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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赠官”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20 22:10:52 0


前言

在日本的律令制度时期,实行近乎机械形式的赠位制度,即“生前官位加以基准阶数” [1] 。赠位乃是模仿唐代赠官而创造出来的产物,然而欲对于唐代之前的北魏时期,赠官是否有一定的标准来展开讨论,本文将思考一些与此相关的问题。

在晋代的赠官事例之中,以赠与包含将军的中央官之事例为主,虽有原为太守或刺史者分别获赠太守或刺史,或者获得包含两者的赠官,但是原为中央官而受赠太守或刺史的事例却似乎不存在。到了刘宋时期,至宋文帝时期为止,此种情形并未改变,到宋孝武帝的时代才出现中央官受赠地方长官的事例。然而,即便如此,可以说赠官仍以中央官为主。在萧齐时期,原为中央官而受赠地方长官的事例,即便加上原为地方长官而受赠太守或刺史的事例,也仅仅占全部赠官比率的三分之一。梁代此类事例与萧齐相比是减少的。相对于南朝,北魏的情形由初期开始,将刺史或太守当作赠官的事例便占了泰半,至后期几乎所有事例都是如此。若死亡时的官位较低的话,仅赠与将军号加上太守、刺史(由于持节或都督号必然与这些官号同时出现,本文将其排除在讨论之外);若死亡时的官位变高,加授尚书仆射或尚书令,若是较此更高位,则加授仪同三司或三公、三师等官。以将军号与地方长官号为主来进行赠官,这是北魏时期的特色。

一、北魏后期的赠官

如《李思穆传》(《魏书》卷三九,以下包含表格,引用同书时均省略书名)或《元谧传》(卷二一上)般,记载着与“超赠”之语一起出现的赠官记录,表示存在与此相反的一般情形的赠官。“赗赙之礼,有加常典” [2] 、“赗赙之厚,礼越常伦”(汇107,元佑墓志)中所见“常典”、“常伦”等用语,大约表示它们是一般的赠官情形。由于“常”适用于相当广的范围,此种用语的规范性较弱,即便如此仍可窥见赠官中的某种标准。与此标准有关而引人注目的是元朗的墓志(汇201)。墓志载“以孝昌二年九月丁酉戊申日薨于师,于是朝廷爰案故典,加以二等之礼,赠使持节、安北将军、并州刺史,礼也”。如此记述,可以确知在赠官之际存在着应予参考的“故典”,也可以清楚地了解死亡时任官与赠官官品的差异。据此可以推知,在死亡时所任职官之上,以增加相当等级的方式来决定赠官。 [3]

因赠官的意图所在而产生赠官官品高于死亡时任官的情形,大概颇为普遍,然而究竟实施至何种程度,下文将以《魏书》与墓志为材料来展开考察。在考察时,重点在于具有北魏赠官特色的将军号与刺史、太守号的变化,若同时有高于刺史的上级赠官的话,将以其官品来计算差异。与刺史官品有关的州之区分问题,采用本书第一部第五章 [4] (以下,称为前章)的结论。

现在,对应《魏书·官氏志》所载太和《后令》官品表的宣武帝时期,将检讨此一时期的相关问题。首先,以太守为最终任官的八例 [5] ,在清楚可知的范围内他们全部带有或可推测带有从三品将军号,赠官的将军号大多数与此相同,不过仅有一例是在同一官品内上升。所赠州刺史,八例均为中州 [6] 。换言之,给予太守的赠官是以中州刺史(从三品)为通例。郡的序列尚未能完全清楚掌握,若假定这些郡皆为上郡,那么赠官与最终任官(四品)间的差距,含将军号在内,就是一阶。

下面列举以刺史为最终任官的事例。

表6-1 北魏宣武帝时期刺史赠官事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赠官”

