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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奴隶买卖文书——「女奴隶买卖契约文书」的背景

历史大观园 历史评论 2020-06-14 17:31:03 0


与汉文契约文书做比较

在汉代以后的中国,私奴婢的正式买卖会订立买卖契约书(市券、券)后交给官府,支付一定的税,官府会盖上官印证明。从奴隶身分获得解放时,也要同样的手续。六三九年还是麴氏高昌国时代,唐朝尚未征服吐鲁番,在高昌国是由汉人统治当地原住民吐火罗人与外来的土耳其人和粟特人,而在那之前超过数百年以上,就已经出现了用汉文订立的原始买卖契约。就拿一百三十年前的实际例子来做比较吧。

哈拉和卓M99出土《北凉承平八年(四五〇年)翟绍远买婢券》:

75TKM99:6(a)(《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文物出版社,页一八七)


(原文)

承平八年岁次己丑九月二十二日,翟绍远从石阿奴买婢一人,字绍女,年廿五,交与丘慈锦三张半,贾(价)则毕,人即付。

若后有何(呵)盗仞佲(认)名,仰本主了。不了,部(倍)还本贾(价)。二主先和后券,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罚丘慈锦七张,入不悔者。

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券唯一支,在绍远边。倩书道护。


(白话译文)

承平八年(西元五〇九年),岁次己丑,九月二十二日,翟绍远从石阿奴买婢一人。名为绍女,(年龄)二十五岁。(作为奴婢价,买主)交与丘慈锦(龟兹特产的高级锦缎)三张半后,(卖主)即交付奴婢。

如果今后(对这个物件即女婢,遭到第三者)偷走而发生诉讼的话,由卖主解决。若无法解决,(物件被拿走)就要赔偿两倍的价格。双方(卖主和买主)先同意再订立契约书。若契约成立后,谁都不能够反悔。若是先反悔的人,作为罚金要支付丘慈锦七张(也就是价格的两倍)付给没反悔的人。

在民间有订立私人契约的惯习,今后执行此契约的双方要各自签名作为凭信,契约书只有一份,由翟绍远保管。(受委託写下这份契约书的)书记为道护。

卖主石阿奴,从名字判断应该是出身塔什干的粟特人吧。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裡,比麴氏高昌国更久远的有泰始九年(二七三年)的木简和升平十一年(三六七年)的纸文书,作为借贷契约文书的则有建初十四年(四一八年,建初为西凉的年号)的史料。甚至,麴氏高昌国成立后,这裡介绍的翟绍远,也被发现同时期有另外两件出借丘慈锦和西向白地锦的借贷契约。这些锦缎应该是有货币的作用,而翟绍远肯定是商人无误。从敦煌出土的〈沙州、伊州地志残卷〉(伦敦大英图书馆所藏,S367)可知,位于伊州的祆庙(琐罗亚斯德寺院),其祆主名字为翟槃陁。而且,近年在鄂尔多斯的统万城附近出土了翟曹明的墓志和墓门,目前保存在陝西靖边,可知他于五七九年过世,且几乎可以确定就是粟特人。那麽,翟姓粟特人的存在应该是无庸置疑的,因此翟绍远也很有可能是粟特商人。

不只如此,接下来要介绍的唐代汉文契约文书,是一份具备更加完善的格式,且得以复原的文书。

《唐开元十九年(七三一年)唐荣买婢市券》:

73TAM509:8/12-1a&2a(《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文物出版社,页二十六~二十八)


(原文)

开元十九年贰月〔〕日,得兴胡米禄山辞︰今将婢失满儿,年拾一,于西州市出卖与京兆府金城县人唐荣,得练肆拾疋。其婢及练,即日分付了。请给买人市券者。

准状勘责,问口承贱不虚。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伍人款,保不是寒良〔〕诱等色者。

勘责扶同,依给买人市券。


用『西州都督府』印。


练主

婢主兴胡米禄山,

婢失满儿年拾贰,

保人高昌县石曹主年卌六,

保人同县曹娑堪年卌八,

保人同县康薄鼻年五十五,

保人寄住康萨登年五十九,

保人高昌县罗易没年五十九。


丞上柱国玄亮 券


史竹无冬


(白话译文)

开元十九年(西元七三一年)二月〔〕日,(西州都督府)收到兴胡米禄山之辞(平民提交给官府的文书)︰「今将婢女失满儿,年十一(岁),于西州市售出,卖给京兆府金城县人唐荣,得练四十疋(奴婢价)。其婢以及练,即日分付(支付)完了。申请发给买人(买主)市券(官府正式发行的买卖契约同意书)」。

(高昌县官府拿到西州都督府转来的)依据书状进行调查,(直接找米禄山本人到本官府做确认)询问之下,口头承认,贱人身分并无不实。还有,取得了保人(保证人)石曹主等五人的款(具结书):「(买卖物件的奴婢)保证并非贫穷的良民或者是诱拐来的之类」。

