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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祖刘邦在选定王朝首都后对制度和法制体系建设做了哪些改进?

历史大观园 秦汉精神 2020-04-13 16:13:12 0 刘邦

汉高祖刘邦在选定王朝首都后对制度和法制体系建设做了哪些改进?沛公刘邦与咸阳周边各县父老、豪杰约法三章,最终不过是双方之间暂时的条约。当然,所谓三章并不是只有三条的意思,而是贼律、盗律等三篇法律。

汉高祖刘邦在选定王朝首都后对制度和法制体系建设做了哪些改进?

再开发之后的关中据点

作为肃清非刘姓诸王的结果,高祖子弟的同族的封国已经有燕、代、齐、赵、梁、楚、吴、淮南等八国,异姓王国仅剩下长沙王一个。但是,虽说代之以同族人为王,其领地面积却并未变化。诸侯王的土地,大者相当于五六个郡的面积,其中县城达数十座,据说某些国王有着可与皇帝匹敌的宫殿和官僚。中央直辖的郡只有中央京畿内的内史(关中)、三河、东郡、颍川、南阳等与东方诸侯的中间地域,另外包括从江陵至蜀的西南边境,以及云中、陇西等北边地区在内,也不过十五个郡的规模。西汉朝成立时,旧东方六国之地再次成为东方诸侯割据的地方,现在可以说终于被刘氏一族所取代,不过很快又迎来了骨肉争斗的时代。

秦帝国在歼灭东方六国时,一举实现了中央集权。西汉的情况,本来是乘着旧东方六国复兴潮流掀起反秦浪潮的,是在东方诸王联盟基础之上建立的政权。不过,与始终维持诸王联合政权的项羽相比,有一点本质性的区别。汉王刘邦是以边境的汉中(汉水上游之地)、蜀为据点,以极小土地最终形成对东方诸侯包围攻势的。对诸侯王的肃清也必须作为其中的一环予以考虑。

不容忽视的是,在肃清异姓诸侯王的背后,还有一种政策在逐渐付诸实施。刘邦即皇帝位的地点是在东方诸侯之地正中的氾水以北(山东曹县的济阴县),而建都时又效法封建东方诸侯的周公的旧都洛邑,以洛阳为天下首都。但是刘邦又采纳齐人刘敬和张良进言,一面剪除东方异姓诸侯,一面将自己的据点与东方隔开,决定将都城置于秦中(关中),开始了兴建首都圈的事业。这一地区曾汇集了各路倒秦诸将、秦都咸阳被火焚、骊山陵遭盗掘、而化为废墟的地方。刘邦意欲将此地复兴为对抗东方诸侯的地盘。

公元前198年刘邦发觉赵王张敖、丞相贯高的阴谋,采取了将楚地昭、屈、景、怀诸氏及齐地田氏迁徙关中的行动。旨在削弱东方六国旧势力地盘,借他们力量对关中实行新一轮的开发。翌年的公元前197年十月岁首,淮南王英布、梁王彭越、燕王卢绾、长沙王吴芮等异姓诸侯和楚王刘交(刘邦弟)、齐王刘肥(刘邦子)等同姓诸侯,以及由将军封王的荆(楚)王刘贾等至长安长乐宫来朝。

然而,翌年的公元前196年淮南王英布、梁王彭越、淮阴侯韩信被肃清,前195年燕王卢绾逃亡匈奴,燕成为高祖之子刘建的封国。荆王刘贾被英布所杀,荆国废,翌年改称吴国,成为高祖刘邦兄刘濞的封国。在此之前韩信遭到肃清时田肯在对高祖的祝辞中说,关中地势便利,对东方诸侯用兵,“譬犹居高屋之上建瓴水也”。看来,以长安为地盘从一开始就具备了压倒东方的态势。

选择洛阳还是长安

高祖曾一度置首都于洛阳。那时洛阳写作“雒阳”。在雒阳南宫召开酒宴。高祖还在考虑项羽的事,说:“我所以有天下者是为什么?项羽之所以失天下又为何?不妨直率地讲来听听。”高起、王陵直截了当地说:“陛下傲慢地侮辱人,项羽能体谅人心。”这种对皇帝说话的口气,反映了当时刘邦集团内部那种人际关系尚且存在。但是,仅凭体谅人无法取得天下。陛下占领土地之后,能与功臣分享。项羽妒贤嫉能,不奖励有战功者,所以失天下。高祖于是说项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强调自己一方有三位杰出人才:谋略有张良,行政有萧何,战术有韩信。

在洛阳仅仅数月,临时首都的使命就结束了。由于大臣多数是山东出身,所以正式建都洛阳的方针得以确立。不过只有娄敬主张还是应该定都关中,高祖则更倾向于在周故都洛邑。娄敬的意见是这样:如今尚处战争创伤的未恢复时期,与建设洛邑的周成王、康王时代不同。如果今后山东发生叛乱,可以防守的是秦之故地。因为那里是有山、河包围的四塞之地,紧急时可以调集百万民众。丰饶的关中大地向有“天府”之称。

