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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宋朝——宋朝宰相的引咎辞职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6 13:05:20 0


我们常常从报纸、电视、网络上看到这样的消息:由于发生了重大的灾难,欧美某些国家或者日韩的政府首脑宣布引咎辞职。这类新闻,也常常引发中国网友的感叹与热议。但是,不管对政府高官辞职行为抱何种看法一是“撂担子”,还是“有担当”一中国的评论者几乎一致认为,政府首脑“引咎辞职”的制度以及“责任政府”的理念,均来自西方体制,仿佛这样的制度与理念,于中国人传统的公共治理而言,乃是异己之物。

我想指出,政府首脑“引咎辞职”、以示对重大灾害的负责,其实是中国古典政治的伦理要求,且是汉、唐、宋时代的政治惯例。

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在汉代与宋代,宰相引咎辞职的事例是不胜枚举的。我这里且介绍北宋仁宗朝的几则例子一

天圣七年(1029),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刘太后闻讯大哭:“先帝力成此宫,一夕延燔殆尽。”火灾发生后,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引咎辞职,后罢相出守青州。

宝元元年(1038),宋境发生“冬雷地震”,灾害频仍,而以宰相陈尧佐为首的政府应对无方,赈灾不力。谏官韩琦连上数疏,对政府发起弹劾,认为宰相王随、陈尧佐,参知政事(副宰相)韩亿、石中立尸位素餐、庸碌无能,必须对眼下发生的灾异负责,最后迫使王随、陈尧佐、韩亿、石中立四位宰执同日请辞。

有意思的是,后来韩琦也当上了宰相,因为“不赴文德殿押常参班”(不到文德殿签到),被御史中丞王陶弹劾为“跋扈”。虽然刚刚登基的神宗皇帝并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韩琦自己还是坚持辞去宰相之职。因为按照宋朝惯例,君主将“天下之事,一切委之执政(宰相团队)”,宰相组织一个责任政府,负责治理国家;但“一旦谏官列其罪,御史数其失”,则宰相待罪(停止职务,等待裁决),或者引咎辞职。

庆历七年(1047),天下大旱,参知政事贾昌朝认为宰相应当对此负责,“上表乞罢参知政事”,援引汉代每有灾异即册免三公(宰相)的惯例,向仁宗皇帝提出辞呈。宋仁宗向御史中丞高若i内征询意见,高若i内说:“阴阳不和,责在宰相。”仁宗便批准了贾昌朝的辞呈,将他改任为北京大名府留守。

皇佑元年(1049),宰相陈执中辞职,原因是当时发生洪涝之患,“灾异数见”,陈执中身为宰相,却“无所建明,但延接卜相术士”,于是台谏官接连弹劾,最后陈执中以足疾为由请辞,“罢为兵部尚书,出知陈州”。

因为发生灾异,导致人民受到伤害,作为政府首脑的宰相居然要引咎辞职,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似乎不可理解。不过古人相信天人感应,天灾乃是上苍对人间执政的警告,“阴阳不和,责在宰相”,天灾降临,执政的宰相难辞其咎,当然需要引咎辞职。特别是在盛行神秘“灾异论”的汉代,宰相引咎请辞具有明显的“避位禳灾”色彩,这一点,跟现代政府“理性化”的问责逻辑有很大区别,不过执政官“有咎即担责”的政治伦理,则是古今一理的。到了宋代,宰相辞职虽说也是援引汉朝“册免三公”故事,但“避位禳灾”的色彩已经淡化,“问责政府”的意图更为强烈。比如皇佑元年陈执中被弹劾,是因为灾异发生后,他身为执政官,却“无所建明”,只知道“延接卜相术士”禳灾,是为失职、渎职。

我们从宋朝历史中可以看到,每当出现严重的灾害事故,而政府“无所建明”的时候,有担当的宰相总是会引咎辞职;如果他不主动请辞,代表天下公议的台谏也会上书弹劾,迫使执政官辞职。辞职可能于事无补,却表明一种负责任的姿态。这种政治姿态,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也是适用的。

