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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史解读——王安石变法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06 22:00:09 0


通史解读——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像

王安石不仅擅长写诗作文,而且是个学问家,对儒家经典和诸子百家的学说均广泛涉猎,造诣颇深。他不是一个死读书的人,喜欢独立思考,“断以己意”,辩才无碍,“议论高奇”。这个特点使他有别于一般的文士和俗儒:既不以文才出众而沾沾自喜,也从不以拘守前人旧说为满足。这种近乎不可动摇的自信,也影响到王安石立身处世、为官从政的态度。在他看来,君子当以道德立身,以学问涵养,以济世为念,既要有施仁布惠的情怀,又要有经邦致用的才干。他不但自负于自己的经学造诣,而且十分强调经术与治国理政的密切关系,认为:“经术正所以经世务,但后世所谓儒者,大抵皆庸人,故世俗皆以为经术不可施于世务尔。”这种思想在他步入政坛时已初露端倪,以后在其主持变法的过程中更显得十分突出。

宋神宗最终选择了王安石。嘉祐八年(1063年)三月,在位长达四十二年的宋仁宗病逝。仁宗没有子嗣,由其养子赵曙继承皇位,是为宋英宗。英宗即位不久又重病缠身,且与曹太后失和,到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便撒手人寰了。由于当时财政极度困难,朝廷甚至不得不削减英宗的丧葬费用。

英宗死后,他的长子赵顼即位,是为宋神宗。

赵顼是英宗诸子中最出色的一位,勤奋好学,天性孝友。除了学习正统儒家经典,他对法家学说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曾亲手抄录《韩非子》全书,令府僚校对。这种知识积累和思想旨趣对他以后临朝主政产生了影响。

自嘉祐末年以来,士大夫要求改革积弊的呼声持续不断。宋神宗即位后,对臣僚推诚加礼,征询他们对于国家政事的见解,并在这种交流对话中对列位大臣留意考察,盼望能从他们中间选出一位可资依赖的股肱之臣,帮助他实现政治抱负。

通史解读——王安石变法

宋神宗像

通史解读——王安石变法

司马光像

当时前朝名臣大多健在,宋神宗对他们礼敬有加,然而他们就国是发表的见解却很难让这位锐意有为的年轻皇帝满意。以富弼为例:此人自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拜相以来,已变得十分老于世故,跟庆历年间那位勇于革新的“富相公”完全判若两人。当神宗向他请教边防事宜时,他给神宗泼了一瓢冷水,说什么“陛下临御未久,当布德行惠,愿二十年口不言兵”。从这次对话中,宋神宗意识到,尽管这些元老大臣德高望重,但已经暮气沉沉、思想僵化,想依靠他们进行改革大业是完全不可能的。

另一位重要人物是司马光。此人一向以正直敢言著称,道德学问为世人推重。宋神宗一开始对他寄予厚望,可他却在给皇帝的上书中大谈修心之要,让务实的宋神宗不得要领。在边防问题上,司马光的态度跟富弼如出一辙,要求皇帝清静持重,不可生事。因此,在宋神宗眼里,司马光也不是辅助他治国理政的合适人选。

在不断的观察和比较中,宋神宗最终选择了王安石。这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历史性选择。

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人。他天资聪颖,读书过目不忘,为文动笔如飞,人皆服其精妙。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高中进士第四名,随即被派往扬州,担任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从此开始仕宦生涯。

当时王安石的文名已著于天下,就连文坛宗师欧阳修也对他称誉备至。他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文学才能踏上仕途捷径,但却一再婉拒好友和前辈的推荐,拒绝到朝廷“清要之地”做官。这种做派在当时朝野引人瞩目,许多人都把他看作是士大夫的典范。

从王安石的早年诗作中可以看出,他是一个极端自负且志向远大的人物。地方吏治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王安石从政伊始即抱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想法。他在基层一干就是十六年,史书说他知明州鄞县时,“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邑人便之”。此后又历任舒州通判、常州知府、江南东路提点刑狱,每到一地都留意民事,兴利除弊,干得有声有色。

在地方任职的实践中,王安石对社会问题的思考日益深入,逐渐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改革思想。嘉祐三年(1058年)十月,王安石回京担任三司度支判官,向宋仁宗上了一篇洋洋万言的《言事书》,被视为后来实施变法的纲领性文件。

在这篇万言书中,王安石打出了“法先王”的旗号,试图通过“托古改制”的策略手段,用上古先王之法抗衡宋朝的祖宗家法,为变法扫清障碍。他认为,改革弊政的当务之急是解决吏治腐败、人才匮乏的问题,强调用人唯贤,用人唯才,循名责实,久任责成。针对朝廷财政拮据、“三冗”(冗官、冗兵、冗费)成灾的局面,王安石既赞成厉行节约,更重视开辟财源,主张因时因地制宜,通过改革现行各项财政制度来增加政府收入,从根本上解决“用度不足”的问题,也就是他后来经常说的“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理财思想。

宋神宗做皇子时,对王安石的大名早有耳闻,对这位文才卓绝、学识渊博、特立独行、富有创新精神的著名人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当时,韩绛、韩维兄弟既是王安石的好友,又是王安石变法主张的热心支持者和鼓吹者。韩维是神宗的藩邸亲信,经常在神宗面前提起王安石及其变法主张,使宋神宗对王安石其人及其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尽管君臣二人尚未谋面,但年轻的宋神宗已经对王安石充满敬意,把他看作是能够辅佐自己实现富国强兵夙愿的重要人选。

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入朝。宋神宗特许他“越次入对”,以便随时与他讨论时政和治国之道。王安石一再鼓励宋神宗以尧、舜为法,以恢复先王圣政的气魄来破除因循守旧的习惯势力,改革祖宗家法中业已存在的弊端,实现富国强兵。这些观点引起了宋神宗的强烈共鸣,在他眼里,王安石的人品、学识、文才和吏能都是出类拔萃的,更重要的是,王安石意志坚强,有担当意识,对改革弊政有坚定的信心和系统的设想,用他来辅佐自己是再合适不过的了。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熙宁变法”由此开始。

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时,实际已赋予了他主持变法的全权。从此,君臣二人的命运就牢牢地联系在一起。宰相曾公亮说:“上与介甫如一人,此乃天也。”

为了推行变法,朝廷设立了制置三司条例司。该机构由王安石和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共同主持,实际负责者是吕惠卿,王安石事无大小必与之谋。此外,王安石又引章惇为编修三司条例官,曾布为检正中书五房公事。这三人都成为王安石推行新法的得力干将。

