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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

历史大观园 魏晋风度 2020-07-15 00:28:18 0


汉末徐伟长在《中论》中指出:“人数周(户口管理好),为国之本也。”他接着解释说:“人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其唯审人数乎。”这是说,封建国家政权只有编制符合规格的户籍簿,严格控制准确的领民数,掌握每户的具体情况,从而才能执行政府的各项职能。单从魏晋以后租、调、役来说,这些都是以户口为征收单位。人口实为权力和财富的源泉,领户越多,权力越大,财富越丰。因此,魏晋南北朝时期同历代一样,由中央政权控制州、郡、县及基层政权,通过编制户籍,把民户牢牢地控制起来,以便推行各项封建的政令教化。当时各阶层人民便是在基层政权的直接统率下生活着。那么,这个时期基层政权建置情况如何呢?

汉末长期战乱之后,由于东汉王朝名存实亡,人民死亡流散,各割据政权相互兼并,政局极不稳定,使得当时基层政权时置时废,变化不定,因而不像汉代那样严密完善。魏文帝掌权后,延康元年(220年)七月,军次于谯,“三老吏民上寿”。吏称曹魏“诸乡有秩三老,第八品;诸乡有秩第九品”。这里的三老、有秩皆为魏国的乡吏。西晋统一后,整顿地方县以下基层政权。县500户以上者皆置乡,3000户以上置2乡,5000户以上置3乡,万户以上置4乡,乡置啬夫1人。一乡不满千户的置治书吏1人,1000户以上置吏、佐各1人,正1人;5500户以上治吏1人,佐2人。上述三种人户多少不等的乡,如以每户5口计,小乡管7500人,中乡管8500人,大乡管12500人。每乡如此众多的人口,若乡下面不再设政权是难于管理的。所以《晋书·百官志》又说:“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这是指人口极少的县,即百户约500人以下的县不置乡,因为它不到小乡所辖人口数,只设里吏一人。土广人稀处,可根据情况设置里吏,但里吏最少得管辖50户约250人。《宋书·百官志》称:“里魁”管辖百户,正同晋百户县设里吏一人相合。若按百户置里吏一人推算,前面的最小乡500户,应设5里,小乡1500户,应设15里,中等乡1700户,应设17里,最大乡2500户,应设25里。照此理解,西晋完整的县以下基层政权应包括县、乡、里三级。什和伍大概不属于基层政权,而是实行连坐的法权规定范围。葛洪在《抱朴子·内篇》中曾十分明确地将东晋地方政权机构分为州、郡、县、乡、里五级。魏晋高门琅邪王氏籍贯,据南京出土的王兴之及妻宋和墓志及王闽之墓志所记,为“琅邪临沂都乡南仁里”。这无疑是沿袭西晋的建置。齐高帝萧道成“其先(世)本居东海(郡)(治今山东郯城北)兰陵县(今山东苍山西南),中都乡,中都里”。大同出土的北魏太和八年(484年)司马金龙墓志铭,称其籍贯为“河内郡(治今河南泌阳县)、温县(今河南温县西)、肥乡、孝敬里”。史载司马懿为河内温县孝敬里人。这里肥乡省略。西凉户籍残卷8户人家,籍贯均为敦煌郡(治今敦煌西)、敦煌县、西乡、高昌里人。西晋末年,北方大乱后,敦煌郡先属汉人张轨子张寔建立的前凉政权(管辖期为314-376年),后属汉化较深的氐人建立的前秦(管辖期为376-385年)、后凉(管辖期为386-403年)政权,最后属汉人李暠建立的西凉政权(400-421年)。这四个政权都沿袭西晋地方政权编制,所以西凉户籍残卷所反映的为郡、县、乡、里制。在《宋书·符瑞志》记载瑞祥物出现的地址中,属于县以下基层政权的乡有3处,里有16处,村只有2处,其中村不算正式一级基层政权,实际上,里为最低一级基层政权,加之乡或被省略,或人口较少的县不设乡,而且乡管辖范围较大,因而瑞祥物出现地自然以里为最多了。关于乡里吏,除曹魏时有三老、有秩外,东晋时隐士翟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梁武帝天监十七年(518年)诏书中有“村司三老”。十六国时刘曜被石勒所擒后送襄国(今河北邢台),“北苑市三老孙机上礼求见曜”。北魏太延元年(435年)十二月诏:“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资定课。”南朝刘宋时有“符伍里吏”。陶潜曾孙曾为里司。陈霸先微时“仕郡为里司”。这些是乡里两级官吏的记载。

封建政权为了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实行相互监察和连坐法,还在里以下建立什伍制。《宋书·百官志》称:“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人。”什和伍大概不属基层政权,而是实行什伍连坐的法权范围。

