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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8 23:34:05 0


读过《金瓶梅》小说的人,应该还记得,在西门庆所娶六房小妾中,其中李娇儿是勾栏女,卓二姐(丢儿)是窠子姐,都是妓女出身,而孟玉楼、潘金莲、李瓶儿则均为再醮女。若用传统的家礼来衡量,这种行为都属逾礼犯规。不过,至少到晚明,在明代的民间乃至士大夫中,娶妓为妾已蔚然成风,即使是妇女再嫁,在民间也习以为常。这是明代婚俗的新动向。

一 皇室婚礼

皇室婚礼,包括皇帝的大婚,公主的下嫁,乃至亲王的婚礼。

(一)大婚之礼

明代皇帝大婚,其仪式包括定吉期、大婚年龄、纳采问名礼、整容上巾礼等程序。下面以明神宗大婚为例,对明代皇帝的大婚之仪作一简单介绍。

在皇帝大婚之前,照例先应由钦天监官员进行观象或者占卜,以定大婚的吉期。如神宗皇帝的大婚之期,据钦天监所定12月为吉期,但没有列出年份。

吉期已定,就需要择日举行婚礼。这当然就牵涉到皇帝的结婚年龄问题。按照明代的惯例,皇帝大婚的年龄多在16岁,正好是出幼之年。如英宗皇帝是九岁登极,正统七年(1442)正月成婚;武宗皇帝15岁登极,正德元年(1506)八月成婚;世宗皇帝也是15岁登极,嘉靖元年(1522)九月成婚。这三位皇帝,都是在16岁成婚。就神宗皇帝的婚礼而言,在吉期与婚龄的配合上逐渐产生了矛盾。当时神宗正好是15岁,选定的中宫也已经14岁。如果按照所定吉期为12月行大婚之礼,等到第二年12月行婚礼,那么就要等上一年多的时间,而假如用当年12月,则又太早。而钦天监又再三强调婚期只有12月是吉期,其他各月都有违碍。在这种两难的境况下,当时的当朝首辅张居正就认为,皇帝的大婚就不应该完全讲究民间的禁忌,不可拘泥于时日牵合趋避,请求上奏皇太后,由皇太后定夺。最后,出于慈圣皇太后的懿旨,将神宗的大婚之礼定在第二年的二三月间,正好是万物发生之期,也算符合了古礼仲春会男女之说。

大婚之期定后,按照规矩,接下来就必须由礼部题请,钦命大臣两员,充任正、副使,行纳采、问名之礼。而照过去传下来的典礼,诸如纳采、问名和发册奉迎这样的礼节大事,都必须由班首勋臣或内阁首辅来充当。而当时内阁首辅张居正虽已“夺情”在任,但还是在服丧守制之期,所以一直上奏辞免参与行礼。最后,仍然是由皇太后定夺,让张居正暂时改易吉服,主持神宗皇帝的大婚之礼。

纳采、问名之后,皇帝就需要行整容、上巾之礼,以等待正式的婚礼。整容、上巾之礼成吉,所参与大臣一般均可得到皇帝的赏赐。

在明代,太孙在选妃婚姻之前,例当由钦天监官员举行占后星的仪式,将所占方位告知皇帝,以便选妃时作参考。

在晚明,皇帝的大婚、皇太子与诸王的婚礼,与明初相比越发变得奢侈。如万历初年,神宗的大婚,所费达10多万两银子。随后,皇太子婚礼,花费更是达20多万两银子,而福王的婚礼,其花费则达60多万两银子。

(二)公主下嫁

明代公主下嫁,也就是驸马的选择,一般不从衣冠子弟中选择,只是在畿辅一带的良家或武弁家中选择一些俊秀之人。驸马一旦尚主之后,就居住在自己的甲第之中,长安邸中,锦衣玉带,可与公侯相等。驸马之父封兵马指挥、文林郎,其母封孺人。值得指出的是,驸马虽贵为禁脔,然出入必须有时,起居必须有节,举凡动作食息均不得自由,大多受制于奶姆、太监。

在明代,公主出嫁有一套规定的仪注。出嫁三日,拜见舅姑,公主面朝东,舅姑面朝西,立受公主三拜之礼。在唐代,公主拜见舅姑时,舅姑可以“坐受”,而在明代已变为“立受”,这说明公主地位的重要性,但既然仍是要拜见舅姑,说明其间的尊卑关系尚是存在的,只是在具体的生活习俗中,公主是否能做到尊重舅姑,这尚有待于史料的证实。

事实证明了皇家之女,会凭藉自己家族的势力,欺压其舅姑。如亲王府中的郡主、县主,在出嫁民间之后,就持居尊之礼,与舅姑相抗。

(三)王府婚嫁

按照明代的旧制,诸王的子女婚嫁,全都必须由朝廷选授。后因宗室繁衍太快,全靠朝廷,难以得人,于是在宣德元年(1426)三月重新定制,诸王子女的婚嫁,全都改由各个王府自行选配,然后上报朝廷,朝廷再授予冠服、册诰、仪物。

万历十年(1582)议准:凡是宗室,欲选正配,必须上奏,封号也需要奏请。等到有了成命,才可以成婚。如在未封之前成婚,就称之为“擅婚”,那么所生之子,就只能请名,不许请封。同时又规定:凡是宗室中15岁以上的子女,奏行本境内官军、军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即使是重结王亲,也必须服属无碍,才可以题请授封成婚。

在晚明,在王府成员的婚嫁上,存在着一条惯例,凡是官员、军民之家与王府结亲,也就是其女嫁入王府成为夫人,或其子娶王府郡主成为仪宾之类,那么其子弟仕宦就不允许选任京职。据明人杨一清的考察,这一规定,不见于《皇明祖训》、《大明集礼》、《大明律》。在成化年间以前,王府成员婚姻,尚不拘此例。至弘治十三年(1500),各衙门纂修《问刑条例》,才将此例载入其中,并成为定例。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万历黄地紫人物出戟尊
(选自赵力成编著《中国明代瓷器图录》)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成化淡描青花缠枝花碗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成化斗彩灵云碟
(本页图片选自赵力成编著《中国明代瓷器图录》)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成化孔雀蓝地绿彩龙纹圆盒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成化斗彩灵云碟底款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成化青花五彩鸳鸯卧莲盘
(本页图片选自赵力成编著《中国明代瓷器图录》)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成化娇黄盘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成化五彩莲池禽戏纹盘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成化白绿彩龙纹碗内侧
(本页图片选自赵力成编著《中国明代瓷器图录》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万历青花五彩人物灯笼碗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万历绿地黄龙纹盖罐
(本页图片选自赵力成编著《中国明代瓷器图录》)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万历青花五彩莲池水禽纹大缸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万历青花五彩龙纹笔船
(本页图片选自赵力成编著《中国明代瓷器图录》》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时大彬制三足圆壶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时大彬制虚扁
(本页图片选自赵力成编著《中国紫砂图录》)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供春制供春壶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供春制六瓣圆囊壶
(本页图片选自赵力成编著《中国紫砂图录》)

