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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征服——课税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6-29 21:58:34 0


正如帝国分成了多个汗国、斡耳朵、军事区划和行政区划以控制被征服地区,汗们为了维持对帝国财政资源的控制,也逐渐将帝国的定居地区划分成几个财政区划。到贵由统治时期,帝国分成了三个赋税区,即华北、突厥斯坦和呼罗珊-祃拶答而。 尽管这三个地区都存在游牧民,但这些地区基本上是由定居人口组成的。即使突厥斯坦也不应被看作严格意义上的游牧地区,因为丝绸之路上的河中地区和大量城居人口为帝国提供了数量巨大的财富。罗斯地区没有像华北、伊朗和突厥斯坦那样的专门长官,不过在 1257 年,一位名为乞台的弘吉剌人被选为了达鲁花赤。 在较高的级别,财政管理地区成为行省,由一名行政官员管辖。行省中的高级官员大多是蒙古人,在蒙哥时期也有一些畏兀儿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决策层中没有汉人。到蒙哥统治时期,更多的蒙古人拥有了行政经验,使蒙古人统治自己的帝国成为可能。当然,在行政机构中仍有很多人不是蒙古人。

在建立一种正式的课税制度之前,蒙古人的一大特色就是抢掠定居地区的属民。 在早期蒙古社会,纳贡已经常规化,属民以实物或者劳役的形式向领主表示臣服,而征税则是额外的,用于满足特殊需求。 最终,蒙古人确立了约为十分之一的税额,其中包括兵役和劳役。此外,出征的蒙古统帅在有需要时会向属民(尤其是那些刚刚征服的属民)征收实物或货币,称为“差发”。 对游牧民和定居人口的科敛是不同的,科敛有时也可以指兵役,尤其是对游牧民而言。

在窝阔台统治时期,赋税制度实现了标准化,主要是由于契丹人耶律楚材和中亚人牙老瓦赤(Mahmud Yalavach)的影响。耶律楚材和失吉忽秃忽在 1235 年至 1236 年间实行了一次人口普查。耶律楚材认为,这可能是向游牧君主展示定居人口重要性的最佳机会。这让大汗看到了赋税收入的前景,蒙古人看到了赋税相对于抢掠的益处。在中亚,牙老瓦赤采用了耶律楚材 1229 年的改革措施,不过之前的制度也影响了他的模式。这些制度一直延用到 1239 年(或 1240 年),此后,蒙古人将牙老瓦赤迁转到了华北。牙老瓦赤的改革虽然与耶律楚材的相似,但在某些方面是不同的。牙老瓦赤的制度后来成了帝国大部分地区的标准制度。该制度的基础是“忽卜赤儿”(qubchir,科敛),即成年男丁以货币形式上缴的人头税。此税原本是按照牲畜头数上缴百分之一的实物税,到定居人口中就演变成了人头税。税率随时间推移而有变化,通常以户为单位。耶律楚材的税制版本是按照中国传统以户为中心的,只是到 1236 年以后加入了人头税,有可能是受了中亚的影响。另外还征收一种税,被称为“哈阑”(qalan)。这是蒙古人向地方统治者征发的兵役,但也指兵役的赎免金,常常是以实物而非货币缴纳的。

蒙古帝国的另一种税是“探合”(tamgha,意为“印章”或“徽记”),是向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或者增值税。通常而言,商人在一次交易中需缴纳的税率是 5%~10%,由一名官员在商品上盖印,表示已经缴过税了。探合是促进贸易的重要措施,因为它使商人缴纳的税率比前蒙古时代显著降低了,以前的商人每经过一个王国都必须缴纳关税和通行费。

最繁重的税可能是缴纳给驿站的,尤其是在管理不当的时期。驿站附近的牧民和农民要缴纳马税,并为维持驿站提供给养。在蒙哥改革之前,这种税被重复征收,使用驿站的商人和官员带着过多的随从人员要求牧民和农民接待,侵害了地方经济,以至于造成人口逃逸,从而导致驿站失灵。

到 13 世纪中叶,蒙古帝国的税制结合了地方赋税(当地的各种赋税名目)和新型赋役,每年征收两三次,且常常提前两三年征收。蒙哥通过推行改革,结束了这种局面。他创造了一种新的制度,所有成年人都受制于这种源于蒙古文化的纳贡制度。此外,传统的赋税仍然征收,例如伊斯兰教的地税(kharaj)。新的赋税名目还包括农业税(牧民免缴此税)和商税。这些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进一步强调了帝国的中央集权,各地区的诸王被绕过,由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收税。在理论上,过度课税的情况并没有出现。蒙古的制度构成了帝国分裂之后各汗国赋税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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