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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市场经济——漕运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7 17:01:19 0


中国古代政府将所征收财物(主要为粮食)经水路解往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的组织和管理。水路不通处辅以陆运,多用车载(山路或用人畜驮运),故又合称“转漕”或“漕挽”、“漕辇”。

秦汉秦始皇攻匈奴时,从山东向北河(今内蒙古乌加河一带)转运粮食;攻南越时,令监禄凿灵渠沟通湘江与西江水系运粮。楚汉相争,萧何将关中粮食转漕前线以供军食,对汉军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保证作用。

西汉定都长安后,每年需从关东运输大量谷物以满足关中地区贵族、官吏和军队的需求,转漕逐渐制度化。汉初,每年运量为几十万石。武帝初年,增到一百多万石,以后又增到四百万石。元封元年(前110),根据桑弘羊的建议,令民纳粟补吏、赎罪,各农官又多增收,政府掌握的粮食大增,漕运一度增到每年六百万石,一般则仍保持在每年四百万石左右。漕运用卒达六万人。由各地护漕都尉管理,沿途县令长也有兼领漕事的。漕粮则输入大司农所属的太仓。此外,在武帝连年用兵和开发西南时,对军队所需的粮食也都进行了费用浩大的转漕运输,甚至漕转一石,沿途要耗费十余钟粮食,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漕转关中,费用浩大,需时很长,动员人力很多,特别是漕船要经过黄河三门峡砥柱之险,粮食损耗很大。为此,西汉政府曾先后采取过多种改进办法。其中收效最大的是漕渠的开通。武帝元光六年(前129),根据大农郑当时的建议,用三年时间,沿秦岭北麓开凿了与渭河平行的人工运河漕渠,使潼关到长安的水路运输的路程和时间大大缩短,运输费用从而减少,沿渠民田也能收到灌溉之利。这是汉代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此外,宣帝时耿寿昌建议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之粟以供京师,这种做法,对缩短漕运路线,减少漕运压力,避开砥柱之险,起了良好的作用。

东汉建都洛阳,从山东、河北、江淮等地转漕粮食到京师,路程较近,又不需经过砥柱之险,改善了漕运困难的局面。因此光武帝初年省罢了护漕都尉。但此时漕运事业仍有一定的发展。光武帝建成二十四年(48)在洛阳南修阳渠引洛水以为漕。明帝永平十二年(69)王景治河,自荥阳(今荥阳县东北)到千乘(今山东高青高苑镇北)海口,筑堤修渠,使新莽始建国三年(11)黄河徒道后混流的黄河、汴河分流,便利剪廓钱了南来的漕粮自淮河入汴,北来的漕粮循河、洛而西,使京师粮食供应不忧匮乏。这是东汉漕运事业的最大成就。此外,如光武帝时王霸击匈奴,曾从温水(即漯余水,流经今北京北)漕运军粮,安帝时虞诩为武都太守,在沮(今陕西略阳东)、下辩(今甘肃成县西)间数十里烧石剪木开漕船道等,也都改善了该地区粮食运输紧张的状况。环钱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转漕问题就是运东方的粮食以实长安,从全局来看,最重要的转运中心在中原,因此秦政府即建全国最大的粮仓——敖仓于成皋(今河南荥阳西五里)。西汉时东方的粮谷多从此西运,东运时置敖仓官,属河南尹管辖。

三国两晋南北朝淮河、长江流域是南北对峙政权的前沿,各方均以通漕积谷为要务。孙吴都京口(今江苏镇江),曾疏凿杜野(今镇江市东15里)至小辛(今江苏丹阳市北十余里)的徒阳运河。迁都建业(今江苏南京)后,又开凿小其(今江苏句容东南17里许)至云阳西城(今句容县南唐庄)间30余里的破冈渎,立仓储粮,以避长江漕路风涛之险。曹魏多次于淮河上游偏西之地,利用汝、颍、洧、渠四水,开贾侯渠、讨虏渠、淮阳渠与百丈渠,这一运河网东南沟通江淮,便于运兵运粮、屯田积谷。西晋末,鉴于徒阳运河位于地势高仰的镇江丘陵地段、河水南倾北泻的状况,于京口之南修建了江南运河上的第一座堰埭(丁卯埭),节制了河水的流失。东晋时,为改善江淮间的运输条件,曾对邗沟进行多次整治。邗沟与鸿沟、汴水等运河开通以来,淮北地区的泗水成了南方沟通中原和黄河下游的主干。谢玄北上伐前秦至彭城(今江苏徐州市)时,遇泗水洪流,军粮运输受阻,便建造七座堰埭,分段控制彭城东南六十里的吕梁河等泗水支流。东晋时还于彭城之北开人工渠,使汶、济、泗诸水相通,泗水过彭城西,入汴通黄河。北魏经略江淮,于水道之沿立仓12处,储漕粮以供军需。

