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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陋俗——典妻陋俗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7 22:47:05 0


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所形成的典妻婚,因历史时期不同、地域不同而呈现出它的多样性。特别是在称呼上五花八门,各地叫法不一。有典妻、质妻、借妻、押妻、雇妻、租妻、妻、挂账、帮腿、搭伙、拉帮套、僦妻、捆妓、贴夫、押账、招夫养夫等等不同称呼。但从构成典妻婚的方式、手段来综合归纳、分析,大致可分为典、雇两大类,两者大则相通,小则有别,形式不一,名称不同,但实质相同。

典妻、雇妻两者都是将妻子出让给其他男人,为他人生儿育女或操持家务,以换取一定财物。典雇妻方大都因为家庭极度贫困或丈夫病残,被迫将妻子出典,以换取微薄的生活来源。是典是雇在于双方事前约定,并以契约写明。

典妻是指备价典妻?期满取赎。将妻子典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财,到约定时间,拿钱赎人。典期一般为三到五年,时间较长。

雇妻是验日取值,期满则归,佣贷于人而受钱财。雇主用偿付租金的形式,拥有一位临时妻子。在约定时间内,满足其劳务和性欲上的需要,到期将女子退回本夫,雇金不收回。雇妻也是将妻子租与人家,只是按江南民间惯例,因时间不同,期长的叫“典妻”,期短的叫“租妻”。

典妻、贴夫、租肚皮——浙江地区

典妻、租妻在宁波,典妻双方有媒证,订契约,载明典租期,典租价。一般一至二年为租,三五年为典。典租价以妇女年龄大小、期限长短而定,但必须具有生育能力。出典者或因久病负债累累,或因家贫度日艰难,或因逼还赌债。受典者因有其妻久未生育者,也有独身穷汉为求子嗣而无力结婚者。典妻进门,以薄酒谢媒,不举行仪式,所育之子归典方,其继承权须宴请亲族长老获得认可方为有效。典妻期满回原夫家。也有夫死,为生活所迫,妻自典他人者。在典妻期限内,典夫来典妻家住宿,丈夫回避。新生之子,归典夫所有。满月后,小孩由典夫抱走,另寻奶娘抚养。若让典妻抚养,要另加养育金。在典妻期间,典妻与原夫亦同居。另一种情况是把典妻接到典夫家住,形同偏房。

在奉化,一些家庭的妇女在丈夫亡后,家无恒产,难以度日,无奈将己身典与他人为妻,以获得钱和谷子养活子女,维持生活。

在衢县,多数出于男方游手好闲,赌博欠债,无力偿还,无奈之下,把妻子典当给人家。一般典期为一年。在典期内所生孩子,归典者所有。典期满,典妻则要回原夫家,俗叫“留子不留妻”。典妻地位极低,典子一般有继承权。

在湖州,一方为多年不育或只生女儿者,一方为家境贫困生计无着者,经中人撮合,立下文契,并由典夫出钱财或田地给原夫家,议定年限。在年限内,典妻住在典夫家或仍住原夫家中,典夫去宿夜时,原夫回避。在典期间,生下男孩归典夫,姓典夫的姓。

在绍兴城乡,典妻、租妻陋俗一般发生在下层社会。把妻子典(或租或卖)给他人,主要是为生活所迫,也有少数是赌棍、懒汉之流,为支付赌博等不正当费用,把妻子当做商品典给他人。受典人或是没钱娶妻者,典租他人妻子作暂时的安排;或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有的受典人是单身汉,也有的虽有妻室,但未曾生育。典妻、租妻、卖妻都要有媒证(或中人),要立契约。在契约上写典租价格、典租起讫时间等条款。在典租期内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甚至不准往来,所生育的子女应归受典人所有。期满,妻子可回原夫家生活,也有无意回前夫家的。若是后者,受典人可与其前夫商谈,再出一笔钱,续典续租甚至买断。一般租妻较短,租费较低;典妻期限较长,典金较高;卖妻的话,一旦契约生效,也就与原来的丈夫脱离关系,价格当然更高。在嵊县,旧时有钱人家妇女,长年不育,丈夫征得妻子的同意,经中间人推荐,向穷汉典妻。

在浙南地区的温州,如永嘉县山区,过去一直流行着典妻婚。四十年代,在该县太石地方,有个潘某某,手头攒了些钱,因为没有儿子,认为不能传宗接代。后来,在邻乡浮林村一户贫苦人家,典来一个妇女,住在家里。一年后,典妻生了个儿子。孩子仅三岁时,就被原来典夫正妻吵得无法安身,只得回归浮村老家。现在典娘与正娘均已亡故,其子已50多岁,其父九十多岁仍健在。又如民国35年(1946),永嘉县有个农民叫林水柳因家中子女多,生活困难,无奈把妻子吴氏典给曹棣地方黄茂杰为妻,每年典价仅燥谷五百斤。又,民国三十七年(1948),农民张阿旺将自己妻子典给杨林镐生儿育女,典妻价仅京谷一千三百市斤,一次收足无存。

