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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禁忌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5 00:43:15 0


按照宋朝的礼法,死者的亲属在居丧期间的禁忌依然不少,以下面五个方面较重要。对于这些禁忌,有人做得过头,有人又根本不照办。

一 不饮酒、不食肉

《书仪·丧仪》辟有《饮食》一节,强调:“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小祥,食菜果;大祥,食肉,饮酒。”卒哭、小祥、大祥分别为死后百日、13个月、25个月。江阴(今属江苏)陈思道母亲死后,水浆七日不入口,超过了礼书规定:“凡初丧,诸子三日不食。”永嘉(即今浙江温州)陈宗母亲去世,悲痛过度,一恸而绝。对于这类过头做法,司马光并不完全赞成:“凡居丧,虽以毁瘠为贵,然亦须量力而行之。”他强调:“三日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但陈宗等人的行动被视为孝行,受到官府表彰。

对于居丧不饮酒、不食肉的规矩,某些士大夫根本不遵守。司马光谴责道:“今之士大夫,居丧食肉饮酒,无异平日。”士风影响民风,民间也有“初丧未敛,亲宾则酒馔往劳之,主人亦自备酒馔,相与饮啜,醉饱连日。及葬,亦如之”。福建的山头斋会就很突出,欧阳修说:“闽俗重凶事,其奉浮图,会宾客,以尽力丰侈为孝,否则深自悔恨,为乡里羞。而奸民、游手、无赖子,幸而食饮食,利钱财,来者无限极,往往至数百千人。”除大吃大喝而外,丧家还要赠与参加者每人铜钱二百文,如有短缺,将遭到抗议。由于花销太大,有的人家“亲亡秘不举哭,必破产办具,而后敢发丧”。有钱有势者趁火打劫,“乘其急时,贱买其田宅”。至和年间,知福州蔡襄发布《戒山头斋会碑》,规定“丧葬之家丧夜宾客不得置酒燕乐,山头不得广置斋聚会,并分散钱物,以充斋价。如有辄敢,罪在家长”。蔡襄离任后,禁令形同虚设,习俗依然如故。

二 不作乐、不嫁娶、不生子

《宋刑统》卷1《名例律》将“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列入“十恶”重罪之一的“不孝”,惩处视其情节轻重。吉水(江西今县)毛洵父母去世后,“庐于墓凡二十一月,朝夕哭踊”,大致符合礼法。母亲死后,褒信(在今河南新蔡县南)董道明“终身庐于墓侧”;资阳(今属四川)支渐“庐墓侧,日三时号慕,肘行膝步,自负土起坟”。70岁时仍“每号恸涕泪如雨,日唯食脱粟饭,不盥手濯足,所衣苴麻至烂碎,须发亦皆断乱”。这些显然太过分,但朝廷予以褒奖。

对于亲丧不作乐之类的禁忌,有人置若罔闻。太宗下诏斥责:“亲罹衅酷,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此后情况仍旧是:“至有初丧,亲家各具酒肉聚于其家,与主人同醉饱者。有以鼓乐导丧车者,有因丧纳妇者,相习为常,恬不知怪。”当时有儿子在父母死时结婚的习俗,叫借亲。李之彦《东谷所见·借亲》对此表示不解:“今人反以送死为缓,唯以借亲为急。父母死未即入棺,仍禁家人辈未得举哀。弃亲丧之礼而讲合卺之仪,置括发之戚而修结发之好。”然而“世俗皆乐为之”。

三 不应试、不入仕

《宋史》卷125《礼志二十八·服纪》载,朝廷有“敕文:期周尊长服,不得取应”。所谓“期周”,即服丧一年。大中祥符五年(1012)三月,真宗下诏强调:“礼部奏名人有隐匿服纪者,令自陈,勿赴殿试。”通泉(在今四川射洪东南)何保之,母亲去世,自动放弃参加科举考试,受到朝廷褒奖。兴化军(治今福建莆田)黄价已通过发解试,适逢叔父去世,官府依法取消了他赴京应试的资格。

清人赵翼指出:“亲未葬不得入仕,宋时此禁甚严。”《庆元条法事类》卷77《服制门》明文规定:“诸父母亡,过五年,无故不葬者,杖一百。”神宗时,湖南转运判官王子韶不葬父母,遭到弹劾,贬知高邮县(今属江苏)。元皊六年(1091)二月刘挚“入相不及一年而罢,坐父死不葬”

四 官员应解官持服

通常情况下,如父母去世,官员应解官持服;遇兄弟丧,也应离职。如王岩叟在泾州(治今甘肃泾川)推官任上,“闻弟丧,弃官归丧”。但当时有起复制度,即朝廷因公务需要,可强令官员出仕或决定留任。《朝野类要》卷3称:“已解官持服而朝廷特再擢用者,名曰起复。”如晏殊“丁父忧,去官”,真宗“思之,即其家起复”。不久,他又“丁母忧,求去官服丧”,真宗“不许”