注:将军号后的括弧内表示官品。

表6-1的十九例之内,获赠州刺史的地位没有变化的事例为十例,占全体半数以上,获赠州刺史地位下降者有四例,上升者有五例。若仅注意到这些,结果令人感到有些意外,其实应该把将军号一并纳入考虑。以上表而言,除了停留在本将军亦即本号的五例和不明的一例之外,其他十三例中的将军号全部都较本号上升了(包含在同一官品内的上升)。就上升的范围而言,多达九例为上升一阶以下,三例为上升三阶。将军号的上升仅在一阶之内,大约可以将此视为通例。将军号的差距与上中下州的差距,各自的一阶以1为代表,将军号同一官品内的上升以α来表示,借此试着将它们量化。负1者为第9、第13例两个例子,正负0者有第10例一个例子,正α者有第5、第8和第14例三个例子,正1者有第1、第4、第7、第15和第17例五个例子,正2者有第3、第6、第11和第12例四个例子,正3有第2、第16和第18例(以从一品的仪同三司为准)三个例子。第19例仍有疑问,但是若归纳到负1者的事例中也并无不可。简单地说,包含将军号在内的整体情况可以确认为,赠官较死亡时任官更为上升的情形是通例,大多数是在二阶以内的上升。然而有两例中的赠官,由整体而言是下降的,或许可能是因州的地位变动造成的结果。第19例赠官中的州刺史下降,大约受到获赠者因逃亡被赐死而带来的影响。

以地方长官之外的官职作为最终任官,而且同时有将军号记录者的赠官,整理如表6-2。赠官与最终任官的差距将如前文一般,予以量化而附载于表格中。

表6-2 北魏宣武帝时期有将军号之中央官赠官事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赠官”

注:带有中括号[]的将军号,表示就任于所记官职之先。官职与将军号的数字表示官品数。邢峦在传记中为车骑大将军,有误。

第1、第3和第6例与其赠官的差距颇大,死亡时的将军号、官职均较低阶时,赠官的官品上升程度便可能较大,其他事例中也存在呈现相同原则的可能。第4与第10例的燕州地位因事例较少无法判断,至少燕州并非上州,而是中州或下州。第7例的沧州大约属于中州。如以上所述,除了第6例,由第4至第11例,可以概括为上升二阶以内的事例。第12与第13例因上州刺史也只仅为三品,可看作赠官较死亡时任官官品下降的事例,需要另作解释。以第12例而言,并非以幽州刺史作为替代金紫光禄大夫的赠官,而应当理解为金紫光禄大夫、镇北将军、幽州刺史,并非赠官的官品下降了。第13例也是相同的情形,元珍墓志(汇76)之首便记云:“故尚书左仆射、骠骑大将军、冀州刺史元公。”第14例以下各例中,上州刺史之外还赠予一品官的三公,这种情形应当比较赠官与死亡时的任官。以第15例而言,太尉便较司空更居于上位。

总而言之,若排除死亡时任官较低的第1、第3、第6例,以及显示出赠官官品大幅上升的第16例,加上在官品上没有变动的第12例,这些赠官事例的方式均在二阶以内的范围中予以提升。此与检讨刺史或太守事例,所得结果是一致的。

下文将一并检讨,未同时记载将军号的中央官死亡时的赠官。

表6-3 北魏宣武帝时期无将军号之中央官赠官事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赠官”

第1例赠官颇高的原因,可由其本官官品过低而获得解释。第3例也可视为相同的情形。若将燕州视为中州,则第10例在官品上便没有变动。第14例并非下降的例子,在前表已有相同的事例,第18例由司空到司徒、第20例由司徒到太保的迁动,都是同一官品内的上升事例。如此看来,未见带有将军号的中央官的事例中,赠官以零到一阶作为上升范围应可视为通例。将军号多在一阶之内的范围提升,可以说此一结果与本文至此的检讨若合符契。