据民国二十年(1931)一项调查资料表明,在浙江台州、天台、温岭、黄岩、玉环、临海等六县均有典妻习俗。其期限从五年到几十年不等。民间认为,年限短促,其所生子女,无母抚养,不易长大。当时典价十年,典金仅三十元,五年期者则十余元。当时,浙南有首民歌,也唱到典妻:

这个天下不平等,

财主酒肉吃不尽,

穷人欠债无路走,

典妻卖子害死人。

这反映的正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情况下产生的典妻悲剧。1946年浙江永嘉农民林水柳的典妻字据在定海渔岛上,同样也存在过典妻婚。男子妻亡,无力续娶,或妻久不育,常在外另谋一妻,订立契约,限以岁月。时久者,谓之“典妻”;暂借者,谓之“租妻”。期至各离,所生子女则归男子。其典、租之妇,大抵为孀,亦有因家贫虽夫存而出典、出租者。

借妻在温州文成,穷人无力娶妻,为免“绝后代”,便以一定价格立下“字据”,把某穷人之妻暂借来家两三年,等生子后归还原夫家。也有富人妻妾不育或少男儿者,为了传宗接代,也常将穷人之妻立契典来,等生子后返还原家。

路头妻在温州的乐清柳市,典妻亦称“路头妻”。解放前,有些财主的妻子不会生育,无人继嗣,出现典妻恶习。被典者是贫苦人家妇女。典妻者须付典金,规定年限,订立契约。在典期间生育的子女,归典主所有。典期满,即中止典妻关系。

典水面在浙江仙居一带,流行“典水面”习俗。“典水面”就是“租妻”。“典水面”者,女方以小寡妇为多,她们不愿再嫁,矢志要把子女抚养成人,使亡夫的宗祀后继有人。但是拖儿带女,守寡并非易事,所以“典水面”就是最理想的出路。因其不必抛家弃子,又可重新组织一个家庭。男方一般是人到中年仍无子嗣者,故租妻为其生子,以传宗接代。

“典水面”没有仪式,不用请客,但有媒人及聘金,聘金大多是送些首饰或做几套衣服。双方要签“典水面”契约,写时字斟句酌,很仔细,要写明租期年限、起讫年月日、所生子女的分配办法、每年所付赡养费等。还要附带说明、伯叔兄弟子侄不能干涉,到期各奔前程,互不相干等。最后男女双方及媒妁等人盖章画押,契由男方收执。以后男方就可堂而皇之地去女方家,此时,女方若有丈夫或情人,均得回避。租期一般5年到15年,所生孩子有均分的(男归父,女归母),也有统归父亲的,一般以前者为多。小孩由生母抚养到3周岁,再回父亲家。每年赡养费根据女方的年龄、容貌、生育纪录而定,大约每年给几箩谷子及几套衣服。

租肚皮在金华、开化一带,俗称“租肚皮”,亦叫“典妻”、“租妻”。时间短者为租,长者叫典。旧俗出典一方多为丈夫有疾或为债务所逼或因赌博而穷困潦倒、急需大笔款项以救急者;或丈夫被抽壮丁等原因,长期不回,妻子单人在家而出典者。典方则大多因妻不育,或子夭折,妻年老不能再育者,或家道贫困无力娶妻者,为子嗣计而典妻,富家有的因妻子凶悍,不让丈夫纳妾而改典妻的。出典时有媒证,订契约,一式两份,分别由出典者和受典者收执。典期多为一年。契约上写明典价、典期,规定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受典人,期满后典妻仍回原夫家,俗叫“留子不留妻”。金华被典的妇女多住原夫家,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原夫回避,待典期满后带典期内所生的子女回家。租妻则女的住到租家,所生子女虽与所典之妻有血缘关系,但典者原妻才是正式母亲。有时不得已,经协议,可以延长典期或将典妻卖给受典人。典妻所生之子在典家有继承权。

贴夫在两湖等地,还流行着一种叫“贴夫”的典妻陋俗。有些人家,因生活困难,在无奈情况下,怂恿其妻和人私通,实际也是临时性把妻子租给人家,拿取报酬,以资家用。这些临时丈夫,可以自由公开出入女家,民间不以为怪,称之“贴夫”。此俗在宋代已有流行。那些住在寺庙附近的贫苦人家,甚至还有将妻子“贴”给和尚的。这种带有典妻性质的陋俗,当时有在向娼妓转化的倾向。

