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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税收和国家财政——王安石的政治主张和施政纲领(二)

历史大观园 历史故事 2020-06-09 10:06:38 0

社会上对王安石的一般看法,是把他当作一个从民间聚敛、搜刮财富的官员,这就大错特错了。诚然,王安石的事业大半是在理财。但是,他理财的目的绝不只是增加国库每年的收入而已,实际上还是想让国民摆脱贫困,增加他们的财富,再从他们的财富中索取盈利的那一部分作为国家的财政经费。所以说,发展国民经济才是他的第一目的,改善国家财政只是他的第二目的。他所主张建立的各种法令都是和这两个目的大有关系的。因此,我不用财政这个概念,而用民政和财政这个提法。

有人曾将他的所做比附为今天的经济体制改革。

类似于所得税吧。

第一,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

这个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创立的管理国家财政的机关,负责制定户部、度支、盐铁三司条例,实际上是个领导变法的机构。他说:

西周时期设置泉府之官,掌管货币流通和集市贸易,目的是限制财富过度集中,调剂贫富差距,使天下的财富得到合理分配。后世只有桑弘羊、刘晏的做法与这种做法大致相似。学者不能了解先王制定这些法令的用意,认为皇帝不应当与民争利。其实,如今想要理财,还是要采用泉府的办法。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朝廷设立了制置三司条例司。宋神宗下诏说:

我认为,要想达到天下大治,一定先要使民众富裕起来,然后天下大治的局面才能实现。如今,县一级的官员连薪俸都不能保证,老百姓的财富也面临枯竭,所以特意下诏给辅佐的臣子,在朝廷之内设置三司条例司,来革除现在的弊端。如果一个人所做之事是他从事的专业,那么他就能认清其中得与失的根源。我今天把权衡天下财富的重任交给这个部门,他们熟悉、了解自己的工作,得到的办法一定是最好的,提出的建议一定是通达的,把财物聚积起来,追求国家的富足,只有这样做,我的百姓才能富裕起来。如果政策制定得很苛刻,下面的百姓受到剥削,上面的官吏怨声载道,这是我不希望看到的。所以我命令三司的官员、诸路的监察干部和朝廷内外的官员,在接受诏书两个月后,汇报你们整顿财政的计划。

制置三司条例司成立后,宋神宗特命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宰相之一)和王安石共同领导这个部门。王安石当时任参知政事,即副宰相,由他主持这个部门的具体工作。当今世界上实行立宪的那些国家往往以总理大臣兼财政大臣,就是因为财务是各种政务的根本,王安石深深地理解这一点。

王安石的志向在于抑制大地主的兼并,帮助贫困的百姓,合理分配天下的财富,使老百姓富裕起来,从而达到天下大治。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职责就在这里,而此后制定的各种法令也没有不是根据这个基本点来施行的。据史书记载,王安石曾与司马光在朝廷上就如何理财的问题展开辩论。司马光说:“善于理财的人不过是按着人头敛取民财。”王安石说:“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善于理财的人不增加赋税也能使国库充足。”司马光说:“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天地所创造的财富不在百姓手里,就在官府手里,你千方百计从百姓手里争夺财富,这种伤害比增加赋税还要严重呢。”他们二人争论不已。司马光的这些说法真的有道理吗?天地所创造的财富果真是永远不变的吗?如果人也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律去创造财富的话,那么天下的财富是不是可以增加呢?天下的财富一定有不在官府也不在民间的,它们被丢弃在地上。正是这样。如果财富增加了,那么它既可以在民间,同时也可以在官府。如今的欧美各国这样做了,他们就是很有成效的。王安石想要整顿、改善国家的财政,他以发展国民经济为入手的方法,这就是孔子曾经说过的百姓富裕了,君主怎能不富裕呢?中国自古以来谈论理财的人,他们的见识没有能够达到这个高度的。

分配、税收和国家财政——王安石的政治主张和施政纲领(二)

著名史学家司马光

司马光(1019—1086),北宋大臣、史学家。他的史学著作有《资治通鉴》二百九十四卷及“考异”“目录”各三十卷、《通鉴举要历》八十卷、《历年图》七卷、《稽古录》二十卷、《本朝百官公卿表》六卷,其中《资治通鉴》是我国古代最著名的编年体史书。

王安石是这样想的,国民经济为什么越来越衰弱不振呢?因为国民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从事生产。国民为什么不能充分地发挥各自的能力从事生产呢?这是豪强巨富的兼并造成的。一国之中总是豪强巨富少而贫民多,而豪强巨富又喜欢靡费奢侈,并不把他们的财富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那些贫苦人点点滴滴的生活资金又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耗尽了。一个国家的资本如此匮乏,百姓的生活没有办法再凑合下去了,于是王安石殚精竭虑地想要找到解决的办法,而最好的办法就是解决兼并的问题。谁能解决兼并的问题呢?只有国家才有这个力量。王安石想把财政大权全部集中到国家手里,然后由国家调剂分配,拿多余的弥补不足或亏损的,让全国的老百姓都能享有一定的财富,并且有能力、有条件从事生产。他在一首诗中写道:“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他的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等法令都是根据这个基本点制定的。最近这数十年来,这样一种思想在欧美是非常盛行的,名叫社会主义,这种学说以国家为大地主,为大资本家,为大企业家,而人民不能有私有财产,就像王安石所说的,“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也就是说,国家的财政收支都由君主掌握,兼并被认为是奸邪的行为。他们那里的许多学者往往梦想实现这个社会,把它当作通向世界大同的必经之路,而有见识的人又认为这是一件很大的事,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以欧美这样的条件,现在仍未能走到这一步,而王安石想在数百年前的中国就实现这个理想,哪有这种好事呢?虽说他在开始时没有他们那么宏大,他的条目没有他们那么复杂、细致,他的程度也没有他们那么极端,然而这种做法仍不能完全适应王安石所生活的时代和国家,是可以断言的。王安石的问题就在于这一点。但他的学识精彩卓越,他的思想深远,他的心地仁爱宽厚,他真的是千古一人啊,司马光怎么可以理解他呢?

见《兼并》一诗,意思是说,夏、商、周三代的君主像对待儿子一样对待自己的百姓,公家和私人的财产都由君主统一分配,除此以外没有分外的财物。君主独揽大权,像北极星一样掌握着其他星星,使其围绕自己运行。国家的财政收支既然都由君主掌握,那么兼并就被认为是奸邪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兼并的情形也就无从产生了。

社会主义难以实行的原因不止一条,而为国家掌握理财机关的这个人是最难选择的。他手里的权力越多,弊病和危害的产生也就越容易,这一条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他们那里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在立宪政体确立之后还难以实行,何况是在专制的时代呢?本来是想抑制兼并,万一在实行中一时不慎,国家反而成了兼并的领头人,那么百姓到哪里去投诉呢?还有那些监守自盗的官员借此自肥,就更别说了。所以,王安石的这个政策在财政上收到的效果虽说很丰厚,但在国民经济上收到的效果还是很有限的,这一点也应该看到。

宋朝财政的破败到了宋仁宗的晚年已经很严重了,这一点前面已经谈到。宋神宗继位之后,首先让翰林学士司马光等人设置官署研究裁减国家开支的制度,把庆历二年(1042年)的数字作为基数,和今天开支费用中不同的地方对比,进行分析,并向他汇报。过了几天,司马光对神宗说,国家开支不足,就在于花费太奢侈了,赏赐不加以节制,宗室又非常多,官职的设置则过分庞杂,缺少必要的限制,军队也不精悍,这种情况必须由皇上与两府大臣和三司官吏深思,找到挽救这种破败现象的办法,经过岁月的打磨,也许会有成效,不是我一朝一夕就能够裁减的。等到建立了制置三司条例司,查阅三司的财务账簿,商量了很久,才决定废弃哪些开支是合适的,凡是一年的政府开支和郊祀的费用都编写出预算。这样一来,节省的经费达到了十分之四。财政的破败既然已经这个样子,如果不谈怎么创造更多的财富,只从节约费用入手,能够使国家安宁吗?司马光并非不了解这一点,却仍然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说什么慢慢来,不能裁减得太快,就是想把难题推给皇上,怎么能不负责任到这种程度呢?而且,司马光说做不到,那为什么王安石能马上裁减十分之四?也没见有什么大变啊!而沿用了数十年的费用,每年的政府开支一下子裁减十分之四,这真是天下最难的工作了。制置三司条例司刚刚建立就取得这么大的成就,可见领导这个部门的人做事是多么忠诚勤勉,才识是多么聪明机敏,魄力是多么坚毅伟大。王安石和那个不负责任的司马光为什么正好相反呢?后世那些谈论王安石的人对于这样伟大的业绩都采取沉默、忽略的态度,故意不说,真不知是何居心!