北魏统一北方后,开始时为适应十六国战乱所形成的以大族聚居生产自卫的政治经济双重性质的坞堡组织,建立了宗主督护制。在宗主统率下,或“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这种大族隐庇大批民户,对北魏政权增加军力财力极为不利。当北魏进入中期,统治形势稳定后,便于太和十年(492年),根据给事中李冲的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在北魏三长制下,邻管辖5户,里管辖25户,党管辖125户。北齐河清三年(564年)令:“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一党之内则有党族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有十四人。”北齐基本上沿袭北魏邻、里、党三级,同北魏基层政权所统人数相比,北齐邻、里都增加人户一倍,党却减少25户。北周在大统十年(544年)颁布的《六条诏书·擢贤良》中说:“非直州郡之官,宜须善人,爰至党族闾里(党族)正(闾里)长之职,皆当审择,各得一乡之选,以相监统。”这里只有党(正)、里(长)两级,邻或漏记,或建制中本已省略。隋文帝初受禅,颁新令:“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灭陈后,“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当隋政权统一南北后,将北方基层政权改为乡、里两级,以便与南方基层政权合一,这显然是必要的。

关于基层政权的职掌,《宋书·百官志》讲乡官说:“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乡佐、有秩主赋税(徭役),三老主教化,啬夫主争纷,游徼主奸非。”沈约在这里所讲的乡官名称和职掌,与《晋书·百官志》乡官有别,完全同于《续汉书·百官志》,无疑这乃是汉制。魏晋南北朝乡里吏的名称,从《晋书·职官志》看,大概没有这样复杂,但其职能同汉代乡里吏应是一致的。乡、里基层政权要实行各种封建统治的职能,首先必须配合上级登记户口,当时叫“籍注”,包括户口登记的内容。徐伟长在《中论》中讲到的封建政权行使各项职能,几乎都离不开人数,而人数必须通过户籍簿表现出来。关于户口登记的内容,从当时史籍记载看,其主要项目有户主姓名、年龄、籍贯、世代官职爵位、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丁口是否在役、乡论清议等等。此外,如西晋占田课田、东晋度田收租、北朝实行均田制时,户籍上还必须登记耕种土地数额,从户口登记内容可以看出,当时的户口登记制度是相当严密的,对当时人来说,籍注是确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主要依据,如享受封建政治经济特权,以及服役、纳赋、铨选、教化、奖惩等,几乎都离不开户籍册。因此,南齐虞玩之认为户籍为“民之大记,国之治端”

基层政权乡里吏,同当地群众生活在一起,他们最了解每户人口及有关状况,由他们同上级官司按籍注严格规定,对所辖每户造籍后,层层上报到中央尚书省。西晋平吴后,在全国实行占田课田制,规定男女占田和课田亩数,男女正丁、次丁、老小年龄界限,以便使庶民百姓纳赋服役,同时规定士族官僚享受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乡里制度完善和户籍册准确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行。东晋南朝清理流寓户口,实行土断,扩大征收赋役范围时,必定要“正其里伍”,即进行整顿基层政权的工作。如范宁在强调土断的意义时指出,其目的在于“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刘裕大规模实行土断的理由,也是因为“杂居流寓,闾伍不修”。这里表明,“修闾伍”即以整顿乡里基层政权为前提,编制户籍以“明考课”,即以征发赋役为实际目的。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冬十月,颁布均田令。紧接着,在太和十年(486年)二月,“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这里最清楚地反映了建立基层政权与编制户籍,乃是封建国家政权实施各项政策的先决条件。太和十一年(487年)九月,天旱民饥,北魏政权赈济饥民,下诏根据各地灾情及每户受灾情况,“阅户造籍,欲令去留得失,赈贷平均”。由此可见,即使救济灾荒,也离不开户籍册。北魏正始二年(505年)邢峦西征益州(治今四川成都),其部将王足围涪城(今四川绵阳),“益州诸郡戍降者十二三,民送编籍者五万余户”。这显示掌握一个地方的户籍,才能对该地进行统治。隋初改革田制和赋役制时,也是先“颁新令”,重新编制保、闾、族基层政权和清理户籍。

