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历史 > 明清光辉

明朝和明帝国——商业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15 09:53:31 0


一个农业社会内部各区间存在的自然不平衡,以及在广袤的国土中征税的做法,意味着这一庞大农业国家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必定是商业性质的。中国经济至迟在战国时期起就已经具有商业性了。明代中国商业经济迅速而深刻的发展并不表示它突然摆脱了以前的时期,也不是说这种发展完全是明代独有的。但是明代商业化的规模,以及商业化构成和改变社会生活的威力说明,中国过去在某种意义上出现过商业化,但它决没有发展到如此程度。前面关于民众、货物和知识的流动和交流的儿节所谈到的变化,只有与商业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重新塑造联系起来探讨,才能说明问题。

这些变化并非开国皇帝计划中的一部分。洪武帝对农村生活的想像是自给自足的村落经济。男耕女织,一切需要都能从菜园或山坡采集。这种封闭和安于现状是一种有用的想像,或者从另一个占上风的观点说是一种必要的幻想;它有助于缓解那些统治者的不安,并使他们相信:他们渴望的政治上层的稳定有着社会底层安居乐业的田园生活的顺从和支持。

甚至在明代的最初几年,情况并非如此。也必然不是如此。商品的流通在明代早期可能缓慢下来,但这与其说是因为农村生活受到种种规章的限制,不如说是与战争的破坏有关。一旦国家得到恢复并发展了运输体系,国家的或其他方面的货物的流动只会加快,而且更加顺畅。明以前几个王朝的商业活动,再加上新王朝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部分地说明明代为什么一定会成为商业突飞猛进的时期。

商业和明代国家

值得赞扬的是,洪武帝没有忽视商业的经济职能。他愿意准许商人以自己选择的方式比较放手地购买、运输和销售货物,只有受国家专卖控制的几种货物除外。政权的主要注意力放在登记商人的工作上。不像对待工匠那样,明代没有为商人定出分门别类的登记项目,不过《大明律》也把某些应用于工匠的关于世袭的限制同样地应用到某种商业管理人员身上。例如,掮客和码头代理人按律必须来自己经从事这个行业的家庭,而且他们及其交易应该在他们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登记。行商的姓名以及他们携带货物的详细说明应该登记在地方经纪人保存的簿册上,官员每月检查一次。这种登记制度基于以下的设想:外来的商人如果没有一名当地的代理人,就别打算做生意。我门了解到,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明代试图规定世袭职业地位的律令(借鉴自元代的律令)都行不通。没有一条实施过,政府只能采用容许人们去填补职业空缺的其他较自然的方式。

洪武帝扩大对商业的某种控制,是出于对固定物价的关心。由于经历了元末猖獗的通货膨胀,皇帝把稳定物价作为他施政的主要目标。商人在他的控制价格的政策中起了作用。他要求他们只能以公道的市场价格买卖。《大明律》规定,商人的商品定价不公道,将依据有关的贿赂法受到惩处,惩处力度取决于他的售价与市场价格相差的程度。市场价格由地方官员决定,他们被要求在每月的头10天进入市场编制价格表。在地方市场垄断货物哄抬物价的商人应受杖责80下。为了再给消费者提供保护,商人只准使用符合规定的衡器和量器。此外,他们只准销售优质制成品,否则零售商(不是制造商)要受到惩处。

不论明初的法律给予商业什么承认,洪武帝在小农基础上重振经济的计划却没有把它考虑进去。农民被封闭在狭小的社区中,从事农耕,对身外事不问不闻。但是,一旦农村的稳定得以恢复,为自己生存而生产的农民发现,在丰年他们会有剩余,从而愿意把自己的剩余物品进行交易。如果商人简单地充当流通剩余物品的角色而不去操纵市场以欺骗生产者和消费者(如那些怀疑论者通常指责他们的行为那样),那么,他们在经济谋划方面就另有打算。但是,问题的关键——明初从自给自足经济向商业经济过渡——不会在商人的道德品质中找到,而要到财产在相对自由的交换的运作方式中去找。洪武帝把农村作为一个封闭社会不成系统地加以重建的规划就是把他的简单的平均主义思想应用到复杂的现实之中,从而掩盖了一段时间以后将在各处冒出(而且确实冒出)的复杂情况。在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时,在贫富之间不可避免地有着差距时,任何的经济状况都不会一成不变。只要对买卖不加禁止,这些差异和差距将会引起货物、最终是劳动力的买卖。洪武帝设想把商业保持在城镇地区,而不考虑在农业经济成分中给商业以法律地位,但在中国这一农业国家中,商业恰恰是在这种农业经济成分中兴起的。

总的说,明代国家选择了既不限制也不鼓励商业的政策。它没有为商业服务和监督商业活动的机构,也没有担保财务协议的部门;但它也不妨碍交换、交易或协议的执行。它的确——尽管间接地——提供了有利于商业的各种条件,如重开大运河,容许漕运船夫携带货物自行交易而不是付给他们相应的工资,改实物纳税为以银纳税,如在明中叶实行的那样。但是这些政策带来的结果基本上不是存心想取得的。一部分原因是,政策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事(儒生藐视商业);一部分原因是国家不想“与民争利”——从经济中过分榨取经济赖以生气勃勃地成长的必要的资源(这一政策称为“藏富于民”)。

明代满足于与商业保持一种适度的寄生关系,认为这正是在保存古代的农业理想,也不担心会造成一种与新势力相抗衡的经济。对商业的这种含糊的宽厚态度似乎与民众的态度是一致的。尽管儒生们习惯于把商人在地方社会的出现视为某些事情越轨了,但在明初,全国较商业化地区方志的记载对商人的出现不以为怪,并加以接受。扬州城是位于长江正北大运河河畔的主要商业中心,那里早已出现的商人并没有使14世纪后期江都县(扬州的第一大县)县志的编纂者感到不安。他说,江都为江淮主要交通命脉,民风好从商而恶农。四方行商与民共处。民富甲该府诸县。

在明代,国家不愿意与传统的儒生一起藐视商业,这在政策上转化成一种含蓄的选择,即让市场——而不是国家——在一定的限度内去调节商品的交换。这种态度在明中叶丘浚的《大学衍义补》中得到最明确的支持。丘在此书中公开陈述在商业经济所起的作用方面市场与国家相对立的观点。在卷25的第一篇关于市场调节的文章中,他对市场作了解释:有的人的生活条件使他们生产的物品某些有余,某些不足,就在一个中心地点与他人相遇和进行交换,后者因生活条件不同,生产的余缺与前者不同。这里描述的是以物易物的市场而不是商业市场:丘有意避而不提商人和国家,这样他就可以分别论述其各自应该活动的领域。丘浚同意中国传统的观点:当民众的生活受到威胁时,国家应干预影响粮食供应的事务。但是他不同意,国家为了均贫富,就去操纵经济,这是许多改革者为了干预所常用的理由,其中包括洪武帝,不过他没有点名。丘认为,指责商人要为贫富分化负责是荒谬的;分化正是限制商业的国家政策的产物。迫使商人退出市场不会消除贫富的差别。

因此,市场销售完全应该是商人的事。丘浚承认商人的活动会对民风起负面影响,引起挥霍浪费,以致丘浚与所有儒生一样,认为这种行为对庶民的道德结构有害;但同时他又指出,商人的活动决定了国家调集它需要的资源的能力。如果没有商人,国家财政活力所依靠的经济简直不能发挥作用。在另一方面,对国家来说,从商人手中接管市场活动就是制造灾难。民营集市,能随时议质议价,以定应否购买。官办集市,质价都予固定,但私利及幕后交易到处出现,经营(官办集市)难以获利和避免腐败。故官府以不参与为宜。

在表达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论点时,儒家的教诲迫使丘浚再次提到一切关于“利”的讨论的权威性的文字:梁惠王在希望孟子提出对他有帮助的建议的欢迎词中提到了利[“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梁惠王上》)],受到孟子的非议,因为梁惠王此时应一心一意地关心“仁”和“义”。每当商业化出现危及洪武帝向往在他的国土中重新实现农业自给自足的理想时,孟子对利的蔑视在大部分儒家的政治经济论作者的著作中就被用来贬低商人和谴责商业化。但是丘浚通过重新整理孟子论利的著名看法的原文的上下文(谈到适合国家进行的事业),他把这个讲话转过来反对儒家的反商业的思想。他把利与义进行对比(在明代的上下文中,义作博爱解比较合适),后者是设法为公众提供利益,而他理解的利则是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他不愿对利作道德的裁决,因为他了解,商人如不能获取利,则不会干他们的工作;但他断言,国家追求利在道德上说是不能接受的。国家不应从交换必需品的事务中谋利。这是商人做的事。

丘浚相信,商人从事再分配商品和平衡供需的工作会比国家做得更好,于是就继续进行争辩,反对已被纳入中国国家治国术的一些做法。国家不应经营手工业,而应由商人去管理生产。国家不应垄断必需品,如实行盐的专卖来增加收入,应容许盐在公开的市场流通,改以土地为基础的税赋作为它的收入。(丘同意明代实行茶的专卖,因为它与边境军备有关,不会影响这个商品在民间的流通。)根据丘浚的意见,如果有什么因素促使贫富分化,那就是从受限制的商品中榨取收入的手法。国家应解除海运的禁令和鼓励海上贸易——这个立场在16世纪日益得人心,最后在16世纪60年代得以实现。

如同关心专卖事业和海禁那样,当明代关心起国家的安全时,就不会同意丘浚的建议了。否则丘浚的国家有限度地干预经济的模式与明代的政策是不会不一致的。相对低的商业税证明了这一点。全国各县设税课局以征收商税,但税率只有3.3%。许多税课局后来被撤销,不过商税作为县预算中的一份定额,仍被保存下来。此外,由于明代税制是以定额为基础,不是全面的税制,负责征收商税的官员只要完成定额即可。商税的问题在于,定额可能在几十年前已经定下,当时通过关卡的交通量要低得多,预计的收入也少得多。税吏在完成其税收定额后,他怎么做就可自行定夺了。1521年,长江港口荆州任税吏的一名官员在王朝的正史中受到表扬,因为他在前三个月征满了年度定额,容许以后通过关卡的商船不纳税。传记作者判断的基础不是这名税吏资助国家施政的贡献,而是他愿意藏富于民的仁爱之心,后者在中国关于税赋的正统思想中一直是一种美德。根据当时的做法,以下的含蓄假设并非没有道理:一名税吏超过税收定额,就干脆侵吞收入,而不会把敛收的部分在经济中进行再投资。

在明代的后半期,朝廷自身财政紧张的压力愈来愈大,它的确把商税当成一种便捷的税种;它设立新的商税局,任职的不是正式的财政官员,而是宦官,后者汇集征得的收入,直接解送到皇室。1515年正德帝诏令,在汉阳府主要桥梁和渡津设新的商税局,并派宦官赵田和锦衣卫的官员前往,向来往于该府的商船征税,只是在正德朝后期,终于有一名省的监察御使以扰商为由,胆敢要求关闭这些税局。这名官员在1528年盖了批准撤销的官印,立碑宣布它们不再工作。朝廷就这样在与商业的财政关系上动摇不定,时而对它剥削,时而为它消除障碍,但从未把它真正地纳入财政或经济的方针大计之中。地方官员有时也被种种开支所迫,像正德帝那样盯上了商业。洪武帝故乡凤阳府所辖的正阳镇是淮河边上最繁荣的镇,那里批发商(泊在东岸)与当地商人(聚集在西岸)进行交易。凤阳知府想建一座城墙,宏伟得足以表示对王朝奠基人故乡的尊敬。知府派其属员前往正阳开征船税,以支付建城墙的费用。

除了营业税,明代还对零售商开征称之为门摊税的商税。这种税收只有在较大的城市才相当可观。明中叶有的官员持不同意见,坚持门摊税对商业活动有消极影响。1528年,御史朱实昌向嘉靖帝上奏一本,要求江南几个主要的府——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浙江的杭州、嘉兴和湖州——的店铺和商品都不缴税。令人惊奇的是,皇帝准奏。对江南商人来说,这是一次慷慨的让步。那个世纪后来的一些观察家把苏杭的繁荣归因于这项政策。

