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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8 20:08:47 0


婚姻是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在世界各民族的婚俗中也是非常有特色的。 而且,古代婚俗中的许多内容还一直延续于后代,直接影响着人们今天的生活。

婚姻的概念及其意义

中国古代的" 婚姻"概念,约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男女结为夫妻。 这是最主要的含义。《 古诗十九首?冉冉孤生竹》:" 与君为新婚,兔丝附女萝。 "由于" 新婚",所以男女间才能像兔丝缠绕女萝般地难舍难分。 古籍中" 婚"字常写作" 昏",即黄昏之义。" 姻"同" 因"。 张揖《 广雅?释诂》:" 因,友、爱、亲也。 "

故" 婚姻"之本义,即男女于黄昏之时相亲相爱也。《 诗经?陈风?东门之杨》对此曾有生动的描绘:

东门之杨,其叶(zāng)。

昏以为期,明星煌煌。

东门之杨,其叶肺肺。

昏以为期,明星皙?。

诗歌写的是一对青年男女约定于黄昏之时,在陈国( 今河南淮阳)东门外的杨树下相会。但不知什么原因,只有一方先到,另一方则直到明星( 即金星)大亮了还未出现。 情人们在黄昏时约会的习俗,后代仍很常见。 欧阳修《 生查子》:" 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 "

所描写的便是这种情景。

古代婚礼也在黄昏时举行,故" 婚姻"之义由黄昏时的男女相亲相爱又演变为黄昏时的举行婚礼。 班固《 白虎通?嫁娶》:" 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又说:" 所以昏时行礼何?示阳下阴也。婚亦阴阳交时也。"这样的解释未免有点牵强了。实际上,婚礼的定于黄昏,正是男女于黄昏时相亲相爱的制度上的固定。

二是指嫁娶。《 诗经?郑风?丰?序》:" 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合,男行而女不随。 "孔《 疏》:" 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 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孔颖达谓" 嫁娶、婚姻"是一回事,这是父权和夫权制社会的概念,实际上它已经有悖于男女相亲相爱的" 婚姻"本义,而被打上了男尊女卑的烙印。 当然,相对于原始的婚姻状况来说, 这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婚姻制度上的发展。

在夫权制社会中,女子出嫁曰" 归"。《 说文》:" 归,女嫁也。"《 诗经?周南?桃夭》:" 之子于归,宜其室家。"可见出嫁的女子是以男方为家的。《 白虎通?嫁娶》还说:" 嫁者,家也。 "是" 嫁"字本身即意味着有家。《 白虎通》又说:" 娶者,取也。"《 说文》也说:" 娶,取妇也。"

《 周易》和《 诗经》中凡" 娶"字都写作" 取"。可见,所谓" 娶"就是把别人家的女子如同取物一般取到自己家中来。 这一" 嫁"一" 娶"中反映出,夫权制社会中的婚姻,男子是主动的,而女子则是被动的。故男子可以说" 娶妻"、" 娶妇",而女方则只能说" 嫁女"、" 嫁妹",而不能说" 娶夫"。 表面上看嫁娶等于婚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已经很不相同了。

婚姻还有另一种含义,就是指亲家。《 尔雅?释亲》:" 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 左传?定公十三年》:" 荀寅,范吉射之姻也。 "杜预注:" 婿父曰姻。 荀寅子娶吉射女。 "这便是以" 姻"来指男方的父亲和婿家。《 仪礼?士昏礼》" 某以得为外昏姻",郑玄注:" 女氏称婚,婿氏称姻。"但是,这样的称谓即使在古代也并不多见,后世则径为" 亲家"所代替了。

古人早就认识到了婚姻的重要意义。《 周易?系辞》说:" 天地?,万物化醇。 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这是就人类自身的生产而说的。实际上,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 即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中,婚姻不但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惟一方式,而且也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人,物质产品便无从制造, 而作为人类精神产品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也便无从谈起。正是基于此,所以中国人历来都视婚姻为" 大事",所谓" 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 孟子?万章上》)《 周易?序卦》说:"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天下,有天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 礼记?昏义》也说:"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

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可以看出,古人对于" 婚姻大事"的意义,认识还是相当深刻的。

婚姻除作为传宗接代的大事和社会伦理关系的起点外, 也直接影响到不同家族间的关系和社会的治乱。《 礼记?昏义》说:"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婚姻和谐,家族间的关系便会密切;反之,则纠纷不断。 所以,婚姻对于家族的利害,甚至要远远超过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至于对国家来说,婚姻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中国历史上,因后妃专权乱政而搅得天下不宁的情况是有的;而某些中央王朝所实行的" 和亲"政策,对于融洽民族关系,安定政治局面,又曾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概况

中国古代的婚制,从形式上来说,共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的形式。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盛行于原始社会;而一夫一妻制从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实行以来,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至今仍在实行。 其间,当然又有过各种形式的过渡婚制和变相婚制以为补充。 以下便分述之:

一、群婚群婚又叫杂交和杂婚, 即整个原始群的男女互相发生性交行为。 它实行于原始群时代,即恩格斯所说的蒙昧时代,并一直延续于旧石器时代的后期。一般认为,距今一万八千余年的周口店山顶洞人,他们所实行的便仍是群婚。《 韩非子?五蠹》说:" 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民食果??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 "由于生活环境的恶劣及个人抵御能力的软弱,那时的人们不得不过着群居生活。而在婚姻形态上,则是" 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吕氏春秋?恃君览》)的群婚生活。

二、血族婚血族婚又称族内婚, 是在血缘氏族内部排除了父母辈和子女间的婚配,只允许同辈男女间互相占有的婚姻形式。 从时间上看,约开始于距今一万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初期。民间传说伏羲、女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汉画像石中的伏羲、女蜗也皆为龙首蛇身、两尾相交( 象征夫妻)的形象,实际所反映的即是血族婚的内容。晋干宝《 搜神记》说" ?瓠产六男六女,?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所言也是血婚制。只不过此种血婚制发生在西南的少数民族中,而且其时间较中原地区也大大地推后了。 闻一多先生在《 伏羲考》

(《 神话与诗》)中还辑录了若干童男、童女在洪水消退后再造人类的传说故事。这些童男、童女都是兄妹,他们互相婚配的故事,也反映了古代血族婚的曾经存在。

三、亚血族婚亚血族婚又称族外婚, 即已排除了本氏族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只有不同氏族的兄弟或姐妹间才可以互相配偶。 比如说,甲氏族的男子只有在乙氏族的女子中才能寻找配偶;反过来,乙氏族的男子也只有在甲氏族的女子中才能寻找配偶。 由于相互的配偶是不固定的,所以父亲是集体的父辈,母亲也是集体的母辈,即所谓" 共夫"或" 共妻"。 这是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即距今六七千年的新石器时代中后期的婚姻形式。亚血族婚虽要求男子从女方居住,但男子死后还要葬回自己原来氏族的墓地, 而且也不能同本氏族的姊妹合葬。从今天山出土的墓葬情况来看,像宝鸡百首岭及山东兖州王因村、陕西华阴县横陈村的原始社会墓葬,都是以同性合葬为主要形式的。

四、对偶婚对偶婚是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 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一对一对地进行同居。 其间," 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在我国的古书中被称作" 媵"(yìng))制( 后面还要讲到)。

对偶婚中的成年男子们要到女方氏族中去过同居生活, 而男女两性的结合也不十分固定。世系按母系计算,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占有主导的地位。中国古代文献中有不少" 感物生人"的传说,如谓炎帝之母任姒感" 神龙首"而生炎帝,颛顼之母昌仆" 感女枢于幽房之宫"而生颛顼,尧之母庆都感赤龙而生尧,弃之母姜?践" 巨人迹"而生弃,禹之母修己吞神珠薏苡而生禹,实际都是这种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的婚制的反映。 这种婚制在我国西南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一直保存到现代,如云南纳西族的" 阿柱"婚( 又称" 走访婚"),便基本上是一种" 暮合朝离"的对偶婚制。 在那里,异姓男女结成一种不定期的偶居伴侣,彼此互称" 阿柱"( 亲密朋友),男子仅于夜晚宿于女家,第二天又回到自己家中干活。

亚血族婚和对偶婚都属于族外婚。 这是古人鉴于"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的教训而实行的一种婚制改革。 而这一改革对于人类的繁衍和健康成长, 实在具有莫大的意义。

五、一夫一妻制对偶婚的男女长时期的固定同居,便成为一夫一妻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以后的婚制。一般认为,中国的这种转变开始于虞夏之前,而正式完成于虞夏之际。山东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墓葬中,即发现有八座成年男女的合葬墓。而在一夫一妻制的初期,一群姊妹共有一个丈夫的对偶婚制的遗风,可能还有一定程度的存在。《 尚书?尧典》、《 尸子》及《 史记?五帝本纪》所说的舜妻尧之二女,即是这种遗风的表现。甘肃武威皇娘娘台的原始社会墓葬也发现有一名男子与两名女子在一起的合葬墓。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是分不开的。 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已经出现,这就为个体家庭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创造了条件。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某些固定同居的男女便开始经营自己的产业。汉字的" 家",即是在房中养猪( 豕)之义。 这说明氏族社会时期的集体驯养业已为个体经营所代替。 而经济上的自私,既加速了一夫一妻的形成,也使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的爱情开始萌芽。 这又是人类的一大进步。

由于一夫一妻制是父系氏族社会所实行的婚制, 所以其时的女子便脱离了自己原来的氏族,而出嫁到男方。夫妻死后可以合葬于男方墓地,所生子女也改以父系计算世系。 如夏人自禹以后,商人自契以后,周人自弃( 即后稷)以后,便都开始由父系来计算世系了。