历史上所说的编著定式,也就是今天各立宪国家所谓的预算案。史书还说,三司提交的新增官吏俸禄的数字,京师一年增加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京师以外,监司和各个州县增加六十八万九千余缗。通过裁减过分庞杂的费用来增加官吏的俸禄,这是改善行政的根本出路。当时,建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所做的善政也许更多,但史书上已经无法考证了,就是这些东鳞西爪的事情,也不是世俗之人能够做得到的。

铜钱的计量单位,俗称串,一串为一千文。

《文献通考》卷二十四引元祐元年(1086年)苏辙的上奏说:熙宁初年在三司看到各地报上来的财务账簿,其中有上报之后二三十年没有开封的。实际上,各地州郡上报财务账簿的时候,随着这些账簿一起来的还有贿赂,贿赂都有一个常数,达到这个数额的就不开封查验了,如果达不到这个数额,就百般刁难,直到把钱要足为止。由于这个原因,还在衙署中安排了接待、侍奉的吏员,专门在暗中与这些送交公文案卷的人纠缠。以前这种财政机关的腐败,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青苗法。

青苗法颇有些类似于官办的劝业银行,这是王安石的惠民政策。《宋史·食货志上》的第四篇记载了它的缘起:

熙宁二年(1069年),制置三司条例司发布消息称,各路常平、广惠仓中储存的钱谷粗略计算已经达到一千五百万贯石以上,不过它的收藏和发放都违背了初衷,没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如今准备采取新的办法,根据当时的谷价,遇到市场上谷价高的时候,州县政府要适当降低谷价,卖给困难的农民;遇到市场上谷价低的时候,州县政府要适当提高谷价,收购农民手里的粮食。还可以采取将青苗纳入税收的办法,春天将钱粮贷给困难的农户,以青苗作为抵押,秋天将贷款收回,收取利息两分,也可以用现钱进行兑换。这是参照了陕西转运使李参在陕西实施青苗法的经验,愿意预支借贷的人,就发放贷款给他,到秋收的时候,按照税收的标准缴纳粮食。借贷每年分两次进行,一次在正月,一次在五月,还贷时有人愿意缴纳粮食,也有人因为市场上粮食价高愿意还钱的,都从其便。如果遇到灾年荒年,允许下一次贷款到期时再缴纳。这不仅能够帮助百姓度过灾年荒年,而且百姓从官府得到贷款,那些兼并的豪富之家就不能再利用青黄不接的时候向农户发放高利贷了。再者,常平、广惠仓里贮存的谷物积压在粮仓里,一定要等歉收之年谷物涨价时卖出去,能够买得起的不过是城市里那些游手好闲的人。如今,利用一路的资源,市场谷价贵时,官府借贷谷物给农户,市场谷物便宜时,官府从市场上收购谷物,以增加官府的积蓄,平抑物价,也使得农户有了资本,可以不误农时,不荒废土地,那些想要乘机兼并的豪富之家不能利用农户的暂时困难。所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百姓,政府不从中牟取利益,这也正是先王让利于民以发展生产的重要措施。先要统计诸路钱谷究竟有多少,然后分别派遣各地官员去提取,每个州郡选任通判、幕职官各一员,主管转运和出纳,仍然先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开始施行,等到有了一些头绪,再向其他路推广。其中广惠仓除了留下一部分钱粮用于救济老弱贫病穷困的人外,其余的都用于青苗法。皇上已经允许,制置三司条例司又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先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做起来,访问民间的农户,多数都愿意支取贷款,希望其他各路转运司都能尽快施行。

路是宋朝一级行政单位,相当于今天的省。

这就是青苗法的大致情况和施行的缘起。为什么叫青苗法呢?当时的陕西转运司李参为了解决戍边士兵军粮不足的问题,下令让当地的百姓自己估算一下粮食的产量,官府把钱借贷给他们,等到秋收时向官府缴纳粮食,借给农户的钱就叫“青苗钱”。通过几年的经营,仓库里有了余粮。到了王安石变法的时候,仿照这个办法去做,所以沿袭了这种叫法。王安石怀念这个政策很久了,他年轻时候所作《寓言》诗,就表达了这个意思。后来他做了鄞县的县令,也曾采用这种办法,证明是有效的。等到他担任了国家的主要领导,就想把这种办法和措施推行到全国去。我曾经谈论过这个问题,不论哪个国家,也不论哪个时代,那些在田里劳作的农民一年到头勤勤恳恳,如果不是遇到水旱之灾,那么他们的收入是完全可以自给自足的。赶上几年好收成,他们就会有一些盈余,也就可以规划婚丧嫁娶和祭祀之类的费用。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开始时,资金可能不很充裕,耕牛、种子都需要钱,还有青黄不接时的生活所需,不能不向周围的豪富借贷。有时遇到大灾之年,或者喜事、丧事,为了各种礼节,又要向他们借贷,那些豪富则乘机将他们的命运攥在手里。于是,一年的收入被利息吃掉了一大半,到了第二年,他们不得不继续借债度日。债务一天比一天重,利息一天比一天多,他们辛辛苦苦干一年,只是为豪富做牛做马罢了。老百姓越来越贫弱,国民经济越来越困窘的原因就在这里。历史上在欧洲的希腊、罗马,有钱人往往借贷金钱和粮食给贫民,后来贫民负债太重,无力偿还,只好卖身为奴。古代欧洲奴隶很多,大约就起源于此。经历了数千年,这种制度始终没有办法根除。公元1500年以后,各国政府纷纷用法律规定提取利息的比例,有人超过就会定罪。然而,高利贷仍然得不到禁止。此后,近代银行制度兴起,这种良好的愿望才开始慢慢变成现实,但它仍不能惠及农民。最近这数十年来,有了所谓劝业银行、农工银行、信用组合等组织,社会财富渐渐为更多的人所享有,然而仍然不能使每个人都公平地享有社会的财富。所以说,这种贫富不均的问题实在是一个数千年来令各个国家都非常苦恼而又始终没有解决的老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国家改变其政治制度才有可能。圆满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在我国古代有所谓的井田制,在欧美近代则有所谓的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不允许人民拥有私有财产。达不到圆满解决而求其次的话,国家设立贷款机构是首先要办的事,让那些豪强富户囤积居奇的伎俩不能实现,王安石计划要做的就是这件事。我国在王安石之前想到要这样做的人也是有的,齐景公在齐国,子皮在郑国,司城子罕在宋国,都用这个办法来赢得民众,王安石不过是仿效他们的一些主张罢了。

当时,苏辙也曾写过文章说:“天下的百姓,没有田进行农业生产,没有钱投资商业,又禁止他们贷款,他们就难免辗转死于沟壑。如果让豪富借贷给他们,这些人就采取很不仁义的办法,收取大半的利息(高利贷)。百姓不这样做的话,就只能典当家里的财产或衣物。百姓深受其害,而国家也得不到好处。按照周朝的做法,如果百姓需要贷款,则请地方官吏审查之后贷给他,以向国家缴纳租税的方式支付利息。如今可以让州县的官员放贷给当地的百姓。”看来,苏辙的这种观点与王安石的青苗法正好吻合,不知他是以前听说过王安石的这些想法,还是他自己的创见。不过,苏辙后来还是因为攻击青苗法被罢官了,难道文人说过的话不是准备实行的吗?

王安石既然想实施青苗法,那么他就不能没有资本。由国库拨给资本,还不是他目前所能做到的。恰好有常平、广惠仓,各路各州县都有设置,而它储藏的东西事实上是弃置在那里,没有多少用处,王安石是把无用变为有用,用它作为资本。他的计划是很周详的,眼光是很敏锐的,非常令人钦佩。司马光曾经说过:“常平仓是三代的良法,放贷青苗钱危害不大,废除常平仓危害就大了。”然而,常平仓并没有惠及百姓,就像制置三司条例司在原奏折中说过的,司马光能够为它辩护吗?不过是强词夺理罢了。

青苗法实行以后,在朝廷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起来反对王安石的人很多,各有各的说法,一时也很难深究,所以这些人和他们的意见就不在这里一一介绍了。从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书》一文可以看到当时争论之一斑,他坚持自己意见的原因在这里也看得很清楚。

昨天收到你的来信,承蒙你的指教。我认为,我们交往相处的时间虽然很长,但讨论问题往往意见不合,这是因为我们所持的政治主张存在很大分歧的缘故。我虽然很想向你解释,但想来一定得不到你的谅解,所以只做简单的回复,对于你的指责,也不一一进行辩解了。但又想到你这么看重我,在书信往来中是不应该怠慢无礼的,因此向你详细说明我的想法,希望你能原谅我。

大概学者所争论的问题主要在于名称与实际事物的关系,如果名称与实际事物的关系搞清楚了,那么一些基本理论也就明确了。如今你来指教我的主要是四大“罪状”,即超越职权、惹是生非、与民争利、拒绝劝告,以致遭到天下的怨恨和诽谤。我却认为,我所做的这一切都是皇上批准的,议定的法令制度也在朝廷上讨论过,然后分别交给各级官吏去执行,不能说是超越职权;实行古代贤明君主的政策来兴利除弊,不能说是惹是生非;为国家改善财政状况,不能说是与民争利;驳斥错误的言论,批评花言巧语的人,不能说是拒绝劝告。至于实行新法会遭到这么多的怨恨和诽谤,我早就料到会这样的。人们沉迷于得过且过已经很久了,士大夫中有很多人都把不关心国家大事,附和流俗,取悦大众作为美德。皇上就是想要改变这种风气,因此我不管反对变法的人有多少,都要贡献自己的力量,帮助皇上抵制这种歪风邪气,这些人怎么能不大吵大闹呢?从前,商朝皇帝盘庚要迁国都,抱怨的人很多都是老百姓,不仅是朝廷里的士大夫。盘庚并不因为有人抱怨就改变他的计划,这是因为他经过思考,认为正确,然后才做的,做得对,还没看出有什么可后悔的。如果你责备我在位这么久,还未能帮助皇上有大作为,使百姓得到实惠,那我接受这个批评。如果说现在一切事情都不该做,只守着从前的那些法令制度去实行就可以了,这不是我敢认可的。没有机会和你会面,说不尽我对你十分仰慕的心情。

