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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奴隶买卖文书——胡姬、胡儿的出身与奴隶贸易

历史大观园 历史评论 2020-06-14 17:30:44 0


新发现的奴隶名单

存在于丝路地区的人口买卖契约文书,目前所知的有最古老的三到四世纪西域南道的佉卢文文书,在阿富汗发现的四到八世纪的巴克特里亚语文书,唐代则有于阗文书、吐蕃文书,之后是在十世纪以后的古代回鹘文书。但是,这些为数不多的实际例子,几乎都是因为饥馑贫穷,无法返还借款,或是需要大笔金钱等的理由,碍于情势被逼,把自己的妻子或拥有的奴隶卖掉,而且都是与住在附近的居民之间进行的人口买卖。然而,唐代的胡姬、胡儿的买卖与这些不同,是透过丝路进行远距的人口买卖。就这一点来看,与中世伊斯兰世界的马木路克或是近代美国的黑人奴隶的例子是相似的。

粟特人在唐帝国内带著奴婢旅行一事,到目前为止从吐鲁番出土的汉文文书裡也一再地被提出。而且,乌鲁木齐的汉人研究者吴震首次指出,在唐朝武则天时代的吐鲁番,有可能存在专门从事私奴婢尤其是粟特人奴隶(当时的用语是胡奴婢)买卖的人。他的大胆推测是依据一九六四年阿斯塔那第三十五号墓出土的〈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这个名称是出土后由中国研究者所命名的,并非在破损相当严重的原文书裡既有的名称。简单说,这份文书的主体是列举出做为私贱民的部曲、客女以及私奴婢的名单,再加上简短说明,即使如此,以现状来看是不完全的,很难看出这件名单文书的特性,而吴震却排除万难做到了。

根据吴震的分析,这个「奴婢名籍」记载了应该是附籍于两户人家的户籍内的私贱民,合计七十九名(明细是乐事一名、部曲三名、客女六名、奴二十三名、婢四十五名、不明一名),可是从文书的破损状态来看,原来应该有一百名以上,而且在上次的户口调查时漏报了,这次重新申告并登记在户籍上。

最初的一户人家的户籍所漏报的,有乐事一名、部曲三名、客女四名、奴二十三名、婢三十名,小计六十一名。第二户人家的户籍漏报客女两名、婢十五名、不明一名,小计十八名。众所皆知,在唐朝作为徵税基础的户籍受到严密管理,如果有违法隐漏的话,不只是户主,就连乡里组织的负责人或州县的长官也会遭受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像本名单这样出现大量的漏报并不寻常,背后应该是当事人有某种明确的原委。

本名单当中,表面上看有非人口买卖对象的半自由民,即乐事、部曲、客女,可是大多数都是其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的私奴婢。数目为六十八人(奴二十三人、婢四十五人),其中可判别年龄的,未满十岁的有九人(奴三人、婢六人),十到十九岁的有十八人(奴六人、婢十二人),二十到二十九岁的有十人(奴两人、婢八人),三十到三十九岁的有七人(奴五人、婢两人)。甚至,婢裡面有两岁抑或二十几岁的不确定年龄的有三人。奴裡面,年龄最小的是五岁,最年长的是三十六岁,婢的年龄最小的是一岁,最年长是三十一岁。光是两户人家就拥有如此大量的奴婢已经很不正常了,而且上次人口调查时没有申告,这裡却突然出现,其不正常的程度更加倍增。

而且,奴婢裡面从一岁到十三岁的年幼者就占了近两成,显然不是为了作为劳动力使役而购入的。甚至,确认奴婢的名字,大概推估有五成以上不像是汉语,而应该是胡人名字的音译。