恩格斯曾经说过, 由母系制过渡到父系制," 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所以在父系制初期,女性一定曾有过许多激烈的斗争的。今天在某些民族中尚存在的" 抢婚制",虽然已经演变成为一种礼仪,但无疑是父系氏族社会初期抢夺女子为妻的遗风。 也有人认为,《 周易?睽)" 上九"

之" 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 脱)之弧,匪寇,婚媾",即是古代抢婚的文字记载。 而今日婚俗中的许多内容,如称新房为" 洞房",白天在洞房内燃烛,以及用遮盖严密的花轿抬新娘,并在新娘头上蒙一块" 盖头",新娘进门后须由新郎用红绸牵着走路等做法,更是当年劫夺婚情景的生动再现。

而男性为维护其权威,也一定曾采取过许多压倒女性的措施。

例如,中国历史上曾存在过的" 产翁制",可能就是当年男性与女性争夺子女权利的措施之一。《 山海经?海内经》说:" 帝令祝融杀鲧于羽郊,鲧复( 腹)生禹。"其以禹为父鲧所生,显然已带有" 产翁制"的色彩。 到了战国时期,人们对此已很不理解,故屈原在《 天问》中问道:" 伯禹愎鲧,夫何以变化?"意思是说,大禹从鲧的腹中生出,那是如何变化的?

其实," 产翁制"在后世并未绝迹。 清李宗?《 黔记》卷四记:

郎慈苗......其俗更异。 产子必夫守房,不逾门户,弥月乃出;产妇则出入耕作,措饮食以供夫及乳儿外,日无暇晷。

元代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中国的金齿州( 今西双版纳)也曾见到过这种产翁习俗:

孕妇一经分娩,就马上起床,把婴孩洗干净包好后,交给她的丈夫。 丈夫立即坐在床上,接替她的位置,担负起护理婴孩的责任,共须看护四十天。 孩子生下后一会儿,这一家的亲戚、朋友都来向他道喜。 而他的妻子则照常料理家务,送饮食到床头给丈夫吃,并在旁边哺乳。

--《 马可波罗游记》第二卷五十章据调查,我国傣族、仡佬族、高山族等,在四十多年前仍然还残留着这种" 产翁制"的习俗。( 见程德祺《" 伯禹愎鲧"与产翁习俗》,《 文史知识》1986年第5期)" 产翁制"的实质是男子要以此来证明孩子为他所生,从而使父亲代替母亲取得对孩子的主要权利。

六、收继制历史进入奴隶社会以后, 奴隶主贵族对原始社会婚制中有利于男性的内容加以保留,并改造成为适合自己需要的婚姻形式。收继婚便是其中的一种。

收继制亦称转房制,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又被称作" ?"、" 报"。

这种婚制在中原地区主要盛行于春秋时期, 而且多存在于统治阶级家庭中。

收继婚的主要特点是子弟在父兄死后, 可以娶庶母及寡嫂为妻, 实际是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统治者中,经常可以见到这种" ?"、" 报"行为。 所谓" ?",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庶母;所谓" 报",是指兄、叔死后,弟弟或侄儿可以娶寡嫂或寡婶。 因为收继时要先举行" ?"和" 报"的祭祖仪式,故遂以" ?"、" 报"名其婚姻。

《 左传》中记载了大量" ?"、" 报"婚的实例。 如《 左传?闵公二年》记:

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于宣姜,不可,强之。

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

昭伯( 即公子顽)为卫宣公之子,宣姜为其庶母。 宣公死后,宣姜本该由昭伯收继,但昭伯却不同意,于是只好由宣姜的娘家齐国来出面施加压力。 最后昭伯收继了宣姜,并与之生有三男二女。 虽然有人写诗骂过他们( 或谓《 诗经??风》中的《 墙有茨》和《 鹑之奔奔》即影射此事),但其子女中的戴公、文公还是先后做了卫国的国君。可见卫国对此类的婚姻及其所生子女是承认的。

据统计,《 左传》中所记载的诸侯国的" ?"、" 报"婚资料有六条之多,而其国家,既包括保留原始婚俗较多的齐国和楚国,也包括中原地区的晋国、郑国和卫国。战国以后,随着封建制的建立,收继婚失去了其依存的社会基础,在中原地区逐渐消亡。但在边疆牧业社会及某些少数民族中却一直延续着。汉代的匈奴、西羌、乌孙,宋代的女真族,以及元代的蒙古族都曾实行过这种婚制。

据《 后汉书?南匈奴列传》记载,汉元帝时汉与匈奴和亲,王昭君嫁给了南匈奴呼韩邪单于,生二子。 呼韩邪死后,其前阏氏之子复珠累单于欲收继昭君, 昭君上书求归, 而汉成帝却敕令她从胡俗。 故昭君复为呼韩邪单于前妻之子的阏氏,又生二女。 可见,汉天子对匈奴的这种收继婚也是尊重的。 又据郑樵《 通志?四夷传》

