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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历史——中央与地方:郡县制度的建立

历史大观园 百家争鸣 2020-07-14 00:24:50 0


战国国家集权体制变革,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就是分封制的解体与郡县制的确立。

中国古代国家,是一种“大地域”国家统治的形态。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关系,一直是古代国家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在古代中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封制,以西周时期为代表;一种是郡县制,以战国秦汉时期为代表。

先来看分封制模式。

西周宗法国家体制下,最高统治者(周天子),采用“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策略,以“授土授民”的办法,建立诸侯国,诸侯国君领有封域内的治理权力,但要承担“藩屏”王室的义务,并定期朝觐天子,而周天子则通过制礼作乐、巡守、祭祀等制度,维系对诸侯的控制,此之谓“天子建国”。由此构成了西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一个层面。

在诸侯国内,国君也按照同样原则,将土地(邑)与人民(民)作为采邑,分封给国君子弟和卿大夫,由他们在自己的采邑内,实施有效控制。此之谓“诸侯立家”,由此构成了西周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个层面。

这种模式还可以在卿大夫采邑内继续复制,此之谓“卿置侧室”,最终形成“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的权力网络结构。由此,在地域管理上,就形成了“天下”(以天子为核心)——国(以诸侯为中心)——家(以卿大夫为中心)的基本层次,这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的核心。

这种以分封制为核心,以宗法制为补充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既有“尊尊”原则,又体现“亲亲”理念,实质是借助血统关系的亲和力,以维护周天子的政治权威,这是西周初年为解决“大地域”治理难题的创新性制度安排。

“分封制”的主要特征,就是治权层层下放,由此形成一种“同心圆”性质的权力结构网络,类似于今天的“总店 分店”的商业连锁加盟模式。用以维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是基于血亲原则、但经过了政治改造的宗法制,再以礼乐等级制为隔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治理秩序。这种秩序,以体现血亲原则的“亲亲”为基础,但最终却归结于体现政治原则的“尊尊”,具有天然的凝聚力,但同时也具有潜在的分离倾向。特别是随着地方实力的不断发展,其离心力倾向也就日渐明晰。从春秋时期开始,天子和国君的权威渐失,以致出现了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再到“陪臣执国命”的权力下移趋势。这就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这显然不利于中央集权权威的加强,更不利于国家动员效率的提升。

从分封制向郡县制的过渡,是战国国家集权体制建设的核心。

战国时期,分封制模式的弊端已充分暴露。随着各诸侯国疆域面积的扩大,地方治理的难度也在增加。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成为考验各国国家集权能力的关键。在兼并战争压力下,出于提升国家集权能力和增强社会动员能力的需要,各国纷纷采取了措施,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由此形成了垂直管理模式的地方行政制度,此之谓“郡县制”。

据学者研究,“县”的初文,是西周金文中的“寰”字,其原意为附属于大邑落的聚落空间, 与传世文献中所称的“县鄙”大致接近。春秋时期,随着国家权力结构的变迁及邑落间政治隶属关系的变化,“县”也大致经过了从“县鄙之县”到“县邑之县”,再到“郡县之县”的三个发展阶段。 随着诸侯国疆域的日渐扩大,晋、楚、秦等一些国家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作为国君的直接控制区。春秋中期,晋国和楚国开始设县。

最初,县设在边地,带有强烈的国防功能。到春秋后期,晋国在卿大夫领地内设县,县的长官以食禄为主,领民而不领土,流动而不世袭,维持卿大夫家族对附属邑区的统治。战国时期,县的设置日渐普及。

战国初期,秦国在东部边地设县。公元前456年,设频阳(今陕西富平县东北)县;公元前398年,在陕(今河南陕县)设县。公元前374年,又在栎阳(今陕西临潼区东北)设县。秦孝公时,商鞅变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县制,“并诸小乡邑,集大县,县一令”(《史记·商君列传》),共设三十一县(《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为四十一县)。由此,“县”的编制,得以在秦国普遍确立。县令作为国家的地方权力派出官员,代表国君管理其辖区的土地和人民,形成了县级行政格局。

