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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火葬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5 00:46:43 0


在宋代,按照礼法应当土葬,但实际上各种葬法并存。《岳阳风土记》称:“荆湖民俗”,“死者多不埋葬,或暴露风日,或置之木梢,谓之死丧祥”。“暴露风日”即野葬,“置之木梢”即天葬。还有实行水葬的,如凤州(治今陕西凤县东北)“贫民不能葬者,弃尸水中”。野葬、天葬、水葬仅存在于个别地方。而当时火葬之流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实属罕见。

一 流行甚广

《日知录》卷15《火葬》指出:“自宋以来,此风日盛。”据估计,两宋时期的火葬率在10%-30%之间,以河东路和两浙路的火葬率最高。河东路火葬习以成俗,李清臣《韩忠献公琦行状》称:“河东俗杂羌夷,用火葬”;程颐《明道先生行状》云:“晋俗尚焚尸,虽孝子慈孙,习以为安”;毕仲游《乞理会河东土俗埋葬札子》说:“其俗勤于养生,怠于送死。非士大夫之家,中户以下,亲戚丧亡,即焚其尸,纳之缸中,寄放僧寺与墓户之家,类不举葬。盖虽上户,亦有不葬而焚之者。”关于两浙路的情况,《清波杂志》卷12称:“浙右水乡风俗,人死虽富有力者,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寺利有所得,凿方尺之池,积涔蹄之水,以浸枯骨。”如“衢人之俗,送死者皆火化于西溪沙洲上”。海盐的焚化院即火葬场“去县五里,在城西门外”。苏州的火葬场即化人亭在城外西南隅的通济寺和齐升院,其习俗为:“亲死肉未寒,即举而付之烈焰,杈棒碎拆,以燔以炙,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至于临安的化人亭,设在西湖东北角的圆觉禅寺和钱塘门外的九曲城菩提院内。《马可波罗行纪》称杭州“人死焚其尸”,并描述道:“富贵人死,一切亲属男女,皆衣粗服,随遗体赴焚尸之所。行时作乐,高声祷告偶像,及至,掷不少纸绘之仆婢、马驼、金银、布帛于火焚之。彼等自信以为用此方法,死者在彼世可获人畜、金银、绸绢。焚尸既毕,复作乐,诸人皆唱言,死者灵魂受偶像接待,重生彼世。”

火葬习俗流行甚广,如荆湖南路,刘挚《忠肃集》卷13《侍御史黄君墓志铭》称:“楚俗,死者焚而委其骨于野”;荆湖北路,《宋史》卷437《刘清之传》云:“鄂俗”,“死则不葬而畀诸火”。在福建路,泉州“贫瘘之家,委之火化,积习岁久,视以为常”;罗源(福建今县)“丧死者,焚尸糜其骨,众董和合,凌风飘飏,命曰升天,以尤细为孝”;建安(即今福建建瓯)程知县曾发布《谕俗不得火葬文》。《马可波罗行纪》所载“人死焚其尸”的地方还有强格路(似为景州)、临州城(似为利国监)、邳州城(在沂、泗两水汇合处)、宝应县城(今属江苏)、襄阳府大城(即今湖北襄阳)、塔皮州城(在杭州西南)。近数十年,数量可观的宋代骨灰盒和火葬墓在四川、福建、上海、河南、山西、湖南、广西等省市均有发现。

二 成因复杂

《容斋续笔》卷13《民俗火葬》称:“自释氏火化之说起,于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其实火葬并非舶来品,我国远古时代早已有之,进入文明时代后,中原地区才逐渐稀少。佛教传入中原地区以后,从汉到唐九百年间,火葬者极少,不是“所在皆然”。宋太祖所说比较符合实际:“近代以来,率多火葬。”中原地区盛行火葬始于以社会动乱为表象、社会变革为内涵的唐末五代。在这场社会变革中,包括死者以“入土为安”在内的不少传统观念动摇。加之适逢战乱,生者尚且苟延残喘,死者后事只能从简。于是火葬在变乱中,悄然成为风俗。风俗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入宋以后,人们越发感到火葬优点不少:

一是卫生。如建安“谢六解妻周氏,六月无疾暴亡”,正值酷暑盛夏,如果定要土葬,势必旷日持久,尸体臭不可闻。“其家谓死非其时,是晚便行火厝”。水乡气候潮湿,疾病易于流传。《夷坚丁志》卷15《张皀复生》称:“江吴之俗,指伤寒为疫疠,病死气才绝,即殓而寄诸四邻,不敢时刻留。”“至秋,将火葬。”防止传染病流行是实行火葬的一个重要原因。北方人贾同《禁焚死》云:“或以恶疾而死,俗云有种,虑染其后者而焚之。”可见北方亦因讲究卫生而实行火葬。

二是方便。《书仪·丧仪》指出:“世人又有游宦没于远方,子孙火焚其柩,收烬归葬者。”如治平年间,泽州(治今山西晋城)“郡官有母死者,惮于远致,以投烈火”;淳熙年间,福州籍大学生王寅攻读于长兴(今属浙江)大雄寺,突然病死,亲属闻讯赶来,“火化尸柩,收骨归矣”;泉州苏二十一郎“为行商,死于外,同辈以烬骨还其家”。火葬特别便于远途归葬故乡。

三是节省。火葬比土葬开支小,被称为“省便之计”,当时人往往因“避于葬费而焚弃”。毕仲游认为,“务从省俭”是“衣食至薄”的河东路盛行火葬的原因之一。两浙路情况类似,荣鑊指出:“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然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

当时火葬流行的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宋代是我国历史上又一次人口增长的高峰,加之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深化,人多与地少的矛盾尖锐,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突出。宋人反复指出,“土狭民众,惜地不葬”是河东路盛行火葬的主要原因。人口密度最大的两浙路,富裕人家也不愿将“蕞尔之土”用于安葬死者。至于城市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尖锐,如“鄂州地狭而人众,故少葬埋之所。近城隙地,积骸重叠,多舆棺置其上,负土他处以掩之。贫无力者,或稍经时月,濒于暴露,过者悯恻焉”。情况如此严重,火葬势在必行。依据临安的实际情况,俞文豹指出:“今京城内外,物故者日以百计。若非火化,何以葬埋?”难怪在观念上反对火葬的程颢,一旦面对现实,也不得不说:“其火葬者,出不得已。”

三 屡禁不止

士大夫大多激烈反对火葬,将火葬胡乱比附为焚尸扬灰:“古人之法,必犯大恶则焚其尸。”他们埋怨朝廷禁而不力、地方官员听之任之。其实两宋王朝一贯错误禁止火葬。北宋刚刚建立,太祖便发布敕令:“京城外及诸处,近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今后止绝。”《宋刑统》卷18《贼盗律·残害死尸》抄录了唐律禁止火葬的全部规定,如“子孙于祖父母、父母”,“烧棺椁者流二千里,烧尸者绞”。此后朝廷不断申严此禁,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九月,范冈上奏:“今火葬之惨日炽,事关风化,理宜禁止。”高宗接受建议,“申严法禁”

对于朝廷的火葬禁令,地方官员大多竭力推行。以火葬率最高的河东路为例,知并州(治今山西太原)韩琦厉行火葬之禁,号称“自是风俗遂变”;庞籍、孙沔先后出知并州,同样严禁火葬;程颢知晋城(今属山西),“申焚尸之禁”;范纯仁知太原府(治今山西太原),“遣僚属,收无主烬骨,别男女,异穴葬者三千余。又推之一路,葬以万数计”;毕仲游提点河东路刑狱,宣称“尚敢焚毁”,必将“裁之以法”,手段可谓强硬;李昭玘任潞州(治今山西长治)通判,鉴于“潞民死多不葬”,他“斥官地,画兆鋄,具棺衾,作文风晓之”;孙贲任河东路转运使,发现这里“弊俗如故”,要求地方官“常加禁约,无废前规”。至于其他地区,如华容(今属湖南)知县黄照、罗源主簿林正仲、泉州知州真德秀、吴县尉黄震等人都竭力禁止火葬。然而火葬之俗自有其深刻成因,禁令只能奏效于一时一地。

