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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衰落——士绅

历史大观园 历史评论 2020-07-21 11:23:01 0


◎士绅的双重性

中华帝国晚期的政治制度在更高、更正式的水平上,很容易形式化。皇帝位于权力的顶端,周围是有时能被授予世袭勋位的皇亲国戚和心腹大臣。皇帝之下是执行皇命的各级官僚。过去,西方人常常称其为“满大人”。官僚机构的成员是在科举中取得较高名次的士大夫们,其等级可一直向下延伸到知县及其僚属。但在县衙官员和农民之间,一般还有个被称为“士绅”的群体。该群体就像另一个承担着社会福利事业的非正式的政治社会团体。中文里,“士绅”一词常用来形容地方精英,所以英文虽用“Gentry”一词来表述这个群体,但将之译为“绅士”,却不够准确。“士绅” 一词恰如其分地体现了这群人的绅士地位和他们处于乡村的生活状态,却无法体现他们具有的官方地位和身份。其他诸如“满大人”和“有功名者”的称呼虽然体现了士绅的公认地位,却忽视了财富、教育甚至出身赋予这些人的非官僚身份。只有在表明“士绅”既非纯粹的官僚主义集团,也不仅仅是地方名流的情况下,我们才能用该词来统称这个群体。与英文中的“Gentry”不同,中文里的这个词由“绅”和“士”组成,将士绅的官僚特质和贵族倾向都体现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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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的官僚层面

“绅”这个字体现了士绅贤达的特质。最初,该字指的是帝国官员用以体现其官阶的刺绣腰带,其地位在帝国晚期相当于通过科举考试获得的功名。 因此,获得功名的人才有资格戴金、银顶子,穿猞猁皮和黑貂皮,参加官方祭祀典礼、领取地方和朝廷的津贴、享受免除徭役和不受知县刑罚的特权。不过,这一正式身份不能世袭,士绅的后代要想获得相同的特权,必须设法得到属于他们自己的功名。

这些备受限制的特权和合法津贴都是国家的赠予。因此,“绅”是帝国朝廷创造的产物。汉朝倾覆后,仍有许多垄断土地、拥有私人武装的世家大族。事实上,正是因为唐代皇帝需要一批官僚来与之对抗,士绅阶层才由此兴起。3至7世纪之间,君主与世家大族共享天下。皇帝的臣子与妃子都来自世家大族。因此,这些家族的声望堪比皇室。取而代之的唐朝统治者为争取独立,建立了一个向有才之士开放的新官僚体制。因为这些文职官员的权柄均来自君权,所以,他们更有可能成为君主的仆人,而非主人。的确,这一官僚集团一经建立,就推行了一系列剥夺世家大族特权的制度,让朝廷恢复汉时威仪,并在人口、土地和军事力量等方面重振权威。因此,皇帝终于依靠官僚集团打垮世家大族,赢得了这场与世袭豪族间旷日持久的大战。然而,世族败退后,皇帝却发现自己手中的武器——新兴的官僚阶层变成了新的竞争者。12至13世纪,渴望更加独立的文官集团在政府机构外购置庄园,逐渐成为有地产的士绅。在官僚体制内,他们则想方设法地确保“荫”的世袭特权,以便让高官子弟能以监生(国子监门生)的资格,自动获取士绅的身份。君主一方面通过免税和赋予官员拥有农奴的特权,来根除地位稳固的新兴士绅们,另一方面广开科举大门,敞开所有为官或获得“绅”地位的道路。

就这点而言,明朝初期的皇帝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14世纪晚期,明太祖(1368年—1398年在位)没收长江流域士绅的地产,废除宰相制度,借此剥夺了文官在朝堂上的发言权。接下来的15世纪中,明朝的皇帝们收回“荫”的特权,并降低了太学生的声望。 同时,君主通过极大地放宽科举制度,允许除贱民以外的所有人参加考试,来鼓励加大官僚士绅的流动性。帝国的代表是一群有影响力的精英。中央政府通过控制科举考试的内容、考试频率和考试难度,来达到控制这群精英的意识形态、才能及其规模的目的。

