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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生活史——宋辖汉族居住区的养老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15 00:43:11 0


由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不同,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大多保持重少贱老的习俗。如五溪蛮背运物资“少者轻,老者重”,便有贱老重少的意味。中原地区的汉族则有敬老的历史传统及养老的具体措施。

一 敬老

宋辖汉族居住区不仅有尊敬老人的礼仪,而且有优待老人的措施。

1.礼仪。乡饮酒便是由地方官吏主持的敬老之礼。太宗淳化年间,曾诏令天下,要求各州县每年金秋时节举行乡饮酒礼。据《宋史》卷114《礼志十七·乡饮酒礼》记载,此后在政和、绍兴、庆元年间,曾三次颁布乡饮仪制。参加会聚饮酒者为乡间德高望重之人,并按照年龄安排席位。高宗时还一度将曾经参与乡饮酒作为参加科举考试的必备条件。绍兴十三年(1143)四月诏称:“非尝与乡饮酒者,毋得应举。”这一硬性规定到绍兴二十六年(1156)四月才有所松动。至于平时的敬老礼仪,在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4《居家杂仪》中有规定,如“凡卑幼坐而尊长过之,则起。出遇尊长于涂,则下马。”什么叫尊长与卑幼?朱熹《增损吕氏乡约·礼俗相交》指出:“尊幼辈行凡五等--曰尊者,谓长于己三十(一作“二十”)岁以上,在父行者;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谓稍长,少者谓稍少;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并对幼辈对尊行的礼仪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包括“造请拜揖”、“请召迎送”、“庆吊赠遗”等礼节。袁采《袁氏世范》卷1《睦亲》还要求人们“顺适老人意”:“年高之人作事有如婴孺”,“顺适其意,则尽其欢”。

每逢老人生日,亲朋前往祝寿。《郑氏规范》强调祝寿应从简,“不设筵”。“凡遇生朝,父母姑舅存者,果酒三衍。”其实,小康以上家庭通常都要大摆筵席。至于宰执大臣过生,皇帝既赐物又赐宴。这一制度始于大中祥符五年(1012)十一月,宰相王旦生日,真宗“诏赐羊三十口、酒五十壶、米面各二十斛”。其祝寿宴会,有众多大臣出席。后因宴会影响公务,曾一度废止,但赐物则始终保持。地方长官生日,其下属前往祝贺,通常是敬献诗词与图画。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19指出:“生日献诗词,盖盛于北宋时矣。”如文彦博在判河南府(治今河南洛阳)任上,“遇生日,僚吏皆献诗”。朱祣《萍洲可谈》卷3称:“近世长吏生日,寮佐画寿星为献。”画上所绘除寿星外,还有松鹤,有的则“用佛像或神鬼”。不过北宋时生日送礼之风并不盛行。

进入南宋以后,权贵的生日完全庸俗化,也非敬老的礼仪,而是献媚者邀宠的时机。每逢秦桧生日,祝寿规模空前,“四方贺诗尤多”,对他胡乱吹捧。岂止献诗,还大送其礼。史称:“自秦桧擅权,四方皆以其生日致馈。”不仅如此,“其后州郡监司,率受此礼,极其僭侈”。秦桧死后,高宗曾下诏制止送礼歪风:“内外见任官因生日受所属庆贺之礼,及与之者,各徒三年。”数额巨大者,则按贪赃法治罪。可是此后送礼歪风愈演愈烈。如韩侂胄生辰,百官争送厚礼,陈列于天庆观,“观者为之骇然”。南宋末年,送礼方式改为秘密进行,但数额更惊人。如贾似道生日,仅一地方官奉送的寿礼即达“三十皮笼”之多。

2.优待。每个家庭大致都有优待老人的措施。如《郑氏规范》规定:“男女六十者,礼宜异膳。”应当“尽心奉养,务在合宜,违者罚之”。至于朝廷优待老人的举措主要有四种:

一是刑律优免。《宋刑统》卷4《名例律·老幼疾及妇人犯罪》有关优免老人的条文与唐律相同,将老人按照其年龄分为三个层次:70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收赎”即以纳铜代替服刑。80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上请”即上奏皇帝,由皇帝亲自裁决。90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所有刑律一概优免。

二是减免赋税。如仁宗在天圣元年(1023)三月下诏,西京洛阳“城内民八十以上,免其家徭役,赐茶人三斤,帛一匹”;嘉皊四年(1059)十月,发布大赦天下赦文:“男子百岁以上者特推恩命,民父母年八十以上复其一丁。”所谓“复”,即免除赋役。孝宗在淳熙二年(1175)、十三年,两次发布赦文:“应人户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与免户下一名身丁钱物。”当时丁税较重,予以免除,实惠不小。

三是赐物。如淳化四年(993)二月,太宗召见开封70岁以上的老人,亲自赐予绢帛,满百岁者加赐涂金腰带。同时又派宦官赐予城中孤苦老人每人铜钱一千及粟米、柴炭,以便他们度过严冬。皇皊元年(1049),河北发生水灾,仁宗下诏赏赐受灾州军80岁以上老人,“人赐米一石,酒一斗”。不仅朝廷,地方官吏也有责任资助贫苦无告的老人。南宋后期,漳州(今属福建)百姓阿张年逾九十,生活困难,请求官府资助,遭到主办官吏拒绝。知州刘克庄得知此事,指出:“高年之人,支给些小钱绢酒米,此朝廷旷荡之泽也。”下令一日以内如数支给。

四是赐官。据洪迈《容斋随笔·三笔》卷9《老人该恩官封》记载,徽宗大观元年(1107)规定:“民百岁男子官,女子封;仕而父母年九十,官封如百岁。”孝宗乾道年间以后,又将老人获得官封的年龄降低:“仕者之父母年七十、八十即得官封。”景定三年(1262)九月,温州(今属浙江)布衣李元老年满一百零四岁,他“读书安贫,不事科举”,理宗下诏“补迪功郎致仕,本郡给奉”,以养其老。

二 养老

当时社会生产发展水平毕竟有限,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仍然是个问题。为缓减这一社会问题并净化社会风气,官府表彰敬老者,惩处虐老者,建立养老救济机构。

1.表彰敬老者。这类事例在《宋史》卷456《孝义传》中便不少。如黄岩(今属浙江)郭琮“凡母之所欲,必亲奉之”,以致其“母年百岁,耳目不衰,饮食不减”,太宗于至道三年(997)下诏“旌表门闾,除其徭役”。大名(今属河北)李笿“力耕以事母”,楚丘(在今山东曹县东南)侯义“佣田以事母”,被乡人誉为“孝子”,并受到官府表彰。南宋后期,真德秀在知泉州(今属福建)任上,发布文告,表彰“刘玑有母百岁,玑年七十,孝养弥谨”;吕洙之女“稝股救父,随即痊愈”。割股探肝以疗亲疾的记载在《宋史·孝义传》中颇多,这种做法虽不科学,但在当时相当流行,并被视为孝行。

2.惩处虐老者。据《宋史》卷89《地理志五·夔州路》记载,川峡四路之民“有父母疾病,多不省视医疗”者。为了改变这一风气,太祖在乾德四年(966)五月下诏:“敢有不省父母疾者,罪之。”太宗时,张詠在知益州(治今四川成都)任上,为使一逃犯自首,“拘其母十日,不出”;“拘其妻一宿,而来”。张詠认为此人不顾母亲死活,不可宽恕,将他“就市斩之”。南宋后期,知泉州真德秀谴责“身居子职,有阙侍养”者,并将拒不赡养父母的吴孝聪“杖脊于市,髡发居役”。理宗时,钟千乙不赡养母亲,以致其母“贫不聊生”,其母“声诉于官”,地方官胡颖认为钟千乙本当“置之于法”,但考虑到其母“喘息不保”,在“责戒”之后,将其释放,要求他“革心悔过,以养其母”

