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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

历史大观园 还原历史 2020-06-22 13:37:40 0

一 中国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的一般状况

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封建制度的必要条件。在封建制度下,地主的土地往往是分散给使用自己的工具、有自己的家庭经济的众多农民耕种。要把这样的农民束缚在小块土地上,使他们向地主提供地租和劳役,没有适当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不可能的。人身依附关系反映在封建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典型的形态存在于生产领域,存在于地主及其役使的农民之间。不过人身依附关系的始初形态也可能出现于更为古老的社会中,所以还不能把人身依附关系完全等同于封建关系。

封建社会中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中国和外国是一样的;但是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依附程度和发展道路,中国和外国又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在中国,人身依附关系初见于战国,在秦和西汉时期趋于定型,东汉以后以豪强地主役使部曲、佃客的形式出现,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与欧洲中世纪依附农民的情况粗略比较,中国的部曲、佃客也是半自由的、终身的、世袭的,但所提供给主人的往往是实物地租而非劳役地租;他们一般说来不随土地转让而可以随主人迁徙;在很长的时间里,他们的身份和地位并没有法律规定。

在中国,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是缓慢的、长期的,而且不断受到国家的干预。战国时期,在古老的土地租佃关系中出现的人身依附关系,是松弛的、不典型的。依附者的直接目的是逃避国家赋役。那时,人们对于这种关系还没有明确的认识,甚至还没有赋予它一个合适的名称。秦汉国家为了抑制这一自发生长的人身依附关系,使用了多种政治手段。依附关系往往是在战乱中和国家力量衰弱的时候,才得以大规模地快速扩展。魏晋以后,衰弱的国家政权几乎失去对自耕农的控制力量,不得不利用这种现成的关系来为自己谋利,因而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国家依附农民。这自然又反过来影响民间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扩展。

人身依附关系在国家法令中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承认,开始于魏晋;但是这种承认同时包含着限制的目的。法律上普遍地予以承认,只有在《唐律》中才能找到,这距离依附关系开始出现的战国时期,已有一千年之久了。

秦汉魏晋,人身依附关系发展的趋势,是依附性逐渐加强,南北朝时期还在继续加强。这可说是中国史学界的共识。但是一般说来,甚至在魏晋南北朝,依附关系也没有达到像欧洲中世纪领主—农奴典型形态那样的紧密程度。依附程度越来越紧密,这并不是依附关系发展的普遍规律。过于紧密的依附关系并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也不利于地主的剥削。极而言之,达到极限的人身依附关系就是主奴关系,而主奴关系正是由于其劳动生产率的低下而不得不逐步被取代。所以对依附程度的某种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就成为社会的必需。中国封建社会中依附关系并不特别紧密,与专制国家的存在和一定水平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密切相关。专制国家维持着较稳定的政治社会秩序,而一定程度的商品货币关系则制约着自然经济的发展。这两种因素的存在,构成限制依附关系的机制。中国封建社会中依附关系有时紧一些,有时松一些,其所以如此,也与上述两个因素的变化有密切关系。

二 有土斯有民和有民斯有土

战国至西汉初年,典型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资料并不多见,但不甚典型的资料却有一些。我们从这些不甚典型的资料中探寻其共性,并与稍后依附关系发展联系起来考察,大体上还能把依附关系开始发生的状况辨认出来。

《韩非子·诡使》谓:“士卒之逃事状匿,(1)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这是研究最早的依附关系的常用资料之一。《诡使》篇是韩非晚年之作,当反映战国末期的情况。逃亡附托的人是士卒。《商君书·境内》:“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2)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商君书》与《韩非子》说到的是一回事,大抵指爵级低或无爵的人。秦制,无爵者通称士伍。较早出现的依附关系,似与军伍有关。士卒逃亡以避徭赋,必然对所附托的“有威之门”负有一定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虽然其详不得而知。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黥妾爰书,(3)谓某里五大夫的家吏公士某,奉五大夫之命缚其妾诣官,告以妾悍,请求黥妾。按公士,一级,低爵;五大夫,九级,高爵。疑公士之为五大夫家吏者,就是士卒“附托有威之门”一类的实例。家吏的职掌从爰书中大体可见,士卒之附托者应当也差不多。秦简及《史》、《汉》均有“舍人”,(4)《汉书·高帝纪》秦二世三年注师古曰:“舍人,亲近左右之通称也,后遂以为私属官号。”舍人之于主人具有公私两方面的关系,与家吏之于五大夫,当大体相似。不过根据现知资料,以上这类关系在那时还没有被发现于生产过程中,还不能证明是典型的封建依附形态。

《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谓秦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这是常用的认为秦代农业中已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重要资料。“见税什伍”是一种对分制的租佃制,不论有没有依附关系,它都可能存在。但是“豪民”的出现却具有时代意义。秦以前史籍似不见这种豪民。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率)敖’?‘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率)敖’当里典谓殹(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谓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率)通帅,敖读为豪,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率)敖即帅豪,而帅、豪同义。(5)里典以帅豪为之。秦始皇讳正,此简称里典不称里正,知为秦始皇时物。《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注:“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何休此注,反映的不仅是东汉情况。《魏书·食货志》:邻长、里长、党长“取乡人强谨者”。这些材料告诉我们,秦汉以降,乡党之长例以强健豪民为之。豪民以力雄张乡里,他们与按对分制耕种其土地的人之间,自然不可能纯粹是自由租佃关系而无其他强制和束缚。所以从“或耕豪民之田”的记载中可以推断秦代农业中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上引《公羊传》注文系于“初税亩”之下,并谓里正受倍田,可见称豪民者,居里正者,事实上都与土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附托有威之门”的附托者以及家吏、舍人等的出现,大概也都是生产中人身依附现象在非生产领域的反映,而生产的与非生产的依附者都主要从低爵或无爵的自耕农转化而来。还可以推断,尽管最早出现的拥有依附者的人原是战国时各国有高爵的贵族,但稍后的地主应当主要出自这些豪民。旧贵族要继续获得生命力,也必须成为豪民。

战国以至汉初,人身依附关系是社会中新出现的事物,数量不多,还处在走向定型的过程中。所以它一直不为社会所重视,以至于在《秦律》中见不到直接反映。只是下列几处关于匿户、匿田的秦简资料,似乎与依附关系的发展有些关系。

匿敖童,及占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迁)之。傅律。(《秦律杂抄》)

按此数事主要指里典、伍老办理傅籍不如法,登记废疾不实,以及其他作伪者,当受罚。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也)。(《法律答问》)

按此二事主要指里典、伍老作弊匿人及当傅而不傅,以避徭役、户赋。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〇〇为匿田。(《法律答问》)

按此谓部佐匿民田而民不知者,与民无涉。至于部佐责任,其已租者当属部佐干没,以匿田论;其未租者当指已匿而未至租期,不以匿田论。租指田租。匿田指干没田租。

傅籍不实,匿户匿田,往往牵涉徭使、户赋、田租。这类现象,后代多属豪强占夺;《秦律》所见,亦不能排除豪强作弊的可能性。但从责罚主要不在民而在典、老、部佐看来,官府认为问题在于乡官作弊。这表明豪强直接占夺在那时还没有成为重大问题,只要加强对乡官的监督就行了。不过,乡官大体都是豪强。