孝明帝时期赠官的相关问题,虽然也可进行相同的检讨工作,为了避免冗烦,将不以表格显示。最终任官为刺史的例子中,卒于下州刺史的五例均含将军号,五例的赠官均呈现上升,在此范围内仅一例为上升了三阶,其他均在二阶以内。中州刺史计有十八例,除了将军号和刺史号均无变化的李思穆(卷三九)、可算作上升三阶的穆子弼(卷二七)、高升了七阶的元诱(卷一九下;汇171),在这三例之外,其他均为二阶以内的上升。在上州刺史十二个例子中,上升二阶以内约占半数的六例,其中包含了死亡时获得加授仪同三司的元修义(卷一九上;汇190)。此外的事例中,包括上升三阶的元暐(汇216)、郭祚(卷六四),增加五阶以上的元熙(卷一九下;汇169)、裴衍(卷七一)、源子雍(卷四一),以及将军号仍旧而赠与中州刺史的元彦(元景略,卷一九下;汇88)。然而,就元彦而言又获赠都督二州诸军事,可能不能理解为负面意涵的赠官。换言之,受赠者若为死亡的现任刺史,均获得上升二阶范围内的赠官,已成为一般惯例,其中也有获得超过前述范围的赠官者,可以发现从宣武帝时期起数量逐渐增加。

同时具有将军号的中央官所获赠官,可以确认四十四个事例。在这些例子之内,将军号为四品以下、官职为从四品以下者(十例)的赠官,上升的程度相当大,多数上升三阶以上。获赠的州多数为中州,也包含下州(但有一个例子是获赠太守的)。将军号为从三品与三品的例子(二十例)中,除一例以外官职均为四品以上,然而赠官的上升包含将军号以二阶以下居多。例外为,增加三阶的辛穆(卷四五)与邓羡(卷二四)、增加四阶的元谧(卷二一上),以及授赠将军号不清楚的两个事例。将军号为从二品以上(十四例)与官职也是三品以上者,赠官之际除了三例外均含有仪同三司或三公。也存在着死亡时官职已为仪同三司或三公者,因此与赠官的官品并没有太大的差距,尽管如此仍可见相差三阶以上的六个事例。据此可以推知,此处所述与上述刺史的事例均显现出相同的倾向。

前文透过考察宣武帝、孝明帝两个时期的赠官,合计将军号与官职上升二阶以内者,可以确认为当时的通例。然而,当时的人们如何理解超越此一标准的赠官上升呢?又是在怎样的场合里赠与的呢?接着就来检讨记载为“超赠”的事例。元谧的将军号由安南(三品)到赠官征南(二品),上升二阶;官职则由尚书(三品)到赠官为司州牧(二品),上升二阶,合计上升四阶。李思穆如前所述,死后的赠官并未立即提升,而是到了孝庄帝时才“超赠”为卫将军、中书监、左光禄大夫。这也是上升四阶的事例。另外,元昭因贿赂元叉(元乂)而得到“赠礼优越”的待遇,由征西将军、尚书到赠官为车骑大将军(从一品)、仪同三司(从一品)、尚书左仆射(从二品)、冀州刺史,差距达到四阶(卷一四)。由上文可知,合计将军号与官职(关于三阶的问题,现在仍不清楚)上升四阶以上的赠官,大约都被标示为“超赠” [7] 。其次,查核获得大幅跃升赠官的官员们可知,在宣武帝时期,李遵为冀州刺史京兆王元愉的司马,因未援助元愉的叛乱而遭到杀害(卷四九)。在孝明帝时期,元熙与元诱举兵反对元叉虽然失败,却因灵太后重回权力之位而得到赠官。奚康生企图化解灵太后与孝明帝之间的隔离状况,而遭到元叉杀害(卷七三)。以及,裴衍、源子雍在镇压葛荣叛乱活动中战死。本来赠官具有彰显死于“王事”者的机能,此一特色在晋南朝的赠官中特别显著。对于他们而言,即便进行超越通例的赠官,也并非不可思议之事。应予注意的是赠官上升的幅度。此处有一点应予注意,上述对元谧“超赠”的实行,实因元谧为孝明帝末年掌握权势的丞相高阳王元雍之弟。接近权力人物者因昵近而受到特别待遇,是颇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如此露骨表现的赠官记录,即便在北魏也是首见。而且,在此之后不久即可见到数个类似的事例。下文将予以检讨。