这封书信虽然非常简短,然而作者对于事业的坚持、坚守和坚定,以及自信的卓绝坚贞都跃然纸上。我们在千年之后再读这封书信,依然能在这里窥见王安石的精神,令人兴奋不已。按照当时的制度,借贷青苗钱的人,官府收取两分利息,所以批评王安石的人便以此为依据指责他从百姓手里搜刮财富,王安石在《答曾公立书》中谈到这个问题:

来信提到青苗法这件事,新法的实施对奸邪之人是不利的,他们一提反对意见,就有一群不明事理的人随声附和,他们的本意其实不在新法本身。孟子不喜欢言利,他所谓的“利”是指我这一国我这一身的私利,至于说到狗或猪吃掉人的粮食要禁止,野外有饿死的人就要开仓赈济,这是关系到国家政治的大事。国家大事就是理财,理财就是国家政治。一部《周礼》,讲如何理财的占了一半,难道周公是为了“利”吗?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利用名称和事物本身比较接近这种情况搞乱它,以此来迷惑皇上和公众,但他们并不了解百姓心里是怎么想的。开始以为没有人愿意贷款,而实际上前来贷款的人堵也堵不住;后来又担心人们不能还贷款,结果还贷的人多到几乎无法应付。大概按照百姓的愿望去做事,满足了他们的愿望,就必然会这样吧。然而有人又说,收两分利息不如收一分利息,收一分利息不如一分不收就贷款给他,贷款给他不如白送给他。为什么不白送而必须收两分利息呢?目的就是将来能把这件事继续办下去。如果不能继续办下去,就成了只讲恩惠而不懂得国家政治,这不是给了百姓好处却又不耗费国家财力的办法,所以必须实行贷款的方式。而且,还有官吏的俸禄、运输的费用、水旱灾年的拖欠、老鼠鸟雀的损耗,因此必须有所积累,准备饥荒到来时直接送给人们。这样计算下来,没有两分利息能行吗?而且,两分利息也是过去常平仓的常规做法,怎么可以改变呢?你如果能和懂得更多事理的人讨论这件事,你就会明白,我所说的没有一个字是不合于法度的,而社会上那些喋喋不休、无理取闹的人也是不值得一驳的。

前些年我们这里也有发展经济就是最大的政治的说法。

从表面看,理财是一种谋利的行为,但却忽略了其中的政治意义,它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

这些都是计入成本的,赈灾更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这封书信真可以说是专为解释为什么要实行青苗法而作的。当时,整个朝廷一派群情激愤的样子,除了与王安石共事的少数几个人之外,几乎没有一人不向青苗法发难的。把那些弹劾他的奏状累加起来,大概可以掩埋他了,但他仍然不为所动,而且宋神宗也不为这些奏状所动,这是什么原因呢?并非只是王安石有强大的自信,并且争取到了皇上的信任,而是当时那些批评他的人实在是没有一句话能指出他的要害,这也是个很重要的原因。

那些批评他的人都指责他是个搜刮民财的人,损害百姓的利益,为国家(实为皇上)聚敛财富。然而,王安石立法的本意恰恰与他们说的相反。实际上,他的本意就是要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一点儿借此机会帮助国库增加储备的意思也没有。条例司原奏中说的那些话并非矫饰之词,都是实实在在的情况。然而,批评他的人把他比作桑弘羊和孔仅一样的用心,这就是所谓无的放矢,不仅王安石不认同,就是宋神宗也笑着把他们的奏状留存起来。

王安石为何要以一种愤激的态度对待名实之辩呢?他指出,新法的实行对奸邪之人是不利的,而对此持有异议的人,他们的用意又不在于新法。

啊,他怎么能够一语破的而话中又隐含着哀痛呢?当年古罗马的伟大人物格拉古执政时,进行土地改革,限制公民占有土地的数额,全国人民欢声雷动,却遭到元老院的一致反对,他竟被众人打死在元老院中,大概也有人因新法的实行而受到危害,他们的用意也不在于新法本身。

王安石最初执政的时候,先裁减了各级政府不必要的开支约十分之四,这些朝廷官员大多数的衣食就来自这些开支,对他们不利已经很久了。而且,青苗法的本意就是要抑制豪强富户的兼并,这些朝廷上的官员多数都是豪强富户,以他们的能力要实行兼并是完全可以的。既然青苗法威胁到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一定要进行反抗。当时朝廷之上群情激愤,人人都起来批评王安石,很难保证他们没有私心。即使其中有两三个贤德之人,也未必能怎么样,不过是随声附和那些愚昧无知的流俗之人罢了。何况这里所说的贤人都是习惯于得过且过、偷闲懒惰之人,绝不会主动招惹是非,他们没有是非观念,只要有一点儿风吹草动,就吓得一片哗然,他们这种状况与王安石和宋神宗的精神状态就像榫头与卯眼不能相合一样,是格格不入的。经过了数百年,社会发展到今天,这种社会状况和王安石的时代没有什么不同,王安石说的那些话就像是针对今天说的,真是让人感到悲伤啊!

青苗法立法的本意,它善良的意愿就是这样。然而,能够实行吗?我想,它一定是不能实行的。愿望很好却不能实行,这是为什么呢?而且,王安石在鄞县也是行之有效的啊,为什么还怀疑它可能行不通呢?很显然,一个县和全国是没法儿比的。在这个县里,王安石可以自己说了算,在全国,就不是他一个人能说了算的了。所以,当时就有强迫百姓贷款的禁令,而政府部门也把贷款多少作为政绩,虽然想要不强迫百姓贷款却做不到。遇到灾年荒年,是有可以延迟还贷的规定,但年景好坏并不能预先确定,而灾年荒年又经常遇到,于是政府部门的官员正好借机上下其手,即玩弄手法,串通作弊。这样一来,即使想不累年积压也不行了。这两种弊端只有韩琦、欧阳修的奏议说得最详细,可以说他们与王安石是君子式的诤臣。

看来,政绩成为灾难,古已有之。

有人问:“韩琦、欧阳修二位先生所说既然已经切中他的弊端,王安石却仍然不肯觉悟,虽然都说他性格执拗,但是不是有点儿太过分了呢?”我想不是这样的。当时这些人攻击新法,有问题的地方他们攻击,没有问题的地方他们也攻击,就像王安石所说,他们的意图不是针对新法的。如果为王安石打算的话,似乎只有一件事都不办,什么事都装作看不见,与他们同流合污,才能免去他们的指责,但这显然不是王安石所希望的。而且,青苗法既然是个很好的法,那么它的弊端表现在哪里呢?应当说,不是法有弊端,而是人有弊端。就说这个青苗法吧,王安石在鄞县实行是有效的,李参在陕西实行也是有效的,假如每个县都有一个像王安石这样的人担任县令,那么每个县都是鄞县了。即使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如果各路都能有一个像李参这样的人担任转运使,由他按照制定好的法令监督下面的各个县令,那么也能出现每一路都和陕西一样的局面啊。根据条例司的核定,全国一共设置了提举官四十一人,以当时有贤德的人才那么多,要想找到四十一个像李参这样的人应该不难。而且,王安石又不是不想和这些人合作共事,和这些人完全不同。然而,他们一说有个建议是王安石提出来的,就都掩耳不听,也不问他提的建议是什么内容;他们一发现有个诏书是王安石拟的,就闭目不看,也不问他拟的是什么诏。如果要求他们施行,那么他们不是自视道德高尚或倚老卖老来抗拒,就是投下一个弹劾他的奏折离去。

诸位君子既然不屑与他合作,他又不能伤天害理、一事不做去讨好这些人,更不能一个人把天下所有事都承担起来,于是一定要在这些人之外去寻求愿意帮助他的人,又怎么能找得到呢?何况,这些人不帮助他也就罢了,他们还在一旁煽动、挑唆和阻挠,私下里庆幸它的弊端越来越显著,成功的希望越来越小。这样一来,本来可以顺利施行而没有弊端的青苗法因为这些人的缘故,想要它没有弊端,又如何做得到呢?其他的事也和这件事差不太多。

由此说来,我所说的青苗法虽然很好但不一定能够实行,是可以想见的了。假如每个县令都能像王安石一样,那么,这个法是可行的;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是不可行的。没有办法而求其次,那么,假如每个提举官都能像王安石一样,似乎也是可行的;做不到这一点,就是不可行的。没有办法再求其次,假如朝廷上每个执掌大权的人都能像王安石一样,那么在不可行中还有实行的可能性;做不到这一点,就是不可行的。

然而,青苗法的弊端果然像当时诸位君子说的那样吗?王安石的良法美意,老百姓就一点儿好处也没有尝到吗?我想,事实不是这样的。历史是诽谤王安石的那些人写成的,他们就是要张扬他的恶行而隐瞒他的好处,凡是可以表现王安石功绩之处删除务尽,唯恐有不彻底的地方,尽管如此,仍然不能完全删除。王安石的《答曾公立书》就记载了“开始以为没有人愿意贷款,而实际上前来贷款的人堵也堵不住;后来又担心人们不能还贷款,结果还贷的人多到几乎无法应付”的场面,当时民众欢欣鼓舞的情形从这里是可以想见的。他在《上五事札子》一文中写道:“过去,贫苦的农民向富户豪强借债付息,如今,贫苦的农民却向官府借债付息了,官府把利息定得很低,解救了老百姓的困苦。”这是青苗法实行数年之后所获得的成效。他在《赐元丰敕令格式表》中写道:“开创新法于其他人之前,获得成功却在反对意见兴起之后。”这就是说,王安石罢相之后,新法的效益才显现出来。

