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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家庭与亲属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24 13:12:48 0


清代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父系亲属在文化上与社会上的强大影响力。人们深信任何一个人的成功或失败主要受父母亲的家教影响。举例来说,在清朝年间,湖北的东北部地区上广为流传一封由在北京当官的明代家长写给其子的信:

字寄妻杨氏,男邹瀚:

余不及言,自离家之后,将及二载,乡市各处,亲邻朋辈之往来,以及家务、人口、种作、屋宇、塘池、树木、头畜等项,二兄家道安否,澍、海二子生理,俱不知详悉。尔虽有家信一二次,只开些须略节……尔之平昔为人苟且,简慢懒惰,粗粝无状可知。其待父母如此,又不知相处内外亲戚邻里何如……

每忧尔少读书,识见寡……左邻右舍不知和睦,年老之人不知恭敬,贫穷之人不知眷顾,患难之人不知怜悯,为恶之人不知回避,为害之人不知仿效,有恩之人不知报本,有冤之人不知洗雪。与人饮酒不知深浅,醉后之言无天无地,无礼无法,醒后诸事不知……

至若起家不知要节俭,耕作不知要辛勤,畜养不知要水草,树木不知要栽种。子弟要教训,屋厅要打扫,内外要防闲,出入要谨慎,夜晚防盗贼,丰年防旱干,有田防无田,用人要饱暖,待下要恩爱……

比之别人家,一般纳钱粮,赶人情,又当相应人。夫凡事量入为出,千思万想,要知何者为起家之计,何者可以纳钱粮,何者可以备荒旱。务要长远,莫顾眼前。

就地方人士而言,这种父亲的监督是一个家庭,甚至是整个地方得以持续繁荣的公式。

为了进一步助其达到此目的,清代见证了父系宗亲的重大成就。这种在较早的英文史料常翻译成clan(氏族、宗族)的团体是地方社会最主要的组织性机制。其最开始是宋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产品,历史称此转型为“地方转向”(localist turn)。当科举取代贵族的优势成为进用帝国官员最主要的途径时,精英以改变其婚配对象、认同和忠诚来响应这种变化。他们与家乡的富贵人家有系统地联姻,取代与帝国中的准贵族通婚,在此过程中建立地方的利益是他们心目中最重要的事。从中崛起的是乡镇或县层级中紧密通婚的宗族团体,他们各自或集体力求资助、保护与掌控自己本地的势力范围。这种地方宗族的建立需要一段时间,到了清朝时期达到狂热的地步,使得这些显赫家族成为地方社会的基石。

为何宗族在这段时间内如此受到重视?其中原因之一来自思想上的变化。随着晚明以李贽为代表之实验性自由思想的潮流和社会上佛教与道教的风行,清初经历了回归儒家正统的狂热(且通常是竞争的)。无论是要采用古代五经或宋代开始与其竞争之四书所指示的形式,宗族组织似乎已获得儒家的授权。随着似为其后果的血腥阶级战争,精英从晚明社会中的那种自由主义退却,被引导去寻找可以更有效地强加社会规范于其邻居之上的工具,于是宗族的建构便提供了一个答案。但是亲属组织并非只是反动性或防御性的社会策略,同时也是种侵略性的策略。清代政权的巩固,加上人口爆炸与经济繁荣,似乎提供了更强的资源竞争,以及更多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让那些拥有更有效之组织工具的人来争取。

虽然清代宗族表面上是基于同宗继嗣,但在本质上绝非事实,而是刻意制造出来的人为产物。创造宗族最开始的行动通常起于较晚的世代,且在经济上有所成就或取得官职的成员。他们归认一位较早的“开基祖”,往往(并非总是)为同姓团体中第一位搬迁到家庭现居地点的祖先。被找到的这个祖先是在多久以前,以及有多少后代支系被选择纳入有组织的宗族中,通常都没有指明清楚,而让制定宗族成员资格的范围得以有很大的弹性。也有许多宗族通过内部协商的过程,持续地重新定义成员限制应更宽或更窄,其标准依照的只是他们想承认谁为宗族的一分子。

