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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原来是这样的——包公徇私的一面

历史大观园 人臣政客 2020-07-06 17:26:57 0

好,我们把作家塑造的艺术包公放到一边,接着探讨真实的包公。

真实的包公在审案时,并不总是铁面无私,他也有徇私的时候。就拿“章惇通奸案”来说,章惇跟长辈的小妾通奸,还踩伤别人,包公只是判处罚金,算不算徇私枉法呢?

按北宋法典《宋刑统》:“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杖一百。”男女通奸,各判一年半徒刑,各打一百大板。

《宋刑统》又规定:“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谓之内乱。”与堂祖父、祖父、堂叔父、堂伯父、父亲、外祖父、舅父等长辈的小妾通奸,谓之“内乱”。内乱、欺君罔上、反叛国家、不孝父母、恶性杀人,都属于“十恶不赦”之罪,应该从重判处,不许减刑,不许赦免,更不许用罚金来代替刑罚。

章惇与人通奸,本应判处徒刑一年半,打一百大板。而他通奸的对象又是“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属于“十恶不赦”,更应从重判处,如徒刑两年,打一百二十大板。可是包公不但不重判,反而轻判,一不判徒刑,二不打板子,仅仅罚金了事,是不是徇私枉法?坦白讲,真的是徇私枉法。

章惇字子厚,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中进士,长得很帅(怪不得堂叔小妾愿意跟他好),性情高傲,后来管过民政,管过财政,带兵平定过湖北叛乱,是一个特别有才干的人。王安石变法,章惇做副手,帮忙出谋划策,很受王安石的器重。王安石下野后,他做宰相,虽然在政治上排除异己,到处树敌,但是在军事上很有办法,吞并了吐蕃后裔唃厮啰,收复了被西夏占领的一些疆域。

包公担任开封府尹的时候,章惇还是个毛头小伙,尚未崭露头角。但是包公跟他父亲章俞的关系很好,大家同朝为官,不便让同僚的儿子受刑,更不想将此丑事张扬得满城风雨。所以,包公包庇了章惇,稀里糊涂结了案。为什么要判处罚金呢?估计是为了赔偿那位被章惇踩伤的老太太吧!

包公包庇章惇一案,出自司马光的记载。司马光言简意赅:“时包公知开封府,不复深究,赎铜而已。”所谓“不复深究”,正是徇私枉法的委婉说法。那么包公判案的时候会不会被章惇或者章惇的父亲收买了呢?应该不会。按照包公的秉性,他这次徇私,为的不是财,而是同僚的脸面。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为了维护封建礼教的脸面。

用我们现在的眼光看宋朝官员判案,有时会觉得他们的想法很奇怪。

比如说南宋有一个非常无耻的老人,竟然对自己的儿媳耍流氓,他儿子到衙门控告,地方官竟然将儿子打了一百板子,理由是“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当爹的可以不慈,当儿子的不能不孝,即使父亲对媳妇耍了流氓,也应该隐瞒父亲的恶行,将妻子赶走,让父亲没机会继续耍流氓就是了。请问诸位朋友,您听说过如此浑蛋的逻辑吗?但是这个逻辑堂堂正正地记载于南宋判案精选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宣扬这个逻辑的法官是南宋名臣胡颖。胡颖跟包公一样是个清官,学问很大,威望很高,政绩很多,观念很封建。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还有一个案例:某举人与邻居家的童养媳通奸,致其怀孕,邻家告上衙门,却遭到举人同胞兄弟的殴打。您猜法官是怎么判的?那个与人通奸的举人本应被判处徒刑,但因为他是举人,所以被免予刑罚,派衙役将其扭送到府学,让校长打他二十荆条,警告他不要再犯。举人的弟弟殴打原告,本应被判处杖刑,但是因为他在替哥哥出头,“以爱兄之道”,无罪释放。举人犯罪就能免除刑罚,为兄长出头就能随便打人,北宋法典《宋刑统》没有这样写啊!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也没有这样写啊!堂堂地方官怎么能不尊重法律条文呢?怎么能按照自己的逻辑胡乱判决呢?

事实上,宋朝官员并不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徇私枉法,因为他们多数是儒家门徒。在儒家门徒特别是理学门徒的心目中,上下尊卑比社会公正更重要,封建礼教比法律条文更重要,用南宋理学名臣真德秀的话说:“至于听讼之际,尤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父子之间的名分可以超越法律,家丑不可外扬的礼俗可以掩盖事实,法官判案不需要遵循法典,遵循《论语》和程朱著作就可以了。

由此推想,包公包庇章惇时,肯定不认为自己在徇私枉法,他依然正气凛然,依然铁面无私,因为他维护了另一套正义——儒家的正义。很多学者都说包公是法家,但是从章惇一案来看,包公身上散发出了浓浓的儒家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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