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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史——近代工业

历史大观园 近代岁月 2020-07-15 10:10:08 0


甚至关于19世纪末期逐渐出现的小型近代工业部门的计量材料,能够搜集到的最多只是一些大概的近似值;例如,在1912年前有关产量的资料几乎完全没有。这种情况是令人惊奇的,因为:这些企业主要设在通商口岸;它们或者是外国人办的,或者在当时是新兴事物(如果企业主是中国人的话),所以在英文报刊上都有记载;它们也在创办许多近代工业的清朝官员的著作中有所反映。最近期的、也许是迄今作出的最可靠的估计告诉我们,1895年以前在中国创办了103家外资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小型的。它们和下面将要讨论的华资企业与手工业常见的差别仅仅在于前两者使用了动力机器。严格地说,按照条约规定,洋人办制造业是不合法的;但这种制造业仍大部分存在于上海的外国租界内,一小部分则设在其他通商口岸。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政府并不干涉这些外资小工厂的建立。但是当李鸿章和其他官员开始提倡他们自己的制造业时,他们能取得北京的支持去阻止洋人进行像棉纺织厂之类的大的冒险活动,直到1895年止。这些外国工厂在1894年的估计数和资本列于表10。

表10 1894年外资工业在中国的估计数和资本*

晚清史——近代工业

*包括少数总号设在香港的企业。
资料来源: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1840—1895年》第1册,第242—247页。公认是根据不完整的材料编制的。

从1895—1913年,随着《马关条约》使通商口岸的外国工业合法化后,至少又有136家外资制造业和采矿企业建立,它们创办时的资本投资额都超过10万中国元。这里面包括了40家中外合办的企业,它们出于一切实际需要,由外国人控制(所有外资的矿不管其资本多少,都包括在上面的数字内)。这些企业创办的资本总额为103153000中国元,它们的几个特征分别表现在表11中。英、法、德、俄等国的企业开设的时间在这20年中分布得相当均匀,可是日本的企业除了两家以外,都是在1904年和更晚的时期开设的,这证明了日俄战争以后日本对满洲的经济渗透日益加剧。煤矿是投资的最大目标,英国则是最大的投资者。中外合办的采矿业所占的高比重反映了清政府的开矿章程的影响,在1902年以前它规定在任何采矿业中华人投资者必须提供资本的30%—50%。在32个采矿企业中,有9个是英国人的,资本共达3793万中国元,而这个行业的总资本为4996.9万中国元,前者占后者的比重与占英国在(中国)工业中的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相当。英国和日本包了整个“工程和造船”行业,在其他各个行业中所占的比重也很高,两国企业占全部136个企业中的86个,资本占总创办资本10300万中国元中的7600万中国元。除了煤矿主要位于直隶省和满洲外,这些外资的和中外合办的企业集中在上海、北方的通商口岸和满洲。从1906—1913年,包括采矿在内的53个企业在满洲开办,大部分由日本人投资。136家企业的平均创办资本为75.8万中国元。

表11 1895—1913年设在中国的外资厂矿和中外合办厂矿的国别、业务、地点和创办资本的规模

晚清史——近代工业

续表

晚清史——近代工业

资料来源:根据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一册,第2—32页计算。

关于清末中国人办的制造业和采矿业(除去上面所列的中外合办企业)的材料,甚至更不令人满意。第一类,有大约19个官办的兵工厂和造船厂,其中最大的设在上海(由曾国藩和李鸿章在1865年建立)、南京(1865年李鸿章建立)和汉阳(1890年张之洞建立)。除了制造弹药和少量轮船外,官办兵工厂一般都有生产和修理工具、零件的机器车间。其中几个厂还订有训练技术人员的计划,并且像上海洋炮局的译馆那样还为19世纪后期学习科学和工程的中国学生编译教科书。

第二类是一批官方和半官方的采矿、冶炼和纺织企业,它们早在1872年起就已经在经营了。在这些先驱性的企业中,像开平煤矿、汉阳铁工厂及其煤矿和铁矿(汉冶萍)、张之洞的湖北织布局和李鸿章的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最大和最出名的厂矿逐步摆脱了赞助它们的官员的控制而转到中国私人投资者手中,或者像开平煤矿那样处于外国的控制之下。还没有对兵工厂的投资规模作出令人满意的估计;有关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等形式的官方和半官方企业的材料,不是始终能与试图分析商办制造业和采矿业的材料清楚地加以区别。无论从哪一方面说,这种半官方厂矿和私营厂矿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上的,也许是次要的,这点我将在下面加以说明。近来对当时文献所作的研究,获得了除上述兵工厂以外的大约75个制造业(例如缫丝厂、轧棉厂、纺纱厂、面粉厂、火柴厂和造纸厂)和33个煤矿、金属矿的材料,这些厂矿均建于1872年至1894年期间,私人投资在其中或多或少地起着作用。这些企业很多是短命的,往往是小规模的,与手工业工场的区别只是在于它们多少使用了蒸汽和电力。