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宰相,全面主持新法。与王安石同时拜相的,还有他的好友韩绛。与此同时,那些反对王安石变法的官员也相继被贬离职。为了全力支持王安石,宋神宗几乎提供了他所能给予的一切。

对于宋神宗来说,实行变法的最大目的是富国强兵。因此,王安石等人的改革方案也大都是围绕这一目的而设计和推行的。

均输法。北宋建都开封,其官民所需及庞大军队的物资供应,仰赖东南财赋重地。发运使司则是京师财货物资供应的枢纽,在北宋财政系统中有特殊的地位。在变法以前,发运使司只是根据朝廷硬性规定的数量和品种向东南诸路摊派物资,以供京师之需,供需脱节的问题十分严重。发运使司付出了巨额的运输费用,所运物资往往数量过剩或不合需要。一旦朝廷有所急需,则又临期仓促应办,致使地方不胜扰攘,富商大贾趁机操纵物价,非法牟利,于官于民均为不利。

朝廷首先选择这一跟京师财货供应直接相关的领域,作为财政制度改革的突破口。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六路均输法”正式颁行。在颁布新法的同时,宋神宗任命“尤善商财,计算无遗策”的原陕西转运使薛向为江、浙、荊、淮发运使,主持均输法的实施;并从国库中拨出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作为发运使司的“籴本”,以供周转之用。

均输法作为官方介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初步尝试,所获致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首先,改善了京师的物资供应状况,供需脱节的问题有所扭转,浪费大大减少。其次,官方平准物价的措施以及在赋税征收方面的若干变通,确实给农民带来了部分方便。再次,大大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和物价的操控,使“轻重散敛之权”重归公上。总的来说,均输法的实施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的。

均输法得以比较顺利地推行,原因之一是该法为“熙宁变法”的第一仗,上至皇帝、下至改革派人物都极为重视,颇有“慎重初战,务求必胜”的架势。原因之二是用人恰当,薛向在理财方面的突出能力在其主持均输法的过程中得到充分发挥。原因之三是实行均输法后的利益受损者范围有限,主要是一部分富商大贾,他们在强有力的政府干预面前反应微弱,不足以对新法造成重大阻碍。

青苗法。北宋仿效前代之制,在各路州县设置义仓,太宗时改为常平仓。设置常平仓的目的,在于调节粮食价格,以防丰年谷贱伤农和灾年富商大贾对农民进行高利贷盘剥,本来是一项维护农民利益的举措。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举措在实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弊端:不少地方官不能按年景好坏进行籴粜,甚至与富商大贾相互勾结,借收籴和出粜之机共同渔利。还有一些贪官污吏竟敢私吞常平仓存粮,或擅自挪作他用。到仁宗年间,因边患频仍,朝廷每每挪用常平仓储粮以充军需,以致“蓄藏几尽”。在此情况下,常平仓已是有名无实。青苗法正是为了改革旧有的常平仓法而颁行的。

王安石在担任鄞县知县时,曾采取过“贷谷与民,立息以偿”的办法,以解决青黄不接时农民的缺粮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熙宁二年九月,青苗法颁行天下。主要内容包括:将常平仓、广惠仓所存钱谷作为本钱,在每年青黄不接时贷给民户。借贷者结成户保,根据自愿原则和偿还能力,贷取额度不等的青苗钱。借贷者随夏、秋两税归还所借青苗钱,归还时,须在所借钱数外加纳二分至三分的利息。

王安石在担任地方官的时候,地域小,行政层次简单,对信息的了解和分析也非常充分和符合实际情况,而且监督和管理成本也相对较低,使得这一个农业贷款系统可以有效运行。另外,没有上级政府的考核压力,而且王安石本人也不会利用职权搞腐败。但是,青苗法在全国推行的过程当中,情况就大不相同,青苗法的推行要经过官府,一旦经过官府,就很麻烦,里边肯定会有人钻政策的空子,因为这里面是有利益可图的。

从青苗法实施的实际情况看,官府获得了大量的利息收入。但因自愿原则受到破坏,利益受损的不仅是富商大贾和兼并之家,许多地区的民户也因官府强迫贷款、收取息钱而颇有怨言,在推行过程中有蜕变为政府敛财手段的明显趋势。青苗法也成为各项新法中争议最大、受到反对最多的一项内容。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四月,朝廷派员分路考察各地农田、水利和赋役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和颁布了“农田水利法”。

在朝廷的大力催办下,农田水利工作搞得热热闹闹、轰轰烈烈。从熙宁三年(1070年)到九年(1076年),各地兴修水利一万多处,受益民田、官田三十六万多顷,特别是多年荒废、户口极少的京西唐、邓、襄、汝等州的田土得到了大规模的开发。

在兴修农田水利的过程中,“淤田”成为改善土地质量、提高农业产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北方各地纷纷决放河水,将河水中的淤泥放入农田,使贫瘠之地变成沃壤,从前每年亩产仅五六斗的田地,现在增加到二至三石。

此外,朝廷还对治理黄河给予了极大关注。朝廷特设“疏浚黄河司”,负责治理黄河。但因工程浩大、技术困难,最终难有大的成效。熙宁十年(1077年)五月,发生了黄河曹村大决口。此后,黄河分为两路:一路与泗水会合,自徐、邳至淮阴而入于淮水;一路与济水会合,经东阿、历城等地,在利津入海。北宋政府根除黄河水患的愿望化为泡影。

免役法。宋初以来实行按户等轮差各种职役的制度,将民户按财产多少分成九等,规定下五等户一律免役,上四等户则根据其户等高下承担各类职役(又称差役)。因为九等中的下五个等级通常被视作一个等级(即第五等户),所以又称为五等户制。职役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衙前,负责运送上供官物,管理府库,兼理官厨、馆驿、河渡等事;二是里正、户长、乡书手,主要负责催督赋税;三是承符、散从、人力、手力之类,供州县衙门驱使,奔走公事;四是耆长、弓手、壮丁之类,负责捕捉盗贼,维持地方治安。

差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对乡村上户而言,通过承担职役,他们不但把持着农村基层政权,而且占据了州县官府的部分吏职,但同时也意味着他们要对封建政权承担更多更重的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差役制的弊病也日益暴露出来。