与出现人身依附关系大体同时,秦国施行了民数(户籍)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史记·商君列传》孝公六年(前356)“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其时户籍制度著民生卒,重在什伍相连,目的是为了“告奸”而不是其他。秦始皇时户籍制度趋于完备。始皇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分见《秦始皇本纪》及《集解》)。户籍记载了年纪、土地等内容,其作用就远远超过“告奸”,而成为官府控制人民的一项根本制度。据睡虎地秦简,户口迁徙要诣吏“更籍”;庶民与官府交涉,须具“名(姓名)、事(职事,爵级)、邑里(籍贯)”。这些项目应当都见于户籍。

傅籍是户籍制度的一部分。最晚到秦王政元年(前246),在男子书年之制施行以前,就有了傅籍制度。《汉书·高帝纪》注师古释“傅”,谓“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秦律》中有《傅律》,记有关傅籍事,《傅律》以外,还有一些秦简记傅籍资料。男子傅籍之年,据秦简《编年纪》是十五岁。(6)《汉书·景帝纪》“男子年二十始傅”。提高傅籍年龄,就是推迟服役,是文景之治的一项惠政。(7)《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为正即傅籍为正卒。《汉书·高帝纪》注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律,当为武帝时制定之律,知二十三始傅之制创于武帝时。或当时未及施行,所以有《盐铁论·未通》御史之言曰:“今陛下(按指昭帝)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8)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秦代傅籍不只是行之于良民,隶臣妾也在傅籍之列。睡虎地秦简《仓律》谓及龄的“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不过所傅的不是良民之籍。涉及户籍变更的事大概都在每年八月办理,所以东汉史籍所见算人也在八月。

户籍制度是国家控制户口人丁为编户齐民,并据以征发租赋兵徭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阻止户口人丁流入私门,从而抑制依附关系发展的主要手段。

国家力图阻止户口人丁流入私门,从当时的赋税制度中也可得到消息。秦代赋税,有田租,有口赋(户赋),前者收谷,后者收钱。征收数额,以汉制度之,后者比前者要重得多。征收方法,田租当如汉制“以顷亩出税”(《盐铁论·未通》),口赋(户赋)则是按人头核实征收。《史记·陈馀列传》:秦“头会箕敛,以供军费”。“头会”是由官吏清点人口,随口计税。“箕敛”,《史》、《汉》注均谓以箕敛谷,敛谷之说是不对的。《淮南子·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论训》作“头会箕赋”;高诱注但谓“随民口数责其税”,不言税谷还是税钱,虽不武断,但失之笼统。实际上,随口而敛者皆敛钱。“头会箕敛”是指随人数敛钱的口赋(户赋)。《淮南子·人间训》也说:秦时“大夫箕会于衢”;高诱注:“箕会,以箕于衢会敛。”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箕敛就是“以畚受钱”。(9)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头会箕敛似是人皆不免,还看不到有流入私门而侥幸求免的依附者的痕迹,可见人丁还是可以由国家有效控制的。

《通典·食货典》论及秦代赋税制度“舍地而税人”。其实,地未尝舍,只是重人而不重地,把控制人丁放在检核顷亩之上,以期阻止人丁流入私门,抑制依附关系的发展,所以《通典》谓之税人。

我们知道,古老的封君地位的取得,是以占有土地为前提的。《汉书·地理志》:“古有分土,亡分民”,就是这个意思。《仪礼·丧服》:“君,至尊也。”郑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贾疏:“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这里的地指封地,包括耕地而不只是耕地。古老的观念如此,但后来出现了变化。作为封地,司马迁在《秦楚之际月表》序中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已经提出“安在无土不王”的疑问,这就是说,无封土亦可自王。(10)《文献通考》卷二六五:“古分土而无分民,自汉始分民。”王侯分民以家计,有其民则有其封土。但具有政治意义的封土不是本文的着眼点。作为本文着眼点的耕地,从秦汉魏晋人身依附关系发展看来,可以是有土斯有民,也可以是有民斯有土,而后者比前者要显著,魏晋南北朝更是如此。依附农民并不是绝对地附着于某一块土地上,他们可以脱离某一块土地而跟随主人迁徙,在另外一个地方重新获得土地。东汉魏晋时这种例子很多。这个时期,不论是国家还是私人,其封建权力的大小与其说决定于控制土地的多少,不如说决定于掌握人丁的数量。从这个意义说来,上举《仪礼》贾疏“有地则有臣”,实际上又成为“有臣则有地”了。

综上所论中国古史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归纳认识如下:

第一,早期人身依附关系似与军伍直接有关;

第二,早期依附者是从无爵或低爵的自耕农转化而来;

第三,豪民是生产领域中的地主,是凭借政权出现的;乡官大抵都是豪民;

第四,早期的户籍制度只是为了“告奸”,后来演化为官府控制人丁的最基本的凭借,是抑制依附关系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五,古老的封君制度是以封土为前提,有分土,无分民,有地者皆曰君。秦汉以来,“有土斯有民”的观念逐渐与“有民斯有土”的现象同时存在,后者有时比前者更为显著,主要原因就在于人身依附关系的不断发展。

三 豪杰役使:宗族和宾客

汉武帝以后至东汉之末,是人身依附关系显著发展阶段。西汉时期依附关系发展的主要形式,按当时习用的术语,是“豪杰役使”。《史记·酷吏列传》:宁成“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汉书·黄霸传》:黄霸,“淮阳阳夏人也,以豪杰役使徙云阳”;师古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汉书·陈汤传》:“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汉书·鲍宣传》,民有七亡,“……豪强大姓蚕食无厌,四亡也”。《汉书·王莽传》(上):“豪民侵陵,分田劫假。”

豪杰、豪民,过去只是偶见于历史,汉武帝以后成长为新的一代地主,即豪强地主。他们以土地假民耕种,使之成为自己的依附农民。他们以暴力强制农民,因而有“劫假”之称。他们一般都是宗族强大,武断乡曲。为了抑制豪强地主,汉朝政府采取了许多政治手段,主要是用酷吏,设刺史,徙豪强大族。

酷吏起于景、武之际。据《史》、《汉》酷吏诸传:郅都为济南守,灭豪猾之家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氏首恶;中尉宁成效法郅都,“宗室豪杰皆人人惴恐”;张汤为御史大夫,“锄豪强并兼之家”。此外还有义纵族灭河内之豪穰氏之属;王温舒捕杀河内豪猾;赵广汉杀京兆、颍川豪杰大姓,等等。不过有的酷吏本身就是豪强,如宁成。所以用酷吏打击豪强,只能收到有限的效果。

刺史始设于武帝元封五年(前106),以六条问事,其中第一条是督察郡国“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刺史的作用,一般也只是限于一地一时。