当然,也可以说,这些都是王安石自己的看法,不一定令人信服,我们再看看旁观者是怎么说的。河北转运司王广廉入奏时说:“老百姓都欢呼感念这个德政呢。”李定来到京师,李常见到他,问道:“你从南方来,那里的百姓对青苗法怎么看?”李定告诉他:“百姓感到很便利,没有不喜欢的。”李常对他说:“如今整个朝廷都在议论这件事,你千万不要乱说啊。”李定说:“我只知按照真实情况发言,不知道京师的规矩。有人想封住别人的嘴巴,其实是不可能的。”这样说有人也许还会认为,你列举的这些都是依附于王安石,想从他那里获得宠信的人说的话,并不可信。那好,我们再来看看王安石的反对派是怎么说的。

朱熹在《金华社仓记》中写道:“根据我所看到的前代知名人士的论述,对照今天发生的事情来说,青苗法的立法动机并没有什么恶意,出发点还是很好的。”程颢也曾谈到,他后来有些悔恨自己先前过于偏激,这说明程颢先生晚年已经认识到他先前攻击青苗法是不对的。而且,朱熹还写诗歌歌颂青苗法。苏轼在《与滕达道书》中写道:“我们这些人在新法实行之初总是不肯放弃自己的偏见,这才有了与王安石不同的看法。虽然我们也是一片忠心,出于对国家前途的担忧,但说了许多错话,其中很少有符合事理的。如今皇上圣明,国家充满了新的气象,社会风气也明显好转,回过头去看看我们所坚持的,更感到离正确很远了。”这是苏轼晚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深深忏悔,感叹社会风气的转变,他的这段话与王安石获得成功在反对意见兴起之后的说法其实是一致的。这里所谓的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大概指的就是新法的实行,而青苗法正是新法中的一种。

程颢、苏轼都是当时反对新法最卖力的人,他们都这样,如果不是真有成效,他们会这样说吗?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与程颢、苏轼同样“深自忏悔”的人还有很多,只不过他们没有把自己想说的话留给后人。还不仅仅如此,元祐元年(1086年),宋哲宗刚继位,就将新法全部废除了。二月废除青苗法,而三月,范纯仁就以国家的经费不够用为理由,请求恢复青苗法。八月,司马光也上奏称,实行青苗法对百姓是有利的,只是不能强迫他们借贷。这些都是写在奏折公文中记入正史的。

司马光、范纯仁都是当时最早出来反对青苗法的人,也是攻击王安石最用力的人,为什么十八年后他们又对青苗法这样津津乐道呢?由此也可看出,青苗法在当时是卓有成效的,而且老百姓已经在它的浸润中享受很久了,尽管有人一直想要掩盖它的成效,但其实是不可能的。然而,先前的那些骂声又是为了什么呢?有一种说法,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不能和他们谋划事情的开始,只能和他们享受成果。然而,那些正人君子,他们是普通百姓吗?即使我辈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来看,仍然觉得青苗法是很难实行的,但王安石当时还是实行了,虽说它的弊端是不可避免的,但其效果也是非常明显的。我于是更加佩服王安石的才能是没有人可以赶得上的,那种诋毁当时奉行新法的人都是小人的说法,我始终不敢相信。

以更加平常的心态来看青苗法,它不过就是个银行业而已,希望它能抑制兼并,其功效大概是很小的。银行作为一种产业,它的性质是适宜民办,不适宜官办的。如果国家能够制定出详细的条例,使借贷的人和要求借贷的人都能受益,而没有理由相互埋怨,国家再设立一个中央银行,以此来协调各家私立银行,不必直接贷款给老百姓,那么就算是得到了银行的核心价值。王安石做这件事有点儿像替关公耍大刀,很容易伤了自己的手。当然,这是站在今天的立场上说这番话,事实上,当时的人民并没有设立银行的能力,而且整个中国也没有一家金融机构,各行各业都受困于资金的短缺,呈现出衰败的景象。王安石能够洞察其中的原因,创造了这个办法来救治,没有超过一般人的见识和胆略能做到吗?中国人中知道金融机构为国民经济命脉的,从古到今,只有王安石一个人。

后来,也有事实上实行青苗法而避开不用这个名称的,像朱熹搞社仓的时候就是这样做的。他的方法也是利息十取其二,夏天发放而冬天收取,这与青苗法有什么区别吗?朱熹在崇安县推行这种方法收到很好的效果,就想推广到全国去,这和王安石在鄞县实行青苗法很有效,也想将其推行到全国去是一样的。朱熹平时痛心疾首地诋毁王安石,认为他非常急切地鼓动大家谋求财富,使得天下所有人都变得非常浮躁而丧失了生活的乐趣。等到他发起社仓的倡议之后,有人问他,以前你不是指责王安石这样做是不对的吗?他就很激动地说:“王安石只有青苗法这一件事是对的。”王安石果然像他说的那样,急切地谋求财富吗?王安石果然只有青苗法这一件事做对了吗?他说你对就是对罢了。

分配、税收和国家财政——王安石的政治主张和施政纲领(二)

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这是千百年来中国农村自然经济的生动写照。和城市商品经济的兴旺繁荣不同,宋代农村经济大多仍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自给自足式的自然经济。自己种田,自己织布制衣,这种小规模的生产方式多依赖于自然条件,如遇上意外灾害,家庭生活便十分艰难了。此图为宋王居正所绘《纺车图卷》的一部分。

第三,均输法。

均输法也是一种惠民政策。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对京城的物资运输,如何减少盲目性,使其更加合理。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写了《乞制置三司条例》一文,其中写道:

我观察先王制定的赋税法,在国都的周边地区,征收的赋税实物有精品,也有粗货,等级标准是以一百里为限来划分的,而那些离国都比较远的诸侯国,就根据他们各自出产的货物来进贡。同时,又规定可以灵活变通,以货币或实物进行贸易也是允许的。对于市场管理、货物的流通,原则上是没有的使它有,有害的就从市场上清除出去。那些在市场上卖不出去而滞销在民间的货物就由政府委派官吏收购下来,以备将来有人要买,所有这些都不是对货物的垄断。

作为一个君主,聚积起天下的百姓,就不能没有财物;管理天下的财物,则不能没有原则和办法。以一定的原则和办法管理天下的财物,安排转运输送物资的工作,就要注意劳逸的均衡。费用或多或少,就需要相互沟通。资金或有或无,也不能不加以控制。而物价的高低、货物的收购或卖出,管理好这件事,也不能没有一套办法。

如今,天下的财政和物资供应已经到了非常窘迫的地步,主管的官员却死守着不合理的制度,朝廷和地方相互之间不通气,赋税收入有盈有亏,也不能互相弥补。每一路上缴的贡品,年有定额,遇到丰年或路途近便的,本来可以多运送一些,却不敢多收;碰到荒年物贵的时候,很难将贡品准备充足,他们也不敢减少。远处上缴贡品要走相当远的路,但在京城却只值一半的价钱。三司转运使只知道按照规定的额度和期限来收取,不敢有任何的增减调整。碰到国家有重要的军费开支或皇帝的郊祭大典,只能派官吏四处搜刮,洗劫一空。各级政府管理财政的官吏往往隐瞒真情,不说实话,尽量为自己多留一点儿应付临时开支的本钱。他们还担心一年的预算不够用,往往采取改变缴纳赋税地点的方式,勒索缴纳赋税的农户多交运输费。农户为了缴足赋税的额度,往往要花费比原来规定多出一倍的财物。而且,朝廷需要的物品总是求索于不产这些物品的地区,或不产这些物品的时节,那些富户或投机商人就乘公私急需的机会操纵市场和物价。

我们认为,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的赋税收入,他的职责就是管好茶、盐、矾的税收,军事储备和国家行政开支很多都要靠它们来供给,朝廷应该拨给专款,作为周转的经费,使他能够全面掌握东南六路的财物赋税的情况,以便灵活调拨。凡是收购赋税上缴的物品,都应该避开价格高的地区,而去价格便宜的地区,到离京城近的地区,不到远离京城的地区。京城仓库的储备情况以及每年支出的数目、现存的数量和所要供应的数量都要让发运使预先知道,有所准备,以便随时处理其所掌握的物资,等待上面的调用。这样,朝廷就可以逐渐掌握市场的控制权,调配物资的有无,做到便利地转运输送,节省费用和劳役,革除沉重的赋税,减轻农民的负担,国家或许从此能充裕起来,百姓也不再感到生活财用匮乏。

《宋史·食货志》记载了均输法施行过程的始末:

王安石亲自撰写的《乞制置三司条例》已经上报,皇上也已经下诏批准,不久就作为均输新法正式颁布实施了,并委托江、淮、两浙、荆湖六路发运使薛向总领六路发运与均输平准事宜。朝廷还从内藏库拨款五百万贯、上供米三百万担,作为营运资本,由薛向全权支配。曾有议论担心有人干扰他的工作,薛向既总领其事,于是请求设置所属官吏,报朝廷备案。神宗允许他自己选配官吏,薛向于是聘请了刘恍、卫琪、孙珪、张穆之、陈倩为其部属,又要求地方官吏报告六路每年应当上缴的数额、京城每年的支出以及现在仓库中的储备等情况,凡是应该预先规划的都提前向有关官员汇报,他们都按照要求去做。其后侍御史刘琦、侍御史里行钱分配、税收和国家财政——王安石的政治主张和施政纲领(二) 、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知谏院范纯仁、谏官李常等都屡次上疏批评均输法,并且弹劾薛向,宋神宗一律不予采纳,还下诏奖励薛向。然而,均输法最终也没有贯彻施行下去。

均输法是汉朝桑弘羊开创的,到了唐朝的刘晏则更加完善,王安石只是仿效了他们的办法,并非自己的首创。古代货币的使用还不完善,民间常常是以实物进行交易,国家征收赋税也以实物计算。所以,由于道路有远有近,输送税收的劳役就不是很均衡。又由于每年年景的丰歉不同,供求之间也得不到很好的调剂,百姓因此受到很大的伤害,国家也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确实像条例司原奏中所写的那样。因此,桑弘羊、刘晏施行的均输法不用增加赋税而国家财政收入充足,历史学家称赞他们,不是一点儿道理都没有。当今世界,交通便利,货币的使用也更加普遍了。我辈读史,见他们为了这件事竟不怕麻烦,苦苦思索,以求答案,却不了解当时那些治理国家的人,他们的苦心孤诣看上去是那么遥远而不可企及。当时那些气势汹汹地攻击均输法的人又是为了什么呢?《宋史》说,均输法最终没能贯彻施行,但它没说最终没有贯彻施行的原因是什么,难道是因为攻击它的人太多就终止了吗?

