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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帝国——唐代家庭中的妇女

历史大观园 隋唐气象 2020-07-07 09:44:56 0


唐代女性地位较高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武则天、她的女儿太平公主以及韦皇后控制帝国权力超过半个世纪。但是这个中华帝国女性政治权力的高峰,仅是自汉朝衰落后开始的漫长历程的顶点。汉朝以后占领中国北部的游牧民族带来了具有游牧民族特性的男女平等。正如6世纪颜之推所描述的,北方地区的女性处理法律争端,介入政治,并代表她们的男性亲属向官府请愿或申诉。尽管北魏有法律强制限制皇太后在朝中的权力,但是这些命令并不能阻止这些女人在5世纪末和6世纪初掌控朝政数十年。

皇后经常充任她们丈夫政治上的建议者,这种模式在589年隋朝重新统一中国后延续了下去。隋朝开国皇帝杨坚的妻子文献皇后是他形影不离的伴侣和最信任的政治顾问。夫妻二人被称为“二圣”,尽管在皇后处死他心爱的一个妃子后两人有过争吵,但隋文帝仍然继续听取妻子对政治事务的判断。最终是由皇后而不是皇帝决定,将皇位继承权给她最喜欢的儿子杨广。和他父亲一样,杨广把他的妻子萧皇后当作终身的知心伴侣。她在向杨广介绍南方文化、塑造对南方的政策(无论好坏)上起了重要作用。唐朝创建者李渊在政治上不但有他的妻子,而且还有女儿平阳公主的协助,公主亲自参与了建立新王朝的战争。唐太宗同样也在长孙皇后的帮助下处理国家政务。从7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唐代女主的权力仅是继续了女性积极参与国家政务的北方传统。

除了权倾朝野的皇后,唐朝也以众多公主参政而引人注目。除了帮助建国的平阳公主之外,太平公主也支持并且继承了她母后武则天的工作。安乐公主为705年以后控制了朝廷的韦皇后提供了相似的服务。事实上,8世纪第一个10年的宫廷历史大部分是太平公主与她的两个主要敌人韦皇后及安乐公主之间的斗争。710年这场斗争结束于一场血腥政变,李隆基(未来的玄宗皇帝)率领一支军事武装攻入宫殿,杀死了韦皇后和她的女儿安乐公主。太平公主当场把傀儡小皇帝从龙椅上拉下并扶持她哥哥李隆基登上皇位。“公主所欲,上无不听,自宰相以下,进退系其一言……趋附其门者如市。”只是因为太平公主草率地允许李隆基运用他新建立的威信在身边集结大唐忠臣,她的权势才开始衰落。经过几年的反复斗争,她试图发动的政变于713年宣告失败,她被逼自杀,也使得唐朝的女性统治时期走到了尽头。

在与国外统治者建立政治同盟关系方面公主们也起到了作用。安排公主与外国首领通婚的惯例可以追溯到汉朝用于安抚匈奴的“和亲”政策。王昭君被迫嫁给匈奴单于的故事成为文学上一个重要的话题。汉朝时被送出去的许多女性仅仅是名义上的公主,而唐朝派遣的是真正的公主,虽然至少有一个例外,即为了及时送给突厥可汗而将一个投降部落首领的女儿冠以唐公主之名。频繁的政治联姻在唐朝要盛于以往各朝,尤其是在唐代早期,诸如太宗时文成公主与吐蕃国王松赞干布的通婚,使得这些公主在巩固同盟上扮演了重要的政治角色。

随着唐朝势力的衰落,在外邦居住的公主们的影响也减弱了。尽管没有实际被虐待的证据,但她们的生活中常常缺乏正常的必需品,例如可供阅读的书籍。最不幸的例子是太和公主,她于821年出嫁给回鹘的崇德可汗,结果在842年,叛乱首领劫持并强迫她向唐政府请求要求承认和支持。唐武宗在一封信中指责她没能保卫和平并且将外族引至国界,当她最终回国后,宫中的其他公主们拒绝欢迎她。虽然唐武宗惩戒了这些公主的行为,但这个故事显示了一位公主遭遇的困境以及她们在宫廷里的行动自由。

