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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近代通史——公田问题

历史大观园 近代岁月 2020-07-02 22:02:33 0

中国传统社会宗族势力发达,在许多地区,宗族不仅拥有社会政治权威,而且占有土地。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闽西地区,主要以宗族占有形式出现的公田占据很大比例:“在江南,族有田产底发达,构成一种特色”。根据1950年初华东军政委员会的统计,浙江公堂土地占比为16.35%,安徽为4.17%,苏南为5.9%。中央苏区中心区的江西属公田发达地区,国共两党的调查中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这里占地广大的公田,中共江西省委1932年5月的工作报告记载:“江西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别多。”国民党方面在武力恢复对苏区控制后,也报告这里“公田甚多”。

从公田分布看,一般在较为偏僻地区,由于宗族势力强盛,公田比例更高。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闽西都是公田比例较高地区。以福建而言,福建全省公田占比达29.36%,这个比例放到全国与其他省份做横向比较,是名列前茅的。而属于中央苏区的闽西地区比例又要高过全省均值:“闽北、闽西占百分之五〇以上;沿海各地只占到百分之二〇至三〇。”如闽北闽西的古田过溪占61.4%,建阳营前占37.31%,永定中川村占70.04%,永定西湖村占60%,永安吉前保占56.6%,普遍达到总田亩的50%以上。根据土改时期的统计,长汀土改前公田达19万余亩,占全县总耕地39万余亩的49.065%;建宁公田67605亩,占总耕地166103亩的23.68%。相对而言,福建沿海地区公田比例要低一些,永春(7个村)占29.53%,莆田华西占21.87%,南安新榜村占15%,福州市郊(2个村)占7.98%,福清梧屿村占9.02%。泉州地委调查,闽南公田占总耕地面积的20%左右。

赣南公田比例虽然不如闽西,但通常也达到百分之二三十。苏维埃革命前,公略县公堂占地22万石,占总数的31.5%。毛泽东寻乌调查的结果是该县公田占总数的40%。档案资料显示,地处赣南的石城公田数量占比相当之高,该县两个乡土改前的统计数据显示,一个乡公田占耕地总数的49.44%,另一个乡公田占47.2%。瑞金6个区土改前公田占耕地比为33.6%,会昌为20.92%。在对江西28村公田比例的调查中,苏区12村是15.8%,这虽然是一个偏低的数据,但仍高于安徽和苏南地区。中共关于万安暴动的文件中指出:该地“半自耕农约占百分之四十五,自耕农约百分之三十,佃农约百分之十三,雇农约百分之七……然万安又无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全县号称五万(元)户的只有一家,号称万(元)户的只有十一二家。农民所负的债务及租赁之田地,多半是众会上的(祠堂里的)。”

公田的构成以祠堂祭祀田占大多数。浙江余姚南留乡第十村公田占总数的61.78%,其中92%以上是祭祀田,其余是会田、校产,27.5%由村民轮种,其余出租。福建古田七保村公田总计4544.29亩,是总田地6026.75亩的75.4%,“共有田基本上是祭田,占占有总数的87.9%;学田是由祭田中抽出来的,约占总数的5.19%;会田很少,只占总数的6.49%。”

公田在土地占有中的较高比例,使其性质认定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对土地占有关系的认识。虽然一般说,地主、富农等影响力更大的阶层对公田拥有较大的控制权,但作为一个群体的公有土地,毕竟应为参与者全体所有,公田的出现及其运作设计都在努力使其能照顾到更多人的利益。当时有调查指出:“这些族产的目的,大致为祭祀教养恤孤济贫,但因为是族产之故,田权移转时很不容易,不能绝对自由地买卖,因此便形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田权。”

公田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情况,从中得益者也不尽相同。最能体现公田性质也最为公平的方法就是全体所有者按户轮流获得公田的使用权,这也是公田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福建泉州闽南侨区“宗族田地,几乎都是轮祭田,由共有的各房各户轮流耕种或出租,当值者负责祭扫的开支”。轮种虽然相对公平,但也有致命的问题,就是农民不注意保护地力,“实行掠夺地力的经营,使土壤变坏,估计这种族田的收成,要较一般产量低五分之一”。据浙江调查,土质得不到保护的轮种田单位产量要比一般田低100斤左右。

作为变通的办法,也有先出租,然后按房按户轮流收租,福建古田许多地区采用这一办法。古田七保村“郑姓最大祭田由43户轮流收租,其中地主1户,富农2户,中农16户,贫农22户,商业资本家1户,小商贩1户”。该村轮流收租次数最快的要6年一轮,普通的21年一轮,轮收次数最少的要40余年才轮得到一次。罗华村有100多年才轮到一次的。在这种完全公平的管理形式下,族田权利可以转让甚至卖绝,1948年福建建阳县营前村贫农袁熙光因病需款,征得族人同意出卖彭墩乡的族田14亩,卖得价款由全部共有人分益。古田罗华村雇农魏宜香,母亲故去无法收埋,把和堂兄共有的族田永佃权卖给堂兄,此后不再享有轮流的权利。当然,为保证族田的家族性质,“这种收租及使用权的买卖,一般是要先商请其它共有者承买,如他们声明不买,才能卖给别人”。