作为消费者,国家以另一种身份对商业经济产生了影响。为了供应皇室和朝廷,国家需要采购和征用大量制成品。有些制成品来自京城的御用工场,技艺最高超的工匠应召前来工作。例如,珐琅质酒杯深受北京宫廷喜爱,在景泰朝(1450—1456年)之初,只有从云南应召至北京的回民工匠在宫内制造,因此中文名称为景泰蓝。朝廷还在宫外工艺已相当专业化的地方经营御用工场,委托制造所需的物品,然后运往京城。御用的丝绸来自苏州的工场,御用的锦缎来自杭州,纸张来自江西的西山,瓷器也来自江西的景德镇。

景德镇在元代已是主要的瓷器中心,当时宫廷的惠顾刺激了青白釉底钴质瓷器的发展,在这里烧制这种瓷器的官窑到明代变得世界闻名。官窑在1369年被重建,当时皇帝命令今后一切国家庆典用的器皿都必须用白色瓷器而不用金属器皿。白釉的祭奠物品成了宫廷礼仪用的标准器皿。例如1407年当永乐帝准备接待西藏佛教教主时,他命景德镇的官窑专门为这次盛会烧制白釉瓷质的西藏器皿。当下达这种不寻常的订单时,图样,也可能是木质模型必须送交陶瓷工。朝廷还取得大批瓷器供皇室使用。专为皇帝使用而制造的青白瓷器以标有其年号而与众不同,这种做法始于元代,可能始于14世纪20年代。明中叶宫廷要求继续供应白底青花器皿的情况导致质量的改进。与宣德年间的器皿相比,15世纪70年代生产的器皿,其釉质更薄,更加透明,产量也高。更早的记录已被破坏,但1528年以后皇室订单的部分记录说明,宫廷购买的瓷器数以千计:1529年购2570件;1536年购碗3020件,带脚杯1800件,盘子1340件;1545年购盘子2500件;1546年购白底青花盘子16000件;1548年购白色方罐1350件——这只是少数几份数量较大的订单。

国家专卖

明代对商业经济采取的主要干预形式是专卖。它控制了盐、茶和明矾三种商品的生产和分配。对盐、茶两种重要商品实行专卖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取得稳定的收入:盐的专卖是为了向需要这一必需品的消费者收费;茶叶的专卖是为了控制国际间以茶换马的易货贸易。下面将要谈到,这些专卖实际上主要是为富商的利益服务,而不是违背他们的利益。

至少从汉代起,盐的专卖一直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支柱,明代继续实行这项专卖。这是一项排他性的和全面实施的专卖:只有国家才能授权制盐,只有官盐才能获准流通。但它不是国家企业。国家监督盐的生产及其流通;但在王朝建立的几年内,盐的流通和销售实际上被承包给私商,他们付钱购买盐引,取得这项定价高和能获利的商品的特权。盐引准许持引人在盐场以规定价格购盐,每张可购205斤(120公斤),然后在某些地区零售。

大盐场位于从北方的山东至南方的广东的沿海。在山东,盐的取得要经过昂贵的生产过程:在海的附近洗出饱含盐分的沙子,然后运送35公里至有燃料的内地熬制。在南直隶的两淮区,制盐或是用铜锅熬煎海水,或是让它在阳光下蒸发。后一种方法比熬煎便宜,因为熬煎要用昂贵的燃料,增加成本,但熬煎法制成的盐质量较高。盐还可以在内地生产:在山西省从盐湖制盐,在四川和云南从深钻的盐井制盐。虽然钻探很费钱,但由于可以省去把这种大宗商品从沿海运至内陆的高额运输费用,这笔钻探成本可被抵消。由于盐的市场差价直接与其运输距离有关,明代沿袭以前王朝的做法,把专卖分成若干分配区域,其范围大致与省界相符。正如黄仁宇指出的那样,这种安排基本上尊重了分配的自然趋向,使分配纳入地区市场的等级结构之中,从而使国家避免了“制定适用于全帝国的价格结构,也不必相应地去协调盐的生产”。一种由南京监督颁发盐引的制度控制了专卖制度,派往各大产盐区盐务司的监察官员组成的网络密切注意经营状况。

按照《大明会典》,盐的专卖收入主要用于边防,其次用于应付饥荒救济等紧急事件。当边境粮食和马匹的供应不足,国家的运输基础设施又无力把它们运到边境时,国家为了加强盐的专卖的主要职能,在1395年采用了开中法。这种以货易货的安排作为供应边境哨卡粮食的手段,始于宋代:它要求需要盐引的商人把粮食、饲料或马匹运到边境。开中法是作为明初两种主要政策的补充而被恢复使用,这两项政策一是兵屯,一是要求平民将漕粮运往北方边境。这些政策证明不足以提供所需要的粮食数量,因此政府就把一部分供应负担转给私商。这种贸易的利润促使粮食从丰产的南方流向需要它的北方。但这一安排也是昂贵的。为了减少运输成本,有些从事开中法的商人就在边境区购买土地,设立农业庄园。称为商屯的这些商人开垦地能够凭借土地和劳动力的较低成本的优势省去从南方运粮的大量费用,不过这种节省也被北方土地低产量所抵消。

在理论上,开中法对所有愿意运粮到北方和用它向政府换取盐引的商人开放,不过事实上,长途运输的费用,以及运盐的成本,意味着只有最富有的商人才有能力投身于盐的专卖业。此外,统管这项贸易和提高分配成本的官僚机制意味着一笔盐业交易的投资至少要被占用两年,有时长达五六年。尽管如此,对那些有能力进入这种交易的人来说,参与官办的盐业专卖是能赚钱的冒险事业。由于各县都分摊了它必须购买的官盐的份额,盐商就在一种强制性的市场上销售。参与这种贸易的商人通常来自两个地区:一是山西省南部和陕西省西南部,那里是靠近边境的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一是南京南面的多山区徽州府,那里与边境没有联系,但自宋代以来有活力和善于理财的商人出生于此。

明代的双重政策——命士兵实行军屯,命平民另外向边境供应粮食——在15世纪中随着民运逐渐转成纳税,再由政府用此税收购粮而消失。从征用劳动力转为购买实物的结果是,一个庞大的粮食商业市场在北方出现。这一商业化的进程在1492年导致了一个合乎逻辑的结局;当时户部尚书叶琪(1426—1501年)建议把开中法改为支付货币的方式:从此商人获准以白银直接向政府购买盐引。他们不必再运粮到边境。政府控制折换率,并用这项现金收入为军队购买所需的粮食和其他军需品。从正德朝(1506—1521年)以后,军粮供应的进一步折换结果加大了市场的规模,巩固了需要用于参与盐业专卖和分享由此带来的利润的资本的地位。折换还推动了私人领域中白银的使用和流通;白银是一种媒介,大量运往边境的粮食是通过它来实现的。

开中法带来的众多后果中的两个是:经营这种贸易的商人更加专业化;山西帮和徽州帮作为中国两个最有实力的商人集团占了支配地位。在扬州所用的词汇中,边境商指的是北方人,他们向戍军供应米、豆和饲料,代价是盐引。盐引以折扣价被售给内地商,他们之中有山西商(也有陕西商),其他的人是徽商;他们都以靠近官办盐场的扬州区为基地。这些人控制了盐的交易。他们购得官盐后批发给第三集团(水运商)取得厚利,水运商则把盐分售给地方的零售商获利。到1552年,西北来的数百名内地商住在扬州;扬州充当了江南盐业贸易的中心。

茶不像盐那样由国家全面控制进行专卖。相反,茶的专卖纯粹是为了管制向中国北方边境游牧民族销售茶的业务。销茶的目的是为中国取得军用马匹;中国发现,与游牧民族进行马匹交易比自己牧养更为有利。1371年,政府在陕西西北设立三个茶马司来进行这项贸易;后来在陕西和四川又加设了几个司。从一开始,茶马司获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贸易,价格定为上等马120斤(70公斤),中等马70斤(40公斤),劣等马50斤(30公斤)。茶马司用来交换马匹的茶由商人供应,他们通过茶引制度整批购进,然后运至各茶马司。

只准指定生产者种植的茶进行贸易。供应这项贸易的茶有几个来源。其中之一是湖广的安化县,该县位于长沙西面偏僻的深山。茶的批发贸易的主要中心在西部的华中区,茶从那里用船沿资水而下运至洞庭湖,再北运至边境。江西、四川的一些县及云南的县(较小规模地)也为贸易提供茶。驻于这些县的茶法官监督官茶的采购,确保商人的采购量不超过他持有的茶引所规定的最高数量。在产官茶的下游各地,政府设批验茶引所,以核查茶引和保证贸易按照规定进行。例如,江西省沿长江的港口九江的批验所在1373年设立,它被用来监督附近的庐山生产的官茶船运。这种茶的成本依照商人把茶运到边境的距离来确定。在1397年,四川省官茶的分配集中在四个地点的货栈。从事茶的专卖的商人必须用粮食购茶,然后北运至边境。这样,茶的专卖能使政府引导粮食向商业化程度较低的中国西部地区流动。茶的专卖执行一些禁令,不准私人越过西北边境售茶;在整个15世纪,这些禁令的执行力度加大,以确保马匹的充分供应。到16世纪中叶,每年流过边境数量已达到1600万斤(950万公斤)。

供国内消费的茶的种植和加工(在中国的茶产量中,这一部分远远大于在边境交易的部分)不受专卖的限制。在元代和明初,对茶的需求促进了种植的普及。此时条件改善的饮茶客的品味也在变化。最值得注意的是茶末向茶叶的转变。茶末的加工方法是把茶叶碾成粉末,然后加压成块以便运输。这样加工的茶适用于长途贩运,因为茶叶会很快变味;此外,船运时茶末可装得更密实。但是由于茶成为社会消费更广的饮料,新茶叶的需要量也随之增加,从而向江南上层饮茶客原来的茶末爱好提出了挑战。洪武帝本人就爱饮叶茶;他宣称,那些向朝廷供应茶的地区单独进贡茶叶就够了。他作出这个决定的部分动机显然是想打乱围绕征收茶末所产生的贪污活动。

第三种专卖品是用于鞣制皮革和给纸张上胶的明矾。这项专卖作为专项税1370年在产地庐州府和安庆府实行,但其规模不如盐或茶的专卖。国家规定,只有官方指定的窑才能生产明矾,生产的数量也有限定,私自生产和出售所受的处罚与茶的专卖中的有关规定相同。

除了明矾、茶和盐,对以前几个朝代已经实行专卖的某些商品——如酒和醋——也开征专项税:生产者须在产地纳税,商人把这些商品带进城销售也须缴税。商人到年底未缴清受限制货物的税,官员征收的税额低于前一年,要受体刑,其货物的一半要被没收。虽然人们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印象,即商人必定在相当严的限制和相当大的压力下经营,但是受限制的和专卖的商品的流通仍由商人掌握,没有被国家接管。在明代,国家不是设法去压制或控制商业,而是使用各种执照制度去利用商人的经营,以便达到其财政和政策的目标。国家对商人的利用为他们创造了促进明初商业发展的机会和财富。

市场

明代商业经济成长的可靠标志是市场(市、集)的成长。商业交换赖以进行的网络中心点就随着需要出现了。由于贸易的发展,市场的数量和它们开放的次数也随之增加。在明初,每个县只有二三个市场,几乎都是定期的。最长的周期为10天,即集市每月三次。五天一集更为普遍。县城通常是县的中心市场,经常是长期开放,或者间隔期短于农村市场。但是有些位于内地的县治地直到15世纪才有定期市场。市场得到官方承认,但官方通常不予资助甚至监督。

县的市场在经营上与府的其他市场的关系是等级性的,这可以从开放集市的间隔期中得到证实。在北直隶的河间府,府城的集市为一天一集,州和县城的集市一月五六次,而镇则是一月二三集。在市场对当地经济变得必不可少的地方,市场的周期性可用一月中错开赶集日的市场分布来弥补。例如,在河南鲁山县城内及周围,城内的市场已增加到七个,城四周的城门外增加到四个;城内的七个,四个一月三集,两个一月两集,一个一月一集。在城外的四个市场,一个一月五集,两个一月三集,一个一月两集。一月共有30个集,这样安排,一个月每天就有一个集市开放,不会互相竞争。在11个地点每天轮流办集市,不但填补了间隔期,而且更便于县城不同地点的居民赶集。