这一时期,针对各航段水位高下不一的状况,还建造了许多堰埭,漕河人工化、渠化的水平提高,运载能力增强。

隋唐隋代先后修通四段运道:山阳渎,自山阳(今江苏淮安)引淮水达扬子(今江苏仪征县治东南)入长江;通济渠,自西苑(今河南洛阳西)引谷、洛水达黄河,又从板渚(今河南汜县治东北20里)引黄河水通淮河,实际是利用汴水取直航道(唐代改名广济渠);永济渠,北起涿郡(今北京西南),南通黄河;江南河,自京口至余杭(今浙江杭州)。隋唐大运河纵向沟通了海河、淮河、黄河、长江与钱塘江五大水系。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先后在河南、陕西运渠所在沿岸置黎阳、河阴、常平和广通等仓。召募运丁,运储河北、山西、山东等地粮食。灭陈后,长安粮大部由江淮输送。炀帝又置洛口、回洛仓;储粮二千六百万石。

唐初,水陆运抵关中之粮仅一二十万石左右。高宗至玄宗前期,因河南至关中运道艰险,东南运路长年失修,故唐廷常驻东都(洛阳),“就食”太原、洛口仓(分别在河南陕州与巩县)的巨量积粮。开元中期,官府机构膨胀,特别是府兵制的瓦解,使粮物需求剧增。天下漕粮,愈益以江淮为重,唐廷组织数千漕船,年运百余万石江淮租粮北上。裴耀卿主持漕政后,改“长运法”为转般法,按江南之舟不入黄河,黄河之舟不入洛口的原则,于沿河就势设仓,节级转运。水通则舟行,水浅则寓仓以待。三年运700万石,省脚费30万贯。开宝元年(742),李齐物于三门峡附近凿开元新河;不久后,韦坚又开挖一条与渭水平行的漕渠,最终避开了运道下段的车载陆运。这期间最高运额达四百万石。安史之乱,东南漕路曾一度中断,转以长江入汉水,由陆路抵扶风(今陕西凤翔)。广德元年(763),刘晏主漕政,针对时弊作全面改革:开决汴河、疏浚河道;以盐利为漕佣,雇人运输;于河沿每两驿置防援300人以保安全;创纲运法,十船为纲,每纲300人,篙工50人,武官押运;按“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黄河),河船不入渭(渭水)”的原则,改进转般法;据各航段水情分造运船,训练漕卒。改革成效甚著,但因政局动荡,年运江淮米多为百余万石,少则50万石。德宗时中原藩镇割据,扼断运路,韩混从镇海军(驻江苏镇江)载江南粮,武装押运,直抵中原、关中,转般法中止。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因李巽、王播等人的努力,曾一度恢复刘晏时的漕运水平。唐末漕政大乱,年运江淮米不过40万石,至关中仅十余万石。

贞观六年(632)设“舟楫署”管理漕政,后因不敷需要而废罢。中期以来,因漕运日重,唐廷常令宰臣兼转运使等职,主管漕政。纲运制度形成后,制定相应奖惩制,责成地方长官分负其责,后进一步明确由沿河县令主持所在地段漕运事宜。

宋北宋漕粮分四路向京都汴京(今河南开封)集运:淮汴之粟由江南入淮水,经汴水入京;陕西之粟由三门峡附近转黄河,入汴水达京;陕蔡之粟由惠民河转蔡河,入汴水达京;京东之粟由齐鲁之地人五丈河达京。其中来自东南六路的淮汴之粟占主要地位,中央三司使总领漕政,各路转运司(漕司)负责征集,发运司负责运输。北宋对运河进行一系列整治,恢复与完善坝闸制,并创建复式船闸。加之北宋漕线较隋唐缩短近半,故运输能力大增。

汴渠的水源黄河仅有半年左右充沛期。为有效利用半年可航期,北宋仍承唐转般法,并以“平籴”为其基础,江湖、两浙、宿亳(淮南路)米麦,分别籴于真州(今江苏仪征)、扬州和泗州。发运使一员驻真州,督江浙等路粮运,一员驻泗州,负责真州至京师粮运。所在粮仓称转般仓,丰则增籴,饥则罢籴,将当纳粮额折交斛钱(额斛),另从本地仓储中代支起运(代发);诸路运转司所征漕粮交发运司。若耽误可航期,发运司则以一百万贯的“粜籴之本”,就近趁粮价贱而籴粮起运。此法自熙宁变法以来更趋完善,发运司的本钱从100万贯渐升,最高达350万贯,除保证600万石的年运量外,真、泗二仓还有数年储备。江南各路漕船按期至真州等仓后,还可装官盐返航,增加了效益。发运司掌6000只左右漕船,纲运制进一步完善,熙宁二年(1069)又招募客舟与官舟分运,征召一批商船直运至京。宋初东南六路漕米数目不定。太平兴国六年(981)始定岁运江淮税米300万石,至道初(至道始于995)560万石,大中祥符初(大中祥符始于1008)700万石,其后渐升,真宗、仁宗朝(1023~1064)因运河设施改善,年运量达800万石,漕运常额,自景德三年(1006)定为600万石,自天圣五年(1027)起暂减为五百五十万石。金帛盐茶布等“东南杂运”均由运河运送。另如徐州冶铁,年运数达30万斤。徽宗、钦宗时政治昏暗,漕政败坏。蔡京废转般法,改直运法;“花石纲”等危害漕运事件屡有发生,故运量渐减。钦宗时汴京被围,汴渠溃决,所入不及常数1%。