说:" 党项羌......妻其庶母及叔伯母、兄嫂、弟妇,淫秽?报,诸夷中为甚。 "这说明党项羌的收继婚,其范围又较春秋时期的中原人为广。直到近代,在甘肃、四川、云南的一些地区仍保留有收继婚的习俗。

收继婚的实质是一种继承权的问题, 即奴隶主把妇女看做是家长的一种活财产,而让子弟以直接和合法的资格去继承之。《 史记?匈奴列传》曾记汉使与一位投降匈奴的名叫中行说的人辩论匈奴之俗。 当汉使提到" 匈奴父子乃同穹庐而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的时候,中行说辩解说:" 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 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 今中国虽详,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杀,至乃易姓。 "中行说以为匈奴的收继婚优于中原的婚俗,其说未必可取;但他的一番话却是道出了收继婚的实质,即保证" 宗种"和财产的不出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收继婚乃是一种合法的婚配,它既不同于血缘婚,更不同于" 私通"。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无论春秋时期的中原各国,还是后来某些少数民族,收继婚都是被承认的,""、" 报"所生子女也都享有合法的地位。 而" 私通"则超出了""、" 报"规定的范围,是一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常常要受到惩罚的。

奴隶社会的主要婚制除收继制外, 还有媵妾制, 即一夫多妻制。 而到了封建社会,则聘娶婚又成为一种主要的婚姻形式。 媵妾制主要实行于帝王、贵族和上层社会人家,而聘娶婚则是无论达官贵人还是平民之家都须遵行的一种形式。 这两种婚制一直延续于后世,并对中国的社会及其伦理道德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下文便分别介绍之。

媵 妾 制

媵妾制即一夫多妻制,最早是奴隶社会的一种婚制,由原始社会的一群姊妹共一个丈夫的亚血族婚发展而来。 在中国, 商代后期的帝王之妻中即已有了" 嫡"、" 庶"之分。《 史记殷本纪》载:

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 少子辛,辛母正后,率为嗣。 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

不过媵妾制作为一种婚制的正式形成, 并有着明确的制度进行保证,则是到了春秋时期了。

一、媵制所谓" 媵"制,即一个女子出嫁,须有同姓的" 娣"、" 侄"和奴婢随嫁。娣即妹妹,侄即兄弟之女。刘熙《 释名》说:" 侄娣曰媵。媵,承也,承事嫡也。"《 左传?成公八年》:" 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 "《 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也说:" 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 侄者何? 兄之子也。 娣者何?弟也。 诸侯一聘九女。"春秋时期,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除女方以娣、侄随嫁外,还要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国家送女儿陪嫁,也各以娣侄相从。这样便形成了一个男子娶一大群女子为妻的现象。《 诗经·大雅·韩奕》所描写的韩侯娶妻的场面,即是一种媵制的婚姻:

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 韩侯迎止,于蹶之里。 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 丕)显其光。 诸娣从之,祁祁如云。 韩侯顾之,烂其盈门。

韩侯为姬姓之后,他娶了西戎汾胡王的外甥女,即?姓卿士蹶父的女儿。结婚时" 诸娣"随嫁,竟动用了百辆大车,可见人数之众,声势之大了。

《 左传》也常常记载诸侯之女出嫁,同姓之国陪媵的情况。 如《 左传?成公八年》记鲁成公的妹妹共姬( 原名伯姬,因嫁给宋共公,故称共姬)出嫁," 卫人来媵共姬";成公九年,又记" 晋人来媵";《 春秋?成公十年》,还记" 齐人来媵"。

媵制的姊、姑出嫁后是正妻,而随嫁的娣、侄则处于从属地位。

她们之间是主从关系。 但媵与妾也有所不同。 妾的地位低贱,被视为嬖人,而媵的地位还是比较高贵的。 除媵之外,随同陪嫁的也还有奴婢。传说商代的大臣伊尹原本就是" 媵臣"。春秋时虞国的百里奚,也曾被晋国俘去,作为晋献公女儿的陪嫁奴隶入秦。 后百里奚逃至楚,秦穆公闻其贤,以五?羊皮( 即五张黑羊皮)赎之,并任为相,时人遂称其为" 五?大夫"。

古人曾认为媵制有" 防嫉妒"、" 重继嗣"的作用。如晋代何休在庄公十九年《 公羊传解诂》中说:

必以侄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 固以备尊尊、亲亲也。 九者,极阳数也。

《 周易?归妹》" 初九"也说:" 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 象传》

解释说:" 归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意思是说,让妹妹陪嫁,如同跛者有人佐助则能步行一般,是吉利的事。但事实上,正是这种媵制, 给女子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苦恼和纠纷。《 诗经?豳风?七月》之" 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即反映了女子对将随" 公子"( 公之女儿)一同出嫁( 即" 同归")的恐惧心情。 而《 诗经?召南》