明朝的科举制度在16世纪演变得越来越复杂。而清朝并未大幅修改,便将之全盘继承了下来。考试基本分三个等级,每两年或三年举行一次。考中最低一级乡试者为“生员” ,即俗称的“秀才”。考中生员才有资格参加会试,竞争“举人”。 通过会试成为举人后,方有资格参加殿试。只有成功通过这一系列全国考试的人,才能被授予“进士”学衔。简明的对比见表2-1:

表2-1 考试基本等级

帝国衰落——士绅

19世纪,在中国的西方人常常把生员看作学士,把举人看作硕士,把进士看作博士。这样命名虽有助记忆,却并非完全贴切。

最初,不论获得何种功名的人都可入仕,但到1850年,肯定能获得官职的,便只有进士了。 政府严格控制入仕的人数,尽管机会之门向生员们大开,实际上却只有位于顶端的少部分人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每次乡试都有将近两百万童生参加,但只有三万人能顺利成为生员。这三万人中,仅一千五百人能通过会试成为举人。而这些举人中,只有三百人能获得最高的进士学衔。有志攀登这一阶梯的人十分清楚,他只有六十分之一的机会获得最低的学衔。令人沮丧的是,一旦成为生员,他通过会试的几率同样很低,仅为二十分之一。不过,如果他能符合举人的要求,便有五分之一的机会成为进士。换句话说,不论在哪年参加考试,这两百万等在帝国乡试考场外的考生都知道,自己只有六千分之一的机会,获得一定能被授予官职的最高学衔。整个帝国,不论高低,有学衔的人共有一百四十万,但政府可提供的官职,却只有两万个。

竞争十分激烈,士绅阶层的社会流动性也很高。任何一次考试,最后获得士绅身份的人中,都有三分之一是新鲜血液,即他们的父辈从未获得过任何功名。而每十个进入这一阶层的人中,只有两人的直系后代能通过获取功名来保有家族的这份公职。如果功名是身份的唯一象征,那精英阶层就在持续变动。因此,相比汉诺威王朝的英国绅士,中国士绅的稳定性就要差很多。和18世纪法国的贵族相比,通过科举获得士绅身份的人,比例也跟前者大相径庭。19世纪晚期,全中国仅有百分之一点七的人口属于士绅家庭。

因为要达到更高阶层非常难,所以举人和进士具有极高的社会声望。上层士绅(举人和进士)与被称为“士民”的下层士绅(生员)区别相当明显。只有少数士绅(1723年至1795年间,仅六千八百八十四人获得进士学衔)能在国内扬名。尽管机会渺茫,该头衔能带来的荣耀,仍足以激励数百万文人年复一年地为科考埋头苦读。由贫到富、由忍饥挨饿的一介书生到受人款待的帝国文人,这一鱼跃龙门般的跨越是极不寻常的。然而,成功的可能性既不能缓解社会不满情绪,也无法给予这个文明持续发展的动力。

科举考试体系把士绅阶层的文化水平维持在一个较高的程度。在诸如清初等特定时期,考试科目还包括法律和行政管理。不过,最普遍的科举试题仍与文学和哲学有关。这些出自儒家经典的试题不仅需要应考者提前背诵,还需要用极难掌握的八股文作答。因此,所有的士大夫不论地域或社会背景,都得学习相同的儒家经典,并以通用的文言写作。这种高层文化将士绅与不通文言、书法或不懂基本儒家经典的普通人区别开来。不幸的是,科举制度鼓励死记硬背朝廷奉为正统的经典。批评该制度的人认为如此将禁锢创造性思维,培养出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书虫,而非知识分子。这意味着一个资质上佳的学生若立志科考,便需要五岁习字、十一岁熟记四书五经,十二岁精通作诗并于之后开始学习八股文写作。如果他能坚持不懈地严格遵守这个时间表,便能在十五岁时首次尝试乡试。大多数情况下,初次应试几乎都会落榜。但经过反复尝试,他或许能在初登弱冠后的二十一岁光耀门楣,获得生员学衔。大多数人二十四岁才能通过乡试,平均三十一岁成为举人,三十六岁成为进士。实际上,似乎一系列考试,便是有志功名者全部的生活。比如,乡试其实由三场不同的考试组成。通过考试成为生员的人,之后每三年都得参加一次考试,以保持自己的士绅身份。已达到殿试水平的士绅要实现相同目的,花在考试上的时间肯定早已超过一百六十天。

