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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清代的度量衡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8 17:30:18 0

1644年满族统治者入关,建立了独立的封建制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至18世纪中叶达到了鼎盛时期。随后由盛变衰,1840年爆发了鸦片战争,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代的度量衡正是这一历史时期的产物,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朝代的兴盛和没落。

清代度量衡“大抵皆仍前明之旧”。早在顺治时期便颁定斛式、砝码、秤尺。不过清代度量衡制度完备建立,却在康、乾两朝。康熙御制《律吕正义》,对度量衡制度作了详细的论述,以营造尺为长度标准;以漕斛为容量标准;以立方寸的金属为重量标准,形成了著名的营造库平制。又详列度量衡表,载入《数理精蕴》。乾隆继而御制《律吕正义后编》,再列度量衡表。乾隆还根据康熙考校的古律尺、清律尺、清营造尺之间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巧妙地运用到他亲自设计并制造成“鎏金铜嘉量”,方、圆各数件。今仍陈列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太和殿前的是其中之一件。

一、清代的尺度

清代尺度沿袭前朝制度,分律尺和常用尺两类。而突出变化的是,废天文小尺改用营造尺,并将尺度刻在明正统年间制铜圭表所刻尺度的一侧。即明量天尺长24.525厘米,清量天尺长32厘米。(图16—32)

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清代的度量衡

图16-32 清代人物山水牙尺

康熙对天文律算有很深的造诣,对通晓天文历法的西方传教士汤若望、南怀仁都给予支持和重用。他废弃了一千多年来用小尺量天的制度,但在定律尺和营造尺时,却仍未摆脱古制的束缚。他在《律吕正义》中说:“今欲定黄钟之管,必先定黄钟之度。”“尺者所以度律,而黍者所以定尺。古今尺度虽各不同,而律之长短自不可更,黍之大小又未尝变。故黄钟之分,参互相求而可得其真也。”康熙帝虽制定斗、尺、砝码各式颁之天下,又恐法久易湮而依古法累黍定度。他说,古论律必先考黄钟之长,即“度立而量与权准焉”。便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躬亲累黍布算,而得今尺八寸一分恰合千二百黍之分,符乎天数之九九,于以定黄钟之律尺”。经过他反复试验,竟验得“今尺纵黍百粒,得十寸之全,而横黍百粒适当八寸一分之限”。他引用《汉书·律历志》曰:“黄钟之长,以子谷租黍中者……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并解释说:“广者,横之谓也,九十分为黄钟之长,则黄钟为九十横黍所累明矣。”进一步推算古尺、今尺及黄钟律尺之间的比例关系。“以横黍之度比纵黍之度,即古尺之比今尺。以古尺之十寸为一率,今尺之八寸一分为二率,黄钟古尺九寸为三率,推得四率七寸二分九厘,即黄钟今尺之度也。”即横累百黍之尺为古尺,纵累百黍之尺为营造尺。古尺十寸即古横累百黍之尺(前已厘定长约23.1厘米)为一率。今尺(即营造尺)之八寸一分为清律尺(32×0.81 = 25.92厘米)为二率。古黄钟律管长九寸(23.1×0.9 = 20.79厘米)为三率。营造尺之七寸二分九厘即今所得黄钟黍尺之度(32×0.729 = 23.328厘米)为四率。从康熙推得之古累黍尺,虽与我们前所厘定的秦汉尺相差0.23厘米,应该说是约略相当的。(图16—33)

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清代的度量衡

图16-33 清代尺之原器

营造尺之长可以以下实物作一考订:①“康熙御制”牙尺,全长5寸,一寸长3.2厘米。②“高宗纯皇帝钦定权度尺”,纯皇帝是乾隆谥号。一尺正合32厘米。③两支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商请国际权度局校订制造的营造尺,一尺之长32厘米。

二、清代的容量

清代自顺治年间(1644—1661),为保证赋税的征收,已着手整顿量制。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顺治五年(1648)颁定斛式。”“定工部造铁斛二,一存户部、一存总督仓场,再造木斛十二,颁发各省。”康熙帝更对量器作了深入细致的观察和研究,并亲自以营造尺测量、计算,定升斗之立方体积,再用水复测实际容积和校器口之平准。并且下谕旨要求统一量器制式:升斗为底面一律平准;斛为上窄下宽之小口式。此外“盛京金石、金斗、关东斗,皆停其使用。铸造铁斗三十,铁升三十,发盛京户部、顺天府五城仓场、直隶各省巡抚,令转发宁古塔、黑龙江等处,及各布政司粮道、府州县仓官,通行晓谕地方民人,一例遵行”。盛京是满族人对入关前旧都之称,即今沈阳市。金石、金斗当为满族人入关前所用的量器。