西汉打击豪强地主较为有效的办法,是以实陵邑的名义迁徙豪强,称为徙陵。徙陵之制,秦始皇徙三万家丽邑(以骊山墓所在地置邑)一事已开其端。汉高祖徙齐楚大族昭、屈、景、怀、田五姓于关中以实长陵,与利田宅,徙者十余万口。《续汉书·五行志》(三)注引杜林疏,谓此次迁徙之后,关东“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万里之统,海内赖安”,徙陵居然起了这样大的作用。迁徙关东六国旧族成功,为控制新成长的豪强地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办法。《汉书·地理志》(下)谓“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后汉书·班固传》载《西都赋》曰:“三选七迁,充奉陵邑,盖以强干弱枝,隆上都而观万国。”所谓三选,谓上引《地理志》三种应徙之民;所谓七迁,谓自高祖至宣帝凡徙民七次。豪杰并兼之家往往都是大族。《后汉书·郑弘传》注引谢承《后汉书》:汉武帝“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这也是打击豪杰并兼之家。徙陵制度继续了一百多年,起了强干弱枝作用,同时也抑制了依附关系的发展。

汉元帝时,陈汤请求继续徙陵。他说:“天下民不徙诸陵三十余岁矣,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可徙初陵,以强京师,衰弱诸侯,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元帝曾用陈汤之议徙陵。《汉书·五行志》(上):元帝“起昌陵,作者数万人,徙郡国吏民五千余户以奉陵邑。作治五年不成,乃罢昌陵,还徙家。”《元帝纪》永光四年(前40)诏曰:徙陵之事“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失产,亲戚别离,人怀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是以东垂被虚耗之害,关中有无聊之民,非久长之策也。……今所为初陵者,勿置县邑,使天下咸安土乐业,亡有动摇之心”。《成帝纪》亦谓:“罢昌陵及故陵勿徙吏民,令天下毋有动摇之心。”为了使强大的豪杰并兼之家不致对西汉产生“动摇之心”而罢徙陵,说明国家威力已不足以迁徙他们。从此,国家对依附关系的发展,失去了一种比较有效的控制手段,依附关系的发展也就显著地加快了。

依附关系的主要形式除了役使宗族以外,还有招纳流亡,即《盐铁论·未通》所说的“逋流”。这两种依附者,在东汉分别称为“宗族”、“宾客”,而在西汉时还没有普遍使用这两个名称。依附农民是一种中间性身份,依附关系轻者与自耕农差别不大,重者则近于奴僮。汉代法律中只有庶民(良民)、奴婢之分,而没有居于两者之间的依附民的概念。所以奴婢放免者即为庶民。《汉书·霍光传》有“免奴”一词,免者居然佩绶居官。师古注:“免奴谓免放为良人者。”像东晋时期那种“免奴为客”之事,在汉史中还难找到。《汉书·王莽传》(中)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这里把三十税一和分田(什税五)并提,是说国家取于民者是三十税一(按,还有口赋、更赋等),而由于豪民居间剥削,农民所纳实际上是十分之五。显然,国家并没有在观念上把后者即依附农民和前者即自耕农民严格区分开来。分田劫假的依附农民还被等同于编户齐民,至少从名义上说他们还有缴纳田租、口赋和更赋的义务。

武帝以来,自发发展的依附关系开始渗进国家与农民之间。太仆、水衡、少府、大农诸官纷纷以公田出假,官收假税。《盐铁论·园池》文学议及此事曰:“今县官(犹言天子、官府)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假,这里指公田出租。官府假田之入不多,从“公家有鄣假之名”一语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实际上不可能把大片国有土地分割成小块以假细民,可能不得不招人转假。转假者向国家交纳少量的假税,而向真正的假田农民坐取什伍之利,这就是“利归权家”。至于文学所说的假和税,前者是“公田转假”之假,后者是“县官租税”之税,两者名目不同,性质不同,所以说“假税殊名”;而同量的土地,国家鄣假之入和租税之入,数量却差别不大,所以又说“其实一也”。因此文学认为不如把出假的公田一律赋予细民,官收租税,这样对上对下都有好处。

假民公田往往是以惠政的形式出现,官家不可能收取较高的假税以为地租;出假的公田不一定是已垦的熟地,只有轻税才能招徕农民。因此,假田者如果没有转假者居间的话,也还不能说是属于国家的典型的依附农民。而转假者与假田者之间,由于土地属于国有,也难于形成典型的依附关系。所以这还只是依附关系的一种渗透而已。不过依附关系既然已经影响到了官家,那就免不了要对官家继续发生作用,国家依附农民总有一天会出现。

假税的税率究竟是多少,不见正式记载。成书于西汉以至东汉和帝时的《九章算术》,其卷六《均输》有题曰:“今有假田,初假之岁三亩一钱,明年四亩一钱,后年五亩一钱,凡三岁,得〔钱〕一百,问田几何?答曰:一顷二十七亩四十七分亩之三十。”算术命题中涉及的社会经济材料,应当是大体反映而不一定完全符合当时的实际。题中一顷二十余亩的田数,与小农一户所耕之数看来出入不大。假税甚低也当是事实,但是低到如此程度而且还逐年递减,却很费解。

西汉边塞屯田,自然会在其中产生依附关系。屯田起文帝时而盛于武、昭、宣之世。居延汉简有“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303·7,《居延汉简甲乙编》甲1585号)以及其他取租简文,但都未表明依附关系的具体状况。以理度之,屯田卒定期更代,徙民之屯田者亦受边境军事形势影响,要形成稳定的依附关系是颇为困难的。

西汉时期依附关系究竟发展到了什么程度,还没有足够的确凿材料把它说清楚。我们知道汉武帝时流民问题非常严重,元封四年(前107)达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公卿议欲谪徙四十万无名数者于边,武帝反对,认为这样势必导致“摇荡百姓”的结果。(11)流民大规模出现,说明小自耕农经济面临困境,难于维持;而“豪杰役使”这种生产体系,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足够成熟,暂时还不能以同样的速度和规模吸收面临困境的农民,因此没有沦为依附者的那些破产农民就只有流亡异乡。官府采取赋民公田、假民公田、减免租税等手段,可以招引一部分农民归农,更多的则是沿着一条古老的途径沦为奴婢。所以西汉末年奴婢问题与土地问题就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因而有师丹关于限田限奴婢的建议与孔光、何武的具体方案,有王莽关于“王田”、“私属”的空想改革措施。光武帝建立东汉以后,也连续发布释放奴婢和禁杀伤、灸灼奴婢的法令。

奴婢问题朝野瞩目,喧腾一时,但毕竟只能看作暂时的逆转。它遮掩了依附关系这一社会现象的实际状况,可是真正影响社会历史进程的却正是这一现象而不是其他。而且也正是在两汉之际,依附关系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具有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至于土地问题,这本来是封建社会中经常存在的社会问题。西汉末年,它主要表现为自耕农被迫离开自己贫瘠的小块土地,这固然是由于西汉统治腐败所直接、间接引起的,也是由于依附关系发展诱使无计农民去寻求这一出路。对于这个问题,只靠赋田、假田无法解决。贫民甘于游食,“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12)贾贩不成,最后只得遁入豪强之门。经过两汉动乱之际依附关系进一步发展以后,流民问题反而缓和下来,土地问题不再具有西汉末年那种突出的性质,至少东汉前期情况如此。这正是流民在相当程度上被安顿在依附关系这种社会秩序之中的缘故。