四 设立义冢

两宋王朝一面厉行火葬之禁,一面着手解决葬地,设立义冢。义冢又称义阡,是掩埋无主尸体的公墓。元丰三年(1080)三月,神宗采纳开封府界提举常平等事陈向的建议,“令逐县度官不毛之地三五顷,听人安葬。无主者,官为瘗之。民愿得钱者,官出钱贷之。每丧毋过二千,勿收息”。并授权陈向“主其事”。这意味着义冢形成制度。崇宁三年(1104)二月,中书就健全义冢即漏泽园制度提出建议:1.加强管理:“诸以漏泽园葬瘗,县及园各置图籍,令厅置柜封锁。令佐赞移,以图籍交授;监司巡历,取图籍点检。”2.统一规格:“应葬者,人给地八尺,方砖二口,以刻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占葬地,给地九尺。”3.允许移葬:今后亲属“乞改葬者,官为开葬,验籍给付”。4.妥善保护:“无故若放牧,悉不得入。”徽宗当即接受大臣建议,予以批准,“并著为令”。漏泽园是蔡京为义冢取的新名称。《汉书》卷64上《吾丘寿王传》载,吾丘寿王称赞西周“德泽,上昭天,下漏泉”。颜师古注曰:“漏,言润泽下沾,如星之漏。”漏泽园即取名于此。崇宁年间各地相继建立漏泽园,如明州(治今浙江宁波)虽远离京城,但闻风而动,所属鄞县、奉化、慈溪、定海、象山、昌国六县当即设置漏泽园。北宋末年,宋金开战,漏泽园之事无人过问,园地丧失,以致“已死者衔发掘之悲,而后死者失掩埋之所”。绍兴十四年(1144)十二月,高宗在南方站稳脚跟后,“诏临安府及诸郡复置漏泽园”。在朝廷一再催促下.各地漏泽园得以陆续恢复并增设。

宋代义冢制度在推行中弊端甚多:一是弄虚作假。朝廷规定守园僧人“以所葬多为最,得度牒及紫衣”,守园僧人“遂有析骸以应数者”,以便冒领“恩例”。某些地方官员居然“责保正长以无病及已葬人充”。无病便葬,即是活埋。如此草菅人命,按照法令,仅“杖一百”。二是敷衍塞责。按照规定,“凡漏泽园收瘗遗骸,并深三尺”。某些地方政府应付差事,“或不及三尺而致暴露者”,葬了等于不葬。三是胡乱开支。某些地方官吏“奉行颇过”,在“葬日及岁时,设斋醮,置吏卒护视”,以致入不敷出。

何况义冢制度本身就有问题。朝廷明令禁止火葬,一味推行土葬。只顾死者的埋葬处所,不顾生者的生存状况。人们抨击义冢制度“不管活人,只管死尸”。在人多地少矛盾尖锐的宋代,义冢根本无法满足需要。如建康府(治今江苏南京)义冢“暴骨如莽,后殡者多发前冢,弃枯骼而纳新棺”。要解决这一问题,只得求助于火葬。江南东路转运副使真德秀在创建建康府南义阡时,订下一条规矩:“地满之日,支钱焚化。”浙东提举常平李大性在设置绍兴义冢时,公开宣布:“其有徇浮图火化者,助之缗钱,从其私。”总之,两宋统治者推行义冢制度,预定目标未能实现,火葬之俗难以革除。正如顾炎武所说:宋代“虽有漏泽园之设,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烧,名曰火葬,习以成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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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氏书仪》卷6,《丧仪二》;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35,《端明殿学士蔡公墓志铭》;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39,《戒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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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卫《云麓漫钞》卷2称:“近世行状、墓志、家传,皆出于门生、故吏之手,往往过实,人多喜之,率与正史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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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迈:《夷坚乙志》卷19,《韩氏放鬼》;俞文豹,《吹剑录全编·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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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颢、程颐:《河南程氏文集》卷10,《葬说并图》;《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65,《葬论》。