经调查(本人的申请和保证人的具结书两方)确定内容相同。

依照(我方的判断)可以发给买人(=买主)市券。


用『西州都督府』印。


练主(买主)

婢主(卖主)兴胡米禄山,

婢(买卖物件)失满儿年十二(注:正文中是十一),

保人 高昌县 石曹主,年四十六,

保人 同县  曹娑堪,年四十八,

保人 同县  康薄鼻,年五十五,

保人 寄住  康萨登,年五十九,

保人 高昌县 罗易没,年五十九。

史(书记)


(由)丞 上柱国 玄亮(发给)市券


史(书记)竹无冬

本案件的主角是兴胡——米禄山。根据荒川正晴的定义,「兴胡」是指在中国国内的外来粟特商人,与已经在中国定居且登记百姓(一般良民)户籍的粟特人不同。除此之外,兴胡在临时寄居的州县受到掌控,且缴纳税金,可以比较自由地取得旅行许可。

无例外地,姓米的人应该是本人或者是祖先来自米国即索格底亚那的弭秣贺,而且禄山这个名字和安禄山相同,是粟特语Rokhshan的音译,有「光明」之意。本文书是外来粟特商人要将粟特人女婢失满儿,卖给中国本土的京兆府金城县出身的汉人唐荣,双方要订立契约时,要在官府保存的文件。所以,卖主米禄山为了得到官府的许可,提出被称为「辞」的文书,再由管辖吐鲁番地区的西州都督府(在此驻外机关下,有透过市令管辖的西州市场)以及下级的高昌县官府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许可。因此,这并非买卖当事人之间私底下订立的真正契约文书,然而,这裡记载了作为买卖物件的粟特人女婢的名字、年龄、价格,也有卖主、买主、保证人等,买卖契约文书裡大致需要的资料都很齐全,所以也可以容易类推到真正的契约文书内容。

先前介绍的粟特文契约文书裡的见证人,几乎都是从索格底亚那来到麴氏高昌国的粟特人。对此,大约一个世纪后的这份汉文契约文书裡,保证人也还是粟特姓氏的集团,真是令人非常惊讶。

契约文书裡的文化交流

汉代以后,许多汉人作为殖民者移居到吐鲁番,所以有汉文契约文书的传统,而粟特文女奴隶买卖契约文书当然会受到其影响。但是,如果仔细检讨裡面的字句,会发现好几个不属于汉文契约文书的格式或固定用语。典型例子,也是最感到衝击的「根据喜好打她、虐待、綑绑、出卖、作人质、作礼物赠送,想怎麽样做都可以」的这段记述。

实际上,包括了我们将本文书的研究公诸于世的时间点,以及直到五年前为止在中亚发现的多语言契约文书裡面,有看到与这个极为相似的固定用语,只有在西域南道(塔里木盆地南边)挖掘到三至四世纪的佉卢文(Kharo??hī)文字犍陀罗语(Gāndhārī)文书而已。犍陀罗语是印度语的方言,在西域南道一带使用,是因为贵霜王朝的统治势力扩及到这裡的缘故。固定用语会出现雷同,绝非偶然。在索格底亚那本土发现、年代属于八世纪前二十五年的穆格文书内,其中的四件契约文书的格式与这件文书是相通的,可是并没有发现上述的衝击字句。因此,本文书与佉卢文文书以及印度文化圈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抑或是透过索格底亚那本土的媒介,在五到六年前为止还尚未揭晓。

然而,前苏联侵略阿富汗之后发现了巴克特里亚语文书,根据英国东洋学者尼古拉斯.西姆斯—威廉斯(Nicholas Sims-Williams)的解读结果,西元六七八年订立的契约文书裡面,存在著和上面的固定用语极为类似的句子。巴克特里亚语是贵霜王朝的公用语之一,与粟特语同样属于东方伊朗语系的语言,而且根据吉田丰的说法,在文化上比粟特语优越,并对粟特语的影响甚钜。若是如此,那句衝击的固定用语应该是继承了贵霜王朝契约文书的传统格式,但是并非来自在时代上有差距的犍陀罗语,而是由同样为伊朗语并且在时代上比较接近的巴克特里亚语传入粟特语的,这样的看法应该是正确无误的吧。

还有,我们的粟特文书是受到卖主六获的委託製作的,而且是放在买主沙门乘军那边保管,可以知道契约文书是按照卖主指示製作,由买主保管,这在佉卢文文书裡面也有实际例子。但是,如果就由买主保管契约这一点来看,前述的汉文契约中的翟绍远也是相同情形。

像这样子,若要追寻做为民族大熔炉的中亚裡面的文化交流轨迹,透过比较契约或者书信等拥有固定格式的文书,是有不少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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