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家文化 > 古代文化

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8 15:51:20 0

周人与商人相比,是个后进部族,但也很早就产生了宗法制度。《诗·大雅·公刘》提到公刘率领周人迁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虽然那时周族还处于氏族社会末期,但氏族首长的职位已父子相传,而且出现了宗统和君统合为一体的趋势。周人传子,特别注重嫡长。一些先秦古籍和《史记·周本纪》记载,文王的祖父古公亶父想把才能卓异的少子季历立为继承人,但因为季历上有太伯、仲雍二兄而感到为难,太伯、仲雍于是亡奔荆蛮,季历这才得立。季历得立,并非正常现象,而是太伯让位的结果。这一事件反过来正说明,在正常的情况下,立长子为嗣是理所当然的事。武王伐纣灭商,建立了西周王朝,同时又承袭了包括宗法制度在内的商人文化。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使之更加系统。可以说在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典型,最为严密。

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

历来论宗法者,都十分重视《礼记·大传》中的一段话: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

《丧服小记》所记略同: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这里所说的是诸侯宗族旁系的情况。所谓别子,是与嫡长子相对而言的。诸侯和天子一样,世代由嫡长子继位为君,只有嗣位之君才能世守祖庙。其他儿子地位卑于嫡长子,因而“自卑别于尊”,称为别子。别子不敢祖诸侯,只能分出另立一系。这种别子往往受封为卿大夫,领有封邑采地,他的后世即奉之为始祖。这就是“别子为祖”,郑玄注为:“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这个分出去的别子又会有嫡子、庶子,同样也是世世代代以嫡长子为继承人,这一支就是直系大宗。“继别为宗”,这个“宗”就指大宗,郑玄注为:“别子之世適(嫡)也,族人尊之,谓之大宗,是宗子也。”《白虎通·宗族》也说:“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为宗人之所尊。”别子的其余诸子,不能继别,应尊奉继别者为宗,相对而言,就是小宗。他们也是以嫡长子为嗣,这个嫡长子无权继别,但可继祢,称继祢小宗。祢,是已故父亲在宗庙中的神主。继祢者有权祭祀父亲,是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庶子除了宗奉直系大宗外,还得宗奉这个继祢小宗。郑玄注为:“父之适也,兄弟尊之,谓之小宗。”再往下,由于继祢小宗又是世代以嫡长子为嗣,于是又会有继祖小宗、继曾祖小宗,继高祖小宗。继祢小宗受亲弟的宗奉,继祖小宗受同祖昆弟的宗奉,继曾祖小宗受同曾祖昆弟的宗奉,继高祖小宗受同高祖昆弟的宗奉。而所有小宗又一起宗奉大宗,“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

但是,族中子孙不断增多,许多代以后互相之间血缘和感情上的联系会越来越疏远,一个人不可能宗奉许许多多小宗,于是根据五世亲尽的原则,规定连同本身,只向上推到第五世高祖,也就是一个人只要宗奉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四个小宗,高祖以上可以不管。所以说:“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也正因为每一代人有不同的父、祖、曾祖、高祖,所以“祖迁于上,宗易于下”。然而只讲五世而迁,一个宗族又会分裂为无数小的宗族或家族而漫无统系,因此又要强调“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也就是大宗要永远受到宗奉。小宗可以绝,大宗不可以绝,万一大宗没有后嗣,族人应该以支子为大宗后,继续维持大宗的统系。因为“大宗,尊之统也”,作为宗族的核心和象征,必须垂之永久。我们可把这种宗法关系用图表说明。(图3—4)如图表所示,如以“别子”之子为第一世,六世庶子戊应该宗奉他父亲庶子丁的正嫡继祢小宗A,他祖父庶子丙的正嫡继祖小宗B,他曾祖父庶子乙的正嫡继曾祖小宗C,他高祖父庶子甲的正嫡继高祖小宗D,连同百世不迁的大宗,“小宗四,与大宗凡五”。庶子己为第七世,他需宗奉他父亲庶子戊的正嫡A′为继祢小宗,而以其祖父庶子丁的正嫡B′为继祖小宗,以其曾祖父庶子丙的正嫡C′为继曾祖小宗,以他高祖父庶子乙的正嫡D′为继高祖小宗。而他父亲庶子戊的继高祖小宗D及其正嫡E对他来讲已经五世亲尽,不必宗奉了,这就是小宗五世则迁。但己同戊一样,仍需宗奉“继别为宗”的这一支直系大宗。那么作为庶子甲下传第五世正嫡的E,是否就无人宗之了呢?不是的。甲本人所传的旁系与E亲尽,但甲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所传的旁系仍奉他为小宗,其分世的继统与庶子乙以下相同,只是因辈分不同而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的情况有所差异。E及其正嫡子孙总是各自能统率同高祖兄弟。余可类推。

