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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和明帝国——明代的惩处制度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15 09:47:06 0


明律详列了各种用于判决的惩处,但在专门论述这个问题的明律的这一部分,在其他部分批准施行的惩处被省略了。这也许是因为明律中正式论述惩处的部分不过是照搬唐律,把它作为样本,并不打算概括实际情况。表3-2概括了五种标准的惩处。没有在正式表中所列的惩处出现在明律的其他部分,其中包括最令人生畏的惩处,即凌迟。不列在规定的五种惩处但包括在明律中的还有充军和运输(遣徙,也是一种发配形式)。

表3-2 《大明律》的五种标准惩处

明朝和明帝国——明代的惩处制度

明律规定各种惩处可用缴付罚金的办法来赎免。这些罚金可被用来代替已定的惩处,特别是“杂犯死罪”,这是名义上的死罪,与“真犯死罪”不同。后者要判上面所提到的死刑,而前者可用付钱或服劳役来赎免。实际上五种非金钱形式的标准惩处都可折成铜钱、纸钞或劳役。在整个明代,钱与罪的折换率经常有调整,这反映了货币和货物的价值变动。

明代法律中赎罪的特权适用于广大的民众,这相当于因行为不当而付罚金的制度。明律的创新之一是在涉及罚役和流放的惩处时,把赎罪的权利扩大到妇女。从晚清的学者薛允升的评论中可以证实这种做法已经完全实行:明律普遍容许妇女以钱赎罪,其做法十分宽松和纵容,以致女犯的日益增多就不足为奇了。

《问刑条例》收了许多关于赎罪的条例,其意图是保证应用法律的地区的秩序。许多标准的“五种惩处”被折成劳役来执行。例如,以轻杖或重杖责打的惩罚、放逐和“杂犯死罪”被折成劳役,依据某些具体的标准去搬运煤炭、大米、砖和谷物。这些折换部分是为了减轻体罚的严酷程度,因为许多官员抱怨责打和其他的惩处过于严厉。明律以后的版本本身也规定了以现钱代替实际惩处的措施。

但明代官员享有的赎罪特权与以前的朝代相比却减少了,这反映了明代开国皇帝要根除官员不法行为的近乎妄想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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