在各色差役之中,负担最重的是衙前。轮充衙前的乡村上户,如果损耗了官物或府库财物,必须照数赔偿;外州的衙前押送官物至京师,又每每受到官吏的刁难和勒索,以致长期不得归还。从仁宗朝起,轮充衙前者往往倾家荡产,乡村上户普遍视衙前役为畏途,想方设法逃避。轮差里正的乡村上户,催督赋税如有缺额,都要先期垫付甚至代为缴纳,负担十分沉重。里正役满后,还要充任衙前,更使这类乡村上户雪上加霜,苦不堪言。

从仁宗时期开始,围绕衙前役的局部改革已经开始,让轮充衙前的民户出钱、由官府募人充役的情况,已非少见。熙宁二年(1069年)十二月,王安石等人确定了以募役代替差役的改革原则,熙宁四年(1071年)十月又在全国正式推行免役法。

免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前此轮差职役的民户不再服役,改为按土地、家产多少缴纳免役钱。前此无差役负担的官户、僧道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以及上五等的坊郭户,一律按其户等减半出钱,谓之助役钱。各路州县可预计所辖境内一年所需的雇役费用,按户等摊派,免役钱和助役钱随夏、秋二税同时缴纳。在通常所需的役钱之外,还要加收百分之二十,以备水旱灾荒年份之用,称为免役宽剩钱。

根据新法规定,原先享有免役特权的官绅形势之家也须缴纳助役钱。在实施过程中,某些地方向豪强大户征收助役钱唯恐不多。这些举措的确体现了抑兼并的意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打击了官僚地主阶层的既得利益,也成为免役法招来激烈反对的主要原因。

在历史上,差役法是封建劳役制度的一种形式,不但给民户造成沉重负担,也会妨碍正常的农业生产。王安石免役法改行纳钱募役,使民户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沉重的劳役负担,是有进步意义的。同时,纳钱募役的普遍推行,对于刺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帮助。由于大量征收免役钱、助役钱和免役宽剩钱,使北宋政府获得了一个新的稳定财源,财政状况大大改观。

但免役法在本质上仍是朝廷的敛财手段,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并无多少新意。新法推行过程中户等失实、负担不均的现象十分严重。官府大量敛财,致使民间出现钱荒。通过增加地方吏员俸禄来改善吏治的效果也不明显。

市易法。市易法是一种政府垄断商业的政策,也是王安石“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理财思想的具体体现。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自称“草泽”的魏继宗上书朝廷,建言实行市易法。王安石等人对他的建议深为赞赏,便以中书的名义向宋神宗建议在开封设市易务,专主其事。

市易务成立后,神宗任命吕嘉问为提举官,并拨内藏库钱一百万贯和京东路八十七万贯作为市易务的本钱。自此以后,各地也相继设立了市易务。熙宁六年(1073年)冬,开封市易务改为都提举市易司,统辖各地市易务。

市易务垄断经营的商品范围极其广泛,大到茶、米之类的主要消费品,小到果蔬、芝麻之类的零碎商品,可谓无所不有,以致人们惊呼市易务欲“尽收天下之货,自作经营”。

封建王朝推行商业垄断政策,目的无非两个:一是抑制富商大贾,平衡物价;二是增加政府的收入。而后者又往往是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

市易法的推行不仅限制和打击了富商大贾的利益,也损害了中小商人的利益。主持市易务的官员专欲敛财,对稳定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繁荣等事却不十分用心。为了多取利息,市易务在统购统销各类商品的同时,还以官钱直接向民间放贷。此外,政府还在原有商税的基础上,向商人加摊所谓“市例钱”,即在商税正额之外加收百分之十的附加税,充作市易务吏员的“膳食之费”。所以,市易法虽然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成效显著,但由此而引起的争论和斗争也是相当激烈的。

方田均税法。随着土地私有制的高度发展,宋代“田制不立”的状况已成定局,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及其转移不再过多干涉。在田产转移不定、买卖频繁的情况下,民间财产占有状况与赋役负担之间不平衡的现象极为突出。官绅豪强占田无限,又享受着免税免役的特权,成为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总根源,也是侵蚀政府财税基础的主要因素。作为田赋和差役主要承担者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民,压力更为沉重。为了逃避压力,他们往往托庇于官绅形势与豪强大户,伪立契券,诡称佃户,向保护者缴纳一定数额的租课,以求不入官府税籍;或分家析产以求降低户等,隐瞒年龄以逃避身丁。这些“诡名户”日渐增多,越来越影响政府的赋税收入,到北宋中期遂酿成十分严重的财政危机。

在熙宁变法以前,已经有人要求改变这种状况。宋仁宗康定年间,郭谘在洺州肥乡县(今河北肥乡)创设“千步方田法”,成为熙宁年间方田均税法的先声。

随着免役法的推行,政府在核定田产、户等方面已经积累了初步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朝廷于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颁布了方田均税条例,首先在开封及京东路施行,以后又推广到河北、河东、陕西等路。

由于丈量田地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政府又无专项拨款,因而推行起来相当吃力。同时,丈量工作也存在不少技术方面的困难,如平原易测而山地难量、土地成色等级缺乏精确的衡量标准等。此外,丈量过程中纠纷不断,常有反复。凡此种种,使得此法的实施进度十分缓慢,且范围始终没有超出上述诸路。

免行法。在王安石变法以前,京师开封的各行商贩及手工业者除须缴纳税钱之外,还要承担内外官司在物品和人工方面的种种摊派。这些强行摊派和科配,成为工商户的一大负担。

熙宁六年(1073年),朝廷成立“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讨论和拟定相关政策。同年七月,免行法正式实行。各行根据利润的厚薄多寡,按月或按季缴纳免行钱,可以免除行户祗应,或者由官方为其雇人代役。由于市易务直接参与了免行法的制定,且免行钱又是由市易务负责征收,因此有人将此法视作市易法的补充和发展。

免行法与免役法也有相似之处。后者主要是为了解除乡村民户的差役负担,前者则是为了缓解工商行户的科配负担。这两项法令在客观上有利于各行业的人员专务本业、发展生产。但在免行法的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免行钱征收过重或分摊不均的问题,使得不少行户宁愿忍受科配,而不愿缴纳免行钱,甚至出现了既纳免行钱而又不免科配的现象,使行户承受了双重负担。