宗族领导者可在选择其开基祖上有相当高的创造性,甚至改变数代以来的姓氏以有力地主张其拥有显赫的身世。当开基祖已经确定下来之后,特定的“字辈”会被分派给每代承继的男性:例如开基祖后第10代的所有男性成员名字均须包括“洪”这个字,第11代须有“传”这个字,等等。此外也编纂书面族谱,通常(并非总是)由专人付印,其包含宗族历史、著名先祖的传记、各代所有成员的家谱图、规范族人行为的族训家规,常常也有族产地籍图与地契副本。最后,祠堂也被兴建来作为宗族的总部,以及每年祭祀祖先的地点,那时所有宗族成员都会出席,且以相当细密的不同阶序位置来安排座位。

在作为精英控制其邻近平民的工具之外,宗族组织还提供许多额外的吸引力。其中之一是让成员的地理与职业分布多样化。举例来说,虽然根源于一个地点,但假使在某地有代表在商业或其他理由上具有利益的话,宗族可能会选择让已经移民或寄居异地的家族保持其宗族成员身份。拥有共同财产是另一项宗族组织的优点。虽然有些非常著名的宗族在祠堂之外几乎没有共同财产,但对其他人来说,宗族是资本动员与管理最首要的方式。在广东,一些宗族进行相当于欧洲的世袭继承制度。为了防止历经世代均分继承财产导致社经地位下降,宗族握有几乎所有成员家庭的财产所有权,而当父亲去世时,是以产生收入之共有宗族产业的股份分给儿子,而不是将实际的财产均分。

在帝国很多地方,建立宗族托管的产业是为了提供基金收入以维护祠堂和举行祭祖活动,但实际上的目的常远超乎此。在有些地方是以慈善产业的形式救济宗族内贫穷的成员,或者在江南部分地区,不拘姓氏,所有社区成员都可以得到接济。在一些极端的例子,这样的产业是由几个不同姓氏的群体共同建立起来。在缺乏有效率的银行借贷之下,宗族信托也或许是动员资本作为大型投资最重要的单一手段。由于缺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这些充沛的资金通常不自己操作生意,而是提供贷款给个别企业主,通常也是本宗族成员。

在18与19世纪,族产资助了广东珠江三角洲资本密集的沿海稻田开垦,以及四川南部规模甚大且相当复杂的盐矿企业。族产通常不代表宗族所有的成员,而是一群投资者以其世系中选出来的先祖为名持有这些资本(在一个单一宗族里可以有许多这样的共有财产),买卖这些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就如同以现代资本市场中的证券交易来参与运作。换句话说,对祖先的虔敬越来越明显地成为在意识形态上可疑之投机投资行为的道德掩护。

清代官员对宗族组织抱持矛盾的看法。因为宗族对儒家正统如此支持,而此正统也是帝国合法性的基石,照理说国家应该赞许宗族。实际上,地方官员也通常仰仗宗族的慈善乃至企业活动,以维持其辖区人民的福祉与生计。在雍正与乾隆初期有些案例,省级官员甚至将一些司法权限委任给宗族领袖,以此减轻知县讼案过多的压力。然而宗族的力量至多是利弊参半。由于没有制衡的力量,如同在广东经常发生的那样,宗族可能欺凌甚至奴役其街坊邻居,或者如同在福建的情形,宗族间的宿怨越趋暴力而演变为械斗。另外,有些宗族的企业活动可能会在大规模经济上适得其反。如同湖北西部宗族集体开垦河中沙洲,导致长江中游流域一带灾难性的洪灾。

有时候这些继嗣团体单纯是因为扩张得太大,而让中央政府无法安心。如在江西和湖南,多个乡镇甚至县里成立了较高层级的宗族组织。对于这样的案例,清代官员也许会将“敬祖孝亲”搁在一旁,以这些团体不是共同世系宗亲,只是“恰巧同姓氏但毫不相干的家族凑合起来”的非法组织为由,将这些亲属团体解散,共同资产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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