另外,虽然上升二阶以内也可视为通例,适用于四品程度以上的官职,低于此官品以下的事例,其上升幅度的增大,将再作确认。

二、北魏前期的赠官

关于北魏前期官制的问题,如太和《前令》究竟可上溯至何时并据此类推,以此为首的问题不清楚之处仍不少。《前令》失载的官职也并不算少,重要官历记载不够充分之处也颇多。因而要在现时点进行精细的检证实有困难,不过仍可发掘出关于赠官的一些特征。

首先,检索郡太守在任时死亡者的赠官事例,所得结果如下表。

表6-4 北魏前期郡太守赠官事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赠官”

迄孝文帝前期,北魏的州已区分为上下二等,根据上一章所述,除了荆州为下州、豫州与并州为上州或下州的倾向无法确定之外,其余诸州均为上州。以下将考察以州刺史为生前最终任官的事例。

表6-5 北魏前期州刺史赠官事例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赠官”

注:冠军、东徐州刺史是在张谠由南朝来归之际给予的官职,到了京师后又获赐爵并加授平远将军。

这类州刺史也大多获赠上州刺史。简言之,太守也好刺史也好,多数赠以上州刺史,有时以下州刺史为赠,此处并未见特别的差异。但是就将军号而言,存在着清楚的差距。太守的将军号假设若适用于太和《前令》(以下在本节中,姑且采用太和《前令》中的官品为标准 [8] ),由三品上迄四品上,其赠官的将军号便是由三品上迄从二品上之间,约上升零至一阶。另一方面,以刺史为最终任官事例中的将军号,除了奋威为四品中是较低的例外,在冠军(三品上)以上,几乎都达到四平(从二品上)以上。至于其赠官,除了以由奋威到冠军一例为较低的例外,其他都达到四平以上,上升幅度约零至二阶。换言之,就给予太守和刺史的赠官而言,获赠的刺史并无差异但是将军号则显现出差别,而在此类事例中,将军号为上升者仍居多数。

关于此时期的赠官,虽然数量不多,却仍有仅赠予太守的事例。特别是,其将军号则是如宁朔(四品上)与威远(五品中)的低阶。还有仅见赠予中央官而无刺史号的事例也不少。不过,包含了同时赠与刺史号和中央官的事例在内,此一时期的赠官泰半均与州刺史有所关联。而且,这些州多数为上州。如此说来,因为不能认为当时为政者的意图是将所有赠官均置于同一级别,所以可见将军号在此作为显示差别的标志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但是,最终任官为中书侍郎者的赠官有镇东、豫州(上~下州,李熙,卷三六),平南、秦州(上州,裴骏,卷四五),安东、冀州(上州,许安仁,卷四六),定州(上州,李祥,卷五三),而相对于此,列曹尚书的赠官有安东、幽州(上州,罗敦,卷四四),幽州(上州,公孙质,卷三三),镇南、相州(上州,张白泽,卷二四),镇西大将军、太尉(李顺,卷三六),赠官将军号的差距似乎并未大到如中书侍郎与尚书的官品差距一般。在明元帝时期,张兖由奋武将军、幽州刺史左迁为尚书令史以终,至太武帝时追录旧勋而获赠太保(卷二四),明元帝侧近的王洛儿(卷三四)、车路头(卷三四)都以散骑常侍分别加授直意将军、忠意将军而亡没,其后赠予太尉与太师。这类事例代表着在北魏前期,赠官大幅上升的一个方面。宣武帝时期以后那样的标准尚未能完备地发挥机能,应可认为,来自皇帝方面对个别人物的“功”之评价,发挥了相当强而有力的作用。

