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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开国——部分的改良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04 20:04:52 0


除了抑制宦官权力外,对于曾在崇祯朝力图变法图治而遭失败的汉人降官的建议,多尔衮也非常乐于接受。浙江人曹溶,是1637年进士、《学海类编》的编纂者、崇祯时的都御史。降清后,他官复都察院旧职,巡视北京的西城。 他为恢复北京城郊的秩序提出了一些重要建议,其中包括:一、重振吏治,据贤授任,而不是仅仅依靠个人援引;二、整顿盐法、钱法和改革军需,以确保军队供给;三、禁止军官出卖军马、粮草与土地;四、命有司多方严缉盗匪,为首者诛,胁从者许以不杀,劝其向善;五、发帑金于北直隶麦熟处平籴,以备赈恤;六、派军打通京西山区的交通线,以解都城煤炭供应问题。 宋权呼吁废除明末为筹集军需征派的“三饷”,许多官员加以响应。1644年8月18日,清廷明令废除“三饷”,禁止官员私收讼费,命令对府县财政进行审计,并号召检举惩治“衙蠹”。

这些法令中反复提及明朝官吏的“弊习”,主要是针对吏员的种种劣迹的。它并没有抓住制度上的缺陷,而这正是明代政治的主要遗留问题。繁冗的法律条文,庞杂的水利管理机构,无底洞似的赈济项目,特别是巨大笨重的财政机关,都必须恢复工作秩序。在三个世纪以前,明朝以元朝组织制度为蓝本,建立了它的地方行政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帝国的政治目标与行政手段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 这一致命的裂痕,可以说正是法家控制、支配社会的意图与儒家不去破坏社会自然运行的愿望之间的矛盾。那么,就只能诉诸一种大规模的、甚至是激烈的解决方式。然而那种一揽子的解决方法并未实行。 作为另一种选择,清朝的官员对帝国的实际事务采取了一种谨慎保守的态度,主要致力于对政府行政的某些方面进行修补。

事实上,最令人吃惊的是,为了达到把官僚制行政机器的效率提高到可能的水平这一目的,实际上并不需要做多少事情。需要调整,但用不着取代;要做些修补,但并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进一步说,这些法律、水利与财政的改良,主要是这样一批人的任务:他们亲身经历过明朝的行政,如今又得到了一个旧日未曾得到的机会,来对他们早已熟悉的那种体制进行某种调整,以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参见下表)。总之,这种修补和调整是那些“局内人”的工作,他们如今正在与入侵者合作;这或许部分地又因为,他们也认识到新政府将为他们提供一个在明朝所没有的革故鼎新的机会。 从另一面说,新政权也很乐于鼓励与促成这些改良。因为它的领袖、摄政王多尔衮完全相信,天命的维系在于通过一个有效率的、能带来公益的政府来赢得帝国臣民的忠诚。满族的早期改良的推行,体现了一种循序渐进以臻完美的精神,这与南宋的谨小慎微的保守态度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却大不同于北宋那种富于进取的,然而又有教条色彩的理想主义精神。

例如,安徽人、1634年进士、1644年和1645年的刑部给事中孙襄,此刻正关注着法制的改良。那时,部分地由于战争状态,地方官员在司法上颇少约束。孙襄发现,许多年来在量刑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明律之下,不同的判决并无合理的依据。所以,他请求要统一司法体制,使之具有一致性,制定量刑标准,并下发给官员。他的请求得到了批准。 后来,在1647年担任了刑部尚书的李化熙的支持下,这种范围有限的改良仍在继续进行。新的刑典被颁布了,各种条格的制定也被提到了日程上来。 李化熙的继任者、1631年进士、安徽人张秉贞,清理了刑部一些多年的积案,平反了一批错案,并释放了一批冤囚。 这些改良措施的累积效果,是使整个司法体制恢复了一个世纪以前的那种正常秩序,并为18世纪的严密的治安和司法体制奠定了基础。

前明官员在多尔衮摄政初期(1644—1646年)的改革建议

姓名 属部 建议 年份
金之俊
(江南)
吏部 (1)请减直隶赋税;
(2)改进漕运制度;
(3)酌定进士铨选之制。
1644
1645
1646
党崇雅
(陕西)
户部 明确区别大恶与小罪;在新法颁布之前宜保留明朝法令。 1644

刑部 赦免“士寇”蹂躏之区;铨选行省及地方官宜慎重。 1645
房可壮
(山东)
刑部 审谳狱案宜如前代,由大理寺复核;请早颁清典。 1646
杜立德
(直隶)