四 度田事件所见的人身依附关系

东汉建武年间发生的度田事件,是国家干预依附关系的一件大事。东汉田庄发达,是度田事件以后国家与豪强妥协的标志。田庄佃客、部曲,是此时依附关系存在的一般形态。

《后汉书·光武纪》(下)建武十五年(39)“六月……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冬十一月甲戌,大司徒欧阳歙下狱死”。同书同纪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注引《东观记》曰:“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同书《刘隆传》:“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这就是东汉初年的所谓度田事件。

度田事件是直接由于垦田不实所引起的。据《刘隆传》,陈留吏牍有书,说到“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据说,这是由于“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所以陈留计吏笔之于牍,留心打听颍川、弘农垦田情况而避免与河南、南阳相比。以垦田不实获咎的,颇有其人。《后汉书·儒林·牟长传》:长为河内太守,“坐垦田不实免”,事在建武初年。同书《儒林·欧阳歙传》,歙由汝南太守征“为大司徒,坐在汝南赃罪千余万,发觉下狱”,死。欧阳歙由汝南应诏入洛,在建武十五年正月,而度田之诏在是年六月,所以他在汝南不预度田之事,但定罪则在推动度田之时。(13)歙家族八世传欧阳《尚书》,为世名儒,歙下狱后诸生谒阙求哀者千余人,甚至有远道自系请代歙死者。欧阳歙竟不得免死于尊崇儒学的光武之世,足见光武不惜兴动大狱以推动度田。光武帝之重视度田,于此可见。

由于度田获咎的刘隆、张伋二人,恰好一为出自帝乡的宗室功臣,一为出守帝都的河南尹,这证明陈留吏牍所书不诬。《刘隆传》隆为南郡太守,建武十六年“坐征下狱,其畴辈十余人皆死。帝以隆功臣,特免为庶人”。所云“畴辈”,当包括张伋等人。刘隆与张伋下狱同案,但隆传只说“坐征下狱”,除坐在南郡度田不实外,是否还有在乡“田宅逾制”一类罪名,今已无考。

据《光武帝纪》及《刘隆传》,度田之诏除要求检核垦田顷亩以外,还要检核户口年纪。所以度田之时聚人田中,聚者遮道啼呼,以至于酿成强烈反抗。可以认为,度田的首要任务并不在于丈量土地,而在于检核人丁,这在正常情况下称为“案比”。度田和案比,是密切相关的两件事。案比实际上就是秦代的“头会”,隋唐的“貌阅”。丈量土地不易,检核人丁更难。在依附关系迅速发展,而国家力量非常衰弱之时强力推行案比,遇到激烈反抗是必然的。

前已论及,西汉自宣帝以后已不可能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依附关系的发展。王莽曾经迁徙过个别强宗。《抱朴子·自叙》谓葛氏先人与翟义一同起兵反莽,莽以葛氏“宗强,虑终有变”,乃徙之于琅邪,东汉初年葛氏自徙丹阳。徙葛氏是王莽对降将的赦后处置,是个别案例,与西汉徙陵不可同观。

两汉之际,以依附农民为主体的大族私兵兴起。刘秀徇河北,大族多领私兵相随;(14)京兆、南阳,亦有大族聚私兵以待刘秀。(15)对于不附刘秀的豪强地主武装,刘秀则以兵威相临。建武初年,桓谭鉴于光武帝处置豪强武装未尽权谋,上疏说:“伏观陛下用兵,诸所降下,既无重赏以相恩诱,或至虏掠夺其财物。是以兵长渠率各生狐疑,党辈连结,岁月不解。”他请求光武帝“轻爵重赏”,以相要结,光武帝没有采用。(16)《续汉书·五行志》(三)载杜林于建武八年上疏,认为各地豪强武装都是“草创兵长,卒无德能,直以扰乱乘时,擅权作威。……小民负县官不过身死,负兵家灭门殄世”。(17)这就是说,乘时兴起的豪强武装,在各自的范围内其权威甚至高过天子。光武帝后来以度田之名检核丁口,引起暴乱,其历史背景就是如此。东观史臣谓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范书谓其“优饶豪右,侵刻羸弱”,始有聚民田中之事,应当都是真情。不过挑动暴乱、反对度田的,主要还是豪右自身。关于这一点,史籍却未曾点破。

《光武帝纪》(下)载建武十六年九月于张伋等下狱死之后紧接着说:“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这就是豪右以武力反抗度田之证。《纪》又曰:“冬十月,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廪,使安生业。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

从上述记事可以看到,暴乱来势猛烈,区域广大;魁帅是大姓兵长,他们各据乡土,闻风聚散,而不是大规模地汇集在一起;东汉官吏则望而生畏,逗留回避故纵,甚至捐城委守,不愿与之交锋。光武帝对待办法,不是大军进剿,而是原赦守令并分化暴乱者;最后的处置也不是只靠屠杀,而是徙其魁帅,赋田授廪,力求安抚。这一系列不同寻常的情况,说明暴乱具有特点,不同一般。它是战乱年代郡国大姓以依附农民为基础所形成的豪强武装与封建国家的一次重大较量。我们知道,如《汉书·高帝纪》所说,在秦汉之际的战乱中,一般地主曾经“相聚保山泽”,汉高祖只须用“复故爵田宅”的诏令,就可以使他们“各归其县”;即令是六国贵族和以后新起的豪杰并兼之家,也曾顺从地接受大规模迁徙的处置。与建武年间经过一场如此激烈的斗争政府才能与兵长渠帅求得妥协的情况相比,依附关系的发展,豪强势力的强大,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不是很清楚吗!

《廿二史札记》“两帝捕盗法不同”条,谓汉武平“盗贼”,以诛戮为威而“盗贼”不止;光武平“盗贼”,则徙其魁帅,赋田受廪,得安生业。赵翼从历史经验立论,认为法愈严而盗愈多,法稍疏而盗易散,“此亦前事之师也”。按光武初击关中之时,命冯异取诸大姓豪强营垒,亦以平定安集而勿多事屠戮为言,同于度田平乱而异于武帝捕盗之法。不过赵翼所未详者,武帝时“盗贼”主要是乌合的流民,没有固定的屯集之所,渠帅出于其间,野火难戢;光武时“盗贼”类多郡国大姓为首,在所屯集而少流动,兵众依附大姓兵长而构成较固定的内部组织。所以制其魁帅就能抚其部众。不过,这种制和抚都不能消灭其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存在,而且是以承认其存在为前提,求得暂时妥协而已。

《汉书·刑法志》班固论西汉刑狱而及于东汉之初,曰:“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王先谦补注谓虑字为意字之讹),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十八,可谓清矣。”班固所言,正是度田引起的这场动乱平息以后的社会情况。这是他自己亲历的时代,所说当然可信。不过所谓“政在抑强扶弱”,只不过是暂时抑制了豪强力量过猛的发展。与高惠时代相比,历史毕竟已推进了二百多年,昔日能以招引奏效者,而今必待武力较量后始能求其妥协。这是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广度上和深度上发展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反应。