康熙亲以营造尺定升斗斛容积,详列度量衡表载入《数理精蕴》:“铁升、斗、斛(形方)。以寸法定容积之准。升方三十一寸六百分。斗方三百一十六寸。斛方一千五百八十寸。两斛为石,方三千一百六十寸。如为升,面底方三寸,深三寸五分一厘。为斗,面底方六寸五分,深七寸四分七厘九毫。”乾隆皇帝对度量衡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在《律吕正义后编》中再列权量表,新制铁升、斗、斛之标准器颁发各部。“量制,形方。以寸法定容积之率;升方,积三十一寸六百分,面底方四寸,深一寸九分七厘五毫;斗方,积三百一十六寸,面底方八寸,深四寸九分三厘七毫五丝。”根据康熙、乾隆所列权量表,得知升斗容量标准器,均为口底相等之方形,疑为便于更精确、便利地计算出标准容积。今以康熙乾隆所测方升,分别合今制容积为3×3×3.51×3.2 = 1035.14(立方厘米);4×4×1.975×3.2 = 1035.469(立方厘米)。故《清朝文献通考》在转录《数理精蕴》和《律吕正义后编》度量衡表后又加了说明:“圣祖仁皇帝钦定营造尺,度其升、斗、斛之制,虽与前表尺寸不同,而中容实积则一也,特形式微异耳。”

今见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户部铁方升”,正面铸铭文“户部样仓升,康熙五十四年十月造”。(图16—34)实测方升内方、深皆与《律吕正义后编》所规定之铁方升尺寸完全一致,计算容积如下式12.8×12.8×6.32 = 1035.4688(立方厘米)。除铁方升之外,还见几件斗、斛,均为木质,损坏程度不同,又多为民间日常用器,容积略有出入。正如《律吕正义后编》说:

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清代的度量衡

图16-34 清康熙户部铁方升及铭文

“今天下之大,兆民之众,所用丈尺斗斛等秤,虽长短大小轻重或有不同,而要皆以部颁定制为准,通融合算均归划一,则不同而实同也。”故今以文献为依据,以户部铁方升为佐证,即得一升之法定值合今1035毫升。

三、清代的权衡

清代的权衡器,亦如尺、量,其标准先后由康熙、乾隆朝制定,分别录入《数理精蕴》和《律吕正义后编》之度量衡表。后均汇录入《清朝文献通考》,又详载入《清会典》,颁行天下。《清会典》载:“凡制权量,皆准以营造尺,辨其体积、容积以为程。制权之法,审其体积,黄铜方寸,重六两八钱,红铜方寸,重七两五钱……权之轻重,或净铜,或配铝,或生熟铁,皆以各体积多寡,随行方圆大小可以入算。”“权之属,曰法马、曰秤、曰戥。”“法马有正有副,一百两法马,每副自一分至一百两共二十八件;一千两法马,每副自一分至五百两,共三十二件;一千六百两法马,每副四圆,每圆四百两。”并规定标准砝码颁发及校准的办法:“自道库以上及西安驻防营坐粮厅,均给予一百两正副法马各一。”各处赴部请颁时,“本部司官会同户部司官,及该处委员,公同校准,具结发用”。这些砝码多用于国库收支,故称之为“库平”。

康熙、乾隆虽均详以不同金属体积来定砝码之轻重,但因金属的纯度各异,砝码的精确度也难以保证。实际上当时仍以实物为标准,即由工部负责“颁权量程式”。今见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收藏的十多件户部、工部制造的库平砝码,皆有实测数据,折合每斤多在596克左右。(图16—35)(图16—36)

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清代的度量衡

图16-35 清代工部造10两至200两的标准铜砝码

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清代的度量衡

图16-36 清代的盒装式砝码

清代末年,度量衡已相当混乱。光绪三十四年(1908)命农工商部及度支部拟定《划一度量衡图说总表及推行章程》,共40条。重申“度以营造尺,量以漕斛,衡以库平为制度之准则”。又因金属质地纯杂不尽相同,遂改“以营造尺一立方寸纯水量之重为权之重率”。并商请法国巴黎国际权度局制造铂铱合金原器和镍钢合金副原器,作为库平两的基准和副基准。实测原器重37.305克,副原器37.303克。以一两标准重37.3克〔以一立方寸黄铜重六两八钱计算(3.2×7.74/6.8 = 37.3)〕,则一斤为596.8克。又与所测“康熙二十四年伍拾两”砝码重1862克,折算每斤596.8克基本保持一致。与清末议定“恪守祖制”又兼“采西制”的宗旨相符。(图16—37)

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清代的度量衡

图16-37 清代“五十两之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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