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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有病——治不好,就问斩

历史大观园 历史趣闻 2020-06-24 09:50:08 0


(咸通)十一年八月,同昌公主薨,懿宗尤嗟惜之。以翰林医官韩宗召、康仲殷等用药无效,收之下狱。两家宗族,枝蔓尽捕三百余人,狴牢皆满。

——《旧唐书·列传》

谁能料到,救死扶伤者竟被残忍地剥夺尊严乃至生命!

文明社会的疮疤

近年社会上频频传出医师被侵犯、杀伤的恶性事件,明智者摇头叹息,从医者心灰意懒,在一个提倡法治的国度,如此丑陋而有悖于文明的暴力行径实在是与时代发展极不和谐。

无独有偶,2015年5月27日,澳门中级法院判决两名在诊断上有争议的医师“负刑事责任”一案,令两名医师蒙受不白之冤。原来,十三年前,一对有政府背景的夫妇带着自称腹痛的幼童到医院就诊,据儿科医师的判断和当时的医疗检测水平,医院认为小孩儿患有“胃肠炎或胃肠功能紊乱”,予以对症处理,但小孩儿未见好转,数天后家属签字自动离院前往香港就诊;在香港,小孩儿被诊断“肠套迭”,经手术治疗康复出院。十多年来,家属死揪医师不放,此番居然上诉成功。“肠套迭”或许在转送到香港的过程中发生,或许医师真的水平不够,但澳门中级法院无视卫生局医学鉴定委员会的专业观点,在不明了“肠套迭”典型症状、不听取第三方医疗专家意见的前提下,独断专行,断章取义,认定两名“确曾细心诊察病儿及做出详细的诊疗记录”、充分表现医疗关注的医师,其行为属“有意识的过失,明显触犯过失伤害罪”。此番无视法理,一意孤行,满一家之私,逞一时之快,铸千古之奇冤,成亿代之笑料,一石激起千重浪,顿时造成议论纷纷,医务界人心惶惶、人人自危。澳门原本为人称道的医患关系,可能将沦为敌我矛盾,势同水火。澳门将为此判决而蒙羞获辱,贻笑于海峡两岸、泱泱国际!

其实,不论肉体或精神上,这种事件可统称为“伤医案”,始作俑者至少有千年以上的历史。

骇人听闻的“伤医案”

上古时期,巫医不分,由于百姓对这类神秘的行当敬畏而感恩,对神灵亦不敢有丝毫亵渎,医师尚享有尊崇的地位,但随着社会发展,医疗逐步衍生成独立的学科和职业,其世俗化不可避免,从汉朝开始,行医在人们心中不外乎生意买卖。

悲剧是在谬误日积月累后才爆发的。大唐武德三年,投降李渊、被委任为蔚州总管的枭雄高开道脸颊中箭,矢镞未拔,深陷肉中,苦不堪言,他急招医师诊治。可惜他没有关云长的运气,军中没有妙手回春的神仙军医。临时找来的医师水平有限,曰:“镞深不可出。”希望另请高明,岂料高总管勃然大怒,立刻将该医师推出斩首。后他疼痛难忍,另觅医师,估计伤势很重,医师还是无能为力,答案同前,高开道遂又杀之。伤病太复杂,非人力所及,又或医师能力不济,就算妄自菲薄、投鼠忌器,但毕竟并无欺妄,何罪之有?原来,医师由于能力的局限,不能满足病人的需要,这都是犯罪,而且是死罪!

一介武夫暴虐野蛮,那么堂堂皇室呢?晚唐时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宫廷医疗惨案,史书记载,“(咸通)十一年八月,同昌公主薨,懿宗尤嗟惜之。以翰林医官韩宗召、康仲殷等用药无效,收之下狱。两家宗族,枝蔓尽捕三百余人,狴牢皆满”(《旧唐书·列传》)。宋代孔平仲《续世说》对此事的补充记载:“公主薨,懿宗杀二十余人,收捕其亲族三百余人系京兆狱中。”

原来,当时在位的是懿宗李漼,此时大唐已经风雨飘摇,此君是唐朝最后一个在长安平安度过帝王生涯的皇帝,他对政治不感兴趣也极不成熟,却好大喜功,沉湎享乐,猜疑心又很重,在位不过十来年,居然换了二十一位宰相!

他有一位爱女——同昌公主,被父皇视为掌上明珠。这位如花似玉的皇家公主出嫁到韦家不到四年就不幸染上重病,御医韩宗绍、康仲殷等为公主治病,但未见起色,可怜的公主二十岁便香消玉殒。这可急坏了韦家的人,他们为摆脱责任,赶紧派驸马韦保衡到宫中禀报公主死讯,韦保衡摆出一副伤心欲绝的模样,在唐懿宗面前一边讲述公主临终前的情形,一边痛斥御医们诊疗不当,误投药石。

唐懿宗猛听到爱女的死讯,简直五雷轰顶,趴在龙椅上号啕恸哭、痛不欲生,哀痛中,他把驸马的话照单全收,把女儿的死全部归责于御医头上。当即,皇帝宣旨上朝,一面不停地掉泪,一面降旨将二十几个为同昌公主诊治过的御医全部斩首。二十几颗头颅含冤落地,他们的亲族数百人也牵连获罪,全部收入京兆大牢之中。

