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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上古春秋战国秦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秦汉精神 2020-07-22 15:10:18 0


政治制度,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有关制度,主要是职官、考选、兵制、刑法等的规定。

中国古代政权组织和职官制度萌芽于传说的三皇五帝时。传说,伏羲氏时官都以龙为名,称青龙、赤龙、白龙、黑龙、黄龙。后来的神农氏以火名其官,黄帝以云名其官。这些情况说明,一直到黄帝时,其政权组织都极为简陋,实际上是部落头领议事会。传说,帝颛顼时,设置五行之官,以及负责祭天的南正之官和负责治民的北正之官,这才有了政权组织的雏形。帝尧时,传说已有三公六卿百执事的中朝官制,分管各方诸侯的四岳,以及州、师、都、邑、里、朋、邻的各级地方组织划分和州牧、侯伯的地方长官。帝舜时,有司空、司徒、士、共工、虞、秩宗、典乐、纳言等中朝职官。显然,尧、舜时职官体制的传说,有许多后人附加的内容。但从另一角度说,尧、舜当为中国古代早期政权组织形成的关键时刻,已经有了相对成形的职官体制。

夏朝最高首脑称为王或后,父子或兄弟世代相传,是古人所谓的“家天下”的开始。从传世文献看,夏朝的政权机构相当庞大。在夏王之下有掌政事的三正,有为天子辅臣的疑、丞、辅、弼四邻,有为国君亲近左右官员的六事(即六吏、六卿),有掌历法的羲和(又称太史),掌诉讼的大理,掌音乐的瞽,掌教育贵族子弟的官师、国老,掌出使的遒人,掌收取贡赋的啬夫,掌山泽的虞人,掌畜牧的牧正,掌养“龙”的御龙,掌夏王膳食的庖正,掌夏王车辆的车正,守卫宫门的守门者,掌王室家族事务的臣。夏朝九州的划分和甸、侯、绥、要、荒五服的存在,说明,夏朝对地方的管理是以各部族首领为诸侯,称伯或牧。诸侯必须服从夏王的政令,对王朝承担贡纳、朝见、服役和随从征伐的义务。诸侯之下,有大夫,即各个大家族的族长。所以,古人说,夏王有天下,诸侯有国,大夫有家。

商代的职官有在中朝任职的内服官和被封于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别。内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务官和内廷事务官两部分。最高政务官,是协助商王决策的相,又称阿、保、尹。王朝高级官吏统称卿士。三公,则是因人而设的一种尊贵的职称,并不常设。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记载的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祷鬼神的祝,掌记载和保管典籍的作册(又称守藏史、内史),武官之长的师长,乐工之长的太师、少师。内廷事务官是专为王室服务的官员,主要是总管的宰和亲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项具体事务,有百工之长的司工,掌粮食收藏的啬,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猎的兽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车的车正,为商王御车的服(又称仆、御),侍卫武官亚,卫士亚旅,掌教育贵族子弟的国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外服官主要有方国首领的侯、伯,有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卫边境的卫。

西周的官制,更为繁杂。周王左右的辅佐为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三公。三公之下有三事官(政务官、事务官和地方官)、四方(诸侯和方国、部族)和卿事寮。王朝官员为:总揽朝政的太宰、掌祭祠礼仪的太宗、掌历法记事的太史、掌祈祷的太祝、掌神事的太士、掌占卜的太卜,合称六卿,六卿的僚属,总称为卿事寮。王朝还有掌土地和农人的司徒、掌百工职事的司空、掌军赋军政的司马、掌版籍爵禄的司士、掌刑罚的司寇,合称五官。为王室服务的内廷事务官,有三公之佐的三少(少师、少傅、少保),有道、辅、弼、承四辅,有膳夫、缀衣、小臣、寺人、内竖、阍者、门尹、司王宥、火师、水师、大酋、太仆、御、右、萃车、趣马、师氏、虎贲、舆人、医、艺人、隶人、太子宫尹等。在王畿外服的封国,称为四方,包括侯、甸、男等诸侯。王朝有时派使臣到诸侯国任监国。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仿照王室设置百官有司,成为相对独立的政权,主要有三事官,即司徒、司马、司空,分掌政务、司法和民事。周的各级主要官吏,都是在宗法制度基础上世袭,而且文武不分,平时治民,战时就是各级将领。周朝的地方制度,有国、都、邑、野、鄙。周王和诸侯的都城为国,诸侯国中的大城为都,小城为邑,此外的地方称为野或鄙。

春秋时期,诸侯国君称公、称侯,只有楚、吴、越称王,国君之下设诸卿,二卿、三卿或六卿,其中主持政务的称正卿或上卿,楚国称令尹,亦称相,秦又曾称庶长、不更。卿出征时为三军之将佐。卿之官职,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分掌民事、军事、工事、法事。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或聚若干小邑为县,或将私家之田分置县。而在边境地区则设郡。郡县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命,只有少数作为采邑赏给贵族。

