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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开国——社会与政治的均平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04 20:08:31 0


尽管响应郑成功的北伐而密谋复明的江南人士只有少数,长江三角洲的士绅阶级还是遭到了北京清廷的敌视。 就如在1645到1646年间,清廷官员将江南的复明分子与他们的文学党社完全等同起来一样,在1659年,他们仍然持有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等量齐观式的态度。 而且,文学党社的活动好像总归是体现了江南地区本身的社会复杂性。这个人口密集的地区看来到处都是难以管束的文人、腐败的士绅以及危险的盗匪。江南社会错综复杂的状况似乎使得顺治皇帝实现理性统治与专制统一的意图落了空。江南、浙江、福建一直是帝国中最难统治的地区之一,相比于这一像百纳布一样拼凑起来的社会,北方的大平原和单纯的社会结构是多么的顺从而易于统治。

朝廷对江南社会复杂情态的不耐烦,必定已被称为清初最杰出的谏官杨雍建感受到了。杨雍建本身也是南京人,系海宁(浙江)人氏,但又是一位“新人”,1655年进士及第,他发誓要清查腐化违法行为,不管违法者是谁。 1660年,杨雍建任礼科右给事中。主持教育与科举工作的正是礼部,因此,由杨雍建来处理八年前就已被禁止的士大夫党社问题,正是再恰当不过了。1660年4月,他向顺治上奏,这一奏章,无疑是一件令江南文人党社骤然晕头转向的起诉书,它第一次就朋党问题为顺治皇帝提出了一个涉及社会根源的解释。顺治皇帝长期以来一直想同朝廷中的朋党现象作斗争。

杨雍建声称,宗派、朋党并非是在政府内部生成的,而是由在官僚体制之外形成的社会组织派生而来的。他说:“臣闻朋党之害,每始于草野,而渐中于朝宁。” 最典型的旧例就是复社,它在江南有众多的成员。杨雍建坦率地承认,这些活动有其一定的合法性,起初大约是出于好名,刻印诗集,或从事其他文学活动。而且,党社本身是在同学或师生间最密切的友好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是党社何以如此地难以清除,以及何以直至现在,它们仍在江南的苏、松及浙江的湖、杭等地兴盛不衰的原因。然而众所周知,这些党社不仅与朝廷大臣结成了政治联盟,而且也为缙绅阶级在人民中赢得盟友提供了机会,阻碍着君主与其臣民之间的直接联系。“而缙绅大夫各欲下交多人,广树声援,朝野之间,人皆自为。”

党社成员还干扰地方行政,“结交有司,把持衙门,关说公事”。 在福建,党社甚至控制地方市场,结众敛财。所有这些均属“恶习”。“皆始于儒生,而流及于市井小人”。 杨雍建含蓄地警告说,此类行径,曾经导致了明朝的覆亡。 即便在本朝,南方士子的党社也严重地威胁着政治稳定,将同样的扰乱政治的朋党纷争带入了清廷的朝议。处于社会最高政治中心的顺治皇帝一向在努力抑制上层中朋党的蔓延,防止它的萌生。而杨雍建认为,皇帝还应从产生朋党的更低的社会层次中,去除掉其更为基本的原因。“拔本塞源之道,在于严禁社盟”。

杨雍建奏章意义深远。在他看来,朝廷中政治性朋党实质上是缙绅家族统治的一种体现,它与势力遍于一地的非正式组织相关,这类组织由地方名流把持,危险地阻碍着皇帝与其臣民的直接联系。 不仅如此,朋党还显示了一种同样的自卫能力,在明代,这种能力在损害中央政府利益的情况下,维护缙绅阶级自己的经济利益。1636年,李进抨击了明末豪富士绅的免税特权,而杨雍建又重复了李进的观点,事实上他认为,乡居地主、城市食利者及为官居职的士大夫,一同在南方的党社之中找到了他们私人利益的表达方式。 如果允许这些组织像天启、崇祯时期的缙绅组织一样活跃起来,清朝国家控制这一富庶地区经济资源的能力就会受到削弱。如果失去了与国内最富生产能力的农业人口的畅通无阻的联系,无法在这些地区行使意志征收赋税,清朝政府就会发现自己像晚明朝廷一样软弱无力。

