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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晚清至民国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8 17:30:10 0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混乱的度量衡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经济的侵略,各国度量衡也纷纷传入,对我国度量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使它带上了很深的半殖民地性质。清政府无法抵制各国度量衡制度在我国使用,也无力统一国内的度量衡,因此造成度量衡从制度到器具等各方面都极度紊乱。

1.海关主权的丧失

道光以后,中外通商日趋频繁,为了便于稽查和征收进出口货税,清政府设立了通商海关。根据道光二十七年《中国瑞典挪威贸易章程》第十二款规定,瑞典、挪威等国各口岸领事馆所用度量衡均以粤海关定式为标准,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个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粤海关部颁之式盖戳镌字,以保证量值统一,并要求各海关监督所在口岸送交领事馆照此划一。然而帝国主义并不满足于清政府开放海禁,为了在中国攫取更多的资产,各国均觊觎着控制中国的海关大权。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订立之后,各约所附的通商章程皆规定请外国人帮助办理税务,从此海关大权旁落。自咸丰九年英国人李泰国被任命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后,从此中国的海关被帝国主义所把持:海关衙门既不在中国行政系统之内,海关上使用的度量衡币制亦不在中国法律规定之内,各国借口我国度量衡庞杂纷乱,漫无一定,另设专款规定互相折合的办法,自此在中国度量衡史上出现了丧权辱国的海关度量衡,即所谓海关尺和关平秤。

2.海关度量衡的产生

通商条约规定度量衡互相折合办法,大致可分为英制和法制两种。英、美、丹麦、比利时等国属英制;法、意、德、奥地利等国属法制。英制折算标准为:中国之100斤合英制的133磅零1/3磅,折合1关平斤为605.3克;中国之1丈合141.1英寸,折合1海关尺为35.8厘米。法制折算标准为:中国之100斤合法制60公斤零453克,折合1关平斤为604.5克;中国之1丈合3.058厘米,折合1海关尺为35.8厘米。可见由英、法两种度量衡制折算的海关度量衡单位量值亦不一致,所谓海关度量衡既不是当时清政府法定的营造库平制,也不完全合于各国当时行用的制度,故海关度量衡制本身标准不定,早已不成其为独立的制度,却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海关主权的丧失和半殖民地化加深这一历史事实。

二、米制的传入与市用制的确立

1.营造尺库平制与米制并用的北洋军阀时期

随着清王朝的被推翻,度量衡的改革也进入一个新时期。从国际形势来看,自1795年法国政府颁布以米制为标准之后,世界上采用米制的国家日益增多,至1875年3月1日,法国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会议”,二十多个国家派出了政府代表与科学家出席会议,正式签署了“米制公约”。国内形势是,鸦片战争后,我国度量衡无一定准则,制度混乱。民国初立,是彻底改革的极好时机,工商部经反复讨论,均认为适应世界潮流,直接采用米制,既可统一全国混乱的制度,又可消除对外贸易的障碍,并拟在十年内将米制推行全国。后因考虑到公尺过长,公斤过重,完全废除营造尺库平制而直接采用米制,恐与我国数千年之民情习俗相背离而不易被接受,故仿效美、英等国的办法,本国度量衡制与米制兼用,确定营造尺库平制和米制两制并行。1915年北洋政府制定《权度法》如下:

①权度以万国权度公会所制定铂铱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

②权度分为下列两种:

营造尺库平制简称甲制:长度以营造尺一尺为单位,重量以库平一两为单位,营造尺一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时首尾两标点间百分之三十二(即32厘米),库平一两等于公斤原器百万分之三七三零一(即37.301克)。

米制简称为乙制:长度以一公尺为单位,重量以一公斤为单位。一公尺等于公尺原器在百度寒暑表零度时首尾两标点间之长,一公斤等于公斤原器之重。

甲乙两制同为法定制度,而甲制为过渡时期的辅制,甲制的比例折合均以米制为标准。

《权度法》公布后又设立权度制造所和权度检定所,并以北京为推行的试点,为全国作出模范,派遣检定人员到各商铺将所有度量衡旧器与法定之器一一比较,凡合于法定营造尺库平制各器,即錾盖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晚清至民国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字图印,准其行用,不合法定之器具一律錾盖式字图印,只准使用至规定换用新器之日为止。此后各省市也曾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力争推行新法。然而由于当时政局不稳,号令不行,计划不周,经费不足等原因,新制实际上未能在全国推行。

2.市用制确立与米制的推行

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国民政府每每感到度量衡关系到国家政治及人民福利,再次提出划一度量衡议案,随即组织度量衡标准委员会进行度量衡标准的研究,组织各方面人士先后提出几种方案,最主要的不过以下两种:费德朗、刘晋钰等人提案完全推翻公制,根据中国习惯规定独立的国制。另一种是,徐善祥、吴承洛等人认为,我国自与外国通商以来,外商在华势力日趋增大,为了发展民族工商业,采用各国通行的米制是划一度量衡的唯一出路。为考虑我国国民之习惯,民国四年《权度法》虽亦提出两制并用,但甲乙两制因无简单的比例,致使不能通行全国,因此提议完全采用公制,并以市用制为辅制,市用制既概略地沿用了中国度量衡制(即营造尺库平制)的量值,又与米制的量值有简单并约略相合的比率。经国会反复讨论,一致同意吴承洛等人的议案,于民国十七年以《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予以公布,主要内容如下:

①标准制定万国公制(即米突制)为中华民国权度之标准制。长度,以一公尺(即米突尺)为标准尺;容量,以一公升(即一立特或一千立方生的米突)为标准升;重量,以一公斤(一千格兰姆)为标准斤。

②市用制以与标准制有最简单之比率而与民间习惯相近者为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市尺,计算面积以六千平方市尺为亩;容量,即以一标准升为升;重量,以标准斤二分之一为市斤(即500格兰姆),一斤为十六两(每两等于31格兰姆又四分之一)。

《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公布后,为了保证实施,由中央各部与全国商会联合组织度量衡推行委员会,制定了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公布《度量衡法》。根据度量衡法将全国各区域按交通、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地区、分期、分器逐步推行公制和市用制。(图16—38、图16—39)成立全国度量衡局,掌管全国度量衡行政事务,扩充度量衡制造和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负责制造度量衡标准器和培训检定人员,又在度量衡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当时推行新制计划之周密,决心之大可见一斑。然而,由于国民经济衰败,工业、科学技术以及教育事业凋零,米制未能在全国推行(根据《度量衡法》第11条:“凡有度量衡之事项,除私人买卖交易得暂行市用制外,均应用公制”),只是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地市用制,在各省市商业行会促进下通行起来。这次的度量衡划一运动,有效地遏制了清末民国初以来,度量衡的极度混乱状况。为我国度量衡制与国际接轨、最终走向公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晚清至民国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

图16-38 中华民国时期的砝码与秤砣

度量衡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晚清至民国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

图16-39 中华民国时期的标准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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