这一规定,显然带来了以下的结局:一些诗礼之家或衣冠世族,都不再敢与王府结亲,惟恐因此而给子孙带来拖累。于是,各处王府中的夫人、仪宾,大多出身于市井白丁或田野愚夫之家。这也是明代宗室婚姻的新特点。

二 民间婚礼

明初洪武年间,官方的法律规定,凡是民间嫁娶,一概按照朱熹所定《家礼》举行。可见,《家礼》在明代民间已经相当普及。

在说到婚礼及婚俗之前,不妨先以一幅《村落嫁娶图》为例,对明代民间婚俗作一简单的介绍。尽管我们现在已难以看到这幅风俗画了,但从当时人对画面上的婚俗所作的详细解释中,还是可以对明代村落间的嫁娶场面有一直观的认识。

这是一幅村落嫁娶图,反映的是江北某村落民间的嫁娶场面。画上的妇人跨牛,显然说明画中妇人是农家女,备不起彩轿,只好以牛代行。画上有一苍头牵牛而行,显然这农家虽穷,还是很看重自己的女儿,不愿意让她吃苦,有人在前面控牛。民间婚礼,一般行于黄昏之时。但农家费不起灯烛之费,所以送亲或迎亲也就变成了白天。画上女子有伞盖,其本意是为了蔽日,也是农家疼爱自己女儿的表现。画上有一妪靠近牛耳而行,一翁跟随牛后徐徐而行,这是送女儿出嫁的父母。画上一老翁拄杖而立,一老妪倚门而望,置幼儿于地,又一童子稍长,携其幼指指点点,说着话,面容都是一副唏嘘洒泣的样子,显然是为别离伤感。画中女子所骑牛之前,有四人,正在鼓吹,属于迎亲前导的吹鼓手。过了一片树林,又经一片树林,有两个童子欢欣雀跃;一妇人从篱笆中走出,怀抱一儿,还有一儿牵妇人之裳而行,有一老妪正用手招呼他们;畎亩间有两个农夫正在锄地,这都是看见嫁娶场面而在一旁谈笑看热闹之人。再过去不远,又是一片树林,树木郁郁葱葱,竹篱茆茨,大体与女家相同。门外有一个男子,衣冠而须,罄折而立。此人是谁?他就是今天的新郎官。古人三十而娶,明人男子婚姻年龄明显提前,惟有农家,因家庭经济状况所限,不得不三十而娶,所以画面上的新郎已是壮年,脸上长有胡须。他正站在门前,打算迎新媳妇进门。又有两个妇人向前,这是新媳妇的妯娌,其中一人持榼,一人持壶,将由他们迎接、招待新媳妇的父母。她们后面跟着的是一女仆,这是备使唤之人。又有两童子参差以从,其中稍大一点的,指而语之,仿佛好像说“新媳妇来了”。一老妪立在门旁张望,这是请来观言察色并主持礼节方面事务的傧相婆。

按照传统的制度,男女婚嫁必须“以时”,在婚姻上定出上、下两条线,以此规定男女的婚龄。下线是16岁、14岁,男子未及16岁,女子未及14岁成婚,称为“先时”;上线是25岁、20岁,男子25岁以上,女子20岁以上尚未成婚,就是“过时”。先时者易夭,过时者易病,都不能顺阴阳交际,以保合太和。这是明人黄佐在《泰泉乡礼》中对男女婚龄所定的标准,大体依照宋人朱熹《家礼》。在明代有些家族中,一般将13岁以上作为男女议婚的年龄。只有到了这个岁数以上,方许行聘。究其原因,就是担心早议婚,随着时事的变更,到后来会后悔,乃至做出悔婚的事情来。

事实上,在明代的很多地方,都存在着早婚的习俗。所谓早婚,就是幼男娶长妻或幼女嫁长夫。

幼男娶长妻之俗,在明代存在的地域比较广泛,如湖广、四川、安徽的徽州,无不流行这种婚俗。在湖广边地,男孩年方十余岁,其父就为他娶年长之妻。“其父先与妇合,生子则以为孙也。”所以,往往做父亲者年才20岁,就有子“十余岁矣”。这被当时的士大夫称为一种“恶俗”。在四川,也是“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安徽的徽州也是如此。不过徽州人主要从事商业活动。娶亲之后,就要到各地经商,有长妇在家操持一家事务,这尚可以理解。而四川也盛行这种风俗,明朝人王士性就感到“不知其解”。有学者推测,这或许与当地男女比例失调相关。这是个大问题,是否如此,或许当地就是这么一种风俗,以此为美,或者盛行一种“童养媳”之俗,则有待更多的史料予以证实。

据现在所掌握的史料来看,幼女嫁长夫之俗,仅存在于浙江吴兴一地。据载,当地之女,12岁时就嫁“壮夫”。

民间婚礼,古代有问名、纳采、纳吉、纳征(又称纳币)、请期、亲迎六节,尤以问名、亲迎为重。明代俗例,一般只行纳采、纳征、请期、亲迎四项礼节。

在明代民间婚礼中,已无问名礼,却有相近之礼。如在河南有些地区,流行先送启,后拜亲,略似问名之意。关于这种婚启,不妨引明人焦竑所作《何氏婚书》,以作说明:

伏以跂通德之门,驰诚数切;叙宜家之庆,敢贡尺书。恭维尊亲家先生大人阁下,许身欲比于双金,绩学有同乎二玉。业收名于异等,定策足于明时。何期声气之相求,辄辱菲葑之不弃。材非郭瑀,昂然上座之先登,鉴岂成公,密尔东邻之相缔。 日者吉占既协,序端之微币敢稽!奉秦晋之欢,忻成永好;望金张之馆,但愧衰宗。荣幸所兼,敷陈畴悉。谨启。

这张婚书,已无问名之意。从所言“菲葑之不弃”、“吉占已协”,云云,倒像是纳采、纳吉之后的请期之书。有些婚启,行于至交之间,就无多少客套,往往简而直言,颇有古人之风。如冯南江替其子文所聘徐南湖之女,南江给南湖的婚启云:“南湖兄:南江弟是其人、为人!令爱人小儿,良由天合。”

上面所谓的“婚启”,其实就是两家结亲的婚书。在传统社会,婚书一定,双方就有婚姻存在的法律效力,除非男方另写休书,将婚姻予以解除。上面所引婚书,当然属于士大夫阶层流行的格式,因为他们掌握了文学的技巧,所以即使是一纸婚书,也可以各具格式,甚至各具风采。至于一般的百姓家庭,大多不识字,而婚书又是两家结亲所必需的法律文书。于是,可供百姓选择使用并且格式化的“日用类书”出现了,里面同样包括那种格式化的婚书。民间百姓只要临时请人从中选择,并加以填充姓名之类,即可告成。为示明晰,再引一份婚书如下:

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弟孀妇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措,兼以弟侄棺衾银两无可计划理还。凭媒某人氏议配某人为婚,本日受到聘银若千两,分还棺衾及买地砌完葬某人外,即听从某宅,择吉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再无言说。今欲有凭,故立婚书存照

这是一份新近丧夫孀妇再嫁婚书,完全是格式化的。从中可以看出,明代民间所行婚书,理应包括下面这些内容:一是主婚人的姓名;二是婚姻双方的姓名;三是媒人的姓名;四是聘银的多少;五是择吉成婚。婚书是双方成亲的法律凭证,所以下面理应有主婚人、媒人、男女双方的签名。

明代的法律对男女之间的婚姻作有详细的规定。法律规定了合格婚姻存在的必要条件:首先,两家必须订立婚书,对男女双方的基本情况,诸如残疾、老幼(年龄)、是否是庶出、过房或乞养,都要明白告知。婚书一旦订立,就不再允许反悔。其次,即使订立了婚书,但也必须依礼婚娶。第三,在某种程度上说,双方的“私约”,有时也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即使没有订立婚书,但女方若已经接受了男方的聘礼,那么在法律上也是证明了这桩婚姻的存在。第五,作为卑幼之人,无论是仕宦在外,还是经商在外,其个人的婚姻决无自主权,必须接受“父母之命”。这样,也就有了“主婚”之人。法律规定,凡是男女的嫁娶,都必须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如果祖父母、父母均已死亡,就由其他亲长主婚。所谓的其他亲长,主要是指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如果丈夫已亡,携带女儿再嫁,那么其女儿就可以由其母亲主婚。照例说来,作为卑幼者根本无权自娶,但法律显然也网开一面,承认那些事实婚姻。如作为卑幼者因为在外做官或经商,未经长辈主婚,却自己做主在外成婚,虽说不合法律上的规定和民间的礼教,但法律同时也承认了这种婚姻,允许其“仍旧为婚”,而不是离异别娶。

当然,明代婚礼一般已多用“媒人”或“庚帖”代替古代的问名礼。关于媒人,传说中以女娲氏为“神媒”。《通鉴》云:女娲氏与太昊同母,佐太昊正婚姻,以重万民之判。《周礼·媒氏》也说女娲氏,“掌万民之判”。据注:判,半也。意思是说媒人是用来合作夫妇的。

明代民间结亲,只是选择吉日,同媒一拜,很简便。有些甚至家长不亲往对方家中,专派媒人前往说合。这种媒人,多由妇人充任,专门替人做媒,不知大体,骑两头马说话,所以又称作“媒婆”。媒婆,在明代属于“三姑六婆”之一,民间婚礼所不可或缺,但口碑却并不甚佳。

由于婚姻由媒人说合,这样婚姻庚帖也就必不可少。所谓庚帖,即由算命人根据男女双方八字加以测算,看是否适合婚配。在明代婚礼中,这种庚帖也十分流行。如上海人潘允端为他的大公子议婚,他的夫人“必欲求庚帖,积十余纸,取其最佳者然后拜允”。这种婚姻论庚帖之俗,不问女子的情性如何,但求命好,危害无穷。明代至少有两人已看出女家买通算命人伪造庚帖的可能性。如上面提到的那位潘允端见到自己的夫人如此重视庚帖,就笑道:“苟用命好,则女家用百文钱找街头谈星学者,辄能差排吉曜,供我所求。”另一个叫张孟奇的人在答亲友议婚书的书信中,也说:“庚帖,造命也。命曰造,便当造之。必欲得小女庚帖,迄迟数月,俟有精干推命者,令其造一八字,极富、极贵、多男,方送来,如何?”闻听二人醒世之言,实可给信八字者当头一棒!

纳采所用酒牲果品,随各地风俗而不同。至于礼银,上户不过三两,中户不过二两,下户不过一两。

纳征,又称纳币。《通鉴》上说:太古男女无别。太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据注:俪,偶数也。后世的纳币,大概起源于此。凡纳征,所用钗币酒牲,一般也随各地风俗。至于礼银,上户不过15两,中户不过10两,下户不过5两。送礼的人,须管待酒饭,不必多给银钱。

请期,不分上、中、下户,一般只派人通书而已,不用礼物。

凡是纳采、纳征、请期,均须“具书”,即写明聘礼,送给女方。女方收到后,再回书,表明礼节。至于聘礼及妆奁,士大夫家一般多能安分循礼,多不论财。但有些富家,聘礼妆奁以厚相尚,里俗仿效,中人之家也取息鬻产,用来装饰门面,甚至有的家庭凭妆奁厚薄作青白眼。正应了文中子那句话:“婚姻论财,彝卤之道。”不过,在明代民间婚礼中,婚姻论财却极为风行。

聘礼、妆奁,均因各地风俗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北京,大体为先选吉日,前去相亲,留下簪花、戒指、巾帕之类,表示婚姻之意。然后行小茶礼,物品只用羹果,或四盘,或六盘,甚至十六盘,以家中财物丰俭而定。又有大茶礼,勋戚富贵家用金珠、玉石,费可达百千金。

在南京,民间行聘礼,也行纳币之礼,所送抬盒中用柏枝及丝线络果作长串,或剪彩作鸳鸯,有时鸳鸯也用糖浇成,或者用万年青草、吉祥草,以此为“吉庆之兆”。据《通志》所载,后汉之俗,聘礼之物有30种之多,分别为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糉米、蒲苇、卷柏、嘉禾、长命缕、胶、漆、无色丝、合欢铃、九子墨、金钱绿、得香草、凤凰、含利兽、鱼、鹿、鸟、九子妇肠、燧、钻,共计28种。此外,又有丹,为五色之荣;青,为东方之始。《酉阳杂俎》也载纳采九事,分别为合欢、嘉禾、阿胶、九子蒲、朱苇、双市、绵絮、长命缕、干漆,也各有义。可见,南京民间聘礼相沿仪物,也是渊源有自。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明朝人夫妻房中之乐《选自高罗佩《中国古代房内考》)

在福建寿宁,婚礼礼帖被称为“乾坤书”,乾书写启,坤书写礼。礼帖形状如裱帖,但用绣续作装饰物。有些小户人家礼帖用红纸,才一二折,有的则用白古柬。聘礼的单子由女家开列,如盒担若干,聘礼若干,男家若依从,就成婚礼,最费不超过50两银子。女家的妆奁,盛厚的有笼20担,牛10头,按财力依次减等。有的家很贫穷,那么男家就预扣奁赀若干。福建寿宁县婚礼的聘物尤其看重饼,其意与江南用茶枣、广东用槟榔相同。女方一旦许配,那么女家所制婚衣,都可以不给衣匠价银。等到女子要出阁,男家若不是赤贫,均有挂帐之礼,专门犒劳衣匠,多的十余两银子,少的不过一二两银子,听凭女家随意犒劳。福建惠安下聘的聘礼,为酒一坛,鹅两只,布两匹,茶一合。