到16世纪中叶,长期性正在代替定期性。河南另一个县——广山县——的1556年版县志上列了八个集市,其中四个每天都有集,其余的每隔一天有一集。县城的大集和南门内的市场在固定的基础上每天有集。在县城外,长期的集镇也在原有的居民区形成。在北直隶大名府1506年版府志的一份村落长名单中,有四个“镇”被选出,作为商人聚集之地。商人固定交易的地方就专门称之为“镇”。这些镇中,三个成为镇的理由是:两个镇位于一条大河附近;一个镇因为土地肥沃,言外之意是产量高。只有这四个镇被定为贸易中心,这说明明代在这个北方的府,农村市场仍是有限的,这几个镇以外生产的货物必须运到那里进行交易,而不是运到地方集市组成的更连贯的结构中。例如,这个府志指出有一个村落,许多村民从事织布,这说明生产和交换在不同地点进行。

市场在各种条件有利于交易的地方发展起来。四通八达的良好的河运始终是最佳的有利条件。河南固始县知县1469年的描述引起人们对这有利条件的注意:固始县地处吴(江南)楚(湖广)之交,为淮(南直隶北部)汝(河南南部)间之中心。人口众多,物产丰富,水陆路程交错,便于贸易。货物流通利民便农。故商品汇集于集市,民众来此交易。

市场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设立。它们往往由个人或家族建立,为的是能跻身于能获利的商业网络之中。例如,苏州北部常熟县的县志报道说:南翔区奚浦市于正统时期由钱姓居民所建。街以砖铺地,靠近长江,可泊商船。这个钱姓居民,也可能是钱家的另一人,在田庄又建一市,这大概是想重复第一次的成就。县志继续报道,徐家市由一姓徐的所建,唐家市、李家市、何家市分别由姓唐、李、何的人所建,等等。偶尔地方官也建立集市并冠以自己的姓,不过更常见的建市者是当地人,他能凭借家族的财富进行必要的投资以招徕生意。通过征收集市的规费和对贸易进行监督,建集市的家族一定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许多市场专门从事某种行业。由于县内市场的增加,专业化程度也随之加大。例如,苏州吴江县农民在15世纪80年代在吴溇和庞山村出售其蔬菜,而渔民则将自己的所获在充浦和庉村上市。庉村一定是大集市,因为那里的金属制品如同檀丘的制品,也是一种特产。该县的县志不但列出了大部分集市的常客,并且至少举出每个镇一座大庙的名称,有的举出四个庙名;也就是说,这些集市能招徕足够的生意,才供得起这些花钱的祭祀机构。

一个市场从定期开放升格到每日开放后,下一阶段它可能发展为镇。这个过程可以在16世纪的江南的大部分县找到。例如,16世纪初嘉定县有九个镇六个集市,到这个世纪中叶,其中四个集市已变成镇,另外又增建一个镇。到世纪末,嘉定又增加了四个镇和一个集市(明清改朝换代付出了代价:直到18世纪后半期,嘉定的城市结构才重新把自己树立起来,使得镇的网络分布得像16世纪那样广)。

明代中叶至晚期江南镇的不寻常的发展是在日趋精密的地区市场等级结构中进行的。这种等级结构把货物和各种服务往上集中到地区的中心——如江南集中到苏州,这样做就刺激了等级结构底层的农村集市的产品和劳动力的出售。江南的各级商业经济发展了,不过苏州受益最为明显。苏州作为江南的经济中心,它的崛起在明朝的最初几年未必有人预料得到。在争夺王朝的战争中,苏州因是洪武帝的主要对手张士诚的根据地而闻名;此外,洪武帝对苏州不放心,因为它曾是蒙古人统治下士绅—地主力量的主要中心。他开始统治时,他向苏州征收沉重不堪的税赋,强迫苏州的民众迁移,企图迫使它屈服;对南京大量投资,授予南京以国都的殊荣,试图使苏州黯然失色。但计划没有成功。由于苏州商业化的地方经济的实力,它证明有能力负担皇帝加给它的税赋。的确,税负迫使民众为了赚钱去寻求创新的策略,有助于进一步刺激商业化。永乐帝放弃了他父亲的计划;通过把主都迁到北方,他放弃了洪武帝的打算,即把南京在地区中放在高于苏州的突出地位。

虽然大运河把苏州、南京与北京连接起来,但南京与大运河的联系并非主要推动力,主要的运输命脉流向苏州。因此大运河的重新开放或多或少保证了苏州地区将成为江南的经济中心。南京是作为行政和文化中心,但不是作为贸易中心而保持其突出地位。与苏州竞争江南商业最高地位的惟一城市是杭州,但它位于大运河更南的地方,不在三角洲的中心区。此外,明代禁止出海航行,海上贸易衰落,杭州又位于更南的地方,这些因素意味着着眼于出洋航行的杭州不能与被陆地围绕的苏州匹敌,况且苏州在明代也是航海商船的港口。

大运河的恢复使用对江北也有相似的效果,因为通过其关卡的财政性和商业性交通给南直隶的扬州和徐州、山东的济宁和临清带来了财富。这些城市偏僻的内地的商业发展程度较差,这意味着,与江南的城市相比,大运河甚至是更加决定性的资产;但同时它们的内地的市场体系的弱点限制了这种影响的力度,从而阻止了它们与江南几大城市的竞争。

商品

市场是交换和买卖货物的场所。简单地说,货物或是作为剩余物,或是作为专门为交换而种植或制造的产品进入市场。后一种产品必须出售或进行交易,生产者才能取得生活的必需品;换句话说,它们是商品。从剩余物品交易向商品交易的过渡是商业发展的重要的一步;这种过渡也是明代经济史的一个重大课题。

从纺织业中,我们可以看到向商品交易发展的明显例子。在明初商业发展程度较差的地区,纺织品生产局限于农户之中。纺织品的原料是农民自己种的,使用的机器也是农户的。随着商业的发展(在明中叶)和货物更大量和更正规地进行交易,市场的需求开始把农户内一体化的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分开。例如,有的农户已经栽桑养蚕,从蚕茧抽出生丝再织成丝绸,专门从事丝的生产。他们不是兼种稻和桑树,而是专门栽种桑树和产丝,而到市场上购买粮食。到了晚明,有的农村生产者的专业化不仅仅限于某种产品,而是专门进行产品某个阶段的生产。现再以丝为例:农户的劳动力从生产粮食和丝转变为只生产丝以后,晚明的一些户专门缫丝,他们购茧,把丝售给企业主,后者再把丝供应织丝户。这种日益明显的分工是明代经济生活的重要发展。

纺织生产的商业化——从出售剩余物品到为市场生产——是明中叶的一个发展。在潮湿的江南中心地区,有名的优质丝绸在南宋时已被普遍生产,随着丝的生产从集中地苏州城往下转到其下属的各县城,那里的商业化在15世纪初期就普及了。在15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扶摇直上的需要打破了城市的垄断,使丝的生产转为农村的工业。据一部太湖区的地方志记载,一镇附近各村村民全力以丝谋生,富人雇人织绸,穷人自己织造。这一报道指出,太湖周围的商业化已经走得很远:不但农民放弃其他的生产而只产丝,而且富人为了利用迅速发展的纺织市场给他们提供的机会,还雇佣劳动力。

尽管如此,明中叶的大部分纺织品依然不是为市场生产的。1543年版福建邵武府的府志已经有注意性别分工的习俗,即男性在田地干重活,妇女在织机旁干较轻的活,并说妇女为其夫之衣而织布。但是事实并不符合男耕女织的古典模式,因为他们将所剩之布交换谋利。这说明在16世纪40年代,福建内地上市的布仍是剩余品,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在离江南纺织业较近的地区,商业化的过程也许进行得没有江南远,但是在引导生产者生产可以进入地区市场网络的某种物品方面,商业化确实对生产产生了影响。例如,据1527年版的府志,九江生产的“土丝”的质量不能与其下游苏州产的精丝竞争。即使如此,丝仍是九江生产的位居第二的重要织物,其交易面很广。换句话说,一个优质丝绸占主导地位的成熟的市场仍能吸引质量较差的丝绸的商业流通,因为它也有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化是不可避免的。这部地方志据此指出,德化县妇女只知缝而不知织。换句话说,这些农妇用来缝衣的布是购自市场的商品,而不是农户自己生产的。

在明代,棉业的组织经历了与丝业相同的发展,不过它的扩大和转变甚至更加激动人心。棉花在宋代的华南扎下了根,在元代和明初往北先向长江流域,然后再往北向山东和山西发展。生产棉布的技术紧跟着棉花的来临而出现。在元代的江南,通过借鉴丝织技术,织布技术得到提高,产棉的商业化,尤其在松江,在15世纪后半期完成。据称,进入16世纪之际,松江能“衣”全国。松江府位于苏州、杭州、南京等大都市以东的江南中心地区,这使棉花业靠近大的交易和生产地点。松江府还因位于长江以北的省(那里种棉比南面更普遍)和长江以南的省(那里纺织技术比北面更发达)之间的交会区而受益。更为特殊的是,松江东区土地荒瘠,不宜灌溉,农民如种稻,就不敷租税支出。耕作者不得不转种其他适宜其土壤的作物,和产量高到足以维持生计的作物。丝、亚麻、苎麻等织物以前在江南的其他地区已作为农村的副业出现,当农户在市场将其纺织品进行交易时,也给他们带来少量的盈余,但这些都不适合松江的条件,棉花填补了空缺。1433年,棉花成了松江税赋的固定部分;此后不久,棉花成了普遍的农民副业。1486年知府倡议把税赋从实物部分地转成白银,这进一步推动棉花成为上市的商品。到了晚明,松江府东北部将近90%的土地种了棉花。以前灌溉稻田的网络渠道被废弃,因为农民发现种棉比种稻更能获利。1631年版的府志指出,种棉已根深蒂固,各村镇都有自己生产的棉布品种和名称,所列品类多不胜数。

棉的生产周期,从种棉到织成棉布,原先是一致的。种棉、轧棉(去掉棉籽的加工过程)和纺织都在一家一户完成。商业行为表现为:把产品售给巡回的布商,有时购买原棉以补农户所种的不足,但分工是微不足道的。但到明中叶,有的生产者的棉布生产变得更加专门化;据1512年版府志的描述:纺织不但在农村,在城市也能见到。老农妇带棉纱在黎明上市,换原棉回家。次日晨又携纱离家,无片刻休息。织布人日织一匹,有人通宵达旦。纺纱者和织布者在这样的生产过程中完成各自分内的工作,他们的收入完全依靠以城市为基地的市场所决定的分工。江南棉布的商业性生产是如此发达,以致原料必须从其他地方运来,才能维持纺织者的生产。商人从山东沿大运河而下,从福建和广东沿海而上,用船补充供应轧过的棉,以使江南有技术的纺织者能继续其忙碌的生产。同时,这些商人又把粮食运进江南,供应自己不再种粮的人。这样就开始了从长江中部产米有富裕的湖广和江西等省沿江而下运粮给江南消费者的长途秋季贸易。

晚明江南的棉纺织生产是否在较大的商人控制之下?布商插手生产过程,甚至到了利用分工差别的程度:商人定期购买轧棉再卖给纺纱者,或者购买棉纱再卖给织布者,或者全部收购织布者的产品卖给批发商,再卖给布的零售商。朱国祯(1557—1632年)描述了他家乡——浙江北部的湖州——的这种安排。他说,来自邻近的府——很可能是商业纺织业中心苏州和松江——的布商在湖州开店,出售原棉给纺纱者或织布者。他们清晨就到市场,以其产品易原棉,然后回家再纺纱和织布,次晨再到市场易棉。这样,由于纺织制造过程被分割成不同阶段,商人就可以控制生产。为商人工作的纺纱者和织布者就被束缚在生产过程中,这种束缚常常因向商人借债而不能摆脱。由于他们的劳动时间全部用于布的生产,他们已不是从事一种副业的小农,而几乎成了专业的纺纱者和织布者。