第四,市易法。

王安石制定并推行的市易法大致上是借鉴了汉朝桑弘羊所推行的平准法,其特点是平抑市场的物价,掌握制定物价的权力,把物价的操控权夺回政府手中,其实是类似专卖法的一种措施。《宋史·食货志》记载了它的缘起和基本内容:

熙宁三年(1070年),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建议在大宋的边疆进行贸易,并希望能以官府的钱作为本钱。神宗下诏采纳了他的建议,让秦凤路经略司以四川交子交易货物支持他,并任命他负责此事。王韶就想把他的官署移到古渭城去,在那里建一个市场。李若愚等人也提议,应该多多聚积货物来吸引西部各民族的百姓,文彦博、曾公亮、冯京、韩绛、陈升之等人却对其作用表示怀疑。于是王安石说:“如今生活在西北的那些番户,富裕的家里往往存钱二三十万贯。他们都不怕有人劫持,难道朝廷的威严竟已衰弱到这种程度了?如今欲联系西部羌人,把气氛搞得愈热烈,和他们的关系也就愈亲近。古渭城是一座边寨,便于和他们联络,各地来做买卖的商人云集此地,居住在这里的人也越来越多,还可以在这里置军,增派军队,选择合适的人守卫这里,形势就更不一样了。而且,西北的蕃部能够和官府进行市贸交易,那些边民也不再拖欠赋税和债务,而且心怀归顺之意,不仅收获了这样的好处,还开拓了疆土,以后可以在这里集结军队。”

由此看来,市易法的兴起原本出自王安石的“殖民”政策。大概边界尚未开发的地方要想借助人力的帮助,使它日益繁荣起来,着手的办法一定在于开发商业。但是,既然边界尚未得到开发,商人们就会裹足不前。这时,不靠国家的力量推进,是很难取得成效的,这正是王安石力排众议坚决推行此事的原因。后来有了成效,就把它推行到京城来了。

据《宋史·食货志》记载:

熙宁五年(1072年),神宗下诏,拿出国库的钱帛作为资本,在京城设置了一家交易市场,即市易务,由三司管辖。先前有一个名叫魏继宗的人,他上疏给北宋政府,其中写道:“京城的百货没有固定的价格,富户豪强,乘人之危,牟利数倍,财富都聚积到一小部分豪强富户的手里,国家财政也显得十分窘迫。所以,请求将用于专卖货物的钱放在常平市易司,选择懂得财政的官员来负责这项工作,并要求守法的商人进行配合,帮助官府了解、控制市场的价格。如果市场价卖得贱了,就提高价格买进来,如果市场价高了,就减价把货物卖出去,所收获的结余则上缴政府。于是,中书省奏请在京城里设置市易务官,凡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货物,以及滞留在老百姓手里暂时卖不出去的货物,都可以根据平抑后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愿意和官府以物易物的听其自便。如果想在这里进行交易,官府还可以根据他的偿还能力借钱给他,限期归还,半年收取利息十分之一,一年翻倍。政府各个部门按照比例向百姓摊派税收,完全依靠纳税之人的供给……在这之后,各个州郡都设置了交易市场,进行贸易业务。

当年,均输法为什么在实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废止了呢?对此我曾经是有疑问的。宋神宗和王安石都不是容易被别人的言论左右的人,现在看来,正是市易法的实行取代了均输法。市易法与均输法有一些相似之处,不过,均输法所涉及的只是官府按照定额收取赋税,而市易法所涉及的却是一般的商务,所以它们的范围就有广狭的不同。而且,已经有了市易法,均输法的作用也就寓于其中了,不必再单搞一个均输法。考察王安石推行市易法的原因,他的用意大约有两个。

其一,特别注意经济学上关于财富分配这一方面,用这个办法来抑制豪强富户的兼并行为,保护贫苦的底层百姓。大概那些小本经营的农户、商户、手工业者生产、制造了一些产品,拿到市场上变卖,往往因为豪强富户联手控制市场,压低价格,卖不出好价钱,这就损害了这些商品生产者的利益。豪强富户用很低的价格买进商品,再转卖出去,仍然联手抬高价格,这又损害了商品消费者的利益。王安石思考着如何救济这些底层的百姓,所以他规定,遇到有客户要出售自己的货物而交易有困难的,如果愿意卖给官府,可以到官府办的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勾行人、牙人与客人按照平抑后的价格进行交易。他们卖出商品的时候也按照当时的行情定价,不能卖高价。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希望社会财富的分配能更加公平。

其二,特别注重经济学上关于生产的这一方面,使金融机构能正常运转,使资本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实际上,一般农户和小商人、小手工业者从事小商品生产,他们的资本往往都很有限,一定要等到把手中的产品卖出之后,收回成本,才能进行再生产,中间往往因资金不能及时补充而中断,生产能力也因此而显得微弱和萎靡不振。王安石思考着如何能使他们摆脱困境,凡是能有五个人为他作保的老百姓,或者有抵押资本的,官府都可以把钱借贷给他,而以所借时间的长短收取十分之一或分之二的利息。所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扩大生产资金的来源。

市易法立法的初衷就是这样,王安石对于百姓的利益也可以说是非常尽心尽力了。然而,市易法果然可以行得通吗?在我看来,王安石制定的各种法令中没有比这个法更不可行的了。为什么呢?就后面这一点而言,市易务只不过是一个银行罢了。

青苗法与市易法都与今天的银行所经营的业务有些相近,青苗法相当于农业银行的性质,市易法则相当于商业银行的性质。

王安石生活在八百年前,就能知道银行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机关这个道理,他的见识在悠久的历史上超过了任何人,虽说银行这种事物的性质适合于民办而不适合官办。而且我们看当今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甚至都是集合股份办成的,政府不过是实施严格的监督而已,其他大大小小的银行没有一个不是委托民间开办的,这一点不必多说。如今,每一件事都由政府亲力亲为,并任命官吏来充当领导,且不论其中的事务多么琐碎,和管理政务完全不同,也绝不能把事情办得很好,这是欧洲各国都经过尝试从而证明是行不通的。按照前一种说法,市易法就是一种专卖制度,它的本意不过是要解决有些商品不好销售的问题,由官府来包办。但发展到后来,很容易造成这样一种局面:政府出面垄断所有产品,完全由官府进行买卖。即使做不到这一点,也要由政府出面制定其价格,大概不这样就达不到所谓平抑物价的目的。政府垄断所有产品并委派官吏进行管理,这是近世以来社会主义者所主张的一种理论,看起来,他们之间倒是有相辅相成的地方。按照这种理论,国家就是唯一的资本家,也是唯一的企业家,绝不会有第二个人和它竞争。这种制度是不是真的可行呢?我还不敢断然下结论。

然而,在现今这种社会制度下,要想推行这种制度是不是可行呢?如今是经济社会,只能根据社会供求关系来调剂,自然会达到一种平衡,所谓自由竞争,正是它不可动摇的原则。如今却要取消这种经济运行的法则,将这种职能完全归到国家的名下,不必说它一定不能达到目的,即使能够达到,也是灾难性的,而且非常危险。大概它最初的意愿是想抑制那些兼并者,但发展到后来,势必由国家自己做了兼并者。兼并者对百姓的危害确实很大,然而有一个兼并者起来了,就不能禁止其他兼并者起来与他竞争,竞争的结果就可能使价格低于平价的水平。如果国家成了唯一的兼并者,而没有人能够和他抗衡,那么百姓的困苦又如何解脱呢?所有这些都是市易法不可推行的理由。

而且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王安石想用一个市易法达到前面所说的两个目的,却不知道这两个目的是不能用同一个手段达到的。银行的性质最不适合兼营其他业务,而普通的商业又最忌用典当的方式贷出生产资金。如今市易法却想兼顾这两种相互矛盾的业务,最后的结果只有两败俱伤。所以,在当时的各种法令中,市易法对百姓的伤害是最大的,且国库所得到的利益也很微薄。王安石的想法虽然很好,但真正实行起来并不能完全按照他设计好的路线走。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是对当时实行的差役制度的改革。改变当时对百姓伤害最大的差役制,实行募役法,让百姓交一些请人服役的钱作为招募差役的资金,其实接近于一种人身税,这种办法同当今文明国家的所得税非常相近,是王安石挽救时艰、施恩惠于百姓的最好政策。我们生活在今天,本朝(清朝)自康熙、雍正实行一条鞭法以后,政府从来没有役使百姓之事。说到役法,往往没有人了解它是个什么东西。真没想到,数千年来老百姓辗转死于差役的不知有多少,大政治家王安石出来以后才为他们开启了一条生路,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在享受他的好处。

