被定性为卖国外交,近年来由于外交档案史料开放,外交官日记、回忆录出版,及各国外交档案使用方便,加上学术研究受政治干扰减轻,北洋外交研究有较大的进展与突破,其成绩越来越受到肯定。此外,由于北洋外交的多面性,研究者从北京政府及各国外交档案中,看到北洋视角及各国的观点,近年出版的几本重要著作都对中国外交史与近代史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与理解架构。加以近年中国的快速成长,隐然是和平崛起中的世界大国,其对过去中外交往历程的理解与世界未来之和平密切相关,而国人也需要与新时代相应的平允开阔世界观。以上种种趋势与发展,让外交史研究的前景十分光明,而北洋外交可能是其中最有机会突破的领域。

外交史研究的基础是基于一手史料、多国档案的实证个案研究,近年来大批实证个案研究,重建了许多重要事件的史实,让学界对北洋外交的理解更清晰。诸如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参战问题、中俄协定、关税会议、法权会议等,都有扎实个案研究提出新的评价。基本上肯定北京政府是当时中国中央政府,承担主要的外交交涉责任,外交官表现相当称职等。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透过多国档案对照研究,让北洋视角、革命史观、日本、英国、苏联等国的观点在北洋外交领域交织,让学界对北洋外交有了更多元的理解与诠释,诸如,对于过去革命史观重视广州外交的观点,有相当程度的修正;注意到中国外交的连续性,清末到北洋到国民政府外交的传承关系;对南北外交的互动及修约、废约相辅相成的关系越来越清楚等,大幅度突破过去长期垄断近代史的诠释及狭隘民族主义观点。

大陆外交史学界拥有强大的优势,即实证外交史研究的兴盛,及崛起中的世界大国地位,让此领域研究前景光明。就前者而论,近年来西方、日本及台湾史学界中传统外交史都趋于没落,大陆的外交史实证研究却因档案开放观点松绑,呈现方兴未艾之势,现在正是广为吸收各方研究成果,采纳众家之长,迎头赶上的最佳时机。就后者而论,中国是21世纪崛起中的世界大国,其外交史经验的研究与反省,可帮助国人理解过去中国与世界的互动,对于塑造国民历史观、世界观有很大的影响。正如王建朗所称:中外关系史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认识,对人们正确认识外部世界也发挥着积极的影响。

过去受“革命史观”及“民族主义”影响的外交史论述,强调列强侵华及国人奋勇抗争,以及革命党救国北洋卖国之论述,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有利于在国家危亡之际凝聚民心救亡图存。但在今日,在注意到中国外交中失败屈辱的一面时,也要注意到中国外交的成绩和由屈辱到崛起的历程,回归中国自身历史发展脉络,将中国外交史与全球外交史联结,将内化与国际化相结合,注意清末外交到北洋、国民政府外交之传承与创新;传统东亚世界秩序近代的演变,和东亚各国外交史加强对话;吸取国际史的优点,让东西世界秩序能平等对话。如此,可以帮助国人理解近一个半世纪来中国与世界的互动历程,进而结合传统东亚文化与现代文化,提出对全球有吸引力的秩序价值观念,庶可有助于国民建立平允开阔的历史观与世界观,为中国和平崛起奠下观念基础,为建构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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