地主、富农等实力阶层有可能在其中获得特殊权益的是集中管理的公田。这种公田一般占地多、涉及户数广,轮种、轮租操作起来有难度,同时内部的实力阶层也不愿放过操纵公田的机会。这些公田“形式上是由辈高年迈的老人所经管”,但由于管理上的权威和技术问题,一般而言,“祠堂管理人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有所谓‘功名’的人。(二)有较多的田。(三)识字”。要满足这些条件,地主、富农出身者确实更为有利,所以他们在公田管理者中往往占有较高的比例。安徽贵池齐山村“十个大祠堂的管理人中,有四户地主,二户富农,三个‘势力派’人物,五个富裕中农”,这可以代表相当一部分公堂的管理人员构成。当然也有不同情况,芜湖县十里区杨埠村管理祠堂田的共24人,除一户为富农外,其余全为中贫农。这是因为公堂的所有者中毕竟普通民众占有人数上的优势,他们可以据此依据公平理念挑战富有阶层对公堂的管理权。

集中管理的公田中,正常情况下,有着为全体参与者认可的制度和规范,收入大多用于祭祀、救助、办义校、吃喝等。应该说,作为一种家族性或公益性的田地占有形式,公田在维系农村社会各阶层间的纽带关系、缓和社会冲突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太湖东山华老义庄中,“依靠义庄补助而生活者,本房外房共达450人,远到苏、常等地,每年凭票前来领取,即使家庭生活能维持,但只需有鳏、寡、孤、独条件,即可获得优待”。江西南城在政府指导下推行族学制度,规定公田收入在百石以上者,应单独开办一所族学,不足百石者应联合办校,到1934年下半年,共成立族学88所,解决许多贫寒子弟的入学问题。公田所发挥的作用,当年的中共江西省委曾有描述,江西“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别多”,豪绅地主“利用公堂田地,以少量的收获分给同族的贫人,以公堂祠堂的公款来补助同族子弟读书。因此农民的民族(氏族)观念特别浓厚,对于同姓族豪绅地主富农表示妥协”。

公田对需要帮助的族人固可起到一定资助作用,但问题也很突出,一是公田管理存在许多漏洞,一些管理者倚仗职权,上下其手,巧取豪夺;二是由于公田属于集体利益,管理往往相对松弛,管理者或族人常趁机在其中浑水摸鱼,占取便宜。如华老义庄就出现下面的情况:“本房后裔如系贫苦户,而非鳏、寡、孤、独者,亦可向义庄借兑,往往是有借不还,特别是二流子、‘白面鬼’等经常去强借。”当然,公田的管理者在贪墨中也不是没有风险,江西丰城熊姓家庭就因祖上管理“吞没积谷三百五十石,现经查出,由熊继义兄弟,各拨还一百余石”。

对于公田,中共一般都将之归结为宗法制度在经济上的表现,是地主豪绅变相占有土地的方式,因此,1920—1950年代,中共方面的统计数据经常把公田简单归入地主、富农占地中。中共六大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对此曾做出详细解释:

所谓公地是豪绅的私产;豪绅地主阶级是村中代表官僚封建制度的。租田制度的剥削农民,不但有地主私有田地的出租,而且有所谓公地的出租。如族田、祠田,以及寺院庙宇、官地等等。地主田地上的地租,是地主的收入。所谓公地的地租,表面是公共机关的收入,其实都是豪绅的收入。豪绅把持着公地,向佃农收租,在经济上就是地主。绅士是中国古代士大夫阶级(贵族)的名称;现在,凡是官吏军官甚至富商都称为“绅商”。中国旧时地主阶级是绅士阶级。现在,凡是出租田地的人以及富豪,在乡村之中都成为绅士,享有政治上的某种特权。旧时破落户的绅士,自己虽然没有田地,却因为有政治上的特权,一部分能够把持着所谓公产,而成为实际上的地主。

客观而言,中共六大的解释和农村现实的公田场景不无距离,其实,毛泽东一生堪称最成功最细致的《寻乌调查》中,就对寻乌公田做过一番认真的梳理,为我们提供了一幅传统中国公田运作的直观图景,对进一步了解公田特别是中央苏区的公田制度提供了绝好的材料。毛泽东在调查中,将公田分成三种。

一是祖宗田。这是公田中的主要部分,毛泽东解释道:“差不多凡属死人,只要是有‘后’的,而他的后又是有钱的,他的所谓后者必定从他们的家产中各家抽出一份替他立个公。这种凑份子立公的办法是什么姓都普遍采用的。凑成的份子一概是田地,不用现钱。再则那什么公还在时,他自己就留出田产立起公来,这一种比前一种更多。公田一经成立,就年年收租……积得若干年成一笔大款,便购买田地。如此下去,这一公的田地就渐渐地增多起来。但这积蓄增多的在全部款子中只占去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由他的子孙均分了去……就是当那过年过节时候从祠堂里分谷分肉。男子都有分,女子没有分(有些族上寡妇有分),每人分得几斗谷、几斤肉……总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六十。”二是神道田,包括神、坛、社、庙、寺、观六种。三是教育、社会公益性质的公田。结合公田制度有关记载及毛泽东的调查看,公田作为一种宗族、团体的占有形式,在多数情况下,不能将其与地主、富农私有田地简单等同,它在调节社会关系上有一定作用。但公田管理中的贪污中饱、效率低下、养懒浪费等问题也很突出。因此,当中共开展土地革命时,大张旗鼓地平分公田,既可以达到打破宗族势力,重组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效果;又可为农民和农村生产谋取更多利益,使农民将更多的土地从效率低下的集体占有转化为个体占有。事实上,如果给农民真正的土地使用权,在中央苏区这样公田发达而地主占地并不集中的地区,平分公田让农民受惠的程度并不比没收地主土地少,这是中共革命可以信手拈来的绝妙棋子。正由于此,当毛泽东正在为规划农村土地分配方案殚精竭虑时,却不遗余力地对公田制度详加剖析,和公田由集体占有化为个体占有可能带来的革命促进潜力,大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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