妥协的结果,国家与豪强之间重新出现了相对的平衡。案比户口作为一项统一的制度,形式上是沿袭下来了,实际上难于持续施行。豪强地主仍然保持着自己的依附农民,保持着自己的私家武装,当时分别称之为佃客和部曲。不过部曲在那时不再以公开的形式而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与度田以前毕竟不完全一样。

案比,就是案户比民。案比的资料,东汉常见。《吕氏春秋·仲秋纪》高注:“今之八月比户,赐高年鸠杖粉粢是也。”《续汉书·礼仪志》(中):“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之糜粥。”(18)《周礼·小司徒》贾疏:“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书。”《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注:“《东观记》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后汉书·皇后纪·序》:“汉法常因八月算人。”八月案比之制或渊源于秦法八月傅籍。案比时聚民点验,对一般民户可以实行。《后汉书·江革传》:建武末年革在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李贤于此处解释案比曰:“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案比之制延至三国,远在交州,犹有遗存。《三国志·吴书·薛综传》谓交州“八月引户,人民集会”,男女于时自相婚配。这当是利用案比作为聚会时机,相沿成习。不过大姓豪族及其部曲、佃客,则不会接受案比,因为接受案比,意味着接受按人丁承担官府徭赋的义务,而避徭赋正是农民寻求庇护、豪强遂其并兼的主要原因和目的。

每一户沦为佃客的农民,一般说来,当如崔寔《政论》(19)所说,有一个父子妻孥“奴事富人”,“历代为虏”,终于丧失自由的较长过程。一旦成为佃客,就有义务随主人奔逐东西,如马援役属宾客,先在金城郡的苑川,后在长安上林苑;(20)汝南范滂之父“将人客于九江,田种畜牧”。(21)耕种所得,一般是如《水经·河水注》所说,主人“与田户(佃客)中分”,如马援在苑川屯田之比。大族地主田庄广阔,世代经营。田庄有“兵弩器械”,(22)兰锜内设。(23)宅院就是堡垒,筑有各种防御设施。部曲数量很大。袁宏《后汉纪》灵帝光和元年会稽朱秦汉魏晋探微——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曾简募家兵赴交州作战,数达二千。崔寔《四民月令》有田庄私兵活动的记载:每年二月“顺阳习射,以备不虞”;三月“缮修门户,警设守备,以御春饥草窃之寇”;八月“上角弓弩,缮治檠正(按檠为正弓器械),缚徽弦,遂以习射”;九月“缮五兵,习战射,以备寒冻穷厄之寇”。(24)据此可知,田庄二月、八月习射,三月、九月设警,目的是防备本地农民在青黄不接和寒冻将临之时生事抢粮。田庄依附农民有事为部曲,无事为佃客,实际上是亦兵亦农。这是东汉一朝依附关系的主要形式。田庄武装是隐蔽的,并带有季节性,而不像度田以前的私兵那样公开割据,岁月不解;他们主要被用于绥靖地方,在一般情况下与官府相安无事,而不像度田以前的私兵那样被用来与官府对抗。不过,在特定条件下,豪强部曲也可以转化为政治上的割据势力,东汉末年就是如此。

部曲、佃客与其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一般说来其程度虽不甚紧密,但却相当稳固。这主要是由于多数部曲、佃客与其主人还有宗族纽带相连。《四民月令》记载,田庄主人在不同的季节,按不同的亲疏关系“振赡穷乏”,“存问九族”,“讲好和礼”。据《后汉书·樊宏传》,樊重在田庄里也是“振赡宗族,恩加乡闾”。宗族纽带加强了主人对部曲、佃客的束缚力,所以主人对之十分重视。东汉以来族葬之制盛行,据考古资料,河北无极甄氏族墓上起两汉之际,下迄北魏,延绵五百年;陕西潼关的弘农杨氏族墓,自杨震以下历数代之久;安徽亳县曹氏族墓,埋葬曹操先辈多人。宗族势力的发展,使厚葬习俗盛行,墓室瘗藏丰厚,装饰讲究。士大夫重视民间氏族源流的考察和记录。王符《潜夫论》有《志氏姓》篇;应劭《风俗通》有《姓氏》篇,内容与先秦的《帝系姓》、《世本》等专记帝王诸侯大夫谱系者有所不同,多有两汉时形成壮大起来的宗族。由此可见,东汉时期依附关系正是依托宗族势力而迅速发展的。当然,田庄中也有非本族的部曲、佃客,当时习称宾客,多是流亡农民被招纳者,其数量比宗族要少。

五 封建依附关系的法律反映之一——三国赋役制度的变化

三国时期,依附关系愈趋成熟,而且迅速向南方扩展。与依附关系发展相适应,赋税制度出现了重大变化。屯田、赐客现象与这一变化有重要关系。汉魏之际动乱不已,形势瞬息变化。拥有宗族、宾客的大族地主受到冲击,不安其居。曹丕《典论·自叙》说:当时“名豪大侠,富室强宗,飘扬云会,万里相赴”;又说拥兵的人“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他们之中,有许多就是率领宗族、宾客离开本乡的大族地主。大族地主中也有人没有部曲家兵,在武力竞逐方面无能为力,不得不避难他方,其中有的甚至变易姓名,(25)通财合族,(26)以求自存。据《三国志·魏书·管宁传》注引《傅子》,管宁著《氏姓论》,就是为了“原本世系”,以正“妄变氏族”的时弊。实力和际遇的不同,使大族地主出现起伏升降,大族的田庄也在转换主人。《水经·淯水注》:新野有樊氏陂,“陂东西十里,南北五里,俗谓之凡亭陂,陂东有樊氏故宅。樊氏既灭,庾氏取其陂。故谚曰:‘陂汪汪,下田良,樊子失业庾公昌。’”按樊氏为光武外家,新野庾氏之兴,樊氏之衰,就在汉魏之际。

大族地主虽随实力和际遇而有升沉,但是依附关系却日趋成熟,弃业流亡的百姓,更多地被迫成为佃客、部曲。“田无常主,民无常居”,既反映了世事的动乱,也反映了小自耕农弃业流亡而沦为依附农民的情景。国家无法掌握日益减少的顷亩和丁口,无力像东汉那样试一试度田,因而租赋兵徭取给无所。这种情况,迫使国家改变租赋制度。新的租赋制度既要适应依附关系发展的既成事实,又要有助于维持自耕农民的数量使之不致进一步减少。这样就出现了《三国志·魏书·太祖纪》建安九年(204)注引《魏书》所载以曹操令颁布的租调制。租调制规定:“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它不得擅兴发。”这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是封建国家向依附关系让步在赋税制度上的重要步骤。

汉代田租三十税一是按顷亩出税,不是按实际产量计其三十分之一而取之,这在前面已经说到了。即令是在名籍所载地亩人丁比较准确的西汉时代,官府征收田租也无法核实每亩产量。所以三十税一的田租,在实际征收时需要以一个定额为准。《九章算术·衰分》有题曰:“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顷二十六亩一百五十九步,问收粟几何?答曰:八斛四斗四升一十二分升之五。”此题内容,当即一亩收粟六又三分之二升以为田租,按田租三十税一计算,则每亩产量恰为二斛,与汉代亩产数量大体相符。(27)这又可以反证田租三十税一确实是定额征收。至于每亩定额多少,在西汉时恐怕是因地而异,难于有全国一致的规定。

