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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土地占有的新形态

历史大观园 隋唐气象 2020-07-24 10:44:30 0


8世纪至12世纪,一场中世纪经济变革改变了中国社会。这场变革的顶点在宋朝,但最关键的改变始于唐代,到五代时就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尽管这个时期的许多经济进步在大运河两岸的城市居民和商人身上表现得最为显著,但同时代的乡村社会也见证了许多具有变革意义的创新。这些变化包括土地所有制的改变、种植技术的改进、农业的商业化、地方城镇市场的成长、以远距离贸易为目的进行的作物生产。



唐代早期试图推行继承自北周和隋王朝的均田制,将国有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直到他们丧失劳动力。唐代政策试图将数量庞大的荒废土地转变为由流民或由依法令被迫迁移的农民来耕种的国有土地,这是将小规模的自耕农为国家提供税收和劳役的汉代理念进一步发扬光大,也是一系列类似尝试的最后一次。但是均田制从一开始就有其局限性。

均田制的第一个局限性在于,它只能在某些特定地区实施。在分裂时期,较早的北周和隋王朝只能在其统治的关中和西北地区实行这一制度。唐政府希望进一步推广到东北部地区,但是对这个地区软弱无力的控制意味着这一制度从未被充分地实行过。“安史之乱”更是在整个北方结束了这一进程。均田制也很可能从未在长江流域实行过,因为叛乱后,国家在长江流域的收入大部分来自盐的专营和商业税,并非来自农户的税收。由于“安史之乱”从来没有侵扰到南方,一个现存的均田制被消灭,这种情况自然也就不可能发生。

均田制的第二个主要的局限性在于,法律上的例外构成了对其宣称的平等口号的嘲笑。唐初的法律改革急剧地减少了授予个体农户的土地数量,主要因为在决定授予时没有将妇女、奴隶、牲口纳入统计。与此同时,另一些人群却获得了大片充足的土地,而且获得原因与这些家庭中成年男性的数量无关。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拥有大量土地,政府官员们按品秩获得相应面积的土地,并且从指定的用于给付薪水的国家土地中获得收入。考虑到唐代官员数量之庞大,尤其是武后统治之后,因此授予官员土地以及用于支付他们薪水的土地总量是非常可观的。另外,国家常常将土地作为礼物赏赐给宗教机构和政府官员。

另一群被授予土地的人是府兵及其家庭。和官员家庭一样,大部分的府兵家庭集中在关中地区。结果,在政府有能力实施一个真正“平均”制度的地区,本来可以授予农户的一大部分土地被排除于分配之外。最终,国家储备了大片灌溉良好并且丰产的农业土地以提供和支付给部队驻军,同时也是当地政府的收入来源。用于为军队饲养马匹的草场也被排除于分配之外。

均田制第三个主要的局限性在于,政府认可了占有大批土地的庄园的存在,这些庄园建立于南北朝、隋朝和唐朝初期,属于宫中显贵、地方地主、有钱商人、主要的佛教寺院以及道教宫观。道观拥有的庄园数量不如前几个。尽管王朝初年庄园的规模和数量很难评估,但它们常常出现在历史文献中,这表明在均田制推行的时期,相当多的土地,特别是首都周围的土地,都与这些庄园关系密切。

当个人开始买卖表面上属于国家的土地时,问题就变得更糟了。禁止土地兼并的法令再三颁布,但是它们的效力值得怀疑。于“安史之乱”之前10年撰写的文书清楚表明了这一点:

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

虽然这些话语带有夸张和俗套的成分,但多少透露出了农村的真实情况。

随着大庄园的发展,农户连同他们的税收和劳役,从国家记录中消失了。正如上面引文中指出的,地主为了扩张占有土地,有时从当地记录中删除佃户以掩饰土地的非法转移。来自地主的压力和逃避国家强制的税收劳役负担的愿望,驱使这些“流失的”农户卖掉他们的田地。与汉代类似,唐代的佃户隐匿在有钱地主家里要比成为帝国合法人口过得更好。另外小规模的农户也从北方乡间流失了,地主们在新工具和畜力方面的投资使他们用较少的人力耕种更多的田地,于是他们赶走了这些多余的农民。一些农民在城市中沦为贫困的乞丐,但许多迁移到南方开辟新的土地,那里是初唐正在开展的地区。

农民流失的问题变得如此严重,以至于一些特别长官被委以要务,查出这些农民并且授予他们土地,有时还提供临时税收减免,以使他们登记入籍。这些官员中最被人所熟知的是宇文融。723年,他与众多官员一起,将80万农民重新归入政府名册,这个数字显示出流失人口的规模。更进一步地寻觅流失农户的措施继续着,一直到“安史之乱”。