裁减冗兵,整顿编制。熙宁变法的另一主要目的是强兵,希图扭转北宋王朝长期以来的“积弱”局面。这一时期在军事方面的改革举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裁减冗兵,整顿编制;二是实施将兵法,加强军事训练;三是推行保甲法,强化地方治安,并寻求恢复征兵制的途径与方法;四是军备物资方面的改革,如设置军器监,推行保马法等;五是设置武学,重视军事人才的培养。

仁宗末年宋军员额冗滥,素质低下。神宗即位之初,全国兵额仍保持在一百一十六万二千人,其中禁军员额为六十六万三千人。将校们吃空额、中饱私囊的现象也相当严重,以致编制虚浮不实。这种状况若不加以扭转,富国强兵只能是一句空话。有鉴于此,神宗在位期间始终致力于整顿军制,以求裁减冗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在王安石担任参知政事的前一年,即熙宁元年(1068年),宋神宗就颁布诏书,令“诸路监司察州兵拣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军者降厢军,不任厢军者免为民”。同年七月,又对各路的“半分”禁兵(又称“小分”:北宋拣汰禁兵,凡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供军中杂役,因其只领半饷,故谓之“半分”)作了厘整和汰减。

熙宁二年(1069年),又诏令裁并各处禁军编制,确定每营兵额。这件事先从聚兵最多的陕西路开始实行,此后扩展到其他各处。在大约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全国各地的禁军人数都做了重新裁定,一部分禁兵、厢兵的番号被撤销。

通过裁减冗员和整顿编制,到熙宁末年,禁军人数为五十六万八千有余。厢军到元丰(1078—1085年)末年整编为八百四十指挥,计二十二万七千余人。大体说来,神宗时期禁、厢军的总人数不超过九十万,比英宗治平年间减少了约三十万,还是很见成效的。

将兵法。变法以前,北宋禁军实行更戍法,造成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军队缺乏训练,战斗力低下,其弊端在历次对外战争中已经暴露无遗。针对这种状况,神宗年间大力推行将兵法,代替更戍法,希图通过这一措施来加强军事训练,提高禁军素质。

将兵法最早可追溯到仁宗庆历(1041—1048年)年间。文彦博曾言:“庆历初,陕西四路之兵,逐路始分数将,每将马步不下三二千人,各自训练,务要精熟。兼得兵将相谙,使唤之际,尽知人人所能,则鲜败事。”范仲淹“首分鄜延路兵以为六将,将各三千余人。选路分都监及驻泊都监等六人,各监教一将兵马。又选使臣、指挥使十二人,分隶六将,专掌教阅”。但这类措施都是为应付西北危局而临时采取的,对朝廷军制并未造成多大影响。

熙宁年间,蔡挺首先在他管辖的泾原路推行新制,训练禁军。在加强训练的同时,实际已改变了禁军原有的编制,采取了伍、队、阵、将的新编制单位。即五人为一伍;五伍为一队;五队为一阵;“每将皆马、步军各十阵”,共计二千五百人。在训练上,每天教阅一阵。这种编制形式更有利于训练和实战,对北宋后期的禁军编制产生了很大影响。

通史解读——王安石变法

文彦博像

蔡挺不但注重禁军的训练和改造,而且也十分重视对当地义勇军的训练,使之“与正兵相参战守”。这样既节省了兵费,又巩固了边防。这些措施引起了宋神宗的极大兴趣。

熙宁五年(1072年),神宗召蔡挺入京,任命他为枢密副使,负责推行将兵法。次年夏,此法初行于河北四路。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一度罢相,但将兵法的实施工作并未停止,而是由北及南,次第推行。元丰四年(1081年),东南各路也都设置了将官。至此,将兵法已在全国普及。将兵法实行后,虽也存在着新、旧编制(系将禁军与不系将禁军)并存相混等问题,但对于加强军事训练、提高禁军素质还是有帮助的,因此反对者较少。

保甲法。王安石推行保甲法,不仅是为防范盗贼、加强地方治安,更重要的目的,是力图恢复征兵制,以取代募兵制,消除雇佣兵“无赖奸猾”“骄纵恣肆”的积习,裁减因实行募兵制而造成的巨大兵费开支。

募兵制在仁宗时期已经弊端丛生,由招募而来的正规军,其战斗力之孱弱,已成为外敌口中的笑柄。裁汰冗兵、招刺义勇之类的议论也由来已久。但因为募兵制是“祖宗家法”中一项极重要的内容,加之推行既久,改造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要求改革的呼声虽高,但朝廷始终未能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措施。

通史解读——王安石变法

持骨朵武士,四川泸县宋墓石刻

最先提出实行保甲法的,是管勾开封府界常平广惠仓农田水利差役事赵子畿。在赵子畿上疏建言的基础上,司农寺制订了《畿县保甲条例》,以朝廷的名义颁布实施。

乡村民户以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主户中最有财力和才干者分任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民户不分主、客,凡有两丁以上,即选一人充当保丁。单丁、老幼、病患、女户之类,令就近附保,不编充保丁。除官府禁止使用的兵器外,其余如弓箭等并许从便自置,以便习学武艺。

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五人,在所保范围内往来巡逻。遇有盗贼,即击鼓报警,由大保长率同保人户追捕。若盗贼窜入别保,则击鼓呼应,协助捉拿。捕贼有功者,均有奖赏。同保人户互相监督,如发现有重大犯罪行为,必须举报,否则连坐处罚。本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并须觉察,收捕送官。各保所辖人户及保丁,都要置牌记录,以备官府审查。保内如有人逃亡、迁移或死绝,须申报县衙。外来人户入保居住的,也要向官府申请,收入保甲。

从这些条文来看,推行保甲法的最初目的是要在乡村建立起严密的治安系统,以防止民户作奸犯科,强化封建统治秩序。

保甲法颁布后,先在开封、祥符二县试行,又扩展到开封府界所属其他各县。接着在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实行,最后普及推广到全国各地。

就军种类型而言,保甲属于“乡兵”。为了达到“与募兵相参”以及最终取代募兵的目的,宋朝采取了保甲上番(值勤)和教阅(训练)两项主要措施,以提高保丁的军事化、正规化程度。

由于朝廷推行保甲上番与教阅的制度,使民户重新担负起兵役的任务,引起了极大的纷扰。与此同时,教阅保甲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元丰年间对西夏的战争中,义勇保甲仅仅充当守城、转运、杂役之类的辅助性工作,并未作为正规军使用。正因为如此,保甲法在推行过程中遭到激烈的反对,也就很自然了。