之《 江有汜》篇,虽被《 诗序》认为是" 美媵也",实则也透露了" 有适( 嫡)不以其媵备数"的悲哀。诗中所写的" 媵妾被妒不怨,嫡妻亦能自悔"( 陈子展《 诗经直解》)的情况毕竟是少见的,而大多数的情况却如《 周易?革卦》《 彖传》所说:" 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 革》卦的上卦为兑、为泽、为长女,下卦为离、为火、为中女,故释卦者遂以水、火相灭以喻二女同嫁一夫,同居一室。 这真是再恰当不过了。 然二女同居则相妒相争,其志不相得,故势必要发生变革。 卦以" 革"名,亦是此义。 果然,进入战国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重大变革,媵制也随之衰落。而后世的丫头陪房及妻死由妹续弦,则不过是媵制的残余罢了。

二、妾制中国历史上的妾制主要是指婢妾。它最早是奴隶社会的产物。

除此之外,历代帝王的宫妃以及倡伎,也属妾一类,她们是先秦妾的余脉。

1. 婢妾妾制的出现较媵制稍晚。 妾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些服劳役的奴婢,故又称婢妾。当然,婢妾也兼有为主人繁殖后代的任务。统治阶级为保证其财产有足够的继承人,所以就希望" 多子多孙"。但正妻只能有一个,于是便通过" 妾"来加以补充。《 说苑》:" 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 "这已经道出了妾的实质。

妾的来源主要有三:一是被掠夺来的女奴或普通妇女。古代战争,胜利者不但抢夺财物,也掳掠妇女,这些被掠夺来的妇女便作为战利品以供统治者奴役。 有些贵族、官僚还在光天化日之下,打着" 巡行郡县"的幌子,公开抢掠民女以充" 小妻"。据《 后汉书?梁节王畅传》载,梁节王刘畅自己就供认有" 小妻"三十七人,奴婢二百人。《 汉乐府?陌上桑》所反映的便是东汉末年官僚贵族凭借特权抢劫民女的丑恶现象。二是罪犯的妻女。古代罪犯除本人必须被治罪外,其妻女也常常要被发配或入官,其中有些便成为达官贵人的仆妾。 如明初右丞相汪广洋之妾陈氏,便是入官的陈知县之女。(《 明史?胡惟庸传》)。三是被典变的贫家妻女。《 礼记?坊记》郑笺云:" 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这说明在先秦即已存在妾的买卖了。

因买来的妾不知其姓,"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礼记?坊记》)而所谓" 卜之",也仅是卜其吉凶而已。

除此之外,凡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亦称为" 妾"。《 礼记?内则》:"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孟子也说过:" 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 孟子?滕文公下》)历史上有许多自由恋爱的女子,虽男女双方感情甚笃,但因未经明媒正娶,到头来还是只能处于" 妾"的地位。

妾制是摧残和侮辱女性的一种婚制, 其弊病是十分明显的。

《 礼记?内则》中就明确规定," 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历代虽有一些妾会因色艺而受到主人的宠幸, 但更多的却是由妻妾间的不和而导致妻对妾的防范和迫害。 据《 魏书?刘昶传》记载,刘昶之子刘辉娶兰陵公主, 因辉曾私幸侍婢而使怀孕, 公主便将侍婢鞭笞至死,而且还" 剖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辉"。 又据《 明史?刑法志二》,明宪宗时," 侍郎杨宣妻悍妒,杀婢十余人"。《 聊斋志异》中也描写过许多妒妇。 如《 江城》篇写一位叫江城的主妇,因为丈夫高蕃与婢女说了一句话, 便疑其有私," 以酒坛囊婢首而挞之,已而缚生及婢,以绣剪剪腹间肉互补之"。他如《 马介甫》篇之尹氏,《 邵九娘》篇之金氏,《 段氏》篇之段氏,也都是一些" 奇妒"和" 奇悍"的女性。 其中有些故事,还有着事实的依据。 如《 马介甫》篇,便基本上是根据蒲松龄的" 郢中社"好友王鹿瞻的家事写成的。

历代对置妾也曾作过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无人执行。汉代进步思想家仲长统曾经指出:" 今公侯之宫,卿士之家,侍妾数十。 昼则以醇酒淋其骨髓,夜则以房室输其血气。 "(《 昌言》下)明代虽曾规定亲王一次可置妾十人,世子郡王可置妾四人,其他官员只有当无子时才能置妾,清代也有过类似的规定;但事实上,许多权贵之家不受此限,他们往往妻妾成群。 如清代和?就有妾数十人。 甚至像魏忠贤、李莲英这样的大太监,也都有" 妻"有" 妾"。