因此,从王朝之初起,均田制下国有土地就与大量私有土地共存,而且后者的规模可能还超过了前者。尽管8世纪第一个10年中“流失的”农户对新土地的开发相当程度上掩饰了土地私有化的增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将土地授予官员和寺院的做法、通过贸易和种植经济作物而致富的地主大量购买土地,以及南方新土地的开垦,都以牺牲国有土地为代价,使私有土地的比例稳步上升。随着府兵的衰落和节度使开始承担养军的责任,以前由国家所有土地承担的一些主要职责在重要性上下降了。均田制在“安史之乱”后完全崩溃,其原因在于名册的破坏,半独立的统治势力对东北部地区的控制,以及由于忠诚的节度使将其辖区的所有收入都用于军队开支,从而导致来自黄河中游区域收入的丧失。

均田制的崩溃和私有土地的集中并非完全有损于帝国的利益。大庄园的发展促进了新兴家族的崛起,他们利用财富的积累在当地建立起自己的势力和影响力,并以此为基础获得政治权力。历史和文学逸事中讲述了背景卑贱的人如何拥有“首都以南鳞次栉比的肥沃田地”,或者洛阳附近的一个暴发户如何拥有“百万资金和众多地产”,这些新的家族对武则天政权和随后的许多统治者是极为重要的。

更为重要的是,大庄园的出现与新农业技术和长距离贸易的发展之间有着清晰的联系,后两者的发展提高了许多人的生活水准,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款。需要较多资金支持的最重要的技术之一是面粉的碾磨。唐代见证了碾磨产品消耗量的增加,尤其是北方的小麦和南方的西米,此外还有南部的作物,其白色种子被称为“薏苡”,正如韦庄所描写的:

米惭无薏苡,面喜有恍榔。

街道摊贩和小店铺中卖的胡饼和油酥点心在首都和北方城市特别受欢迎,而且对面食的爱好蔓延到了整个帝国。

随着对这种产品需求的增加,比较富有的地主可以投入相当多的农地生产小麦,在城市市场中销售,而不必冒万一庄稼歉收而影响其家庭生计的危险。拥有充裕资金的他们建立并使用自己的水力磨坊,从而为市场生产面粉。新的碾磨技术曾为南北朝时期的佛教寺院和一些世俗的地主带来好处,但在唐代,为数众多的亲王、贵族、高官、佛寺道观和商人为了盈利开始使用或租借磨坊。在武则天逊位与玄宗皇帝上台之间的这段时间,由太平公主支配着朝廷,她为了控制水力磨坊而与佛教寺院展开了持续的斗争。

将水力用于给磨坊提供动力的这种转向,降低了可使用的灌溉水量。在777年农民们组织了一场请愿,要求首都地区的主要官员毁掉邻近地区的所有磨坊,包括那些属于公主和在平定“安史之乱”过程中战功赫赫的将领郭子仪的磨坊。有时国家发布命令拆除磨坊,但这些行动很少有持久的作用。面粉供应的减少只是抬高了其价格,使得建造和使用新磨坊更为有利可图。国家自身也从每家磨坊的税收中获利,并不愿将其长时间关闭。从长远来看,当权者和富人对利润的追求比农民基本的生存需求更受重视。

富裕家族和寺院所拥有的大片土地在唐代被组织成为一种新式庄园,这种庄园主要在南朝出现并逐渐蔓延至北方。其原型可以从5世纪早期的孔灵符的庄园一窥全貌:“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尽管在某些方面与汉代望族的庄园相似,但孔灵符的庄园在一些重要方面有所不同。第一,随着越来越多的庄园在潮湿的南方出现,庄园内出现了丰富的水域。第二,山景的重要性,其审美价值在南朝变得非常有鉴赏意义。第三,庄园内有丰富多样的果树。虽然自汉代以来就有在庄园中建果园的传统,但在唐代之前的分裂时期,种植果树比生产日常主要谷物更受欢迎,因为可以从水果的买卖中获得更多利润。