大体说来,明代民间婚礼中的聘礼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从全国来看,受奢侈之风的影响,聘礼日渐丰厚。如顺德府,婚姻纳聘,旧时只有牛、猪、羊、花红、布帛等物,仍不失荆布之意。自万历以后,渐改用银钱金玉。二是相对而言,聘礼的变化,南方大于北方。北方民间的婚姻礼仪虽不尽合古礼,但先民遗意犹存。南方则不同,婚姻只讲究金钱,尤以江南为甚。

聘礼下定,妆奁准备完妥以后,接下来就是“催妆”或“迎妆”。如在北京,娶前一日,婿家带一席、两只雄鸡和一些杂物,前往女家,称为“催妆”。而在松江,原先为婚前一日,女家携带奁饰、帏帐、卧具、枕席,鼓乐拥导,吹吹打打,妇女乘轿跟随,称为“送嫁妆”,以夸耀自家奁具之盛。男家预先送去的礼物,也用竹箩覆盖,挑到男家,称为“挑方巾”。

请期之后,则为亲迎。按照礼制,亲迎奠雁,不必酌酒加币。不过有些地方不奠雁,只饮酒。亲迎时,多用鼓吹杂剧。至于亲朋好友,均须送礼,作为贺婚。按俗,入门之后,新妇须拜见舅姑,用币。还要拜见诸亲,用币。有些地方,新妇还要见异姓众亲和邻里乡党。

迎亲之俗,各地也有所不同。但不管怎样,男方迎亲之时,总有新郎好友一人随行,俗称“伴郎”。

在北京,新妇过门,初出轿时,婿将马鞍放在地上,让新妇跨过马鞍,称为“平安”。新妇进房以后,让一个阴阳先生高唱催妆诗,用诸果遍撒新房,称“撒帐”。妇家用饮食供送其女,或加服饰、酒礼,遍拜女婿的众亲。随时举行宴会,有“做三朝”、“做单九”或“做双九”几种。过一月,女家迎婿及女回门,留在女家,过一月才回。

在湖州,初婚之夕,有傧相在洞房外或花筵唱曲。

在松江,新妇将合卺时,头戴花簪,用彩纸剪成。

至于迎新妇所用彩轿,更是日新月异。崇祯初年,彩轿所用,不过是蓝色绸,四角悬挂桃红球。其后改用刺绣,不久又单用红绸刺绣,乃至改用大红织金或大红纱绸刺绣。轿上装缀,用大镜一面当后,或左右各一,后用数小镜缀于顶上,更觉轻便饰观。

亲朋故旧在接到参加婚礼的邀请之后,一般是随身带礼参加婚宴,而稍雅一点的,不论是否亲自参加婚礼,都需要写上一封贺信,表示祝贺。事实上,男女间的婚姻也并不如祝贺者所说那么美满,做丈夫者在外闯荡,就会结识新欢,于是也就有了纳妾的念头。而做妻子者,上要小心侍奉公婆,下又要侍候丈夫、照顾孩子。即使如此,或许公、婆尚有恶言相加者。时日一久,就会有男女双方离异之事的发生。但在明代这样的传统社会,尚未见到妇女有主动提出离异的权利,似乎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男人的手里,只有他们才有权写下一纸休书,将妻子休掉。这种休书,其实就是“离婚书”,在明代也被收入一些日用类书,以供人们选择使用。下引一纸格式化的离婚书,稍作说明:

某里某人,先年娶妻某氏,因家贫反目,妇有二志,已告明亲长。今凭媒说合,情愿再出于某为妻。平(本》日纹银若干,并无债弄强逼奸娶之等情。某择日成婚,并无异说,立离婚书,手印为照。

从这纸离婚书中可知,除了女方是官宦人家,被休之女可以回娘家生活之外,显然一般的民间女子,在被丈夫休弃之后,并无权利回娘家生活,而是被转卖于他人为妻,再由原夫收取银两。从离婚书中的内容可以看出,男女双方的离异,总是将责任推卸给女方,说其“家贫反目,妇女二志”,云云。两相比较,妇女在法律上尚没有得到婚姻权利的保障。

尽管只有丈夫才有“出妻”或者说休妻的权利,但明代的法律也对丈夫的权利作了部分的限制。换言之,法律赋予了丈夫“七出”的权利,但同时又通过“三不去”的条例,对丈夫的权利有所制约。如《大明律》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具”。所谓“七出”,就是妻子如果犯了下面七条中的一条,丈夫就有权将其休弃。法律所定的“七出”之条分别为: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三不去”,就是法律赋予妻子的部分权利,也就是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妻子有权利不被丈夫轻易休弃,即“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与“有所娶无所归”。当然,假如妻子所犯是奸情一类,那么即使有“三不去”作为依据,丈夫仍然有权将妻子休弃。

三 民间婚俗

上面所述,大体上是明代民间婚礼所执行的基本情况,相对于官方在礼制上的约定而言,或有相符者,或有不符合者。至于民间所广泛流传的婚姻习俗,更是与婚礼所定大有差别。下面所述主要是流行于明代各地的婚俗。

(一)双转马、弄新妇

在明代婚俗中,值得介绍的是“双转马”与“弄新妇”。按照古俗,亲迎婚礼中有弄女婿、弄新妇、障车、婿坐鞍、青庐、下婿、却扇等礼,但在明代多已不传,所用惟“双转马”和“弄新妇”为多。

新妇进门三日后,与新婿一同回娘家省父母,一般称之为“回鸾”,福建人称为“转马”,又称“双转马”。上述北京婚俗中,也有此俗。这种习俗起源较早,始于春秋时。如《左传》宣公五年:“秋七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冬,来,反马也。”杜预注云:礼,送女留其送马,谦不自安。三月庙见,遣使反马。高固遂与叔姬俱宁,故经传具见以示讥。这就是双转马的滥觞。

婚礼中的打闹,戏弄新妇、新郎,大概唐时即有此风。“娶妇之家弄新妇”句,即为其例。

在明代,绍兴流行戏弄新郎,亲友必将新婿在房内灌醉。在浙江仙居,每当男子娶妇时,也群聚肆闹,称为“打郎”。显然,也有戏弄新郎之俗。而在徽州等处,娶新妇入门,亲戚都百般戏侮调弄,称为“弄新妇”。新妇的衣服鞋履都用线缝缀,恐有疏脱,以及于乱