典子典子,这是在许杰写于1925年的小说《赌徒吉顺》中江南枫镇的一种典妻民俗形式。这种风俗,在当地不叫“典妻”,而叫“典子”。当地居民认为,在(典妻)契约订定时间内,典妻所生的儿子,是被典主先期典去的,是属于典主的。故称“典子”。

招夫养夫、坐堂招夫在松阳,因丈夫贫病交加,妻子征得前夫同意,把典夫招到家中同住,收取典金,供前夫治病费用,因而俗称“招夫养夫”,亦称“坐堂招夫”。

借妻、租妻——江苏海州

借妻、租妻在江苏海州地区,旧时也流行借(租)妻生子之俗。有的人长期卧病,无法操持家务,经三方同意,邀中人说合,将妻子借(租)于无妻无子的男人生子,条件是借(租)妻人必须承担其家务劳动或其他义务,借妻期间所生子女随生父姓。一旦双方目的达到或原来言明的条件兑现,即行解约。有的人在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经中人说合,将妻子租给别人生子,并正式立下租约。借妻和租妻一般以生出子女为终止,不同的是,借妻不离家,租妻有的要离家。

典妻、妻、挂账和帮腿——福建地区

典妻在寿宁县,明代时就流行典妻习俗。贫苦人家,如遇急需(衣食无着、还债、办丧事等),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只有典卖其妻,收取微薄资金,妻子则为他人生子,传宗接代。典金很低,“岁仅一金,三年迎归”。也有期满变典为卖,重写卖契,其妻就归典夫所有。在福建大田的均溪两岸,情况也大致如此。

妻在福安县,有把妻子典借给别人,俗称“妻”。期限通常是三五年,期间所生的孩子都归后夫,如果妻子因病死亡,前夫和后夫会同心协力共同料理后事。妻期满,前夫必须用原价赎回妻子。

挂账和帮腿在古田、屏南等县,常有贫苦人家妻子经丈夫同意,通过媒人,招一后夫进门。时间约定以十年为限,叫“挂账”;二三年的叫“帮腿”。期间所得典金全归前夫收用。所生孩子,有时亦可两两均分。前后夫之间称为“交夹兄弟”。

捆妓、租妻——安徽芜湖和淮安

捆妓在安徽芜湖地区,旧时曾流行丈夫将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的典妻陋俗。抵押时,要由双方订立“捆身字据”。“捆身字据”按签约时间可分大年、中年、小年三种。大年为十六个月,中年为十四个月,小年为十个月,妓院根据女子容色、年龄大小,决定典金的数额。

租妻在淮安地区,旧时也存在租妻民俗。娄子匡在《婚俗志》一事中写道:“租妻”制度似乎已是比较少见的变态婚制了,但在淮安却仍存在。租的人和被租的人都是赤贫之家,租的时间大概是一年或两年,在这个时候所生育的子女,应该是属于租妻的人家。租的价格不一律,由中间人向双方交涉。什么条件都列举在租契之上。

典妻、租妻——台湾地区

典妻在台湾,也有典妻的民俗。据民国三十二年(1943)《各地风光》一书中“与闽粤社会风俗相同的台湾”篇记载:中等以下的人家,有的无钱嫁娶而孤独终身的,有的男子把自己的妻子典给人家,以苟活自己的生命。当时,有的男人因为负债,一时还不起债务,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采用典妻这种屈辱羞耻的作法,将自己妻子典押给债主或其他愿借钱替他还债的男人。要立下契约,规定典押和借用金额,时间有三年、五年甚至十年的。如有怀孕生子,其孩子可归本夫,但若契约规定归对方,则本夫不得干涉。此俗直到抗日战争时期仍普遍地存在。

租妻根据近年《台湾时报》透露:台湾至今仍有“租妻”之事发生,特别是不少老兵苦于赴台四十年,但无钱成家,只身回乡,有无颜见故乡父老之感,更无以慰藉老年双亲渴望见儿媳之情。于是,只好通过“租妻”,带“临时妻子”结伴返大陆探亲,谎称这是刚娶来的新妇,老父母高兴得牵着他们到处奔走相告,宴请亲朋,一时热闹非凡。当两人返回台湾后马上分手,老兵付出的代价是台币十五万元。

典贴、租妻——江西地区

典贴唐以来,江西萍乡附近(古称袁州),穷苦百姓或因水旱不收,或苛捐杂税繁重,无法养活全家,只得将自己的妻子或女儿,有些甚至是儿子,以各种名义典贴给富人。有典作妻妾、丫环、佣人等等。“典贴”似同典雇,立契为证,有钱人计佣折值贴给对方,被典女子,均当奴婢使唤。