2. 宫妃古代帝王的后妃制, 实际是妾制在特殊家庭的进一步发展和制度化。《 礼记?昏义》载:" 古代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这说明,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已经有了" 夫人"、" 嫔"、" 世妇"、" 御妻"等名号,而且其数量也十分惊人。《 礼记?内则》陈?注还说:

天子之御妻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几十五日而遍。 五日之御,诸侯制也。 诸侯一娶九女,夫人及二媵各有侄、娣,此六人当三夕;次二媵当一夕;次夫人专一夕;凡五日而遍也。

这已经连帝王和后妃的夫妻生活都设计好了。此虽未必可信,但后妃制作为妻妾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却是再清楚不过了。秦统一中国后,改天子为皇帝,而" 六宫"之制,一如既往。 汉兴,称皇帝正妻为皇后,妾为夫人。 至武帝、元帝以后,又分皇后、夫人以下的宫妃为十四等,依次是:昭仪、婕妤, 娥、?华、美人、八子、充依、七子、良人、长使、少使、五官、顺常以及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 后六者同为一个等级)等,其数量约数百人。 西汉末,王莽托古改制,皇后而下,设三夫人、九嫔、二十七美人、八十一御人,共120人,以迎合周礼之数。 到了唐代,每位夫人、嫔、世妇、御妻又皆有了具体的名号。《 新唐书》卷七十六载:

唐制,皇后而下,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是为夫人;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是为九嫔;婕妤、美人、才人各九人,合二十七,是代世妇;宝林、御女、采女,合八十一,是代御妻。

唐代以后,宫妃的配备基本上按照这种编制。 但实际上,没有名目的宫女要远远超出这种编制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据《 清康熙谕旨》揭露,明宫内" 宫女多至九千人,内监至十万人"。

清代宫女较明代大大减少, 按康熙以后的定制, 宫女约三百人,但实际上也不止此数。 据《 清史稿?后妃传》,康熙以后规定,皇帝可以有皇后一、皇贵妃一、贵妃二、妃四、嫔六,贵人、常在、答应无定数,分居东、西十二宫。而诸宫皆有宫女以供使令。不过这也只是规定而已,事实上不少皇帝都超出此限。以好称开明的康熙帝为例,仅是葬在清东陵的妻妾,就有皇后四人、皇贵妃三人,妃嫔、贵人、常在、答应等四十八人,共五十五人。 这还不算那些无名宫女。

封建皇帝的这种后妃制,是各种妾制中最为残酷的一种。封建皇帝的每一次选宫女,对人民群众来说都是一场灾难。而宫女们在那" 见不得人的去处",所过的也是暗无天日的日子。正如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黄宗羲在《 原君》中所指出的,这是" 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 明代初期,每当皇帝死去,甚至还要宫女陪葬,更是惨绝人寰。可以说,发端于奴隶社会的媵妾制, 其野蛮性与残忍性似乎又在后世帝王的宫廷中恢复了。

3. 倡伎倡伎也是由婢妾演变而来。 某些容貌出众并具有一定文艺才能的婢妾,往往会受到主人的宠幸,并以歌舞为统治者服务。 汉代乐府机关的许多" 讴员"( 有时多达上千人),实际是一批能歌善舞的女奴隶。当然,她们中的一些得宠者也可以由歌舞伎一跃而为后妃,如汉武帝的李夫人和汉成帝的赵飞燕( 即孝成赵皇后)便是。

除汉代的" 乐府"外,隋代的" 习艺馆",唐代的" 教坊",以及宋元的" 瓦肆"、" 行院"等,也都是伎女的献艺之所。 唐宋时还有官伎和军伎,籍隶一定的管理机构,专门供官员和军队的役使。 唐代中期以后," 教坊"开外雇之业,某些伎女由卖艺而开始卖身,即元稹《 宫词》所说的" 念奴潜伴诸郎宿"。 而有些封建文人也便养成了狎妓的习惯。由于文人与妓女在人生坎坷、沦落不遇的一点上是相同的,所以他们之间很快便有了共同的语言,即白居易《 琵琶行》所说的:" 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反映在文人作品中,便是妓女生活的题材占了相当的比重。 其中有些文人与妓女间还建立了真挚的感情,如北宋的柳永便是十分典型的一位。 柳永生前,一方面" 奉旨填词",一方面倚翠偎红,寄情于秦楼楚馆。 而他死后还是靠妓女凑钱才将他安葬于枣阳县的花山。(《 岁时广纪》卷十七引《 古今词话》)南北朝以后,富贵之家开始蓄养家伎。 到了唐宋,士大夫及文人蓄养家伎的现象已十分普遍。这些家伎通常被称为小姬。著名文人如白居易、欧阳修、晏殊、苏东坡等,身边都有小姬随侍。 白居易的" 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以及姜白石的" 自作新词韵最娇,小红低唱我吹箫"(《 过垂虹》),都是写自己身边的小姬的。 甚至连那位抗金英雄辛弃疾,在其报国无门、壮志难酬的时候,也要" 唤取红巾翠袖,?英雄泪"。(《 水龙吟?登建康赏心亭》)唐宋以后, 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和士大夫文人对声色的喜好,青楼妓馆大量增加。尤其在江南地区,还有人专门收养幼女,从小对她们进行诗词舞歌及琴棋书画方面的训练, 待其长大后再卖给达官贵人,以此牟取高利。 此即扬州人所说的" 养瘦马"。 这些经训练之后的妓女既是艺员,又是奴隶,而其中颇不乏品德、才艺超群的女性。 如明末清初以李香君、柳如是等为代表的" 秦淮八艳",便是其中的佼佼者。