汉代田租分成征收,系沿袭上古所谓贡、助、彻的什一税而来。汉高祖轻田租,十五税一,以示惠民。景帝时令民半租,三十税一,遂成定制。建安时,仲长统建议恢复什一之税,他估计:“今通肥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28)他所说的什一分成,实际上也是定额,即每亩三斗。曹操则参照两汉田租征收的实际数量,废除名义上的三十税一的分成比例,径以每亩四升作为全国一致的定额征收。由于乱世生产破坏和秩序紊乱,国家对自耕农民户口地亩更难核实,所以定额只得偏低,否则更无法征收到手。每亩四升,与上引《九章算术》亩收六升又太半升的田租率比较接近。

田租之制,两晋续有变化。西晋户调式中的课田,其性质相当于田租。课田之数不论实际上田之有无、多少,一律按一夫五十亩计税,共收田租四斛,每亩合田租八升,高出曹魏时一倍。课田的办法,是计丁夫而不度田,有丁夫就得负担田租;而且丁夫多少也难于核实,只好每户按一丁纳租。从《初学记》卷二七所引《晋故事》中所见情况,就是如此。这是过去税制中所未见的。东晋制度又有变化。《晋书·食货志》东晋成帝咸和五年(330)“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这是否定西晋课田收租办法,恢复汉朝度田分成而又折衷于一个定额的制度,不过改三十税一为十税一,改纳粟为纳米。所以《晋书·成帝纪》记此事,直书“初税田,亩三升”,而不提及十分之一这一没有实际意义的租率。至于成帝度田,即核实土地数量,究竟能做到什么程度,那就很难说了。《食货志》又说:“孝武太元二年(377)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这样基本上又回到西晋课田之制,计丁夫而不度田,只是不再使用课田的名称。

田租制度曹魏计亩,西晋计丁,东晋咸和计亩,太元计丁,其中有时夹杂着使用课田的名称和什一的租率,实际上是汉制、晋制交错,变来变去,莫衷一是。这反映官府既无法核实地亩,更无法核实人丁,只是穷则思变,随国力之所及,能征收多少就征收多少。这个时期其所以不能产生一种稳定可行的田租制度,根本原因还是豪强占夺力量太大,使国家总是处在困难境地,找不到一种能够稳定持久的办法。

曹魏户调制度更有特殊之处,是依附关系发展的直接产物。户调从口赋(户赋)演变而来。秦代“头会箕敛”虽有实效,但很暴戾,要有强大的国家力量才能使之持续实行。西汉后期国力衰微,口赋、田租、更赋,再加上赋外之役,特别是远戍远役,使自耕农很难生存。他们宁愿依附豪强,用什五之税和自己的一部分人身自由去换取避役的好处。东汉时期,此种情况甚于西汉。建安年间,曹魏要想从根本上挽回局面,继续实行以逐个清点人头为根据的口赋制度,是毫无可能的,因此才不得不改行不论人头多少,但以户数为准的户调制度,并把户调绵绢数量维持在不算很高的水平。这样,国家可能较易掌握人户,并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但从法理上说,这无异宣告不追究已被隐匿的丁口,只求控制现有人户,使之不致继续流入私门。

曹操立法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替豪强谋利。租调之令,是直接针对袁绍父子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的现象而发的。令文规定租调之外“它不得擅兴发,……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所以《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又载“重豪强兼并之法,百姓喜悦”。租调制施行前,长社令杨沛挝杀曹操从弟曹洪宾客在界而征调不如法者,曹操以沛为能。租调制施行后,菅长司马芝发郡主簿刘节宾客为兵而节藏之,芝乃以刘节代宾客服役。这些事例,说明事实上存在的依附关系,到此时还不是法律上的存在。如果长吏敢于执法,还是可以征发豪强名下的依附农民。不过,事实终归比法律更有权威,司马芝、杨沛的故事,只是作为特例存留在史籍中,并不能据此说明官府对私家的宗族、宾客真正拥有并能实现控制的权力。

有时,历史上会出现帝王们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的事情,而且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奏效。但是从长远看来,其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帝王们不得不向经济条件投降。曹操所行屯田制和士家制,恰好能说明这种情况。

曹魏屯田,形式上袭汉代之旧,但与汉代屯田和假田相比,内容已制度化、典型化了。屯田客是典型的国家佃客,所纳地租,用官牛的于对分制以外另加牛租一成。(29)有一种屯田民,不计地亩的产量,向官家“计牛输谷”,或者说“僦牛输谷”。这是一种屯田纳租的辅助形式,是以其时人丁不足和耕牛稀少而得以存在的。以这种形式纳租的屯田客,一直到魏末,他们还以“租牛客户”的名称存在于社会中。士家即兵家,身份同于屯田客,是国家的部曲。屯田制和士家制,就是官府用豪强征敛方式剥削佃客、用私人部曲方式组织国家军队的制度。它们的出现以民间依附关系高度发展为前提。民间的依附关系既然影响而且被大规模地移植到官府,官府再要阻滞这种关系就更为困难了。《晋书·外戚·王恂传》:“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连入塞的匈奴人,也有许多成为私家佃客。西晋初年也有赐客。魏晋朝廷给客(赐客)予私家,以诏令为之,这是私家依附农民得到诏令承认之始,只不过这种诏令还不是普遍承认私家依附农民的合法地位。诏令以外的,就是法律以外的。至于法律是否追究,那是另一问题。

江左地区,情况基本相同。江左在官豪族“统家部曲”,(30)宅院中“兰锜内设”,(31)这在当时是公开的而非隐蔽的。吴国有赐客之制,与魏末赐租牛客户性质相近。吴国赐客复免国家徭赋,又称复客。个别功臣的部曲、佃客,包括赐客和非赐客,一律复除。如《三国志·吴书·周瑜传》,瑜死,孙权“著令曰:‘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周、程两个家族的依附农民,不论多少,又不论何种形式,国家都无条件地全部予以承认。这种法令在吴国也只此一见,虽然一般说来,官府对于私家人客事实上早就过问不了。孙吴世袭领兵之制,既是世领其兵以事征战,更是世领其兵以服私役。所以将门子弟幼弱不堪征战者亦得继统父兄之兵。《吕蒙传》记载成当等三将死,吕蒙认为三将子弟虽小,不可废兵,可见兵之于将,有私属性质。《世说新语·政事》,会稽贺劭作吴郡,“至诸屯邸,(32)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晧,然后得释”。贺劭检校而顾、陆得罪,这是法律的权威;陆抗下请而罪者得释,这是习惯的力量。习惯的力量来源于官兵执私役的事实,法律无从禁止。

在蜀国,南中战后官府以所获民之强者补兵,弱者为“家部曲”,(33)这同魏、吴赐客性质一样。

综括言之,魏国的租调制是依附关系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在税制方面的表现。官府保有相当数量的依附农民以备役使,说明存在于民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已被国家接受,纳入国家秩序之中。官府既可赐客,对民间的依附关系就更没有长久地视之为非法的理由。法令和法律既然开始屈服于实际,那就势必继续向实际屈服下去,不过其速度仍将是缓慢的。

