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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22:09:51 0


前言

中央权力控制乡村,其统治方法会随时代变化而有各种差异。所以要了解王朝权力对乡村的控制,不可或缺地应先对当朝王权的本质有所理解。不过,谈到王权对乡村的掌控,豪族的存在不容忽视。豪族对乡党拥有统治力,某些时候甚至可与王朝权力相竞争。若不充分厘清豪族与乡村的关系、豪族与王朝权力的关系,则对中国史特别是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很难有完全的理解。探索这个问题有几种方式,考察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的本籍任用是其中之一(本文所讨论的地方官,范围限定于州刺史、郡太守、县令长这些地方长官)。

浜口重国曾探讨东汉本郡任调回避原则的成立,即本郡人回避担任当郡长官太守、副手郡丞,以及本县人回避担任县长官县令长、副手县丞、县尉及本郡内诸县的职务。他指出此回避措施开始于西汉武帝中期,即便是刺史也遵循着相同原则 [1] 。隋代以后,不仅是州县长官须回避,甚至其流内官以上的僚佐也完全不能任用当地出身者 [2] 。浜口氏根据此说认为隋代的君主专制权力较之汉代更来得强化。

汉隋间君主专制权力的强弱说法暂且搁下,在这两个时代中间的魏晋南北朝,其本籍任用制度究竟为何?浜口氏有着如下的叙述:

又,州郡县的长官、副长官及统治级官员,任用出身于他州、他郡、他县的原则并非完全形同具文。但由于各种因素渐渐使得本州、本郡、本县出身的官员数目不少,有时甚至出现世袭地方官的风潮。 [3]

诚如浜口氏所言,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本籍任用的官员数目变多。经笔者调查这段时期前后大约有五百多例,而且这一现象几乎贯穿整个时代。他们如何因历史情势变化而出现?研究南朝的越智重明 [4] 、小尾孟夫 [5] 曾探索过这个问题。越智氏认为南朝的本籍任用,一方面是因垄断官场的贵族阻塞了地方豪族迁往中央的任官道路,地方豪族只能在地方官僚层中任调;另一方面也是期待土豪的军事力量被纳入国家权力机构后有利于治安维持和军兵招募。这一现象显示了国家权力的衰弱与土豪权力的实质性上升。小尾孟夫则根据越智重明的论点,广泛地搜集、整理南朝本籍任用的案例,指出其时代特色在于,本籍任用多见于王朝交替期和内乱期。并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希望具备武力的土豪能够安定局部地区的结果。

越智重明与小尾孟夫的研究成果十分重要,本文也从中得到许多启发。然而关于本籍任用问题的讨论并非已结束,还有一些细节未能解决。无论如何,越智重明与小尾孟夫的分析,仅仅以南朝作为考察对象,至于北朝、三国、西晋与东晋则尚未论及。关于南朝与北朝的差异从前就有许多不同的议论,仅是研究南朝未必能厘清。因此,本文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本籍任用的讨论,首要目的是尽可能从多方面来梳理其具体面向;其次,(在参考越智重明与小尾孟夫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希望究明本籍任用的历史意义 [6]

一、东汉末、三国时代、西晋的本籍任用

(一)东汉末、三国

浜口重国认为汉代的本籍回避制,一直执行至东汉末灵帝时,“在灵帝一朝爆发黄巾之乱,紧接在后有来自西方的流寇横窜,使得之后情况有了大变化”。但是浜口氏并无举出具体例证,仅从撰写时代不甚明确的《华阳国志》中提供两个确属于黄巾之乱以后的例子 [7] 。其后严耕望广搜资料,增补孙嵩、公孙康、公孙度、樊敏四位属于东汉末年的本籍任用案例 [8] 。此外,笔者又发现一例(雍州刺史张既 [9] ),总计东汉末本籍任用的个案共有七例(二例是刺史、五例是太守)。由于这几位人物都与三国历史有密切关系,遂将与三国案例合并讨论。

三国时期的本籍任用,有荆州刺史李胜(南阳人 [10] )、建宁太守李恢(建宁俞元人 [11] )、雁门太守范方(雁门人 [12] )三例。加上东汉末的七例,共计有十例(三例是刺史、七例是太守)。东汉建国大约一百六十年,几乎不见本籍任用的例子,但在灵帝中平元年(184)以后的大约八十年间却出现十个案例(虽然其数目绝对不能算多),是否显示情况已有所变化?只是,让我颇为在意的是,在承继汉代严格执行的本籍回避,却未呈现出这个特殊意识 [13] ,关于此,由于现有史料不足,将留待后论。

从任官者的分布地域来看,虽有分散于雍、青、并、幽、荆五州,其中益州所属的巴蜀之地却占四例,相较于其他时期这个区域的本籍任用例明显较少的情况而言,此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它或许是采用(巴蜀)当地特殊史料《华阳国志》所致,收录一般正史等书不纳之例的结果。如果其他地方也留存如此详细的史料,应能举出更多本籍任用的例子。此外,虽有魏人荆州刺史李胜一例,却未找到吴国本籍任用的案例。

关于任用原因几无提及,然孙嵩是因刘表上表而被任命的,樊敏则为刘焉所命。由此看来,东汉末地方割据的豪族之本籍任用并不少见。《华阳国志》中所见的两例,恐怕是由益州牧刘焉所任命的。

(二)西晋

西晋本籍任用有十四例,可细分为刺史二例、太守十二例。从时代来看,武帝时并无一例,尽是惠帝末年八王之乱后出现的,令人关注。为了能更仔细地察看,可将时间切分为:a. 八王之乱至永嘉之乱;b. 永嘉之乱以后。属于a类的有任太守的刘殷 [14] 、王逊 [15] 、鞠羡 [16] 、鞠彭 [17] 等四例,另刘隗 [18] 附属其中的可能性也很高。属于b类的有刺史二例、太守四例(剩余的三例无法归类)。由于b类的性质与从永嘉之乱到东晋建国的过程密切相关,遂与东晋合并,于下节一同讨论。

属于a类的五例不见地域分布重心,分属于荆州(魏兴郡)、并州(新兴郡)、徐州(彭城郡)、青州(东莱郡)。而旧吴之地果然丝毫不见。本籍任用前后经过并不明确。整体来看,从东汉末至西晋本籍任用的案例仍少,虽然很难肯定认为其已步上轨道,但也不能因此无视存在的几个例子。从特色而言,在东汉末及西晋八王之乱后的乱世里,都集中出现本籍任用。在地域上,扣除未发现本籍任用案例的吴国地域外,也无法从中判断其分布
重心。

二、东晋、南朝的本籍任用

(一)东晋

晋怀帝永嘉五年(311)之后的北方乱世,对地方官的本籍任用似乎有些影响。此时开始的本籍任用案例急遽增加,与前述三国、西晋时代的事例之少形成了鲜明对比。东晋时期的本籍任用有刺史二十九例、太守二十一例、县令四例。加上西晋永嘉五年后的六例,刺史有三十一例、太守二十五例、县令四例,合计达六十例。下文将考察这些案例与本贯的关系、时代、地域性之特色。

表10-1 东晋、南朝地方官本籍任用事例

(Ⅰ)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注:本节及次节之表,出处略记如下:

《晋书》→晋;《宋书》→宋;《南齐书》→南齐;《梁书》→梁;《陈书》→陈;《魏书》→魏;《北齐书》→北齐;《周书》→周;《隋书》→隋;《新唐书》→唐;《资治通鉴》→资;《金石萃编》→金;《陶斋藏石记》→陶斋;《八琼室金石补正》→八琼;《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墓志。

以下扼要说明A2的情形。据《晋书》卷六七《郄鉴传》,高平金乡出身的郄鉴,在永嘉末年乱世里被众人推为领袖(坞主),率领千余家避难至峄山附近(位于兖州),于元帝时被任命为兖州刺史 [19] 。在其他案例中,李矩(《晋书》卷六三)、魏该(《晋书》卷六三《魏浚传》)也被认为是坞主。剩下的两例(荀祖、曹嶷)也都在本籍州具军事势力。在乱世中给予地方或大或小的割据者官职或官爵,以便拉拢他们进入己方阵营,并非新的特殊手段,但是与本贯有关的行动,以及对此授予与本贯有关的官职,对于这样的现象应予以重视。

B1是可与A2并列显示这一时代特色所在的现象。如表所示,这些案例几乎皆位于豫州、兖州(若翻阅《二十五史补编》的《东晋方镇年表》,豫州刺史的大部分是此种的本州任用)。而且分别由豫州谢氏、庾氏、桓氏、兖州的郄氏等特定家族所垄占。但是,约在太宁三年(325)豫州、兖州为石勒所攻占。沦陷的诸州虽设立侨郡州,但收复故地已很困难,就像到东晋末年也无法完整收复豫州。随着豫州失陷,庾氏、桓氏、谢氏等逐次南渡,切断与故里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庾氏虽然仍任本籍豫州刺史,其统治条件已与直接掌控故里本籍地有所不同。这种本籍任用该如何来认识,将于后节讨论,在此仅先指出此乃东晋特色,案例甚多,且皆集中于豫、兖两州。

排除B1的案例后,以本州具军事行动力者为对象的本籍任用个案多集中于东晋初期;在迁移地担任刺史的案例则多出现在东晋末年。

(Ⅱ)太守、县令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注:(1)以下的太守、县令之“与本籍、居住地的关系”,皆与刺史处分类相同,故仅以记号标示。

以太守为例,此期要像《方镇年表》般严谨地将史料条列整理面临许多困难,仅能就其概略推测,然而即便如此,例子多集中于永嘉末至东晋初和东晋末期,东晋中期几乎完全不见。此与B1以外的刺史,发展趋势大致相同。地域上,旧吴之地(扬州北部)首次出现,是A1数目增加的主因。县令例中,由于有一则为非正式任命(李方,《宋书》卷四五《王镇恶传》),所以将其省略。县令类所显现的趋势也雷同于刺史、太守。

(二)宋

南朝宋的本籍任用案例数大致同于东晋,有刺史三十例、太守二十四例、县令七例,共计六十一例。然而宋朝立国时间只有东晋的一半,就密度而言比例更高(当然此与撷取史料的方法不同有关,尤其在太守以下的情况)。以下,仿照东晋的分类列表于下。

(Ⅰ)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注:(1)如兖州等般,包含五胡诸国或北魏攻占区域的本籍人士。当中虽有迁徙移住的可能性,但由于实况并不算清楚(例如兖州毕众敬《魏书》卷六一传所呈,其与本籍的关系密切),暂先将此项目纳入其中。

(2)迁徙后历经一段时间,也有将移住地视为本籍者。例如王玄谟《宋书》卷七六所载,原为太原祁(县)人,其从祖兄王玄载在《南齐书》卷二七则记为下邳人。类似此例者似乎应合并于A1较为妥当,但目前姑且先将其独立设置。

(3)例如清河崔氏有一部分迁移至青州(青州房),其中族人崔道固成为位于青州的冀州侨立地刺史。此项也包含这类案例。这个时代的冀州虽然只是侨郡县的统治,却拥有实际土地。对居住在青州清河(即东清河)的崔氏而言,冀州既是名目上的本州,同时也是实际上的本州。又,虽未必能知道其是否真居住于侨郡,但确知侨郡存在者则纳入此类。

表中值得注意的是,与东晋相比,B1的例子变得非常少;反之,A1、B2中的在本籍或是在移居地任官的例子增加(包含B3),A2中的抗敌坞主型态也销声匿迹。从年代来看,几乎整个南朝宋,特别是宋初和明帝泰始年间的内乱(晋安王子勋之乱)到宋末的例子较多。区域上,未直接受到五胡北魏影响的地方,如江州、郢州也出现本籍任用,反而在东晋时居多数的豫州数目急遽减少。至于侨郡县多有滥立之地如徐州、冀州,则案例增加,引人注目。

(Ⅱ)太守、县令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在太守、县令的案例中,东晋时居住本贯且任本郡、本县的地方长官虽然不少,但到南朝宋已成为压倒性的多数。迁徙后任本籍太守的例子较东晋大量减少。A2的情况与刺史相同,都已消失不见。这样的趋势已可见于刺史,在太守的例子当中更为清楚。时间上,则集中于孝武帝末年经泰始年间的动乱期,一直到宋末。以区域而言,江、郢、广州等地也开始出现,与刺史情况相同。此外,扬州比例具压倒性,其中三吴之地——会稽、吴兴、吴郡——占了绝大多数。