这个时期,乡里吏在掌握标准的户籍簿后,究竟行使哪些基层政权的职能呢?从下面史实可知基层政权行使的职权范围很广泛。东晋建元(343-344年)时,庾翼北征后赵,大发僮客以充征役,寻阳(治今江西九江西南)人翟汤名德高尚,特敕有司免其家仆不调。翟汤表示谨守国家规定,“依此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翟汤先是将应送免奴仆给乡吏,那么所免奴仆必先由乡吏编入户籍。东晋末,谢方明为南郡(治今湖北荆州西北)相,所辖江陵县犯人不论罪行轻重,年终“悉散听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至期有重罪二人未还,其中一人因酒醉迟还二日,余一囚十日不返。“乡(吏)村(司)责让之,率领将送,遂竟无逃亡者。”东晋末,南郡枝江(今湖北枝江西南)人刘凝之“为村(司)、里(吏)所诬,一年三输公调,求辄与之”。刘宋时,吴郡(治今江苏苏州)人顾欢“乡有学舍”,欢贫无以受业,于乡学舍壁后倚听。梁天监十七年(518年)下诏:“天下之民有流移他境……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官地官宅。”北魏太延元年(435年)十二月下诏:“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太和十一年(487年)十月下诏:“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县以名闻。”北魏时还下诏:“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北魏熙平二年(517年),灵太后下令:“私度之僧,皆由三长罪不及己,容多隐滥。至今有一人私度,皆以违旨论。邻长为首,里、党相降一等。”北魏后期人民逃役,进入寺院,政府认为三长知情,把一部分责任归咎于三长。西魏苏绰在《六条诏书·尽地利》中说:“若有游手怠惰,早出晚归,好逸恶劳,不勤事业者,则(党)正、(里)长牒名郡县,守令随事加罚,罪一劝百。”又在《均赋役》中说:关于征发赋税徭役,“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党)正、(里)长,而系于守令”。北周实行的均田制规定:“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皆死。”隋初下令:“户口不实者(族、闾)正(保)长远配。”北周对党正里长私隐民户和土地处以严刑,这是因为在实行均田按户丁分配土地时,党正里长具有实权。同样,隋代地方官吏对户口有管理监督职责,所以户口不实,处以远配重刑。仅从上述史实可知,编制户籍,捕缉罪犯,荐举官吏,收纳赋税,征发兵役力役,兴办学校,解决流民土地,救济孤老残疾贫困户,实行均田,督促生产,司行教化等等,这些属于人民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诸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在乡里吏职权管理范围之内。因此,北周苏绰在《六条诏书·擢贤良》中说:“夫(党)正(里)长者,治民之基。基不倾者,上必安。”他主张严格“审择”基层政权的官吏,使封建基层政权稳固,从而整个封建统治才能长治久安。

东汉规定:“民有什伍,善恶相告。”“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这是讲最基层政权什、伍所辖民众,对善恶事要相互举发,这应是什伍连坐的前奏。因为既然规定什伍居民要相互监察,相互举发,那么知而不举,便有可能受封建法律的制裁。从史籍记载看,东晋政权正式实行什伍连坐法。王羲之在永和(345-356年)末指出:“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返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则吏及叛者席卷而去。又有常制,辄令其家及同伍课捕。课捕不擒,家及同伍寻复亡叛。”王氏所讲服兵役及运役者本人逃亡,其家及同伍连坐,乃是一种常制。刘宋元嘉初年(424-426年),谢方明为会稽(治今浙江绍兴县)太守时,史称江东“奸吏蜂起,符书一下,文摄因续。又罪及比伍,动相连坐,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邑里惊扰,狗吠达旦”。这里所记比伍连坐法是宋初事,无疑是沿袭东晋而来。方明善于为政,“除比伍之坐,判久系之狱”。这种“除比伍之坐”,乃是清廉官吏对个别地区实行的暂时措施。刘宋元嘉六年(429年),厘定里伍制度,执政王弘要八坐丞郎对士人在里伍中是否应受连坐发表意见。在六人发言中,对同伍连坐没有任何疑点,只是对士人是否应受符伍连坐发生了分歧。王弘最后总结说: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士庶在符伍制度中的区别,因而士人应在符伍连坐之内,但必须根据现实重新厘定符伍制,使轻重适宜,并适当地照顾士人的特权。这次士族受连坐法的确定,可能是在刘裕当政以来打击士族豪强、刷新政治的形势下出现的。在王弘执政为扬州刺史期间(元嘉四年至九年),刘式之为宣城(治今安徽宣城)内史,“立吏民亡判制,一人不禽,符伍里吏送州作部”。后来,羊玄保为宣城内史,他反对前任建立的连坐条例,上奏说:“又寻此制,施一邦而已,若其是邪,则应与天下为一,若其非邪,亦不宜独行一郡。”这里所谓“施一邦而已”,非指连坐法本身,而是指宣城符伍连坐惩治符伍里吏的条例,因而玄保将其废除。元嘉十七年(440年),沈亮参南豫州(治今安徽和县)刺史刘骏征虏府军事,当时“民有盗冢者,罪所近村民,与符伍遭劫不救同坐”。沈亮提出疑议说,盗冢和村劫不同,村劫容易发现,而盗冢在山原丘垄,不易防救。故他认为:“督实核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属宜降矣。”同时盗冢有远近,不宜一样判罪。沈亮主张:“防民之禁,不可顿去,止非之宪,宜当其律……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罚。”应当注意,被劫家和墓被盗者,一般是富豪之家。这说明地主家被劫或坟墓被盗,同伍人没有救援和发觉,也要受法律处分。刘宋泰始五年(469年),沈攸之为郢州(治今湖北武汉市武昌)刺史,为政苛暴,“将吏一人亡叛,同籍符伍充代者十余人”。宋末沈攸之于荆州(治今湖北江陵县)刺史任上反叛,宋廷数其罪状之一是:“一人逃亡,阖宗补代。”沈攸之先后实行的乃是家属和宗族连坐法。刘宋大明(457-464年)时,谢庄为都官尚书,奏改定刑狱时说:“顷年军旅余弊,劫掠犹繁,监司讨获,多非其实……身遭铁莚之诛,家婴孥戮之痛,比伍同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莫不及罪,是则一人罚谬,坐者数十。”梁天监十年(511年),史载:“百姓有罪,则案之如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逃亡,举家质作(质其家属而罚作),民既穷窘,奸宄益深。”天监十一年(512年),为减轻家有老幼的连坐法,特下诏:“自今逋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梁普通(522-526年)中,郭祖深讲征役给人民带来的痛苦说:“或有身殒战场,有名在叛目,监符下讨,称为逋叛,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可见梁代既实行家属连坐法,又实行什伍连坐法。