然而,尽管代价如此高昂,却无人质疑这一制度的合理性。那些通过科考的人,付出的精力和时间都得到了回报。可以说,他们与其他踏上这条艰苦之路,一生都致力于钻研经典文化的人有着共同的期许。但那些考场失意的人会怎样呢?那些身处底层,未能成功攀上这座陡峭金字塔的学子,必定会无比沮丧、失望至极。而那些成为生员的人,则更加明白除非继续往上爬,否则多年的苦读依然不能为他们换来一官半职。朝廷试图通过定期奖励资深生员,授予他们贡生(帝国学生)头衔,让其有资格捐得一些下级官位,来缓解他们的不满情绪。然而,挫败感仍持续引发着普遍的怨憎情绪。问题就在于,每个人都清楚自己成功的几率是六千分之一。虽然与其他任何传统文明或近代文明相比,帝制晚期的中国社会中,人们的擢升几率更大,但精英阶层的发展仍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此,不得志的生员往往以抗议活动来发泄。很多叛乱甚至一些大规模暴动的领导者,不是政见不同的下层士绅,就是为了通过更高级别的科考,耗时多年的应考者。然而,地方上(有别于中央政府)的声望又不至于让这种不满情绪完全失控。上文提到的那些士绅才能穿戴的服饰和社会的认同,不仅能满足最底层士绅的虚荣心,也能让其有别于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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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声望:作为一个阶层的士绅

功名并不能代表一切:“绅”并非决定地位的唯一要素。明清小说中老套的喜剧角色(在英国,这类角色通常是乡村牧师)往往都是衣衫褴褛的生员。勉强糊口的下层士绅经常被刻画成穷困潦倒的机会主义者,靠教授地方大户子弟“笔耕”过活。因此,历史学家回顾这一形象时,便立刻意识到:有功名者在社会中的地位比某些世家或望族的地方名流低。的确,即便这些家族缺乏有功名者,他们也显然属于当世的地方士绅阶层。因此,人们对士绅的看法是片面的,往往只看到了“绅”的部分,即仅以帝国政府授予的功名来定义这个阶层。 那“士绅”中的“士”字,又该如何解释呢?

在周朝的经典著作中,“士”指为王效力的贵族,最广为人知的定义是:接受官职的人。公元前六七世纪前,官员都是贵族出身。因为孔子为“士”,所以该词的含义逐渐扩大,最终包括了“文人”——因教育而非出身成为贵族的人。清朝,“士”已被宽泛地用于描述未必是“绅”(有功名者)的地方精英领袖。知县的手册里将其定义为“四民之首”,并点出其职责在于“劝服百姓听从官方教谕” 。作为“士”的士绅不仅是政府的产物,也因为基于财富、教育、权利和影响力的地方声望,有了属于自己的独立地位。

这个定义是很极端的,与之前划分“有功名者”的标准形成了鲜明对比。如此一来,士绅便不是一个有地位的群体,而是一个阶层,且其地位等同于在明朝拥有地产、在清朝深入城市房地产和高利贷行业的地主阶层。毕竟,除了富人阶层,有功名者还能出自哪里呢?要想通过科考,花费可不小,塾师的费用何其高!期待“求学立刻带来回报”无异于奢望,一般的农民家庭都无法为此付出“缺少一个劳动力”的代价。因此,财富和非正式的社会地位要先于获得功名。而若能获得功名,乃至出任一官半职,则能通过由此与官方建立起的联系和获得的政治影响力,长久维持家族的地位。

因此,“士”的定义便从“获得功名的个体”转变为“社会地位显赫的世家或大族。”的确,范仲淹(989—1052)之类的士大夫强调宗族有向人们灌输儒家道德观、照顾穷人的社会责任。11世纪后,中国士绅阶层兴起便很符合上述观点。宗族通过投资共营的产业,成功资助族中应考的子弟、扶助鳏寡孤独,并通过接济贫穷族人的方法,大体上缓解了经济上的不满情绪。朝廷自然欢迎这种做法。因为如此一来,宗族既不会成为精英与地方官争夺农民控制权的工具,也不会过多地与其他宗族争夺财产和用水权,使乡村沦为宗族争端的战场。