孔平仲:《珩璜新论》卷2;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6,《风水》。

《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前集卷2,《取灯定穴》;《夷坚乙志》卷11,《刘氏葬》。

王明清:《挥麈余话》卷1,《帝王自有真》;何鑅:《春渚纪闻》卷1,《定陵兆应》。

《夷坚丙志》卷19,《宋氏葬地》;黄休复:《茅亭客话》卷2,《冯山人》;陆游:《老学庵笔记》卷10。

《鹤林玉露》丙编卷6,《风水》。

《吹剑录全编·四录》;《朱子语类》卷89,《礼六·冠昏丧》;朱熹:《晦庵集》卷83,《跋向伯元遗戒》;《燕翼诒谋录》卷3;《鸡肋编》卷上。

《吹剑录全编·四录》。

陈善:《扪虱新语·天堂地狱》;俞成:《萤雪丛说》卷下,《天堂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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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坚丙志》卷12,《吴旺诉冤》。

范镇:《东斋记事》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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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大皀:《名臣碑传琬琰集》中编卷48;《河南程氏文集》卷11;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16,《风俗》;《夷坚志补》卷3,《七星桥》。

鲁应龙:《括异志》;黄震:《黄氏日抄》卷70,《申判府程丞相乞免再起化人亭状》。

《马可波罗行纪》,第573、574页。

真德秀:《谕俗文·泉州劝孝文》;叶适:《水心集》卷16,《林正仲墓志铭》;《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前集卷2,《焚尸利害》。

《马可波罗行纪》,第513、521、522、536、547、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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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前集卷2,《焚尸利害》;吕祖谦编:《宋文鉴》卷125。

《河南程氏文集》卷11,《明道先生行状》;《夷坚三志己》卷5,《王东卿鬼》;郭彖:《睽车志》卷3。

《宋会要》刑法2之57、42;《历代名臣奏议》卷116,《风俗》。

《宋史》卷314,《范纯仁传》;《夷坚支乙》卷9,《鄂州遗骸》;《吹剑录全编·四录》;《河南程氏文集》卷10,《葬说并图》。

朱熹编定:《河南程氏遗书》卷2下,《附东见录后》;《宋刑统》卷18,《贼盗律·残害死尸》;《要录》卷177,绍兴二十七年九月癸酉。

韩琦:《韩魏公集》卷13,《家传》;《吹剑录全编·四录》;范纯仁:《忠宣集》补编,《忠宣尧夫公传》。

《历代名臣奏议》卷116,《风俗》;《宋史》卷347,《李昭古代生活史——火葬 传》;《宋会要》刑法2之42。

《长编》卷297,元丰二年三月辛未;《宋会要》食货68之130、140;《要录》卷152,绍兴十四年十二月辛未。并请参看张勋燎:《新出崇宁三年王观国〈虢州卢氏县漏泽园记〉碑考述》,蒙文通先生诞辰110周年纪念暨学术讨论会论文,2004年10月,成都。

沈作宾、施宿等:《嘉泰会稽志》卷13,《漏泽园》;《宋会要》食货68之131、132。

《老学庵笔记》卷2;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43,《风土志二·义冢》;张铉:《至正金陵志》卷12下,《古迹志·陵墓》。

《嘉泰会稽志》卷13,《漏泽园》;顾炎武:《日知录》卷15,《火葬》。

辽、西夏、金、大理辖区及宋辖少数民族居住区,各种葬法应有尽有。一个民族在内在因素的驱动和外在因素的影响下,丧葬习俗前后又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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