某些官员钻起复制度的空子,拒不解官持服。如知洪州(治今江西南昌)夏竦在明道年间“丁母忧”,不愿在家服丧,他与宰相“雅善”,又靠宦官“为内助”,“遂起复知制诰”。鉴于官员不愿解官持服者为数较多,朝廷对起复即夺情的范围不得不加以限制。《宋史·礼志二十八·服纪》称:“凡夺情之制,文臣谏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后,恩制起复。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惟京朝、幕职州县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并且限制越来越严。哲宗元符元年(1098)八月,“诏文武臣僚起复,今后除管军及边任取旨外,余并罢”;徽宗宣和二年(1120)七月规定:“今后文臣起复,除因边防依故事外,余更不起复。”因此,当时有“不缘金革之事,勿起衰绖之人”,起复“唯军中人乃可”之类的说法。某些官吏分明“非军中职任之人”,但“规图从军”,目的在于“申乞起复”。如宣和五年(1123)十一月,承务郎何麟、宣教郎张极为逃避服丧,疏通讃延路经略安抚使薛嗣昌,分别被任命为司录、士曹。为了纠正这一偏向,高宗在绍兴十七年(1147)七月,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由敕令所立法:“诸遭丧应解官,而临时窜名军中,规免执丧者,徒三年;所属知情而为申请起复者减二等。”但直到淳皊年间,仍有宰相史嵩之企图起复的事件发生,太学生、台谏官纷纷上书反对,史嵩之“为公论所不容,居闲十有三年”

五 墓中不得藏金玉

这一禁忌见于法令:“诸棺椁不得雕画施方牖栏槛,并内金宝珠玉。其以石为棺椁及为室者,亦禁之。”《书仪》卷8《丧仪四》强调:“慎勿以金玉珍玩入圹中,为亡者之累。”《书仪》中反对厚葬的言论甚多,如反对运灵柩的车子过大:“今世俗信舆夫之言,多以大木为舆,务高,盛大其华饰,至不能出入大门”;反对高墓大碑:“世人好为高墓大碑,前列石羊、石虎,自夸崇贵。”司马光在安葬其父亲时,将葬具不必厚的主张付诸实践:“金银珠玉之物未尝以锱铢入于圹中。”范祖禹认为,即便是皇上也不应厚葬。他说:“厚葬之祸,古今之所明知也。夫藏金玉于山陵,是为大盗积而标其处也。岂不殆哉!”朱熹把一般人家的坟墓高度限定为四尺,强调:“人家墓圹棺椁切不可太大,当使圹仅能容椁,椁仅能容棺,乃善。”他为长子建坟,仅“掘地深二尺,阔三四尺”

对于礼书的起码要求,贫苦人家也无法达到,只能藁葬即用草席裹尸掩埋。如张齐贤“小时家贫”,安葬父亲,“不能具棺椁”。士大夫则因思想境界不同而有薄葬与厚葬之分。张耆厚葬,坟墓被盗,盗墓者“得金宝珠玉甚多,遂完其棺榇,以掩覆其穴”。晏殊薄葬,盗墓者“穿榇椁,殊无所有,供设之器皆陶甓为之。又破其棺,棺中惟木胎金裹带一条,金无数两,余皆衣服,腐朽如尘土”。他们“失望而恚,遂以刀斧劈其骨而出”。当时有人说,“张以厚葬完躯,晏以薄葬碎骨”,不免有提倡厚葬之嫌。宋祁临终从简安排后事,他叮嘱儿子,不必添置寿衣:“敛用濯浣之鹤氅、纱表帽、线履”;不要久殡:“三日棺,三月葬,慎无为阴阳拘忌”;棺木从简:“棺用杂木,漆其四会,三涂即止,使数十年足以腊吾骸、朽盎衣巾而已”;坟墓不可过大:“掘冢三丈,小为冢室,劣取容棺及明器”;“冢上树五株柏,坟高三尺,石翁、仲兽不得用”;明器不能过多:“左置明水,水二盎,酒二缸。右置米面二奁,朝服一称,私服一称,靴履自副”;“无以金铜杂物置冢中”;治丧期间,“不得作道、佛二家斋醮”;出殡时,“以绘布缠棺,四縚引,勿得作方相俑人”。縚系棺饰,形状像扇,在途中用来障车。当时有“作碑谀墓”的习俗,长辈死后,晚辈总要请名人写神道碑、墓志铭之类,大肆吹捧一番。宋祁对其一生自我评价相当苛刻,他不以文豪自居:“吾学不名家,文章仅及中人,不足垂后。”要求后人“慎无妄编缀作集”。他不以良吏自称:“为吏在良二千石下可著数人,故无功于国,无惠于人。”告诫儿子不能对朝廷提出任何要求:“不可以请谥有司,不可受赙赠。”宋祁拒绝廉价吹捧,嘱咐后人“不宜求巨公作志及碑”。他去世前,“自为右志左铭,仅记爵里姓名”。宋祁的儿子们记住父亲“若等不可违命”的遗训,“遵《治戒》,不请谥”。至于后来谥号景文、作神道碑、编《景文集》之类,都是他人所为。宋祁薄葬,堪称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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