到元丰年间,宋神宗对通过推行保甲法来革除兵制之弊的方案已丧失信心,重新恢复了对募兵制的正面评价。当时,保甲教阅虽仍在进行,但大体已流于形式。宋神宗更倾向于把保甲法的功能定位在维持治安方面,不再试图以保丁取代募兵。

保马法。自中唐以来,因河西之地尽失,唐朝失去了最重要的军马来源,被迫以大量金银绢帛与西北诸蕃交换马匹,而唐军也逐渐转变为以步兵为主。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北宋时期,宋军马源多仰赖于跟西北少数民族之间的边境贸易。因战马匮乏,北宋禁军以步兵为主,骑兵为辅。因缺马而导致的战术劣势,使宋军在对外战争中常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与此同时,北宋马政的腐败也由来已久。具体表现为管理废弛、马种低劣、成本昂贵、马匹死亡率高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马政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熙宁六年(1073年)八月,朝廷颁布保马法,先在开封府界实行,随后推广到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由各路监司、经略使及州县负责其事。

保马法推行后,牧监的养马费用和马匹的死亡率均有明显下降。但光靠这一项措施,并不足以扭转北宋马源匮乏、骑兵落后的局面。保甲养马名为自愿,实际上摊派现象普遍存在,官府只是把养马的负担转嫁到了民户身上。

军器监。熙宁六年(1073年)六月,宋神宗接受王安石之子王雱的建议,设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将原属三司胄案的事务全部移交军器监。并且规定:在出产兵器材料的各州设置都作院,负责地方军械之政,由军器监颁发兵器样本,作为法式。

神宗对军器监事务非常重视,经常亲自过问兵器制作的情况,还亲自汇集各类兵器的制造法式、样式及改进之法,撰成了一部百余卷的专著,可惜其书已佚。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军器监的工作颇见成效,所造兵器数量大增,足够几十年征战之用,且制作工艺明显改善。由布衣李宏研制发明的“神臂弓”,射程达二百四十余步(约合三百七十余米),可穿透榆木,箭身深入半截,劲利无比。熙、丰年间,这种利器开始装备宋军,到南宋初期仍是令金军生畏的武器。

振兴武学。在边疆形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北宋政府曾费尽心力试图解决军事人才匮乏的问题,宋神宗兴置武学,就是这种努力的具体体现。

武学初置于仁宗庆历年间,但随即招来众多非议。在重文轻武的风气下,官僚士大夫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武学,让读书人讲习武事。建学以后,报考者也寥寥无几。因此创置仅三个月,即遭废罢。

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复置武学。学生以一百人为额,选文武官知兵者为教授,并在武学中推行三舍考选法。武学生在校学习诸家兵法(元丰中,以《孙子》《吴子》《六韬》《三略》《尉缭子》《司马法》和《李卫公问对》颁下武学,作为教材,合称“武经七书”),同时由教授官讲授历代用兵成败事迹,并接受忠义气节方面的教育。此外,还要学习阵法、武艺。

武学之设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尚属首次,在当时虽未能完全达到培养和造就大批军事人才的目的,但其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改革科举,振兴教育。自庆历新政以来,士大夫中主张改革的人每每以士风萎靡、吏治腐败、人才不足为患,王安石也持同样的观点。早在嘉祐年间(1056—1062年)的“万言书”中,他就认为革除弊政的当务之急,是解决人才匮乏、吏治腐败的问题,并就人才的培养、选拔、任用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改革设想,主张改革科举制度,振兴学校教育,统一思想道德,培养和选拔拥护改革政策、具有真才实学的社会政治人才。当他在熙宁年间执掌朝政之后,便把这些观点和设想付诸实施,对科举选士制度和官学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史称“熙宁兴学”。

宋仁宗时期的“庆历兴学”为时很短,由于师资、经费不足,缺乏必要的考选升补制度,加之守旧官僚的反对,很快就停止了。到仁宗末年,科举考试脱离实际的问题更加严重。神宗即位之初,新、旧党中不少著名人士对于改革科举和振兴学校都持有基本相同甚至完全一致的观点。旧党人士程颢、吕公著提出了“一道德以同俗”,渐罢科举,使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悉由学校的主张。司马光也建议废罢帖经墨义,改试经史论策,并要求参加科考的士人必须经由政府官员推荐,以便考察其行为品德。这也都是“熙宁兴学”试图实现的目标。

熙宁四年(1071年),朝廷正式颁布兴学诏令。“熙宁兴学”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科举考试内容及科目进行改革和调整。由于进士科长期以来在各项科目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因而自然成了改革的重点。改革者希望通过罢试诗赋声律和帖经墨义,改试经义论策,使进士科的考试内容更加切合实际,以此来扭转科场浮华不实的毛病。科举士人及选人、门荫子弟并试断案和律令大义,以督促他们留意政事,敦本实学。

科举考试和学校教育的内容有了更加统一的标准,即以王安石的《三经新义》作为出题的依据和衡量的标准,并取消了《春秋》的儒经地位。此举的本意是为了摒除异端杂学,以达到统一思想和道德的目的,为推行变法服务。王安石在经学方面造诣精湛,久为时人所推崇,又是变法的领袖人物,所以宋神宗认为只有他才有资格撰为经说,以为天下取法。但这样做的结果,又使得天下士子趋“新学”若鹜,非王氏不学,思想重新受到束缚,以致旧弊尚未铲除,新弊又已萌生,这大概是王安石等人始料未及的,也成为反对派攻击新学的主要理由。

振兴学校教育的工作比庆历年间更加深入。除了进一步发展地方官学外,最重要的政策举措,就是在太学中严格实行三舍考选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学生考选升补制度。即使在王安石罢相之后,三舍法也一直沿用不辍。三舍法是北宋官学教育不断发展的产物,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有重要的地位。这项制度的特点,一方面表现为对在校学生学业和行为考察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官学的考察课试制度直接与科举取士制度结合起来。在实行三舍法的情况下,太学已取得了部分取士权,使得人才的培养和选拔逐渐连成一体,因而对读书人产生了较大的吸引力。

神宗时期,学校教育全面发展。除太学之外,其他专科类学校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武学已如前述,律学也创置于这一时期,医学更趋完善。凡此种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派人士求真务实、敦本实学的精神,值得人们重视。