租妻民国时期,在江西乐平仍存在租妻的恶俗。据黄存厚在《旧社会乐平的当铺和租老婆恶习》一文中回忆说:

在旧社会,一般是这样两种人租别人的老婆:一种是已经结婚多年,老婆不生儿子的人。在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社会里,想要个儿子,讨个小老婆吧,“河东狮吼”不答应,就租个年轻力壮的妇女,做生儿子的工具,生了儿子就把妇女遣回;另一种是原籍家乡有妻有子的商人,为了满足欲望,既不敢在外面寻花问柳,有损声誉;又怕染上花柳病,于是也租个年轻妇女同居。而且绝大多数是老“夫”少“妻”,在男尊女卑的旧社会里,这是不会受到谴责的。

谁把自己的老婆租给别人呢?一般是遭受到无法预料的天灾人祸的家庭。大多夫妻感情好,又有子女,出租妻子实属无奈之举:总想三两年后,靠“租金”、靠“减少一张嘴吃穿”攒几个钱,可以重振家园。

租期一般是两三年。租金以妇女的年龄、姿色而定。首要的是妇女必须身强力壮。被租出的妇女,在租期内,不准回家,丈夫来会面,也只准交谈几句。如果租老婆的人有所谓“良心”的话,还可以留餐,但不留宿。

在租期内,如果妇女生了孩子,是男孩,就让她哺乳到周岁,解除租约,从此不准她来看孩子。如果生的是女孩,就得溺婴。租期内没生育的,征得双方同意,也可以续租。当然,也有极个别妇女不愿回到原夫身边去的。

典赡——山东地区

典赡宋时,山东一带民间有典赡妻(妾)习俗。被典方一般是生活陷入困境,或家遇急事,无奈将妻子(或女方将自己)出典给人当妻妾,契约写明由典方赡养家人生活,或用典金以解燃眉之急。

押账——天津

押账旧时,在天津一带,有将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的习俗,当地俗称“押账”。所谓“押账”,即由妓院付给典夫若干银钱作为押金。对典期限满,偿还清押款,妓院才能放其典妻归家和原夫团聚。因此,典妻时,双方必须签押“借字”字据,上面写明典妻入妓院的营业年限,注明“俟限满押账还清,方准其妻离馆”等字样。

帮夫——山西岢岚

在山西省的苛岚县,有称“帮夫”之俗,其形式与“帮腿”同。

典贴、典妻——广西柳州、平南

典贴在广西柳州,也有“典贴”之俗。贫苦人家面临灾荒,饥寒交迫,或因负债,被迫将妻儿质钱,典给人家作妻妾或奴婢,并规定期限。到期时则本金加息,一次还清,如不拿钱来赎,就变典为卖,终身为奴了。

典妻广西平南旧时有典妻习俗。民间有因天灾人祸,难以生存者将妻作抵典与富家继嗣,立契为约,期满取赎,过期则收归富家所有。

搭伙、拉帮套——东北地区

搭伙辽宁绥县流行的“搭伙”,亦可算是典妻的一种。这些妻子一般因丈夫多年外出未归,杳无音信,在家生活十分困难,无法自立过活,就出典自己,与另一男人成立“搭伙”关系,签署“搭伙”字据。字据内写明:因贫寒难以度日,并被债务所迫,今由“搭伙”之夫代还债务。若本夫归家时,将钱付清,就可领回妻子。

拉帮套在东北地区下层苦力中流行的典妻习俗,叫“拉帮套”。即已婚女子的原夫患重病不能抚养妻子儿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贫困,只得依靠另招一夫,也就是把自己出典给另一男子,并让他住进己家。这位住进家的男子,俗称套股子,让他负担全家生活重担,民间又称“拉帮”。拉帮期间所生子女,双方均分。拉帮关系结束时,要举行“劈犊子”仪式,处理子女归属、抚养问题。

僦妻、租妻——甘肃地区

僦妻清代时,在甘肃部分地区,流行一种称为“僦妻”的婚俗。僦妻即典妻,因当地男多女少,有的男子因贫穷和其他原因,娶不到妻子,但希望延续香火,于是就去租赁他人的妻子,双方写下券书,确定期限,有两年,也有三年,以生下孩子为限,过了期限,即由原夫领回,不能再留一日。

租妻另一种是因此派生出来的短期“租妻”习俗,即有旅客游经其地时,原夫可临时订立合同,将妻子典与游客。期限内客来则其夫避去,期限外则不许,即使其妻与客情笃,也坚拒不纳。欲再延长期限,必须出高价乃可。直到旅客离开该地时,原夫将妻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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