虽然许多唐代公主在国内外政治上并没有影响力,她们仍然在历史上声名狼藉,仅仅是因为对个人自由的坚持或是所谓的放荡生活,后者是正统历史学家笔下所有独立自主或者有权势妇女的共同特征。公主们有时出家当道姑,并被奉为道教女仙,因此在首都获得了崇高的身份地位,使她们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兴趣。但是即使是公主身份的道姑也被谴责有淫荡行为,这又是人们对独立自主女性的刻板印象。关于中国道姑的性幻想与所谓欧洲神父和修女所享的性欲并无不同。

许多公主蔑视她们的丈夫并公开羞辱他们,或给他们戴绿帽子,导致了许多不合惯例的离婚和再婚。这使官员们都设法避免与皇家结亲,如郑颢与举荐他和宣宗女儿万寿公主结婚的官员白敏中有长久的嫌隙。这仅仅激化了皇帝对高官们为娶显赫旧贵族的女儿而给予其丰厚聘礼的反感。在这样的交换中,社会上层集团的女儿们常常成为政治婚姻市场的代币,和皇家公主的处境类似。

南北朝的大族越来越多地互相通婚,以维护他们的血统,保证门第高贵。但是,有时地位更加卑微的家庭,通过纳征“陪门财”,会被允许迎娶名门望族的女儿。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如此描述这种现象:“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在5世纪末和6世纪这种情况变得十分常见,因此北齐朝廷颁布法令要求聘礼的数量应该由新娘父亲的品秩而不是新娘父系的声望决定,这项政策执行得并不成功。

人们重视门第胜过政治地位的情况一直延续到了隋朝,当时甚至是朝廷中最有权势的官员也要支付“非常丰厚”的聘礼才能让他们的儿子与当时高门大姓的崔氏女子联姻。唐朝前半期,帝王一个接一个地抱怨,名门望族尤其是河北四大姓家族要求大量聘礼,而有权势的官员们无不应命。当时高门大姓鄙于和其他阶层通婚,这使得他们能向一些新贵要求高额礼金,而这些新贵也心甘情愿,因为他们想通过和有着持久社会声望的大族结成同盟来获取新的政治、经济权力。

虽然批评者说这些家族在“卖女儿”,但制定高昂的婚姻价格似乎更多是因为这些家族极不情愿与其他阶层通婚,这种不情愿有时不得不屈于他们在经济上已经不再繁荣的事实。在这些情况下,一个适婚年龄的女儿可能是这个家族最大的经济资产。诗人白居易在《长恨歌》中提到杨贵妃地位提升所带来的政治权力使父母们“不重生男重生女”。然而对中国的高门大族而言,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聘礼或礼金的原因。

随着唐朝的覆灭和大族显赫地位的终结,与婚姻相关的财产流动方向发生了逆转。宋代不再是男方家族出大量聘礼给高门大族来交换他们的女儿,而是女方家族开始提供女儿出嫁的嫁妆。这一变化的原因尚不清楚,虽然它可能与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巩固家族的新策略有关。不管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这种在婚姻财产方面的转变意味着宋朝女子不再因为能给家族带来巨额聘礼而受到重视,而这也导致她们在跨家族网络的形成中角色重要性的降低。此外,嫁女儿会导致家庭财产遭受巨大损失。长此以往,就导致了上层女子地位的下降。