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

打场图(魏晋 甘肃嘉峪关市新城5号墓出土)

北魏政权同样实行连坐法。北魏太延元年(435年)十月诏:“不听私辄报复,敢有犯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太和中,高祐为西兗州刺史,“设禁贼之方,令五五相保,若盗发则连其坐,初虽似烦碎,后风化大行,寇盗止息。”这是个别地方官吏在所管辖区内,实行盗贼连坐法。所谓“五五相保”即邻里内相互监视,若发现盗贼不擒,则实行邻里连坐。太和末年,“时以犯罪配边者,多有逃越,遂立重制,一人犯罪逋亡,阖门充役”。这是指在北魏管辖范围内,实行犯罪逃亡家属连坐法。北周明帝元年(557年)下诏:“魏政……诸村民一家有犯,乃及数家而被远配者,并宜放还。”这是说,北魏时一家犯罪,实行邻里连坐的一律被放还。

从史实看,东晋南朝主要因为兵役和力役迫使人民逃亡后而实行连坐。北魏似乎以犯罪徙边者逃亡,而实行邻里连坐者居多。实际上,所谓“犯罪”者中无疑包括大批因役而逃亡的人。东晋南北朝由于士族及其各类荫户免除赋役,因而繁重的赋役重担完全落到寒门地主和贫苦农民身上。当时南北分裂,战乱繁多,尤其是南朝寒门地主在户籍上作弊免除赋役,加上皇室内乱,争夺皇位,兵役、运役以及其他力役层出不穷。农民一旦服役,很难返归。尤其服兵役者全是强壮劳力,或战死,或伤病致残,直接摧残劳动力。因而农民大批逃役,家属及同伍连坐,结果一人有犯,弄得“一村废业”。由此使社会生产受到破坏,给农民带来无穷无尽的痛苦。

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

翻车图(采自[元]王祯《农书》)


参考拙著《儒家民族观与十六国北朝民族融合及其历史影响》,载《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参阅童超《东晋南朝移民浪潮与土地开发》,载《历史研究》1988年第四期。

《三国志·魏书》卷6,《董卓传》注引华峤《汉书》。

《后汉书》卷72,《董卓传》。

同上。

《后汉书》卷9,《孝献帝纪》。

《三国志·魏书》卷15,《司马朗传》。

《三国志·魏书》卷10,《荀彧传》注引《曹瞒传》。

《三国志·魏书》卷1,《武帝纪》注引《魏书》。

《三国志·魏书》卷14,《程昱传》注引《世语》。

《三国志》卷32,《先主传》注引《英雄记》。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引《昌言·理乱篇》。