县与采邑不同,县采取中央集中管理的模式,县的首长由国君直接任命,有集中的政治和军事组织,还有特别的征赋制度,包括征发军实和军役。县内往往设有一套相对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更为主要的是,县的首长是流动的,不是固定在一地的。所谓“铁打的江山流水的官”,就起始于县制的创建。

以秦县为例,县的行政部门,主要有令、丞、尉、司马、司空等职。

县令是一县最高的行政长官,秦国的县令也称县啬夫。县令的属官有令史,辅助县令掌文书,调查案件,率县卒捉拿人犯等。县令(县啬夫)有缺,令史可以代理。令史属官,称令史掾。

县丞,地位仅次于县令(县啬夫),分管县内经济和司法,包括粮草的征收和亲自审问案件。县丞属官,称丞史。

县尉,分管县内军务,有权发一县役卒,监督役卒服役和督造文书等,其属官有尉吏(或称尉史)、士吏等。

县司马,《秦律》规定,若马匹不好使用,司马要受处罚。可见这个官与一县的马政有关,或许是专司一县马匹的征调和使用。其属官有司马令史和司马令史掾。

县司空,本主管县工程建筑(以军事性质为主),因建筑工程多用刑徒,所以又是分管刑徒的官。其属官有司空佐史、司空啬夫、士吏等。

另据《韩非子》、《战国策》等文献记载,韩、魏两国的县,还有御史一职。此外,新郑出土的韩国兵器铭文显示,韩国的县内还设有县司寇一职,主管刑法和监管兵器制造的县司寇一职。

郡的设立,较县要晚。最早的郡,大约出现于春秋末年的晋国。晋国在新得边地置郡,作为国君直属区。因为边地荒陋,地广人稀,所以郡的面积,较县为大。史载,赵简子与范氏、中行氏作战,动员令中有“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之语,可知郡的地位比县要低。

战国中后期起,随着列国疆域拓展,边地开发加快与兼并人口增加,原来的边地日渐繁荣,于是,又在郡下分出若干小县,由此形成了以郡统县、郡县两级的地方行政组织。这种以郡统县的制度安排,是从三晋国家开始的。如,魏国的上郡有十五个县,赵的代郡有三十六个县,韩的上党郡有十七个县。后来,秦、楚、燕三国,也效法三晋的做法,推行郡县制度。

细说历史——中央与地方:郡县制度的建立

空首布(春秋战国,陕西西安出土)。形似铁铲,有崇拜农耕之意。铸有文字,大多为地名、干支、数目等。

总的看来,战国时代的郡,大都设在边地,以巩固国防为主,所以郡的首长一般称为守(也称郡守、太守)。郡守通常由国君直接任免,大都由武官兼任行政,具有军民合一的特征。这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今天“军区制”的行政安排。郡内的行政部门,除郡守外,还有郡尉、郡监(监御史)等。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军政民政事务,并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战国七雄中,齐国始终没有设郡。但齐国有“五都”,带有郡的性质。都的长官称大夫,直接由国君任命,并接受国君的定期考核;各都均有选练的常备兵,称“五都之兵”(《战国策·燕策一》)。

按照郡县制的原则,郡守、县令均由国君直接任命并对其负责,不得世袭。这样就从根本上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土封建模式,彻底否定了世袭分封制。中央政府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对地方的有效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而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划一,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率及动员能力。

秦统一六国后,为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最终决定废除分封制,在全国全面推行郡县体制。秦始皇将全国分为三十六个郡(后随边境开发和郡治的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下设县,在全国设数百个县。县内居民满万户以上者,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由此,最终形成了以郡县制为特色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成为中国古代“大地域”疆域治理的基本体制。

郡县制的确立,是古代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变革的里程碑,为后来两千余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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