从1895年起,华资的制造业数量,像外资企业一样,有了增加。但按绝对数字说,中国这一早期工业化时期工业部门的总的增长是微不足道的,而与1918—1922年时期开始生产的新企业相对地大量涌现的情况相比也不算多。在甲午战争和义和团起义后,清政府采取了在1903年成立商部(后改组成农工商部)和在1904年颁布“公司法”这类措施来提倡工业,这些努力可能有助于工业的这一有限度的发展。当然,各省的商绅迸发的反帝的民族主义情绪也是一个原因。但是创办新企业的主要动力是因为最初少数经营最为工业化事业的企业,特别是经营制造行销于商埠区的消费品的企业,能明显地赚取利润。在20世纪第一个10年中,经营成功的外资企业和华资企业每年回收它们资本投资最初市场价值的10%或者更多。但是总的市场受到大部分中国农村低水平实际需要的有力限制。因此,在第一批少数先驱者之后陆续经营某一工业的企业,都面临着一种越来越有风险和不稳定的境遇。它们的风险往往有加大之虞,因为这些先驱性企业的创办或是经过各省重要官员的倡议,或是取得官方的资助,或是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如采取部分免税或垄断某些市场等形式)。例如,上海机器织布局(1890年投产,1894年改组)和汉冶萍公司(1894年投产,1896年改组)就作为官督商办企业由盛宣怀管理,并分别依靠省领导李鸿章和张之洞的支持。但是即使像张謇的大生纱厂(1899年投产)和周学熙的最早的启新洋灰公司(1907年投产)这类名义上的商办企业,它们最初的成就也要归功于其主办人因有官方的关系而能取得的官方支持——如大生得到张之洞和刘坤一的支持,启新得到袁世凯的支持。由于[中国的]市场有限,又缺乏能把储蓄系统地转入工业投资的现代银行体系,其中央政府的财政资源严重不足,以及面临着进口货和在华外资工厂的制成品的竞争,所以某些地方大员和与之有关联的实业家为了共同利益而试图建立一些有限度的、但受到保护的工业帝国,也许就不令人奇怪了。能指望获得成功的纯商办企业为数很少。

经济成就和政治权力的结合曾经是当初公行等垄断事业或盐商的特征,并且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又在国民党中国有其表现,在中国早期工业化时期,这种结合也没有分裂过。

根据最近的一个统计,在1895—1913年期间,至少创办了549家使用机器动力的中国商办的和半官方的制造业和采矿业。全部创办资本是1.20288亿中国元。这个统计不包括兵工厂、铸币厂和数量显然较少的一批纯官办事业。这549家企业包括有资料可查的、比在1895年以前开业的企业具有更多资料的、开办资本又在一万中国元以上的全部厂矿,它们的一些特征分别列于表12至表14。

表12 1895—1913年开业的华资制造业和采矿业的企业数和创办资本(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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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2册,第869—920页材料计算。

表13 1895—1913年开业的华资制造业和采矿业的企业数和创办资本(按地点)

晚清史——近代工业

资料来源:同表12。

表14 1895—1913年开业的华资制造业和采矿业的创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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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2册,第1041页。

在这20年中兴办近代工业最多的几年是1905—1908年。在这四年中,有238家企业开始营业,其资本总额为61219000中国元。大部分安装的机器来自国外,这可以从1905—1908年工具和机器的年进口值比1895—1904年的同类年进口值多一倍这个事实中看出。1908年以后机器进口量继续增长,但开办的新企业的数字锐减,直到1918—1922年一个大得多的工业化运动出现时为止。这些趋势也许可以说明,在已开办的享有特权的企业中的资本投资在增加,而新企业进入有限的市场的困难却越来越大了。它们还反映了投机资本转投到地方铁路工程这一事实,这些工程是在王朝最后几年受到“恢复利权”的民族主义活动的鼓舞而兴办的。

在企业数和创办资本这两方面,这些新工业中的大部分集中在纺织业等轻型制造业(计160个,占总企业数的29.14%;资本额共30246000中国元,占总资本的25.14%)和食品加工业(计125个,占总企业数的22.76 %;资本额共18875000中国元,占总资本的15.69%)这类行业。采矿业占总企业数的14.75%%,占总开办资本的18.35%。采矿业的相对重要地位再次反映了晚清“恢复利权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20世纪第一个10年中由于这一运动的成绩,得以取消了许多外国的采矿特许权,虽然有时要付出显然是高昂的补偿款项。46家发电厂和自来水厂建立在除陕西、广西和贵州以外的中国本部各省的较大城市中。它们的规模悬殊,绝大部分设在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的通商口岸城市中。