《晋书》卷59,《赵王伦传》。

《晋书》卷59,《长沙王乂传》。

《通鉴》卷84,《晋纪》太安二年。

《晋书》卷4,《惠帝纪》。

《通鉴》卷85,《晋纪》永兴元年。

《晋书》卷4,《惠帝纪》。

同上。

《晋书》卷59,《汝南王亮传·史臣曰》。

《通鉴》卷84,《晋纪》太安元年。

《晋书》卷4,《惠帝纪》。

《通鉴》卷87,《晋纪》永嘉五年。

《晋书》卷5,《孝怀帝纪》。

《通鉴》卷87,《晋纪》永嘉五年;《晋书》卷60,《贾疋传》。

《通鉴》卷88,《晋纪》永嘉六年。

《晋书》卷5,《孝愍帝纪》。

《晋书》卷82,《虞预传》。

《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

《晋书》卷62,《刘琨传》。

《通鉴》卷93,《晋纪》太宁二年。

《晋书》卷103,《刘曜载记》。

同上。

同上。

《通鉴》卷99,《晋纪》咸康八年。

《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

同上。

《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

同上。

《晋书》卷93,《褚裒传》;《通鉴》卷98;《晋记》永和五年。

《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

同上。

同上。

《晋书》卷107,《石季龙载记》下附《冉闵传》。

同上。

《通鉴》卷106,《晋纪》太元十年。

同上。

《晋书》卷115,《苻登载记》。

《晋书》卷122,《吕隆载记》。

同上。

《通鉴》卷162,《梁纪》太清三年。

《梁书》卷56,《侯景传》。

同上。

《通鉴》卷162,《梁纪》太清三年。

《通鉴》卷163,《梁纪》大宝元年。

《南史》卷80,《侯景传》。

《魏书》卷98,《岛夷萧衍传》。

同上。

《晋书》卷110,《慕容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 载记》。

《北齐书》卷20,《慕容俨传》记其守郢州时,受到梁军的围困,“城中食少……人有死者,即取其肉,火别分啖,唯留骸骨”。

《续汉书》志第13,《五行志》1;《北堂书钞》卷145,《胡饭》。

《晋书》卷27,《五行志》上;《北堂书钞》卷145,《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 煮》。

《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

《晋书》卷95,《佛图澄传》。

《北史》卷89,《艺术上·晁崇传附弟懿传》。

《周书》卷15,《于谨传》;《北齐书》卷24,《孙搴传》。

《北齐书》卷21,《高乾传附昂传》。

《魏书》卷96,《僭晋司马睿传》;《宋书》卷92,《良吏·徐豁传》:“俚民皆巢居鸟语。”

参考余嘉锡:《世说新语笺证》,第176页。

《世说新语》下卷下,《排调第二十五》。

《魏书》卷19中,《任城王澄传》。

《北史》卷90,《艺术下·蒋少游传》。

《洛阳伽蓝记》卷2,《孝义里》条。

严可均辑校《全陈文》卷9,徐陵《与顾记室书》。参考《魏书》卷75,《尔朱世隆传》。世隆本人及其仆从皆穿胡服。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二,《礼仪》,第57页。

《北齐书》卷4,《文宣纪》。

《北齐书》卷25,《王纮传》。

参考洛阳博物馆《洛阳北魏元邵墓》,见《考古》1973年第4期;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临淄北朝崔氏墓》,见《考古学报》1984年第2期;南京博物院《江苏丹阳胡桥南朝大墓及砖刻壁画》中也有穿着左衽裤褶的侍从,见《文物》1974年第2期。