了解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历史学家详细地审视了晚明的记载,想寻找中国的纺织工人正被纳入放债制度的证据。按照在欧洲发展起来的放贷制度,商人以原料的形式预付资金给工人,并保证他们劳动的收入。商人投入的资本控制了生产过程,放贷制度成了把纺织劳动力集中到工厂的先驱。研究明史的史学家在江南商业性地组织纺织生产是否可以认定为放债这一问题上展开了正反两方面的辩论。在所引朱国祯的文字中,他使用“易”而不使用“售”,可能说明生产者不是为出售产品而天天议价,而只为处理生产全过程——从购买原棉到分配制成的棉布——的单独一名代理商工作。人们肯定可以找到关于江南商人把纺织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起来加以监督的其他事例:例如,松江枫泾镇的棉花铺从当地织布的小农购买原坯布,再从南京成百名地雇染工和轧光工来完成布的加工,然后出售成品。但是,就了解资本主义的历史而言,放债的重要的特征是,商人凭借他们投入的资本来控制生产的过程。放债的商人不是单纯地通过某天早晨售棉给织布人,又在次晨收购其产品这种方式去利用分工,而是通过提供原料和规定生产进度的方式直接购买劳动力。他从生产过程的内部控制生产过程。晚明的商人也控制纺织品生产,但他们用以下方式在生产过程之外攫取利润:贱买贵卖;垄断纺纱者和织布者交换其产品的市场;以高利贷利率放债给生产者,用债务束缚他们。曾经令人信服地为这种观点进行辩论的田中正俊坚持,不应把欧洲的放债制与中国的产品换原料的制度混淆起来。他指出,后者“不应被视为发展(朝资本主义方向的发展)的促进因素”,因为中国的制度没有改变生产关系。根据这个观点,晚明的商业经济既不像明初期维持生计的经济,也不像早期的近代欧洲那个时代兴起的经济。

白银

随着明中叶小农终于为市场而生产,他们就要依靠白银作为交换的手段,以此他们可以用其产品去换取自己没有生产但必须作为商品才能取得的货物。在商业化程度较低的地区,这些货物主要是广东省志一名编纂者所选称的“杂物”,即供个人消费的廉价物品:槟榔子、糖、粮食、食油、蜡、贝壳饰物、木材、祭祀用的香和簑衣。不需要大量银子去进行这种交换。这些物品虽然当地不能生产,价格都不很高。

像江南那样商业化程度更高的地区,已把其大批产品转向市场的小农需要更多的基本物品,特别是自己不再种植、但既要食用又要向国家进贡的稻米,他们对交换和作为交换手段的白银的依赖就大得多。嘉定县一名上奏本的官员在1593年用四个步骤描述了那里棉农的经济生活:以棉织布,以布易银,以银购米,缴米给士兵作为漕粮运往京城。通过交换就能获得生活中一切必需品,嘉定的产棉者不必再花劳动时间去生产棉布以外的任何物品。家庭的地租、食着、用具及用于抚育子女和埋葬死者社会事件的花费都来自棉。

作为商品交换的主要手段,白银终于体现了商业的威力,它渗透到出现商业化的一切地方。相反,据1530年版的一部县志记载,在福建沿海的一些闭塞村落中,村民有生活需要的一切物品,不必去捕鱼、熬盐或经商。因此村中银子很少。当村民定期庆祝宗教节日,只筹集铜钱和稻米,用于花销。在村民制造商品之前,白银不流入,除了最起码的商业交换,任何交换都建立不起来:他们的经济依然是铜钱和稻米的经济。

在白银日趋重要时,有些税赋——实物的或徭役的——折成白银支付,国家的政策进行了配合。折缴始于1436年金花银引入之际,当时南方七省405万担税粮以每担银0.25两的折换率折成白银。为了便于从运输困难的县上缴税,折缴很快在南方普及。这项改革转而扩大到地方税单中其他一切税种。金花银的运作如要立刻见效,只有在以下的环境中才有可能:许多经济交易已经通过货币而不是物物交换进行;有足够数量的银子支付税赋。即使没有新供应的银子介入经济,纳税的货币也会自行加快,从而进一步刺激面向市场的生产。

在16世纪中期的几十年,在与日本进行非法贸易时白银已经流入中国,但直到16世纪70年代,流进中国的外来银块才愈来愈多。近因是16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西班牙之征服菲律宾。西班牙商人以马尼拉为贸易基地,通过泛太平洋的海上航线,开始用船从阿卡普尔科运进南美的银,以支付中国商人从福建和广东带到菲律宾的货物。他们以空前规模进行这种贸易,致使商业流通中的白银数量大增,并且对中国经济的各部类产生积累性的冲击。由于白银变得更易获得,而且更加便宜(相对于铜钱和其他交换媒介而言),国家更容易通过一条鞭法的改革进一步实行税赋的货币化。贵金属库存的增加,再加税制的货币化,使经济得到愈来愈强的推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给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初期的商业繁荣以财政支持。

对白银的日益依赖意味着交换特点的改变。生产者不再依靠以物易物(交换价值相当的物品)的原则进行交易,而是通过价格(买卖不同价值的物品)进行。这种转变引起的价格不可避免的波动使经济生活产生了易变性。价格根据供需、囤积和不断变化的银铜双金属交换率而动荡不停。杭州当地的乡绅朱国祯注意到在一天中,桑价在早集和午集间,在午集和晚集间波动,而且上下幅度如此之大,以致圣人也难以预测桑叶价格。小生产者与批发商相比,更易受到这种不稳定性的伤害;批发商更能等待时机,低价购进,高价售出。

海上贸易

在海盗行为的恶名下经营的海上贸易对明中叶和晚期的商业经济有着巨大影响,它不但把白银带进中国,而且刺激了国外需要的某些商品的生产。它还使许多住在东南沿海一带的商人格外富有。如同崔溥访问杭州时被告知的那样,风险是高的;但据一位福建的地方志编纂者的记载,其利润之高,使商人甘愿为之冒台风和覆舟的风险。

海上贸易在政治上是敏感的,因为它涉及与外国人的接触,而只有被授权的官员才能获准接触。由于受到限制,海上贸易在财政意义上也是敏感的,因为海上贸易商人通常从事不付商业税或进口税的贸易。《大明律》要求出海的船只申报所载之货,并在沿海停泊处缴税。如不申报,以及申报低于所值,所受惩罚是严厉的:责重杖100下,没收全部船货。与船只打交道的当地商人或中间商同样要负责监督船货的申报,如果他们购买或存放未经地方官员许可的船货,也要受同样严厉的惩罚。据《大明律》的注释,惩罚比一般的商业逃税严厉,开始时是因为海上贸易获利要高于陆上贸易,后来是因为国家希望制止与外国进行的非法贸易。合法的对外贸易被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且只限于一定的商品。来中国纳贡的外国使团获准在京城进行五天贸易,不准购买兵器或金属物品,只能与官方指定的商人交易。如果店主或行商等人与外国人来往,并进行贸易,其货物将被没收,犯法者带枷一个月。

这些惩罚几乎阻止不了居住在密布港口的东南沿海的任何人参加对外贸易的行业,这使有些人很感到沮丧。我们可从一名来自福建港口城市漳州的官员的传记中看到,当他在1506年赴广东任职之际回故里访问时,他得知其亲戚已建了一艘大船,准备与外同人贸易。他大发雷霆,扬言要向官府告发,因为他知道有关私人对外贸易的禁令仍在执行。他没有向官府告发,威胁足以终止这项冒险行动。儒家官员和他的有商业头脑的权贵之间的意见分歧显示了明中叶商业经济的发展与闭关自守和封港这一既定政策之间正在形成的矛盾程度:这些政策正在限制海外商业的发展。

前面已经谈到,丘浚早在1487年力主不但要解除海禁,而且要免征关税三年以刺激贸易。后来,持同一方针的官员一致把丘浚当作权威加以引证。但是,中国朝廷对进行更大量的贸易——特别是与日本人的贸易——这一要求的反应是关闭1523年已在宁波进行的有限的合法对外贸易。禁止反而加大了要求贸易的压力。压力变得如此之大,以致热衷于进行国际贸易却遭到阻碍的商人为了取得商业机会,就采取具有侵略性的对策——海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在沿海活动的中国和日本海员从贸易转向掠夺,闻名一时——但有些不确切——的16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的倭寇(“日本海盗”)灾祸就发展起来了。

尽管政府禁止,海上贸易仍在明中叶盛行起来。间接证据是残存的沿海地图和航程手册及其流通。在16世纪,随着对这类参考材料的需要的增长,一名漳州经商家庭成员在1537年出了第一部刻印的航程手册。《渡海方程》是根据郑和获得的资料,以及详述从长江往北至辽东的另一个文本编成。编者为怪癖的学者吴朴,他是有权势的商人一官员林希元(约1480年至约1560年)的助手;林对海上贸易禁令的藐视和他从这项贸易中取得的财富同样是传奇性的。这部航程手册的出版可被视为沿海有权势家族的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在林希元的合作下,为实行一种较少防御性的边境政策和开放海上贸易施加压力。《渡海方程》在清代继续被福建的航海者使用、抄录和修改。

1567年海上贸易的部分解禁使东南地区的经济得到一段暂时的大繁荣,当时纺织品、瓷器、漆器被大量运到日本的长崎销售,并运往马尼拉再转运至全世界。当时马尼拉召见厅长官安东尼奥·德·莫尔加详述了中国商人通过马尼拉进行丝绸和其他纺织品的国际贸易的情况:“成捆的双股原丝和其他较差的丝;白色的和其他颜色的绕成小束的优质散丝;大批天鹅绒,其中有的素色,有的织成各色图案和花样,有的饰金或绣以金丝;金银丝或丝织的各色各类织物和锦缎;大宗成束的金银线;各色锦缎、缎子、塔夫绸和布料;原料为草的亚麻布(称len?esuelo);各种数量不等的棉布。”

在中国商人带出国的品种繁多的商品中只有纺织品是最重要的品种。“他们还带出麝香、安息香和象牙;许多床饰品、帷簾、被单和绣绒挂毯;颜色浓淡不一的丝挂毯;桌布、坐垫和地毯;同样料子的马饰品,上面绣有玻璃珠和珍珠;珍珠、红宝石、青玉和水晶;金属盘、铜壶、铜和铁质的锅;大量品种俱全的钉子、铁皮、锡和铅;还有硝石和火药。”

德·莫尔加在一份更长的加工品货物单中继续列出了在马尼拉交易的中国货存货,这些都是运给马尼拉西班牙居民区的加工食品和其他供应:“面粉;以橘、桃、李、豆蔻、姜和其他水果制成的蜜饯;咸猪肉和其他咸肉;优良品种的活家禽和许多阉鸡;大量品种俱全的水果和柑橘;优质栗子、胡桃和一种新鲜的和风干的美味水果(chicueyes);大量多品种的优质线、针和小饰品;小合和笔架;床、桌、椅和涂金色的长凳,上面都画有许多人物和花样。他们带来国内的水牛;状如天鹅的鹅;马、骡和驴;甚至有笼养的鸟,其中有的能讲话,有的能唱歌,他们把它们调教得能玩许多把戏。中国人提供了无数其他品种的廉价物和低价装饰品,它们在西班牙人中备受欢迎;各色优质的陶器;加佳(kaga)布和黑色、青色长袍;种类俱全的床;各色成串的玉髓珠子和其他珠子,以及各色宝石;胡椒和其他香料。”

莫尔加在他的货单最后列了一个杂货类,“有多少纸张也写不尽这些珍奇物品”。他写的纸也来自中国。

中国商人在这项贸易中所以能取得成功,不但是因为他们经营市场上有需要的货物,而且因为知道如何使自己的商品很快适应外国的规格,包括式样。在图样上迎合西班牙人的爱好,这使中国丝绸在进入17世纪之际支配着世界的丝绸市场。与此相似的是,景德镇的瓷器制造者,特别在1620年御用订单减少后,就转而按照日本和欧洲的风格制造瓷器。早在嘉靖时期,人们就可以看出瓷器表面的装饰图样的适应情况,当时欧洲的贵族家族能定制有其盾形纹章的瓷器。到万历时期,中国的瓷器制造者不但模仿图像,而且仿造形状。在明朝的最后几十年,明代的瓷器工既生产日本人餐桌上用的成套小碟,也生产欧洲人用餐的大浅底盘——中国环境中都不用这两种餐具。中国的陶瓷工以中国的设计来装饰外国形状瓷器的表面,不过设计者似乎有意识地使之“东方化”,目的在于向欧洲人故意展示异国的风采。例如,在伦敦维多利亚和艾伯特博物馆内,一件欧洲的餐盘边上画有表示士农工商的四个人物。我们将在下文看到,这些图案在晚明不可避免地被认为已经过时,再也不会出现在中国的餐盘上。景德镇的陶瓷工特别擅长迎合。他们独特的青釉底瓷器在17世纪欧洲市场上称“china”,此字也被用来称呼中国。