(三)南齐

由于南齐国祚较短,能找到的本籍任用案例较少,仅有刺史五例、太守十例、县令三例,合计十八例。

(Ⅰ)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注:徐州、兖州于宋泰始年间为北魏所占,其中三例的任命是后来在淮水南岸所侨设。他们在这点上与东晋时迁离本籍担任本州(桥州)刺史的案例相似。然二者也有不同之处。东晋的侨州领有多数的侨郡县,其侨郡县是北人南迁后居住之处。亦即虽说是侨州,但当时统治者承认其与旧州间的相似关系。反之,宋泰始以后,如兖州中的七郡,其中五郡有名无实,记载以“荒”,剩余的两郡,东平郡除去割他郡区域外,仅有四百户,阳平郡也只不过寄附于山阳郡(《南齐书·州郡志》)。兖州几乎仅是名目上的州而已。所以属B1的三例,虽与东晋相同,但应注意其性质上的差异。

引人注目的是,B1再次出现。

(Ⅱ)太守、县令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四)梁

梁朝时的本籍任用例有刺史十五例、太守十六例、县令五例,合计达到三十六例。

(Ⅰ)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注:(1)此时开始州数急遽增加。由于不能利用新州名来与前代作比较,是以仅举《南齐书·州郡志》中所见之州名。以下陈代亦同。

(2)此处所举三例皆在豫州。豫州从晋以来虽历经多次变迁,最近一次发生在南齐末,由于豫州刺史裴叔业归降北魏,淮南大半州县划入北魏领土。不过,即便在此背景下,这三例似乎仍与“乡里”有密切连结,与南齐B1有所歧异。随时代发展,旧贯意识逐渐薄弱,本处似乎应包含B2较为妥当,但暂时先予以区别。

与南朝宋代相同,居住本籍的例子较多。再者,也需留意南朝宋代已可见长江下游、淮水流域以外的区域,如梁、荆、司、江州也已出现本籍任用。此外,表中无法呈现的新趋势,即已有不少将迁移地称为本州、乡里的例子。南朝宋代以后虽然可见迁移地的本籍任用,但以本州来称呼则为首见。(宋代有一个郡级例子。)

(Ⅱ)太守、县令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A1太守的情形大致同于其他时代。只是跟他朝比起来不同的是,A1郡县中的扬州比例不到一半,而且在扬州内也出现前所未见三吴之地以外的东阳、晋安等郡县,值得注意的是它们都集中在梁末,其发展情况可与刺史接轨。

(五)陈

陈朝的本籍任用有刺史四例、太守十二例、县令四例,合计二十例。

(Ⅰ)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应注意其仅出现A1的型态。虽有扬州、南兖、南徐州等长江下游的州,但从郡名来看,东阳、义兴、秦郡都是前此未见的地区。它们接续梁朝的发展趋势,多出现于陈朝初年。

(Ⅱ)太守、县令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太守任官于前此未见的始兴(湘州)、新安(扬州)、临川(江州)等郡,情况甚为显著。县令方面,吴兴、会稽等虽是过去频繁出现的郡名,但视其官员姓名,却与之前在这些郡名下出现的特定家族(如吴兴沈氏)有所差异。其发展特色同于刺史类,可说是与梁末频繁出现的新区域本籍任用趋势相接轨。

(六)东晋南朝的小结

以上采取近似繁琐的方式,对东晋南朝地方官的本籍任用进行分类,其结果略述于下。

1. 东晋时出现很多迁移后仍任旧籍的刺史、太守、县令之案例,尤其是刺史,占其中的大多数。但是此类型在南朝宋的数量大幅缩减,齐有少数类似的例子,梁、陈则是绝迹。相对于此,担任新徙地和本籍地的地方官,在宋代以后成为主流,当中又以任太守、县令占绝大多数。

2. 地域上,刺史以任于兖州、南兖州、豫州、冀州、徐州、南徐州的例子特别多 [20] 。但随时代发展,其他区域也逐渐变多。以太守来说,占压倒性多数的居住本籍者,几乎多集中于扬州(包含三吴之地)。此虽非片面之词,但若将其他型态纳入考虑,大体可言各地皆有本籍任用例(除益州外)。

3. 从梁末至陈,过去未见本籍任用的区域,如湘州或江州,也出现案例。或者州名虽与过往相同,但从郡县名来看,完全是新区域的本籍任用。

4. 从年代来看,整体而言可说是动乱时期案例较多。在刺史方面,迁徙后仍任本州刺史的个案多,此现象存在于各个王朝,未有太大变化。若排除上因,仅考察本籍居住者和成为迁徙地官员者,其结果如下表。

表10-2 东晋、南朝地方官本籍任用情形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据上表更容易掌握其发展趋势。如多集中于永嘉之乱至东晋建国、东晋亡国到宋初、宋泰始年间内乱至南齐建国、梁末(侯景之乱)至陈初等时段。当然其他时期也有,但大致上仍可看出其整体特色,即多出现在混乱时期,也就是国家权力遭受动摇之际 [21]

三、五胡十六国时期及北朝的本籍任用

(一)五胡十六国时期

由于五胡十六国缺乏史料,难以得知本籍任用的详细情形。然而即便如此,根据《晋书·载记》或《资治通鉴》、《魏书》等书,仍有一些蛛丝马迹。笔者从中找出十九例,似乎也不算太少。不过,若将之后的北魏时期纳入考虑,或许还有其他更多的例子也说不定。如前节所言,在东晋的本籍任用数目急遽增加,在华北虽然没有那么明显,但可能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形。

这个时期十九个本籍任用例,可细分为刺史三例、太守十四例、县令二例(《晋书》卷一〇九、一一〇、一一五、一二二、一二四、一二七、一二八;《魏书》卷四六、五二、五五;《周书》卷一七、二二;《北齐书》卷三〇;《资治通鉴》卷八九、一一一、一一九)。由于记载简略,与本籍及居住地的关系无法清楚厘清,但例如北凉担任敦煌太守的索氏,国家领地和任官地域相符,大致可视为居住在本籍。从年代来看,始于前赵、后赵,及于后秦、南燕,扩及整个十六国。地域则几乎泛及所有区域,从东北边的右北平、范阳,到渤海、高阳、平原等的华北平原,和冯翊、天水等关中一带,以及武威、敦煌等之西北地区。不过,与东晋交界的前线,如徐州、兖州、豫州等地,则不见任何本籍任用,若与同时期的东晋相比,显得特别需要注意。下表以《晋书·地理志》为基础,对任官区域的州进行分类,以兹比较:

表10-3 五胡十六国时期各州本籍任用人数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应注意北魏以后许多由家族辈出之本籍任用现象已经出现,如范阳卢氏、河东柳氏、渤海封氏等,右北平阳氏、天水赵氏、广平游氏情况也相同。综合各种现象来考虑,可以得知五胡十六国时期的本籍任用是北魏的发展前驱。

(二)北魏

北魏时期的本籍任用数甚多,有刺史七十二例、太守九十六例、县令十三例,共计一百八十一例 [22]

表10-4-1 北魏地方官本籍任用事例(刺史)

(Ⅰ)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其中以居住本籍者占绝大多数,情况大异于东晋南朝。然而,若考虑东晋南朝多为北来的高级官僚,此现象又可说是理所当然。从地域分布来看,几乎泛及北魏所有区域,其中又以冀、幽、兖、并、司州较多。虽然表中无法呈现,但从孝明帝开始,北边诸州的本籍任用逐渐增多,此应与六镇之乱至北周、北齐建国的过程相联系。其次从年代趋势来看,表中之所以未标示出年代,乃因主要史料来源《魏书》列传的记载甚简,不易确定时间。北魏统治华北的时间较长,即使只分成前中后三期仍显得含糊,再者,在整个北魏时期都可以看到本籍任用。因此,本文对本籍任用例,采以各帝朝为限之分类方式排列。(参看补注一)

表10-4-2 北魏地方官本籍任用统计(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从上表来看,道武帝到文成帝的例子尚少,献文、孝文、宣武帝时期增多,孝明帝以后剧增。关于此,下列的说明或许恰当。首先,《魏书》列传不仅详细记载特定人物的事功,也包含其后世数代子孙,撰述方式宛如家谱。若完成系谱,其家世承继关系将更为扩大、清楚,越到后代记载的人物越多。如此一来,本籍任用例愈往后愈清楚,也是理所当然。第二,北魏初在征服地设置实行军政的镇,当统治步入正轨后,再由镇改为州郡,其时间因地域有所不同,但大多数的镇改州多在孝文帝太和年间以后设立。若此,则孝文帝时期开始,本籍任用数的增加也是理所当然 [23] 。上述是合理的解释,若考虑时间不明十六例的归属时代,属于北魏后半期的可能性很高。若再将上述两个因素纳入考虑,或可言整个北魏,平均可见本籍任用的案例。这个想法将于后节得到证实。不过,下文似乎显示对本籍任用的数量达到高峰。接近孝明帝治世末期的正光五年(524),为应付六镇之乱,中央必须采取对策。以正光五年(524)前后为界,切分孝明帝时期的本籍任用十五例,则

正光五年(524)以前一例

正光五年(524)以后七例(不明七例)

由于不明的情况近半数,无法详析,但若考虑到孝庄帝至孝武帝时例数特多的话,或许可以推论正光五年以后的本籍任用例较为集中。

(Ⅱ)太守、县令

表10-5-1 北魏地方官本籍任用事例(太守、县令)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此处列举虽居住于本籍但似以他郡为本郡者 [24]

从表中可知,其情况大致同于刺史。从地域上来看,几乎散布各地,特别以幽、冀、司州较多,其他如青、雍州也有。其次,仿效刺史的方式,以太守为中心,依年代排列。相较于前者,太守、县令的记载较为简略,具体时间多不确定,即使以帝王在位年限来区分时也仍有存疑者(下表中以问号表示)。

表10-5-2 北魏地方官本籍任用统计(太守、县令)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就不明状况近半数的统计结果而言,说服力似乎稍弱,然而,至少可以确定其大体同于刺史情形。不同之处只有献文帝、孝文帝时期的例子稍少。若以孝明帝正光五年为界,则情况为:

正光五年(524)以前三例

正光五年(524)以后十七例(不明三例 [25] ,其中二例属正光五年以后的可能性大)

由此可知,太守与刺史都在正光五年后于本郡任官急遽增加。这与刺史情况相同。

(三)东魏

东魏的本籍任用,确知的只有刺史五例、太守五例,共计十例。从前文六镇之乱后激增的本籍任用情形而言,似乎过少。这或许是因部分案例无法辨别,而被归到北魏的缘故。

(Ⅰ)刺史、太守

表10-6 东魏地方官本籍任用事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由于例数过少并无法具体言之,不过散布区域则与北魏一致。在时间上,刺史集中在东魏初期;太守则分散于整个时期(虽说是分散,但由于时间过短,并无太大的意义)。扼要言之,大体承继着北魏的情形。

(四)北齐

北齐的本籍任用数目稍少,有刺史六例、太守二例、县令一例,共计九例。

(Ⅰ)刺史

表10-7 北齐地方官本籍任用事例(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Ⅱ)太守、县令

太守仅有二例,均属于居住本籍的A1。时间上,北齐中期有一例,另一例不明;地域皆在冀州(《北齐书》卷二一、《陶斋藏石记》卷一一)。县令一例,属B2的担任迁移地县令,时间在北齐中期,位于荆州(《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

总括而言,北齐的本籍任用,在与本籍的关系和地域上的特色,皆与北魏一致,时间多集中在北齐中期。

(五)西魏

西魏的本籍任用数相当多,有刺史十五例、太守十八例、县令四例,合计三十七例。

(Ⅰ)刺史

表10-8 西魏地方官本籍任用事例(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迁移后的B2里,从“本州之荣”或“牧宰乡里”一词来看 [26] ,可知其已归属于新郡县。时间泛布整个西魏,且以初期比重较大。这个时期从河东到洛阳,正是与东魏激烈竞争之际,区域分布应该也与此事有关。其中以大统三年(537)被任命的例子最多,当年正发生著名的沙苑之战。可知其大体承继着北魏末的情形,区域虽分布各地,但应注意西北边境一带(雍州的例子都与河套相近),和与东魏交界的前线,例子都较多。

(Ⅱ)太守、县令

表10-9 西魏地方官本籍任用事例(太守、县令)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此处列举虽居住于本籍但似以他郡为本郡者。

从年代来看,集中在西魏初期与西魏后半,大致泛布整个时期。从地域上来看,特别是与东魏的前线地带例子较多。(此处虽无法呈现,但与东魏交界的前线地带,其本籍任用多集中在西魏初年。此外,也有向原东魏境内的举兵、归附者给予本籍任用的例子。)

(六)北周

北周的本籍任用,有刺史十二例、太守八例、县令一例,合计二十一例。

(Ⅰ)刺史

表10-10 北周地方官本籍任用事例(刺史)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年代大体泛及全北周,分布区域有与北齐前线的交界处,及关中的北边至西边,情形同于西魏。

