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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现宋朝——看宋朝人再造社会

历史大观园 还原历史 2020-06-21 21:37:59 0


唐代,世家大族犹在,门阀社会的余绪尚存,而唐后社会,经过五代残酷的厮杀,门阀世族零落殆尽。当历史演进到宋之际,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大转型:从宋代开始,中国进入没有世家大族的平民化社会。大规模的科举取士虽然消弭了有力量抗衡皇权的士族势力,却也缔造了一个庞大的儒家士绅阶层,他们取代之前的贵族门第,成为推动社会自治的主要力量。

针对五代战乱过后宗族组织的衰败、宗法关系的松散、宗族伦理的弱化,包括张载、程颐、朱熹等大理学家在内的宋儒,都提出了再造宗族制度的构想。因为,对于主要依靠宗法伦理联结起来的传统社会来说,宗族之不存,即意味着社会的溃散。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范仲淹的例子:他以个人官俸所得,购置良田十多顷,作为族内公益基金(义田),义田每年收取的租米,用于赡养族人、供养族学(义学),又设立管理范氏宗族公益基金的机构(义庄),制订《规矩》十三条(族规),成为宋代儒家重建宗族的典范。范氏义庄从北宋一直维持到清末,历经宋、元、明、清四朝,九百年间王旗变换,而义庄屹立不倒,是世界上维持时间最长久的NGO之一。

宋人重新构建的“宗族范式”延续至明清,虽然不似前朝的士族门阀在政治上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却在维持民间社会的自治方面发挥了前代所不及的作用。宗族通过提供认同、福利与秩序,使族人免于直接暴露在国家权力的热焰之下,也使社会自我构建出优良的治理秩序成为可能。

宋代士君子的更了不起之处,是他们还创立了两类超越了血缘限制,比宗族更具开放性的民间自治组织——乡约与社仓。

历史上第一个乡约由北宋理学家张载的弟子吕大钧设立于家乡——陕西蓝田,所以又称为“吕氏乡约”或“蓝田乡约”。吕大钧开创的乡约制度后经南宋理学家朱熹整理,更趋完善,又由朱熹的弟子在一些地方付之实践。

宋儒推行乡约之初衷,是为了“成吾里仁之美”,即建设家乡、建设和谐社会,通过将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乡党们组织起来,大家“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从而形成美好的自治秩序。吕大钧创立了一套堪称优良的乡约制度:地方士绅牵头组织乡约,乡人自愿加入或退出,由众人推举一位德高望重、正直公道之人担任“约正”,为乡约最高领袖,执掌约中赏罚、决断之权;乡约的日常管理则由“直月”负责,“直月”是轮值的,按照年龄进行排序,一人一月,一月一换。乡约每月一小聚,每季一大聚,这是对“乡饮”古礼的恢复。“乡饮”是一种议事机制、一个自治平台,“乡饮”之时,约正会将约众近期的善行或恶行记录在册,并据此进行赏罚,约中众人有事,也可以在“乡饮”上提出,大家协商,找出解决方案。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吕氏乡约就是一个建立在自愿联合基础上,有着教化、救济与公共治理功能的村社自治共同体。乡约既是自由的(自愿出入),又是民主的(公选领袖),也是平等的(约众不分地位高下,以年龄为序充任“直月”)。

值得一提的是,吕氏乡约在推行之初,曾遇到了不少麻烦,不但乡里有些流言蜚语,连吕大钧的大哥、在朝廷当大官的吕大防也不赞成搞什么乡约。反对吕大钧设乡约的亲友说,你一个在野的士绅组织结社,容易被人误会为结党,引来朝廷猜疑。况且治理地方社会本是官府的事情,你又何必掺和呢?吕大防还建议弟弟:不如将乡约改为“家仪”,这样就可以规避政治风险了。

那么吕大钧是如何回应这些反对的声音的呢?吕大钧说,士君子读圣贤书,自当造福乡里,何必要做上了官才来行善事?如果什么事都由官府指示了才可以做,则“君子何必博学”?因此,他不同意将乡约改为“家仪”:改为“家仪”固然可以降低风险,但“于义不合”。显然,在吕大钧心中,士君子追求之“义”,已经超越个人的“修身”与家族内部的“齐家”,而担当起教化乡里、美化风俗之责,用儒家的话来说,是为“仁里”,换成今日的说法,就是致力于社会自治。