成功接踵而至。宗族通过共有产业日益壮大,但也反过来为积累更多财富提供了理由和资源。在其成员看来,宗族应该竭尽所能,通过在科考中分担应考者的经济压力,来增加族中正式士绅的人数。最成功的家族是那些按能力为族人分派工作的家族。 一些族人依旧务农、一些经商,而好读书的子弟则被鼓励争取功名,以光耀门楣。

这不仅是一种社会荣耀,随之而来的还有政府的饷银。尽管清朝官员任期很短 ,但他还是能在任期内为自己和族人大赚一笔。常规俸禄很高(18世纪,一名总督的年俸为一万八千两,约合两万三千四百银圆),此外还有众多诸如漕规(比如占部分税收的粮食税)的规费收入和各色礼品。知县的年收入为三万至四万两。比他官阶更高的那些人,正式和非正式收入就更高了。每一年,清朝的总督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捞到二十五万银圆。这些财富中的一部分会回归长年来供养该官员求学的宗族金库。许多宗族都会自动评估族中官员的财富,规定其捐献的份额,并十分期待他们贡献更多,促进宗族繁荣。这些贡献通常还包括购买“义田”。而义田的租金,便成为宗族信托收入之一。例如,19世纪晚期,苏州地区便有将近两百万亩田(约三十万英亩)属于望族。但土地并非唯一的投资方式。富户约于18世纪初加大对典当业的投入,因此,到19世纪,对农村信贷的掌控成了士绅的主要经济来源。

官职虽不是收入的唯一来源,却足以成为世家热衷培养族内官员的理由。如果一个富裕的宗族缺乏有前途的应考者,也许就会从邻里收养一个聪明的男孩,或把族内的女儿嫁给其他宗族的子嗣。有个研究 调查了帝制晚期长江下游地区的九十一个著名家族,发现最有影响力的家族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将自己的社会地位保持八代,大大超过两个世纪。最为显赫的望族则可以保持声望二十一代(五百五十年)不衰。苏州的范仲淹家族,便是一个突出的实例。范仲淹于11世纪创建的基业一直保留到了20世纪,其家族成为太平天国起义后主要的大地主之一。但这并非意味着在此期间,这些家族都必须要出高官。中国历史上,只有福建著名的莆田林氏在整个明朝不断出高官。然而,能造成声望转移的重大政治动荡发生之前,许多在京缺乏声望的著名家族仍可能仅仅为“士”。

士绅的双重性反映了王朝晚期中国多阶层社会的复杂性。13世纪前,士绅和普通大众泾渭分明,两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社会差距。到了明清时期,便无法再用之前那种简单的方式来描述复杂的社会景象。早期儒家发现,用“士农工商”来划分社会阶级并非难事,但一位16世纪的观察者,即便注意到官僚精英显著的社会地位,也会很快发现,以上述那种绝对形式来划分社会阶级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任何一个乡村,都至少包括与帝国最高政治阶层相关的京官、担任私塾老师或地方幕僚的下层士绅、缺乏官员却声望颇高的大家族、放高利贷者和市场掮客、富农、自耕农、成功的佃农和贫穷的农民。如果该村周围有一个大城市,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而任何一种绝对划分精英和大众的方法,也会因此而受到挑战。异族通婚、官员流动、商业成功和社会动荡等因素交织在一起,让不同的社会群体处于明显的变化之中。一个贫农或许不可能突然跃升至社会顶层,但一个有野心、小有积蓄、不乏才子的农民家庭通过不断努力,却可以先积累更多土地,继而进入贸易和典当业,跻身下层士绅阶层。或许在未来的某一代子孙手中,这个家庭甚至能进入管理帝国的士大夫精英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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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与个人利益