奴婢没有姓氏,虽说是有胡人的名字,也无法立即认定这是粟特语或是粟特人,但是有姓氏的九位部曲、客女裡面,有四位是粟特姓(石姓两人,何姓、曹姓各一人),因此推论大约有半数是粟特人,一点也不为过。吴震认为裡面的汉语名是为了方便而命名的,全数为粟特人,这一点我持保留态度。裡面若有汉人或是吐火罗人(焉耆人、龟兹人)或是土耳其人的奴隶,也不奇怪。可惜的是,拥有这些贱民的两户人家的户主是汉人,还是粟特人或是西域人,因为连名字都没有保存下来,所以不得而知。可是,应该可以推测是粟特人吧。

粟特商人的奴隶贸易

综合上述,吴震推测这些贱民(尤其是奴隶)是自上次人口调查以后(户口调查是每三年进行一次)新添入的特殊商品,也就是贩卖用的奴隶,为了增加作为商品的附加价值,在吐鲁番学习汉语或汉人的礼仪规范,甚至接受歌舞乐器等其他技艺的训练。六名客女裡面有两名是六十几岁,一名四十九岁,以这样的高龄来看,应该是负责教导奴隶的人吧。

像这样的大量人口不太可能同时寄居在户主本籍所在的屋簷下,如文书裡面出现的「寄庄处」,一定是在本籍地以外的别庄,类似宿舍的地方,宛如奴隶栽培机构。顺带一提,时代往后推到十世纪,根据伊本.霍加尔(Ibn Hawqal;十世纪的伊斯兰教徒旅行家)的叙述,在萨曼王朝(八七五至九九九年)统治下的撒马尔罕是河中地区的奴隶集中地,而且在撒马尔罕接受教育的奴隶是最高级的。因此可想定粟特商人的传统是为买入的奴隶实施教育后,再以高价卖出。

如果吴震的观点是正确的,在吐鲁番文书所看到的、申请被称为「过所」或「公验」的国内旅行许可证,作为粟特商人的随从一起旅行的胡奴婢们,不只是单纯协助主人的工作或是照料日常生活起居,实际上是被当作商品的奴隶,这样的可能性成为了新的研究焦点。

例如,根据六四八年在庭州(北庭)发给名叫米巡职的三十岁粟特商人的公验(《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页八~九),他是与十五岁的男奴隶哥多弥施和十二岁的女奴隶娑匐同行。哥多弥施和娑匐均为土耳其语,大概可以推测是粟特商人从事土耳其人奴隶的买卖吧。在《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的项目裡,七〇一年甚至下了禁令「勅北方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这个突厥奴婢也可以直接视为土耳其人奴隶,可是如本章开头提到土耳其斯坦出身的优婆遮是粟特人奴隶,所以同时把粟特人或是粟特系土耳其人奴隶混在一起是极有可能的。因为透过像绢织物这样的高额货币,原本从索格底亚那被卖到突厥、铁勒、回鹘等土耳其人的土地(土耳其斯坦)的女奴隶,然后在土耳其斯坦生的孩子再度成为商品被卖出,这样的模式是可以预料的。

唐代的良贱制底下存在著多数的私奴婢,以这样的一般知识为背景,吴震重新检讨过去以来一直为人熟知、有胡奴婢出现的敦煌吐鲁番文书,而他成功分析出本名单文书是在吐鲁番专门购买、培育和贩卖、贸易奴隶(过半数是粟特人奴隶)的人家,为了申告在上次户口调查之后所获得的奴隶数和名字年龄的文件。这篇论文出版之后到我们的手上是在二〇〇〇年,但是最初的发表是在一九九四年,而且裡面受到我们在一九八九年问世的粟特文女奴隶买卖契约文书的影响甚深,我由衷地感到高兴。

根据吴震的论点,粟特商人不只是进行绢马交易,也从事绢奴交易,由他们经手的奴隶,产地是索格底亚那本国和草原地带的土耳其斯坦。基本上,我也相当认同这个说法,在唐代存在著透过丝路进行的大规模奴隶贸易,就如同吴震所提出的。尤其是在民间受到广大欢迎的胡姬或是私妓,有很多也是经由奴隶贸易而流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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