(二)特殊婚俗

在明代,民间婚俗中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特殊的习俗,值得予以简单的介绍。

第一,明初从法律的角度对婚姻作了许多规定。如无论官或民,“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杖九十,并改正”;至于老百姓,“若有妻,更娶妾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四十以上五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禁止官吏娶乐人为妻妾,“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反过来,又禁止贵贱互通婚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为良人,正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第二,关于世婚,即亲上加亲,当时流行姑舅或两姨子女为婚,尤以江西、两浙为甚,由此也引发出许多民间婚姻诉讼,因此明初在法律上加以禁止。洪武十七年(1384),朱善上言,除了尊属卑幼相与为婚有禁外,请求允许姑舅、两姨子女互为婚姻,重新得到了明太祖的认可。显然,姑表或姨表结亲,随后已获得法律准许,并一直在民间十分流行。

第三,婚俗中有婚宴,民间习俗多以客多相夸尚,有的甚至请客达到百人。有的女方为图好看,壮门面,追求客多,彼此竞从奢靡。当时有一种“抄手筵席”,男女两家迭为备办,一往一来,糜费无益。

第四,婚俗中还流行“就婚”、“借亲”之俗。所谓就婚,就是弟娶孀嫂,或兄娶弟媳,本来是元代遗留下来的蒙古收继婚习俗,《大明律》已明令禁止,如法律规定:“若收父祖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但民间相沿日久,恬不为怪。所谓借亲,就是在丧期内婚娶。这种习俗在明代中期以后已习以为常。除此之外,为了便于“养赡”,在浙江温州府乐清县的丐户中,还流行弟兄“合娶一妻”之俗。此俗直至弘治年间才被禁绝。

第五,诈冒结婚,也为律所明禁。如本人原有残疾,或者其人过老过幼,或者是庶出、过房之类,隐讳不言,却让妹妹、兄弟代替,诈令看视,均为法律所禁止。但媒婆的盛行,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这种习俗在明代民间仍然很风行。原因很简单,媒婆巧言令色,走东串西,为了谢媒钱,不得不采取这种诈冒的做法,以此瞒天过海。

第六,指腹为婚。按照明太祖所立的规定,男子必须15岁以上、女子必须14岁以上,才可以行礼、成婚,严禁“指腹结襟”。但在明代民间甚至士大夫之族中,指腹为婚之俗还是相当盛行。男女方在襁褓,就苟且徇情,先行聘礼,在杯酒谈笑之间就轻于许诺,或者希图财产势要,造成成婚以后,或发现对方有疾,或贫富悬殊,多有匹配不宜。无奈之下,只好悔约,甚至告官。

第七,再婚。尽管朝廷所倡导的是妇女守节,但事实上在民间还是存在着不少妇女再婚的俗例,只是民间仍然不以此俗为善行而已。如在江西南昌,将妇女再嫁称为“过婚”,而且其俗相当厌恶再婚妇女上轿,“谓在人门前,即主其家不利,故一巷之内有过婚者,邻家各持棍石以待之。婚家亦知旧俗,皆以午夜背至旷地而后登车。又闻过婚女家,亦不肯令从门出,甚至穴墙而径焉”。

第八,婚姻论财的时尚。按照传统的说法,婚姻论财,是一种“夷虏之道”。但在晚明,人家结亲,或者婚娶,论财已是一种时尚。在民间婚姻风俗,所崇尚者,专是附势图财,而善恶、尊卑,全然不顾。即使聘定嫁娶,还是最看重“以茶礼、妆奁迎于街路,以夸富盛”。这种风气,即使缙绅之家也是不可避免。

第九,《大明律》规定,凡是娶同母异父姊妹,以奸处论,并判离异。至正统年间,据闽县知县陈敏政的条陈可知,当时民间世俗之人存在着与此相类的婚姻,诸如:将后妻所携前夫之女娶为自己儿子的媳妇,将后妻所携前夫之子作为自己的女婿。在传统的礼教看来,尽管婚姻的双方无血缘关系,但其结果则使“不惟兄妹男女之别不明,亦且父母舅姑之名不正”,同样有“乱伦”之嫌。

四 性生活风俗

中国儒家传统虽有“食色性也”之说,但儒家所谓之“性”,不过是一种香火的延续,根本不是生理的体验乃至享受。正是从这一角度来看,明朝人的性观念,乃至由此而形成的性风俗,尤其值得重视,并加以研究。

(一)宫中性教育

太子生长宫中,为了防止他们成人以后不懂人事,所以明宫之中也有一套性的启蒙教育制度。其中包括“喜神”与“猫儿房”。

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正在脱衣的女子(选自仇英绘制《列女传》)

喜神在明代又称“欢喜佛”,起源于元代的“演揲秘密法”。元成宗时,建天宁、万寿两座寺庙,寺中塑“秘密佛”,形象丑怪,这就是“演揲秘密法”。而在明宫大内,也有一座秘殿,内塑一“喜神”。每当皇帝大婚,就事先入参喜神。明人沈德符的记载,使我们对明官中的欢喜佛有了更多的了解。据他所载,两佛各璎珞庄严,互相抱持,两根凑合,有机关可动。皇帝大婚时,就先到殿中参拜欢喜佛,令皇帝抚揣隐处,暗暗体会男女交接之法,然后再行合卺之礼。显然,这是考虑到皇帝从小生活在深宫之内,懵懂纯朴,其中就蕴涵着性的启蒙教育的深意。

这种欢喜佛,北京人称之为“圣囊”。宫外的崇国寺与能仁寺,佛阁的佛龛中,“像铸交接形,而供之南响”,显然也是供奉着欢喜佛,并演绎着“哈麻教”。

在外间骨董市场上,同样出售这种欢喜佛,制作精巧,价格不菲,但与皇宫中的欢喜佛相比,明显小了许多。此外,欢喜佛还有玉琢与绣织两种,玉琢者多为旧制,而绣织者则新旧都有。当时有一些福建人,用象牙雕成欢喜佛的形状,红润如生,几遍天下。

(二)淫风与性病的流行

明代的士大夫中,渔色之风颇为盛行,甚至有的人已年过八十,还在渔色渲淫,作少年伎俩。如山西阳城人王国光,官至吏部尚书。据说此人善房中之术,甚至老而不衰。王国光致仕家居时,已经年过七十,但御女仍如少壮之时。万历十八年(1590),他已年过八十,听说阳城白好礼病亡以后,其妻李氏乃国色天香,王氏早就垂涎此女之艳,就托诸生田大狩等为媒,希望娶其为妾。起初李氏之公公不允,他就用势威胁,再诱之以利,才不得不应允。但李氏立誓不再嫁人,在王国光的威逼下,李氏就以刀自刎。此事一时传为奇闻。

所谓性病,在中国民间多俗称“花柳病”。在花柳病中,又以杨梅疮为最重,也就是今人所谓的“梅毒”。

性病是一种通称,其实根据病情来说,可以分为轻、重两个等次,轻者为淋病之类,重则为梅毒之类。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知道,在唐代和唐代以前,在中国显然已经有一些较轻的性病出现。从唐代的一些医术文献记载所显示的病症,诸如男女生殖器官典型部位的慢性溃疡、尿道狭窄等等,无不都是一些淋病的症状。尽管这些较轻的性病,在当时并没有被认为是性交传染,但文献记载已经说明,唐代的医生确实清醒地意识到,正是淫风盛炽以及由此而来的堕落的乱交,才助长了性病的传染与传播。