吕氏乡约是古代社会最具自治精神的基层治理建制,代表了自治传统在儒家引导下演化出来的新高度。

宋儒创设的社仓则类似于今日社会贤达主持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所不同者社仓借贷的米,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贷的是钱。

南宋初期,士绅魏掞之率先在福建招贤里创建社仓,稍后,魏掞之的好友朱熹也在福建的五夫里设立社仓,并订立了一套完备的社仓结保制度:社仓由士绅组织并管理,官方不得插手其中,不过社仓的贷本先由地方官府垫付,富家如果愿意出米支持社仓,当然也非常欢迎;每年的五月份,社仓放贷,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借米的人户则在收成后的冬季纳还本息;等收到的息米达到本米的十倍之数时,社仓则将贷本还给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户,这么做当然是为了保持社仓完全独立自主的地位;此后社仓只用息米维持借贷敛散,不再收息,只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弥补仓米的损耗,这样,既可以维持社仓的长久运作,也显示了社仓的公益性质;人户是否参加结保也采取自愿原则,“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强制、摊派的意思。

宋儒之所以创设社仓,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官方的救济系统(如常平仓)不尽可靠,因此,民间社会应该建立自我救济体系,使乡人在遇到凶岁饥荒时,不必全然依赖不尽可靠的官方救济。

将朱子社仓跟王安石“青苗法”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社仓的可贵之处。首先,从立意上看,王安石设青苗法,与其说是为“济民困”,不如说是为“富国用”,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它要收取高达20%的年息。社仓虽然在开始时也收息,但息米一旦达到足以清偿贷本及维持自主运转的目的之后,即免息放贷,而青苗法不但没有免息之期,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年息被提高到40%。其次,从操作上看,青苗法由官府推行,官吏不仅品行不如士君子,且手握权柄,而权力是可以用来压榨民脂的,因此,官吏在放货时常常强行摊派,将青苗法搞成了典型的“害民之法”。朱子社仓则显然具有NGO的性质,其运作独立于官方权力系统之外,地方官员只在放贷及还贷时应邀前往监督,对社仓的运作并不能干预。朱熹相信,只要“官司不得抑勒,则(社仓)亦不至搔扰”。

然而,在朝廷采纳朱熹之议,下诏推广社仓之后,随着国家权力的介入越来越深,社仓这一NGO组织也慢慢变质,最后居然成了“领以县官,主以案吏”的官办机构,并且跟青苗法一样暴露出“害民”的弊病:“非蠧于官吏,则蠧于豪家”。需要指出的是,“蠧于官吏”的危害无疑更甚于“蠧于豪家”,因为官吏掌握着“豪家”所没有的国家权力。时人俞文豹描述了南宋晚期社仓“蠧于官吏”的情形:一方面官府强制征收仓米,另一方面又将仓米挪作他用,即使遇到荒年,也没有散米救灾。所以,朱熹的再传弟子们在反省与改革社仓之弊时,都提出要恢复朱子遗意,将社仓还给民间,由地方士绅打理。

乡约、社仓只是宋代丰富多彩的社会结社之一。宋代的社会发育程度远超之前的任何朝代,以书院为代表的私学,以义约为代表的民间慈善,以义役为代表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弓箭社为代表的民间自卫武装,等等,均发端或兴盛于两宋。

在传统社会,政府无意也无力供应足够的公共服务,甚至习惯于趁火打劫,比如老百姓若进了衙门打官司,几乎免不了要受胥吏差役盘剥,那么至少从这个意义而言,正是有了宋儒再造的宗族组织、创建的乡约与社仓,有了这些自发性组织构建的自治秩序,民间社会才可能摆脱对国家权力的依赖,才可能享有“帝力于我何有哉”的自由。

许多人不承认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自由”,但如果我们将“自由”界定为“强制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状态,我们就会发现,先秦民谣《击壤歌》所描述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正是自由状态的最佳注脚。帝力,即是对人构成最大强制的国家权力,而社会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与礼俗秩序,则形成了阻隔国家权力之强制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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