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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风俗——父母之命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7 22:49:22 0


传统的婚姻,无论是男是女,他们都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意中人,而必须听从父母的决定。即使男女双方真诚相爱,如有一方父母反对,他们也不能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这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不可违。

原始社会之初,男女之间的婚配是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在神话传说中,虞舜娶娥皇、女英为妻,事前并没有征求父母的意见。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父母的权力在儿女婚姻支配中逐渐增强。中国传统道德十分讲究孝道,推崇父权。古人曾说:父母者,人之根本也。子女为父母所生,父母所养,他们既是独立的人,又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道和母道是至高无上的。

父母之命不可违儿女婚事由父母作主周朝初年男女婚姻的决定权开始倾向父母。《诗经·齐风·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当然,“必告”只是一定要告诉,还不同于父母之命不可违。这里还保留着某种程度的自主权。到了春秋时代,父母对儿女的婚姻已有完全的决定权。《春秋》中所记载的众多儿女婚姻,全部是由父母做主。公冶长是孔子的弟子,孔子对公冶长很器重,公冶长被人诬陷关进监狱,孔子为了表示对公冶长的支持,当即决定将女儿嫁给他。孔子对女儿的婚事,事前对女儿连招呼都没有打,就自己定下婚约。

其实,古代主婚“父母之命”的“父母”是广义的,不一定必须是父母,无父母其他尊亲长辈都可以主婚,比如祖父祖母、同宗叔伯、长兄及其家族族长等,都可以代“父母之命”主婚;在官僚集团中高一级长官可以为下级官吏主婚,主人可以为家中奴仆姆女主婚,老师可以为学生主婚等等。当然,这有实质上的主婚和形式或仪式上的主婚之分,但不论是实质上的主婚或形式上的主婚,有了“主婚人”就是合乎礼法。总之,婚姻当事人不可自转,不自言娶嫁。

儿女对婚事不敢自专首倡父母之命不可违的大概是孟子。《孟子·滕文公》说:“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父母国人皆贱之。”在这时,人们普遍接受了父母之命不可违的观念。从隋唐开始,儿女婚姻应由父母主持被写入律法。《明律》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父母之命”的包办婚姻是以父亲长辈对子女的私有权为前提的,因而“父母之命”如果从广义理解也是“所有者”之命或支配权。父母之命包办婚姻有着各种各样的目的,有些婚后女子还要侍奉公婆是借儿女婚事进行政治联姻,扩大或巩固其政治权力,维护其所得利益;有些门阀士族是为了门当户对,维护名门望族,保持“高贵”血统;有些指腹为婚、割襟为约,是为了一时高兴的风雅之举,也有些是为了自己与朋友的友谊和信誉。在买卖婚姻中以“父母之命”进行包办,又纯粹是为了聘财和嫁资的经济目的。当然,也必须承认许多父母在包办子女婚姻时,是出于对子女的爱护,但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对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贫富、生活温饱等现实条件,而不是以子女的爱情为出发点。

千百年来,“父母之命”的包办婚姻导致了无数的婚姻悲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悲剧故事,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梁祝二人正是“父母之命”的牺牲品。《情史》中还记载有“并蒂莲”的民间传说:“民家有男女,以私情不遂,(二人共)赴水死。三日,二尸相携出水滨。是岁,此荷花无不并蒂者。”“并蒂莲”的传说正反映了民间青年男女难违“父母之命”,殉情而死的悲剧。

父母包办婚姻历时数千年,直到现在,父母之命不可违的说法依然有着很大的影响。尤其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包办婚姻盛行。要想使中国人能够真正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还需要人们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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