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

图3-4 宗法关系示意图

虽然古礼家在理论上限定“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别子”必须是诸侯庶子,也就是诸侯之子才能自立一系,然后区分大小宗。但实际上宗族中人口蕃衍,同出一祖的子子孙孙不可能永久聚居一处,过若干代必然有迁居他处的。那么,始迁他处的即使并不具备诸侯之子的身份,只是某一支小宗,由于脱离了原先正嫡大宗的统率,往往也能自成一系,后世奉之为祖,于是重又在本系之中开始大宗、小宗的区分。当然,这一系在名义上与故国旧家的正嫡大宗仍会保持一定的联系。所以,所谓大宗、小宗有时又是相对的。对原先的正嫡大宗而言,它是小宗,但分出自立一系之后,对本系的旁支来讲,他又是“继别为宗”的大宗了。不过,这个始迁他处被后世尊为始祖的“别子”,必须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卿大夫有封邑采地,士有禄田,从这个意义上讲“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为宗庙主的必然是卿大夫或士。因此西周春秋时严密的宗法制度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但其子继父、嫡统庶,兄先弟,尊临卑的原则无疑渗透于整个社会生活之中。

宗子作为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体宗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在铜器铭文中有时被尊称为“宗君”。《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白虎通·宗族》也说:“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这里所称的“宗”,就是指宗子而言。宗子享有许多特权。首先,宗子有权主持祭祀。祭祀祖先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在宗法系统中并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主祭权的,只有身为长適的宗子才能主祭,继别者祭别,继祢者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这些大宗、小宗的宗子各有所继,各有所祭,其余诸子非所当继者皆不得祭。如《礼记·丧服小记》所言,“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礼记·曲礼下》则称“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这些没有权力主祭的大小宗宗子之弟,在祭祀中只能敬侍各自宗子的左右,同父的兄弟敬侍继祢小宗的宗子祭父,同祖的堂兄弟敬侍继祖小宗的宗子祭祖,同曾祖的再从兄弟敬侍继曾祖小宗的宗子祭曾祖,同一始祖的所有子孙则敬侍大宗宗子祭始祖,这也就是《白虎通·宗族》讲的“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主祭权象征着一种身份,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由大小宗宗子主持的不同范围的祭祀起着按血缘的亲疏团结族人的作用。

第二,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宗法制度要求在本家之内财产相通,同宗兄弟“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管子·小匡》提到“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使相连以事,相及以禄,则民相亲矣”,相及以禄,就是同财的意思。《白虎通·宗族》说:“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显然,负责收其有余,资其不足,以通有无的,正是大小宗的宗子。事实上,在宗族内部不可能实行完全的财产共有,平均分配,难免会有富贵贫穷的差别。《礼记·内则》说:支子“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以寡约入。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敢服用其次也。若非所献,则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门,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可见宗族成员中有的人可能实际上比宗子更为富贵,但他们仍必须尊重宗子,并且要把一部分财产献给宗子。而一些较为贫穷的宗族成员,遇到天灾人祸,生活上发生了困难,宗子也有义务予以“收恤”,这叫做“收族”。

第三,宗子还有权力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如受到周王、王朝执政重臣或诸侯的赏赐,往往还要铸造铜器献给“宗室”(大宗之庙),用作祭祀祖先的礼器,并为宗子和自己祈福。《贺氏丧服谱》说:“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即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生子、行来、改易名字皆告。”族人的婚丧之事,要由宗子主持,生子要由宗子书于宗籍,出门远行或远行归来也要向宗子报告。另一方面,宗子也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若宗内吉凶之事,宗子亦普率其党以赴役之”。

第四,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礼记·昏义》记载女子许嫁之后要在祖庙或宗子之家接受宗子、宗妇(宗子之妻)关于为妇之道的教导。毫无疑问,宗子平时有权处理宗族内的纠纷,在祭祀、宴飨等宗族成员聚会的场合提出要求、进行教导,并随时申饬处罚违背礼仪规范、损害宗族利益的宗族成员。宗子甚至对宗族成员有生杀之权。《左传·成公三年》记载在邲之战中被楚军俘虏的晋国贵族知罃,被释归国前对楚共王说自己回国后如被晋君处死,死了也光荣,如得到晋君的赦免,而由自己的父亲荀首“以戮于宗”,死了也很光荣。这说明宗子有权处死宗族成员。