三、产生赠官差别的因素

在528年发生的河阴之变中,可知死者八十二名 [9] ,赠官可确认者有六十八名。其中,死亡时为四品、正从三品官者的事例整理如下表。

表6-6 河阴之变四品、正从三品死亡官员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赠官”

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北魏的“赠官”

注:“差”栏内的括号表示除去将军号后的上升者。

相较于含将军号在内上升二阶以内者为通例的宣武帝、孝明帝时期,此时期赠官的上升幅度增大,二阶为最低者,几乎所有事例都在二阶以上。由于河阴之变的牺牲者可视为死于“王事”者,可在赠官方面获得优遇,此外更显现出主政者为抑制混乱动荡、急切地谋求重建新的政治秩序,为了收买官僚阶层的欢心,更加强了优遇的程度 [10]

究竟此时在赠官方面是否有标准?虽然难以明言,但在赠予仪同三司或三公的事例中赠官级别大幅度上升,可以发现大约均上升六阶以上,而未赠予仪同三司或三公的事例,似乎都只有上升二阶以上至四阶以内。大约这就是可作为标准的事例。对官品较低者的赠官,品阶大幅上升,本文在此之前的检讨中均已描述了。然而,若检视比上表所列官位更低的事例,此时如给事中(从六品上)的事例而言,两例均赠以光州刺史(中州,从三品),不包含将军号而上升了五阶(元礼之与元昉,汇252、243。不过,赠官的将军号有所不同)。就六品官的事例而言,尚书郎赠光州(中州,裴元直,卷六九)、定州(上州,李翼,卷四九)、青州(上州,李暧,卷三九),太尉录事参军、记室参军赠兖州(中州,李昞,卷三九)、肆州(中州,王忻,卷九三)刺史,上升幅度均在五至六阶之间。据此亦可窥知,当时赠官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标准。从二品以上官的事例中,必定赠予仪同三司或三公之官,大约也是一种标准。

受赠仪同三司或三公者生前任官,与宣武、孝明帝时期相比,呈现大幅度的低下,较上表揭载更为低下的前军将军(从四品上)、征蛮都督(元谦,卷一六),也有此类事例,这也呼应着赠官已然大幅上升的现象。也有获赠包含低于仪同三司或三公的尚书仆射或吏部尚书的事例。问题是,以三品以下官职而获得这些赠官者,与未获如此赠官者,两者之间为何会产生出差距呢?如前所述,河阴之变以前的赠官,上升两阶者为通例。然而,由正α至二阶为止的差距,究竟如何产生的疑问,目前尚无法提出能够支持明确答案的材料。这也具有与其相似的要素。接着还有应注意之处。以从三品官却未获赠仪同三司的元宥为明元帝的子孙,周身并未有权力者的奥援。以三品官而终的元法寿虽为道武帝子、阳平王元熙的子孙,但身为旁系,大概身旁还是未有亲近的权力者。相反地,具丞相地位的高阳王元雍,不仅自身获赠相国,其诸子也如此:


??元泰?? ??由镇东将军、太常卿,获赠为骠骑大将军、太尉、武州刺史(卷二一上)??
??元端?? ??由镇军将军、金紫光禄大夫,获赠为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相州刺史(汇233)??
??元叡?? ??由光禄少卿,获赠为车骑大将军、司空、雍州刺史(卷二一上)??