对一个成功的商人,海上贸易的利润是巨大的。1600年原丝在日本的售价接近在中国的售价的两倍,纱线是2.5倍,高级丝织品几乎是三倍。陶器在日本的售价是广州售价的二至三倍,酒是三倍。

明代社会的商人

明代中国是一种文化的产物,这种文化按照一种古代农业社会——它被帝国的统治明确地统一起来,又与商业交换只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的理想把自己概念化(在一定程度上又试图把自己合法化)。但这种概念化不得不与商业的现实进行斗争,后者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包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前者则在斗争中修改自身。这场斗争大部分是商人发动的;他们能够发动斗争,因为他们生活在其中的文化有藐视商业的倾向,可是同时又尊重财富,并且容许富人以适当的速度进入上层的生活圈子之中。回顾商人在明代社会所处地位的变化,就不难看到商业对这个时期中国社会的影响的性质和广度。

明代的中国人关于商业的思想方法的第一个转变是去调整职业集团的等级,这种等级是在中华帝国以前的时期沿袭下来的:士在农之上,农在工之上,士农工在商之上。人们可以发现,洪武帝引用了这种排列,但是以一种约定俗成的意图引用——更注重于作为一个集体去称呼他的臣民。这种排列在明朝中叶开始以一种更迫切的方式加以使用,有时以一种温和的警告,告诫一切事物应该是什么样子,但现在已不再是这样了。因此北直隶1506年版的大名府志在谈及府治地时说,士应专志于读书,农应专心务农,商人虽擅长经商,但不要越轨。这类词句可以上溯两千年而在中国的经世治国的著作中看到:它们被恢复使用,这一定说明关于职业之分的习俗正在被人藐视,上层的士绅感到必须告诫有这种行为的人,特别要告诫其他地方正在越轨行事的商人。编纂者不是直接表示他的反对,而是通过赞扬本地没有这种情况,来表达他对商人正在发动的针对传统职业结构的挑战的愤怒。在16世纪,愈来愈多的其他地方的方志编纂者作出了关于在他们地区内四种职业等级的类似的表态。一有可能,他们喜欢表扬学者专心学习,农民勤于耕种和他们都不愿经商的情景;但他们的评论的可靠性却因以下的评论而减色,其大意是,如今这些特征正在逐渐变化。

直到16世纪的后几十年,有关民风变化的冷静的评论让位于对四个等级已经崩溃的公开承认,有的士子文人愿意接受这种状况;正如学者归有光(1507—1571年)所言:古时四等庶民各有其职,但后来士农工商之别已混淆不清。其他的人认为这种混淆是一大不幸,是世风败坏得不可挽回的证明。两种立场都含蓄地承认,晚明的富商能够进入体面的社会,达到了以往不可能的程度;另一方面,又含蓄地承认,士绅家族愈来愈多地卷入商业活动。的确,作为16世纪一个扩大的阶级进入士绅社会的许多家庭回顾以往,就把其商业的成功作为财政基础,凭此就可以把他们的儿子送上官僚发迹的阶梯。商业财富正在资助商人取得士的地位。

到了晚明,在上层精英生活中商业的存在已经强大得足以使历来反对商人的偏见——表现为商人在传统上被置于社会等级底层的地位——不能继续下去。但是商和士之间的紧张关系没有消除。士抵制商人侵入他们的领域,并设置了有效地排斥商人参与士绅网络的重重障碍。这些障碍直到18世纪才被消除。到明末,很少商人能指望在社会上与士平起平坐,但许多商人能够抵制区别士商的服饰规定。自明中叶以来,为进入士的圈子准备最为充分的商人是住在扬州从事盐业的富裕的徽商。这些商人必须非常努力地建立与官员的良好关系,这不但能减少被官僚掠夺的危险,而且在与其他商人冲突中能得到支持。当徽州盐商范延富(1448—1517年)决定在15世纪90年代从扬州退隐时,包括有权势的御史大夫刘大夏和御史戴珊(1437—1506年)在内的几名官员送给他一批著作。这些礼物表示,为了能够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像范那样的人必须与地区的官场头面人物建立密切的关系。

未能如此接近官场的商人并非完全处于劣势,因为他们能采取其他途径从商人过渡到士。有两种策略。一种是渐进的策略,暂时接受低人一等的地位,期盼其家庭总有一天会培养出一名取得功名的人;他的成功会使家庭增光,并洗去从商的不光彩。这种策略表现为有商业和制造业背景的人普遍在撰写其家族史和个人传记时精心采用的手法。这种手法可称为“开创时刻”。它出现在困难的背景下,常常以没有预料到的方式,有时以神秘的方式发生;它表示一个转折——常常是从务农转到经商,并都是从贫困变得在社会上出人头地。由于开创时刻标志着向商业生活的过渡,这在一篇符合儒家期盼的合乎道德行为的发家史叙事文章中,是一种伤脑筋的联系。张翰(1511—1593年)出身于杭州经营纺织业的家庭,后位居高官;他认定开创时刻发生在他曾祖父之时,曾祖父是一个小酿酒商,其酒毁于一次洪水。“一天晚上,曾祖父回家时有人在后面呼他,他转身迎去并接到一件温暖之物。此人突然失踪。我的曾祖父回家后点灯照看,此物是一小块银锭。”于是这块银锭就成了其曾祖父经营纺织行业的资本,其家庭转向富有的开创性投资就这样用神秘力量的干预(甚至是神的干预)展现出来。用来进行原始积累的手段——投机、操纵价格、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就被方便地掩盖了。

汪道昆(1525—1593年)是具有徽商背景的著名晚明学者,对他来说,他家庭史的开创时刻发生在其祖父的时期:家庭世代务农,祖母劝祖父经商,因为去温州和处州的商人都能发财。祖母为之筹资,祖父才能变富。汪道昆不像张翰那样把资本积累的最初活动掩盖在神秘事件后面,而是把它作为崇敬其祖母的机会,因为她给其夫一笔嫁妆,使之事业有成。这样,由农转商的变化就表现为值得赞扬的贤妻的奉献行动,不会背离儒家的价值观。虽然有的士绅的自传作者被迫说明,他们家庭的历史没有通过不道德手段致富的污点,但晚明的士绅不再回避去写其商业家庭的背景了。一个人不必是——也不用假装是——出身于古老的理想化的乡绅之家;不管怎么说,乡绅正在消失,因为在晚明,更富有的人放弃了农村的庄园,用他们商业化地产取得的利润购置城市的住宅;住宅通常位于县城或府城,如果可能,还位于省城。商业本身不再是卑贱的职业。

商人可以用来逾越士商之间障碍的另一个更为主动的策略是从事士用来在当地社会标榜其力量的各种各样文化炫耀。他们能兴建豪华的花园和万卷藏书楼,购买宋代的珍本,展示唐代的图画,收藏商代的铜器,赞助当代最佳的艺术家,雇用最优秀的作家替他们执笔。汪道昆是采用这种策略的行家里手。通过宏伟奢华地进行各种文化工程,这些商人能压倒士,迫使士另眼相看。徽州的富商又是这一文化界的参与者。徽州范族的家谱记载了作为弹琴能手的茶商范继宗(1412—1461年)及在晚年赋诗作乐的大粮商范余庆(1402—1464年);弹琴赋诗显然是士的爱好。另一个徽商鲍松(1467—1517年)收藏珍本达到万卷,其中有的与自己的注疏一起刻印。这些投入表示对一项文化宏图的赞助,与旨在培养官场候补官员的策略只有部分联系。总之,取得功名不如保证家族事业继续繁荣昌盛重要。明中叶的文化清楚地认识到连续几代人保持商业财富的脆弱性。16世纪中叶的广东省志指出,商人的子女安于现状,只会挥霍,不知物力维艰;而奢侈浪费之徒不顾一切,养成放荡酗酒恶习,聚众呼吆喝六。故很少有人将产业传给下一代。二范有幸保持了家庭财产,但他们显然没有培养出科场的生员,尽管不乏尝试。总之,对明代商人来说,使自己的家庭在文化上自外于士的世界固然没有好处,但大力降低士商之间的地位障碍则更没有好处。

没有掌握这种财富、也不想在科场上培养一名家庭的年轻子弟的商人,仍设法减轻士的文化把他们视作地位较低的集团的压力,办法是树立一种说教,把栽培经济价值观与培育道德价值观等同起来。简单地说,晚明商人致力于把商业作为一种儒家生活方式而加以概念化。这是一项困难的工作,因为固有的传统早就把四个等级地位纳入儒家观念的体系之中。但在17世纪初期首先出现的刻印的商人道德指南中人们可以看到这个工作已在进行。这些文本是作为商业和理财方面的有成效的实践指南编写的——既对业务,又对个人,但作者们未加区分。其中之一是《商贾梦醒》,它作为一本经商之书的附录在1635年开始问世。这可能是它第一次出版。作者可能是经商之书的编者李晋德;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将以李为作者。

《商贾梦醒》由一系列警句组成,警句只有几个字或几句话,然后有略长的注解。它们是商人(可能是老商人)的话,注释则是更贴近当时的一套陈述,详细阐明作者对商业生活中正确行为的观点。贯穿全书的中心主题是:维护道德比追求利润更加重要。注释同样强调保证稳定而长期利润的惟一途径是诚实而不是欺诈,于是在孟子时确立的这一儒家主题转用到了商业的目的。堕落到采用腐败的阴险手法的不道德商人,不论他欺骗周围的人多么成功,其事业最终将会失败。商业应迎合儒家的道德,只要通过诚实的行为取得利润,并且把利润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那么利润在道德上是无可指责的。例如,根据作者的观点,以20%—30%的利率提供商业贷款和个人借款是可以接受的,理由是它在正常的利率范围内,不应对此怒目而视。视情况需要,利率偶尔可能达到70%—80%,但不能经常为之。放债人如以群情愤怒的利率贷出,将会发现借债人拖欠不还,他的本金会化为乌有。不如放弃取得短期高利润的可能,而取长期的合理的利润。

李晋德关于经营事业取得利润的道德规劝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一种简单的办法,即善于避免入不敷出。他说,可用三种办法取得这一结果:第一是勤奋,事必躬亲,一切交易都要谨慎处理,早睡早起。第二是积财,防止浪费,避免铺张,量力而行,不与浪费钱财于嫖赌之徒为伍。如果在这几方面谨慎行事,这些财富就会带来应有的回报:产生更多的财富。第三是仔细记账,“人处家务,量入以制出,则终身无失。若不划算,必有差失”。

这些规劝的全部内容与引入商业领域的儒家的倡导——勤奋、谦虚和精心做好事——巧妙地相符。儒家思想承诺做好事的人会取得成功,李晋德的商业道德同样坚持,以这些道德方式行事的商人将会在社会上取得事业有成的回报。把商人的事业有利地放在一个崇尚谨慎和忠于职守等行为的基础上,新商业儒家思想就能重视明代商业已经在中国社会组织中引起的巨大变化,同时又能把商人纳入道德升华的氛围中,这种氛围正是明代自我修养的思想把它作为达到真理和正确行为的标准而想方设法树立起来的。换句话说,时代的核心哲学正以过去认为不可能的方式加以塑造而去接纳商业。

晚明时期,已有身份地位的士绅家族发现自己处于追逐地位的富商阶级的包围之中,就针锋相对地对新闯入者和只有钱财的人加强文化的壁垒。士绅精英并不像商人雇用的捉刀文人所希望的那样在意识形态的地盘上让步,就通过经常地提高一名想成为君子的人必须跨越而达到有真正教养境界的标准,以维护其特权意识。这些并不是只根据能否达到而定出的标准。那种针锋相对的策略只有在财富和地位一致的社会才行得通,而在晚明,二者并不一致。更确切地说,上层精英设立的标准是个人在进入上层精英社会前必须掌握的表示良好教养的学识成就。没有充分知识去履行礼仪,进行高雅的谈话,赋诗,讨论哲人,或鉴赏精美的器皿和艺术品,此人就被阻于门外。如果不能接触到使这类技艺和爱好得以发展的社会圈子,此人甚至不知怎样挤入高层社会。钱算不了什么,正在提出的种种对儒家思想的新见解更不在话下。