战国时,各诸侯国陆续形成国君之下将相分职、文武分权的中央官僚体制。相,又称相邦、宰相,是百官之长。将,又称将军,是武官之长。秦国于武王二年(前309)开始设丞相一职,丞相中最尊贵者称相邦,最高武职初为大良造,到秦昭王时才设将军。楚国一直以令尹为最高官职,柱国或上柱国为地位稍次的最高武官。各国次一级的武官为尉,或称国尉、都尉。国君的秘书称御史,并有监察之任。郡县的设置更为普遍,逐渐形成以郡统县的格局。原来,官吏世袭,各有封地。战国中期开始,国君对各级官吏改为给以一定粮食作为俸禄,或赏给黄金、钱币。同时形成玺符制度,任免官吏以玺为凭,调动军队以兵符为据。从而将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君之手。县以下,有乡、里、聚的组织。乡有三老、廷掾,里有里正。聚是村落,其下有伍、什的编制,五家为一伍,有伍长,十家为一什,有什长。

秦统一六国,确定了一套完整的专制国家职官制度。定统一政权最高首脑的名号为皇帝,国家的一切大事都由皇帝裁决,皇帝关于制度的命令称为制,一般的命令称为诏,自称为朕。在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列将军、列卿的中央官制。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为协助皇帝处理国家大政的最高政务官。太尉是最高军事长官。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最高监察官。九卿,指掌宗庙礼仪的奉常、掌宫廷警卫的郎中令、掌皇宫保卫的卫尉、掌宫廷舆马的太仆、掌司法的廷尉、掌民族事务与外交礼仪的典客、掌皇族的宗正、掌财政税收的治粟内史、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皇室消费的少府。列将军,有前、后、左、右将军,掌军队及少数族。还有护军都尉、城门校尉、中垒校尉、屯骑校尉、步兵校尉等分掌各项兵事。列卿分掌各行政机关和宫廷事务,有掌宫廷修建工程的将作少府,掌皇后及太子家事的詹事,掌治京师的内史,掌列侯的主爵中尉等。此外,设博士备顾问。地方官职有:郡设郡守,掌郡政;郡尉,掌军事;郡丞,郡守之副;监御史,掌监察;边郡无丞、尉,只设长史,掌军事并郡佐。县一级,万户以上设县令,万户以下设县长,掌治民;县尉,主军事捕盗贼;县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县以下,十里一亭,有亭长;十亭一乡,有三老掌教化,有秩或啬夫掌听讼收赋税,游徼掌巡禁贼盗。秦的官制,对以后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各个封建王朝的统治机构,基本都是秦朝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古代职官制度中,有爵位制度,即封赏以计秩次的名号。分封制相传开始于夏,殷、周时普遍施行。从殷、周甲骨文看,只有侯、伯、男、田(甸)四种封号,而且四种之间并无严格的等级区别。而公和子都非爵位,公是诸侯的尊称,子是不成君之称。秦商鞅变法,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设二十级爵,来赏给耕战有功者。秦爵列表如下:

简明正史——上古春秋战国秦政治制度

秦爵与三代爵的不同,主要是与分封、职官、禄脱节。其中一至八级是民爵,五级以上才赏给少量田宅,八级公乘不过是可以乘公家的车而已。而且规定吏民爵不得过公乘。九级至二十级才是官爵,商鞅时,五大夫有赐邑,彻侯可以上通天子,有较多的封邑。秦统一以后,废除封建制,实行郡县制,地方一律为郡县,封邑相应取消。这时连官爵也只是荣誉了。

官吏的考核,以前主要依业绩考评,到战国时才确立了年终考绩制度。其中,最主要的考核方法叫做上计。计指计书,就是统计的簿册,其内容包括仓库存粮数,垦田和赋税数,户口数,以及治安情况。年初,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主官,将一年中各种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上报国君。年终,将实际达到的数字、情况写成计书,到国君处报核。若成绩不佳,可能当场收玺免职。高级官吏对下级的考核,也用同样的办法。秦朝的考核称为课,还是以上计之法,看其实绩,不再详述。