总起来看,媵妾制的产生虽然有着一定的历史原因,其流变情况也比较复杂,然作为一种婚姻形态,无疑是侮辱摧残女性的罪恶渊薮。 它之被历史所淘汰是必然的。 时至今日,任何文明社会都不会允许媵妾制的沉渣再泛起了。

聘 娶 制

聘娶婚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婚制。 其核心是"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其主要仪式是" 六礼"。而其最终目的则是要维护封建礼教。

一、"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

聘娶婚一切要根据父母之命, 而当事人本身的意见是不被考虑的。《 诗经?齐风?南山》说:" 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凡由父母所决定的婚姻便是合法的,否则," 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礼记?内则》更是明确地提出了"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意思是说,如不经过父母之命以聘娶,任何男女恋爱结成的婚姻都不被认可。既然如此,那么妻子的好坏标准也就只能由父母来决定了。《 礼记?内则》说:"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 悦),出。 子不宜其妻,父母曰:' 是善视我。 '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可见,在聘娶婚中, 子女只能依父母的意志为转移, 既谈不上个人的意愿,更谈不上什么爱情。

那么,父母的意志要靠谁来体现呢?那便是媒人了。《 礼记?曲礼上》说:"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 周礼?地官?媒氏》更对媒人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 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这里的" 媒氏"即官媒,由他来执掌万民的婚姻( 即所谓" 判")。

凡男女出生三月已取名的, 都要登记姓名与出生年月以呈报给他。那些改嫁( 即" 判妻")及携带子女嫁人的( 即" 入子"),也要进行登记。 结婚的法定年龄是男三十岁、女二十岁。 过此而无夫家( 即女无夫、男无妻)的男女光棍,可不必拘于" 六礼",而采取一些权宜的办法( 即所谓" 奔者不禁")解决之。 彩礼也要尽量节约,全帛不超过五匹。 至于那些没有夫妻名分的,不能葬在一起( 即" 禁迁葬"),未成年而夭亡的也不能再论嫁娶( 即禁" 嫁殇者")。

男女间有关淫佚之事的争讼, 要在亡国之社来听断, 构成犯罪的,移送执法之士。《 周礼》所规定的职官制度在当时是否实行,今人尚有争论。 不过从字面的意思来看," 媒氏"的权利是够大的了。《 诗经?齐风?南山》:" 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豳风?伐柯》也说:" 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也从当事人的角度印证了媒氏的这种权力。 而后人称做媒为" 作伐"、" 作柯",便是从《 诗经》的这几句话来的。又,《 诗经?邶风?匏有苦叶》还说:" 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故后人又或称做媒为" 作冰"。

除官媒外,后世民间尚有私媒。《 战国策?燕策一》记苏代对燕昭王说:" 周地贱媒,为其两誉也:之男家曰女美,之女家曰男富。 "

这种媒人就是私媒,与后世那种" 两头骗"的媒人没有什么两样。他们已经变得惟利是图,连双方家长的意志也难以体现了。

婚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决定之,弊病甚大,中国历史上许多青年男女的婚姻悲剧就是由此而酿成的。

二、六礼" 六礼"的规定见于《 仪礼?士昏礼》,即"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及" 亲迎"等聘娶婚的六个程序。" 六礼"完备,则婚姻关系始告成立。 其具体仪式是:

1. 纳采纳采即男方派媒人向女方表达求婚之意。 所执礼物为雁。《 士昏礼》说:" 昏礼下达,纳采用雁。"郑玄注:" 达,通也。将欲与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用雁为挚者,取其顺阴阳往来。"用雁为挚,除了" 取其顺阴阳往来( 即根据季节迁徙)"外,也当与雁之雌雄相守、贞信不二有关。

2. 问名女方接受男方的礼物后, 男方的媒人始可请问女方的姓名及生辰。 之所以要问名和生辰,是因为要归卜其吉凶。

3. 纳吉即男方" 归卜于庙,得吉兆"( 郑玄注)后,复派使者往告女方,从而将婚事确定下来。" 纳吉用雁,如纳采礼"。

4. 纳征征者,成也。即由男方派人送采礼至女家,以表示婚姻成立。礼用玄 、束帛、俪皮等较贵重的物品。" 纳征",春秋时称" 纳币",宋代称" 纳成",俗谓之" 订婚",是比较重要的一道程序。