除了政治活动和作为新娘的价值,唐朝是女性的黄金时代这一观点的另一来源是描绘女性的艺术作品。在墓室绘画中保存着许多上层女子和宫廷艺人的形象。有些描绘了骑在马上打马球或是在射箭的女子(图20),另一些展示着穿着袒领罗裙甚至是异族男子服装的女子,还有一些是或在花园里悠闲漫步或弹着乐器或下着围棋或向佛寺道观捐钱或与孩子们一起玩耍的女子形象。许多墓室中出土了以重要女性及其随从出游的队列为主题的绘画,最著名的是太平公主。墓中更为常见的是描绘在宫廷上表演的舞者、乐者的画作,虽然这些也许不是唐代女子的自由和影响力的最佳象征(图21)。这些唐朝墓室绘画中对妇女自由的大量呈现在之后的朝代中逐渐减少。

唐朝帝国——唐代家庭中的妇女

图20 射箭(箭已腐蚀掉了)的女人陶俑

唐朝帝国——唐代家庭中的妇女

图21 墓室壁上的女舞者绘画

甚至从“女则”这个本来不太可能的来源中,也可以看出唐代妇女的相对自主权力。这种由汉朝女作家班昭(45—114)所创的写作传统,坚持认为女性应该完全顺从她的丈夫。它反复强调的主题是丈夫是一个女人的“天”,女性应该让自己保持沉默和隐形,同时敬慕丈夫,并无条件地顺从。一些作者在唐代继续了这个传统,著有《女孝经》和《女论语》。虽然这些书都是以班昭的《女诫》为典范写成的,但《女论语》也有自身的特色,它提供了对于家庭行为的详细建议,也描述了女性不应模仿的举止:“莫学他人,跳梁可恶。咆哮尊长,说辛道苦,呼唤不来,饥寒不顾。”同样,帝国的法令也禁止了某些行为,这反而显示出确实有人是那样做的。法律上规定女性应该避免的行为包括:责骂公婆,马虎缝纫,大声谈笑,说三道四,偷吃食物,宴会醉酒。这显示出唐代有多少妇女确实有这样的举止。

虽然唐朝对于上层集团女性而言是一个有相对自由和权力的时期,但其他一些女性则成为城市市场中被买卖的商品。因此,在妓女与主顾在宴会上平等交流诗赋和以传统形式举行的假婚礼的表面下,赤裸裸的经济现实就是妓女们完全依赖于恩主的金钱。一名高级妓女在生活中的最好情况就是能够卖身为妾,以这种形式,女性作为商品越来越多地被引入唐代家庭。

妾作为家庭成员,以次一级的性伴侣的身份为丈夫服务,提供肉体的愉悦,并且在丈夫需要的情况下生下子嗣。这些妇女在法律地位上低于妻子,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纳妾的传统,不过只存在于贵族或最富有的家庭中。在宋朝,纳妾现象仅仅出现在很富裕的人家,到了后来朝代则成了一般有钱人的惯例。虽然这个习惯在唐朝并不像后来那样普遍,但是有证据显示它已经对配偶关系以及家庭内部的权力结构产生影响。文学资料中的逸闻趣事显示了妾的存在,有一些为商人所有,还有一些文章认为富有家庭有很多妾是理所当然的。《目连变文》夸张地提到“妻妾满山川”。丧葬的碑文也提到了妾,相当多的碑文会提到除了正室所生的嫡亲子女以外的孩子的名单,但是并没有他们母亲的名字。这些累积的证据表明在文化精英中拥有妾已经是很普通的了。

唐代法律道德准则非常重视妾与主人的关系、妾与妻子的不同,以及庶出子嗣的地位。所有这些在传统礼学经典中都有讨论,但是在唐代法律准则中给予了详细阐述和充分的法律约束。接下来,这其中大部分被记录在了宋朝随后的法律中。虽然妾与妻子有某些共同之处,例如她们不能拥有主人的姓氏,与任何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将被作为通奸罪惩罚,但绝大多数习俗和法律约束都清楚地区别妻和妾的身份地位。