可能有一些朋友还会质问:皇帝才是帝国的最高领袖,为什么不是皇帝引咎辞职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君主的更迭震动太大,假如频繁地更换君主,势必引发政治动荡。因而,在君主制下,不论古今中外,君主不担行政责任几乎是一个通则,英国普通法中即有所谓“君主不容有错(Thekingcandonowrong)”之原则;儒家政治学说中也有类似的说法,叫作“君不名恶,臣不名善;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

恰恰正是这种“君主不容有错”的原则,推导出了建立“君主立宪制”与“责任内阁”的可能性一君主既然不容有错,那么就只能作为尊贵的国家象征,而不得过问实际行政,不负行政责任,如是,政府有错,由宰相担责,君主则超然事外。

宋代当然不会有“君主立宪”与“责任内阁”的概念,但宋人无疑已经产生了近似的意识,如宋神宗时常插手具体政务,富弼便坚决反对,他的理由是“内外事多陛下亲批,虽事事皆是,亦非为君之道。况事有不中,咎将谁执?”意思是说,君主亲裁政务,即便事事皆对,也不是为君之道,何况若有一事批错了,又该如何问责?

出于“可问责”的考虑,宋人主张将执政的权力交给一个专业的团队,即宰相领导的政府。一补充说明一下“政府”并不是一个外来的现代词,宋人也使用“政府”一词,用来描述执政的团队,而且宋人认为,这个团队是可以问责、可以更替的。

体现在制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诏书)尽管出自君主之名义,却必须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制是“责任内阁”制度的起点。其中的道理,晚清的梁启超说得很清楚了:西方君主立宪国家因“君主不能为恶”,不能负行政责任,而创立国务大臣副署之制,副署者,即证明“此诏敕已得大臣之同意也,故以有副署而大臣之责任缘之而生,同时亦以有副署而君主之责任缘之而卸”。“大臣认为不当发布之诏敕,可以拒不副署”,“争之不得,则辞职耳”。

梁启超描述的“西方君主立宪国”这套政制,其实在宋朝已可见其萌芽。用南宋朱熹的话说: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显然,在朱熹看来,君权应当象征化,故君主不负责任,但治理有过失必问责,责任即由副署之宰执承担,这是通过非成文法(祖宗法)确立下来的宪法惯例一这样的治理形式,离虚君立宪制下的“责任内阁”不远了。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面对太严重的天灾,有时候皇帝也要下诏罪己。嘉祐元年(1056),由于“京师自五月大雨不止”,“坏官私庐舍数万区”,宋仁宗下了一道罪己诏“此皆朕德不明,天意所谴,致兹灾潦,害及下民。是亦邦治未孚、王政多阙,赏罚有所不当、诏令得非未便、狱讼颇枉、赋役烦急,既民冤失业者众,则天灾缘政而生。思闻谠言,以推咎罚,道有消息,志在更张。应中外臣僚,并许实封言时政阙失,凡当时之利害、制治之否臧,悉心以陈,无有所讳,庶几弭塞变异、召致和平。”在这道诏书上,仁宗皇帝向上苍、向群臣、向万民检讨了朝廷在赏罚、诏令、狱讼、赋税各个方面的过失,请求上天原谅,并发誓改正自新,请中外臣僚进言时政阙失。

受过现代理性启蒙的今人恐怕会认为罪己诏是玩虚的形式主义,因为皇帝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罚。但对古人而言,他们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上天一直监视着人间,皇帝下诏罪己并不是徒有形式。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罪己诏意味着皇权之上有天道,天道乃是人间秩序的监察者;皇帝也承认这一点,所以要向天道表达敬畏,并自觉接受天道的约束。

罪己诏表达的是君主的道义责任与政治责任,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由宰相负责,因为宰相才是政府的领袖,才是治理天下的执政者。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总结一句:宋朝宰相因为发生灾异而引咎辞职,既是“阴阳不和,责在宰相”这一古老观念的逻辑结果,也是宋人有意识地构建“责任政府”的制度结果。如果说前者已“不合时宜”,后者则显然具有普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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