即使如此,富商要求进入这些圈子。他们以日益增长的财富策略性地投入某些艺术形式和支持某些学者,所产生的力量使得对他们的排斥愈来愈难以维持下去。打破文化壁垒的那种压力所产生的焦急心情可以在商品领域中发现。拥有昂贵的物品(例如云南的宝石,或日本的漆瓶)是一种宣传自己财富的办法,而晚明繁荣的商业经济使那些想买的人能够买到。懂得如何摆设、欣赏和讨论那些能得到文化反响的物品(如元代伟大艺术家黄公望的画),是宣传自己已在有文化有雅趣的人的行列中的一种手段。对商人的挑战是把自己与文化商品的关系从第一类转到第二类。仅仅有贵重的商品是不够的,物主必须懂得如何在社会环境下布置和展示,以便取得他期盼的地位带来的利益。因此,从16世纪中叶以来,发展了一种论收藏和鉴赏这类物品的作品。晚明论文物的著作的数量是“空前的,以致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奢侈品的生产和消费如果处理不当,会成为一个潜在冲突的根源”。

也许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晚明在书市能购到的鉴赏学的书籍对士商文化壁垒两边的人都有用。它们定下了当时受高等教育的人认为该享受的奢侈品应有的标准。但是这些书籍也使被用来参加这种曲高和寡的文化交流的知识商品化。任何认字的人此时只要读过这些书籍,就懂得如何成为一名高雅的君子——收藏什么,如何处理,安放在何处,何种文物不该摆出展览。因此晚明对稀有文物的鉴赏可以部分地被视为财富的委婉称呼,因为鉴赏的对象在体现高文化价值之前是具有高商业价值的器皿。换句话说,这些文化器物通常是需要投入大量财富才能收藏的稀有珍品。成为收藏和展览文物基础的商业现实并不否认它们的文化价值,但商业现实的确决定它们从中取得文化价值的环境。鉴赏行业支持了有能力拥有文物的富人。从这个角度看,阅读和撰写有关这些文物的书籍的热情证明商业正对晚明的上层社会产生影响。穷文人仍能在社会体现自身价值,其方式是运用自己对文物的知识,而这种知识在用文化字眼宣传它们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富商花园集会时就需要这种人。但是穷文人为之侃侃而谈的文物的主人却是富商。

在晚明,尽管金钱的威力有所上升,但是士绅的价值和标准仍然统治着社会。如果没有趣味的调节力量,财富是不可能以简单的形式转化成社会地位的。而商人只能影响而不能控制这种力量的规定作用,这还必须从士绅那里学习。只要士绅精英还能够找到开发金融财富的方法,只要选拔官吏还是通过科举而不是财富贡献,士绅就依然保持着统治地位。通往社会地位的阶梯以及附属于这种地位的价值,在明末经历了一个调整的过程,这就使得晚明的社会秩序不同于洪武皇帝时代的社会秩序。尽管如此,14—17世纪之间的连续性还是有助于人们对整个明朝进行回顾性的考察,并有助于人们通过明朝来理解后一个朝代的中国人的所作所为,有助于人们把明朝视为一个变动中心,但却仍是中国历史链条中的紧密连接。

(杨品泉 译)


明代在16世纪80年代有1936个驿站。据苏同炳:《明代驿递制度》(台北,1969年),第15页。

例如,以北京和南京为中心的网络成为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1570年)最前两卷的内容,该书重印为《天下水陆路程》,杨正泰编(太原,1992年),第1—60页。

哈菲兹·阿布鲁:《一个到中国的波斯使者》,K.M .梅特拉英译,富路特写新导言(无出版日期;再版本,纽约,1970年)。阿布鲁是一名史官,他把吉雅苏德·J.纳加赫的日记载入波斯的宫廷编年史中。所引的文字见第27—28、33—36、43—44和49等页。距离取自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第23、82—83、127—132等页。

阿布鲁:《波斯使团出使中国行记》,第118—119页,日记说使团行囊在平安被搜查。在甘州和萧州之间有一个同名的宋代要塞,但按时间推算,该地地点与日记的叙述不很符合。记事官只记载使团离北京一个半月后抵达平安。可能平安是西安或其下属长安县之误。

约翰·梅斯基尔:《崔溥日记:渡海漂流记》(塔克森,1965年),所引段落见第58、66—69、88、111、113、135—157等页。计算距离的根据,见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2、100—101等页,及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士商类要》的清初再版本,重印本编者为杨开泰;太原,1992年),第395—397、484—485等页。

例如,见《琼州府志》(1619年),第10卷,第7b页。

顾炎武:《日知录道读》,赵俪生编(成都,1992年),第109页。

陈洪谟:《常德府志》(1538年),第4卷,第14a—21a页。

例如,横贯湖广,经常德府通往云南的驿道,即所谓的“东路”,在洪武年间停止使用,原因是马匹不能在艰险的地形中高速驰骋。慈利的常德县的3个驿站之一被关闭,另外两个降为递铺,见陈光前:《慈利县志》(1574年),第10卷,第12b页。

《河间府志》(1540年),第4卷,第10a—17a页。

徐望法编:《浙江公路史》,第1卷(北京,1988年),第6—10页。

《琼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21b—46b、62b—65a页。

《大明律》,第17卷,第1a—26b页。

《大明律》,第17卷,第8a—10b页。当信使送的是物品或犯人而不是文书时,对延误的最高处罚减到50杖。

蒂尔曼·格里姆:《明代的提学官》,载贺凯:《明代中国政府》(纽约,1969年),第141页。

明末湖广的行政单位数,见《明史》,第1071页;1476年至1497年湖广的县比此数少5个。

例如,在17世纪20年代扬州府遭受洪灾时,盗寇蜂起,从高邮府至盐城县之路阻断,兴化县知县赵伦率民团捕获37人,内有盗首。见程梦星:《扬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47a页。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第12卷,第18b页,以下文字杨联陞英译于其《明代地方行政》,第20页。

见彼得·奥尔布里希特:《13和14世纪蒙古统治下中国的邮政》(威斯巴登,1954年)。

陈光前:《慈利县志》(1574年),第10卷,第8b页。

《大明律》,第17卷,第1a—2b、8a页。

《大明律》,第17卷,第1a页。

在直接受军事管制的边境,如陕西西北部,运输制度的维持需要高度安全,递运所的官员有总旗的官衔。见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61页。

星斌夫对漕运制作了全面的研究,见《明代漕运研究》(东京,1963年);马克·埃尔文部分英译:《明代的漕运制》(安阿伯,1969年)。

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0页提到了陕西青阳府的递运所官员。

谢彬:《南京户部志》,第10卷,第1页。

全部开挖工程见蔡泰彬的专著《明代漕河之整治与管理》(台北,1992年),第3章;关于管洪主事对吕梁礁石的详细叙述,见该书第54—56页。

黄仁宇:《税收和国家财政》,第51页。

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3—55页。

谢彬:《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0卷,第18a页。

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6页。

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336页注48。

关于隋、唐、宋建设和使用北—南诸主要运河的先例,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剑桥,1963年),第84—93页。

七个关卡设于漷县(在北京以东的粮仓通州外面)、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和上新河(在南京外面),见《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15a页。

吴元黎:《共产党中国的空间经济》(纽约,1967年),第126页。

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7页。

郑若曾:《太湖》。引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1662年;1975年京都再版),第4卷,第3a—4a页。

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385页。

芜湖作为交通纽带的重要性在《士商要览》这本路程书中着重提出,该书列出的50条华南路线中的5条始于芜湖,只有从徽州、苏州、杭州出发的路线超过此数;见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407—411页。

迈克尔·马梅:《人间天堂:1127—1550年苏州的兴起》,载《晚期中华帝国的江南城市》,琳达·柯克·约翰逊编(奥尔巴尼,1993年),第31页。

《大明会典》,第208卷。

例如,见林有年编:《安溪县志》(1552年),第1卷,第11a页,其中谈到了李生所挖的元口渡。安溪属福建泉州府。

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16页。

引于乔纳森·斯彭斯:《利玛窦的回忆》(纽约,1985年),第91—92页。急流名天挂滩,在赣州以北30公里。利玛窦把“挂”的四横误算成三横,使他误写成“柱”,这是常见的错误。

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497页;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55页。

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37页。

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47页。

蒂莫西·布鲁克:《明清史的地理史料》(安阿伯,1988年),第15—16页。

朱运材:《文昌县文物志》(1988年),第61页。

包瑛:《固始县治》(1659年),第3卷,第18a页。

例如,1465年华南遭受大水灾后,在1466年至1470年期间海南岛许多木桥被石桥代替。见《琼州府志》(1619年),第12卷,第3b页。

郑庆云、辛绍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3卷,第16b、24a页。

郑庆云、辛绍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14卷,第51a—54a页。他们列举了得义官和散官头衔的人的姓名,这在府志中是不多见的,列举散官的情况尤其少见;散官有七品官阶,不过他们不在官僚机构中任职。又见张世域:《龙泉县志》(1878年),第2卷,第16b—17b页。

李照、蔡藩编:《琼山县志》(1917年),第5卷第51a页叙述士绅捐助的情况;关于1447年在府治地内为了建一座堤坝需要开宽道路之事,见第6卷第11a页。

《琼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97a页。书中举了一个私人渡口被接管为官办渡口的例子,见第4卷,第488b页。

这些商业路线、服务及价格在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第232—234页中被提到。虽然黄汴的图记到1570年才出版,但他报道说,商业路线早在1570年前相当久已建立起来。

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33、235等页。

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373页。

黄汴 :《一统路程图记》,第3、146—147、164、169等页。

郑若曾:《太湖》,引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4卷,第3b页。

M.V.G.米尔斯:《马欢的〈瀛涯胜览〉,1433年》(剑桥,1970年),第305、308页。

向达:《两种海道针经》(北京,1961年),第6页。

《顺风相送》(针经),引于米尔斯的《马欢》,针经在向达的《两种海道针经》中转载。

黄仁宇:《中国宏观史》(阿尔蒙克,1988年),第156页。

第一本这类刻印的针经为《渡海方程》,1537年在福建出版;田汝康对它有详细叙述,见《渡海方程——中国第一本刻印的水路蒲》,载李国豪等编:《中国科技史探讨》(上海,1982年),第300—308页。这本针经在本书论海上贸易的后一部分进一步探讨。

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42页;朝廷已在1564年颁发了相似的命令。

《明人传记辞典》,第899—900页;关于1570年黄河的水灾,见第1108页。

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53页。

吴缉华:《明代海禁与对外政策的连环性》,载吴智和编:《明史研究论丛》(台北,1985年),第2卷,第132—134页。

引自玛丽·安·罗杰斯:《宏伟的视野:戴进的生平和艺术》,载《大明的画家:宫廷和浙派》,理查德·M.巴恩哈德编(达拉斯,1993年),第129页。其实罗杰斯已经写成一篇涉及戴进许多居住地的传记。

徐弘祖:《徐霞客游记》(上海,1980年),第1184页。

引于陈琦:《甘肃公路交通史》(北京,1987年),第126页。

引于哈里特·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史的变化和延续:800—1800年徽州府的发展》(莱顿,1989年),第96页。

《扬州府志》(1733年),第34卷,第5页。

朱国祯:《涌幢小品》,第17卷,引于张正明、薛慧明:《明清晋商资料选编》(太原,1989年),第116页。

童承叙:《沔阳志》(1531年),第6卷,第12a页。

莫旦:《吴江志》(1488年),第5卷,第26b页;引文载布鲁克:《明清史的地理资料》,第17页。1548年版的志书实际上在1561年才出版。

见地图10-6《北直隶境内路程图》。

《河间府志》(1540年),第7卷,第3a—4b页。

郑庆云、辛绍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1卷,第13a页。

见地图10-5《福建省境内路程图》。

南京至建阳的路程,见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404—405页。

宫崎市定:《中国的考场地狱:中华帝国的文官考试》,康拉德·希洛考尔英译(东京,1976年)。

袁宏道:《袁宏道集笺校》(北京,1981年),第1卷,第164页。关于晚明的文化癖好,见朱迪丝·蔡特林:《僵化之心:中国文学、艺术和医药中的癖好》,载《晚期中华帝国》,12,第1期(1991年6月),第1—26页。蔡特林在这篇文章中谈到袁宏道,不过未提起旅行癖好,这是她少数疏漏之一。

黄兴鸿:《福惠全书》,章楚英译(特斯康,1984年),第5页。

铁舟行海:《金山志略》(1681年),第1卷,第4a页。

关于徐弘祖的传记及作品,见《徐霞客游记(英文版)》 (香港,1974年);唐锡仁、杨文衡:《徐霞客及其游记研究》(北京,1987年)。徐弘祖的游记及所附之文已重印于3卷本的《徐霞客游记》。