(Ⅱ)太守、县令

表10-11 北周地方官本籍任用事例(太守、县令)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时间上来说,太守三例都出现于北周末建德六年(577)以后,其余部分虽不甚明确,然视其记载,或在此之前。总之,似乎可视为泛布全北周。地域上,除与北齐交界的前线地带、关中、西北边之外,合并北齐之后的旧北齐领地也有案例。

(七)五胡十六国时期及北朝的小结

上述是从细部来察看,以下将综合言其梗概。

1. 五胡十六国、北朝时期的情形异于东晋南朝,居住本籍且成为当地地方官的案例占绝大多数。即使曾经迁徙,历长久岁月于居住地任官,也类似于本籍任用,因此本文将二者合并考虑,而这个时期的所有例子几乎皆为此类。

2. 地域而言,大体泛布各个区域,其中尤以冀州至幽州和包括河东至洛阳的司州较多。此外,北魏末以降,北边、西边地带的例子也逐渐显著。

3. 从时代来看,本籍任用几乎通贯整个时期,尤其是从北魏末年六镇之乱到东西魏建立初期的案例特别多。

四、隋代的本籍任用

隋代本籍任用例,经笔者调查后,目前掌握有下列五例:

表10-12 隋代本籍任用的官员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然而这五例尚未可言是隋代全部的数目。此乃因笔者调查之史料,主要限定在与隋代相关的正史、金石文献类,搜讨中遗漏的其他资料甚多。再者,即便曾搜讨过,也有可能发生疏漏。特别是在隋代,要判断本籍任用与否是件困难的事 [27]

是以,虽然数据不完整,本文还是尝试分析这五例。(1)于玺本为代人,于北魏孝文帝时被强迫迁到洛阳,即所谓的代迁户。代迁户在洛阳居住的时间甚短,大多数在六镇之乱后被迁至邺(有些可能迁往关中),若此他们很难将河南视为本籍。恐怕对他们而言,甚至连本籍任用的意识也没有。(4)李叡因高龄七十五岁,才被板授予本郡太守的名衔,并非实际任官者。(3)、(5)例的虞庆则、唐直,本籍系于京兆。在汉代,三辅之地是任用地方官时的例外区域 [28] ,甚至在北朝的京师(河南),也是中正官任用时的例外区域 [29] 。换言之,隋朝的首都京兆,其本籍任用也应该有特殊规定的可能性。若此,仅存(2)樊叔略一例,根据列传记载,他“因功”而任。樊叔略的情况是否为本籍任并不清楚,若依下节分类,其恩遇仕任的可能性高。所谓恩遇仕任,是浜口重国在检讨汉代本籍任用时所举出的几种特例之一。如此看来,隋代是否真存在着本籍任用,令人怀疑。

关于这五例,从年代来看全发生在隋文帝时,且集中于开皇初年。浜口重国曾指出隋开皇十五年(595)废止刺史二重僚属制中的州官系统,留下来的府官系统也是流内官皆由中央任命,且“立下州县流内官不得任用当地出身者的政策” [30] 。关于僚属,目前尚未找到足兹讨论的史料。然而若观察地方官的情形,则大体吻合此说,至今仍未发现开皇十五年以后的本籍任用例。由此除可以知道浜口氏的论证无误外,开皇十五年以前隋的本籍任用例也甚少,而且皆为特殊个案,似乎可推测从隋初开始,已确立了某种程度本籍回避的原则 [31]

五、地方长官本籍任用原因的探讨

在前四节的详述中,地方官本籍任用大体贯穿东汉末到南北朝末期,特别是在王朝专制统治力大幅滑落时,本籍任用的现象更为显著。原因之一在于这个时期特殊功绩之人物较为突出,正史中的记载也较其他平稳时期来得多,但此尚不足以完全说明本籍任用的现象。在王朝统治的动摇时期(对新王朝而言是统治的确立过程),本籍任用情形较多,很容易导出一个与军事相关的推测 [32] ,本节将以此作为出发点,考察数种本籍任用的类型,试图探索其实行之原因。

(一)对主动投诚归附者的暂时任命

这是以对立王朝归附的情形为主,但也有因叛乱等因素而与本朝相敌对,之后再投诚的情况。当然对于无名的投诚归附者没有必要给予特殊待遇,这里讨论的人物大抵在投降前就已经具有了与新地位基本相当的地位。毕众敬由南朝宋的反乱军推举而行本州(兖州)事,之后归降于宋,被任命为兖州刺史,后来又降于北魏,仍除授兖州刺史一职 [33] 。如代表性案例毕众敬所示,在归附或投降后得到本籍任用,其前职已是本籍任用的例子并不少 [34] 。但是这种情况都是特殊且暂时性的,常不久后即解任召回中央,甚至也有在短期任内,中央再派遣一名刺史,形成二位长官同时治理的局面。据《魏书》卷四三《房法寿传》记载,他与从弟房崇吉一同归顺北魏,据守于盘阳城时,遭受南朝宋冀州刺史崔道固攻击。此后记录如下:

初,道固遣军围盘阳,法寿等拒守二十余日。(长孙)观军至,贼乃散走。观军入城,诏以法寿为平远将军,与韩骐驎对为冀州刺史,督上租粮。……及历城、梁邹降,法寿、崇吉等与崔道固、刘休宾俱至京师。以法寿为上客,崇吉为次客,崔、刘为下客。

又,毕众敬、薛安都等由宋投诚于北魏担任兖州刺史时,也有与李粲一同“对为刺史”的记载(《魏书》卷六一)。这些都是为了利用投诚归附者的统率力统治新附群众而采取的权宜处置,应注意的是其与被统率民众间的强固联系。本类型的问题在于朝廷期待新地方官能对本籍地产生某些作用,笔者将于后文处理其相关问题。此外,必须指出这一类型的事例除了任期短暂之外,也带有奖赏归附者功绩的恩遇的性质。属于此种类型的,南朝有四例,北朝有十例,数量相当多。

(二)因君主恩遇而本籍任用

因君主的特别恩宠而给予本籍任用,情形可分为下列几种。首先是因高龄而得到本籍任用。《魏书》卷九四《宦官·抱嶷传》即是一例:

抱嶷,字道德,安定石唐人,……加嶷大长秋卿。嶷老疾,请乞外禄,乃以为镇西将军、泾州刺史,特加右光禄大夫。

又,甄琛任定州刺史,也是之前因高龄而乞骸骨致仕,也属高龄而荣任的一种(《魏书》卷六八《甄琛传》)。

其次,恩幸者或宦官(及其近亲)因宠遇,而得以本籍任用。据《魏书》卷九三《恩幸·赵邕传》载,赵邕为南阳人:

邕父怡,太和中历郢州刺史,停家久之,以邕宠召拜太常少卿。寻为荆州大中正,出除征虏将军、荆州刺史。

赵邕弟赵尚与父亲赵怡,也在这个时候担任南阳太守,即或因赵邕受宠的缘故。同样在《恩幸传》的侯刚,出身代人,后为河南洛阳人,后来又假托上谷侯氏而家于上谷。侯刚请长子为燕州刺史,而欲为“家世之基”,这应是他受皇帝宠遇才能有的结果。北魏时期类似这样得以本籍任用的恩幸者、宦官为数不少。即使在南朝宋也有恩幸,如杨运长(《宋书》卷九四)。即使不是来自个人的恩幸,如因子贵而得以任用的侯文捍(《隋书》卷八《侯安都传》),或因弟弟荫庇任本郡太守的项景曜(《陈书》卷八《周文育传》)等,都包含在此类。

再次,也有因病或孝养年长亲属,得特殊宠遇而本籍任用。如《魏书》卷三六《李顺传附李宪传》载:

稍迁散骑侍郎,接对萧衍使萧琛、范云。以母老乞归养,拜赵郡太守。

赵郡李宪为尽孝道乞归养老母,得以任本郡太守。又,崔励因父亲崔光病笃,而任本州刺史(《魏书》卷六七《崔光传》)。侯秘(父侯安都)为侍养祖母得以任本郡太守(《陈书》卷八《侯安都传》)。

因恩遇而得以本籍任用,以在职仅百余天的吕僧珍最有代表性,见《梁书》卷一一《吕僧珍传》:

吕僧珍,字元瑜,东平范人也,世居广陵。起自寒贱。……以本官领太子中庶子。僧珍去家久,表求拜墓,高祖欲荣之,使为本州,乃授使持节、平北将军、南兖州刺史。……在州百日,征为领军将军。

因君主恩遇而本籍任用的例子,每个都是一时宠遇,这本身并没有多大问题,不过,应特别留意像李宪一族般,出现很多本籍任用的例子。

(三)因功业丰硕而任命

本类甚为机械化,乃基于记载“因某功”而本籍任用的情况很多,所以特立此项,但若视其内容则有下列几个问题。第一,其与前项(二)的关系很深。换言之,即恩遇色彩浓厚。如同“饰锦故乡”之语所示,本籍任用常带有恩遇等之荣誉色彩,后项(四)也有类似情形。前项(二)虽也因有功绩才能蒙君主宠遇,但当中多以恩幸、高龄为中心,欠缺具体内容的功勋。反之,(三)项中的功绩(以军功为主)多标示具体的任命理由。例如,宋吴郡太守张瓌因平定前任太守的叛乱,得以代其职(《南齐书》卷二四);梁末徐世谱追随陈霸先征讨王僧辩有功,而得任信州刺史(《陈书》卷一三)。更甚者,也有事先约定立功后就给予本籍任的情形(《南齐书》卷二五《张敬儿传》、《周书》卷一八《王罴传》)。另外,也有立功后自己请求本籍任的情形(《宋书》卷七七《柳元景传》等)。简言之,相对于(二)单方面由君主给予恩惠的倾向,(三)则是被赐予者本身先持有实质功绩,或较极端地以本籍任为目的之挟恩要求,此点与(二)有所别异。

关于(三)的下一个问题是,立功过程中,与本籍有密切关系的现象。例如,前段曾提及之信州刺史徐世谱,在《陈书》本传载:

梁元帝之为荆州刺史,世谱将领乡人事焉。侯景之乱,因预征讨,……以功除使持节、信武将军、信州刺史。

徐氏可能因率领乡民讨伐侯景有功,而得以本籍任。北朝方面,《周书》卷三六《郑伟传》载:

于是与宗人荣业纠合州里,建义于陈留。信宿间,众有万余人。……因是梁、陈之间,相次降款。伟驰入朝,……录前后功,除中军将军、荥阳郡守。

荥阳人郑伟因纠合乡里归顺西魏有功,而被任命荥阳太守。如此项(四)所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地方官与本籍间的关系十分紧密,所以有不少官员得以本籍任用。即便任命与功绩有直接关连的郑伟、徐世谱,也难以摒除其与本籍地的联系。其他“因功”任命者,即使未留下明确记载,也应与本籍地有深刻连结。基于此,这些应纳入(四)较为恰当,之所以说(三)为一机械化的分类,原因也在于此。

(四)期许能在本籍地域有特殊贡献

本文第二节检证永嘉乱后至东晋的本籍任用时,曾指出与五胡诸国交界的前线地区,率领流民、乡民的坞主或类似之领导者,被任命刺史、太守的例子甚多。此种也与本籍地有着深刻连结。虽然那波利貞氏认为坞主所率徒众,多为避难民众的集合体,“此种坞主统率的流民聚落,应视为异姓混同的自治共同体,其本质应视为与本地本籍民不同……” [35] ,但笔者的理解却与之有所出入。如在《晋书》卷六三《李矩传》载:

李矩字世回,平阳人也。……属刘元海攻平阳,百姓奔走,矩素为乡人所爱,乃推为坞主,东屯荥阳。

《晋书》卷六三《郭默传》:

郭默,河内怀人。少微贱,以壮勇事太守裴整,为督将。永嘉之乱,默率遗众自为坞主,以渔舟抄东归行旅,积年遂致巨富,流人依附者渐众。抚循将士,甚得其欢心。

如上所述,二者是以乡里民众乃至士兵为根基,流民的加入是使其声势更为浩大而已。这种集团并无实施政治统领,反而为了避免政治干预,而将坞主视为领导者,营造自给自足的自治生活 [36] 。此般自治势力的存在,虽是永嘉之乱中央权力暂时崩解的中空期产物,但以晋元帝为中心的势力或关中残存的西晋势力,并无直接促成坞主的统治结构(而是默认其存在),反而企图赐予官爵加以收编。对坞主而言,他们已在根据地建立了统治基础,授予本籍任可以说只是一种权宜方法。上述为(4)项中的第一种型态 [37]

