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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庆谋杀案

历史大观园 历史故事 2020-06-06 23:50:16 0


武则天时代,徐元庆谋杀案。

一个名叫赵师韫的中央大员在出差的路上到一家毫不起眼的驿站歇脚,却被这家驿站的Waiter给结果了性命。

奇了怪了,一个正部级高官和一个驿站的服务生能有什么过节?而更奇的是,该服务生杀人之后却不逃跑,而是主动拨打110投案自首。

据凶手供述,此案并无幕后主使,完全是他一人所为,这让坊间流传的所谓“政敌买凶”、“独家内幕”之类的谣言不攻自破。

原来,赵师韫当年在某县当公安局局长时,杀过一个叫徐爽的人。

徐爽有个儿子叫徐元庆,处心积虑要为父报仇,于是隐姓埋名,在驿站里当服务生。

徐元庆很聪明,也很能隐忍。因为驿站本来就是各级官员出差歇脚的地方,只要有耐心,有朝一日总能等到仇人,但这“一日”究竟是猴年还是马月就不得而知了。

苍天有眼,竟然让徐元庆等到了机会,赵师韫就这么送了命。

好了,又一则复仇的传奇,《基督山伯爵》演完了,《连城诀》剧终了,问题来了。

唐朝是法治社会,杀人抵命,天经地义。

再说了,草民杀官,这还了得?不来个从重处理怎么压得住这股邪风?

徐元庆啊徐元庆,你要是美帝的公民,有个平民组成的陪审团表决,搞不好还真能捡一条命。

但别说,这件案子还确有争议。

因为徐元庆虽然是蓄意谋杀,但他的动机是替父报仇,而在当时,替父报仇在很多人心目中是天经地义的。

据《礼记》记载,子夏有一次问孔子:“对杀害父母的仇人应该怎么办?”

孔子坚定地回答说,睡草垫,枕盾牌,不去做官,不共戴天,无论在市集上还是朝堂上,只要一遇到仇人,应该马上动手,有家伙抄家伙,没带家伙就赤手空拳上,往死里打!

《礼记》在唐朝地位极高,社会影响力极大,相当于今天的马列,标准的官方意识形态。

于是,问题复杂了。

唐朝不缺严刑峻法,但治国思想却是儒家的礼治精神,是“君臣父子”。

依“法”还是依“礼”,这是一个问题。

烫手的山芋最终扔到了武则天手上。一件小小的谋杀案竟然挑战到最高治国纲领,威胁到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不当家不知治国难啊!

武则天寻思着这天天高喊“圣朝以孝治天下”,标语口号刷得大街小巷到处都是,总不能言行不一吧,就指示放了徐元庆。

就在此时,传来一个不和谐的声音:“放不得!”

说这话的是那个喜欢念“天地之悠悠”的陈子昂。

陈子昂认为,徐元庆蓄意谋杀,案情清楚,按照国法应该判处死刑。但是,念他是为父报仇,情有可原,所以建议在杀了他之后大张旗鼓地表彰一番。

仔细想想,陈子昂这招的确高,“法”和“礼”的矛盾被轻松化解了,上头好办了,下面高兴了,自己为此写的《复仇议》也传为千古名篇,其中有一句确实经典:

今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

徐元庆被处决了,皆大欢喜。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了,然而几十年后,文采飞扬、逻辑缜密的《复仇议》被另一个大文豪抓住了致命的纰漏。

柳宗元。

柳宗元在仔细分析了卷宗后抛出一个疑问:徐爽到底是因为什么被赵师韫给杀掉的?

他提出两种可能:第一,徐爽确实犯了法,论罪当死,赵师韫杀他只不过是执行国法,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分明就是挑战国法,犯上作乱,判他死刑乃是理所当然,凭什么要表彰他?第二,如果徐爽没犯法,赵师韫杀他完全是出于个人恩怨,最后还像模像样搞个尸检报告,写些“俯卧撑”、“躲猫猫”之类的鬼话欺上瞒下。徐元庆想替父鸣冤,无奈官官相护,不但上告无门,还给他安个“越级上访”的罪名。元庆深感绝望,悲愤交加之下手刃了仇人。

柳宗元认为陈子昂对同一个案件既依礼表彰又依法处罚是混淆是非。礼和法的意义都在于防乱,禁止杀害无辜的人,决不是互不相关的两套系统,你陈子昂这么乱搞一气等于把礼和法对立起来,搞出两个核心价值观,使大家分不清孰对孰错。

柳宗元没有像陈子昂一样和稀泥,而是将问题条分缕析后分开来看,否定前一种可能,肯定后一种可能。

陈子昂是诗人,柳宗元却是思想家。显而易见,后者考虑问题更深入,更符合儒家的“原教旨”。

于丹令很多人以为儒学其实就是讲讲做人,讲讲伦理。其实不然,儒学的核心在政治,其政治思想的核心不在《论语》而在《春秋》。

据阐发《春秋》微言大义的“三传”之一的《公羊传》记载:“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诛”在古文中表示上级杀下级,有道杀无道,正义杀邪恶。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父亲被冤杀,儿子可以报仇;父亲有罪该死,儿子报仇就会引起接连不断的仇杀,这样报仇就不合道义了。

看到没,柳宗元的观点那是相当的儒家。

《春秋》肯定血亲复仇,肯定先礼后法,礼比法大,这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

而自从董仲舒遍览儒家典籍,写出《春秋决狱》后,后世的官员都以此为准,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都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而后定罪。一言以蔽之:原心论罪。

举个例子。

甲父乙与丙相斗,丙以刀刺乙,甲以杖击丙救父而误杀其父,或曰弑父当枭首,并不因误伤而别论。

但法官怎么判的呢?他拿出法官案头必备书《春秋决狱》,扶了扶眼镜,琢磨了半晌,道:“甲杀了乙,从表面上看,甲已经构成了弑父罪,而弑父是应该枭首的。但让我们一起来‘原甲弑父之心’就会发现,甲意在救父,误杀其父乃无心之过,行为与心理发生偏差而已。请大家翻到《春秋》第XX页,上面说,父子至亲,父病子进药,父吃药后死。吃药治病乃是人之常情,子进药而父卒是子所不愿看到的,君子原其心而赦其子。由此论断,甲无罪释放!”

古人遵循“原心推罪”来判案,其实是很人性化,很以人为本的。这也是为什么当法理和人情发生冲突时,会出现引起舆论轩然大波的“药家鑫案”—这是有着悠久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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