3.居养院。宋代沿袭唐代旧制,在都城开封设立城东、城西二福田院,负责收养衣食无着的鳏寡老人及孤儿、饥民。“福田”二字来自佛经,意思是积善可得福报,犹如种田,秋获其实。鉴于孤苦老人颇多,英宗决定增设城南、城北二福田院。福田院收养人数平时有定额,严冬可额外收养。熙宁年间,外地也设置福田院。福田院振恤孤老的办法是:“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以官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徽宗将福田院改名为居养院,并下诏催促各地建立养老机构。居养院收养的老人按规定每人每天发给米一升、钱十文,温饱问题大体可以解决。十一月到正月,每天加发钱五文,作为购买柴炭取暖之用。9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每天加发酱菜钱二十文,夏天发布衣,冬天发寒衣絮被。大观二年(1108)二月,荆南府枝江县(今属湖北)居养院发现101岁老人咸通,知府席震上奏朝廷,请求每月增发肉食钱、酱菜钱三十文。徽宗当即批准,并诏“诸路有百岁以上之人亦依此施行”

按照神宗元丰年间的法令,男女60岁以上为老。大观元年,徽宗将老的标准降低为50岁以上。标准降低以后,开支随之加大,以致军队经费受影响。施宿《嘉泰会稽志》卷13《居养院》称:“居养院最侈,至有为屋三十间者。初,遇寒惟给纸衣及薪,久之,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有关部门先满足居养院费用,“兵食顾在后”。为了纠正这一偏向,宣和二年(1120)又恢复元丰旧法。

南宋时期,居养院的设置更普遍。据绍兴二十六年(1156)的统计,仅临安府用于收养救济老人的开支即达钱、米十余万之多。程糮《洺水集》卷7《吉水县创建居养院记》称:“庐陵八邑,其七皆有居养院,吉水独无之。”有鉴于此,吉水(今属江西)知县黄闶经过努力,在城南择官屋十楹,每年拨米五十斛,建立安乐院一所,于是吉州(治今江西吉安市)八县均有居养院。《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2《郭公份墓志铭》称,知常德府(治今湖南常德)郭份认为赈济孤独之政“惠于市井,而不逮山谷”,他“即乡落寺观分置居养院,以活远民之无告者”。于是,乡间也有了居养院。

由于吏治腐败,居养法在推行过程中弊病不少,主要有二:一是未沾实惠。如按照规定居养老人应供给过冬物资,但镇江府城及丹徒县(今属江苏)居养院“并不置造布絮衲被给散孤老孱弱之人,未副惠养之意”。二是收养不当。不少地方“往往将强壮庸惰及有行业住家之人,计嘱所属,冒滥支给,其委实老疾孤幼贫乏之人不沾实惠”。对于这些弊病,绍兴年间,试尚书户部侍郎王俣曾加以概括:“宜收而弃,以壮为弱,或减克支散,或虚立人数,如此之类,其弊多端。”


袁采:《袁氏世范》卷1,《睦亲·家业兴替系子弟》。

据王曾瑜:《宋代人口浅淡》(《天津社会科学》1984年第6期)。

朱端章:《卫生家宝产科备要》卷6。

参见吴宝琪:《宋代产育之俗研究》(《河南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马可波罗行纪》,第573页。

苏轼:《东坡续集》卷2。

陈渊:《默堂先生文集》卷20,《策问》;史浩:《縚峰真隐漫录》卷8,《福州乞置官庄赡养生子之家札子》;《宋会要》刑法2之58。

《东坡集》卷30,《与朱鄂州书一首》;《宋会要》刑法2之58;吕祖谦:《东莱集》卷3,《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苏轼:《东坡志林》卷5。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89,《直秘阁赠朝议大夫范公神道碑》;《历代名臣奏议》卷117,《风俗》。