考察实行差役制度的历史,它的渊源是很古老的,经传中都曾讲到过去有力役之征,即官府或君主征用民间的劳力。其中讲到先王的制度,征用民间的劳力,每人每年不能超过三天。按照这种说法,即使在三代以前,力役之征也是免不了的。古代的租税制度尚不完备,国家财政非常微弱,如果要兴办一些事情,不得不征用民力。就是从人民对于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说,这样做也不能说是过分的。然而,君主往往滥用民力而没有节制,所以孟子说,官府征用民间劳力,如果是在耕种收获的时节,就会耽误农时,农民不得不放下地里的农活去服劳役,结果就造成了冻饿离散的严重后果,他们陷入水深火热之中是可以想见的。秦汉以来,国家一直沿用这种办法,没有进行过改革,到了宋朝,它的弊病就暴露得更明显了。下面摘录一些当时士大夫所记的事实和他们的建议,从中可以看到,王安石的改革是顺应了时势要求的,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而他所制定的法令完善而又周密,通过与此前的人对这个问题的论述相比较,也是很清楚的。

宋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4),并州知州韩琦上疏,他这样写道:“州县的百姓是很苦,但没有比在里正衙门服差役更苦的了。一旦战争兴起,对他们的残剥就更厉害了,甚至有守寡的母亲要求改嫁,亲兄弟要求分家,或者把田地送给别人,只求免去上等户,或者用不正常的死亡使自己成为单丁户。用了很多办法,就是想保全性命,摆脱死于沟壑的命运。每个乡分派的差役有多有少,他们的经济能力也有高下之分。假设一个县里有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共计钱财是三百万贯,乙乡第一等户五户,共计钱财是五十万贯。它们轮番休息,次第服役,即甲乡十五年轮一周,乙乡五年就轮一周,富裕的乡休息时间比较长,穷困的乡休息时间就比较短,破产的农户一户接着一户,这难道朝廷是为民父母的所愿看到的吗?”

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说过:“自规定农户到衙前服役以来,百姓更加困苦,不敢生产或经商,富裕的人家还不如贫穷的人家,贫穷的人家也不敢成为富裕人家。我曾在村中行走,见农民的生产工具都很少,问他们是什么原因,都说不敢置办。如今想要多种一棵桑树,多置一头牛,家里储存了可以吃两年的粮食或积攒了十匹绢帛,邻居就已经看你是个富户,指名挑选要你去衙前服役了,哪还敢盖房子买地呢?我听了这样的事,十分生气而且伤心。哪有圣明的君王高高在上,四方无事,而制定的法律却使得百姓不敢为长久的生计进行规划呢?”

这里所说,都是为了逃避差役。为了分派差役,北宋政府把农户分为九等,并且规定,下五等户一律免役,上四等户则根据其家产的多少,分别要求服不同的差役。而免去差役的还有太常寺的乐工、进士及第的人家、僧、道、女户、单丁户,城市居民和商贾也都免役,不能免役的只有中小地主和自耕农。

等到宋神宗即位,知谏院的吴充也上疏言道:“衙前征用差役这天,官吏来到门前,他们将怀里抱的舂米的木棒和吃饭用的餐具都记录在册,计算为财产,定为分数,以此来应付官府的需求。以至于有的人家财产已经枯竭,拖欠的赋税和债务都还没有了结,子孙都已经没有了,而担保的邻居仍然要被抓起来。这样一来,民间为了躲避繁重的差役,有土地却不敢多耕种,骨肉也不敢团聚,都是害怕成为人丁较多的上等户。实际上,他们已经没有办法生活下去了。请求朝廷早日制定乡里衙前差役的标准,以便施行。”

三司使韩绛也说过:“危害农民的弊端没有能超过差役的。最沉重的负担是衙前差役,常常使人破产;其次是州役,也需要花费很多钱。我听说过京城的东边有父子二人将要到衙前服役,父亲对儿子说‘我准备去死,这样才能使你免除劳役之苦’,结果父亲上吊自杀了。又听说江南有人嫁其祖母,并与母亲分居以逃避差役的。这种事完全违背人情事理,几乎不忍心再听下去。还有人卖田产给富户,田地归了不必服役之家,而差役还归于本等户。还有一些戕害农民的情况,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希望朝廷内外的官员都能上疏讲明实际情况,并委托朝廷上的官员一起讨论,参考古代的制度,做出决定,使得差役不致产生这么严重的祸患,让农民都知道为了生活去赚钱,并拥有一份乐于工作的心情。”

所有这些上面谈到的情况恐怕还不到真实情况的十分之一,尽管如此,千年之后读到这些文字仍然使人浑身战栗、痛哭流涕,止也止不住。当时遭遇这种厄运的那些人还有人生乐趣吗?这里所说的衙前服役不过是所有差役中最苦最累的,其他的名目多得难以计数。大概衙前服役主要是为官府出力,里正、户长、乡书手负责督催赋税,耆长、弓手、壮丁负责抓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供州县衙门随时使唤,县里的曹司至押录、州里的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稻等,多得不能完全记录下来。各地都根据乡里农户的等级制定服差役的天数,特别规定官员、军队将领、政府中的职员,以及和尚、道士都可以免除劳役。聪明的人投靠这些人家,做他们的佣奴,也可以随之免除差役。百姓把得到官府承认出家当和尚视为脱离苦难,和尚身份证的价值比地契的价值还要高。而普通百姓和地位低贱的农户服役的次数越来越多,生活也越来越困窘,我们看前面摘录的那些奏议就知道,当时的国民经济已陷入困顿之中,情况非常危险,几乎一天都过不下去了。但史书仍然称赞仁宗的时代家家丰衣足食,这就是孟子要发出“尽信书则不如无书”的感叹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没有比差役制度更严重的了。

在这之前,范仲淹认为,全国设置的县过多,所以造成了差役泛滥、百姓贫困,于是废除了河南府的一些县,并准备将这一措施陆续推广到其他的州府。后来,这个办法受到了旧党的攻击,很快就废除了,那些县也就恢复了。韩琦曾经提出丈量核准每一乡土地的阔狭,以此为依据规定差役的多少,但这些办法只能弥补这个制度的一些缺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马光说,衙前差役可以实行招募制,其余的差役还是要征用农民,这只是五十步和百步之间的区别。招募就要有报酬,这笔开支从哪里出?司马光想都没想。等到神宗继位,王安石做了宰相时,才排除一切干扰进行改革,开始推行募役法。《文献通考》卷十二记载了大致的情况:

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下诏让制置三司条例司宣讲新的役法。条例司讲道:综合大家的意见,役法还是以百姓出钱,官府招募服役的人最为便利,这就是先王曾经实行过的,用百姓的钱养官府的官员差吏。下面就把具体的执行标准发给将要分赴各地的官员,请他们提出意见,都说可以。于是,又与诸路逐条讨论:重新计算查点衙前已有的费用是很难的,凡是以前由官府承包给承包商(买扑人)的酒税征收权,他们所缴纳的保证金仍由各地官府支配,和免役钱一起计算,用于官府雇人充役。其中,城镇的盐铁专卖税,过去是专门用于奖赏衙前的费用,不能让民间插手,就按照过去制定的数额仍然作为衙前服役之人的奖赏。还有运送官府物资以及主管仓库、公使库、场驿、税收等工作,过去都曾烦劳当地官府为之筹划,今后这笔费用就可以省了。承符、散从等过去从事最苦、最繁重差役的人要补偿他们的亏欠,并改革役法,革除弊端,使他们不再被差役困扰。凡是有产业、有能力而过去不用服役的人,今后要出钱助役。这些都是其中的条目。

过了不久,司农寺的人说,如今设立的役法条文宽厚优待的都是乡村里不能自己表达其愿望的贫苦农民,裁度取用的都是官宦或豪强富户,而他们都有控制舆论的能力。如果制度定了下来,那么地方的官吏也就没有了营私舞弊、巧取豪夺的机会,所以新法的实行一定会遇到许多的阻力。如果做事没有主见,缺乏计划,一会儿听这个,一会儿听那个,最终将一事无成。希望根据司农寺郑重说明的这些情况,先从一两个州府开始,等到做出了成绩,证明新法很有效果,再让其他州府仿效实行。如果这个役法真能有益于百姓,应当特别奖励制定这个法令的人。神宗同意了这个意见,于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就把他这个府界所要实行的条例报了上去。神宗又下诏给司农寺,并且让邓绾、曾布再详加讨论。邓绾和曾布上奏说,本地的农户根据财产多寡贫富不同,分为上下五等,坊郭户分为十等,每年夏秋两季按照等级交钱,其中农户自四等、坊郭户自六等以下不交免役钱。两县中有产业的,上等各随所在县计算交钱,中等则合在一处计算缴纳。分家另立门户的按分开的产业计算等级,降低户等。官户、女户、寺观和未成丁户等一律减半缴纳。这些免役钱和助役钱就用来雇用三等以上税户代役,根据役事轻重不同,付给不同的薪俸。开封县有两万两千六百多户,每年的免役钱和助役钱约有一万两千九百贯,代役的薪俸用去一万零两百贯,还能结余两千七百贯,以备荒年灾年歉收时用。其他县大致相同。

既然免役钱或助役钱是按照等级收取,有多有少,那么过去的户等划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许多是不合乎实际情况的,按照这种等级划分收取免役钱或助役钱,显然是不公平的。为防止户等划分产生偏差,宋神宗于是诏令各个郡县,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在农闲的时候集中众人,考察他们的贫富情况,清理其中造假作伪的行为,将所有户等重新划分一遍,该升的升,该降的降。有故意不按实际情况划分的,一律以违法论处。被招募的人要有三个人作保,衙前服役还要有物产作为抵押,受到损失时好索赔;弓手要测试武艺,典吏等要考书法计算,防止有人滥竽充数。被雇用的人每三年或两年一换。