历史学家们不仅强调士绅的双重性,也将士绅承担的社会角色的道德性一分为二。在19世纪的西方观察者看来,士绅似乎往往是有序社会的中流砥柱,不仅以一种家长式的作风引导着农民阶层向更高的道德标准迈进,还无私地推行慈善、管理公共事业,并在“位高则责重”的心理驱使下,承担起保护农民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在很多目睹了中国革命的当代历史学家看来,士绅阶层就是一个贪婪的、极具剥削性的阶层,那些说教般的特质似乎就是一层薄薄的伪装,用以掩盖其不断以大众福利为代价,牟取私利的真相。

此处的差别,或许就出现在儒家理想的公共事业与士绅的利己主义现状之间。毕竟,深受儒家伦理思想教育的士绅们都坚决主张:促进社会的道德进步是君子的责任。君子烂熟于胸的《论语》将君子比作风,民众比作草,风行草偃。到了帝制晚期,士绅不仅是道德典范,还要通过诸如调解地方争端、照顾穷人和热心慈善等具体方式,来为自己在地方志或族谱上赢得一个值得尊敬的好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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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在地方政府中的角色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士绅们的这些行为是备受尊敬的。因为朝廷清楚,若没有他们的这种非正式协助,要治理全国一千五百个县是极其困难的。19世纪,知县一般都得负责诉讼断案和税收,并管辖将近二十万人。清朝为避免官员培植己方势力或任人唯亲而实行的“本籍回避”政策,有时会导致官员因为不通方言,而根本无法与广大民众沟通。每位知县手下都有主簿或典吏,除此之外,知县还会聘请一位书办胥吏 、捕快衙役和税吏。早些时候,这些人或许已经足够管理一个中等大小的县,但帝制晚期人口大大增长,很快便超出了这些属员的行政承受能力。虽然县衙可以聘请更多杂佐吏员来帮助苦恼的知县,但早在明朝,朝廷便施行了一项旨在减少地方政府开支的政策:用徭役税代替官方饷银,作为这些属员的薪饷。随后的清朝基本沿袭这一政策 ,从而导致了两个重要结果:其一,县衙的属员和胥吏被迫依赖非正式的规费过活的现状,往往会引发强取豪夺和行贿受贿之事;其二,因为知县关注的焦点是通过厘清诉讼和准时缴纳税款,来保持自己人事记录的清白,所以其“父母官”的职责便更多地转移给了士绅阶层。

士绅“导民以德”的做法,不仅十分契合儒家社会自律的理想,也蕴含了儒家正统思想对法家 严刑峻法的厌恶。至少从宋朝开始,大多数儒学政论家便更偏向自由“无为”,而非官僚管控。他们担心物价调控和其他社会福利制度会导致危险的中央集权主义。在他们看来,集权主义终会扼杀个人权利、强化朝廷暴政,使政府失去人心。法家在实际的政府管理中,的确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比如,以百户为单位登记人口的保甲制度本是可以保证户口登记,使邻里对彼此良好品行负责的制度,但儒家仍轻而易举地指出:保甲制度是一种自我监管制度,它鼓励社区团结,而非建立无处不在的公共安全系统。因此,它倾向于让人们彼此监视,效果更胜于建立一个以秘密镇压为宗旨的治安当局。因此,地方政府的许多日常事务便不在官员们的掌控之中,而是落到了老百姓的头上。早在宋朝,便会遴选农民,为官府服务,负责日常保安、征税和土地登记等工作。14世纪,明政府委任富商出任粮长一职,掌听讼理狱之权,解运粮税入都城南京。这一制度虽然减少了政府预算,有助于改善“贪婪成性”的衙门 胥吏垄断税收的现状,但对倒霉的收税人来说,粮长一职很快便成为沉重的负担。因为其他人的逃税行为,总会让前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到17世纪,明朝税收制度已极端混乱,随后的清王朝采取了更直接的收税方式。不过,清廷依然允许不具官方身份的人负责其他地方行政职责,部分原因是各处乡村都储备着大量可做管理事务的士绅。15世纪后,随着乡试扩大录取名额,三百年间,生员的数量从四万增至六十万。因为政府官职越往上,名额越少,所以越来越多无法取得更高功名和官衔的下层士绅,便承担起了地方行政中的非正式角色。

到19世纪早期,地方士绅在地方行政中主要承担五类不同职责,每一类都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