第二种是地方上发生问题时,直接任命当地出身者为官的类型。以下试着撷取史书中各种样式的呈现进行探究。

首先,在南朝《南齐书》卷二七《王玄载传》载:

王玄载字彦休,下邳人也。……泰始初,为长水校尉。随张永征彭城,台军大败,玄载全军据下邳城拒虏,假冠军将军。官军新败,人情恐骇,以玄载士望,板为徐州刺史、持节、监徐州豫州梁郡军事、宁朔将军、平胡中郎将。

为了收揽对宋战争失败的惶惶人心,所以任命具有“士望”王玄载担任本州刺史。

其次,在北朝方面,于北魏末年动乱之际,记载于《北齐书》卷二一《高乾传》的渤海高翼:

高乾,字乾邕,渤海蓨人也。父翼,字次同,豪侠有风神,为州里所宗敬。孝昌末,葛荣作乱于燕、赵,朝廷以翼山东豪右,即家拜渤海太守。至郡未几,贼徒愈盛,翼部率合境,徙居河、济之间。魏因置东冀州,以翼为刺史,加镇东将军、乐城县侯。

因具“山东豪右”身份而被任命为渤海太守,之后又率领部众徙居,以刺史身份统治他们。在六镇之乱时,以豪右身份担任当地地方官的例子,并不限于高翼。如《魏书》卷一四《元天穆传》:

初,杜洛周、鲜于修礼为寇,瀛冀诸州人多避乱南向。幽州前北平府主簿河间邢杲,拥率部曲,屯据鄚城,以拒洛周、葛荣,垂将三载。及广阳王深等败后,杲南渡居青州北海界。灵太后诏流人所在皆置命属郡县,选豪右为守令以抚镇之。

因是山东一带流民区域的豪右,而被选命为当地长官,在当时为普遍现象。

其三,也有来自叛乱者被任命的例子,如《魏书》卷四三《房法寿传附房士达传》:

永安末,尔朱兆入洛,刺史萧赞为城民赵洛周所逐,城内无主。洛周等以士达乡情所归,乃就郡请之,命摄州事。

即因“以士达乡情所归”,而被命摄州事。又,《北齐书》卷二一《封隆之传附封子绘传》:

大宁二年,迁都官尚书。高归彦作逆,召子绘入见昭阳殿。帝亲诏子绘曰:“冀州密迩京甸,……”即以其日驰传赴军。子绘祖父世为本州,百姓素所归附。既至,巡城谕以祸福,民吏降款,日夜相继,贼中动静,小大必知。贼平,仍勅子绘权行州事。

为求说服叛乱军队,举用“百姓素所归附”的封子绘,乱平之后,为安定民心仍命权行州事。另封子绘同传中也载:

高祖崩,秘未发丧,世宗以子绘为渤海太守,令驰驿赴任。世宗亲执其手曰:“诚知此郡未允勋望,但时事未安,须卿镇抚。且衣锦昼游,古人所贵。善加经略,绥静海隅,不劳学习常太守向州参也。”仍听收集部曲一千人。后进秩一等,加骠骑将军。

高欢死后,唯恐民心动摇的高澄,为“绥静海隅”而举用封子绘担任本郡渤海太守,前言之“百姓素所归附”的因素,应也在高澄的考虑里。

据《周书》卷三六《司马裔》传载:

(大统)八年,率其义众入朝。太祖嘉之,特蒙赏劳。顷之,河内有四千余家归附,并裔之乡旧,乃授前将军、太中大夫,领河内郡守,令安集流民。

为了安置从河内来的归附流民,举用具河内出身“乡旧”的司马裔。

封子绘父封隆之,可以说是本类的代表例(《北齐书》卷二一)。他与高乾等人一同举兵时:

乾等以隆之素为乡里所信,乃推为刺史。隆之尽心慰抚,人情感悦。……(天平中)以本官行冀州事。……元象初,除冀州刺史。……隆之素得乡里人情,频为本州,留心抚字,吏民追思,立碑颂德。

以“素为乡里所信”,而能“素得乡里人情”,屡次担任本州刺史。

从上述所举的例子来看,不论南朝或北朝,被授予本籍任用的人,多是当地的“士望”、“豪右”、“乡旧”,因“素得乡里人情”、“素为乡里所归附”,而能“绥静”依附之民心。

还有不少例子虽然不像上面的例子这样明显,但从其任命目的看来,派任之际也是考虑到素得乡里之情的。《周书》卷四四《泉企传》:

泉企字思道,上洛丰阳人也。世雄商洛。……及齐神武专政,魏帝有西顾之心,欲委企以山南之事,乃除洛州刺史、当州都督。未几,帝西迁,齐神武率众至潼关,企遣其子元礼督乡里五千人,北出大谷以御之。齐神武不敢进。

北魏孝武帝投奔宇文泰时,已先派泉企任洛州刺史作为准备,此乃因泉企是商洛的首望,以便确保西迁途中所经区域都能得到掌控(如泉企的募兵能力)。

(五)已迁离本籍,仍担任原来本贯的官员

东晋时此类甚多,尤其是刺史占了绝大部分,宋朝数目减少,齐比例再度增加(实际总额减少),梁陈以后绝迹;在北朝已如前节所述,在本籍任用中这种情况所占比例很小。

考察东晋案例,有下列两个问题。其一,本籍地产生变化。此型以豫州例子最多。豫州在明帝太宁三年(325)为石勒占领,成帝咸和四年(329)以扬州芜湖为治所而侨立(至东晋末年豫州故地似乎大部分已回归,因而分立南北豫州)。治所历设于寿春、历阳、姑孰、抚湖,皆位于距离长江沿岸不远的地方,与原豫州故地间隔甚远。然而,若说豫州刺史与原豫州之间毫无关系的话,其结果也绝非如此。侨立地豫州有一部分为原豫州属地,随着战争胜利逐渐扩大,且原豫州的民众多数南迁,形成以江北为中心的侨郡县,与侨立地豫州结合在一起。这些现象显示其与原豫州间的关联。

其二,得以本籍任的人物皆已搬离本籍 [38] 。豫州颍川庾氏迁徙江南后并无居住于侨豫州,移住荆州的桓氏亦是如此。

对于这种现象该如何解释较好呢?永嘉之乱后不久,人们期待收复华北,再度建立晋朝,并相信这种可能性。所谓侨郡县、白籍的存在,都是以复还华北为前提下的措施。虽然已经迁离,但与原乡的乡党人情尚存于人们心里,即便各自移住地方不同,具乡里“声望”者与乡民间的联系也不可能完全被切断。因此,以“得乡情”者任本籍官,如前项(4)所言乃众所皆望。只是随着时间发展,收复华北的希望逐渐渺茫,东晋领土也趋于固定化,迁徙来的人开始有定居化趋势。土断法的实施是决定性因素。以桓氏为例而言,《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桓石传》载“桓氏世莅荆土”,在荆州强大势力的基础上,从穆帝永和元年(345)至孝武帝太元十三年(388)为止的四十四年间,桓氏独占荆州刺史一职,桓玄即靠此背景得以篡乱,他们对于过去的豫州却几乎毫无言及。也就是说,桓氏已经丧失了其与旧里的关系。在此情形下的本籍任用,与最初型态已有本质上的不同,与前项(4)的性质有明显差异。假使迁徙前“素得乡情”,因移迁而舍弃了“乡情”,并在定居后逐渐消减,若此因“得乡情”之任命理由就很难说得通。笔者阅目所及,过去未论及此类任命的原因,并非没有道理 [39] ,但是他们绝非完全断绝与故里间的联系,只是相较于(4),已是单纯地意识连结,而非有着如下文所述之具体内涵。

由于东晋就已经有了这种情形,所以南齐时此类的本籍任用,不用说是完全形式化的。如第二节所言一般,南朝齐此类的本州任用,与原有州并无任何关系,完全是字面上的任命,实际上是否能称之为本州任用也有疑问。

在北朝,即使迁居本籍地也还存在,与东晋、南朝的情况迥异,迁徙者与本籍地的关系颇值得注意。《周书》卷三六《王士良》传:

王士良字君明,其先太原晋阳人也。后因晋乱,避地凉州。……祖公礼,平城镇司马,因家于代。……建德六年,授并州刺史。建德六年授并州刺史。士良去乡既久,忽临本州,耆旧故人,犹有存者,远近咸以为荣。

王士良祖先离开并州,最迟可溯至曾祖父以前。经历三代以上的时间,尚有老旧故人记得与王氏的关系。只是这种认识是否有可能继续发展?《魏书》卷九四《阉官·封津传》:

封津,字丑汉,勃海蓨人也。……肃宗初,冀州大乘贼起,诏津慰劳。津世不居桑梓,故不为州乡所归。

封津由于代代不居乡里,故不为州乡所归服,诏他慰劳故里也是徒劳无功。是以,迁移者即便与故里有着精神连结,但也不能太过期待能有更具体的行为,此也能说是没有得到“乡情”吧。这条史料也可以说明要如(4)项中的“得乡情”,居住乡里是必要之事。

上述将本籍任用的原因区分为五种类型进行了检讨。本章焦点尤其置于(4),重视与本籍的连系。其次,在(4)项中所见之“旧望”、“得乡情”等笼统说法,希望能再进一步具体探索。

六、“得乡情”的分析

什么样的人可以“得乡情”呢?《晋书》卷五八《周处传附周玘传》记载:

玘宗族强,人情所归,帝疑惮之。

即因宗族强盛而为人情所归。另一方面,《北齐书》卷二二《卢文伟传》:

卢文伟,字休族,范阳涿人也。为北州冠族。……除本州平北府长流参军,说刺史裴儁按旧迹修督亢陂,溉田万余顷,民赖其利,修立之功,多以委文伟。文伟既善于营理,兼展私力,家素贫俭,因此致富。孝昌中,诏兼尚书郎中,时行台常景启留为行台郎中。及北方将乱,文伟积稻谷于范阳城,时经荒俭,多所赈赡,弥为乡里所归。

卢氏在荒年之际赈赡,出钱修复灌溉设备,而为乡里民心所归。类似行为常见于官僚活动,作为美谈收入史书的也不少,卢文伟的行动乃针对其故里,颇具特色。笔者试着再以周氏、卢氏为线索进行考察,其实两者的立场并无对立。卢文伟出身于范阳卢氏。如同“北州冠族”之称般,范阳卢氏极为强盛,高官达宦辈出,尽详载于《魏书》以下诸正史。就宗族强盛这点而言,与周氏并无不同。一般多称之宗族强盛、大族或大姓,其救赡乡里的例子必定不少,如《宋书》卷九一《孝义·张进之传》:

张进之,永嘉安固人也。为郡大族。少有志行,历郡五官主簿,永宁、安固二县领校尉。家世富足,经荒年散其财,救赡乡里,遂以贫罄,全济者甚多。

翻阅史书,身为官员不取丝毫俸禄,全数赡给宗族的记载甚多。此非单纯的美谈,也非当时士人奉行的纯粹伦理,而是在宗族结合、繁荣基础的稳固下,藉此进一步坚固自身地位,不可缺乏的必要行为,应也是确保大族地位的重要手段。超越宗族范畴救济乡里,也应该基于同样的考虑。为确保大族地位,只靠一族的团结并不够,还得扩大到统治宗族以外的人。扩充土地是其主要方法,但不只是靠这种直接手段,平常或非常时期的救恤,亦是产生保护与被保护者的统治关系,且随时间嬗递应会更加稳固。正是利用这种较乡党统治更为确实的手段,使得扩大土地所有权变得更为容易。作为大姓、宗族强盛的卢氏,透过救济乡里“得乡情”,又因此能在范阳维持,甚至扩大其统治力与影响力。换言之,“得乡情”之事,可以说是“确立其在乡村的统治,并且拥有强大的影响力”。

不过,这种统治范围应不单限于村落。持有强固的宗族结合与村落支配之大族成员,时常出入于官场,在地方官圈中维持势力,并以所谓的“县姓”、“郡姓”,甚至受推荣的“州里冠族”,将势力扩大到中央。此正是三国以降显著出现,被泛称为“门阀”的诞生。根据各自县、郡、州之等级,设定彼此的门第等级,成为封闭式的社会团体。以婚姻作为主要媒介,维护着纯正血统,排斥他者,维系同等门第间之强烈的同类意识。能在州郡官场中执牛耳的虽不过只有几个大姓,他们彼此互相结合、支持,形成以一家为中心,其他家族完全地支持之型态。从外部来看也恰同“得乡情”吧!这个时代特有之门生故吏关系,又进一步催化其发展。

简言之,“得乡情”有上述两种含意。而被称为“宗族强盛”或“州里冠族”的家族,应被视为获得了这两种“乡情”。

此般“得乡情”的大姓、豪强,各自拥有不少的部曲与家兵 [40] 。《梁书》卷二八《夏侯亶传附夏侯蘷传》载:

(大通)六年,转使持节、督豫淮陈颍建霍义七州诸军事、豫州刺史。豫州积岁寇戎,人颇失业,夔乃帅军人于苍陵立堰,溉田千余顷,岁收谷百余万石,以充储备,兼赡贫人,境内赖之。夔兄亶先经此任,至是夔又居焉。兄弟并有恩惠于乡里,百姓歌之曰:“我之有州,频仍夏侯;前兄后弟,布政优优。”在州七年,甚有声绩,远近多附之。有部曲万人,马二千匹,并服习精强,为当时之盛。

夏侯蘷由于身为官僚,行动较一般来得不同,但救赡乡里,并因此获得乡里拥戴的经过,则同于“得乡情”的一般模式。为数一万人的部曲或许过于夸大,但仁井田陞也曾指出当时豪族拥有为数众多的部曲, [41] 恐非虚妄之词。私附豪族的多数部曲,都以其主家的私兵身份(当然平时可能也从事农耕)在乡里活动,一旦遇事则与主家的宗族一同出征。如《陈书》卷一八《沈众传》载:

侯景之乱,众表于梁武,称家代所隶故义部曲,并在吴兴,求还召募以讨贼,梁武许之。

沈众在家乡吴兴招募自家历代隶属之故义、部曲,以其兵力讨伐侯景。

但是,为众所皆知,在南北朝末期“率募乡里”、“率领乡人”、“率领乡兵”等记载频出。特别是从北魏末至西魏、北周,这类记载最多,因大抵记为“乡兵”,而被作为西魏特有的兵制,得到学界很多研究关注 [42] 。这种“率募乡里”与前述之豪族招募乡里故义、部曲,是否有所关连?