官吏的选拔,古代叫做选举。五帝时选贤举能是最早的选拔办法。夏商周主要实行分封制度下的世卿世禄制度,大夫以上世代袭官任职。同时,对士实行乡选举之法,即由受封食禄的诸侯、卿、大夫在自己的封地范围内,选取贤善之士贡于上级、直至天子,由上级或天子任以官职。另外,偶尔也有国君或大臣直接从社会各阶层人士中选任贤能的。如商汤举伊尹、武丁用傅说之类。战国时,由于人才的需求大增,故选举之法,也变得多样化。主要有:一是臣下推荐,如王斗见齐宣王举士五人任官。二是通过游说和上书自荐,如商鞅、张仪、李斯皆如此,实际上类似后代的策问之法。三是按军功选拔,其中尤以商鞅变法制定之军功爵制度为典型。四是从侍从官和所养宾客中选拔。五是从下级官吏中选拔升职,包括经考绩优等而提拔的。此外,秦王政四年(前243)因大灾而下令“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则是最早的鬻官爵法。秦朝选拔任官亦不外以上诸法,尤重用有实际功绩者,“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兵制的产生与演变是和经济、政治与战争形式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黄帝时的涿鹿之战和阪泉之战,调集了各诸侯的军队,而且排出不同的方阵,打出各种动物图像的旗帜。看来,当时实行的是征集兵员制,即所有非奴隶的部族成员,都有自备武器、随时听从征调参与作战的义务,其部族首领则是军队的首领。

商周实行的是在分封制度基础上的征集制。据说,当时实行井田之制,每四井为邑,十六井为丘,每丘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六十四井)为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自备。卿大夫采邑方百里,有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一百乘,称为百乘之家。大的诸侯一封三百六十里,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一千乘,称为千乘之国。天子王畿方千里,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称为万乘之主。当时能奉调出征的只有乡人,野鄙之人只保卫乡里。军队的核心是王族与多子族,即贵族子弟,基干力量是由贵族组成的三甲士,包括驾车、持干戈和拿弓矢者,在车上作战。由平民组成的七十二卒,为徒(步)兵。商周时战争规模不大,从甲骨等文献记载看,商代参战人数最多的一次是一万五千人,周人伐纣出动的是兵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因而并不是每次作战都从所有诸侯国征调军队。

商王朝军队分为左、中、右三部分,此外还有马、戍、旅,也分左、右或左、中、右。基层编制为什,即以十人为单位。周朝军队实行军、师、旅、卒、两、伍的编制。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为卿,每军一万二千五百人。二千五百人为一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一旅,旅帅皆下大夫。一百人为一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一伍,伍有长。西周时,周王室武力独盛,诸侯皆弱小。春秋之初,王室力量削弱,周、齐、鲁、宋、卫等皆千乘之国。其后,齐、晋、秦、楚、吴、越陆续兴起,兵力分别发展至数千乘。

春秋晚期,随着社会的变化,贵族势力的衰退,农民成为主要兵员,诸侯的军权逐渐被卿大夫所夺取,随之产生了征兵制和常备兵制。到战国时,由于许多诸侯国设立郡县,征兵制度遂陆续推行。郡县成为征兵的地区单位,齐仅临淄就可征发兵卒二十一万人,魏之百县其兵员不下三十万。当时男子大体从十五岁到六十岁服兵役,国家随时可以征调其入伍,根据战役和需要决定服役的长短。而遇到大战时,则征调全国壮丁服役,如长平之战,赵国即征发兵员四十多万。同时各国还实行常备兵制度。如越王勾践曾训练有勇士三千。魏国建立名为武卒的常备军队,严格选拔,要求穿三层的甲衣,拉开十二石的弩,背上弩和五十支矢,扛着戈,戴盔佩剑,携带三日之粮,在半天之内行军百里。凡能当上武卒的人就给上等的田宅,并免除其全家的赋役。楚国的常备军称为选练之士。这时,各国军队的编制不同。秦国五人为一伍,五十人设一屯长,一百人设一百将,五百人设一五百主。随着武器的进步、战术的发展和战争规模的扩大,各国的兵员大增。到战国后期,大国的军队在三十万至一百万之间。战争的形式,从三代到春秋一直是车阵和正面冲击战。春秋后期,随着铁制兵器和威力强大的弩的出现,杀伤力大增。战场也从平缓的中原扩大到北方的山林和南方的河网地区,车战愈来愈不适应,于是步兵在战争中发挥的作用增大。但步兵运动慢,杀伤力也不强。赵武灵王向北方的胡人学习,改甲兵为骑兵,变车战为运动战和包围战,此后各国陆续实行步兵与骑兵混合作战。

秦统一后,有中央常备军,负责驻守京师和边疆,有地方军,由郡尉统领,负责地方治安。当时,征兵制仍然实行,规定男子不论贵贱,二十岁就要到郡县官府登记,从二十三岁开始至五十六岁止,总共要服两次兵役,每次一年。一次在地方上,为正卒;一次到边境或京师,称戍卒或卫士。但随着北伐匈奴、南开五岭,这种征兵制已不能适应需要,尤其是戍卒仅服役一年,来回的路途又要耗去大半年,况且这种兵员缺乏与强桿的少数民族作战的能力,弊病很多。于是出现了谪发制,就是将罪人、奴隶、赘婿、商人、曾经逃亡过的人和犯法的官员等,谪发去戍边,最后还不敷用,只得谪发闾左之民。秦二世时屯戍京师的五万材士,则是一部分最精锐的常备军。秦的军官,最高级的是将军和校尉,其下为尉,尉之下地方军为士吏、尉吏,卫、戍军为君子、屯长、仆射。

