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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朝代土地制度有什么不同?

历史大观园 历史典故 2020-05-29 23:34:03 0


井田制

井田制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这种制度适应并促进了生产力发展。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假名公田

假名公田是东汉时期的一项土地制度。“假民公田”,政府把国有的荒地、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亡农民进行生产,称为“假民公田”,假田在头三、五年内不收租税,甚至国家还贷给种子、粮食和农具予以支持。租种公田的人,实际上就变成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

均田制

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这也是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均田制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更名田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但是,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这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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