《隋书》卷10,《礼仪志》5。

《隋书》卷12,《礼仪志》7。

《隋书》卷10,《礼仪志》5。

参考吕一飞:《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第一章,《服饰》。

《艺文类聚》卷72,《酪苏》条;《晋书》卷95,《艺术·单道开传》;《御览》卷867,《饮食·茗》条。

《御览》卷860,《饮食部·饼》引王隐《晋书》。

《齐民要术》卷9,《飧饭第八十六》;《通鉴》卷136,《齐纪》,永明九年胡三省注。

参考吕一飞:《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第二章,《饮食》。

《魏书》卷35,《崔浩传》。

《通鉴》卷125,《宋纪》元嘉二十七年。

范祥雍:《洛阳伽蓝记校注》卷3,《城南·正觉寺》条。

《世说新语》下卷下,《排调第二十五》。

《御览》卷86,《饮食部·胡饼》引王隐《晋书》。

《艺文类聚》卷72,《酪苏》。

参考朱大渭:《中古汉人由跪坐到垂脚高坐》,见《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

《晋书》卷93,《王纮传》。

《晋书》卷26,《食货志》。

《晋书》卷33,《何曾传》。

《晋书》卷45,《任恺传》。

《洛阳伽蓝记》卷3,《城南·高阳王寺》条。

《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法云寺》条。

同上。

《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法云寺》条。

《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

同上。

《南史》卷31,《张瓌传》;《宋书》卷71,《徐湛之传》。

《晋书》卷75,《王湛传附国宝传》。

《南史》卷37,《沈庆之附攸之传》。

《梁书》卷28,《夏侯夔传》。

《洛阳伽蓝记》卷3,《城南·高阳王寺》条。

《宋书》卷34,《五行志》5。

《南史》卷19,《孟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 传》。

《宋书》卷85,《王景文传》、《谢庄传》。

《南史》卷28,《褚裕之附彦回传》。

《南史》卷30,《何尚之传附戢传》。

《颜氏家训》卷3,《勉学篇》。

《晋书》卷102,《刘聪载记》。

《御览》卷121,引《十六国春秋·前秦录》。

《通鉴》卷95,《晋纪》咸和八年。

《晋书》卷116,《姚弋仲传》。

《晋书》卷111,《慕容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 载记》。

《晋书》卷124,《慕容宝载记》。

参考唐长孺:《晋代北境各族“变乱”的性质及五胡政权在中国的统治》,见《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

