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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教训——法律所规定的特权阶级

历史大观园 历史教训 2020-06-23 15:33:22 0


明代士庶两阶级的分别,从《大明律·名例》里关于文武官犯私罪一条最可以看出。这条例规定:“文武官职,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发为民”的意思就是褫夺仕宦阶级的特权。

仕宦阶级最重要的特权是免役。士人一入学校,除本身外,并免户内二丁差役。(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生员之家,依洪武年间例,除本身外,户内优免二丁差役。”)温宝忠的《士民说》里有这样的话:“民间二十亩土产,不得一襕袍,则里役立碎。”(《温宝忠遗稿》卷五。)意思是说小农家如没有人进学校,没有一个青衿做护符,则其家业立为徭役所毁碎。关于见任官的免役,明太祖曾特降诏令说: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洪武十年二月丁卯。)

明代里役之制,以十家为甲,百家为里,每年按甲轮值为官府服役,里长、甲长在原则上以殷户(地主)充当。里役最为庶民所苦,独仕宦阶级可置身事外。明末刘宗周曾疏言其不平,他说:

臣生之初,见现年里役,亦止费二三十金,积至五六十金,今遂有赢至百金者。至一承南粮解户,则计亩约费三五两不等而家尽破矣。独宦户偃然处十甲之外,不值现年。(《刘子文编》卷五,《责成巡方职掌疏》。)

致仕宦家居——乡绅,除免役外,其尊严亦有法令保障。这法令颁布于洪武十二年(1379)八月辛巳:

上谕中书省臣曰:凡士非建功名之为难,而保全始终为难。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其居乡里,惟于宗族叙尊卑如家人礼,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如与同致仕者会则序爵,爵同序齿。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必答礼。庶民则以官礼谒见,敢有凌侮者论如律。著为令。(《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六。)

甚至有由所在县官送门皂、吏书、承应,体貌一如在官时。(徐学谟《世庙识余录》卷二〇:“淮安之俗,显宦居乡,县送门皂、吏书、承应,比于亲临上司。往翰林学士蔡昂守制在籍时可验也。”)其所享受之特权并可庇及宗族。(《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五月庚子,吏部郎中刘平仲叔父有罪,当杖为军,上以平仲仕于朝,特免之。”)

蓄奴也是次要的特权,反之庶民如存养奴婢,便须受法律制裁。(《明律》卷四《户律》:“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至一般进士、举、贡、生员,在法律上亦著有优待之条文,死罪至三宥,《明太祖实录》记:

洪武二十年(1387)三月丙辰,常州府宜兴县丞张福生犯法当死,特宥之。先是,上以进士、国子生皆朝廷培养人材,初入仕有即丽于法者,虽欲改过不可得,遂命凡所犯难死罪,三宥之。福生以国子生故得宥。(《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一。)

太祖以后,这一条法令虽然无形取消,但生员如犯刑章,地方官在行文学校褫革其衣衿以前,仍不得加以刑责。如所犯非重罪,也只行文学校当局,薄责了事。其家道寒苦、无力完粮者,并由地方官奏销豁免,因之不但本人免役免赋,甚至包揽隐庇,成为利源。顾公燮记:

明季廪生官给每岁膏火银一百二十两……贫生无力完粮,奏销豁免。诸生中不安分者,每月朔望赴县恳准词十张,名曰乞恩,又揽富户钱粮立于自名下隐吞,故生员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语。(《消夏闲记摘抄》卷中。)

这一阶级的居室间数、建筑方式、衣服材料颜色、舆马仪从、相见礼貌,一切都按地位高下,由政府分别予以规定,不许紊越。(参见《明史》礼志与服志。)为保障阶级的尊严,并着令不许和非类为婚,违者置法,例如明初李宜之案:

洪武十七年(1384)二月甲申,降江西布政使李宜之为广西思恩县主簿。时宜之在任,以小隶为壻。事闻,故降用之。(《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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