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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主要有什么内容?后世对王安石变法评价如何?

提起王安石新法首先想到的就是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募役法、保马法等经济政策。这是因为翻开现在的高中历史课本,里边就罗列着这些名词。很多人为了应付高考都死记硬背过这些名词吧。那么,这些名称的内涵和意义到底是什么呢?

王安石变法主要有什么内容?后世对王安石变法评价如何?

均输法是政府为国家事业或消费采购物资时的节约政策。当时大量物资从江南运往都城开封,所以在大运河沿岸的扬州设有负责物资运送的国家派出机关发运司,开封提前通知扬州什么物资需要多少。发运司按行情从特定的地方低价收购,运往开封。不需要运往开封的物资转运到别处销售。通过这种手法,提高物资采购事业的效率,同时保证物价的安定。均输法的意思就是所有物资以均等价格运往各地。其实就是政府自己做长距离商人的生意。

青苗法是救济青黄不接时期农民的政策。播种时期可向政府低息借贷现金(或者实物“青苗”),收获后返还。贷款的资本是为防止灾年饥荒而储备的常平仓的储备物资。常平的意思就是“任何时候都一样”,遇到灾年也不要紧的意思。但是连续数年持续丰产的话,仓库储备的谷物没有用处,只能任其腐烂,这样会出现浪费。新法是在越冬后确知储备没有用处的时候,把储备谷物出借给需要的农民,或者在市场销售后转化成现金,然后贷款给农民。这本来也是民间商人为营利一直做的事,现在国家挤占进来。而且动用的资本规模大,所以利息低。

市易法可以看作青苗法的都市版,是给商人低息贷款的政策。市易的意思就是“市场交易”。在开封设置市易务,统管全国各都市的派出机关。这其实也是国家硬挤进当时豪商们已经在经营的金融行业。

以上三法在经济上与富裕阶层本来为维持和增加自己的财富所做的营利行为和利害完全对立。因此,很多人大加反对,说这是“与民争利”行为,是国家不应该做的(不体面的)营生。对于这种论调,近代历史学解释认为,这是反对派及其背后的大地主、大商人们,为了遮掩他们死守自己既有权益的目的而找的(不体面的)批判借口。

显然,后者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从传统的国家观来看,前者的逻辑却也是当然的。不能简单把反对王安石的势力统统看作贪图私利私欲之流。他们举出的反论例子是汉武帝时的均输平准法和汉昭帝时的盐铁论争。通过学习儒教和历史,深深烙印在宋朝的士大夫官僚们记忆中的是利用苛捐杂税重建国家是不可能的。相反的,改革派负有理论性、历史性地证明他们推行的种种新法新政策有效性的责任。

为此,王安石拉出《周礼》来壮胆。《周礼》是创建周王朝的周武王的弟弟、建国功臣周公所著的有关国家体制的书籍。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宪法和行政法合集。周公是孔子心目中最理想的人物,儒教甚至神圣地被称作“周孔之教”。王安石说自己的一连串改革,都与周公的政策一致。比如青苗法,就是继承了《周礼》中的“泉府”。

这个论法在汉朝盐铁论争的时候还没有出现。因为在那个时候,《周礼》还没有被当作皇权的规范,甚至那个时候这本书是否存在都说不清。据说一个地方王向当时的宫中图书馆进献了此书,而最为确切的史实是,王莽根据此书进行了改革。但是,因为王莽被后世看作是一个篡夺汉朝皇权的反面人物,所以《周礼》在作为周公的著作被神化的同时,也被当作一本危险的书籍而受到警戒。王安石这时偏举出《周礼》来使自己的改革正当化。他亲自注释《周礼》,并把《周礼》作为科举考试的必考科目。

对此,后世的儒家们这样批判:“王安石歪曲《周礼》,强词夺理为自己辩护,他根本没有继承周公理念的意思。”

要把王安石与王莽并列为应该否定的人物,就必须把王安石与《周礼》分离。上述批判论调就是为了分离的一个理论。而近现代肯定王安石为合理主义者的人们,又分析说王安石有关《周礼》的言行,只不过是为了对付反对派批判的一个隐身草而已。

两者的评价其实就像硬币的正反两面。但是,王安石自身,恐怕坚信自己的政策是继承了周公的理念的。周公的理念到底是什么,王安石与反对派意见对立。这是当时围绕经学这个最受重视的言论空间主导权的斗争。关于这个斗争,我们在后边的章节还要提到。

还是继续说新法吧。

保甲法就是让普通民众负责保卫国家和维持治安的政策。维持庞大的正规军,是消耗国库的最大原因。而且,不论纪律、士气,还是战斗力,宋朝当时的正规军没有一条能提到桌面上来。宋朝当时的所谓军队,其实更重要的职责是收容和抚养无业游民和懒惰无能之辈的失业对策与社会救济事业。不是想让他们维护社会治安,而是把他们收入军队这个行为本身,就能维护社会治安。

因此,保甲法的目的不是回归到征兵制,而是为了补充没有战斗力的正规军的战斗力,设立民兵组织。保甲法规定十家组成一甲,甲再组成保,如此重重组织,组织成严密的指挥命令系统。当初在与辽和西夏接壤的国境线以及首都附近施行,农闲期组织军事训练,后来为了维持社会治安,推广到全国。

如果说保甲法是一个令百姓用身体维护国家秩序的政策,那么,募役法则是令国民用金钱为维护社会秩序作贡献的政策。从来的政策是,各种各样的政府劳役都按人头税方式征收,称作差役法(“差”为分派之意)。征收方式称作户等制,即按保有耕地的多寡把财产分成五等,按等级课税。但是,因为官僚们不论保有多少财产都会免除课税,或者走后门窜改登记簿,偷逃课税,所以有权力的人或者跟寺院有关系的人都能从差役名单上把名字删掉。当然这些人应该负担的部分都转嫁给普通老百姓。募役法(或称雇役法)的主旨是,改正这些不公平的地方,按保有财产多寡的比例课税,然后用征得的税款雇用干活的劳役。因此,当然原来以种种手段被免除课役的阶层意见很大。

保马法是让民间饲养军马,必要的时候政府借用或者征购的政策。类似今天活用民力的政策。

其他的,还有国家通过财政上援助、税制上优遇等政策,奖励开发新田的农田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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