重症的性病梅毒,在中国的传统典籍或医学文献中,也有不同的称呼,如“恶疾”、“广疮”、“杨梅疮”、“霉疮”、“棉花疮”、“砂仁疮”等称。至于它在中国的出现乃至流行,被学术界所一致认可的看法,则是出现于明代中叶以后,也就是16世纪之后。更确切地说,此病的流行始于明弘治末年(1488—1505),至正德年间始盛(1506—1511)。

关于梅毒这种性病,究竟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疾病,还是从海外传入的疾病,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这种性病是从海外传入中国的,而且与葡萄牙人的东来相关。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葡萄牙人初次来到广东是在正德六年(1511),第二年再次来到广东。欧洲花柳病的出现,确是从海地传入西班牙的。但在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前,欧洲大陆尚无梅毒的流行。中国“杨梅疮”的记载,在明孝宗弘治年间就已出现,显然与葡萄牙人的东来并无直接关系。

关于梅毒这种性病在中国的初次出现时间及地点,以及流行的途径,可以先引俞辨《续医说》之“萆薢土茯苓”条的记载作一说明:

弘治末年,民间患恶疮,自广东人始。吴人不识,呼为“广疮”。又以其形似,谓之“杨梅疮”。若病人血虚者,服轻粉重剂,致生结毒,鼻烂足穿,遂成痼疾,终身不愈云。

此书出版于嘉靖二十三年(1545),这是最早关于杨梅疮出现及其流行的记载。继此之后者是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此书初版于万历十八年(1588),其中记道:

土茯苓,楚、蜀山菁中甚多,蔓生。昔人不知用此,近世弘治、正德间,因杨梅疮盛行,率用轻粉药取效。毒瘤筋骨,溃烂终身。至人用此,遂为要药。……杨梅疮古方不载,亦无病者。近时起于岭表,传及四方。盖岭表风土卑炎,岚瘴薰蒸,饮啖辛热,男女淫狠,湿热之邪,积蓄既深,发为毒疮,遂致互相传染。 自南而北,遂及海宇云。

医书关于杨梅疮的记载,当以上面两书为详。可见,弘治至正德年间是此类性病的第一次流行时间。杨梅疮的第二次流行,则是在明末崇祯五年(1632)。据陈司成《霉疮秘录》一书的《自叙》和《总说上》所言,当时又有人因为到杭州“狎邪青楼”而染上此症。这种病大多是在“公子王孙”或“膏粱子弟”中流传。得病之后,形损骨枯,口鼻俱废,甚则传染妻子,丧义绝育。

梅毒出现之后,逐渐流行到江南地区。这与江南的商业乃至性业的发达不无关系。明人李诩的记载揭示,在南直隶的江阴县已经有一种当时民间称之为“广疮”的性病的出现。从传染者是“使女”与“甲首”来看,既有女性,也有男性。当时民间所传治疗之方,号称传之上方道人,有两种方子:一是只用干荷叶一味,浓煎汤当茶,每天饮用,尽量而止,不过六七日即可痊愈;一是用麦、母子草根捣汁,和好酒同服,即可痊愈。

一至明末,在浙江嘉兴府一带,有两位游冶或好色的公子,同样传染上了一种“恶疾”。从史料记载可知,这种性病患者,到了最后,则是“下体糜烂,不能起,人恶近”,甚至须眉尽落,可见,就是染上了“梅毒”。从他们得病的情况来看,一是“与仆妇通”,一是“买妓为妾”,其传染的途径,显然是通过性才得以传播。

综合上面的几家记载,可知杨梅疮这种性病,最初确实是弘治末年在广东出现,至正德年间开始流行。至于出现在广东的原因,大概均与当地诸如卑湿而暖、湿毒与瘴气相蒸的气候及地理环境乃至“男女淫猥”的民风有关。其传染的路线,大体上是自南而北;其传染的途径则是性传播,而在性传播中,又与商业乃至性业的发达颇有关系。值得指出的是,从明代诸如《金瓶梅》一类的色情小说中可知,明朝人存在着一种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男女在性交前或性交后都会清洗阴部,并用琼脂冻一类沟润滑剂涂在生殖器的小伤口和擦伤处,以避免感染。可见,在晚明以前,性病的传播并没有达到令人惊恐的地步。直至晚明,由于性业的发达,淫风甚炽,导致了性病的广泛传播。至清初,著名学者朱之瑜到了日本以后,就专门向日本人介绍了“杨梅疮”这种性病,说明自明末以后,此病在中国已相当流行。

(三)好男风

所谓“龙阳之好”,其实就是好男色之风。好男色,用今天的话来说,也即同性恋。早在《周书》中,就称美男为“破老”,这与将嫖客称为“孤老”可作一对。在明代,同性恋之习,不仅存在于男子之间,而且在妇女中间同样存在着这种现象,如南京坊曲中的一些名妓,就通过与姊妹相好,籍此博取游婿的爱宠,甚至在女伴中互相夸耀戏谑,把它看成是一件风流佳事。从总体上说,女子同性恋问题在明代尚未形成一时之风,多以男风为其特色。

佛经将男色称为“旃罗含”。明代好男色的行为,有些属于不得已而为之,诸如:巡按御史出巡外省,身辞闺阁,身边没有家小,就只好偶一行之;法律不允许僧人与民间女子通奸,无奈之下,僧人之间有时也做出这样的事情;塾师在外教学,客羁馆舍,长夜寂聊,却又无钱去嫖院,当然也不乏此举;北京监狱中的罪囚,久系牢房,时常也有同类相好之事;西北边地的戍卒,因贫穷而无夜合之赀,也只得在队伍中自相配合。这些人的男色行径,有些是迫不得已,有些是托物比兴,见景生情,显是理势所不可避免。但在晚明,确实又形成了一股好男风或好娈童之风,而北京的小唱和福建的“契弟”,就是最好的例证。尤其是一些士人,得志以后,又广泛罗致娈意,作为厮役,或者钟情年少狎丽,这是晚明男色之风的最大特点。此风起初盛行于江南,后来慢慢延及中原。在苏州一带,男色之风最盛,“甚至有开铺者”。以男色开铺,犹如青楼一般,这又是晚明男色之风的一大特点。

男宠的出现以及在晚明的盛行,除了上面所说这些不得已的原因之外,根据明人谢肇淛的考察,还可以归结为下面几点:衣冠格于文网,龙阳之禁宽于狭邪;士庶困于阿堵,断袖之费杀于缠头。河东之吼,每末减于敝轩;桑中之遇,亦难谐于倚玉。显然,朝廷禁止之宽,费用省于嫖妓,家中悍妻禁绝稍宽,如此等等,无不导致了好男色之风的盛行。