不管死亡时任官为何,三人几乎都获得相同的赠官(因为庶子而赠官最低的元端,之后获追赠为司空)。高阳王元雍的权威与光荣甚至及于外孙女的丈夫,五品员外常侍的裴敬猷获“超赠”尚书仆射(卷六九)。另一方面,任尚书郎的敬邕之兄裴元直,就如前所述一般,仅获得一般的赠官。由此可见,当时权力关系、政治关系露骨地反映在赠官之上。就类似的事例而言,孝庄帝的近亲或姻亲获得了较高的赠官。在元氏之外,李神轨也是由于孝明帝时权倾朝野而获得较高赠官。

如上所见,可清楚地了解,政治状况对赠官安排的深刻影响。赠官虽具有一定的标准,但是在必须彰显死于“王事”等特殊功绩时,赠官比较宽厚。在此情形下,政权对于仰赖为自身支柱的阶层或个人的赠官也是特别高。元氏之中也是如此,对景穆帝子孙或献文帝子孙两者的赠官颇高,反映出他们在孝庄帝时期的政治地位。尤其是并无突出事迹的杨暐获赠仪同三司(卷五八)一事,对于观察支持孝庄帝政权乃至与尔朱氏对决的杨氏一族其后的动向极富启发性。

结语

与晋南朝比较,赠官所发挥的制度上的作用,仍有许多应予探究之处。还有,就赠官而言以将军号与职事官视为一种组合来掌握,虽然较易于理解,但是它与将军号的散官化有些什么样的关联,仍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只有留待日后,此处欲就州等级的相关问题略作说明。笔者在前一章内论及北魏区分州为上中下,本章也利用了其结论。前章的讨论中未包含赠官,根据本章(尽管有相当一部分事例,并未能排成序列),可再次证明前一章结论的正确性。而且,前章因事例不足而未举出的几个州的问题,在本章均进行了推论。此外,被概括为上州的诸州之中,冀州、定州、雍州、扬州被当作获赠仪同三司或三公、三师者所带的州,推测这些州的地位可能特别地高。在前章中列举了宣武帝、孝明帝时期的刺史就任者的表格,就任前官职包含从二品的将军号、就任前官为三品,与此一致的事例有以上四州,正好支持此一看法。

【补记1】本稿原于1992年在西安举办的“第四届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发表,其后增加一部分修订而成的结果。发表原稿的中译本揭载于《文史哲》1993年第3期,由于是节译,而且几乎省略所有表格,因而显得论证不够清楚明了。此外,关于墓志方面,取代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改用了1992年刊行的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揭载页码。(2000年记)

【补记2】如《序章》所述,近年来阎步克、岡部毅史讨论了关于“阶”的问题。期盼读者一并参考。(2003年5月记)


[1]野村忠夫:《天武朝の外位をめぐる問題》,《律令官人制の研究》增订版,吉川弘文馆,1967年;虎尾達哉:《贈位の初歩的考察》,《日本歴史》521,1991年。

[2]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37页,《元灵曜墓志》。以下本章所引墓志均根据此书,将略作“汇”并标注页码。

[3]就元朗而言,生前的将军号为安西,因此赠与的将军号级别并未改变。上升二等形成官职的差距,但是尚无法具体确知其情形。

[4]原载《高知大学教育学部研究報告》2-40,1979年。

[5]赵超宗(卷五四)、成淹(卷七九)、尹挺(卷七一)、杨令宝(卷七一)、崔振(卷五七)、裴彦先(卷七一)、陆凯(卷四〇)、刘文晔(卷四三)。

[6]关于南兖州与南青州的问题,在前一章里未作出判断,似以看作中州为宜。

[7]元佑如前所见般虽然是“赙赠之厚,礼越常伦”,但将军号由征虏升为平东,刺史由泾州升为冀州,赠官计二阶,仍然是在通常的范围内。

[8]北魏前期将军号的序列与太和《前令》中记载的序列大体一致的看法,请参见本书第一部第三章《北魏初期的将军号》,原载《東洋文化》60,1980年。

[9]参考本书第三部第十五章《河阴之变小考》,原载《榎博士頌寿記念東洋史論叢》,山川出版社,1988年。

[10]大约即缘于此。此时赠官甚至及于七品官,可得知有赠官予七品官的五个事例。对六品官的赠官,也可见到七个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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