根据菊池英夫所言,过去对乡兵之研究方法大概可分为四种模式 [43] 。第一种是傅安华所指出,豪族召集组织“良民壮丁的临时征发兵”的看法。第二种是宮崎市定“如同地方上补助性警察队般的民兵”的说法。第三种是浜口重国主张之乡兵为二十四军的兵员,即所谓的府兵。第四种是唐长孺的见解,认为是西魏特殊环境下所产生的特殊制度,此点虽同于浜口氏,但唐氏主张乡兵与府兵是平行发展的不同兵制。菊池氏则提出不同于这四种的新说,主张乡兵是在地豪族结集私兵后,所得之乡人宗族军事力,应可归于第五种说法。若从笔者上面的论述来看,以菊池氏的说法较值得重视,以下引述其说法。“综观上述可知,如前一两个例子的推测般,主帅都是拥有一乡、一郡势力的在地豪族,在各个王朝的统治下出仕地方或属吏,政治混乱时靠着自我判断,趁机坐大,维护乡里治安外也进一步扩大势力。这种结合军团的力量,并非来自政府策略或官僚的地位权能,他们自发性的储备势力,兵力以宗人、乡亲之类的宗族为中心构成,进而在乡里中广泛招募。此种纠合乡人而成的兵力,即是乡兵命名的由来吧!……乡兵性质若如上所言,仍未能有效说明其地域性与时代性的特色。事实上,此类军事集团乃至兵力集结,虽未见乡兵之名,也普遍见于东魏、北齐及晋、南朝。……他们概略可称为乡人部曲、本乡部曲,都是从家僮奴仆,或家兵部曲为核心的宗族乡人所形成之在地势力的爪牙。如此,北魏末期到立国关中的西魏、北周、隋的乡兵,正确来说只能视为是一种乡人部曲,绝非特有之现象。” [44] 除将乡兵从头到尾视为一体,此点笔者无法认同外,菊池氏的说法大致妥当。若此,能“率募乡曲”者,如前所见之“得乡情”者,似可说是拥有大致相同的性质吧。“得乡情”的豪族率领其客、宗族、部曲,将统治力扩及乡村并维持秩序,一旦国家统治发生动摇时,其维系地方秩序的能力则更加凸显。此时除私家拥有的宗族、部曲、客之外,也包含平时藉由“得乡情”,将统治力渗透至村落的成员,甚至超越村落与其他豪族结合(如前所述,此也是“得乡情”中的一部分),将其置于统帅之下。鄙意以为对于“率募乡里”,应有如是之考虑。本节之初曾举因“宗族强盛”而“人情所归”的周玘,在元帝初年钱璯趁陈敏之乱时谋反,时“玘复率合乡里义众,与(郭)逸等俱进,讨璯,斩之”;“北州冠族”的范阳卢文伟,也在六镇之乱时“率乡闾屯守范阳”。

“得乡情”若如上述所言,足见朝廷给予本籍任用的意图十分明确,即承认地方豪族拥有对乡村的统治力,并利用此点维持该区域秩序,且在军事上利用他们的乡党组织力。如《南齐书》卷二九《王广之传》载:

北虏动,明年,诏假广之节,出淮上。广之家在彭、沛,启上求招诱乡里部曲,北取彭城,上许之。以广之为使持节、都督淮北军事、平北将军、徐州刺史。

此种对乡村的统治力,未必一定要任用本籍地官员,也可能利用其所率部曲与乡里分离的形式。实际上亦有此情形。例如浜口重国所言,保卫部将安全的家兵等,原来隶属于私家 [45] 。然而由于豪族的影响力在地方上最强,即便离开本乡担任兵士的部曲等,多只是暂时性。关于此,《魏书》卷七六《张烈传》记有:

寻以母老归养。积十余年,频值凶俭,烈为粥以食饥人,蒙济者甚众,乡党以此称之。……先是,元叉父江阳王继曾为青州刺史,及叉当权,烈托故义之怀,遂相谄附。除前将军、给事黄门侍郎,寻加平南将军、光禄大夫。后灵太后反政,以烈叉党,出为镇东将军、青州刺史。于时议者以烈家产畜殖,僮客甚多,虑其怨望,不宜出为本州,改授安北将军、瀛州刺史。

张烈因参与政变而贬放地方,虽一度让他担任本州刺史,但虑及不满声浪,后改授瀛州刺史。不可仕任本州的理由,乃张烈在乡里家产丰渥且僮客甚多。换言之,朝廷担心张氏利用其在乡党的影响力起而叛乱。因此,可知张氏势力虽不小(为了维持其影响力与统治力,张烈时常在乡里救济困穷民众),但仍得在当地才能发挥作用。《北齐书》卷二一《高乾传附弟高慎传》载:

太昌初,迁光州刺史,加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时天下初定,听慎以本乡部曲数千人自随。慎为政严酷,又纵左右,吏民苦之。

太昌初年(532年,北魏孝武帝统治时期),六镇之乱终得平息,天下初定之际,却又有多事之端,朝廷听允高慎的本乡部曲(理应在乡里),随之迁徙至光州任所。此史料显示这些部曲本应留在本乡,不应随附私家迁徙至他地。若此,则更能明了史料中“归还故乡”招募乡里的意思。朝廷除授本籍地官员的意义,也越来越清楚了。

七、任用同一家族的考察

第五、六节已探索本籍任用的朝廷策略,与被任用者的在地统治结构,但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为不论在第五节(四)的史料或第六节“率募乡里”的相关史料中,北朝六镇之乱后的大动乱时期,或南朝的叛乱和防卫北方的前线地带,皆属特殊时期与特定区域。若考虑前文分析得知之本籍任用多发生在混乱时期,或许可将问题就此打住。但至少对于北朝(尤其是正光五年后急遽增加的本籍任用例)不能视之无睹,需承认其大体存在着泛布整个时期的本籍任用。虽说如此,正光五年以前的本籍任用(荣誉任、归降的案例除外)几乎毫无记载,阻碍甚大。为解决这个问题,本节将从累世本籍任用案例着手进行讨论。

如浜口氏与越智氏所言一般,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本籍任用特色之一,即是来自同一家族的任用案例非常多。其中有世袭本州县令、本郡太守的例子(如上洛泉氏等),也有连续三代以上出任本籍官员,予人世袭般的印象(如交阯杜氏、华山康氏等)。笔者尝试撷取同一家族中出现三名以上的本籍任用例(不区分刺史、太守、县令。同一人任不同官职纳入总数计算,朝代不同也纳入总数计算),结果如下:

表10-13 南朝同一家族本籍任用之事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表10-14 北朝同一家族本籍任用之事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横跨南北朝者,归入多数例中

同一家族出现多位本籍地官员的情形,经由上表一目了然。下文将以表为中心,选取几例作代表,尝试探索同一家族出任本籍地官员者之间,是否真有血缘关系。笔者撷取南朝吴地四姓之一的吴郡张氏,与多人担任本籍地官员的吴兴沈氏;北朝则以出现二十例的河东薛氏、有北州冠族之称的范阳卢氏与勃海封氏为例。

(一)吴郡吴县张氏

张氏虽有八人出任本郡太守,实数是却只有七位。根据列传记载整理如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同一家族交替担任本郡太守的情况明显。

(二)吴兴武康沈氏

吴兴沈氏有十一人出任本籍地官员,但实数只有九名。九名中能将画出系谱的只有以下四人。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推测这九名彼此或许有血缘关系,但囿于史料局限无法厘清。即便如此,仍可知近半数有较为亲密的关系。

(三)河东汾阴薛氏

河东薛氏的本籍任用例虽计二十例,但实数只有十五人。其关系谱系如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其中薛道标随父亲薛安都从南朝来归,从其曾担任扬州中正官来看,虽为本籍任用,但与其他系谱性质有所差异。扣除薛道标世系下的三名与关系不明的三名后,薛辩房支的其余九人有极为密切的血缘关系。

(四)范阳涿郡卢氏

范阳卢氏计有十名出任本籍地官员,实数却只有九人。关系如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彼此间血缘关系相当密切。

(五)勃海蓨县封氏

勃海封氏计有九名出任本籍地官员,实数却只有七人。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封氏间有较浓的血缘关系,特别是封回以下的三代四人,都依次担任过本籍地官员。

上文清楚可见,任本籍地官员多有较近的血缘关系。笔者虽无逐一检视表中其他人的关系,但大概会有相同的结果。

本文也调查了这五姓与乡里间的关系。

(一)吴郡张氏

《南齐书》卷二四《张瓌传》载:

升明元年,刘秉有异图,弟遐为吴郡,潜相影响。因沈攸之事难,聚众三千人,治攻具。太祖密遣殿中将军卞白龙令瓌取遐。诸张世有豪气,瓌宅中常有父时旧部曲数百。遐召瓌,瓌伪受旨,与叔恕领兵十八人入郡,与防郡队主强弩将军郭罗云进中斋取遐,遐逾窗而走,瓌部曲顾宪子手斩之,郡内莫敢动者。……即授辅国将军、吴郡太守。……高宗疾甚,防疑大司马王敬则,以瓌素著干略,授平东将军、吴郡太守,以为之备。

张氏代有豪气,张瓌父生前已拥有部曲数百人。萧道成委任张瓌抑制吴郡太守刘遐,必是注意到拥有部曲的张氏在乡里的统治力。即便张瓌实际率领的部曲为数不多,他也能如期地完成任务。为防备大司马王敬则所引发的紧急情势,派命张瓌担任靠近京师的吴郡太守,其背后原因恐也是出于同一理由。

(二)吴兴沈氏

《宋书》卷六三《沈演之传》中载子勃的事迹:

时欲北讨,使勃还乡里募人。

其后虽有一些关于“自恃吴兴土豪,比门义故,胁说士庶,告索无已”的行为问题,但任命他在乡里募兵,足见沈勃还是握有一些势力。根据《宋书》卷七七《沈庆之(文季之父)传》:

庆之少有志力。孙恩之乱也,遣人寇武康,庆之未冠,随乡族击之,由是以勇闻。

在乡里集结成乡族。再者,根据《陈书》卷三三《儒林传》记载,本籍任用的沈峻子沈文阿,于侯景之乱时在简文帝的命令下(可能在吴兴)招募士卒援助京师,京师沦陷后,他与张嵊一同守卫吴兴。此外,虽与本郡任用者的关系不明确,沈昙庆在宋文帝被杀害后,回到乡里招募乡人(《宋书》卷五四);沈恪也在侯景之乱时率先召集宗从子弟,并在陈霸先的命令下,回到武康召集兵众(《陈书》卷一二)。

(三)河东薛氏 [46]

《魏书》卷四二《薛辩传》:

薛辩,字允白。其先自蜀徙于河东之汾阴,因家焉。祖陶,与薛祖、薛落等分统部众,故世号三薛。父强,复代领部落,而祖、落子孙微劣,强遂总摄三营。善绥抚,为民所归,历石虎、苻坚,常凭河自固。……强卒,辩复袭统其营,为(姚)兴尚书郎、建威将军、河北太守。辩稍骄傲,颇失民心。刘裕平姚泓,辩举营降(刘)裕。

从史料已见薛氏三代的记载,可能在此之前数代都有分统部众、以营称之的情形。他们在北方混乱的五胡时期,以黄河为天然防壁,坚守河东之地。从同传所附孙薛初古拔传,能进一步得知薛氏与乡党具密切关连的军事实力:

真君中,盖吴扰动关右,薛永宗屯据河侧,世祖亲讨之。乃诏拔纠合宗乡,壁于河际,断二寇往来之路。

太武帝之所以命薛拔防堵叛乱蔓延,亦是注意到他在问题所在地河东已有基础。薛氏招募兵力的类似记载,也见于《北齐书》卷二〇《薛修义传》:

时有诏,能募得三千人者用为别将。于是修义还河东,仍历平阳、弘农诸郡,合得七千余人,即假安北将军、西道别将。

又,《周书》卷三五《薛洪隆曾孙薛端传》载:

端以天下扰乱,遂弃官归乡里。魏孝武西迁,太祖令大都督薛崇礼据龙门,引端同行。崇礼寻失守,遂降东魏。东魏遣行台薛循义、都督乙干贵率众数千西度,据杨氏壁。端与宗亲及家僮等先在壁中,循义乃令其兵逼端等东度。方欲济河,会日暮,端密与宗室及家僮等叛之。循义遣骑追,端且战且驰,遂入石城栅,得免。栅中先有百家,端与并力固守。贵等数来慰喻,知端无降意,遂拔还河东。东魏又遣其将贺兰懿、南汾州刺史薛琰达守杨氏壁。端率其属,并招喻村民等,多设奇以临之。懿等疑有大军,便即东遁,争船溺死者数千人。端收其器械,复还杨氏壁。

混乱之际率领宗亲、家僮,据守离根据地不远的杨氏壁(可能其为要塞),并在之后努力夺回其地。不只是薛端,薛氏三人都在这场东西魏的杨氏壁之争扮演着重要角色,足显薛氏在当地影响力与统治力之大。薛氏军事力与乡党组织力的根源,从薛端传“宗族家僮”、或《周书》卷三五《薛善传》“善家素富,僮仆数百人”,从拥有为数众多的僮仆(当然也包含部曲)等记载来看,毋庸置疑。

(四)范阳卢氏

如前文引述《北齐书》卷二二,卢文伟为北州冠族,荒俭之时多赈赡乡里,于六镇之乱率领乡里守卫故乡。此外,卢同也于六镇之乱慰劳幽州(《魏书》卷七六);卢文翼在永安年间担任都督,镇守范阳三城抵御“贼帅”韩娄(《魏书》卷四七《卢玄传》附)。他们都是出身北州冠族的卢氏,因其在乡党的影响力所以被任命。

(五)渤海封氏

关于渤海封氏已如前文所论。封隆之“素为乡里所信”、“素得乡里人情”,其子封子绘也“百姓素所归附”,所以朝廷同意封子绘“收集部曲一千人”,关于此应无须复述。

综而言之,攫取这五姓为例,他们都具有统治乡里的必备要素——“得乡情”。但是此种结构(从上所见已十分清楚),绝非靠一人之力即可完成,应该是花费长时间的世代积累才能达到。如《薛辩传》所见一般,历经数代方能持续。换言之,如吴郡张氏中仅举到的张瓌个案,其实张氏在乡村的统治结构,并非只靠张瓌,其父亲张永、曾祖张敞、叔父张岱、从父兄张绪、从子张充等人都应纳入考虑,他们皆与本籍任用有着密切关系。相同情况也存在其他四姓(以河东薛氏为例,历经数代依然维持着相同结构;封氏情况亦然)。这种情形并非限于这五姓,其他有累世的本籍任用之家族亦然。这种结构,都非当代一人之力,而是历经数代持续维系下的成果,如“门居戚里、世擅名家”(《魏书》卷六五《李平传附李奖传》)、“世雄河右”(《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四九一《张寿墓志》)、“世为著姓”(《隋书》卷六六《房彦谦传》)之记述,在这个时期的史书上不胜枚举。

行文至此,应已解决本节直接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说,利用授予在地具影响力、维持治安,甚至能发起军事性活动者本籍任的念头,并非只存在于混乱时期,即便在表面承平的时期里,本籍任用可能也被赋予同样目的。当然,在承平时期这种现象未必如此明显。史书原本即多记载特殊事物,如叛乱或者王朝嬗替等混乱情况,由于他们在地方的势力庞大而引人注目,所以史书必然会特地书写。此外,在混乱时期与其仰赖朝廷权力,倒不如利用在地势力较为容易,就如同第一节至第四节搜讨史料后的结果一般,在混乱时期本籍任用的现象较多。但是,这些并未显示其异于平常时期之任用。

八、关于乡兵的检讨

如上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多授予当地具影响力、统治力之“得乡情”者为本籍官员。不过也如第四节所言,隋代所有的本籍任用似乎都变成了例外。因此,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北周依然延续的地方官本籍任用,究竟结束于何时?针对这个问题目前还未能充分回答,但笔者认为或许有一条相关的微弱线索,那就是北朝末期的乡兵。

关于乡兵已于第六节的讨论中触及。当时笔者基本上同意菊池英夫的见解,但是对于乡兵自始至终是否性质不变感到怀疑。(补注二)原因在于从北魏末年到大统初年所见“率募乡里”等之记载,与大统末年所见之率领“乡兵”的内容不甚相同。于是,笔者在第六节中检讨“得乡情”一词时,曾举出大统初年以前的案例来说明,但对于此后的例子却有意识地排除。在此,先将“率募乡里”与“率乡兵”之类的记载,依年代顺序排列如下:

表10-15 “率募乡里”与“率州兵”之事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

史料记载的陈述方式以大统十年(544)为界有所不同,应可一目了然。相对于大统十年以前“率募乡人”、“率乡兵”的说法,大统十年以后却变成“领乡兵”,特别是以都督或仪同等官衔来领兵的记载。(虽有例外之令狐整、任果、泉仲遵,在西魏废帝二年左右与大统十五年“率乡亲”、“率乡兵”的记载,但令狐整是在国难之际希望倾其宗族之力,率领乡亲进入关中的敦煌豪族,应视为边界地带的特例。任果也是边区南安一代的豪族,率领乡兵前已经授封仪同三司,正确来说应视同于“领乡兵”。泉仲遵的情况也是如此。又,恐怕李穆“领乡兵”的记载,时间可能发生在北魏末年。李穆与李贤、李远是兄弟,在当时或许同时率领乡兵。若此,推测李穆与乡兵的关系,应与李贤、李远一样,比起只出现于《隋书》的“领”字,应改成与李贤、李远相同的“率”字较为恰当。)笔者推想此可能与“乡兵”的统率方式产生变化有关,《周书》卷二三《苏绰传附苏椿传》载:

除帅都督,行弘农郡事。椿当官强济,特为太祖所知。(大统)十四年,置当州乡帅,自非乡望允当众心,不得预焉。乃令驿追椿领乡兵。

苏椿并非率领自行招募的乡兵,而是受西魏朝廷的命令,以当州乡帅预领乡兵。指挥乡兵的任命权,则握在西魏朝廷手里。以都督、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当州乡帅的身份“领”乡兵之书写方式,正显示着领导乡兵的人,丧失了原来纠合乡里领兵的初衷,成为朝廷官员的一职而已。同时,明显地是以这些官职来指挥乡兵,如同当州乡帅的官衔般,清楚地显示其是以州为单位来考虑(原本是以村落为中心,范围大小不定),乡兵从过去以地方统治力者为主的组织,偏重与领导者有私属连结之性质,转化为国家兵力,纳入常态兵制里。原本这种情形就像《周书》卷三三《王悦传》所记一般:

魏废帝二年,征还本任。属改行台为中外府,尚书员废,以仪同领兵还乡里。

原本乡兵是以本乡为原则,其领兵者也出身于当地籍贯 [47] 。但引人注意的是同传又载:

悦既久居显职,及此之还,私怀怏怏。犹陵驾乡里,失宗党之情。其长子康,恃悦旧望,遂自骄纵。所部军人,将有婚礼,康乃非理凌辱。军人诉之。悦及康并坐除名。

兵士向朝廷控诉王康非理凌辱,朝廷于是罢免王氏父子官职。《王悦传》开头即言:

太祖初定关、陇,悦率募乡里从军,屡有战功。……(大统)四年,东魏将侯景攻围洛阳,太祖赴援。悦又率乡里千余人,从军至洛阳。

结合王悦曾经两度率领乡里兵士的记载来看,二者情况差异益发明朗。

以下试着论及乡兵与本籍任用的关系。如第六节所述,“得乡情”者招募乡里,与乡兵统帅者为本籍任用,二者可说都在乡村具备着同样性质。由于被期待能在乡村发挥影响力与统治力,所以出现本籍任用,(六镇之乱后)发现其影响力偏向军事层面,于是被赋予期盼,在乡里实施招募。乡兵的性质,由于是离开乡里出征,当然与本籍任有所不同,但基本上二者有着密切关连。在本节中所举之“率募乡里”、“领乡兵”的例子中,极为清楚地显示多数皆为本籍任用。

由于二者基本上有着密切关连,只要其中一方乡兵的性质改变,则另一方的本籍任用也会受到影响。浜口氏认为从大统十一(545)、十二(546)年到大统十五年(549)左右,尽量挑选当地首望或乡望之有力人士充任乡兵统帅的方针,大体被大统十六年(550)以后成立的二十四军继承 [48] 。笔者虽然对于乡兵的理解与他有些微出入,但浜口氏上述所言应极为恰当。最重要的是,统帅乡兵者出身本乡的形式从未改变过。只是乡兵既已被纳入国家兵制,统帅的任命权也就掌握在朝廷手里。换言之,形式上虽仍维持旧有姿态,但实质上已产生变化,这就是大统十年左右以后的西魏乡兵。本籍任用又有何变化呢?调查大统十年(544)以后明显能本籍仕任的理由,北周时期冯迁以朝之旧齿,衣锦荣归任本州刺史(《周书》卷一一《晋荡公护传》附传);王杰以勋望俱重(《周书》卷二九);刘雄亦授衣锦荣归(《周书》卷二九);韩擒则以军功而获任(《隋书》卷五二)。西魏初期虽因功得任本籍者较少,但几乎与西魏末、北周的案例一般,皆因以恩遇而得任 [49] 。如《周书》卷三六《令狐整传》载其弟令狐休言:

入为中外府乐曹参军。时诸功臣多为本州刺史,晋公护谓整曰:“以公勋望,应得本州,但朝廷藉公委任,无容远出。然公门之内,须有衣锦之荣。”乃以休为燉煌郡守。

这个时代(虽难以界定,但至早也要到率领乡亲入朝的大统十二年以后)本籍任用虽然很多,但多是因勋望贵重而授任。这里几乎不见过去授予本籍任的目的——利用其在地方的统治与影响力。就如同上述所言,大统十年(544)以后乡兵在“形式上虽维持旧有姿态,但实质上已有变化”一般,关于本籍任用应该也是如此。

浜口重国于后文有言:“从北齐北周以来,府官的任用权既已逐渐回归中央,至隋代则已将其全部收回。” [50] 关于州府属官的任用权,诚如浜口氏所揭示一般,是国家权力对官僚机构的再整编,本籍任的情况也应是如此。随着地方官制的改革,乡村再度纳入国家编制的发展,历经西魏末、北周时期的本籍任用,其实质内容已产生变化,隋代后逐渐消失踪影。

九、望族的讨论

本节想探讨担任本籍地官员的家世背景为何。讨论方法有:(1)利用至今研究已十分清楚的家世背景(如东晋、南朝时,众所认同之天下第一家王氏、谢氏),以其为判定基准(如检视其通婚关系。众所皆知,当时实行着相当严格的身份内婚制) [51] ;(2)检讨起家官和中正官的仕宦有无、父祖官品、自身历任官职等方式;(3)史料中具体言及家世者;(4)将(2)、(3)中梳理清楚的家世背景,再以(1)的方式扩及其他。只是,即使辛苦地作了严密调查,要确切判断其名族家世仍是非常困难。就像决定家世有力关键的起家官,即便宮崎市定已费尽苦工厘清其原则 [52] ,但几乎每个王朝都会实行官制改革(甚至同个王朝也可能有多次革新),远远超越制度架构的实际官制运作,以及门第等级常改变官制序列的评价 [53] ,都让起家官不可能完全成为决定门第等级的关键。故需事先说明,本文将不以追求严谨的门第等级为矢志,能掌握大致情形即可。