在天下刚刚第二次统一之时,娄敬提出应该首先考虑防备将来东方叛乱的意见,他的这一意见如果不是得到了深受高祖信赖的张良的支持的话,恐怕是不会被采纳的。张良谈到自己观点说:“雒阳虽然北有黄河,南有伊水、洛水,东有成皋,西有崤山、黽池的包围,但是最多不过数百里,实在太小,地力也不佳。四面受敌时无从固守。相比之下关中东有崤山、函谷关,西有陇山与蜀地山脉相夹,沃野千里。东方诸侯安定的话,黄河、渭水的水利可以漕运粮食;若东方之地有变,可以救助。南有巴蜀之饶,北有胡地牧场之利。此所谓金城千里,天府之国。”[3]这是张良的意见。与其占据天下之中心,不如优先考虑“金城”(铜铁一样坚固的城墙)、“天府”(天然的仓库)军事与经济两方面的因素。

于是,高帝立即决定迁都关中。虽然天下已经到手,但毕竟对东方叛乱不敢掉以轻心,这与秦统一时何等相似!此时秦都咸阳已化为一片战火燃烧后的原野。

汉长安城遗址

西汉时期的首都长安城,在今天陕西省西安的西北,位于渭水之南。部分夯筑的城墙至今还明显地残留着,城墙周长25.7公里。根据《史记》、《汉书》、《三辅黄图》(记载东汉末及三国魏时期三辅〈畿内〉地理的书籍)等文献史料与考古学的调査、发掘成果的相互印证,汉长安帝都的结构已逐渐搞清楚。根据西汉末年的统计,王朝人口五千九百万,首都长安居住的皇帝、皇族、女官、官僚、商人、市民有二十五万人之众。汉代初期、中期人口则不清楚。

就城内构造来说,南面的大部分是宫殿区,西北角是市场区、北部是一般居住区和街道。宫殿区占据城内大约三分之二的面积,包括未央宫、桂宫、明光宫、北宫等,其间还夹着武器库。

就长安城的建设过程而言,最初是在渭水南的秦咸阳城宫殿区的兴乐宫(汉明光宫)遗迹上开始,建造了未央宫、北宫、武器库、市场,至惠帝时期又建造了围绕这些宫殿的城墙。当时的渭水比今天渭水的位置靠南五公里,紧靠市场的北面,向东北方向流淌。因此,长安城城墙不是完全的正方形,城西北角是沿着渭水河道建造的。长安城中心的未央宫殿区,形状是大约两公里见方的正方形,此宫殿区的中心是未央宫前殿,现在那里还残留着当年利用自然丘陵建造的长方形台基。前殿就是正殿的意思,是汉代皇帝政务和日常生活的场所。在这一高台的周围,分布许多未央宫殿区的宫殿、官厅。

东亚世界法律的源流

沛公刘邦与咸阳周边各县父老、豪杰约法三章,最终不过是双方之间暂时的条约。当然,所谓三章并不是只有三条的意思,而是贼律、盗律等三篇法律。从汉王对汉的统治,到汉皇帝对帝国的统治,当然需要超出这三章的更多法律。由于萧何将藏于秦丞相、御史府的律令保存了下来,才得以从秦律中找出新国家所需要的法律。据说秦律来自于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秦将“法”改称为“律”,即秦律六篇。萧何又加上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章律”。秦汉时期称基本法为律,律之中既有刑法也混杂以行政法。

在东亚世界存在着超越国境的、称为“律令”的共同法律体系。如同罗马法或日耳曼法予以欧洲社会巨大影响那样,作为中国法代名词的“律令”也在一定时期内,发挥着维持东亚世界国家、社会的法律机能。虽然比不上汉字或儒教的影响力,但对于古代东亚各国的国家建设确是非常重要的。新罗、百济、高句丽、日本、越南等这些采纳中国律令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国家,都是东亚国家。这是因为如果输入其他外国法律文书,使其适用于本国的话,首先要把法律文章翻译为汉语。所以作为汉字文化圈的东亚世界,才有可能实现法律共有。

运营一个庞大国家组织,官僚要依法行政,社会须依法维持秩序。古代日本就是由于引进了中国的律令,因而称为律令制国家的。采纳的是当时中国唐代的律令,这是当时中国实际使用的法律。然而,若寻觅中国律令渊源的话,势必追溯至秦汉的律令。

始皇帝的严惩主义与刘邦的简约主义

秦汉时期律令与唐代律令不同,尚未分为所谓刑法的“律”与行政法的“令”。比如唐的“户婚律”中:“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姓结婚是犯罪,处以劳役刑。在姓氏少的中国为了保护姓氏团体的血缘关系,制定了这样的唐律。唐的“户令”中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行政法。

秦汉时期虽有“律令”一词,但说“秦律”、“汉律”才正确。刑法和行政法都是以“律”为标准的,“令”是皇帝的命令。秦汉时代的律在唐代已经成为死文。法律,随着王朝交替,虽然基本内容有所继承,但总是不断换新装的。秦律被汉律继承,汉律被魏晋律继承。这样的关系在《汉书·刑法志》和《晋书·刑法志》(唐代编纂)有着如下说明:

正史中最先设《刑法志》的是《汉书》,其中首先将秦始皇的严惩主义与高祖刘邦的简约主义做了对比。强调始皇帝专用刑罚从事政治的特点,说他白天从事判决,夜里批阅行政文书。每日要亲自批阅文书一石(约重三十公斤)。尽管如此,结果还是恶人横行,穿赤服的囚犯塞满道路,收容犯人的牢狱像市场那么多。高祖则不同,他进入秦领地之后仅留下最基本的“三章之法”,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承诺削减烦琐的秦法律。苦于秦政治的民众,十分欢迎刘邦的简约主义,无不为之欣喜。

但是尽管法三章是法律的基础,但仅有贼律(惩罚伤人、杀人者)和盗律是不够的。实际上相国萧何整理秦法,继承其中有益部分,制定了“律九章”。惩罚偷盗者(盗律),惩罚害人、害国者(贼律)。囚律是管理罪犯的,捕律是逮捕犯人的。盗贼以外还有杂律的规定,具律归纳了刑法的体系。萧何不仅继承秦六律,还增设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作成九章律。一面说秦法律烦琐,一面又汇集秦律六篇;汉在简化烦琐的秦律为法三章的同时,又在所继承秦律六篇基础之上加入三篇,合为九章律。

模糊的秦律、汉律终有搞清楚的一天

在唐代之前四百至八百年前的秦汉之律,长期是模糊的。长期以来我们只能见到秦律、汉律逸文片段。然而,现在不同了。通过出土史料我们见到了完全可与世界帝国隋唐律令匹敌的秦汉法律体系。两千年前的中国古代帝国的确是以法律为基础建造的。

1975年发现的睡虎地秦简、1983年发现张家山汉简终于使我们弄清了虚幻的秦汉律的具体内容。1150支睡虎地秦简中,被命名为《秦律十八种》的律文有:田律(六条)、厩苑律(三条)、仓律(二十六条)、金布律(十五条)、关市(一条)、工律(五条)、工人程(三条)、均工(二条)、徭律(一条)、司空(十三条)、军爵律(二条)、置吏律(三条)、效律(八条)、传食律(三条)、行书(二条)、内史杂(十一条)、尉杂(二条)、属邦(一条)等,共一百零七条。此外,单独的效律(三十条)以及作为《秦律杂抄》整理出来的十一种、二十七条。即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律、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共二十七条。由于以往我们对秦律几乎一无所知,所以一次发现二十九律,二百七十一条,可谓让人惊叹不已。此外,还有作为《法律答问》这一法律问答集中整理出的一百八十七例,以及题为《封诊式》的案例二十五例。

张家山汉简是247号墓出土的竹简,总数有1236枚,题为《二年律令》的有526枚,末尾一枚简上有“律令二十□种”的字样。因为同时出土的历谱(日历)中记有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的年代,所以二年律令乃吕后二年的律令。共有从贼律至史律的二十七律,令只有津关令一种。条文数如下:贼律(四十一条)、盗律(十八)、具律(二十四)、告律(五)、捕律(九)、亡律(十三)、收律(五)、襍律(十四)、钱律(九)、置吏律(十)、均输律(二)、传食律(四)、田律(十三)、市律(三)、行书律(八)、复律(一)、赐律(十八)、户律(二十二)、效律(五)、傅律(八)、置吏律(十八)、爵律(三)、兴律(九)、徭律(六)、金布律(十二)、秩律(十三)、史律(七)等共三百条。算上津关令(二十)的话,三百二十条。另外,还有称为《奏谳书》的判决记录二百二十七枚,记录了二十多个案例。

迄今,对于汉律只能从《说文解字》《史记》《汉书》和《周礼》郑玄注中引用的逸文和极少的出土资料有所了解。自南宋王应麟《汉制考》中收集汉律二十余条以来,还有许多人收集过。如薛允升《汉律辑存》、杜贵墀《汉律辑证》(1899年)、张鹏一《汉律类纂》(1907年)、浅井虎夫《支那法典编纂沿革》(京都法学界研究丛书第七册,1911年)、沈家本《汉律摭遗》(1911年)、程树德《汉律考》(1919年)等。

以上两部出土史料使我们感到了秦汉律的分量。秦汉史研究也因此受到很大冲击。然而,不论睡虎地秦律还是张家山汉律,由于只是偶然残存于秦汉地方官吏墓葬中的材料,所以并非能够展示秦汉律令体系整体的史料。但是,尽管只是一部分,竟有如此的分量,的确令人惊讶。

以往出土史料中发现的汉律逸文极少。居延、敦煌出土的汉简中不过十几条而已。如敦煌汉简中抄录有“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一条。意思说:擅自杀害别人家畜,须按该家畜价格的三分之一赔偿。“贼”,擅自加害之意。为何不是全额赔偿,而是三分之一?因为被杀家畜还有市场价值,毛皮、肉、骨都可以出售。本简后面的内容是“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总之,调停的结果是让杀害别人家畜的少仲,按照价格的三分之一附三千钱,并将死马的骨、肉都交还马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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