南宋漕运体系以临安(今浙江杭州)为中心作重大调整。建炎年间,江浙、湖广、四川粮大多运往沿江重镇及抗金前线,后改运临安,运数大致仍600万石。诸路中,江西独居1/3,长江及江南河为运输主干,采取官运为主、商运为辅的方式。

元元都大都(今北京),汴渠也因北宋末年战乱及黄河“夺淮入海”而失效,故大运河中段改南北取直,东移山东;海运兴通,漕运进入新阶段(见元代海运)。

元初漕运大致循唐宋大运河旧道入大都,但因旧运河失修,只能采取水陆联运形式。至元十八年(1281)修凿济州河,引汶、泗水经济州(今山东济宁)西北至须城(今山东东平)安山,南来运舟由徐州经济州河入大清河,至利津(属今山东)入海,海运至直沽,再水陆联运至大都。二十六和二十八年会通河(须城安山至临清)与通惠河(通州至大都)凿成,元代大运河全线沟通。此外,至元十八年凿成纵贯胶州湾与莱州湾的胶莱河,又形成一支海河联运路线:运舟从江苏淮安顺黄河(黄河“夺淮入海”前的淮河故道)东下出海口,沿海北上人胶莱河,再经海道至直沽。

内河漕政的管理于至元十九年始趋完善,江淮都漕司负责江南至瓜州(在今江苏扬州)段,京畿都漕运司接收前司漕粮,负责中滦(今河南封丘南,黄河北岸)至大都粮运。二司各于其关键地设行司、分司,以求上下衔接,年运粮30万石。元代纲运划为两大组进行:短运(军般、短般),其中又分两段:南段由吕城(属今江苏丹阳)驻军运至瓜州,北段由汉军与新附军由瓜州运至淮安;长运,募民船承运,从瓜州起运至淮安,由淮安分司开闸放船入淮,再由中滦、济州分司派员分领纲船。官府另于运河北段地域掌握一批官船,大致是负责各所在地屯田粮的运输。

海运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中书省,其“左司”下辖“粮房六科”中的“海运科”为具体办事机构,主要则由分处南北的两大组织系统承办。南方的“承运”系统最终定名为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治平江,今江苏苏州);北方的“接运”系统为“都漕运使司”(驻直沽河西务)与“京畿都漕运使司”(驻大都),前者主要负责接纳海道粮,兼及其他各路南来物资,后者将南来粮物运入大都各仓。南北两大系统各拥有布局合理的粮仓。

明明代漕运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这时征运漕粮的有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和山东六省。漕粮又按供应地区的不同区分为南粮和北粮。其数额,宣德时最高达674万石。成化八年(1472)始规定岁运四百万石的常额。大抵自正德,嘉靖以后,连漕粮改折(约100~200万石)在内才勉强达到此数。主要征自南直隶和浙江,约占全国漕粮的六成。除漕粮外,还有白粮,由苏州、松江、常州、嘉兴和湖州五府供纳,岁额二十一万四千石,均系当地出产的白熟粳糯米。在用途上,漕粮为京、边(北边)军饷,白粮供宫廷、宗人府及京官禄粮。

漕运的组织与管理:在中央,初置京畿都漕运司,以漕运使主之。后废漕运使,置漕运府总兵官。景泰二年(1451)始设漕运总督,与总兵官同理漕政。漕府领卫军十二总共十二万七千六百人,运船一万一千七百只,另遮洋总(海军)七千人,海船三百五十只,专职漕粮运输,称为运军。在地方,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县总书等掌管本地漕事。中央户部和漕府派出专门官员主持各地军、民粮船的监兑和押运事宜。州县以下由粮长负责征收和解运。粮长下设解户和运夫,专供运役。

