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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

历史大观园 历史事件 2020-05-22 23:19:47 0

明朝前期的税制基本有两种:一种是征收粮食等有形物质的税粮;一种是提供劳动力的徭役。税粮根据唐朝时形成的两税法,一年两次,分为夏税和秋粮,交到里甲制中作为徭役指定的仓库中。税额由耕地面积和等级决定。税粮分为留在当地官府的存留和送往中央的起运。徭役为土木工程、官府中的杂务、水利的维持管理等工作,由户承担。

催缴现成的粮食或者劳动力的方法非常繁杂,且容易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明朝中期当用白银缴纳税粮与徭役成为税收的主流,于是为了提高征收的效率,开始在县的监督下统一用白银征收税负。这不是中央向地方施行的内容,而是从16世纪中叶开始到17世纪初全国各地摸索推行的税制改革,之后被概括为一条鞭法。所以这种方式存在地方差。改革后依然以户为单位缴纳相当于徭役的丁银,还带有人头税的性质。清朝以后,朝廷迫于要掌握逐渐增加的人口,开始实施盛世滋生人丁,即作为皇帝的恩泽不向1712年以后增加的成年男子课税。由于丁银数额固定,税制的高效率进一步成为可能。雍正时期实施了地丁并征,即把丁税纳入地税,一律银纳化,结果产生了被称作地丁银的税制。从此自古代中国以来一直存在的人头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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