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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宋朝——打死人贩子该判有罪吗?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6 13:06:24 0


—合宜的判决,必衡平情理法

有户人家,孙儿被人贩子拐走,爷爷探知人贩子行踪,半途截住了准备带着孙儿逃窜他乡的人贩子。出于激愤,爷爷将人贩子暴揍一顿,并解下摩托车的绑带,将人贩子双手反绑起来,防其逃走。当人贩子被警方带走时,已出现生命危险症状,其肝脾肾等脏器因为受外力打击而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最后,法院判处失手打死人贩子的爷爷犯故意伤害罪,服有期徒刑八年。法院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所以,又裁定被告须赔偿人贩子家属近6万元。

这不是一个虚构的故事,而是一则活生生的新闻,发生在广西隆林县。案子的刑事判决已于2014年生效;民事判决部分,在我写作此文的前几天,刚刚由隆林县法院作出。法院这样的判决,难免引发争议。就我看到的网络评论而言,似乎多数网友都不认同法院的判决,觉得爷爷救孙心切,动手打那人贩子,也是人之常情,法院既判其有罪,又裁定他要负民事责任,不合情理,不合我们普通人的朴素正义观。

当然,也有另一部分支持法院判决的人认为,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适当的,因为“人贩子尽管可恨,但我国是法治国家,应由国家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那么,如果这样的案子发生在法治非常成熟的美国社会呢?我相信,在普通法系下,陪审团或大法官必定会裁判被告人无罪。我这么说,当然不是因为对美国的法律条文有多了解,而是以常理常情去理解普通法的精神。普通法系的陪审团机制,绝不是追求什么“司法民主”,而是体现了普通法司法的一个信念: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人们不必熟知法条,只需根据风俗习惯、社会道理、人之常情常理常识、自己的良心,便可以作出合宜的判断。

实际上,美国曾经发生一起跟“打死人贩子”案差不多的案子,正好拿来佐证我的看法。2012年,得州一名男子发现自己的4岁女儿被47岁的佛罗斯性侵,立即冲上前,不顾一切殴打佛罗斯,结果打死了对方。当地陪审团认为,这位父亲是有理由的正当防卫,因此裁定他无罪。对于陪审团的决定,附近居民也表示支持,称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也会为了保护女儿而这么做。

现在我们再将视角拉回中国:如果由传统的士大夫法官一比如宋代的名公一来审理“打死人贩子”的案子,他们又会作出什么判决呢?我在微博上说,假如此案发生在南宋,士大夫法官也必会判被告人无罪,或者虽作出有罪判决,但同时又给予宽免,比如处以缓刑。没错,宋代已有缓刑的制度。

我敢这么说,也不是出于对宋朝法条的熟悉,而是大略知道宋人司法,特别强调情、理、法三者的衡平。尽管宋代并没有发展出陪审团制度,但陪审团代表的“情”“理”因素,已内在于传统的司法理念中,法官在司法时,不能仅仅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应当“揆之条法,酌之人情”,作出“理法两平”“情法均衡”的裁决。用南宋法官胡颖的话来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这正是中国传统司法与英美普通法的共通之处。

因此,当一名出色的宋朝法官面对一起诸如“打死人贩子”的讼案时,他不可能仅仅根据“斗杀”的法令判处被告人有罪,而会充分考虑案发的具体情景,再参酌情理,体会法意,从而作出一个经得起情、理、法三重考验的判决。这个过程,叫作“原情定罪”。

恰巧我从南宋司法判决书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上检索到一起“争墓木致死”案,刚好可以跟“打死人贩子”案参照,而法官的判决,果然是判处被告人无罪释放。

故事发生在南宋淳祐年间,江南东路有户姓余的人家,祖墓与当地土豪胡小七的田地相邻。余家坟山是祖业,胡家田地则是新置的产业。由于余家坟地墓木茂盛,枝叶遮蔽了胡家田地。租佃胡家田地的佃农洪再十二便借故要求退佃,意在要挟胡小七减租。胡小七却因此迁怒于余家,其家丁胡再五、周先又在一旁添油加醋、搬弄是非,于是胡小七便指使胡再五、周先等家丁,率领一群佃户,带着刀斧,涌往余家墓地,将墓林几乎砍了个精光。

古人极讲究慎终追远,在宋人的观念中,“祖父置立墓田,子孙封植林木,皆所以致奉先追远之意”。古代政府也极注重对国民墓地包括墓地林木的保护,砍伐墓林,在宋代是一项比较严重的刑事罪,《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以墓地及林木土石非理毁伐者,杖一百。”胡家率众砍伐余家的墓林,无疑是对余家的莫大羞辱。

余家户主余细三十听闻胡家砍伐他的祖墓林木,赶忙与儿子余再六、侄儿余再三带上刀棒,前往救护。当他们赶到山上时,发现墓林已毁,胡家人已散去,虽然心中愤然,也只好下山回家,不想这时碰见胡家的一名家丁危辛一,也是参与砍伐余家墓林的人之一,大概他还未砍过瘾,又持斧上山来。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余再六、余再三便跟危辛一打斗了起来。斗殴中,余再六一刀砍伤了危辛一,致其重伤身死。

案发之后,余细三十、余再六、余再三被县衙门当成肇事者抓起来治罪,余再三不幸“瘐毙”于狱中;胡小七躲到绍兴的亲友家,又花了钱银打点法吏,居然免被追究。案子最后上诉至江东提刑司那里。

提刑官蔡杭是一位博学的理学家,也是一位正直的法官。他重审了案子,认为:“决断大辟公事,要见行凶人起争之因,所谓原情定罪者是也。余家墓山,累世之业也;胡家之田,近年得之也。墓林茂盛,宁免岚蔽田地,在在如此。倘使此田为木岚蔽,胡小七当日勿买可也。推原起争之因,皆胡小七依凭威势,平白斫伐他人墓木。余再六所以不忿者,爱护墓木也。爱护墓木者,所以爱护其祖宗也。人谁无坟墓,此其起因,原情实有可悯。

因此,蔡杭推翻了原判,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凭恃威势,号召诸佃”的胡再五、周先“决脊杖十三,编管一千里”;“佐助胡小七为恶”的方辛四、梁兴二“勘杖一百,编管邻州”;接受胡家贿赂的县吏周元、州吏徐必选、周思民“杖一百,罢逐”;同时下牒州县,通缉“以威力激成凶祸”的胡小七;被胡家斫伐的树木,“责还余家有分之人取领”;其他人无罪释放。

在我看来,南宋名公蔡杭的判决,才合乎情理,合乎普通人朴素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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