明初承元之故,以海运为主,河、陆兼运为辅。一由江入海,经直沽口至通州,或径往辽东;一由江入淮、黄河,自阳武县陆运至卫辉府,再由卫河运至蓟州(今天津蓟县)。江南漕运,则由江、淮运至京师南京。以承运者而言,海运为军运,余皆民运。雇运权是一种辅助形式。永乐年间因迁都北京,粮食需求日增,而海运艰阻,遂整治大运河,即从杭州湾通往北京的漕河。其办法:一是疏浚会通河,造漕船三千余只,以资转运。二是在运河沿岸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和天津五处建置漕粮仓库,亦称水次仓。

漕运方法历经改革,在明代趋于完善,计有:

支运法(即转运法)。永乐十三年漕运总兵官陈琯推行。规定各地漕粮就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再由运军分段接运至通州、北京。一年转运四次。农民参加运粮即免纳当年税粮,纳当年税粮则免除运粮,其运费计算在支运粮内。民运的比重约占支运的四五成。

兑运法,宣德五年陈碹等推行。各地漕粮运至淮安和瓜州,兑与运军转运;河南于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总海运;山东则于济宁兑与军运。军运的费用由农民承担。次年,始定漕粮“加耗则例”,即按地区的远近计算运费,随正粮加耗征收,于兑粮时交给官军。起初兑运与支运并行,其后兑运渐居优势。

改兑法(即长运法或直达法)。秦十二金人(复原)成化七年漕运都御史滕昭推行。由兑运的军官过江,径赴江南各州县水次交兑。免除农民运粮,但要增纳一项过江费用。十一年改淮安等四仓支运粮为改兑。自此,除白粮仍由民运外,普遍实行官军长运制度。

为维持漕运,国家规定漕粮全征本色,不得减免,严格限制漕粮改折。只许在重灾、缺船或漕运受阻等严重情况下才实行部分的改折,折征时正、耗各项合计在内。漕运的费用由粮户承担,包括运费、运军行粮及修船费等,均按正粮加耗派征。由于漕政腐败,各级官府贪污聚敛,加耗杂派层出不穷,农民的负担极为苛重,通常为正粮的二三倍,甚至四五倍,承运者无论民运或军运,都是繁重的徭役。农民被佥点应役,荒时废业,艰苦万状,又遭风涛漂没,官吏勒索,势必负债赔纳,甚至家破人亡,被迫纷纷逃亡和反抗斗争。一般运军下层,亦遭受同样的苦累及长官的克扣,不断出现逃亡现象。

清清代开凿中运河,彻底结束借黄河行运时代,并建成黄、淮、运交汇枢纽,缓和河面比降,减轻浊流灌运,改善了漕运条件。

漕运方法基本承明制,但又有下列名目(称漕粮本、折三大纲):正兑米,运京仓粮,定额330万石;改兑米,运通州仓粮,定额70万石;改征,将漕粮改征为其他品种;折征,将漕粮折算成银,价银统归地丁项内,上报户部。此外又实行截漕(各地漕粮起运后,地方遇灾,截留部分作为赈济,或截一地漕粮运往另一地)和拨运(主要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漕粮,拨充陵寝及驻防兵米)等措施。漕船数与编制稍异明代,一般以府、州为单位,十人一船,十船一帮,十船互保。总数由一万零四百五十五只升为一万四千五百只,而实际用于漕运的仅七千只左右。每船装运量不得超过五百石,另可装土产往返各口岸行销(后因运道淤塞而禁止),清代最终实行官收官运,承运者是卫所军籍中较殷实的军丁(运丁)。发运时海船配运军一名,运副一名,雇募水手九至十名。各省运军水手多少不等,总数在十万名左右。漕运最高长官为漕运总督,驻淮安。其下为各省粮道,共七人,掌本省粮储,辖所属军卫,遴选领运随帮官员,责成各府会齐、佥选运军等;坐守水次,监督、验明漕粮兑换,面交押运官,并随船督行至淮安,呈总督盘验。押运,原为粮道之责,后选管粮通判一人,专门负责督押,约束运军,后因官卑职微,仍由粮道押运。领运官,由千总一人或二人领运,武举人一名随帮效力。为确保漕运无误,于淮安、济宁、天津、通州运河沿线设置巡漕御史,稽察本段漕运。此外,淮安淮北沿河置有镇道将领,以催促人境漕船前行;在镇江与瓜州的南漕枢纽处,由镇江道催促,同时由总兵官(后改为副将)巡视河岸,协同督促漕船过江。

河漕施行以来,经费拮据,弊窦丛生,复行海运的呼声日趋高涨。道光五年(1825)于上海设海运总局,天津设收兑局,并特调琦善等总办首次海运。次年正月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与太仓四府一州漕粮共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石分二批载运北上。漕船从黄浦江出发,经吴淞口东向大洋,行四千余里达天津收兑局验米交收。清廷特准商船载运免税货物二成往来贸易,调动了商船积极性。海运粮占全部漕粮总数之半,节银米各十万。道光以来河漕在十二三万石之间,海运粮则达120万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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