请延长地方官任期。 1645
熊文举 吏部 请减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的赋税;前福王分子不应委为清朝官员;寻访隐逸之士;早降清廷者宜计功受赏。 1645
薛所蕴
请赈济河南;发展河南农业;满洲青年的教育应立刻开始;重酌引荐汉官制度。 1645
傅景星
(河南)

减免赋税;调整满人定居中原的计划。 1645
孙之獬
(山东)

减免赋税,并统一征收标准;废除地方官诸色摊派;条陈四事以维新政:(1)建立上下有别的社会秩序;(2)禁止官员浪费;(3)宜敕学臣勿纵儒生挟持官府,武断乡曲;(4)搜访兵荒中散佚之书。 1645
谢启光
(山东)
户部 亟复对江南漕运的控制。 1645
沈惟炳
(湖广)
吏部 选用前朝官员宜斟酌;厉革明代官场弊端。 1645
李若琳
(山东)

国子监宜收授满汉官员子弟。
宜定孔子的全谥号。
1644
1645
戴名说
(直隶)

请剿灭贼匪。 1644
李元鼎
(江西)
兵部 亟派大臣主持江西政务。 1645
卫周允
(山西)
兵部 请委派直隶布政使与县丞;直隶大多地区实行轻税,使百姓早日重建家园。 1644

表注:

赵尔巽纂:《清史稿》第二四四卷,第6—7页;《清史列传》第七十九卷,第4—6页。

《清史稿》第二四四卷,第8—9页;《清史列传》第七十九卷,第40—41页。

《清史列传》第七十九卷,第8—9页。

《清史稿》第二五六卷,第2—4页。

《清史列传》第七十九卷,第47—48页。

同上书第七十九卷,第48—49页。

同上书第七十九卷,第49—50页。

同上书第七十九卷,第25—26页。

同上书第七十九卷,第24—25页。

同上书第七十九卷,第7—8页。

同上书第七十九卷,第23—24页。

同上书第七十九卷,第43页。

同上书第七十九卷,第49页。

同上书第七十九卷,第53—54页。大清开国——部分的改良

另一些改革在户部进行。如同我们看到的那样,多尔衮进京后的最早的措施之一,就是宣布废除额外的赋税,特别是明朝最后50年中加派的“三饷”。1644年11月8日,即顺治皇帝登基后不久,这又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在随后颁布的一些法令中,降低了商品税与贸易税,颁行了新盐法,放松了关卡控制,并减少了税收过程中的非法现象。 如同一再申明的那样,其目的是把税额严格限制在明朝万历时期额外加征以前所确定的那个额度之内。 根据1645年7月21日清政府颁布的诏书:

河南、江北、江南等处人丁地亩钱粮及关津税银、各运司盐课,自顺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征解。官吏加耗重收,或分外科敛者治以重罪。凡各派辽饷、剿饷、练饷、召买等项永行蠲免;即正项钱粮以前拖欠在民者亦尽行蠲免。大军经过地方免征粮一半,归顺地方不系大军经过者免三分之一。

贯彻这一政策的困难在于明廷财政账簿的令人惊讶的状态。当满族人接管了明廷户部账簿后,他们发现税收账目一片混乱。最后两个朝代没有任何税收登记,所以清廷只好以万历年间的赋额为基础来确定税收标准。 1646年6月9日,多尔衮下令纠矫财政的混乱状态。这一天颁布了一项诏令,命令大学士冯铨对京城各衙门的钱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并且弄清帝国现在的耕地有多少,解赴京师的税收有多少,存留地方的有多少,以及诸衙门的经费各是多少,而行政长官手中又有多少。

在内责成各该管衙门,在外责成抚按严核详稽,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

这是自从16世纪80年代大学士张居正的税收改革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土地大清查。

尽管这些措施的贯彻情况并不总能让最高统治者完全满意,但这毕竟使政府开始把财政机器上紧了发条。 如同我们所能够看到的那样,政府的财政管理经数十年之久才再次稳定下来;但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毕竟已经迈出了最初的一步。 在此,如同其他方面的行政改良一样,清政府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了明朝原来的制度。但由于这一官僚机器的“祖宗成法”并不是清人自己所有的,因此他们能够自由地对之做些改动。新政权能够利用一些不大的变动使这一体制重新获得活力与效率。

最终,这些行政改良促进了社会繁荣,并逐渐复兴了中国的经济。但在短期内,还没有带来直接的社会效益来减小在中国许多地方激烈的阶级冲突所引起的普遍不满。确实,清政府实行的另一些政策,甚至还加剧了社会动乱,并导致了一系列的反清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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