新法遭遇的非难。熙宁变法是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新法推行伊始,即招来众多的非议和阻挠。随着新法的全面实施,反对之声也日益高涨,官僚集团中形成变法派和反对派(即新、旧两派)两个相互对立的阵营。两派之间的纷争,有观念之争、政见之争、利益之争,也不乏意气之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态。由于新法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更由于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若干新变化,即便是矛盾对立的双方也都难以超越传统认知的局限,去体会和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使这种论争最终陷入“义利之争”“君子小人之争”的思维窠臼,既无助于实现兴利除弊、挽救危机的目标,更使得统治集团内部自此陷入无休止的恩恩怨怨、分裂争斗之中,对北宋后期政局的影响,至深且巨。

反对派加在王安石和变法派头上的罪名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变乱祖宗家法,二是与民争利,三是用“王氏新学”钳制天下士人,实行文化思想专制。

反对派非议新法,原因之一,就是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在宋朝,祖宗家法有一种被神化的趋势。其理由是很显然的:经过太祖、太宗创制立法的努力,北宋政权避免了成为继五代之后第六个短命王朝的厄运,初步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到神宗继位之时已保持了一百多年的太平稳定。这样的祖宗法度,难道是可以随意变更的么?

在他们看来,祖宗法度虽有弊端,但还没有到可以被彻底否定的程度。如司马光曾说:“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许多在仁宗末年呼吁改革的人士(包括司马光在内),到熙宁年间都成为新法的反对者。究其原因,都跟他们对当时形势的基本判断有关。在他们当中,许多人只是对仁宗末年的种种积弊表示不满,而对于此类积弊跟祖宗家法有何关系,却似乎没有或者不愿意有清醒深刻的认识。

反对派非议新法,原因之二,是认为圣主治国,当以道义为本,仁政为先,“富国强兵”只是细枝末节,绝非正道。与这种观念相联系的,是认为君子不当言利,人主不当与民争利。

熙宁变法所要追求的目标,就是实现富国强兵。强兵的前提,则是富国,因而新法中的大多数内容,都跟理财有关,这就很容易招致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士大夫们的反对。新法实施后,来自反对派的批评就更加尖锐了。知谏院范纯仁一再上书,攻击新法,把主持和推行新法的人士一概斥为嗜利小人,极力主张罢免王安石,废除新法。

除了传统观念和守旧势力的巨大阻碍,新法在推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弊病也成为反对派人士指斥新法、攻击变法派的重要口实。他们攻击最力的,是青苗、免役、市易等法。

反对派指责青苗法有以下弊端:一、名为济困乏,抑兼并,实为官府敛财取息的手段,“是别为一赋以敝海内”。二、名为自愿,实为强行摊派,这在富户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三、既损害了富户的利益,也无助于贫户渡过难关。四、青苗息钱并不比高利贷轻。按法令规定,每半年(分夏、秋两期)取息二分,一年就是四分利息。实施过程中还要多于此数,每每高达六分。此外,偿还时必须一体纳钱,不得以他物充代,致使钱重物轻,无形中又加重了民户负担。五、官府散尽常平本钱以行青苗法,极易造成官钱流失,使朝廷丧失应付紧急局面的能力。六、由于贫户往往无力偿还青苗本息,其经济地位更加岌岌可危,实际上又为兼并开了方便之门。

应该说,反对派的这些指责大都是有事实依据的。他们不但一再上书表态,反对青苗法,而且不少人还在自己的辖区内拒绝推行此法,上至德高望重的韩琦、富弼,下至仅为一县父母官的陈舜俞,都有“不奉令”“持不行”之类情形。

反对青苗法的呼声如此之高,以致几乎中断了整个新法的进程。

宋神宗看到老臣韩琦的奏疏后十分忧虑,对人们反映的青苗法的弊端感到不安,甚至对新法的立意也开始有所怀疑。王安石虽多方辩驳,仍不足以使宋神宗释虑。王安石见说服不了宋神宗,干脆称疾不出,上章请求解除职务。

此时宋神宗还需要依靠王安石主持变法,实现富国强兵的宏愿。经过一番权衡之后,他终于又站到变法派一边,令吕惠卿谕旨,请王安石继续执政。

从仁宗晚期开始,改革役法已逐渐成为朝野许多人士的共识,一些地方官员在各自所辖区域都进行了改差役为雇役的尝试。嘉祐七年(1062年),司马光也在其理财名著《论财利疏》中提出对衙前役进行改革。他在该疏中还重点提出了让坊郭上户承担衙前役的观点,理由是坊郭上户脑子灵活,擅于经营,比乡村上户更能胜任“部送纲运,典领仓库”的职责。

然而从熙宁三年(1070年)底免役法开始推行,该法很快就成为反对派诟病的焦点,其激烈程度不亚于对青苗法的责难。

王安石曾说,改革差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可是在变法派制定政策和推行政策的过程中,免役法的不少内容却与王安石所表达的改革意向颇有出入,这是该法引起众多非议的主要原因。

熙宁三年十一月,司马光上疏,对免役法提出全面批评。司马光之所以改变初衷,对免役法大加责难,是因为变法派所设计的新法内容跟他原先所设想的役法改革大相径庭。首先,改革已不仅限于衙前役,而是全面废除差役法。原先乡村上户轮流差役,犹有休息之期,如今岁岁纳钱,实际负担加重。原先乡村下户及单丁、女户之类的贫困户可免差役负担,如今却要一概出钱助役,这纯属官府的公然盘剥。受雇应募者多为浮浪不根之人,因缘为奸、玩忽职守的情况在所难免。若受雇之人不足以应付公家之事,势必还要轮差民户,遂使“免役”流于虚文。

对于新法给贫困民户所造成的危害,王安石是承认的。然而,当宋神宗也担心剥削太重会招致民怨时,王安石却说:“祁寒暑雨,民犹怨咨者,岂是顾也!”这就未免强词夺理了,与其“去民疾苦”的改革初衷大相径庭。另外,不少官吏对新法奉行过当,在确定户等时经常上下其手、非法升等,致使民户负担进一步加重。

新法实行后所征收的免役钱、助役钱以及免役宽剩钱,并非全用于雇人服役。按照苏辙的说法,雇役“所费止用所入三分之一”。除去雇役所花费用外,朝廷每年都从征取的役钱中获得大量盈余,这也进一步凸显了免役法为朝廷敛财的实质目的。