六 封建依附关系的法律反映之二——两晋南北朝依附户的法律地位

两晋南北朝时期,人身依附关系继续发展,许多方面的人际关系,都带有人身依附的性质,依附户数量大增。依附户,包括民间的和国家的依附户,依其服役种类或服役条件的不同而名目繁多,不胜枚举。近人研究此问题者较多,成果显著,无庸赘述。这里只就最一般形态的民间依附户与国家的关系略加分析,以见依附户的法律地位。

西晋建国,本来是“诏禁募客”的。(34)但是给客风气既开,私募遂无从禁止。中山王司马睦于咸宁三年(277)遣使“募徙国内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达七百余户之多。朝廷贬睦为县侯,不久又复爵为高阳王。私募禁止不了,太康元年(280)班行户调式时就不能不考虑允许募客的问题。所以户调式规定官吏得按品级荫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虽宗室亦如之;荫衣食客多者三人,少者一人;荫佃客多者十五户,(35)少者一户。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具有全国意义的承认私家依附农民的法令,其法律意义比三国时特诏赐客前进了一大步。可是,承认的另一面仍然是限制。承认官吏占客而不及于一般地主占客,是一重限制。官吏荫亲属数量宽,荫佃客数量严,被荫的亲属又不一定完全等同于佃客,也是一重限制。承认佃客而不及于部曲,(36)又是一重限制。至于被荫者是否还在名义上保留对国家的某些义务,是否有名籍可稽,也没有明文规定。

东晋品官占客之制直接承袭西晋而来而有增益。据《隋书·食货志》,都下人为王公贵人佃客者,皆无课役,乃定第一、二品佃客四十户,降至九品五户,数量较西晋放宽,但数量规定本身就寓有保持限制之意。《南齐书·州郡志》南兖州条:“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21),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由此可知给客之令班于太兴四年,限于流民失籍为佃客者而不及其他,地域只限都下及扬州的江南诸郡。但是明确规定所给佃客对国家皆无课役,而对主人则“量分”佃谷,这是西晋令文所没有的。量分即两分,亦即对分。又规定客注家籍,即附籍于主人,表示他们既不同于担负课役的编户齐民,也不同于无籍可稽的隐丁漏口,这也是西晋令文所无。给客制度既然起于流民失籍者条其名上有司,则立法用意即在于使之有名可稽。这又是既反映国家对依附关系承认程度的进一步放宽,也反映国家对这种关系保留一定限制权力的潜在意愿。至于此制的执行情况如何,制度以外的佃客的地位如何,似难考实。

与给客同年,《晋书·元帝纪》诏“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这是以诏令放免私家僮客而征发之。发僮,当即《晋书·王敦传》永昌元年(322)王敦请诛刘隗疏中所谓“免良人奴,自为惠泽”之事。良人奴不是指良人之奴,而是指良人为奴者;发以为兵,当即“兵家”之兵,其身份同于客。发客,亦当发以为“兵家”,例同《刁协传》“取将吏客使转运”及《司马元显传》发“免奴为客者”为兵。晋元帝在同一年发僮客为兵与施行给客制度,当是相关连的二事,即,国家以给客为名,检核僮客,条名上有司,然后于给客数额之外悉发为兵。如果是这样,那末给客制度就是晋元帝抑制士族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也是对人身依附关系发展进程的一种干预。上举王敦疏中责备刘隗“复依旧名,普取出客,从来久远,经涉年载,或死亡灭绝,或自赎得免,或见放遣,或父兄时事身所不及,有所不得,辄罪本主”。据此可知,给客以前,佃客并非全部失籍;其未失籍即仍有“旧名”(指名数、户籍)者,不论年代远近,变化如何,在给客时统统予以核实,因此有王敦所说“百姓哀愤,怨声盈路”。给客制度只行之于都下及扬州江南诸郡,所以王敦疏中又说:“臣前求迎诸将妻息,圣恩听许,而隗绝之,使三军之士莫不怨愤。”王敦居于上游,不在扬州,看来他此举目的之一,就在于规避扬州都下给客制度的检核;而所谓百姓哀愤,主要还是反映王氏及诸士族的不满。从这里看来,王敦之叛的导火线,还有经济方面的因素在内。刘隗、刁协之败,使给客制度没有产生抑制士族的实际效果。此后东晋屡次实行土断,作用也颇有限。

南朝制度更为混乱,大族地主的佃客、部曲没有定限。《梁书·张孝秀传》载张孝秀驱使部曲数百人,为他耕种土地数十顷。可见这时,连部曲和佃客的区别也不复存在了。

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如《晋书·慕容德载记》所说:“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这就是北魏实行宗主督护制的历史背景。《魏书·李冲传》:“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魏书·食货志》:“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因此出现了三长制和均田制。均田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问题,其核心是以授田的办法吸引豪强所占的苞荫户,也就是《魏书·李安世传》所说“一齐民于编户”。均田制的意图既在于消除苞荫户,所以均田令中也就没有苞荫户亦即依附农民的法律地位。从这个角度看来,均田制可以说是专制国家对民间盛行的封建依附关系的最后一轮大规模的全国性的干预。以均田制形式出现的这一轮全国性干预,因朝代改易,在二百多年历史中出现过多次,一般都是见效于始初,终归于泡灭。依附关系既然已经熟透,其本质是排斥依附关系的均田制度势必难以为继。均田制的废弃,也就是这种干预的失败。均田制的实行和废弃,反映了封建社会从魏晋到隋唐的过渡。这个过渡的重要历史内容之一就是,一方面“百室合户、千丁共籍”那样的大族逐渐衰落,另一方面封建政权也终于普遍承认依附关系发展的现状,在这样的前提下另求所以图治之道。此后专制国家对社会经济进程还要进行别的干预,但是时过境迁,其内容和方式与前此就不同了。

七 封建国家对人身依附关系的保障和抑制

秦汉魏晋时期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内容丰富而复杂的历史过程,本文只是探讨了依附关系在政权的限制下不断发展这样一个侧面。在封建国家中,掌握各级统治权力的官员,一般说来都是拥有依附农民的地主。甚至具体管理户籍以防止丁口流入私门的乡里之长,也多以豪强地主充当。国家维持着一种秩序,便于地主阶级沿着权力的阶梯上升,进入统治群体,并获得政治经济利益。照理说,封建政权应当用法令和法律来保障地主扩充佃客、部曲,但是它却对此加以抑制。这是什么原因呢?