刑法的产生很早,传说舜时的司法官皋陶创制五刑,大刑出动军队征讨,其次为斩刑,中刑为割刖,其次为膑黥,薄刑用鞭杖。割是割闭生殖器的宫刑,刖是割脚,膑是截去膑骨,黥是在脸上刺字涂矾。当时死刑只用于异族,而同族犯罪,则以鞭扑、象、流、赎代替。象就是穿上特别的衣服,实行象征性的惩罚。流是流放,最远的流放至四裔,其次流放至九州之外,最轻的流于千里之外。赎就是以钱物赎罪。

夏朝继承舜时的五刑,但肉刑已用于同族,允许赎刑。所定《禹刑》,正刑有五,科条三千,有大辟(杀头)罪二百条,膑辟罪三百条,宫辟罪五百条,墨、劓罪各一千条,并设有名为夏台的监狱。商朝有经过多次修订的《汤刑》,从文献看,其死刑有:将人剁为肉酱的醢刑,作成肉干的脯刑,一人有罪刑及全家的族刑,在市上处死并陈列尸体的弃市,以及殷纣所作的炮烙之刑。肉刑有:断手足的刖刑,有宫、劓、墨刑。徒刑有罚作胥靡的奴役。还有流刑、官刑。其监狱名圜土。当时,审判制度已初具规模,定罪行刑都要比照以往的案例,再占卜决定。重大案件,要经过司法官直至三公讨论,报商王批准。周朝仍设五刑,据说有墨刑一千条,劓刑一千条,刖刑五百条,宫刑三百条,大辟刑二百条。穆王时又规定有赎刑之法。以后又制定《九刑》,即上述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其死刑有:绞缢、弃市、屋诛(在室内处死)、腰斩、磔(碎尸)、火焚、车裂等。王之同族不可施宫刑的,将其头发剪掉,名为髡刑。还有一种奴刑,即将犯罪者男的没入官府为奴隶,女的充作舂粮食的女奴。

三代的法律秘不示人,统治主可以随心所欲。春秋中,楚文王作仆区之法;郑简公三十年(前536),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不久,晋铸刑鼎,邓析编竹刑,都是公布成文法的举动,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受害者无处申冤的状况。孔子将逆天地、诬鬼神、逆人伦、乱教化、手杀人视为最大之罪,最重的罚及五代,最轻的罚及自身。

战国初,各国变法进一步使法律系统化。魏国李悝所编《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盗法治偷窃,贼法治杀人。囚法和捕法是对盗贼侦查和逮捕的处理程序。杂法是对盗、贼以外犯罪的惩罚规定。具法是根据情况对犯罪予以减轻或加重处罚的规定。秦国本来就有族诛之刑。商鞅变法,设连坐之法,更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其他各国也竞相制定严刑酷法。如齐有烹、杀、醢、金刀等刑,楚国有戮、肢解、烹、贯耳、鞭、笞、刖、宫、梏、磔、灭家、夷宗、三族等刑,燕有截、刳腹、系狱、劓等刑。

秦国陆续制定了繁杂的法律,并在统一以后推行于全国,仅见于睡虎地秦简的,就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治狱程式)》等,在重刑思想的指导下,规定了残酷的刑罚和若干重要的定性量刑的原则。规定:为奸邪盗贼者处以死刑,死刑有枭首、弃市、腰斩、剖腹、车裂、杀戮、镬烹等,肉刑有黥、劓、刖、斩左趾、宫等,徒刑有流放、司寇、白粲、鬼薪、城旦、舂等,还有罚作官奴婢等,极为残酷。秦始皇按照法家的主张治国,一切都由法来决定,信用狱吏,刻削严厉地执行法律,不管犯法多久,也要追究。后来,焚书坑儒,竟规定谈论《诗》、《书》的处以弃市,以古非今的族灭。以至穿赭衣(囚衣)的人阻塞了道路,囹圄(监狱)多得连成大片。秦二世继位后,赵高更改法律,而且将有罪者相连坐收族,大臣诸公子动辄被处死,财产没收,株连而死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陈胜起义以后,李斯担心被诛,建议二世严厉地督责大臣,以严刑处罚百姓,使他们不敢有其他想法。二世于是实行更加恐怖的政策,以至路上刑徒相伴,每天处死的人成堆,大臣人人自危,黥首个个惊恐,终于导致秦王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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