市易法也受到反对派众口一词的指责,并且集中体现了新、旧两派在理财观念上的激烈冲突。老臣文彦博的观点在当时极具代表性,其核心内容即是反对官府垄断商业,与民争利,认为这是一桩有失体统、可羞可耻的事情。在这种观念影响之下,宋神宗对于市易法也是始终抱有疑虑的。他曾经向王安石追问:“市易务卖果实,审有之,即太繁细,令罢之如何?”王安石虽一再辩解,但理由却苍白无力。只是因为该法在开辟财源方面更加直截了当,所以才未遭废罢。

在熙宁年间的各项新法中,如果说青苗、免役、市易诸法是为了开辟财源,那么保甲法则是为了节省朝廷开支,改革兵制,增强军力,但这个目的并未达到。

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后,反对派对保甲法提出了全方位的批评和责难,综合起来有这么几条:一是立法与执法者不恤民情,不识时宜,立法草率,执法苛严,使乡村民户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二是保甲上番、教阅耽误农时,影响民户生计。三是强迫保丁自办各类教阅器械和设施,加重民户负担。四是保正、保长及各级官吏以权谋私,缘法作奸,残酷迫害和敲诈乡村贫户,致使官民矛盾、阶级矛盾激化。五是因矛盾激化而导致保丁反抗,使保甲法走向其反面。六是保丁接受训练并非自愿,素质和战斗力并无多大提高,很难达到强兵的目的。七是保甲法跟免役法的部分内容有冲突,致使执行过程中抵牾混乱颇多,令人莫知适从。这些问题和弊端,都是变法过程中实际存在的。

在实行募兵制的条件下,兵民分离、百姓不知兵事的状况由来已久,变法派试图通过推行保甲法来恢复兵民合一的制度,纷扰可想而知。且不说这种想法是否现实可行,即便可行,也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办到的。加上各级官吏奉行过当,督责太严,势必引起户民强烈的抵触情绪。当时开封府界的各县乡民,为了逃避新役,甚至发生了自毁肢体的事情。

站在今天的角度看,如果当时变法派不是热衷于得不偿失的恢复民兵制的努力,而是侧重于对现行募兵制及其他军制进行改革和整顿,并根据内外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守内虚外”的传统战略方针,致力于提高国防力量的主体——禁军的素质和战斗力,则其遭受的阻力可能会小一些,改革的成效也可能会更大一些。

至于科举与学校改革方面,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反对派攻击最力的,是认为不应该以王安石一家的学说作为取士标准。反对派特别是理学的代表人物攻击“王氏新学”,也带有争夺意识形态主导权的意味。客观而言,“一道德”是政治斗争的工具,对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有害无益。无论是北宋中后期占主导地位的“新学”还是后来的理学,一旦定于一尊,学术思想的生命力也就枯竭了。

变法派阵营的矛盾和分裂。作为主持变法的核心人物,王安石有着明显的性格弱点。《宋史?王安石传》说:“安石性强忮,遇事无可否,自信所见,执意不回。”这种看法,大体是符合实际的。司马光说王安石“贤而愎”,可谓一语中的。就连王安石早年的好友曾巩也批评他“勇于有为,吝于改过”。这种性格特点,对于一个文人学者来说也许并无大碍,但对于一个执掌朝政的政治家来说,却是严重的缺憾。

王安石的文才、学问和人品超出侪辈,这一点,就连他的政敌也难以否认。但自视过高,势必会走向反面。譬如他崇尚经术,品格高古,言必称“二帝三王”,虽含有为推行变法而制造舆论的深意,却也每每给人留下议论迂阔、不切实际的印象。他鄙视流俗,特立独行,不屑于交结士林以为党助,却也在无形之中使自己陷于孤立的地位。他果断自信,个性坚强,却失之于偏执、急躁和武断,尤其是在遇到不同意见时,不但不懂得求同存异,反而经常使矛盾更加激化。他率性质朴,却不善于洞察人性之恶,乐于用人之长,却不能制人之短,遂使不少投机分子混入变法队伍,既给他本人造成被动,也给变法大业造成了危害。

对那些反对新法的人士,王安石不加区别,不作分析,一概斥之为“流俗”,致使许多昔日的好友甚至恩人都成了他的敌人。熙宁初年,御史、谏官的原班人马,也因为政见不合而被相继贬逐。在阻力巨大、树敌过多的情况下,王安石不得不对年轻新进的官员更加信任和依赖,凡表态支持新法者均可受到重用。就连他的弟弟王安国也对乃兄的用人政策不以为然,批评他知人不明。后来王安石承认自己“智不足以知人,而险诐常出于交游之厚”,这的确是痛定思痛后的结论。

在王安石重用的“轻儇小人”中,唐坰大概是他尝到的第一颗“苦果”。此人以父荫得官,十足的“二杆子”脾气。熙宁初曾上书声言:“青苗法不行,宜斩大臣异议如韩琦者数人。”为此大得王安石青睐。后来王安石对他的为人渐有了解,对他有所压抑。这令唐坰十分恼怒,于是疯劲大发,一连上了二十道奏疏,攻击时政。最后又孤注一掷,在朝会之时公然弹劾王安石,乃至诋毁王安石为李林甫、卢杞一类的奸臣,并给王安石罗列了洋洋六十条罪状,着实让王安石下不来台。这件事震动朝野,也使王安石的声誉受到了莫大的损伤。

在变法派阵营中,吕惠卿和曾布是两位关键性人物,他们对新法的支持最为坚定,出力也最多,堪称王安石的左膀右臂。然而此二人从变法伊始就关系不佳,王安石虽爱其才,却不能居中协调,致令吕、曾二人之间的裂痕日益扩大。

熙宁七年(1074年)三月,围绕着对市易法的调整和对吕嘉问的处理,吕惠卿和曾布之间发生了公开而严重的冲突。在这场冲突中,王安石完全支持和偏袒吕惠卿、吕嘉问,导致曾布去位,魏继宗被罚。这件事还使得宋神宗和王安石之间分歧增大,严重扰乱了变法派的阵脚。

当时正值北方大旱,反对派利用天灾,对新法发起了更为猛烈的攻击。其中首先对宋神宗产生巨大触动的,竟是一个名叫郑侠的小官。

郑侠曾经是王安石非常赏识的后生,后来却对变法持否定态度,从此自外于王安石。不仅如此,郑侠还把天灾造成的恶果归罪于新法,并绘制了一幅《流民图》,上奏神宗皇帝。神宗观此图后,一度下诏暂罢新法。事有凑巧,郑侠上书三天后,果然天降大雨。这对变法派来说,无疑是不祥之兆。