1.调解农民之间的法律纠纷。作为酬谢,农民得向自己的士绅代言人支付聘请费。

2.监督地方学堂与书院。这些机构收取的捐款就是书院山长 和老师的工资。

3.监督水利工程。有时,这些工程会发展出劲头十足的乡约组织,为管理者带来丰厚的酬劳。

4.招募和训练地方民兵。练兵费用和士绅教官的年薪,都来自公众捐款。

5.包揽农民税收,上交衙门属员。士绅在每个地区包揽税收时收取的规费,可高达数万两白银。

18世纪后,这些新的管理收入开始取代土地,成为士绅阶层不可或缺的经济来源。清朝建立后,多数士绅的阶级特性都是地主所有制。到了清代覆亡之际,这种特性则由管理技术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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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收入与腐败

然而,帝制晚期的士绅从来都不是一个整体,俸禄可观的上层士绅和靠非正式的规费过活的下层士绅截然不同。 上层官僚士绅所得的大笔俸禄,足够负担庞大的家族开支和购买私田。虽然与投资城市房地产或典当业相比,投资土地受社会动荡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更小,但其回报也更少。然而,上层士绅的俸禄已经高到足以让他们甘愿为了稳定和安全,牺牲流动资产和利润。拥有土地也符合上层士绅对退休生活的设想:忠诚的佃农在远方的田地里耐心耕种时,仁慈的乡绅则在宅邸窗边赋诗。他们是拥有土地的显贵。官方收入不仅有助于确保他们的这一身份,也确保了地主所有制。如若不然,仅从经济上来讲,上述情况也难以维系。

通常来说,下层士绅是无法维持这样一种生活的。从商显然不符合他们的身份 ,而务农又有损他们知识分子的尊严。明显没有资格出任正式官吏的他们只得谋求一份代理收入。这份收入不仅比上层士绅丰厚的俸禄低得多,更是直接来自农民。一位督抚大人的财富所得,也包括这类非正式的规费。只不过,这些规费都包含在高额回扣佣金里。另一方面,生员似乎更具剥削性,因为他们那些基于以权谋私和侵吞农村公款的收入,基本都直接源自民众。随着下层士绅的人数越来越多,彼此间争夺合法管理费用的竞争也愈演愈烈时,无正式官职的生员为了生存,也只得滥用职权。调解争端变成包揽诉讼,教育基金、水利工程款项和地方团练的捐款都被侵吞。最重要的是,士绅包揽税收的规费也越来越高。最终,农民支付的这项费用,甚至是合理费用的两至三倍。

这些往往相当于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让当时的很多观察者确信,生员已经背离了儒家“家长制士绅”的理想。晚明和清朝时期,官方和民间都大肆呼吁士绅的节操。尽管在中国许多地区,没有正式职业的阶级都是农村的苦难根源,但上述劝诫行为,的确有助于抑制生员的贪污。当然,朝廷可以通过调节取士名额来缩小下层士绅规模,但这种危险的做法可能会令数百万“有志者”希望破灭,进而动摇国本。因此,政治评论家们要么在呼吁文人道德复兴的同时,继续谴责政治规范的衰退,要么就是将上层士绅的理想行为和生员的贪赃枉法之举严格区分开来。