在法律条文中,刑罚根据罪犯与受害者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妾的地位介于正妻和奴婢之间。丈夫或丈夫一方的亲属杀死奴婢的罪刑低于杀死妾的罪行,然而当妾伤害主人的亲属时所受的惩罚要比正妻严重。正妻婚配的过程包括例行仪式和聘礼交换,但是妾和奴婢一样被简单地公开购买。正妻的亲戚成为丈夫家族的亲属,但是妾的亲戚则不能。法律规定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但是只要他负担得起,他可以购买尽可能多的妾。妾像奴婢一样,以谦卑的态度来伺候正妻。妾室的儿子与正妻的儿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但是所有的儿子都必须视他们父亲的正妻为母亲,正妻可以要求并抚育任何一个妾的子嗣。当一家之主死后,她就成为孩子们的合法监护人。正妻成为寡妇后可以拥有家眷和财产,而届时妾则会被轻易地驱逐出家族。

在唐朝,区分妻和妾对于婚姻制度和社会等级的认知都十分重要,混淆妻与妾就如同混淆主人和奴婢一样。正妻一般出自优良的精英家族,而妾则如同奴婢一样,出自较为低等的阶层。因此,在许多逸闻趣事中,当男主人公发现一个官员的妻子或者女儿降低到妾的地位,他会感到十分震惊,并且出钱使她可以体面地婚嫁。到了17世纪的清朝,这种情况已经不足为奇,女性的地位日趋降低,法律和社会对于妻妾之间的划分也没有那么严格了。

尽管唐代的行政人员和知识分子努力维持妻妾间明晰的法律划分,但他们本身作为妾的所有者无论如何也不会承认这项制度威胁到了正妻的地位或是她们与丈夫之间的婚姻维系。据礼法的描述,婚姻就等同于传宗接代和社会等级的维护,而婚配双方在情感上和精神上的联结并未被提及。在典型的上层家族中,妻子的职责所在就是生育家族继承人和管理家族,而丈夫与妓女和妾发生性行为或寻欢作乐是被允许的。如果正妻无法生育,由妾生育家族继承人在道德上也是合理的。虽然从理论上说这或许可行,但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正妻必须忍耐存在于丈夫和其他女人之间的深厚情感与精神联结,同时也要求丈夫不能因为和其他女子维持长久的社交和身体亲密关系而改变他的行为。后者的难度在两个著名的唐朝女子身上得到印证:武后和杨贵妃。她们都曾以妃子的身份取代了皇后,并通过凌驾于统治者之上的权力影响了帝国的进程。

法令要求妻子忍受丈夫对妾的需要,这项规定其实意义不大,很多时候妾主导了她和男主人的关系,并开始控制一家之主的情感和行为。这种法令就是自私的伪善,完全不提同一屋檐下和对手几乎不可能和平共处的事实,于是唐代文人有关“妒妇”的题材并不少见。这个朝代见证了“泼妇”题材故事的全盛,即女人用尽一切手段阻止丈夫纳妾。关于隋朝开国皇帝隋文帝之妻文献皇后对其丈夫之妾“蛮不讲理”的嫉妒心一直被反复提及,并且有记载说她杀了隋文帝的至爱。类似有关泼妇的传闻在帝制之前就已有记载,并且盛行于南北朝,但是在唐朝就以独立的体裁形式出现了,即关于该主题的整部文集。

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如下:“桂阳令阮嵩,妻阎氏,极妒。嵩在厅会客饮,召女奴歌。阎被发跣足袒臂,拔刀至席。诸客惊散,嵩伏床下,女奴狼狈而奔。”女性嫉妒的力量甚至被写入艺术加工的“妒妇津”传说中。当一个男子夸赞洛河女神的美貌,他嫉妒心极强的妻子就自沉于河,并常常出没吞噬比她美貌女子的性命。此后,这条河附近发生的无法解释的事故和死亡都被归因为女子的嫉妒所产生的恶毒力量。这样的传说说明强烈的情感和集体的焦虑渗入了唐代家庭兴起的一夫多妻制。正如谴责所有有权势的女人都是荡妇的老生常谈一样,妒妇、泼妇的主题成为后来中国史学和文学中的陈词滥调,但作为中国精英家庭结构中的矛盾仅仅被轻描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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