明代的士大夫,好男风已成一种风气。史载,松江的习俗“多龙阳之廨”。其中有这种嗜好的著名人物有朱文石、孙雪居、陆咸斋、顾君实等。有些人由于过分追求龙阳之好,以致“艰于举子”,就连自己的子嗣都成问题浙江吴兴人臧懋循,多才艺,为浙中名流,却也有龙阳之好。在他任南京国子监博士之时,浙东项一元,少美丰标,正挟赀游国子监,臧氏就“与之狎”。他的同里兵部郎中吴仕铨也有此好,“朝夕过从,欢谑无间”。最后两人均因风流罪过,被外贬。时人语曰:“诱童亦不妨,但莫近项郎。一坏兵部吴,再废国博臧 。”

值得指出的是,士大夫广蓄优童,除了教唱戏子之外,另有一番龙阳之好的心思在内。如明代无锡的缙绅巨室,多蓄优童,诸如俞宪安、安如山等人,“皆有龙阳之癖”。他们藉着自己的富贵,以重赀购蓄优童,不可胜计。究其本意,“大都以色不以技也”。

自宣德年间,顾佐上疏严禁官妓以后,北京的缙绅无以为娱,于是“小唱”开始盛行。所谓小唱,其实就是“小娼”,无非都是一些歌童。至万历以后,小唱之盛,“几如西晋太康矣”。这些小唱善解人意,为人又多狡猾,士大夫多溺之,大有“断袖分桃”之势。据记载,起初这些小唱多是浙江宁波人,后来如临清、开封、真定、保定的儿童,其中的无赖者也冒充歌童,加入小唱之列,但还是打着浙江宁波人的牌子。关于此,还有一件笑事可记。当时沈德符在京城见到一位北方优童,就问他是何处人,小童答道:“浙江慈溪。”又问:“你是慈溪府慈溪州人吗?”又答:“慈溪州。”再问:“你曾渡钱塘江乎?”答:“必经之途。”又问:“通过什么过来?”答:“骑头口过来。”原来这些北方优童平日习闻浙东话,但又没有亲身去过,所以留下了这么大的笑柄。

在明代北京,帘子胡同多是各地戏班歇息、下脚之处。“小唱”流行之后,随之出现了“帘子胡同”一说,并成为“娈童”的代名词。如明人张岱记,万历二十九年(1601),浙江绍兴龙山放灯,“有无赖子于城隍庙左借空楼数楹,以姣童实之,为帘子胡同”。此即其例。京城中“政府”中的官员,也大多有龙阳之好。如京中诸生巢士弘,年少,姿容甚美,眉目如画,肌肤如玉,“政府妇之嬖之”,后将他推荐给翰林黄葵阳,黄氏也“嬖之”。于是,京城的人就将巢生称为“巢娇”。

这种好男风的习气甚至影响到了一般的读书人中。如史载,嘉善秀才夏绳与马五俩人,就“为龙阳之宠”。

明代的福建,其俗好男风,并将“男淫者(”即男性同性恋)称为“契兄弟”。据史料记载,福建人酷重男色,无论贵贱妍媸,各以其类相结,年长者为“契兄”,年少者为“契弟”。兄入弟家,弟之父母也很疼爱这位契兄,犹如自己的女婿一般。而契弟日后的生计及娶妻诸费,也都由契兄置办。其中互相爱慕者,即使到了而立之年,还是在一起寝处,如同伉俪。至于其中一人另有相好,形成告讦,则称“要奸”。在契兄弟中,因相好昵厚,不得遂愿,也时常发生相抱一起投河殉节的事例。除了年貌相若者称契兄弟之外,还有一种“契儿”。一些壮夫好淫,就花重赀购入姿首韶秀的美少年,与其讲“衾裯之好”,自己以父自居,而将诸少年列入子舍。

(四)春画

所谓“春画”,就是男女之间的秘戏图。一般的说法,认为春画起于汉代的广川王。据说这位广川王将男女交接之状画在屋顶,召来诸父姊妹饮酒,仰观春画。至齐后废帝,在潘妃诸阁的壁上,也画有男女私亵之状。至隋炀帝时,出现了乌铜屏,白昼与宫人在里面戏影。唐高宗时所制镜殿,也可视为春画一类。从徐陵与周弘让的书信中,可知宋代画院同样有《春宵秘戏图》一类的春画。元末明初的诗人杨维祯有诗云:“镜殿青春秘戏多,玉肌相照影相摹。六郎酣战明空笑,队队鸳鸯浴锦被。”可谓已尽秘戏之能事。

后代所传春画,大体不出汉广川、齐东昏的模范。在明代,从古墓中发现了汉代的画砖,砖上也有很多春画,而且还有男色的春画。明代有许多著名画家就工于春画此技,前有唐伯虎,后有仇瑛,但后来仿冒他们的伪作也很多。在明代,还流传一些从日本传入的春画,更为精致,而且与唐、仇所画不同。尤其是画在扇面上的日本春画,上面画两人野合,旁有一人奋白刃驰往,又一人挽臂劝阻,情状栩栩如生。与中国春画的鄙亵不同,日本春画相对就显得雅致一些。所用之绢极细,点染也颇精工。除了画在扇面上的春画之外,有些春画就画在绢上,画面“惟远相注眺,近却以扇掩护面,略偷眼觑”,即使是女子洗浴之画,女子也是在帏中,仅露一肘。

明代的皇帝有很多“好内”之习。如明穆宗就是一例。他在命内府烧造的瓷器中,诸如酒杯茗碗之类,“俱绘男女私亵之状”。这是春画进入明宫瓷器的例证。

在明代,春画开始在社会各阶层中广泛流行。即使是一般的民间百姓之家,其家中妇女同样有机会看到这些春画。当时有一首民歌道:

姐儿房里眼摩矬,偶然看着子介本春画了满身酥。个样出套风流家数侪有来奴肚里,明代生活史——婚礼与民间婚俗 得我郎来依样做介个活春图。

书院所聚集的多是一些读书识礼的秀才,但就在这些书院中,也经常能见到一些春画,甚至有些秀才还在上面题上全是“淫言狎语”的诗句。

(五)春药与淫店

明代皇帝中,也有一些比较注意用“媚药”,并喜欢收集“房中秘方”。所有这些,都可以称之为春方、春药。据史料记载,景泰皇帝曾临幸教坊司,与妓女李惜儿关系颇密,锦衣卫百户殳崇曾向景帝进奉“淫药”。成化年间,当时的大学士万安就靠向宪宗进献媚药获宠,而万安的媚药,则来自御史倪进贤。至于像方士李孜省、原任都御史李实、给事中张善,都曾经向宪宗进献过房中秘方。成化十七年(1481),道录司右至灵邓常恩凭借向宪宗进献房中术,得以升任太常寺卿一职。嘉靖年间,罢任府丞朱隆禧,制一“太极衣”,以献世宗,其实也是一种房中术。嘉靖年间,世宗虽号称注意“长生”之术,其实他所注意的这些方药,大多是为了供“秘戏”之用。于是,当时无论是方士,还是官员,纷纷向世宗进献方药,藉此邀宠。从当时的房中秘方或春药来看,又可分为两派:邵元节、陶仲文这些方士所献房中秘方,是用红铅取童女初行月事炼之如辰砂;而顺天府丞朱隆禧、都御史盛端明、布政司参议顾可学所进秘方,则是用秋石取童男之尿,取头尾,炼之如解盐。明穆宗即位以后,年值壮龄,也被太监所惑,使用这些房中秘方,阳气大发,“阳物终日不仆,遂不能视朝”。