5郾 请期即男方择定结婚日期后,备礼向女方征求意见。 女方如受礼,便表示已经答应;否则,还须更改日期。" 请期"送礼亦用雁。

6. 亲迎即结婚之日, 由男方亲自带人备礼至女方迎亲。 新郎乘黑色车,后面有两辆车跟从,前面有人执烛前导。 用来接新娘的车也是同样,只是装有车帏。男方的礼物仍是雁,新郎将礼物送给女方后,行礼而出。 女方家长要向新娘作临别告诫,然后新娘也随之出行。

新郎亲自驾车, 请新娘上车, 随后由专门的驾车人替新娘赶车上路。 新郎则乘上自己的车,先到自家门外等候。 一俟新娘到达,即由新郎接进家门。

" 六礼"中,纳征和亲迎是最重要的。

" 亲迎"之后,新婚之夜还要在男方举行一系列的仪式。主要是" 同牢"和" 合卺(jǐn),即《 礼记?昏义》所说的" 共牢而食,合卺而(yǐn)"。" 同牢",即新婚夫妇共用一个盛肉的牢盘进食。" 合卺"即将一瓠( 葫芦)分为两瓢,内中盛酒,夫妇各执一瓢而 ( 漱口)。 后世遂称结婚为" 合卺"。 合卺后来又演变为" 交杯",即新郎,新娘换杯对饮。

第二天早晨,新娘要拜见" 舅姑"( 公婆),以枣栗献于舅,乾肉献于姑,然后向舅姑进食。 若舅姑已殁,则成婚三个月后要行" 庙见"之礼。 如未行庙见之礼而死,还不能算作成妇,死后要" 归葬女氏之党"。

以上是《 仪礼》和《 礼记》所规定的聘娶婚礼的仪式,主要适用于贵族和上层社会。至于平民,则比较简略,然" 纳征"、" 亲迎"两事皆不可少。

三、聘娶婚仪式的演变《 仪礼?士昏礼》所规定的婚仪在统治阶级中的全面推行,大约是汉平帝元始三年(3年)以后了。是年春," 诏有司为皇帝纳采安汉公莽女"," 又诏光禄大大刘歆等杂定婚礼。四辅、公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属皆以礼娶"。(《 汉书?平帝纪》)但东汉以后,社会动乱不已,即使是统治阶级的嫁娶也不能严守" 六礼"了。

魏晋南北朝以后,随着各民族文化的大融合,传统的婚仪中也吸收了一些少数民族婚俗的成分。 如" 亲迎"之前,男家要" 卜地安帐",即在房屋旁边设置青布幔,俗称" 青庐"。如《 孔雀东南飞》:" 其日牛马嘶,新妇入青庐。 "《 世说新语?假谲》也记载,曹操少时观人新婚,曾夜入主人园喊叫有贼,致使" 青庐中人皆出观"。《 酉阳杂俎》还说:" 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迎妇。"到了唐代,婚礼中" 青庐"之设已经非常普遍了。新娘新郎在青庐中进行交拜,俗称" 拜堂"。 此外,如" 催妆"、" 下婿"," 弄妇"、" 坐鞍"、" 撒帐"、" 坐床"、" 合髻"等,也都是" 六礼"中所没有的。" 合髻"即新郎、新娘各剪下一绺头发,用彩线绾在一起作为爱情的信物。

唐代女子晁采在《 子夜歌》中写道:" 侬既剪云鬓,郎亦分丝发。觅向无人处,绾作同心结。 "其所描写的便是" 合髻"的具体细节。

宋代对婚礼的程序曾实行简化。《 宋史?礼志》载" 士庶人婚礼,并' 问名'于' 纳采',并' 请期'于' 纳成'",只保留" 纳采"、" 纳吉"、" 纳成"( 即纳征)、" 亲迎"四项。 而" 纳采"之礼物,或用羊,或用雉、野鸭,也不一定用雁。朱熹还认为," 纳吉"与" 纳征"都是送礼,两者可以合并,故其《 朱子家礼》中便只有" 纳采"、" 纳成"、" 亲迎"三项婚礼仪式。 宋代开始,新娘还由乘车而改" 坐花轿",迎亲时也多用鼓乐。

元代于" 纳采"之前增加" 议婚"一项,以强调家长主婚的权力;又将" 同牢"、" 合卺"改称" 传席"。 余皆依《 朱子家礼》。 明清两代也基本按照朱熹成法,但在具体细节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新娘" 抱镜"、" 跨火盆"及婚后三日" 祭祖坟"等。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既有精彩的部分,也有糟粕的成分。在继承传统文化、移风易俗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这份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总结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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