《晋书》卷112,《苻生载记》。

《晋书》卷117,《石季龙载记》下。

《北齐书》卷8,《后主纪》。

《南齐书》卷26,《王敬则传》引萧子良《启奏》。

《南齐书》卷46,《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

《南史》卷55,《邓元起传附罗研传》。

《魏书》卷77,《辛雄传》。

《敦煌资料》第一辑;[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

《魏书》卷57,《崔挺传附游传》;卷110,《食货志》。

《南齐书》卷41,《周颙传》。

《魏书》卷57,《崔挺传附游传》。

《魏书》卷106,《地形志》上。

《宋书》卷35-38,《州郡志》。

《魏书》卷98,《岛夷萧衍传》。

《南齐书》卷40,《竟陵王子良传》。

《宋书》卷82,《周朗传》。

《晋书》卷69,《刘隗传附波传》。

《南史》卷70,《郭祖深传》。

《晋书》卷26,《食货志》;《隋书》卷24,《食货志》。

《三国志·蜀书》卷8,《麋竺传》。

《晋书》卷93,《王恂传》。

《晋书》卷69,《刁协传附逵传》。

《魏书》卷76,《张烈传》。

《魏书》卷77,《高崇传附谦之传》。

《三国志·吴书》卷10,《陈武传附表传》。

《宋书》卷42,《王弘传》。

《颜氏家训》卷4,《涉务篇》。

《晋书》卷26,《食货志》。

《晋书》卷46《李重传》。

《宋书》卷75,《王僧达传》。

《魏书》卷21上,《咸阳王禧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2,第109页。

《隋书》卷24,《食货志》。

《晋书》卷98,《王敦传》。

《晋书》卷46,《李重传》。

《晋书》卷30,《刑法志》;《御览》卷648,《刑法部》引《晋令》。

《晋书》卷121,《李雄载记》。

《晋书》卷41,《傅玄传》;卷109,《慕容皝载记》。

《宋书》卷77,《沈庆之传》。

《周书》卷6,《武帝纪》下。

《三国志》卷48,《三嗣主传》。

《晋书》卷3,《武帝纪》。

《晋书》卷80,《王羲之传》。

《魏书》卷2,《太祖纪》。

《魏书》卷4,《世祖纪》。

《北齐书》卷4,《文宣记》。

《晋书》卷42,《王濬传》。

《魏书》卷69,《袁翻传》。

《魏书》卷114,《释老志》。

《宋书》卷92,《徐豁传》。

《晋书》卷54,《陆云传》;卷59,《赵王伦传》。

《御览》卷697,《刑法部》引《晋令》。

《晋书》卷26,《食货志》。

《三国志·魏书》卷2,《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

《三国志·魏书》卷18,《李典传》。

《晋书》卷58,《周处传附玘传》。

同上。

《梁书》卷18,《康绚传》。

《魏书》卷53,《李安世传》。

《北史》卷33,《李灵传附显甫传》。

同上。

《通典》卷3,《食货》3,《乡党》。

《三国志·魏书》卷22,《陈群传》。

《三国志·吴书》卷19,《诸葛恪传》。

《晋书》卷75,《范汪传》。

《宋书》卷100,《自序传》。

《南齐书》卷26,《刘怀珍传》。

《北史》卷86,《梁彦光传》。

《晋书》卷61,《周浚传》。

《晋书》卷45,《刘毅传》。

《晋书》卷46,《李重传》。

《晋书》卷78,《孔愉传附孔沈传》。

《晋书》卷67,《温峤传》。

《晋书》卷61,《刘乔附耽传》。

《晋书》卷77,《蔡谟传》。

《晋书》卷62,《祖逖传》。

《三国志·吴书》卷11,《朱治传附才传》。

唐长孺:《南北朝君父先后论》,见《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

《晋书》卷3,《武帝纪》。

《魏书》卷7,《高祖纪》下。

《三国志·蜀书》卷8,《许靖传》。

同上。

《三国志·魏书》卷11,《田畴传》。

《三国志·魏书》卷11;《田畴传》注引《先贤行状》。

《晋书》卷88,《庾衮传》。

《晋书》卷67,《郗鉴传》。

《晋书》卷62,《祖逖传》。

《晋书》卷94,《隐逸谯秀传》。

《宋书》卷64,《何承天传》。

《三国志·蜀书》卷8,《许靖传》。

《三国志·魏书》卷16,《任峻传》。

《三国志·魏书》卷18,《许褚传》。

《三国志·魏书》卷18,《李典传》。

《三国志·魏书》卷23,《常林传》。

《三国志·魏书》卷25,《杨阜传》。

《三国志·吴书》卷6,《宗室·孙静传》。

《晋书》卷76,《虞潭传》。

《晋书》卷76,《顾众传》。

《宋书》卷77,《沈庆之传》。

《魏书》卷4,《世祖纪》下。

《北史》卷33,《李灵附元忠传》。

《北史》卷67,《令狐整传》。

《北史》卷67,《段永传》。

《三国志·吴书》卷15,《贺齐传》。

《三国志·吴书》卷4,《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

《三国志·魏书》卷6,《刘表传》注引司马彪《战略》。

《三国志·吴书》卷15,《贺齐传》。

《宋书》卷52,《褚叔度传》。

同上。

《魏书》卷4,《世祖纪》下。

《宋书》卷88,《薛安都传》。

《魏书》卷18,《临淮王谭传附孚传》。

《三国志·魏书》卷15,《司马朗传》。

《三国志·魏书》卷16,《任峻传》。

《三国志·魏书》卷10,《荀彧荀攸传》。

《三国志·魏书》卷11,《国渊传》。

同上。

《三国志·魏书》卷12,《毛玠传》。

《三国志·魏书》卷13,《王朗传》。

《三国志·魏书》卷15,《温恢传》。

《三国志·蜀书》卷8,《许靖传》。

《三国志·蜀书》卷11,《张裔传》。

《三国志·吴书》卷15,《全琮传》注引《江表传》。

《晋书》卷41,《魏舒传》。

《晋书》卷31,《羊祜传》。

《晋书》卷94,《隐逸·氾胜传》。

《晋书》卷70,《应詹传》。

《晋书》卷90,《廉吏·吴隐之传》。

《晋书》卷95,《韩友传》。

《宋书》卷45,《刘怀慎传》。

《南齐书》卷52,《崔慰祖传》。

《北史》卷67,《唐瑾传》。

《晋书》卷91,《氾毓传》。原文“母”作“父”。按《晋书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 注》及《文选·奏弹刘整》皆注引王隐《晋书》“父”作“母”,当是。