顾炎武(1613—1682)着重发展了第二种观点。他关于治国方略(经世)的著作广为流传,深刻地影响了19世纪的改革家们。对中国地方政府存在的明显问题,明亡之后才开始著述的顾炎武,却提出了互相矛盾的解决方案。一方面,他确信朝廷如果正式承认地方士绅对地方政府的管理权,整个帝国就将得到更好的管理。然而,另一方面,他又痛斥生员干预衙门事务,滥用职权,欺骗农民的钱财。依顾氏之见,朝廷若能约束生员,那地方行政的很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这里的矛盾显而易见。顾炎武就“士绅治乡”提出的解决办法,其实是意在由上层士绅掌理朝政。处于下层的生员被谴责,完全是因为他们缺乏上层士大夫在道德上的自控能力。后者因为已经通过科举的层层考验,因此肯定也具有更高的品德。也就是说,人们认为,士大夫阶层中地位的高低,能反映其受教育水平。鉴于儒家教育被视为一个修养道德的过程,于是,一个人的功名越高,品德也就越高。这一还有待争论的假设背后,是顾炎武自己对士绅阶级特性变化的独特感受。他著述的时代,正是大量土地迅速成为高官的酬赏,房地产的经济基础衰退之时。顾炎武的确因为一个不忠的农奴,丧失了自己在长江下游的家产。因此,他对逐渐消失的乡村社会有种怀旧之情。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名拥有地产的士绅可以家长式地处理地方事务,并向地方政府灌输“封建主义精神”。为了恢复这种假设的仁慈,他继续将上层士绅的责任和道德理想化。在他看来,这些上层士绅更适合这种赞誉,因为他们是比其先辈更无私的地主。另一方面,作为乡村管理者的生员没有可以依靠的土地,因此便只能“鱼肉乡民”。

毫无疑问,清政府也跟顾炎武一样憎恶生员。像雍正皇帝(1723—1735年在位)这样的强势统治者,就剥夺了下层士绅呈递诉状的特权,并禁止他们在地方包揽税收。乡村士绅们尽管在短时间内受到这种挫折的影响,却依然在地方事务中起着举足轻重(虽然可能并非是最重要的)的作用。也许,正是因为上层士绅不愿再放纵、维护和提升生员的利益,中央控制与乡绅治理之间的平衡才得以维系。在政界颇具影响力的上层士绅,常常以下层士绅的劣行为耻。因为,那些行为很容易危及他们在御前的地位。而且,即便下层士绅逃税 ,迫使农民阶级因经济负担加重而叛乱,本就没有多少财产的他们也不会蒙受什么损失。上层士绅也会逃税,但他们对社会动荡带来的危险更敏感,因此更有可能谴责大规模的腐败行为,力挺官方纠正经济弊政的措施。再者,因为帝国的统一与上层士绅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他们对官方的支持是真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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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与地方士绅之间均势的变动

直到19世纪,朝廷和地方士绅之间的平衡依然维系得很好。如果士绅挪用公款过多,他们中的一些人或朝廷自身,就会剥夺士绅的特权。另一方面,如果皇帝谕令知县完全忽视士绅的利益,言官们便肯定会抗议朝廷的过度干预,并呼吁一种更宽松的行政政策。清朝的皇帝们的确在帝国行政中心主张(也的确得到了)更大的专制权力,但在政府外围不乏乡村士绅的18世纪,帝国也逐渐地故步自封。中央政府得以继续保存,平衡得以维系的原因很简单:作为关键集团的上层士绅从未获得财政独立和兵权。毫无疑问,虽然士绅作为一个社会阶层蓬勃发展,但这是以牺牲政治独立为代价的。

当然,士绅有时也能掌握财政,拥有独立军队。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社会动荡时期。比如:18世纪末白莲教起义时,为求自保的皇帝被迫谕令地方士绅组织团练。不过,和以前一样,朝廷为避免形成地方军事力量,平乱之后便解散了那些军队。然而,19世纪,朝廷却丧失了这种能力。1839年后,遭遇内忧外患的皇帝发现,要收回暂时交给士绅阶层的军事权和治安权已比之前困难得多。在18世纪,要是发生这种情况,部分原因是正式的官僚体系资源有限,所以持续增长的人口为其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此外,下层士绅日益熟悉地方事务,俨然成了非正式的地方政府。到19世纪中叶,上层士绅也发现,他们不熟悉的国内外敌人不仅成为其地位的新威胁,也迫使他们不得不建立一整套全新的地方政治架构,以掌握军事和税收。在这样的时候,最忠诚的士大夫即便遇到最贪赃枉法的生员,也会乐于与之结盟。

面对难以战胜的外强与内乱,清政府别无选择,只得勉强应允上、下层士绅联手合作,组织并指挥私人军队。当时的人把这种现象比作晚唐时期的藩镇割据。然而,军事封建主义并不是什么问题。这种联盟会造成很多后果:现代形式的军阀割据以及西方士绅政治权力的形成,终将破坏中央与地方旧有的均势,彻底结束王朝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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