不久,司马光就写了《应诏言朝政阙失事》,全面指斥新法,要求罢免王安石等变法派人士。两宫太后也在神宗面前泣诉“王安石变乱天下”。在这种情况下,王安石感到难以继续执政,只好恳请辞职。熙宁七年四月中旬,王安石罢相,出知江宁府。

自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后,变法派阵营内部的裂痕越来越大,集中体现为王安石和吕惠卿之间矛盾的白热化。

吕惠卿才华出众,但却是典型的有才无德之人,胸襟狭窄,功利心和嫉妒心极强。早在熙宁初年,司马光就竭力反对重用吕惠卿,还写信规劝王安石:“谄谀之士,于公今日诚有顺适之快,一旦失势,将必卖公自售矣。”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些话都不幸而言中了。

吕惠卿自视对新法贡献最多,不但看不起其他新法人士,就是对王安石本人,也渐渐生出“彼可取而代之”的念头。这种野心在王安石第一次罢相期间完全暴露出来。

王安石辞相之际,为了使新法能够继续推行下去,向神宗推荐韩绛接替自己的位置,又力荐吕惠卿为参知政事。可吕惠卿却有自己的打算,史书说“惠卿既得势,恐安石复入,遂欲逆闭其途”。为了达到排挤王安石的目的,吕惠卿先是对郑侠“擅发马递”一案穷加鞫治,构陷王安石的弟弟王安国,王安国“坐夺官,放归田里”。王安石得知消息,竟至“对使者泣下”,却又无可奈何。当时发生了宗室赵世居谋反的案件,其事牵连到一位名叫李士宁的术士,而王安石又曾与李士宁关系密切。吕惠卿遂借机“起士宁狱以倾安石”,毁坏王安石的名声。

宰相韩绛看出了吕惠卿的野心,却又无力制止,遂向神宗皇帝建议,复相王安石。熙宁八年(1075年)二月,宋神宗重新起用王安石为相。

王安石接到任命后,立即赴京任职。他还从继续推进变法的大局出发,对吕惠卿在其罢相期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然而吕惠卿却对王安石的复职十分不满,虽然不便公开反对,却时常发牢骚,在神宗面前说王安石的坏话。宋神宗对吕惠卿这种消极怠工、牢骚满腹的态度十分失望,觉得吕惠卿“忌能,好胜,不公”,且“自许太过”,因而多次提醒王安石:“惠卿不济事,非助卿者也。”

这时,朝中一些见风使舵的小人又开始改变立场,转而向吕惠卿发起攻击,致使变法派阵营内讧不断,最终公开分裂。这其中,以御史中丞邓绾的表现最为恶劣,起的作用也最坏。

邓绾,成都双流人,举进士,为礼部第一,也算得上是一位才子。可他却是个精于谄媚、趋炎附势、品行不端的小人。他有一句名言:“笑骂从汝,好官须我为之。”足见其无耻的程度。王安石、吕惠卿交恶后,邓绾的小人嘴脸充分显露出来。“安石去位,绾颇附吕惠卿”,助吕攻王;“及安石复相,绾欲弥前迹,乃发惠卿置田华亭事”,致使吕惠卿被罢去参知政事的职务,出知陈州。反水的同时,他又揭发另一位新法要员、三司使章惇与吕惠卿勾结,顺便把章惇也赶出了京城。

变法派的分裂不但使王安石心灰意冷,饱受刺激,也让神宗皇帝不胜厌烦。他一方面对吕惠卿的拆台十分恼怒,另一方面也对王安石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深感失望。尽管他对王安石仍非常尊重,体恤有加,却也对王安石的判断力(特别是对人的判断力)和继续主持变法大业的能力产生了怀疑。与此同时,人们对新法的种种非议也一直困扰着宋神宗,促使他对许多问题进行冷静独立的思考,对王安石也不再像变法初期那样言听计从了,二人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王安石对此也感受颇深,以至不无抱怨地慨叹道:“只从得五分时也得也!”

熙宁九年(1076年)六月,又发生了吕惠卿上书反击王安石的事件,使变法派内部的倾轧纷争达到了极致。这件事是由王安石之子王雱直接引起的。

王雱是王安石唯一的爱子,天资过人,才华横溢。然其性格自负孤傲,睥睨一世,较乃父有过之而无不及。他素来鄙薄吕惠卿的为人,又因修经义之事与吕惠卿矛盾重重。大概是出于“为父除恶”的念头,他在吕惠卿出知陈州后仍不肯罢休,要痛打落水狗。于是,他背着王安石,授意邓绾等人继续搜罗吕惠卿奸邪不法的罪证,必欲将其法办而后已。

吕惠卿得知消息后,认为这一切都是王安石幕后指使,便奋起还击。他在给宋神宗的上书中不仅对王安石极尽丑诋诬蔑之能事,还揭发王安石以前写给他的私人书信中有“无使上知”等大逆不道之语。

吕惠卿此举的确非同小可,当宋神宗将其上书给王安石看时,王安石大为震惊,随即回去盘问王雱,王雱不得不以实情相告。王安石大怒,对王雱痛加斥责。王雱本来就体弱多病,闯下大祸后更是忧郁愤懑,没过几天就发背疽死了,年仅三十三岁。

王安石痛失爱子后哀伤过度,一蹶不振。十月,他第二次罢相,出判江宁府。以此为标志,王安石与宋神宗共同主持变法的阶段宣告结束。

北宋中叶凸显出来的各项弊端是长期以来积渐而成的,要想从根本上革除这些弊端,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宋神宗、王安石求治心切,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一举扭转积贫积弱的局面,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从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推行均输法起,短短四年里,各项新法次第颁行。酝酿准备的工作既已不足,推行的过程又督责太严,求效过速,各级官吏对新法的内容和实质未能深切领会,或奉行过当,发生各种偏差也就在所难免了。许多反对派人士指责变法派“生事”“扰攘天下”,原因盖出于此。

新法中有关财政经济改革的一些理念(如“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具有某种“前瞻性”,却远远超出了当时社会所能接受的限度,也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支撑,最终新、旧党之间还是陷入了传统意义的义利之争和君子小人之争,无法探索出一条发展经济、改善财政的新的路径。

新法实施的结果,“富国”有余,“强兵”不足,而财政收入的增加主要仍是以聚敛和与民争利的手段达成的。“同风俗,一道德”既有合理的成分,又具有文化专制主义的倾向,不利于学术思想的发展进步。王安石的性格缺陷和新党内部的分裂,也是导致变法失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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