具有阶级性质的国家,也具有超乎阶级之上、超乎社会之上的表象。要把国家的一切活动都直接与具体的阶级利益联系起来加以解释,本来是不容易的,也是不必要的。国家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实体,它需要保障自己得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这不一定与每一个地主的眼前利益完全相符。但是获得这些条件,国家可以强大一些,而从强大国家得到好处的,首先就是地主阶级。封建朝廷中被认为是忠诚的、正统的官僚以及在当时是先进的思想家,确实是这样考虑问题的。他们要求有一个强大的国家,一个稳定的王朝,来保护地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尽管在这种政治条件下,他们自身的利益不免会受到一些约束。

封建政权得以维持的先决的物质条件,是维持赋税兵徭的来源,因此需要控制人丁。而地主阶级的发展,正是要从国家编户齐民中不断地分割人丁。这样,矛盾就产生了。如果分割人口的过程是一个渐进过程,那末矛盾的发展还不至骤然破坏相对平衡的局面,不至引起政治动乱。否则平衡破坏,矛盾激化,封建政权就会由于地主阶级内部的利益之争而呈现险象,加剧经常存在的阶级矛盾。

如果这里所说的国家是分封制的国家,皇帝和诸侯各有各的领地、人丁、赋税、军队,而皇帝只要依靠诸侯贡献和其他封建义务,就可以维持其权威有限的共主地位,如果是这样,上述的矛盾也许会是另外一种情况。但是,秦汉以来在中国出现的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它只有获得全国范围的租赋徭役,才能维持足以统治全国的官僚机构和军队,进行各种活动。而这些都要靠在全国范围内控制人丁。因此,官府同私家争夺对人丁的控制权,就成为国家抑制依附关系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的主要内容。依附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经济进程,国家能够影响它,抑制它(这实际上是国家的调节功能),却不能消灭它。从全局和全过程说来,国家总是要逐步地屈从于经济条件。在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的古代中国,这是一个在矛盾中发展的历程,因而不得不是一个迟缓的漫长的曲折的历程。

国家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理论问题,限于水平,在这里不可能作出准确而圆满的解释。我只是想得到这样的一种认识,即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依附关系发展迟缓,而这主要是由于专制国家的干预。人们通常把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归结为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受到专制政权的阻滞,这在事实上和理论上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这只能说明明代万历以后大约三百年的历史现象,而不能解释封建社会全过程的长期性问题。所以我认为,除此之外,在人身依附关系开始出现的阶段,专制政权的干预所导致的依附关系发展迟缓,延续时间过长,也是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的诸多原因之一。人身依附关系从它的早期形态发展到成熟形态,从法令排斥、限制到法令容忍、保障,经历了数百年以至上千年的历程。我们知道,秦汉以来国家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秦汉政权打击豪强等等,都是史学界公认的事实,不是新的问题。本文所论封建国家抑制依附关系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不过是把上述诸问题连串起来观察的结果而已。

——原刊《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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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状匿”,俞樾认为即“藏匿”,王先谦认为即“伏匿”,参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01年)。

(2) “士”原作“出”,俞樾校改。据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

(3) 秦简释文,均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下引秦简同此,不另注出处。

(4) 《周礼·地官》“舍人,掌平宫中之政”;注:“政,谓用谷之政也”;疏:“谓平其给米之多少,不得特多特少也。”这是古制,与战国秦汉之舍人不同。

(5) 《史记·韩长孺列传·集解》引张晏曰:“豪,犹帅也。”

(6) 十五傅籍,系用高敏之说,见《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页。

(7) 据张家山汉简吕后二年律中的傅律,知傅籍年龄按本人及其父爵高低而有不同,大抵低爵及无爵者傅籍早,反之则晚,由20岁至24岁不等。已傅者,亦以其爵之高低而有不同待遇。例如“免老”(年高免徭役)一项,大夫(五级爵)以上须年58岁,公士(一级爵)65岁,公卒(无爵)66岁。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

(8) 傅,原作赋,误。

(9) 参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

(10) 《癸巳存稿》(商务印书馆,1957年)卷七“无土不王”条驳《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序·集解》引《白虎通》“圣人无土不王”之说曰:“迁云‘安在’,盖指《始皇本纪》云‘置诸侯不便,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按,“安在无土不王”是反问之词,俞正燮说是。

(11) 《汉书·石奋传》附《石庆传》。

(12) 《汉书·贡禹传》。

(13) 《通鉴》建武十五年十一月谓欧阳歙坐前为汝南太守度田不实下狱,是不准确的。《后汉书·光武帝纪》录此事时,上连度田诏及考实二千石,下有翌年张伋等坐度田不实死,《通鉴》大概由此致误,断定歙之死亦由于度田不实。

(14) 参《后汉书》刘植、耿纯等传。

(15) 参《后汉书》樊宏、第五伦、冯鲂等传。

(16) 《后汉书·桓谭传》。谭上此疏在宋弘为大司空时,当在建武六年或稍前。

(17) 可参考比较《汉书·酷吏·严延年传》汉宣帝时涿郡大姓猖獗,“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东汉小民,“负县官(这往往指皇帝)不过身死,负兵家灭门殄世”之语,显示东汉“兵家”比之西汉“豪大家”,势力之大,统治之酷,大有过之。

(18)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吕后二年傅律,按爵之高下廪给鬻米月一石,大夫(五级爵)以上年90给米,以下递增年岁,至无爵者95始给。又按爵之高下受鸠杖,大夫以上年70受,以下递增年岁,至无爵者75始受。

(19) 《通典》卷一引。

(20) 《后汉书·马援传》,《水经·河水注》。

(21) 《风俗通》卷五。

(22) 《水经·比水注》引《续汉书》。

(23) 参杨泓:《武库和兰锜》,《文物》1982年第2期。

(24) 《四民月令》文字及标点,依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中华书局,1965年。

(25) 《三国志·魏书》曹休传、邢颙传。

(26) 《三国志·魏书·赵俨传》。

(27) 裘锡圭亦有此说,见《汉简零拾》,《文史》第十二辑。

(28) 《后汉书·仲长统传》。

(29) 《汉书·昭帝纪》元凤三年诏“……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注引应劭曰:“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后丞相御史复间有所请。今敕自上所赐与,勿收责,丞相所请,乃令其顾税耳。”这是规定边郡屯田给牛何者收责、何者不收责的诏令。但给牛收责是否即地租的一部分,并不清楚。又,居延大湾所出汉简有“牛籍”簿,还有大量有关田卒及耕牛简和有名的屯田取租简,知大湾是屯田机构所在地,其耕牛即为屯田所用,参看沈元:《居延汉简牛籍校释》,《考古》1962年第8期。居延屯田用公牛当有代价,而这些资料却没有显示耕牛在地租中占什么地位。但是大体说来,《昭帝纪》及汉简所载,可以视为曹魏时牛租的渊源。

(30) 《三国志·吴书·顾雍传》注引《文士传》所录殷巨事迹。

(31) 《文选》卷五左思:《吴都赋》。

(32) 江左的屯邸是一种经济组织,孙吴时已是如此。参看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见《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

(33) 《华阳国志·南中志》。

(34) 《晋书·高阳王睦传》。

(35) 《晋书·食货志》原作五十户,以西晋荫客数各个官品的差次以及西晋荫客数与东晋给客数各个相应官品的差次比较,作十五户近实。

(36) 西晋不见允许保有部曲家兵的事例。《晋书·李雄载记》李雄称帝,“加范长生为天地太师,封西山侯,复其部曲不预军征,租税一入其家”。按李雄称帝之前,已宣布“除晋法”,所以“复部曲”不是晋制。范长生所在的地方于晋为边裔,其人其事又有宗教背景,更不同于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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