上面所用两种房中秘方,其特点无非是一些热剂,靠此以发阳气,对于治疗阳痿(传统典籍又称之为“阴痿”)还是有一些作用的,如成化年间的大学士万安因为年老阴痿,后来就是靠他的门生倪进贤所进的秘方,才“洗之复起”。但毫无疑问,这些房中春药又大多用于秘戏,时日一久,必然有碍身体。

在明代的士大夫中,也是使用春药成风。如后来官至兵部尚书的谭纶,起初也从方士陶仲文处学得房中秘方,行之颇验。后谭纶又将此方进献给张居正,才获得高官。谭纶用此药达20年,一夕御妓女而败,自揣不起,临终遗嘱张居正,告诫他慎用此药。谭纶死时年刚过60岁。张居正使用此药不已,后来身体也日以枯瘠,不及下寿而段。死时肤体燥裂,如炙鱼一般。又如滁阳有一位聂道人,专门出售红铅丸,当时的庐州知府龚廷宾多内宠,听说后大喜,就花100两银子买了10丸,在一月之内,将所有红铅全都服下肚去,不久,七窍流血而死。

春药的制作,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方法之外,其中如云南所产的江鱼与山东登州海中所产的腽肭脐,都是制作媚药的必备之物。据记载,云南孟艮府小孟贡江所产肥鱼,“食之能御百女”,故当地“夷性极淫,无贵贱,一人有数妻,不相妒忌”。这种肥鱼,虽有此功效,却很少传之内地,故在明代典籍中也无关于它用之春药的记载。腽肭脐,俗称“海狗肾”,产自山东登州海中,在明代常被用作制作春药。如张居正在晚年因姬侍过多,不能遍及,就专用腽肭脐取药。据说,这些腽肭脐都是由戚继光每年进献,而戚氏就是山东文登人。腽肭脐虽功效奇特,但终究属于一种热剂,久服之后,就会热发,终日燥热。如张居正,就因久服此药,即使到了数九严冬,也不能戴貂帽,后竟亡于热病。

媚药的制作,大多需要壮阳之物。在明代,普遍用作制作媚药的壮阳之物有肉蓯蓉、蛤蚧、山獭、紫河车等。肉蓯蓉产自西北边塞的堑中或大木上,据说是群马交合,精液滴入地中而生。这当然只是一种传说,不足取信。此物皮如松鳞,其形柔润如肉。据载,此物一得阴气,就会变得更加壮盛,采之入药,能增强阳道,补阴益精。蛤蚧,是一种偶虫,雄为蛤,雌为蚧,常常相随不舍。每当它们交合之时,将其捕获,虽死还是牢抱不开,人们就用它们制作媚药。又有山獭,淫毒异常,诸牝避之,无与为偶,所以山獭往往抱树而死,其势(即阳物)入木数寸,人们破树取之,能壮阳道,据说比海狗肾的功效还好。至于紫河车,在明代更是被人们视为至宝。医家一般称其为“混元球”,以取自男胎首生者为佳,其实就是男胎的胞衣。此药虽无毒,但性也是大热,虚劳者服之恐长其火,壮盛者服之徒增其燥。在明代的富贵之家,常令稳婆从产妇家盗出胞衣,取紫河车为丸,其价达千钱一丸。在桂州一带,更是保留了一些“夷俗”。妇人生子以后,就取胞衣,洗净细切,再用五味调和,烹之以享亲友。

在云南,专产一种房中之物,称“缅铃”。在云南文武官员的简牍中,经常可以看到他们以缅铃互相馈赠,而且称之为“太极丸”。按照中医的说法,琥珀可以起到宁心魄而利小遗的功效。广东专产一种“抱龙丸”,也属春药,并为天下人所贵。此药所含成分,就有琥珀,而且是自然形成的真琥珀,并非是那种金珀,仅仅是以油煮蜜蜡制成。

上面所有这些药物,总体上说就是“房中药物”,也就是用于房中秘戏之用的药物,说得雅一点,就是春药,说得俗一点就是淫药。其所用之物,不过都是一些热毒之物,如蛤蚧、海马、狗肾、地龙、麝脐、石燕、倭硫、阳起、蜂房、蚁子之类,其实并不符合中国传统的“保生”观念。但就是这些药物,往往在表面上总是打着“海上奇方”的牌子,对一些好色之徒还是颇具诱惑力。细分之,不过是外用与内服两类,举例如下:进入到耳朵里的,有“耳珠丹”;进入鼻子里的,有“助情香”;进入到口中的,有“沉香合”;握于手中的,有“紫金铃”;封在肚脐内的,有“保真膏”、“金蒸脐饼”、“火龙符”;固于腰的,有“蜘蛛膏”、“摩腰膏”;含在龟头上的,有“先天一粒丹”;抹在龟头上的,有“三厘散”、“七日一新方”;用来缚龟根的,有“吕公绦”、“硫磺箍”、“蜈公带”、“宝带”、“良宵短”、“香罗帕”;用来兜小腹的,有“顺风旗”、“玉蟾裩”、“龙虎衣”;用来搓龟头的,有“长茎方”、“掌中金”;纳其阴户的,有“揭被香”、“暖炉散”、“窄阴膏”、“夜夜春”;用来塞肛门的,有“金刚楔”。所有这些,都是用于皮肤,靠气来感应肾家相火,使一时坚举,以助情逸乐。至于服食之药,也是其名种种,如“桃源秘宝丹”、“雄狗丸”、“闭精符”之类。可见,外用者除春药外,有些就是“淫具”,至于内服者,全属春方之药。

明朝人佚名所著《如梦录》一书,其中内文有七处提到了“淫店”,而且都设立在钟楼南北,靠近一省最高衙门巡抚、都、布、按三司的左右,足以证知淫靡之风已经在明代上层社会中日益传播。书中初时仅记“淫店”二字,颇为费解,以致被人误解为是一种“误书”。其实,从后文所提内容中,不难理解“淫店”一词,并非误书,而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书中所记淫店,后面又连载“广东人事、房中技术”,“角皮淫店”,甚至说“淫店二座,助老扶幼,走马、乌须”,诸如此类,均已足证淫店就是专卖春药、淫器的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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