讽刺的是,这位残忍的帝王却笃信慈悲为怀的佛教,主持过唐朝最后一次隆重迎奉佛骨的仪式,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为百姓祈福”,实际上是想给自己带来福气,是为了“圣寿万春”。可惜佛骨真身舍利并没有为这位倒行逆施的皇帝带来福音,佛骨迎入京师当年,懿宗就已经“疾大渐”,身体到了无力回天的地步,很快便呜呼哀哉,年仅四十岁。此时距离同昌公主的死,不过三年。

今天的医疗纠纷与盛怒之下的皇帝老儿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吧。《唐律疏议》云:“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当时法律已明文列医师不按指南准则行医,出现医疗事故后的处理办法。且不论太医是否有过失,抑或公主是否得不治之症,皇帝的一纸判决足见其对法律的蔑视,对生命的冷酷。

中国的法律毕竟是在艰难中前进的,到了宋朝,《宋刑统》对医德、医疗事故、民众医药、饮食卫生、卫生保健、囚犯医药卫生管理等医事管理都制定了惩处的法规,律令将医师的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区别对待,使医师不致遭误杀。

今日当然没有人敢凌驾于法律之上,想杀谁就杀谁,但有些执法人员无非就是对着文书照本宣科,依葫芦画瓢,一副书呆子的模样,再加上主观臆测、闭目塞听,于是造就了一场场啼笑皆非的争议。

明清之际,医患纠纷已出现了现今所谓的“第三方鉴定”,如《大清律例》有惩处“庸医杀伤人”的条文规定:“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意思是说如果不按照国家药典规定的验方开药,致人死亡,需请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医师来检验,辨别其处方是否合理、有无失误。“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之类,不就是第三方鉴定吗?讽刺的是,时至今日,这种鉴定与调节的方案仍不时见诸舆论,殊不知,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主意,几百年前的古人就已经想到了。

古时还有不少病人就诊时,为“考验”医师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道出。苏轼曾谈道:“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使索病于冥漠之中。”真是害己害人!

医疗纠纷的根源

医事纠纷之所以产生,核心问题在于医患双方对医家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力的认识存在分歧。民国时期一位署名“毅公”的作者就指出医疗纠纷的产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在医患“对于权利义务的无视或误解”。从这一角度来看,医事纠纷的历史就是这种观念和认同不断演化的历史,病家之所以控告医家是认为医家应对其医事行为负责,但是医家是否应该对此负责呢?显然,病患与医家对此有不同的回答。一个基本的观念分歧即是病家往往认为病患交由医家医治,医家即应该对病患的健康负责。

医家提出病有治有不治,医师所负责的只能是保证尽其所能地进行治疗,却不对疗效负完全责任。对病患来说,如果不能保证治愈,自然不必送医。即便送医,岂不有如被当成实验品了?从医师的角度看,因为病况复杂且医学水平有限,当然也不能保证药到病除、妙手回春,最多只能尽力而为,尽人事、听天命。显然,无论病家与医家,彼此的考虑都没有问题,然而当两者碰撞在一起,却会因观念的差异引发冲突。

今天,人们总是把“伤医案”归咎于体制问题或医师个人道德,很少从民族劣根性找答案。中国人小农经济思想特有的狭隘、自私,使骨子里充满着对“商”的不信任、鄙夷和偏见,既然医疗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服务”的买卖,那么医师与奸商不过是一丘之貉。

再者,许多人并未被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启蒙洗礼过,严重缺乏契约精神,认定用钱换来的“服务”非要心满意足不可,否则就是对自己最大的冒犯,潜意识里把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平之上。

至于法律嘛,那都是束缚他人的绳索,而不是约束自己的警钟。

看看,到底又是谁酿造了杏林中的血泪医殇呢?

医乃仁术,救死扶伤是广大医务人员的天职。为挽救病患生命、守护病人健康,绝大多数医务人员一直在前线废寝忘食、前仆后继、从不退缩。医患之间本应以友谊、信任为桥梁,但是,疾病有其发展过程,岂可刻舟求剑?医学是科学,永无止境,岂能一蹴而就?医师是凡人,学海无涯,岂会一目了然?医疗、法律,各司其职,各具所长,岂可越俎代庖、自以为是、师心自用?

每个医务人员不管其职称如何、地位高低,都有其不足之处,世上并无所谓神医,医学并无法律明文的非黑即白,也不是法律条款的刻板教条,唯有不断修正,才可促使医学之长足进步。每个优秀医师的成长过程,就是不断犯错、持续纠错的过程!倘若医师由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就得获罪伏法,那么,不劳法官大人辛苦审案,医疗同人自当立刻解职、自缚手脚、肉袒负荆、含愧入狱!

医务人员是生命的守护神,对医务人员的伤害,即使在精神上,也是对宝贵生命的亵渎,是没有人性的蛮横行为,从根本上说,也是对广大病患权益的侵害!医患关系的优劣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全社会都应努力维护。而法律的本意就是公平正义。法律本身不体现公平正义就绝对是恶法,恶法必会损害市民。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届时法律将无人信任、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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