本节将分为(一)西晋末之前、(二)东晋南朝、(三)五胡十六国及北朝进行分析。

(一)西晋末之前

东汉三国的例子较少,要看出明确的趋势困难。龚杨、赵敏、樊敏虽然没有出现在正史列传,但有收入《华阳国志》、《隶释》里;张既被记载为“单家”;李胜、孙嵩不用说个人专传,连家族传之一部都不是,只是在他人合传中稍微触及。不论从哪例来看,皆非在中央官场拥有著名家世。本来以家世决定官品即是西晋以降的事 [54] ,故在此情况下或许不需太在意。在西晋案例当中,能清楚得知起家官的有刘殷与刘隗 [55] 。刘隗以秘书郎(六品)起家,相当于王公身份之“灼然二品”,迁升到最高官品也是二品,可见其门第等级似乎很高。刘殷以郡主簿入仕 [56] ,据此可推测其门第等级较低,他成为并州豪族的女婿时,曾被岳母指责其不配女儿,足知他近于寒人出身。王逊父为寒人多仕任的吏部令史,所以应是寒人。关于其他人无法明确得知,但至少不能说其出身门第等级较高。总之,可以说(一)类,在中央出身名门的例子较少。但是由于例数较少,也不能完全断定。此外,当中毫无一人担任过中正官。

(二)东晋南朝

首先,察看迁离本籍后又担任本籍地刺史、太守、县令的官员(如前述,此型以东晋例子较多)。关于谢氏、王氏不需多言,“王谢”并称为东晋最高名族。郄昙、郄愔(皆附在《晋书》卷六七《郄鉴传》)分别以秘书郎(六品)、散骑侍郎起家,自身也爬升至二品,由此可知拥有一流家世。关于庾氏,庾亮(《晋书》卷七三)起家官为琅邪王西曹掾(丞相掾),地位肯定还不错(前述之谢氏,谢尚、谢万以司徒掾起家),加上他与王导同为东晋建国功臣,又是外戚身份,虽然地位尚无法与王谢相比,但也是公认的次等名族。以第一清官秘书郎起家的庾希(庾亮弟,《晋书》卷七三),可为此背书。庾亮孙庾楷(《晋书》卷八四)得以侍中(三品)起家之特例,并非只是因为身为权势者的子孙。桓氏的话,桓玄(《晋书》卷九九)以太子洗马、族人桓秘(附于《晋书》卷七四《桓彝传》)以秘书郎、桓胤(同上)以太子丞等清官起家,可见是甚为著名的望族。据上所见,可以得知离开本籍担任旧贯刺史者,其出身都极为高崇。但是若留意他们与乡党(颍川)的关系,如同第五节所述,已经丧失了实质的联系(东晋初例外),没有“得乡情”的情况。若是考虑其与迁徙地所建立的新乡党关系,虽然此无法简单地讨论,但若只从本籍任用的角度来看,这些东晋第一流名家应与当地土著豪族具有着不同的性质。

其次,坞主类型中,除郄鉴外,郭默(《晋书》卷六三)、李矩(《晋书》卷六三)出身微贱;魏该(《晋书》卷六三)族父为雍州小吏;苏峻(《晋书》卷一〇〇)出身单家,总的来说家世都较卑微。

次之,从居住本籍者来看。东晋南朝此型案例,以三吴之地的名族占绝大多数。三吴四姓之一的张氏,有四名以州从事、二名以府参军为起家官。姑且不论参军,以州官为初任官显示其门第等级不高。同为吴郡四姓之一的顾氏,也是以郡主簿、州从事起家,似乎与张氏一样,不被认为有很高的家世。出现很多本籍任用的沈家,载有“家世为将”(《宋书》卷六三《沈演之传》),而且沈攸之(《《宋书》卷七四》以队长为起家官,足见与军人关系甚深。然而当时风气却是卑视武人。沈家尚有两名以主簿起家(沈文季、沈恪),及世代从农者(《梁书》卷四八《儒林·沈峻传》),他们虽为同姓但可能出身自不同的家庭,这些都无法否认其门第低微。比起张氏、顾氏,沈氏居于更下一级。会稽山阴孔氏一族有七名本籍任,起家官分别为:一名州主簿、一名郡功曹(其子又有两名)、一名府参军(其子又一名)、一名国子助教,种种迹象显示他们的门第等级不高。总而言之,居住三吴地区的本籍者,其门第等级肯定不高。这个区域拥有最好的家世,是吴郡四姓中的张、顾二氏尚且如此,则三吴地区的其他居住者,以及一般来说评价更低的居于三吴地区以外的居住者,他们的家世状况可以推想。例如梁朝的张惠绍,以所谓直阁的军官出身(《梁书》卷一八),宋代的张敬儿也是以曲阿戍驿将之军官出身(《南齐书》卷二五)。其他暂且搁略,南方土著担任本籍地官员,其门第等级肯定可说是不高。此外,上述分析乃以居住本籍地为主,若是移居地官员又是怎样的情况?从结论来看,情况同于居住本籍者,门第等级都不高。例如居住京口的彭城刘氏,因以武人为业,门第等级肯定不高。迁移至襄阳附近的河东诸族,则因南渡时间较晚,难以立足。柳庆远以郢州主簿起家(《梁书》卷九),韦叡及其族弟韦爱则都以雍州主簿起家(《梁书》卷一二)。又,居住广陵的吕僧珍出身门下书佐,有着“起自寒贱”的记载(《梁书》卷一一)。其余的也大同小异。另外从梁末至陈,过去从未显名于中央的地方土豪,有许多得到了本籍任用。他们有的趁侯景之乱以实力强迫中央派遣来的地方官将官位让给他们(参考《陈书》卷一三《周敷传》),地方上的割据势力往往不服从中央命令,在陈朝基础确立之后,也有像留异那样被讨灭的例子。这些人由于先祖官品未留下记载,自身仕履亦不甚明朗的情况下,门第等级应是极低,但是他们在乡里却有着“素为乡里畏伏”(《陈书》卷一〇《程灵洗传》)、“邑里雄豪”(《陈书》卷八《侯安都传》)、“召募乡人”(《陈书》卷三五《周迪传》)的记载。

在东晋南朝,扣除迁移后仍任旧籍刺史者外,一般门第等级多是不高(当然也有例外,如宋代王玄载以江夏王国侍郎起家,就起家官而言地位甚高(《南齐书》卷二七),但此是极少数的例外)。越智重明曾指出南朝的本籍地方官,多出身第二等的家世 [57] ,大体上可说是正确的。

不过,如前所言,担任本籍乃至迁徙地之地方官者,多拥有以宗族为中心,在地方乡党中具有强烈的影响力。因此,在东晋南朝,王谢等第一等名族另当别论,可以推测次等诸族多具有与乡党强韧连结的基础。

(三)五胡十六国及北朝

北魏孝文帝曾实行著名的定姓族,不论是汉人或非汉人,重新排定门第等级高下 [58] 。《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载:

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

出现了“四姓”一词。给北方代表性名族等同“四姓”的对待,“四姓”清楚指涉着汉族第一等名族。这“四姓”内容为何,从《魏书》得不到答案,但众所皆知在《新唐书》卷一九九《儒学中·柳冲传》,记载着柳芳的相关议论。柳芳驳斥“四姓”乃崔、卢、李、郑(加王氏为五姓)的“流俗之说”。然而即便柳芳不同意,作为“流俗之说”,正显示其是当时流行的说法。换言之,北魏时期一般公认的第一名族为崔、卢、李、郑、王诸氏。崔是清河崔氏、卢是范阳卢氏、李为赵郡李及唐宗室的陇西李、郑为荥阳郑氏、王为太原王氏。这些华北第一名族与本籍任的关系为何?第七节曾论及,此处再多举例说明(仅举实数)。


??清河崔氏(只含北朝)?? ??5??
??范阳卢氏?? ??9??
??赵郡李氏?? ??10??
??陇西李氏(限居住高平者)?? ??5??
??荥阳郑氏?? ??6??
??太原王氏?? ??4??

各族都出现不少本籍任。另外,在柳芳的议论里,对各地名族有如下的描述:

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

根据这份史料大抵可知关中地区的大姓,分别为京兆韦氏、河东裴氏、河东柳氏、河东薛氏、弘农杨氏、京兆杜氏。这六个家族与本籍任的关系如下:


??京兆韦氏?? ??3??
??河东裴氏?? ??9??
??河东柳氏?? ??3??
??河东薛氏?? ??15??
??弘农杨氏?? ??4??
??京兆杜氏?? ??0??

除京兆杜氏毫无本籍任的例外之外,其他五个家族都出现不少本籍任官员。这六姓加上前六个名族共十二姓,是第七节中累世出任本籍官员数的前五名,在前十名中就占有七姓。其他出现较多本籍任的渤海封氏、东平毕氏、安定皇甫氏、顿丘李氏、清河房氏也是深具名望的家族 [59]

但是即使出现多数本籍任的家族,如具“世雄商洛”称号的上洛泉氏,其先祖在历史上没没无名,门第等级应未如称号那么高的。获得本籍任用者,以“寒微”(《魏书》卷九一《刘灵助传》)、“寒士”(《魏书》卷八八《窦瑗传》)、“世寒”(《魏书》卷七九《冯元兴传》)、“家世寒素”(《魏书》卷八五《温子昇传》)等“寒”字称呼之低门第等级者为数众多。就如同据《八琼室金石补正》补充之赵郡赵氏的本籍任资料,可推论史料未载之本籍任数目甚多,名族、大族以外的家族出仕本籍任者或许也为数不少。但是即便如此,仍未能抹削华北名族大多数获得本籍任的事实。

总之,如先前所示一般,获得本籍任用者多数在本籍乃至居住地靠着以宗族为核心,拥有强大统治力与影响力,如范阳卢氏、河东薛氏、渤海封氏的具体案例。在北朝第一名族以降的诸家族获得多数本籍任,显示这些名族、大姓都与乡党有着强韧连结,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统治力 [60]

结语

综上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本籍任用之具体诸面向,已然清晰。朝廷利用这群在地方上以宗族、私附(如部曲)为中心,在乡村或更大地域中拥有统治力乃至影响力的群体。当然这并非意味在整个魏晋南北朝的情形都是一样的。三国、西晋本籍任用例数少,并非普遍化现象,而是有逐渐一般化的倾向。西晋末年王朝权力暂时性崩解,新王朝权威尚未成熟,在华北异民族活跃的前提下,在地统治势力急剧浮上台面,此后王朝权力便以本籍地官员的方式,相当程度地依赖在地势力。从《魏书·张烈传》,可以得知本籍任用并非例外。朝廷因“虑其怨望”,不敢让有叛乱危险的张烈回乡担任本籍官员,而非囿于本籍回避的原则。这时已看不到像西汉时期地方与中央剧烈的权力竞争,反之他们在乡村的关系未必是对立。朝廷当然希望能扩大自身威权,提出贯彻统治乡村的政策,但是也不想激起地方势力的急遽对立。

如王朝递嬗之际为代表的朝廷权力的相对弱化期、混乱时期,在其他朝代也未必没有,但是就只有在这个时代,广泛出现了利用在地影响力,并给予本籍任用的方式,此显示当时朝廷权力性质的一个侧面。其次,如文中所见,不仅要理解表面的现象,朝廷何以不得不采取此政策,也有必要掌握王朝权力与地方势力的关系结构。

在本文探索过程中,已厘清一个问题,即尤以北朝为中心的一流名族、大姓,可能在地方上行使统治力与影响力的情形。众所皆知,门阀研究的论争焦点之一,即对于“门阀世族”与“豪族”的理解问题。也就是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立场。一种从豪族有着某一面是地方土豪、另一面是官僚性世族的观点出发,认为门阀与豪族之间本质上并无差异;一种认为门阀是政治性存在,豪族是社会性存在,换言之,两者并非互相包容的概念。而且后者往往与门阀只是依赖中央国家权力生存之寄生官僚制说法相连结。在笔者的研究中,似乎与寄生官僚制的理解有些许抵触。然而,门阀与豪族的问题复杂多端,有待检讨所有面向后,才能展开具说服力的门阀论述,本文仅是迈向这个方向的一个小指标。

本文考察仅以地方官员中的地方长官为主。地方僚属虽无暇论及,但其僚属中,州官采本籍任用为原则;府官则由州刺史自行辟任,而不论其是否为本籍出身,实际上成为本州府官的人数仍是不少。这些僚佐多被名族大姓的子弟所垄断(《周书》卷二三《苏绰传》、《梁书》卷一〇《杨公则传》等),这些史实更加印证了本文论点。

