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 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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