在不断依支系区分大宗、小宗的同时,又不断依世次辈分区分昭穆。分昭穆就是把始祖以下的同一宗族的许多世代的男子,依一昭一穆的次序轮流排列。周王室奉太王(古公亶父)为宗庙之祖,太王之子太伯、虞仲、王季等就是昭辈,再下一代王季的儿子文王、虢仲、虢叔等就是穆辈,再下一代文王的儿子武王、周公、康叔封等又是昭辈,再下一代武王的儿子成王、唐叔虞、周公的儿子伯禽等又是穆辈。在宗庙中,始祖的牌位居中,始祖以下祖先的牌位依左昭右穆的次序排列,族墓中穴位也分昭穆,井然有序。区分昭穆便于记住宗族成员的辈次,这在重视行辈尊卑、血缘亲疏的宗法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与宗法制度有关的还有丧服制度。丧服指居丧期间的衣服制度,共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称为五服。丧服不同,居丧期限也不同。丧服的等级是根据与死者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的,血缘越近,丧服越重,居丧时间越长,而且嫡庶有别,男女有别。凡此,也都是宗法思想的体现。

在宗法制度下,同一宗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义上又有共同的财产,参加共同的祭祀,死后葬于共同的墓地,族中所有人员都要按亲属关系的亲疏不同为之服丧,这样合族在大小宗宗子的统率下,紧密地团结起来,形成一个依靠对在封邑、采地、禄田上劳动的农奴的剥削而存在的统治集团。这种宗法制度与等级分封、世卿世禄制度互为表里,又有其政治上的功能。

周王称天子,是所谓上帝的长子,被尊为天下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代代都是天下大宗的宗子,为所有诸侯国政治上的共主。正因为周天子是天下大宗,他所居的都城也被称为“宗周”。周王的其他儿子被分封为诸侯,作为王室屏藩,他们的国君地位也由嫡长子代代相承。(图3—5)对周王而言,同姓诸侯自是小宗,但在其国内,则又成为大宗宗子。这就是《逸周书·祭公》所说的“维我后嗣,旁建宗子,丕继周之始并(通屏)”。诸侯的其他儿子被封为卿大夫,他们对诸侯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一系的子孙中,由嫡长子相承的统系又成为大宗,而其他儿子及其后代,不论为大夫、为士,又是本系的小宗。

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

图3-5 西周分封示意图

譬如春秋时鲁桓公的三个庶子,传为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三个分支宗族,称为“三桓”,后来掌握了鲁国的大权。三桓对鲁国的公室而言,自是小宗,但在各自的统系之内,又有本支、旁支、大宗、小宗之分。而鲁国的公室又尊周天子为大宗,自居小宗。一个诸侯国内的贵族成员,往往有两层宗主,一是本宗宗子,一是作为国内大宗宗子的诸侯。如算上作为天下大宗的周天子,则有三层宗主。春秋晚期晋国铜器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biāo)羌钟铭文说器主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羌“赏于韩宗,令于晋公,邵于天子”,古代宗法和家族制度————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羌当系韩氏支庶,他立了战功以后得到韩氏宗子的赏赐,受到晋国诸侯的册命,功劳更上达于周天子。由近及远,清楚地显示了对三层宗主的隶属关系。

同姓诸侯之间存在着宗法关系,又与异姓诸侯互为婚姻。所以周王称同姓的诸侯之长为伯父,称异姓的诸侯之长为伯舅,称同姓的诸侯为叔父,称异姓的诸侯为叔舅。不同姓的诸侯之间,诸侯国内不同姓的贵族之间也往往结为姻亲。

由于实行世卿世禄制度,各级大小宗宗子往往可以继承爵位和官职,除了统率族人之外,又有君民临民的权力。国家的各级政权机构,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扩大了的宗族组织。这样,“天子建国(谓分封诸侯),诸侯立家(谓分采邑与卿大夫),卿置侧室(谓为支庶另立一系),大夫有贰宗(谓为支庶另立小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宗法和政权又合而为一,从上到下组成了一张张严密的统治网。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bjwh/gdwh/9369.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