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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是谁让他逃脱惩罚?

历史大观园 历史悬案 2020-05-28 23:05:01 0


辛普森是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他闻名于世界并不是因为他的球技,而是因为那场关于杀妻案的世纪审判。

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人们在一所住宅门前发现一男一女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被证实是辛普森的妻子尼歌·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迹,系被人用利器所杀,死亡时间是晚上10点多。之后,辛普森自然成为警方的重点怀疑对象。警方很快就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而这些证据的矛头都指向了辛普森。当警方准备逮捕辛普森的时候,他驾驶汽车在公路上亡命飞奔的画面,至今让很多人记忆犹新。既然辛普森口口声声说人不是他杀的,那他跑什么呢?

1995年1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最后,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10名黑人、1名白人、1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4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被无罪释放。

那么,辛普森怎么会被无罪释放呢?首先出问题的是主要证人也就是侦探福尔曼,他被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指控为种族歧视者。在美国,这是一个敏感的字眼,有种族歧视倾向,就意味着可能做假证,破坏司法公正。辩护律师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录像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用过数十次“黑鬼”这个字眼,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辩护律师还进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于是本案关键证人最后竟然变成了被告,这对于辛普森的好处可想而知。

还有,就是本案的重要物证,在案发现场发现的手套,主审法官掌握了辛普森有相似手套的证据,于是在法庭上让辛普森戴上那副在案发现场发现的手套,本以为可以作为铁证的手套,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怎么也戴不到辛普森的手上。虽然当时有专家说手套在沾血后会收缩但是显然手套作为证据的公信力已大大下降。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戴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司法特色,但在当时这个陪审团的12个成员中竟然有10名黑人。不要忘了辛普森也是一个黑人,而且是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综合这些因素,他被无罪释放就在意料之中了。

也许辛普森就是杀妻凶手,之所以他赢得了世纪审判,是因为他是个明星。他有很多钱可以请来超级大律师为自己辩护,他们不仅找到了证据中的漏洞,还成功利用了美国人民对于种族歧视的深恶痛绝,质疑参与调查的白人警官的人品与行为,最后成功说服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辛普森的判决。但是,探讨一下美国的司法制度,我们也许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美国司法界有一个术语叫“超越合理怀疑”,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辛普森杀妻案,是谁让他逃脱惩罚?

辛普森以手套逃脱惩罚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任期1939~1975年)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当然,出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美国司法制度是否因此让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了呢?到底辛普森有罪无罪呢?还是让时间和良心去作出最公正的裁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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