唐代的庄园有许多特性与前几个世纪相同,但它们在主要方面也有区别,“安史之乱”后差异更为明显。早期庄园一般由一个单一、统一的土地和园中之物组成。甚至在几代人已经把家族财产分割为好几份之后,这些更小的庄园仍旧是毗邻的,这种相邻便利了亲属的共同活动。相比之下,唐代的庄园更为分散,由一些距离主人住宅50或60公里的小块土地组成。在极端的例子中,一个家庭的田地散布在一个地区的许多地点。这段时期的文献包含这样的记录:富有的个人拥有“十几座”或“众多的”庄园。无论哪里,只要有机会,野心勃勃的大地主,有时甚至是中等地主,就会在那里取得田地和果园。只有那些地产相对较少的小地主们才会只有一块土地。

中等地主陆龟蒙就是一个例子。在距离南方城市苏州以东23公里的地方,他拥有一个不到25顷的小农场。但是他还有一块坡地坐落在城西11公里处,用来种植树木,160公里外还有一片茶园。陆龟蒙的这三块土地中各自有不同的经济用途。茶叶和木材无疑作为商品出售,从贸易中获得收入,以购买他的地产所不能提供的商品和食品。他实际上分散开来的庄园只有在账目上统一起来。分散庄园的倾向既由农业商品化引起,同时也促进了农业商品化的进一步增长。相较于在单一农场生产各种作物来满足不同需求,唐代的地主们更倾向于在几个分散的地点生产各种产品出售,所有的这些产品都必然地与农业商品市场相联系。不过,陆龟蒙仅仅拥有三块土地,每一块种植不同作物,在首都的那些真正有钱的大地主则拥有多得多的土地。

寺院的土地也被分散为几个部分。某座寺院的一块石碑碑文现在保存在陕西,其中列举了寺院对“或大或小的七处庄园”的所有权,此外还有一片林地和一些未开发的坡地。日本僧侣圆仁在他的旅行日记中描述了他为了休息喝茶,在山东醴泉寺的果园中逗留。寺院长约1.1公里,“寺舍破落,不多净吃。圣迹陵夷,无人修治。寺庄园十五所,于今不少。僧徒本有百来僧,如今随缘散去。现住寺者,三十向上也”。即使在其严重衰落时,寺院仍然拥有少量财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庄园中的每一片土地渐渐成为独立运作的小庄园。一个关于前丞相崔群的逸闻表明了每个“庄园”都被假定为不同的商业经营组织:“崔群元和自中书舍人知贡举。夫人李氏因暇,尝劝树庄田,以为子孙之业。笑曰:‘予有三十所美庄良田,遍在天下,夫人何忧?’夫人曰:‘不闻君有此业。’群曰:‘吾前岁放春榜三十人,岂非良田耶?’”

唐代晚期的庄园与较早时期的庄园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佃农的合法地位。唐代的法令将人群分为三个等级:位于等级制度上层的自由人(包括官员家族和平民)、位于底层的奴婢和位于中间层的部曲。“部曲”是一个自汉代末期使用的词语,意指兵士,后指私人军队中的士兵。到唐早期,“部曲”或“奴婢”是指一部分底层人民的法律用语,这些人世代为依附于大族的佃户。在晚唐的某个时期“部曲”这个词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各式各样的佃农。在随后的宋代,一些农民在法律上仍然对富有的地主承担义务,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富有的地主有属于自己的财产甚至是佃农。虽然农民与地主的关系在唐代及其后不停变动,一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底层人民类别的消失,反映了农民社会地位的某种形式的重要改善。

唐代的庄园,如同它在更早时候的前身一样,已不仅仅是财富的来源,而且还是审美和文学描述的对象。谢灵运和其他诗人关于南北朝庄园所作的山水诗,沿袭了描写皇家苑囿的更古老的模式,把庄园看作综合性的空间整体。然而,有关唐代新庄园的诗篇,模仿了唐代庄园分散的特色,摹写了庄园自身的不同组成部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写于8世纪前半叶的《辋川集》,这是由王维和他的朋友裴迪共同创作的一组五言绝句(四行诗文,每行有五字节)。两人以一种全新的诗体,以辋川庄园中20个场所的名字为题创作了这组诗:

《斤竹岭》

檀栾映空曲,青翠漾涟漪。

暗入商山路,樵人不可知。

《临湖亭》

轻舸迎上客,悠悠湖上来。

当轩对尊酒,四面芙蓉开。

《金屑泉》

日饮金屑泉,少当千余岁。

翠凤翊文螭,羽节朝玉帝。

这组诗将读者引入胜景的旅途,进入一个个引人入胜的新境界,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王维早期创作的著名风景诗。这个艺术形式十分成功,以至于启发了8世纪后半叶许多相关主题的绝句诗。到庄园或花园游玩并以之命名诗篇,这种文学形式成为中华帝国后期风景欣赏的标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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