《宋书》卷91,《孝义·许昭先传》。

《南齐书》卷55,《孝义·封延伯传》。

《北史》卷85,《节义·李几传》。

《三国志·魏书》卷23,《赵俨传》。

《三国志·魏书》卷27,《王昶传》。

《三国志·蜀书》卷2,《先主传》。

《三国志·蜀书》卷14,《费祎传》。

《三国志·吴书》卷8,《薛综传》。

《三国志·吴书》卷13,《陆逊传》。

《三国志·魏书》卷23,《杨俊传》。

同上。

《三国志·魏书》卷23,《常林传》注引《吉茂传》。

《三国志·魏书》卷2,《文帝纪》。

《晋书》卷5,《愍帝纪》。

《魏书》卷4,《世祖纪》上。

《三国志·魏书》卷9,《曹爽传附桓范传》。

《晋书》卷1,《宣帝传》。

《三国志·魏书》卷9,《曹爽传》。

《晋书》卷2,《文帝纪》。

《三国志·魏书》卷28,《钟会传》。

《晋书》卷2,《文帝纪》。

《三国志·魏书》卷28,《钟会传》注引《汉晋春秋》。

《三国志·魏书》卷28,《评曰》。

《晋书》卷40,《杨骏传》。

《晋书》卷92,《王敦传》;卷58,《周处附莚传》。

《晋书》卷65,《王导传》。

《晋书》卷98,《王敦传附沈充传》;卷89,《忠义·沈劲传》。

《晋书》卷98,《桓温传》。

《晋书》卷89,《嵇绍传》。

《三国志·吴书》卷12,《张温传》。

《晋书》卷7,《成帝纪》;卷59,《汝南王亮传》。

参考陈啸江:《魏晋时代之“族”》,见《史学专刊》第1期。

《通典》卷3,《食货》3,《乡党》引《中论》。

《三国志·魏书》卷2,《文帝纪》注引《魏书》。

《通典》卷36,《职官》18。

《晋书》卷24,《职官志》。

《抱朴子·内篇》卷6,《微旨》。

见《文物》1965年第6期及1972年第11期。

《南史》卷4,《齐高帝纪》。

山西省大同市博物馆:《山西大同石家寨北魏司马金龙墓》,见《文物》1972年第3期。

《晋书》卷1,《宣帝纪》。

陈垣:《跋西凉户籍残卷》,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63年第2期。

参考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历史论著选译》四,中华书局1992年版。

《晋书》卷103,《刘曜载记》。

《宋书》卷54,《羊玄保传》。

《梁书》卷22,《安成王秀传》。

《南史》卷9,《武帝纪》。

魏晋南北朝关于亭的资料,似与基层政权无关。参考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

《魏书》卷53,《李冲传》。

《魏书》卷110,《食货志》。

《通典》卷3,《食货》3,《乡党》;《隋书》卷24,《食货志》引河清三年令。

《周书》卷23,《苏绰传》。

《隋书》卷24,《食货志》。

《隋书》卷2,《高祖纪》下;卷67,《裴蕴传》。

《续汉书》志第28,《百官志》5。

参考《隋书》卷24,《食货志》载隋开皇中输籍定样法。

《南齐书》卷34,《虞玩之传》。

《晋书》卷26,《食货志》。

《晋书》卷75,《范汪传附宁传》。

《宋书》卷1,《武帝纪》。

《魏书》卷7,《高祖纪》上、下。

《魏书》卷7,《高祖纪》下。

《魏书》卷8,《世宗纪》。

《隋书》卷24,《食货志》。

《晋书》卷92,《隐逸·翟汤传》。

《宋书》卷53,《谢方明传》。

《宋书》卷93,《隐逸·刘凝之传》。

《南齐书》卷54,《高逸·顾欢传》。

《梁书》卷2,《武帝纪》中。

《魏书》卷4,《世祖纪》下。

《魏书》卷7,《高祖纪》下。

《魏书》卷110,《食货志》。

《魏书》卷114,《释老志》。

《周书》卷23,《苏绰传》。

同上。

《周书》卷6,《武帝纪》。

《隋书》卷24,《食货志》。

《周书》卷23,《苏绰传》。

《续汉书》志卷28,《百官志》。

《晋书》卷80,《王羲之传》。

《宋书》卷53,《谢方明传》。

《宋书》卷42,《王弘传》。参考朱绍侯:《从户籍和里伍制度中看东晋南朝的阶级关系和士族地位的变化》。

《宋书》卷54,《羊玄保传》。

同上。

《宋书》卷100,《自序传》。

同上。

《宋书》卷74,《沈攸之传》。

同上。

《宋书》卷85,《谢庄传》。

《通鉴》卷147,《梁纪》天监十年。

《梁书》卷2,《武帝纪》中。

《南史》卷70,《郭祖深传》。

《魏书》卷4,《世祖纪》上。

《魏书》卷57,《高祐传》。

《魏书》卷57,《崔挺传》。

《周书》卷4,《明帝纪》。

我国古称礼仪之邦,而衣冠服饰正是礼仪的重要内容之一,三国魏文帝曹丕曾讲:“三世长者知被服,五世长者知饮食,此言被服饮食难晓也。”在当时穿衣不仅是为了御寒,而且是一个人身份与地位的标志,因此,对于各阶层人们的服饰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南朝宋法令规定:织成衣帽、锦帐、纯金银器等皆为禁物,是皇帝及后妃的专用品,王公大臣亦不得使用;三品以下官员均不得使用珍珠翡翠校饰缨佩,穿着杂采衣;六品以下官员均不得穿用绫、锦等衣物,及以金校饰器物;八品以下官员均不得服用罗、纨、绮、古代生活史——基层政权与社会生活等;骑士百工则不得服用越叠,乘坐犊车,及用银装饰器物,履的颜色只能是绿、青、白;而奴婢衣食客不得服白帻,履的颜色只能是纯青。有的法令还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如《晋令》规定:“市侩卖者,皆当着巾帖额,题所侩卖者及姓名,一足着黑履,一足着白履。”违反这些法令规定者将受到舆论的指责甚至法律的制裁。下面依次对这一时期男女的各种主要服饰作一简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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