杨雍建关于对缙绅特权阶级的政治活动实行制约的呼吁,一方面正好与中央政府限制地方贵族对其依附民的控制的努力相一致,另一方面,又与中央政府克服缙绅阶级对赋税征集的抵制的努力相合拍。因为既然天下业已太平,缙绅们就试图再次构筑起保护自己利益的沟堑。

政府制约缙绅阶级奴役佃农权力的努力,真正开始于1660年,当时江宁巡抚魏祯远请顺治皇帝下令禁止许多“大家”将其佃农变为“庄奴”, 顺治下令完全依请照办。官方的禁令,及当时由17世纪60年代中叶严重的人口衰减所引起的劳动力短缺,这两者相结合,终于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削弱了这种人身依附关系。 因为当人口减少时,对劳动力的需求必然增长。 佃农的境况立即得到了改善,永佃权有所发展,地主们也必然较以前更愿意订立有利于佃农的契约。 在中国的某些地区,尤其在东南地区,人们发明了一种多重所有权制,土地原主拥有“田底”权,而另一方拥有“田面”权,称为“一田二主”。

同时,既是为了招徕佃客,也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地主缙绅们提出了改善佃仆处境及业主与佃客之间关系的措施。 在17世纪40年代佃仆、佃客暴动期间,阶级矛盾曾发展到了对抗的顶点。1658至1661年间,有人建议分田给佃仆,使之成为佃客,实际是以交纳谷租的形式来完成他们的劳役。又有人建议,佃仆至60岁可免奴为民,其后代可以按一般佃农对待。 1661年,浙江的一些由地主们所支持的措施,也改善了佃客的处境。官府颁布条令,在水旱灾年,以及对寡妇、或遭受天灾人祸的佃客,应按规定减轻租率。这些以及其他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收租时提供酒食,及向没有家畜的佃客馈赠小猪等,都旨在使农村恢复16世纪旧的世袭关系。实际上,人们甚至力劝地主在佃客无依无靠而又需人供赡时收养他们。

在另一方面,政府继续禁止那种人身隶属关系。 1681年,安徽一位巡抚徐国相上奏康熙,请求下诏禁止地主迫使佃客从事力役,或将他们随田出卖,并得到了康熙的同意。康熙还通过户部下令:“今缙衿大户,如有将佃户穷民贫民欺压为奴等情,各省该督抚即行参劾。” 因此,到了17世纪末叶,中国多数地区的富人不再使用佃仆了;只是在零散的一些地区例如徽州宁国,直至雍正年间,“世仆”、“细民”还依然存在,但在1727年和1728年,这也被严令禁止了。 于是,当时的社会承受了经济与政治压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一种社会阶层的均平化。 士绅与平民之间的距离事实上是缩小了。例如在服色上,崇祯年间,有较高功名的人,他们的衣领、冠帽与其他人的衣着明显不同,但在清初的这些年里,光凭衣着就越来越难以看出一个人是否为士绅了。甚至作为高级士绅——士大夫的衣着,也变得不那么奢华了,身份界限开始模糊起来。 与此同时,大地主人数的比例有所下降,自耕农开始作为新的社会阶层出现,他们受到国家的保护,通过在自己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上的劳动,对农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随着这一社会阶层均平化的发生,上下阶层之间的距离的缩小,人身的“投靠”日益减少。而这一现象甚至在没有中央政府对奴仆化现象的约束下,也可能产生,因为“投靠”首先是在政府无法有效而公正地征收赋税的地区出现的。也就是说,一旦政府改革了赋税征收制度,使士绅们无法为投靠者提供逃避赋税的保证,投靠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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