【补注1】收入本书之际,事例数有七十三例,与先前文章中之七十二例不甚吻合。应该是整理数据时的遗漏,在不影响论点之下,此处仍保留原貌。(2003年5月记)

【补注2】菊池氏认为乡帅、乡兵的性质至隋代一成不变的说法并无错误(第114页)。但是,他认为大统九年之后以帅都督统领乡兵等,乃基于朝廷命令而纠合乡兵盛行一事,对笔者而言,此处理方式有所差异,有必要加以附注。(2003年5月记)


[1]详见浜口重国:《漢代に於ける地方官の任用と本籍地との関係》,《歷史学研究》101,1924年;刺史部分,见《隋の天下一統と君権の強化》,《日本諸学振興委員会研究報告—特輯第四編歷史学》,1942年;二文与注2皆收入氏著《秦漢隋唐史研究》下,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

[2]浜口重国:《所謂隋の郷官廃止に就いて》,《加藤博士の還暦紀念東洋史集說》,富山房,1941年。

[3]浜口氏认为这种情况是从东汉末黄巾之乱后开始出现。

[4]越智重明:《南朝における地方官の本籍地任用に就いて》,《愛媛大学歷史学紀要》1,1953年。

[5]小尾孟夫:《南朝における地方支配と豪族—地方官の本籍地任用問題について》,《東方学》42,1971年。

[6]这种情形下如何认定本籍地成为一项问题。本文(囿于篇幅,暂先省略出处),大抵将正史列传开头所记的“某郡某县”视为本籍地,已清楚移居地的案例里,多以其地为本籍(迁居地与本籍的关系,可参考矢野主稅《南朝における南人、北人問題—南朝の成立》等一连串关于南北人问题的专题论文,刊《長崎大学教育学部社会科学論叢》,1970年,也可參考小尾孟夫《南朝における地方支配と豪族—地方官の本籍地任用問題について》,《東方学》42,1971年)。又,在州郡县统属关系的变化上,采取以县名为中心的方式(如“河东闻喜”,因闻喜县属北魏时期的正平郡,故以正平郡为本籍)。至于搜罗合适个案(由于这个时代的州郡县统属关系变化激烈,为因应多数侨郡县的存在),有必要逐一分析地名,本文搜集的案例都是经过这些步骤。

[7]浜口重国:《漢代に於ける地方官の任用と本籍地との関係》,《歷史学研究》101,1924年,第805页注10。

[8]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上,第十章籍贯限制,第348—349页。

[9]冯翊高陵人,《三国志》卷一五。

[10]《三国志》卷九《曹爽传》。

[11]《三国志》卷四三,但李恢与非汉民族的爨氏有婚姻关系,若考虑到建宁是诸葛亮征服西南夷之后的情况,这个任命应是一种羁縻政策。

[12]《晋书》卷九一《范隆传》。

[13]只有李胜的例子是“当忝荆州”或“当还忝本州”,虽因恩遇的可能性并非没有,但其根据应是极其微弱的。

[14]新兴太守,《晋书》卷八八。

[15]新兴太守,《晋书》卷八一。

[16]东莱太守,《资治通鉴》卷八六。

[17]东莱太守,《资治通鉴》卷九一。

[18]彭城内史,《晋书》卷六九。

[19]原本此时兖州另外尚有两名刺史,三人分别割据一方,民众归属情形则不甚清楚。另两名分别为荀璠任命的李述、刘琨任命的刘演。

[20]关于扬州、兖州、徐州、豫州例子较多的原因,并非无法解释。东晋南朝列传中所记载之人物大多出身于这几个地方。加上,刺史是列传会收录记载的人物,所以在特定区域中集中出现本籍任也无需意外。至于太守、县令虽多不被列传所载,但本籍任情形理应仍多。由于本章叙述以外的本籍任甚多,推测这些可能多位于扬州以外之地。此外,根据目前能得知的讯息虽无法论之过多,加上没有确切方法来检证,但时常先将这些可能性放在脑海里应为必要。

[21]此已为小尾孟夫所指出,请参照其依本籍任用的就任年代之制表。

[22]此处有可能将东魏例掺进北魏里。《魏书》以东魏为继承北魏的正统王朝,对相同的记载并无刻意区别。所以此处记载人物中,若是记述简要,则究竟是担任哪个时代的官员并不清楚的情况甚多。且墓志铭或《新唐书·宰相世系表》等,也只记载着“魏”与“后魏”,并无区别二者差异(也有西魏例混入其中的可能性)。因此本文仅将确定者列入东魏,时代不明者则归入北魏时期来看待。

[2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卷中之下,第十一章《北魏军镇》。

[24]本项所举皆为河东太守的案例。河东裴氏虽号称“河东闻喜人”,但北魏时闻喜县属正平郡而非河东郡,所以应将正平郡视为本郡,河东太守亦是本郡任用的变形之一。所以本文特辟本项,并收入河东汾阴薛氏例。据《魏书》所载,汾阴县隶属北乡郡,薛氏应是以北乡郡为本郡。但由于裴氏与薛氏皆曾出任河东邑中正,足知其与河东郡关系甚深。裴氏系谱中洗马裴及西眷裴,因避乱曾暂时迁至凉州,之后居住在解县(依《魏书·地形志》,属河东郡)。由于解县与闻喜县甚为接近,推测可能是裴氏散布于两县的附近后聚合成几个团体。因此,河东裴氏担任河东太守(即便不是洗马裴与西眷裴)并非只是纯粹的本籍任用,应尚有其他含义。

[25]上表中孝明帝时期以问号标示的案例有八,此处却只列三例,乃其中五例虽发生于正光五年(524)以后,但也有可能是孝明帝太平治世之后。

[26]《周书》卷二五《李远传》、卷三〇《李穆传》。

[27]到隋代地方行政区划已有大的变化,在废郡的前提下(在更变数回的情形下,在最后郡销声匿迹前,也有州先废止的情况。同时《隋书·地理志》记载为郡而非州),许多小郡县大多被统合并废,原有郡县(注意郡望表中的关系)该隶属于哪个新州县难以掌握,加上《隋书》记载之州县名大多是新的,与原有郡县名完全不同(《隋书·地理志》带有非常详细的注,但还是不够的)。

[28]详见浜口重国:《漢代に於ける地方官の任用と本籍地との関係》,《歷史学研究》101,1924年;刺史部分,见《隋の天下一統と君権の強化》,《日本諸学振興委員会研究報告—特輯第四編歷史学》,1942年;二文收入氏著《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下,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

[29]北朝的中正官几乎都是在现居住地被任为中正官的。但河南邑中正有六名,包括陇西李氏、陇西辛氏、河南穆氏、河南于氏、京兆韦氏、广平韩氏,以河南为本籍乃至居住地者达三分之一。这说明河南郡作为京师之地受到了特别待遇。

[30]详见浜口重国:《漢代に於ける地方官の任用と本籍地との関係》,《歷史学研究》101,1924年;收入氏著《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下,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

[31]浜口重国:《所謂隋の郷官廃止に就いて》。

[32]越智重明:《南朝における地方官の本籍地任用に就いて》,《愛媛大学歷史学紀要》1,1953年。

[33]《魏书》卷六一《毕众敬传》。廢

[34]详见南谯太守夏侯道迁(《魏书》卷七一)、冀州刺史崔道固(《魏书》卷二四)等例。

[35]那波利貞:《塢主考》,《東亞人文学報》3-4,1943年;再收录于《史窓》30,1971年,第41页。

[36]那波利貞:《塢主考》,《東亞人文学報》3-4,1943年;再收录于《史窓》30,1971年,第42-46页。

[37]以青州为根据地尊奉晋元帝的青州刺史曹嶷(《晋书·地理志》青州条),同于此型。晋宋嬗递时期,三代独占交州刺史、交趾太守的交趾朱鸢杜氏,亦近于此型(《宋书》卷九二《杜慧度传》)。

[38]关于华北人士寓居江南,矢野主稅《東晋における南北人対立問題—その社会的考察》(《史学雑誌》77-10,1968年)已有详细研究。

[39]虽无豫州的例子,但有郗愔因“与徐兖有故义”而得任徐兖两州刺史之例。此处的“故义”,乃指之前郗愔已曾任数次徐兖两州刺史的北府长史,但无提及其与兖州之连系。明示任用理由的仅有此例。

[40]请参阅浜口重国:《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上、下,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唐王朝の賤人制度》,东洋史研究会,1966年。关于部曲的性质,有何士骥等之私兵说与浜口氏的官私双方兵制说,本文不涉入此论争。

[41]仁井田陞:《支那身份法史》,东方文化学院,1942年;1983年东京大学出版会改以《中国身分法史》复刊,第871页。浜口重国认为率领私家的部曲里,可因是否有隶属关系区分为两种,但在本文的讨论中,不需特别作区别。

[42]以乡兵为中心的研究,有菊池英夫:《北朝軍制に於ける所謂郷兵について》,《重松先生古稀記念九州大学東洋史論叢》,九州大学东洋史研究室,1957年;谷川道雄:《北朝末期の郷兵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20-4,1962年,收录于氏著《隋唐帝国形成史論》,筑摩书房,1971年。其他以北朝兵制研究中之一环而言及乡兵的著作,可参考菊池氏论文中的研究概要。

[43]菊池英夫:《北朝軍制に於ける所謂郷兵について》,《重松先生古稀記念九州大学東洋史論叢》,九州大学东洋史研究室,1957年,第108—109页。谷川道雄是以乡兵意识为中心来处理,在观点上有些许的不同,故此处暂不采用。

[44]菊池英夫:《北朝軍制に於ける所謂郷兵について》,《重松先生古稀記念九州大学東洋史論叢》,九州大学东洋史研究室,1957年,第108—109页。(原译文为“同前注”)

[45]浜口重国:《唐の賤民部曲の成立過程》,收入《唐王朝の賤人制度》,东洋史研究会,1966年。

[46]薛氏,在本处兹引之薛辩,乃自蜀地迁移至河东(本纪频出河东蜀等之称号),且率领“部落”。又《薛初古拔传》所载“(谨)长子初古拔,一曰车辂拔,本名洪祚,世祖赐名”有三个字的姓名等线索来看,可能出身非汉民族。然而,本节关注在地统治力,无须过于拘泥汉族与非汉族的区别,故不涉及薛氏出身。

[47]浜口重国:《西魏の二十四軍と儀同府》,《東方学報》东京8.9,1938年、1939年。收录于氏著《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上,东京大学出版会,第199页。

[48]浜口重国:《西魏の二十四軍と儀同府》,《東方学報》东京8.9,1938年、1939年。收录于氏著《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上,东京大学出版会,第199页。

[49]北周平齐之役时,以防御洛阳、长安为由,给予本籍任的例子有二,分别为代人贺若谊、京兆韦寿。关于代、京兆为例外之地,可参见第四节。

[50]浜口重国:《所謂、隋の郷官廃止に就いて》,收入氏著《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下,东京大学出版会,第783页。

[51]仁井田陞:《六朝より唐初の身份的內婚制》,(《歷史学研究》9-8,1939年;收入氏著《中国法制史研究 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

[52]宮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东洋史研究会,1956年。

[53]宮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东洋史研究会,1956年。

[54]参考矢野主稅:《門閥社会の社会的政治的考察》,收入氏著《門閥社会史》,长崎大学史学会,1956年。

[55]以下关于起家官与门第等级高下的关系,请参阅宮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东洋史研究会,1956年。

[56]在列传中清楚记载起家官的情形很少。逼不得已,只能依所见的第一个官名为准,其中也有明显并非起家官者。于是在初见官非起家官的情形中,由于起家官官品比初见官更低,表示门第等级更低微,所以用初见官仍是有帮助。

[57]越智重明:《南朝における地方官の本籍地任用に就いて》,《愛媛大学歷史学紀要》1,1953年。

[58]关于定姓族的讨论甚多,由于其结论为何并不影响本文论述,故将不涉及此议论。

[59]例如顿丘李氏“门居戚里,世擅名家”(《魏书》卷六五《李平传附李奖传》)、清河房氏“世为著姓”(《隋书》卷六六《房彦谦传》)所载。

[60]关于中正官,本文无暇论及,在此稍作简单介绍。在东晋、南朝得本籍任用的官员中,中正官者甚少(时代多集中于宋代),且集中于三吴孔、张、沈、顾四姓与移居襄阳的河东柳氏。相较于南方,北朝得本籍任的中正官数目非常多。从中正官的职务来看,任用门第等级高者为原则,能成为本节叙述的一项证据(在北朝,原先也有任命寒人为中正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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