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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近代通史——辛亥革命与多民族国民国家的认同

历史大观园 近代岁月 2020-07-02 22:19:58 0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开启了中国由传统封建社会向现代化国民国家转型的历程。过去,学者关注于辛亥革命的性质,从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定位,到辛亥革命是全民革命的主张,再到辛亥革命是国民革命的探讨,充分体现了老一辈学者的政治关怀。但在分析辛亥革命性质时,我们应该更加关注辛亥革命的双重性和复杂性,在这场革命中,汉人反满民族革命(即同盟会所标榜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华”政治目标)和各族先进分子反封建民主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建立共和制度)这两个目标共存。在历经维新运动和预备立宪运动失败后,以商会、商团和新式知识阶层为基础的立宪派势力逐渐发展,与此同时,经过湘、淮、北洋各系传承,以袁世凯为核心的汉族官僚力量也在发展。当同盟会于1911年10月10日在武昌发动起义后,革命的烈火迅速燃遍全国。所以说,辛亥革命是由革命派、立宪派和汉族官僚合力发动并完成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采行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共和政体的现代国家。

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立宪派在革命党人之前就意识到“满人不是中国人,只有汉人才是中国人”的想法太过激进与不当。1902年,康有为在《辩革命书》中就指出满族或蒙古族,“皆吾同种”,满洲人也是中国人,盲目地排满反满,使中国有分裂的危险。梁启超明确提出了“大、小民族主义观”,亦即“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他提倡要摈弃“狭隘的民族复仇主义”,并首创“中华民族”一词。可见,梁启超的“大民族主义”中包括了满、蒙、回、藏、苗等诸多少数民族。

孙中山在革命的实践中发现革命队伍中的排满反满宣传过于偏激,认为需要向全国人民表明革命的目的乃是推翻专制,而不是“种族复仇”,因为“就算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假如我们去实行革命的时候,那满洲人不来残害我们,决无寻仇之理”。而章太炎等革命党人亦重新承认中国境内的满、蒙、回、藏等多民族同为中华民族,使得“合汉满蒙回藏,为一大共和国”的口号广泛传播。

因此,从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南京临时政府即提出“五族共和”的政治主张。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决议以红、黄、蓝、白、黑五色旗为国旗。红、黄、蓝、白、黑五色分别代表汉、满、蒙、回、藏五个民族,即所谓“五族共和”。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中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武汉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动既一,决无歧趋,枢机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之统一”。

提出建立以“五族共和”为主体的多民族现代民族国家,体现了孙中山、宋教仁等人的国家观。这是辛亥革命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1912年2月12日,清皇室在颁布“退位诏书”时,就提出“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同时在“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内明确提出“与汉人平等”。这表明“五族共和”也得到了清皇室的认同。

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将“五族共和”的思想法律化,其第一章“总纲”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二章“人民”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三章“参议院”第十八条规定:“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有一表决权”。

至此,民国政府在新政权成立之初,即确立了“五族共和”的国策,更在法律范围内肯定了蒙藏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蒙藏人民对国家事务拥有平等的参政、议政权利。

1912年3月15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在蒙藏地位问题上,沿袭孙中山提出的“五族共和”政策和《临时约法》的民族政策。3月25日,袁世凯发布《劝谕蒙藏令》,分别致电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称:“凡我蒙藏人民,率循旧俗,作西北屏藩,安心内向……现在政体改革,连共和五大民族,均归平等。本大总统坚心毅力,誓将一切旧日专制弊政悉行禁革。蒙藏地方,尤应体察舆情,保守治安”。为实现蒙藏地区的稳定,袁劝谕蒙藏上层僧俗“于中央大政及各该地方应兴应革事宜,各抒所见,随时报告,用备采择。务使蒙藏人民一切公权私权,均与内地平等,以期大同而享幸福”。

4月13日袁世凯发布《废除汉、满、蒙、回、藏通婚禁令》。

4月22日,袁世凯重申:

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自不能如帝政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统筹规划,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

1914年5月1日,北京政府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其第一章“国家”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第二章“人民”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

中华民国实行“五族共和”主张,既是对中国多民族国体的确认和声张,更表现出对清代疆域等遗产的继承和接受,显然有别于欧洲单一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概念。当然,对地域广袤却国力羸弱的中国来说,要想建立一个包括蒙、藏、回、满等在内的“五族共和”的现代国家,路程注定是不平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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