新法已经完成,张榜公布一个月,老百姓没有疑义,就定为法令,颁布于天下,正式实施。全国各地风俗不同,差役轻重也不一样,百姓的贫富情况也有差异,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变通法令。凡是应该服役的人家按照等级交的钱,叫作免役钱。那些坊郭户以及女户、单丁、未成丁户,还有寺观和官品之家,按照旧的役法,他们是不服役的,他们缴的钱就被称为助役钱。对于所有这些要收取的钱,先看本州本县招募代役之人需要多少费用,并分配到各户。用于招募代役之人的费用充足了,再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二分,作为水旱荒年的备用。虽然可以增加,但是不能超过二分,叫作免役宽剩钱。

啊,我读条例司和司农寺拟定的役法条目,感叹王安石和他的那些下属,真可以说是体大思精,可以成为立法家的模范了。差役制度对百姓的伤害既然已经像前面说的那么严重,那么再不进行改革是绝对不行了。不过,此前的各种差役固然有繁杂苛细应该免除的一方面,却也有治理国家所必需而不能轻易免除的一方面。如今的熙宁新法对于其中可以免除的已经免除了,其中还有不能免除的,但又不能继续让百姓服役,更不能以不再役使百姓为理由取消这些事。这就需要由国家招募百姓中愿意做这件事的人来做,这是非常明显的道理。但既然是招募,则并非义务的性质,而是带有契约的性质,如果没有报酬,谁肯干呢?而且,国家并非哪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如果有所需求,只能取自老百姓。这样的义务人民本来已经负担几十年了,只是因为立法不善,所以贫弱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而那些狡猾的豪强富户却往往可以幸免。如今按照它固有的义务加以改善和明确,使徭役变成了赋税,这其实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事物的性质,但和前面的法令比起来,百姓的负担并没有增加,这正是免役钱合乎道理的地方。它的征收是以财产的多少分出等级,有钱人征收得就多些,贫困的人征收得就很少,对于最贫穷的那些人,官府还会免除他们的赋税。

这与如今许多文明国家所得税的法律正好相同。各国收取所得税,凡是收入很少,只够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人,是不纳税的,只有当他有了额外收入的时候才纳税。而且,他们纳税是按照规定好的等级比例累进计算。这其实是非常公平的课税之法,是各国财政学家最为称道的。在数百年前各国尚未发明这种税法的时候,王安石所制定的募役法竟与当代的所得税法暗合,即核定每家每户的资产,按照贫富上下分出等级,根据等级纳税交钱;农户自四等以下,坊郭户自六等以下,可以免税等。

豪强大族以及僧侣也不必纳税和服役,而国家的一切负担都加在这些软弱无力的平民身上。这是欧洲自中世纪以来的弊政,而法国大革命和近百年来的欧洲各个国家的革命,其动机多半都在这里。王安石痛心疾首于这种不平等的政策法令,不怕得罪那些豪强大户,要求这些人也要缴纳助役钱,这是欧洲各国经过亿万人流血才得到的结果,王安石却能巧妙地谋划于朝廷之上,指挥若定,顷刻之间就把事情办成了。他的立法如此完善和周详,已经像前面我们讲过的一样,但仍不敢过于自信,还要张榜公布一个月,老百姓没有疑义了,再定为法令,颁布于天下,正式实施。即使这样,他仍不敢过于急躁,而是先在一两个州府试行,等到它有了成效,再推广到其他州府。所谓勤劳谦虚的君子是一定会有好结果的,不是吗?

自从实行了这个法令,此后虽然屡有变迁,但始终不能被废除,直到今天,人民不再知道还有徭役这样的事,说起这个词,往往不能理解,这是谁做的好事?就是王安石啊!此公之举将尧舜三代以来的弊政一举扫除了,实在是我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最有名气的社会革命。我辈生于今日,已经把这件事淡忘很久了。试看当时人们所说的旧社会颠沛流离、困苦不堪的情形,又考察欧洲中世纪和近代的历史,见其封建时代的豪族僧侣剥削贫民的事实,可以两两相互印证。而对于王安石,我们该如何崇拜甚至顶礼膜拜啊!但是,数百年来,一犬吠形,百犬吠声,至今还在说他是个不切实际的人、执拗的人、苛刻残酷的人,甚至说他以权谋私,是个奸邪小人。啊,我们的国民不知感恩的陋习充分地表现在这里了。

当时制定法令的人曾说过:“如今新法宽厚优待的都是乡村里不能自己表达其愿望的贫苦农民,裁度取用的都是官宦或豪强富户,他们都有控制舆论的能力,看到新法的实行对他们不利,阻挠新法的人一定很多。”果然是这样,当时一些所谓士人君子都先后起来攻击新法,他们所持的理由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下面举几个例子。

分配、税收和国家财政——王安石的政治主张和施政纲领(二)

苏辙

苏辙说:“服役的人不可不用乡户(即农民),犹如官吏不可不用士人(即读书人)。”

苏轼说:“自古以来,服役的人一定要用乡户,犹如吃饭必用五谷,穿衣必用丝麻,水上行走必用舟船,陆地行走必用牛马,虽然在这中间也许会有替代物品,但毕竟不是人们经常用的。”他又说:“士大夫抛家舍业,背井离乡到处去做官,效力之余也希望能有一些乐趣,这是人之常情。如果连厨房都萧条简陋,连饮食都变得很粗劣,就像是一个国家处于危难之中,这恐怕不是太平盛世的景象。”

神宗曾与他身边的大臣讨论免役的利弊,文彦博说:“祖宗的法制都在,没有必要加以改变以至于失去民心。”神宗说:“役法的改革令士大夫中的很多人不高兴,但老百姓有没有什么不便利呢?”文彦博说:“你是和士大夫一起治理天下,并非和百姓一起治理天下。”

分配、税收和国家财政——王安石的政治主张和施政纲领(二)

苏轼

苏轼(1037—1101),自号东坡居士,四川省眉山县人。北宋文学家、书法家、画家。

啊,当时这些攻击新法的人,他们的心肝怎么能像我们看到的这样呢!比如苏辙、苏轼说的那些话,什么乡民服役是天经地义的、不可改变的,他们深受阶级制度恶劣风俗的毒害,以为人生来就有高低贵贱的区别。法国大革命时的贵族和俄国现在的贵族都以这种论调来维护他们的特权,没想到我国所谓有道德、有修养的人也像他们一样。在当今世界上,无论中国还是外国,都没有所谓服役的人,没有所谓征用乡户服役的法令了,并没有不以五谷为食,不以丝麻为衣呀。苏轼看到这种情况,他还能说些什么呢?况且,苏轼对于免除服役的痛恨竟然来自厨房的条件简陋不能让那些从四面八方到这里来做官的人尽情享乐。如果像他说的那样,以此来装点太平盛世的景观,那么盛世确实像盛世了,但还记得我们的百姓为了这个盛世付出了寡母改嫁、兄弟分家,抛弃田产给别人,以免除上等户的差役,不惜非正常地死亡,也要做单丁户的代价吗?还记得我们的百姓为了这个盛世不敢多种一棵桑,多养一头牛,多存一年粮,收藏十匹绢帛吗?就为了少数官吏的幸福生活,却要使多数人民流离失所、忍饥挨冻,唯恐他们死得不快,这简直就是把饮人之血当作快乐,是豺狼才能说出的话!这种话,稍微有点儿心肝的人怎么能够说得出口?没想到这些号称有道德、有修养的读书人却能觍着脸说出这番话来,而且数百年来,那些有道德、有修养的读书人都来随声附和,集中火力攻击为民请命而行为有些“古怪”的贤明宰相,从这里我看到了中国丧失公正的舆论已经很久了。

至于文彦博说的那番话,想起来也是很可怕的,他说:“皇帝是和士大夫一起治理天下,并非和百姓一起治理天下。”姑且相信他的这种说法,那么尽可能地掠夺老百姓的财产来取悦士大夫,是不是就达到天下大治的极限了呢?我要郑重地告诉后世读史的人,王安石当时推行的新法没有一件事不是有利于老百姓的,也没有一件事是不利于士大夫的。士大夫的利益一定和人民的利益相冲突吗?我辈今天所能考察到的都是当时士大夫的言论,当时老百姓怎么说,已经无从知道了。想要凭借一面之词就做出证据确凿的判决,那么他的冤枉岂不是真的和莫须有的罪名一样了吗?免除差役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罢了。

当时造谣、诬蔑、诽谤王安石的人很多,不能完全记载下来。《文献通考》中记载了作为司农寺主要负责人的曾布所写的一篇自我辩护的奏文,从这篇文章中可以明显看出,那些诽谤者的虚构、诬陷之词是如何产生的,不顾事实真相随便猜测的人是如何造谣生事的。这里只摘录其中的大略:

