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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族产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5 01:03:47 0


宋代民间家族组织以一定数量的族产作为物质基础。

宋代官僚地主为了解决各个家庭经济地位的不稳定性,以及为了模糊农民的阶级意识和培植本族的政治势力,创建一种属于宗族成员共有的财产即族产,作为宗族结合的物质基础。仁宗庆历间(1041-1048)至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良田十多顷,将每年所得租米,自远祖以下各房宗族,计口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称“义庄”。由各房中挑选一名子弟掌管,又逐步立定“规矩”,命各房遵守。范仲淹亲自定下“规矩”13条,规定各房5岁以上男女,计口给白米,每天一升;冬衣每口一匹,5岁到10岁,给半匹;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给现钱。在以后的“续定规矩”中,进一步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尊长”,也不得“侵扰干预”义庄掌管人或勾当人“依规处置”;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以义宅屋舍私相兑赁质当,不得占据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人田土,遇有外族人赎回土地,即以所得价钱于当月另行典买。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义庄经济的稳定和巩固,尽量避免因本族人的侵欺而破败。在范仲淹死后,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到宁宗时,曾有族人购置田租500多石的土地,称“小庄”,用以“补义庄之乏”。理宗时,范氏义庄田产增加到3000多亩。范氏义庄还得到封建国家的保护。英宗治平元年(1064),宋朝特降“指挥”,允许在范氏各房子弟违犯义庄规矩而本家“伸理”时,由当地官府“受理”

范氏义庄的建立,为宋代民间家族组织树立了典范。从此,许多官员竞相仿效,独自置田设立义庄,成为当时十分光彩的一种义举。仁宗嘉皊间(1056-1063)大理评事、签书建康军判官刘辉“哀族人之不能为生者,买田数百亩以养之”。北宋后期,官员吴奎、何执中、彭汝砺官员遗孀谢氏等出钱买田或割己田宅为“义庄宅”,以供祭祀、赡养族党子弟,“永为家规”。这时,国家也立法,规定每名太中大夫(文阶从四品)、观察使(武臣正五品)以上官员,可占“永业田”15顷,由官府发给“公据”,改注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只供祭祀;有余,均赡族人。鼓励高级官员置办义田庄性质的“永业田”,以保证高级官员世代富裕。南宋时,义庄迅速增多。官员赵鼎、汤东野、何子堙在规定其子孙不得分割田产、世代永为一户的同时,又亲自出钱买田为义庄,以供给“疏族之贫者”。官员楼古代生活史——族产在明州买田500亩,立名义庄,订出“规约”,由四个儿子轮流主持。

范氏义庄是由官员独立置田兴办的,这是族产的一个来源。另一个来源,是由族人共同筹田建立。官员汪大猷在庆元府鄞县率先捐田20亩,作为本族的义庄,族众“皆欣劝”。家铉翁与本族地主相约,按照范氏义庄的标准,由“族大而子孙众多者”,推举一人为“约主”,以十年为期,买田为义庄,使“仕而有禄食者,居而有余财,各分其有余以逮其不足者”。沈涣也在鄞县本族中倡导兴办义田,“乐助者甚众”,得田几百亩。高宗时,绍兴府余姚县尉史浩,为本族“捐公帑之金”,市田数百亩,名曰义田”。此后,“好义者”“或捐己产,或输财,以广费,积田渐多,郡太守相继缀在官之田或钱”。到理宗时,丞相史弥远“又捐楮券附益之,岁得谷解六百,米半之,买地作屋15楹,于郡之望京门里,扁日义田庄”。此外,还通过祖传产业、户绝财产、官府赏赐等途径获得族产。

宋代的族产一般沿用范氏义庄的“义田”、“义屋”等名称。有些地区称为“公堂田”。江西抚州金溪县陆九渊的宗族,置有“公堂之田”,供给全族一年之食,“家人计口打饭,自办蔬肉”。有些地区还设置另一种族产,称为“祭田”或“蒸尝田”。相传朱熹在《家礼》中主张初立祠堂,即置祭田,由宗子主持,供给祭祀之用,不得典卖。朱熹的弟子黄榦,在福州的古田等处置祭田四亩多,每年收租谷16石,充祭祀之用。规定先在每年租谷内拨6石充祭祀的经费和纳税,交族长掌管;所余谷物积存起来,10年后即以增置田产,轮流赡养宗族中贫乏者。黄榦把所置祭田称为“蒸尝田”。福州福清人陈藻也说:“今自两府而至百姓之家,物力雄者,则蒸尝田多。其后子孙繁庶,而其业依律以常存,岁祀不乏。”说明福州以及建宁府等地都设祭田或蒸尝田作为族产。祭田或蒸尝田主要用来祭祀祖先,与义田的效用不尽相同。

以义田为中心,各地区官员、地主及富裕农民还为本族举办“义学”、“义田塾”,聘请教师以训族里子弟;设置“义禀”,资助“仕进及贤裔贫者”;设置“义冢”,以葬宗族的贫苦者。

宋代地主阶级为了克服自身的矛盾,找到了设置族产这一非官方的解决方法。族产名义上是一族的公产,但实际上都被官僚、地主把持着。按照规约,族产只准添进,不准典卖,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此它的存在首先在一定限度内保证了官僚地主经济地位的相对稳定,也保证了一部分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相对稳定。按照规约,族产都是以散财宗族、救济贫者和培养士人的名义建置的,还不准本族族人租种,其用意无非是要模糊农民的阶级意识,避免在族内发生阶级冲突;同时,供此培植本族政治力量,使本族地主豪绅成为当地的强大势力。有的义庄还规定:凡“患苦乡闾,害及族党者,虽贫勿给;男婚越礼,女适非正者,虽贫勿助”。这就剥夺了族内一些稍有反抗行为的贫苦农民分得义田一部分收益的权利,由此官僚地主得以加强对于族内贫苦农民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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