葛寅亮:《金陵梵刹志》(1607年),第36卷,第1b页。

余象斗:《万用正宗》(1599年),第39卷,第6a—7a页。

浪云海珠:《云游草》(1599年),第39卷,第6b—7a页。

见月读体:《一梦漫言》(康熙本;约1987年莆田再版),第1页。

陈垣:《明季滇黔佛教考》(1940年;1962年北京再版)。

玄化:《沙弥律和行为戒规要义通解》(旧金山,1975年),第84页。

云栖祩宏:《哮义无蔼庵录》,再版于《云栖法汇》(1897年),第5a、7a页。

云栖祩宏:《竹窗随笔》,再版于《云栖法汇》(南京,1897年),第42b页。

云栖祩宏:《竹窗随笔》,第49ab页。

屠伦:《白榆集》(1600年;1977年台北再版),第5卷,第31a页。

五台、普陀和峨嵋三地常作为僧人朝拜的最重要的朝圣地而一起被列入高僧传中,见陆锡熊:《娄县志》(1788年),第30卷,第9a页。

周克复:《金刚执验志》(1999年),所引之事发生在1518年。

关于朝圣活动的小说中的描述,见格伦·杜德布里奇:《朝拜泰山的女香客:一本17世纪小说中的几页》,载韩书瑞等编:《中国的香客和圣地》(伯克利,1992年),第39—64页。

余象斗:《万用正宗》,第2卷,第40ab页;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397—398页。

布鲁克:《地理资料》,第12—13页。

引于布鲁克:《地理资料》,第4页。

罗洪先的《念庵文集》第5卷包括两篇游记:《东游记》和《西游记》(无出版日期,1974年台北重印)。本段和以下段落的距离取自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49、144、157、162、214等页。

罗洪先:《念庵文集》,第5卷,第3a、15a页。

返程的详细情况见吴国华所写的传记,载徐弘祖:《徐霞客游记》,第1189页。距离根据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第2、31、70—71、188—189等页;里程都为近似数。

《大明令》,收于《大明会典》,第177卷,第1页。

梅斯基尔:《崔溥日记》,第155页。

刘梧:《惠州府志》(1619年),第10卷下,第90b页。

《琼州府志》(1619年),第10卷下,第93b页。

祝允明:《野记》(1511年),收于《历史小说》(上海,1940年),第12a页。以后的皇帝就较少关心宫中的识字问题。1423年征召贞烈寡妇教导永乐帝后宫的妃子的条件是这些寡妇应无子女,而不是识字。不过与识字问题一样,这项限制在同年放宽了,只规定她们不得带其子女入宫。

路易斯·加拉格尔英译:《16世纪中国:利玛窦行记,1583—1610年》(纽约,1953年),第21页。

孟俊:《光州志》(1660年),第9卷,第23a页。

例如,见《明史》,第7189、7191、7193、7215等页。

引于尹韵公:《中国明代新闻传播史》(重庆,1990年),第28页。

黄仁宇:《平淡的1587年:衰亡中的明王朝》(纽黑文,1987年),第15页。

虽然至今没有邸报留存,但一名晚明的匿言编纂者保存了1573年至1617年期间邸报的摘要,见《万历邸抄》(万历年间;台北,1963年)。尹韵公在《中国明代新闻传布史》中对明代邸报进行了研究。

《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5卷,第15b页。

罗洪先:《念庵文集》,第5卷,第1b—3b页。

徐弘祖:《徐霞客游记》,第94、95页。

《尺牍新语广编》,引于埃伦·威德默:《17世纪中国书信界的才女》,载《晚期中华帝国》,10,第2期(1989年12月),第9页。我要感谢多萝西·郭,因为她提请我注意妇女通信之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北京,1990年),第2卷,第19页。

关于申明亭解决婚姻争端的事例,在《河间府志》第4卷第5b页提到。

关于地方长者使用申明亭的材料,见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3卷,第6a页;关于设亭于集市,见第3卷,第14b页。

《琼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30b页。

程梦星:《扬州府志》(1733年),第13卷,第12b页。

李照、蔡藩:《琼山县志》(1917年),第15卷,第18页,根据霍韬(1487—1540年)在广东家乡悼念其母时所立之碑。

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10卷,第31ab页。(*歌词根据英文译出。——译者注)

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5卷,第37a页。

《琼州府志》(1619年),第3卷,第83a—84b页。

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历史的变化和延续》,第89—90页。

明代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印刷的概述,见吴光清:《明代的印刷和印刷商》,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7,第3期(1943年),第203—260页。又见钱存训:《纸张和印刷》,载李约瑟编:《中国科技史》(剑桥,1985年),第5卷第1部分,第172—183、211—215、262—269等页。

引多贺秋五郎:《宗谱的研究》(东京,1960年),第608页,英译文载帕特里夏·埃伯利编:《中国文明和社会史料集》(纽约,1981年),第166页。

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1961年),第23页。

谢彬:《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40a页;第14卷,第36a、38b页。到1550年,其中21户继续印茶引。

祝允明:《野记》,第10a页。

谢彬:《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9a页。

蔡光明等:《琼州府志》(1619年),第5卷,第66a页。

蒂莫西·布鲁克:《18世纪中国的监察制度:书籍贸易一瞥》,载《加拿大历史杂志》,23,第29期(1988年),第179—180页。

其序重印于朱元璋:《明太祖集》(合肥,1991年),第310—312页。

没有记载说明印了多少份。到1492年图志再版时,它是珍本。也许是主都迁往北京减弱了人们对南京的皇家历史的兴趣,以致无人关心此书。1492年负责再版此书的官员坚持所有书籍爱好者都需要一本,但这个版本也没有重新树立其地位。只是16世纪60年代在归有光的主持下重新发现和再版此图志,它才得以流传到20世纪。

这种印象可以从他几篇序言中看出。见朱元璋:《明太祖集》(合肥,1991年),第296、302页。

《明史》,第2343页。

例如,见缪荃孙:《顺天府志》(1886年;1983年北京再版),第1、257页。“图经”一词用于隋唐,指的是地方志的原型;“志书”一词较笼统地指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我见到的两词合用的惟一的地方志是1522年版的湖广省志,称《湖广图经志书》。

陈光前:《慈利县志》(1574年),第11卷,第14b页。

例如,见郑庆云、辛绍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12卷,第7a—8a页;张岳:《淮安府志》(1530年),第9卷,第10ab页;《瑞金县志》(1524年),第3卷,第13a—14a页;谢顾:《瑞昌县志》(1568年),第5卷,第6a—7a页。我只在谢彬的《南京户部志》(1550年)的“应用书目”(第1a页)看到引用“军法定律”。

程梦星:《扬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20a页,引1523年的府志。

《琼州府志》(1619年),第9卷下,第786、80a页。

《扬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21a页。

例如,明初以仁僧人编了杭州城外龙井寺的一部志,希望鼓励后人重建此寺;汪孟钧:《龙井见闻录》(1762年;1884年再版),第8卷,第18页。

孙铎:《鲁山县志》(1552年),第10卷,第9b页。

《琼州府志》(1619年)。

《衡州府志》(1536年),第9卷,第14b页。

徐弘祖:《徐霞客游记》,第687—691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史略》(北京,1981年),第127页。《明人传记辞典》第1346页根据另一史料,说王延哲摹写用了两年时间。

吴晗:《江浙藏书家史略》,第132页;《明人传记辞典》,第11页。

《明人传记辞典》,第1450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史略》,第131页。所编丛书之一《续百川学海》通常被认为是吴永之作,司马泰只扮演了主办人的角色。

《明人传记辞典》,第1271页。

《明人传记辞典》,第1046—1047页。

引于布鲁克:《18世纪中国的监察制度》,第188页。

青山定雄:《明代地图之研究》(1940年,林丝译成中文,1941年;转载于《明史研究论丛》,台北,1985年),第2卷,第505—506页。

霍冀:《九边图说》(1569年),第1a—2b页。霍冀把许伦的《九边图论》说成是《九边图考》。在许伦和霍冀本人的作品之间,霍还提到另一部边境地舆图《九边考》,此书是1541年魏焕在兵部主管征讨的职方部门任职时呈给皇帝的。

关于对叶春及制图的考察,见蒂莫西·布鲁克:《16世纪的地图绘制知识:叶春及的制图地名索引》,载《杰斯特图书馆杂志》(1994年)。叶春及的永安县地图被胡邦柏(音)考察过,见《永安县志的地图》,载《杰斯特图书馆杂志》,6,第1期(1993年春),第85—100页。顺德县志中叶春及的地图似乎已佚失;《惠安正书》和《永安县志》只留下单独的卷册,分别保存在东京和北京,不过前者在1987年在福州被重印。

行玑、行元:《黄檗寺志》(1637年),第1卷,第2、24页。手册为《比尼日用》(1633年);元代的文章为刘谧的《三教平心论》(1324年;1637年重印)。蒂莫西·布鲁克对刘谧之文作了探讨,见他的《综合精神的再思考:晚期中华帝国的三教合一及其共同崇拜》,载《中国宗教杂志》,21(1993年)。

《五伦书》(1443年)在宫廷本出现后七年,由北京刘姓售书商私人刻印。李贤编的《大明一统志》(1461年;1965年台北再版),可能是因它的部头太大,直到1505年才由慎独斋出于商业目的刻印成书;但3年后,另一家出版商鸿昌堂印了第2版。关于1505年版的《大明一统志》,见傅吾康:《明史资料介绍》(吉隆坡,1968年),第237页。

张岳:《惠安县志》(1530年),第9卷,第10a页。以上的话可能不是张岳说的,因为34年后在湖广的一部县志中,张的言论被逐字地重复;陈光前:《慈利县志》(1574年),第11卷,第14a页。

蔡光前:《琼州府志》(1619年),第3卷,第886页。

钱存训:《纸张和印刷》,第49—50页。

根据向达对这些书籍的描述,引于郑鹤声、郑一钧编:《郑和下西洋资料汇编》(济南,1980年),第1卷,第306—307页。

引于《徐霞客游记》(英文版),第16页。

《明史》,第2343页。(原文为“士庶家稍有余资尚欲积书”,原意与英译引文似不相符。——译者注)

《明史》,第2343页。

例如,见吴晗:《江浙藏书家史略》(北京,1941年),第44页,提到宁波人金华的藏书情况。

例如,一名河南官员李敏的书斋藏书数千卷;《徐州志》(1540年),第4卷,第12b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0、22、145、155、229、232等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12、160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32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26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41页,引朱彝尊:《静志居诗话》(1819年)。关于阎起山,见第223页。

吴晗:《江浙收藏家》,第130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第59、126、140等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第205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第32页。

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1页。

《河间府志》(1540年),第28卷,第58b—59b页;第5卷,第1b页;第17卷,第15b页。

谢顾:《瑞昌县志》(1568年),第5卷,第6a—7a页;总卷数没有包括据说已经散佚的17卷。

《瑞金县志》(1542年),第3卷,第3a—4a页。

陈洪谟:《常德府志》(1538年),第9卷,第4a—1 1b页。马泰乐(音)的《明代中国的私人书院》(论文,芝加哥,1987年)有关于学堂和书院图书馆的较详细的材料。

丘浚建书库的记载收于《琼州府志》(约1619年),第11卷,第26b页;转载于李熙、蔡藩:《琼山县志》(1917年),第14卷,第27a—40a页。石室被用作学堂书库长达一个世纪,1614年才被代替。

张世域:《龙泉县志》(1878年),第5卷,第2a—3a页;书中指出,“御书阁”通常专门称呼展示皇帝书法的亭阁。

一次不成系统的调查发现,1431年前只有3个府有学堂图书馆的确切证据,它们是南直隶的扬州、浙江的严州和江西的袁州。袁州的学堂图书馆建于1339年,它的两个县的图书馆分别建于1395年和1396年。见严嵩:《袁州府志》(1514年),第4卷,第6b—9b页。在扬州,一座原已存在的学堂图书馆在正统朝时期(1436—1449年)被替换;《扬州府志》(1733年),第12卷,第3b页。严州的桐庐县有一座明以前的御书阁;《严州府志》(1613年),第3卷,第16a页。