《要录》卷139,绍兴十一年三月乙巳;《历代名臣奏议》卷117,《风俗》;《宋会要》食货12之19,63之9;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30,《兵部员外郎天章阁待制杜公墓志铭》。

《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农田》;《宋会要》刑法2之147;王得臣:《麈吏》卷上,《惠政》;范致明:《岳阳风土记》;《袁氏世范》卷1,《睦亲·子多不可轻与人》。

葛立方:《韵语阳秋》卷10;郑太和:《郑氏规范》;《麈史》卷上,《惠政》;《历代名臣奏议》卷108,《仁民》;《东坡集》卷30,《与朱鄂州书》。

《东坡集》卷30,《与朱鄂州书一首》;《宋史》卷29,《高宗本纪六》;《历代名臣奏议》卷108,《仁民》;《两朝纲目备要》卷8,开禧元年三月辛未。

参看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宋史研究集》第6辑,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58年印行)。

《要录》卷119,绍兴八年五月庚子;《宋会要》食货59之45;《两朝纲目备要》卷4,庆元元年五月丙午。

《两朝纲目备要》卷4,庆元元年正月乙巳:袁甫:《蒙斋集》卷12,《湖州婴儿局增田记》;梅应发等:《开庆四明续志》卷4,《广惠院》。临安府慈幼局如按《淳皊临安志》卷7,《慈幼局》记载,则创立于淳皊七年十二月。

傅增湘辑:《宋代蜀文辑存》卷71;《宋会要》食货61之43。

《宋会要》食货68之126;吴自牧:《梦粱录》卷18,《恩霈军民》。

《永乐大典》卷7513,《举子仓》引《延平志》;《要录》卷163,绍兴二十二年四月己巳。

《辽史》卷71,《圣宗钦哀皇后萧氏传》;《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录一》;王易:《重编燕北录》。

《金史》卷65,《乌古出传》;参看赵翼:《陔余丛考》卷12,《命名奇诡》。

洪皓:《松漠纪闻》卷上。

《金史》卷9,《章宗本纪一》。

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马可波罗行纪》,第473页。

《宋史》卷495,《广源州蛮传》。

汪森:《粤西丛载》卷17,《粤俗》;张栻:《南轩集》卷15,《谕俗文》。

《文献通考》卷328,《四裔考五》引《桂海虞衡志·瑶》。

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秇》;周去非:《岭外代答》卷3,《秇蛮》。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4,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3,《乡饮酒》,中华书局2000年点校本。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4,《增损吕氏乡约》,四部备要本。

《宋史》卷119,《礼志二十二·宾礼四·朝臣时节馈廪》,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11,《记诗·秦益公赏孙仲鳌诗》,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点校本。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5,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壬寅,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

周密:《癸辛杂识》后集,《馈送寿物》,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0,天圣元年三月丙子,卷190,嘉皊四年十月癸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5,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长编》卷167,皇皊元年十一月丙申。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93,《坊市阿张状述年九十以上乞支给钱米事》,四部丛刊本。

《宋史》卷45,《理宗本纪五》。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劝谕事件于后》,中华书局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宋辽金元史室点校本。

《宋史》卷2,《太祖本纪二》。

吴处厚:《青箱杂记》卷10,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劝谕事件于后》。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母讼子不供养》。

《宋史》卷178,《食货志上六·振恤》。

《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33。

《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34。

《宋会要辑稿》食货60之1。

《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44。

死亡乃人生最大变故,丧葬自来受到格外重视。在古代的各种礼俗中,以丧葬礼俗最为繁复。它受灵魂不灭的观念支配,贯穿着祖先崇拜的精神,具有团结宗族、整合社会的功能。多种多样的丧葬礼俗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的社会状况、文明程度和风俗习惯。下面,先介绍宋辖汉族居住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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