除了缫丝业(它在1900年后日益由蒸汽缫丝厂经营)、向日本出口的大冶铁矿以及加工业务较小的榨油业外,这些华资近代工业不进行原料加工以供出口。例如,表内只记录了三家近代轧棉厂。大部分出口加工主要仍旧是手工业进行的,虽然有外资加工厂的产品作补充。甚至在城区的棉织业和印染业也依然处于手工业阶段,或者由设在新棉纺厂附近和只有极少动力机器的小厂经营。

事实上,在这些新制造业中,很多都是小厂。属于纺织一类的160家企业中,有97家是蒸汽缫丝厂,其中54家是设在广东的很小的厂。设在上海的21家缫丝厂都比南方大几倍。但97家缫丝厂平均创办资本只有119000中国元。在549家企业中,303家企业的创办资本不到100000中国元。剩下的246家华资企业(资本为100000中国元或以上)的平均资本为432000中国元,而表11中136家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的平均投资为758000中国元。

华资的企业如果愿意,当然可以设在内地,也可以设在上海和其他通商口岸。在468家非采矿企业中,239家设在口岸城市,229家设在口岸以外的地方。由于外资非采矿企业都设在通商口岸,并主要在这些地方销售其产品,内地中国企业的存在说明,在华的外资企业市场和华资企业市场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既互相补充,又互相竞争。但是在创办资本和平均规模这两方面,设在通商口岸的华资近代制造业要比内地企业大得多,如表15所示。从表13至表15中可以看出,上海、武汉、天津和广州四个城市是最重要的制造中心。例如,上海至少在以下几个行业中占首位:金属加工、棉纺织、缫丝、面粉制造、榨油、印刷以及蜡烛和肥皂制造。

表15 1895—1913年设在通商口岸和内地的华资制造业数及其创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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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同表12。

上述材料的价值只在于它们说明了大致的趋势。可能有些企业不是没有列入就是重复计算,也可能有一部分企业在所讨论的这段时期内经营失败,也可能对有些企业的创办资本估计过高(另一些企业的创办资本或者已迅速增加)。因此,如果把企业的简单总数和前面讨论的几类企业的资本总额作为19世纪中国工业化的绝对数量,那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最多只能说,到清代末期,也许有五六百个外资的和华资的使用机械动力的采矿业和制造业企业,其资本总额约为2亿中国元。

在这些企业中,据估计有116家华资企业和40家外资企业每家雇佣500名或更多的工人,前一类企业的工人总数为130985人,后一类为109410人。当然500名这条界线是随意作出的,但如果它被采纳的话,这240395名工人就可以被认为是1900—1910年中国的“近代”劳动力的队伍。

19世纪外国工厂中的部分投资归住在通商口岸中的中国股东所有,他们主要是洋行买办或经营丝、茶和进口纱、布的商人。在外资的海轮和江轮公司、保险公司和货栈业方面情况更是如此,它们没有包括在表10的制造业企业的数字中。但缫丝业、电灯电力事业和1895年以后新设立的棉纺织厂也有这种情况。最近一份研究材料确定,有130个中国的大股东曾在1860—1900年期间向44家外国企业投资。另一份材料列举了1896—1910年间向主要设在上海的17家外资工厂投资的78个中国人和中国企业。在这些外资企业中,6家是棉纺厂,两家是面粉厂。这两份材料反映出的中国人在外国企业中的投资总额无法算出。但是这类投资确实证明,如果投资有希望获得厚利,在通商口岸是能够获得资金的(资金往往是参加对外贸易赚取的利润)。外国人的特殊地位,通商口岸的租界,都为赚钱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当中国的实业家也提出有希望赚取利润的同样保证时,有些在外国企业投资的人也把他们的“买办资本”投放到中国人的事业之中。官督商办企业和形式上属于商办但在不同程度上依靠官方支持的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特权,就是专门为了提供这种保证的。

但如上所述,晚清的近代制造业的整个发展前途是受限制的。把非通商口岸的储蓄纳入工业的各种组织——特别是近代的银行制度——并不存在。中央政府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不能建立和保证一个有法律、商业和教育等制度的体制,而如果没有这个体制,近代企业就不能繁荣发达。由于没有关税自主权,由于外国人已经索取的特权,它也不能保护“新生的”华资企业,使它们能与进口货和在华外资企业的产品竞争。尤其是它需要对农业部门进行根本的改组,以便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料,为增长的城市人口提供粮食,为增加的产品提供一个足够容纳它们的市场。19世纪后期的中国经济被公认是贫困的:欧洲工业革命的技术还刚在沿海城市出现;农村人口在人—地比例日趋不利的情况下生活;他们生活中的农业技术的发展潜力在若干世纪中已经消耗殆尽。但是阻碍中国早期工业发展的因素并不是资本的绝对短缺。在1912年,向农商部登记的制造业申报的资本总额为54804000中国元。同年,向该部登记的钱庄和当铺申报的资本总额为164854000中国元。问题在于事实上本来有限的经济资源,在只有根本的政治变革才能打破的传统束缚中一直没有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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