建于15世纪30年代的学堂图书馆,见《扬州府志》(1733年),第12卷,第10a页;《严州府志》(1613年),第3卷,第12a页。建于15世纪40年代(或更普遍地建于正统朝时期),见刘梧:《惠州府志》(1542年),第7卷,第2a、16b页;王家士:《光山县志》(1556年),第1卷,第27b页;《湖州府志》(1877年),第11卷,第22a页。蒂莫西·布鲁克的《开发知识:明代学堂图书馆的建立》(载《晚期中华帝国》,17,第1期,1996年6月)对明中叶学堂图书馆的发展进行了讨论。

张岳:《惠安县志》(1530年),第9卷,第10a页。

让·巴布斯蒂·杜·霍尔德:《中国通史》(伦敦,1741年),第3卷,第63页。

《大明律》,第10卷,第1a—10b页;《大明会典》,第37卷:又见苏更生:《明初的商政与商税》,载《明史研究论丛》,吴智和编(台北,1985年),第2卷,第436页。

《扬州府志》(1733年),第10卷,第10a页。

丘浚:《大学衍义补》(1506年;1971年台北再版),特别是第25卷,第1b—28b页;参阅皮埃尔一厄蒂埃尼·维尔:《养育百姓:1650—1850年中国的国家民用粮仓制》(安阿伯,1991年),第11—13页,内有丘浚的经济哲学的讨论。英语作品中对丘最透彻的研究,见朱鸿林:《丘浚(1421—1495年)及其〈大学衍义补〉:15世纪中国的经世思想》,普林斯顿大学论文,1983年。

丘浚:《大学衍义补》,第28卷,第6b页。

丘浚:《大学衍义补》,第25卷,第13b页。

丘浚:《大学衍义补》,第25卷,第7b页。

《明史》,第5451页;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收于贺凯编:《明代的中国政府》(纽约,1969年),第74—75页。

朱衣编:《汉阳府志》(1546年),第3卷,第36a—37a页。

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51页。

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04页;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373页。

见关于《格古要论》的评论,载《中国人的鉴赏:〈格古要论〉》,珀西瓦尔·戴维编译(伦敦,1971年),第144页。

玛格丽特·梅特利:《16世纪景德镇的组织和生产》,载罗斯玛丽·斯科特编:《景德镇瓷器》(伦敦,1993年),第69—73页。又所引数字见迈克尔·狄龙:《明代的一个工业中心:景德镇》,载《明史研究》,6(1978年),第37—44页;袁清:《1550—1700年景德镇的瓷器工业》,载《明史研究》,6(1978年),第45—53页。

《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4卷,第28a—30b页。盐引给持引人购200斤(一包)的权利,另加5斤用来弥补损耗,称为耗盐。在明朝开始,当盐由政府代理人专营时,每张引值400斤;当把分配承包给私商时,每张引减值一半,为200斤。实际上每张引购盐数差别很大。见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3页。

见海伦·邓斯坦:《明代的河东盐政》,剑桥大学论文,1980年。

汉斯·乌尔里克·沃格尔:《公元前311年至公元1911年四川的产盐史考察:专卖和生产组织》(斯图加特,1990年)。

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0页。

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5页。

《扬州府志》(1601年),第111卷;引于张正明、薛慧林:《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79页。山西商人和边境商人的关系在寺田隆信的《山西商人研究》(东京,1972年)中进行了讨论。见张正明等的同名汉译本(太原,1986年)第199页以下各页。

程梦星等:《扬州府志》(1733年),第32卷,第80a页。

在明初,运输任务由士兵负担,后来改由商人负担。见莫里斯·罗萨比:《明代与亚洲腹地的茶马贸易》,载《亚洲史杂志》,4,第2期(1970年),第142—143页。

《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6a—39a页;《大明律》,第8卷,第16b—17b页。三个茶马司设在洮州(今临潭)、河州(今临夏)和西宁。四个四川茶货栈设在成都、保宁府、重庆府和博州宣慰司。关于马的成本,见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84页。关于九江的批验所,见《九江府志》(1527年),第9卷,第11b页,该批验所于1527年关闭,其职能由南京的批验所(应天府批验所)承担,该所仍如九江批验所,归户部的九江司管辖。1440年,私运茶的惩处扩大到与交易有关的任何人,包括运茶的马车夫和船夫、帮助私运的货栈主或经纪人。1842年,惩罚力度加大到与贩运私盐的惩罚相当。

《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9b—40a页。

珀西瓦尔·戴维:《中国人的鉴赏》,第10页。

《大明律》,第8卷,第19ab页。

《大明律》,第8卷,第20ab、22b—23a页。

《河间府志》(1540年),第7卷,第4a页。

孙铎:《鲁山县志》(1552年),第1卷,第33ab页。

王家士:《广山县志》(1556年),第1卷,第21ab页。

唐锦:《大名府志》(1506年),第1卷,第30b—38a页。

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3卷,第4a页。

《常熟县志》(1687年),第5卷,引于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1982年),第235页。县志没有说明其他集市建立的日期,但它们不会早于明中叶。傅又引了另一个明初嘉定县的例子。

例如,《嘉定县志》(1882年),第1卷,引于傅衣凌:《明清社会史论文集》,第235页;蔡光前等:《琼州府志》(1619年),重印于《琼山县志》(1917年),第4卷,第102b页,其中提到1515年一名州官建集市的情况。

莫旦:《吴江志》(1488年),第2卷,第10b—13a页,只有两个集市没有列出庙宇。

陈学文:《中国封建晚期的商品经济》(长沙,1989年),第152页。

马梅:《人间天堂》,第30页。

这一逻辑由田中正俊作出,见《16—17世纪江南农村的手工业》,载琳达·格罗夫、克里斯琴·丹尼尔斯编:《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日本人对明清社会经济史的看法》(东京,1984年),特别是第86页。

马梅:《人间天堂》,第34页。

《震泽县志》(1746年),第25卷,引于《明代浙江市镇分布与结果》,载《历史地理》,第5期(1987年),第186页。

《邵武府志》(1543年),第2卷,第45b页。

《九江府志》(1527年),第4卷,第17a页。

《九江府志》(1527年),第1卷,第19b页。

关于松江的棉业,见西岛定生:《中国早期棉业的形成》,载琳达·格罗夫、克里斯琴·丹尼尔斯编:《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日本人对明清社会经济史的看法》(东京,1984年)。

陈继善等:《松江府志》(1631年),第6卷,第10b页;引于西岛定生:《早期中国棉业的形成》,第49页。

《松江府志》(1512年),第4卷,第11b页;引于西岛定生:《中国早期棉业的形成》,第35页。

朱国祯:《湧幢小品》。

西岛定生的《中国早期棉业的形成》第63、64、66、69页反对放债之说,傅衣凌的《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第227页坚持放债的观点。

《枫泾小志》,第10卷。援引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第227页。

例如,松江普榭镇的棉商就能垄断那里的市场。由于农村织布者没有出售其棉布的其他渠道,商人可以将购价压低两成。见《嘉定县志》(1881年),第29卷;引自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第233页。

田中正俊:《16、17世纪江南农村的手工业》,第85、90、93页。

关于不同的观点,见马梅:《人间天堂》。马梅引了祝允明的一段文字,作为放债的证据。祝允明叙述主管坐商和行商资本的商人,把资金分到织布户,收集制成的布匹,再返回给坐商和行商。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这名商人在利用资本控制交换,而不是控制生产。

《广东通志》(1561年),引于李熙、蔡藩编:《琼山县志》(1917年),第2卷,第16页。

《嘉定县志》(1605年),引于陈学文:《中国封建晚期的商品经济》,第154页。

张岳:《惠安县志》(1530年),第4卷,第1b、3a页。

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2页。

威廉·阿特威尔:《约1530—1650年国际银锭流动与中国经济》,载《过去与现在》,95(1982年),第68—90页;本书第8章。

朱国祯:《湧幢小品》(1622年),第2卷,引于《明代浙江市镇分布与结果》,第187页。

林魁、李恺:《龙溪县志》(1534年),第1卷,第26b页。

《大明律》,第10卷,第5b—6b页。

《大明律》,第17卷,第15a页。

林魁、李恺:《龙溪县志》(1534年),第8卷,第36a页。

《明人传记辞典》,第251页。

苏均炜的《16世纪明代中国的日本海盗》(安阿伯,1957年),对倭寇进行了详细研究。

一名耶稣会传教士得到的一份似乎是手抄的文本,在1639年呈给大主教劳德,并被收藏在牛津的博德兰恩图书馆。通过与田汝康的《渡海方程》一书的比较,注意到第一部印刷的欧洲版航程手册出现在16世纪的第一个10年,英文版在1527年出版。关于林希元,见博多·威特霍夫在《明人传记辞典》所作的传记,特别是第921—922页。顾炎武把包括《渡海方程》里记载的罗盘上日本的方位收入《天下郡国利病书》(1662年),重印于《四部丛刊三编史部》(上海,1936年;京都重印,1975年;台北,1979年),第34卷,第59a—60b页。

威廉·舒尔茨在《马尼拉大帆船》(1939年;1959年纽约再版),第73—74页引。耶稣会士科林在1663年写的关于马尼拉货物单的记载证实了纺织品和织锦缎在中国产品中的突出地位,但他补充了瓷器,在莫尔加的国际贸易货物单上,瓷器显然没有列上。他只提起瓷器是供应西班牙社区的物品,不用于贸易。见舒尔茨:《马尼拉大帆船》,第50页。

伦敦维多利亚和艾伯特博物馆收藏的画有欧洲盾形纹章的嘉靖时期的水罐,纹章可能属于葡萄牙皮耶肖托家族(C.222—1931)。

维多利亚和艾伯特博物馆收藏一件万历时期青釉底色的盐碟,状如约1580年的英国银盐碟(C.566—1910)。

维多利亚和艾伯特博物馆,C457—1918。

C.R.博克塞:《来自亚马逊河的大船:澳门编年史和古老的日本贸易》(里斯本,1959年),第179—181页。

例如,见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8卷,第12a页;内引1372年的一条皇帝诏令。

唐锦:《大名府志》(1506年),第1卷,第21a页。

孙铎:《鲁山县志》(1552年),第1卷,第38b页。

何炳棣引于《中国人口研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9年),第73页。

安吉拉·奚(奚孙凝芝):《明代商人阶级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伊利诺斯大学论文,1972年)。

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历史的变化和延续》,第100页。从经济和文化角度研究徽州(新安)商人的经典文章是藤井宏的《新安商人研究》,载《东洋学报》,36,第1期(1953年6月),第1—44页;第2期(1953年9月),第32—60页;第3期(1953年12月),第65—118页;第4期(1954年3月),第115—145页。

蒂莫西·布鲁克引于《16世纪中国的商人网络——张翰的〈论商贾〉的讨论及译文》,载《东方经济社会史杂志》,24,第2期(1981年5月),第173页。

汪道昆之文引于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历史的变化和延续》,第48页。

蒂莫西·布鲁克:《家族延续性和文化霸权:1368—1911年宁波的缙绅》,载约瑟夫·埃什里克、玛丽·兰金编:《中国的地方精英和统治的形式》(斯坦福,1990年),第40页。

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历史的变化和延续》,第52、96—97等页。

《广东通志》(1561年),引于李熙、蔡藩:《琼山县志》(1971年),第2卷,第17a页。

儒家价值观与商业成就的关系在余英时的《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台北,1987年)中有争论。关于把儒家思想作为意识形态强制应用于重商主义价值观的不同解释,见蒂莫西·布鲁克:《中国的商业经济和文化困惑》,载布鲁克等编:《东亚的经济和文化》(安阿伯,密西根大学出版社,1997年)。关于寻求包容改造的儒家思想的中等商人意识形态,见理查德·卢夫拉诺:《一般商人的世界:晚期中华帝国的自我修养和商业成就》(待出版)。

李晋德:《客商一览醒迷》(1635年;1992年太原重印),第311页。

李晋德:《客商一览醒迷》,第293、325页。

关于明代儒家重建应得善报的观念,见辛西娅·布罗考:《功过格:晚期中华帝国的社会变化和道德秩序》(普林斯顿,1971年)。

布鲁克:《家族延续性和文化霸权》,第37—42页。

克雷格·克卢纳斯:《华而不实的器物:近代中国初期的物质文化和社会地位》(剑桥,1991年),第8页。

<meta charset="UTF-8"> 第十一章 晚明思想中的儒学 <link rel="stylesheet" href="../styles/0006.css" type="text/css">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zgls/mqgh/25778.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