京城附近的上等户完全停止了过去的衙前差役,所以如今他们缴纳的钱财比过去服役时的费用减少了十分之四五。中等户过去要充当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如今要求上等户、坊郭户、寺观、单丁、官户等都出钱作为助役的费用,所以他们的花费比过去减少了十分之六七。下等户完全摆脱了繁杂的事务,专门充当壮丁,而且不用缴纳一贯钱,所以他们的花费比从前减少了十分之八九。大抵上等户减少的费用少一些,下等户减少的费用多一些。批评者说,新法的做法是优待了上等户,虐待了下等户,于是得出聚敛的结论,这纯属诽谤,真不知从何说起,这是我不明白的地方。提举司鉴于各县在考核农户等级时有不切实际的地方,所以首次制定了农户等级升降的条例,开封府、司农寺开始讨论这个方案时,大概不知道过去也曾有过增减农户等级的情况,但过去的规定是每三年重新登记一次,农户的等级也常有升降,如今根据考核的结果有所增减,也不能说做得不对。何况我们从一开始就向农户公布了考核的情况,如果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还可以加以改正,而且所有农户等级的增减实际上并没有马上执行。批评者却认为,核算农户的财产,确定他们的等级,是想多多收取助役钱,而把一些农户升为上等户是要使免役钱的数目更加充足。而说到祥符等县,因为上等户数量较多,于是裁减一部分充为下等户,这样的事他们偏偏掩盖起来不说,这也是我不明白的地方。

凡是州县的差役,没有不可以招募人来做的道理。如今来投考报名应衙前差役的已遍及半个天下,没有不能主管仓库、场务、纲运的;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也是许可雇人的,已经实行很久了;只有耆长、壮丁,按照今天的安排,这是最轻的差役,所以才轮流差遣乡户,不再招募人。批评者却认为,衙前雇人会使官府的物品丢失,耆长雇人则难以捕捉盗贼;而且认为,靠近边疆的州县可能会有敌人的奸细来应募,他们或者焚烧仓库,或者占据城门,恐怕会与外族勾结,里应外合,这更是我所不明白的。免役法规定,或缴纳现钱,或缴纳粮食,都根据农民自己的意愿来定,法律能做到这一步,已经是非常周全了。批评者却认为,如果是缴纳现钱,那么丝帛粟麦的价钱一定便宜;如果缴纳实物,把实物折算为现钱,那么又会发生刁难农户的行为,都对百姓有所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做呢?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过去的徭役都是百姓要做的,即使是大灾之年,老百姓吃不上饭,也没有免除过差役。如今,免役钱只希望稍有盈余,为的是给大灾之年做一点儿储备,剩余的又专门用于兴修农田水利和增加官吏的俸禄。批评者却认为,助役钱不同于赋税,应该有减少和暂停的时候,我不知道过去征集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是不是也有过减少和暂停的时候,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两浙一路,有户口一百四十余万,共缴纳七十万贯钱。而京城地区有户口十六万贯,缴纳的现钱也是十六万,两浙缴纳的钱只是京城地区的一半,但京城地区支付募役之人的薪俸后就剩不下几个钱了。批评者却认为,官吏借新法大收其钱,比如两浙为了一点儿结余而暗自侥幸,司农寺想用剩余邀功,这都是我所不明白的。

看到这里可以知道,当时那些诽谤者一定都是扬恶而隐善的。他们对于旧法的利弊和新法的利弊并没有进行过比较,也不去权衡它们孰轻孰重,他们说的那些话其实都是私人意气用事,并非社会公理,而免役法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罢了。等到神宗去世,司马光当政时,首先取消募役法,恢复差役法。然而,此前攻击新法最用力的范纯仁此时却说差役这件事要反复讨论,不然的话,有可能滋生为百姓的祸害。在这之前把让老百姓服差役比作丝麻五谷的苏轼又特别指出差役可以募民代役而不可以征用,并说这是圣人复活都不能改变的,甚至说农民应差,官吏百般需索,对比募役,苦乐相差十倍。同是一个人,前后十余年,他的言论竟如此不同,完全相反,难道是开始对从未见过的改革感到害怕,而等到改革有了显著成效的时候,他才不得不从心里折服吗?

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非常之愿,黎民惧焉。”又说,“一般的人可以与他共享成果,但很难与他谋划事情的开始。”以范纯仁和苏轼的聪明,他们的见识也不过与黎民百姓是一样的,王安石把他们都称为流俗,并不能说是诬蔑。然而,范纯仁、苏轼能够觉悟前面说的不对并幡然改正,最终并不失为君子。我只是非常不理解司马光,在王安石推行募役法之前,他曾特别谈到差役法的弊端,首先提出了募役的想法。等到他坐上宰相的位子时,却对那个反复无常的小人蔡京言听计从,把老宰相王安石的做法全部推翻了,甚至不惜放弃自己以前的主张。如果说他嫉妒王安石,以为这件事的功劳本应该是自己的,现在被王安石拿走了,所以不惜把它毁掉,以快慰自己,则以司马光的贤德,我不敢这样怀疑他,但除此之外,我又想不出他的居心究竟何在。

第六,其他关于民政财政诸法。

以上讲到了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募役法四种新法,都是当时王安石特别创立的关于民政、财政的新法,其他根据旧法进行整顿和改良的还有很多,这里简单地讲一讲。

(甲)农田水利法

王安石刚一执政,就派遣诸路的常平官专门负责农田水利的整修。官吏和百姓中凡是了解土地种植方法,了解水塘、圩埂、堤堰、沟渠的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还要根据功劳的大小给予报酬和奖赏。后来他当了宰相,仍然在这方面兢兢业业、鞠躬尽瘁。史称自熙宁三年(1070年)至九年(1076年),各个州府和诸路兴修的水利田总共有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

王安石兴修的水利工程不可胜数,从大的说,有疏通黄河、清理汴河。王安石在谈到疏通黄河的时候说:“黄河向北泛滥,侵占的公田、私田非常多。河水散漫,时间长了,就会壅塞不畅,淤积严重。过去修了二股河,费用很少,但使得公田、私田都显露出来,昔日的盐碱地如今都成了肥沃的土地。”这时,司马光和欧阳修都出来阻止他,欧阳修说:“开挖黄河就像是放火一样,而不主动去开挖,等它决口,就像是失火,与其使人辛劳,不如不要开挖。”王安石说:“使人辛劳却除去一害,这就是百姓受到伤害还愿意跟随他的缘故。”就是这两种说法,一种是为了偷安,一种是任劳任怨,其中哪一种更得民心,大概能看得很清楚了。

清理汴河的建议也是王安石最早提出来的,直到他请求退休之后,元丰元年(1078年)才开始动工,用了四十五天完成。这两件事对国家有利还是有害,我说不好,但足以证明王安石对老百姓的事是尽心尽力的。当时苏轼上疏诋毁他,说:“天下太平已经很久了,老百姓和天下万物都有繁衍增生,而四方没有得到开发利用的东西也已经用尽了,如今想要开通水路并加以利用,一定是自寻烦恼。”这都是把不做事当作主意的人做的事,当时读书人的风气就是这样。中国直到今天没有被开发利用的东西仍然遍地都是,更何况大宋经历了五代的大乱,而真宗、仁宗时的凋敝又如前所述,说已经没有可以开发利用的东西了,欺骗谁呢?

(乙)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是王安石制定的整理田赋的税法。史书上记载了这件事的始末:

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神宗下诏让司农寺将均税条款和丈量土地的办法向全国颁布,以东西南北各一千步为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这一年的九月,县令委派官吏分别丈量土地,随着山坡、原野、平湖、沼泽来确定土地的面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辨别它的颜色,丈量结束之后,再按照土地的位置和颜色确定肥沃或贫瘠,并分成五个等级来确定税收的标准。到了第二年的三月,这项工作结束,张榜向百姓公布,一个季节没有人提出异议,随即登记颁发田产证,和登记庄田的账簿一同发放,作为征收田赋的凭证。按照均税法的规定,各县以过去规定的数额作为赋税的基础。过去官府曾向百姓加征杂税,例如米不到十合而按一升收,绢不满十分而按一寸收之类,如今不能用这个数平均分摊增展,以免超过了原有的数额。凡是超过原有数额,增加数量的,都要禁止。如果是贫瘠的不毛之地,或众人共有的山林、水塘、路沟、坟墓等,都不收取赋税。另外,田地的四个角都用土垒成田埂,种上田野中适宜的树木,堆土作为标记。有登记方田的账簿,有登记庄田的账簿,有登记保甲的账簿,还有每户的田产证,另外如果有人要分家另过,或典当买卖,官府给办理契约合同,并在县里登记注册,都以如今丈量过的田地作为正式的田产。这项法令既然已经公布,就以济州钜野县尉王曼为指教官,先从京东路开始实施,诸路都仿照他们的办法实施。

这就是今天所说的以人为本啊。

这大概就是当时调查土地整顿赋税的政策之一,虽然不是王安石的独创,但是谈到理财的人都认为这是最好的办法。不过,每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烦琐了,也很难持久地坚持下去。他在确定之后先向老百姓张榜公布,如果一季之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再正式颁布执行,这又是特别仁义的政策。还有方账、庄账、甲帖、户帖(即上页所言方田的账簿等——编注),虽然它们的内容如今已经不可考了,但它与当今世界文明国家的法律大概有很多一致的地方。而严禁超过数额增加数量,豁免贫瘠和公用土地的赋税,惠及百姓的用意也很明显,谁说王安石的立法是损害下面有益于上面呢?

(丙)漕运

几个朝代都建都北方,而仰仗东南的粮食,所以漕运实为国家的一大政治,北宋时尤其明显。在此之前,负责漕运的官吏和军卒上下勾结,共同盗卖运送的粮食,甚至借口遇到风浪把船凿沉,来消灭痕迹,官府的物品受到严重损失,每年不少于二十万斛。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举荐薛向为江淮等路的发运使,开始招募民间的舟船和官船一起分别运送,相互监督,过去的弊端才被克服了。一年的漕运既能保证数量充足,而招募的商船运到京城的又有不止二十六万石。这在王安石的事业中虽然只是很微小的一部分,但他知人善任,讲究实际效果,大概是可以看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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